传染病报告管理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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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4.1 医疗机构传染病监测网络直报工作流程 ❖ 3.2.4.2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 3.2.4.3 传染病报告卡收集 ❖ 3.2.4.4 传染病报告卡检查 ❖ 3.2.4.5 传染病报告卡登记 ❖ 3.2.4.6 传染病报告 ❖ 3.2.4.7 传染病订正 ❖ 3.2.4.8 传染病查重 ❖ 3.2.4.9 传染病补报
❖ 建立HIS系统的医疗机构,视系统覆盖情况,应包 含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辅助检查登记、传染 病登记中各要素信息。
1.1 传染病相关登记
❖ 门诊日志 ❖ 出入院登记 ❖ 检验部门、影像部门登记 ❖ 传染病疫情登记
1.1.1 门诊日志
❖ 前来就诊的病人逐一登记在门诊日志上,日志登 记数与挂号数或处方数相符合,符合率要求达 85%以上,且应该包含所有最终诊断为法定传染 病的病人记录。
1.1.3 检验部门、影像部门登记
❖ 检验科、放射科发现传染病阳性(异常)结果 时,须将检查结果交至首诊医生处,由医生统 一发放,同时电话报告预防保健科。如检验量 大,可设立专门阳性报告领取处,统一发放, 便于管理。
1.1.4 传染病疫情登记
❖ 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应设置传染病疫情总登记簿,各诊疗 科室设置本科室传染病疫情登记簿,传染病疫情管理人员 将本机构内传染病报告卡收集后,按病种进行统一汇总、 登记。
2.2.4 报告时限
❖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 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 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 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
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 小时内寄送出传染 病报告卡。
❖ 如卫生部下发新的文件或法规对报告时限作出调 整,则按最新标准执行。
2.2.5 报告程序和方式
2.2.4.8 传染病查重
❖ 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每日对年初至当日 报告传染病卡片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 进行删除。
▪ 查重按照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病种和现详细住 址六项指标进行;
▪ 若无重卡,可去除年龄或职业或现详细住址反复查重 (查重时应首先选择[姓名、病种]2个变量组合作初步 筛查);
传染病报告管理知识培训
2020年7月10日
一、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
❖ 传染病相关登记 ❖ 法定传染病报告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
1.1 传染病相关登记
❖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传染病相关登记制度,所设 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 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各项目登记完整 ,医务人员应规范填写。
❖ 门诊日志上已报告的传染病应有“疫情已报”标记。
1.1.1 门诊日志
❖ 建立HIS系统的医疗机构可不登记纸质版门诊日志 ,但要求系统登记项目不可少于要求的9项基本内 容。要求做好电子版进行备份。
1.1.2 出入院登记
❖ 各住院部应设置出入院登记簿,对住院病人的相 关信息进行登记,不得漏登。
❖ 出入院登记簿至少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 职业、现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 、出院诊断、转归情况(是否死亡、死亡原因、死 亡日期)等12项基本内容。要求登记填写完整。
❖ 传染病的订正或删除等情况必须在传染病登记本中作 记录。
2.2.4.7 传染病订正
❖ 转诊病例发生诊断变更、死亡时,由转诊医疗机构填 写订正卡并向病人现住址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报告。
❖ 对于调查核实现住址查无此人的病例,应由核实单位 更正为地址不详。
❖ 实行专病报告管理的传染病,由相应的专病管理机构 或部门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踪调查,发现传染病报告 卡信息有误或排除病例时及时订正。由专病管理机构 或部门订正过的病例需要再次订正的,应通知专病管 理机构或部门再次进行订正。
▪ 报告时限在24小时内的:可于每日固定时间通知本院传染病报告 管理部门(预防保健科)取卡,并告知所报病种和例数。
❖ 负责全院传染病报告管理的部门(预防保健科)指定专人 每日至当日有传染病报告的科室收卡,收卡时注意核对卡 片信息并做好交接记录。如接到需在2小时内报告的传染 病时,应立即前往报告科室收卡。
2.2.4.1 医疗机构传染病监测网络直报工作流程
2.2.4.2 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 《传染病报告卡》填写要求
▪ 医疗机构临床医生或检验医生在诊断传染病后,应立 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知本单位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人员,并按规定 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 传染病报告卡采用统一格式,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 ,要求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无错项、漏项和 逻辑错误,填报人应签名。
▪ 对发现有疑问重卡,及时向填卡医生核实予以删除。
2.2.4.8 传染病查重
❖ 重卡删除原则
▪ 同一报告单位多次报告的传染病报告卡,保留初次报 告时间最早的卡片,其余卡片应作出删除标记;
▪ 若保留卡片的诊断级别低于其它卡片的诊断级别,则 依据诊断级别最高的卡片信息(病例分类、诊断时间 等)对初次报告时间最早的卡片信息进行订正,然后 再作出删除。
❖ 影像部门的影像登记簿至少应包括:病人姓名、 送检科室、送检日期、影像结果诊断、检查日期 、异常结果反馈记录等项目。
1.1.3 检验部门、影像部门登记
❖ 建立HIS系统的医疗机构可以电子记录代替检验登 记簿或影像登记簿,要求项目齐全,填写完整, 各医疗机构有专人熟悉系统操作,每日自查。至 少应包括:病人姓名、送检日期、送检科室和医 师、样品名称、检验结果、检验医生、检验日期 、异常结果反馈记录等。
2.2.4.2 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 《传染病报告卡》填写项目及规范
▪ 详见《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 2019试行版)》
2.2.4.3 传染病报告卡收集
❖ 临床医生将填写好的传染病报告卡交给本科室负责传染病 报告管理的人员,传染病报告管理人员根据所报病种的报 告时限采取以下措施:
▪ 报告时限在2小时内的:立即电话通知本院传染病报告管理部门( 预防保健科)取卡,并告知所报病种和例数。
▪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传染 病报告卡向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寄出
2.1 目标与要求
❖ 执行首诊负责制 ❖ 严格执行门诊日志制度、出入院登记制度、检验
和影像部门登记制度以及疫情报告制度 ❖ 建立合理、有效的传染病报告流程 ❖ 确保报告及时、准确、完整,无漏报和迟报。
2.2.2 报告病种及内容
2.2.4.9 传染病补报
❖ 医疗机构发现本年度内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 时补报。
3.报告
❖ 传染病相关登记 ❖ 法定传染病报告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
3.1.1 目标与要求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报告。
❖ 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 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
❖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
甲、乙、丙三类共40种传染病
▪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 乙类传染病(27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 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 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 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 丙类传染病(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 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 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 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 门诊日志至少要包括就诊日期、姓名、性别、年 龄、职业、现住址、病名(初步诊断)、发病日期 、初诊或复诊等9项基本内容。
1.1.1 门诊日志
❖ 门诊日志应由临床医生填写,病名项目应填写诊断的 病名,不能填写症状。要求登记填写完整,分科室、 分月份装订成册并保存3年备查。
❖ 对于发热病人,要在门诊日志上标明体温和相关流行 病学史;对于14岁及以下的儿童,要填写家长姓名; 对诊断(含疑似)为传染病的患者,要详细填写家庭 住址及联系方式。
1.1.2 出入院登记
❖ 建立HIS系统的医疗机构可不登记纸质版出入院登 记簿,但要求系统登记项目不可少于要求的12项 基本内容。要求做好电子版进行备份。
1.1.3 检验部门、影像部门登记(县级)
❖ 检验部门的检验登记簿至少应包括:病人姓名、 送检科室、送检日期、检验结果、检验日期、异 常结果反馈记录等项目。
❖ 传染病疫情登记簿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病人姓名、性别 、年龄、职业、14岁以下儿童家长姓名、常住地址(学生 同时填写就读学校/幼儿园)、诊断、发病日期、就诊日 期、报告日期、报告人、收卡日期、收卡人。
❖ 传染病相关登记 ❖ 法定传染病报告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
2 法定传染病报告
❖ 医疗机构应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 ❖ 并执行首诊负责制 ❖ 建立和完善传染病报告流程 ❖ 发现法定传染病后,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报告 ❖ 进行网络直报
2.2.4.7 传染病订正
❖ 在同一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确诊结果与初诊不同、疑似 病例确诊或发现填卡有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 临床医生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 正”项,同时在“订正病名”中注明原报告病种。
❖ 疫情报告人员收到订正卡片后,应按照传染病报告规 定时限在“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订正,并 在备注中注明原病种或订正的内容。
2.2.3 报告时限
❖ 应于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 告的有(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 小时内以最快的通
讯方式,如电话和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 小
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 或疑似病人;
❖ 预防保健科的疫情报告人员负责将传染病报告卡 的相关信息在传染病报告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2.2.4.6 传染病报告
❖ 传染病报告卡具体录入人员将检查并登记过的传 染病报告卡中信息填报至“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 理系统”,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报出卡片。
❖ 每日结合传染病报告登记对报告卡查重,对确认 重复的卡片不录入直报网络。
3.1.2 接报
❖ 当传染病暴发、群体性中毒、甲类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不 明原因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罕见的传染病等符合《国家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报告标准的情况 一旦确认,预防保健科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县 (区)级疾控中心报告
❖ 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 》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初次报告),直报的信息由县 (区)级疾控中心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
证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 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的培训。 ❖ 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传染病和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采样与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示意图
(参见《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3.1.2 接报
❖医技科室发现“附件3 传染病聚集发病、聚集性 症候群等异常情况的处置”中的异常情况时,应 按照传染病暴发和聚集性症候群等异常情况的处 置机制进行处置。
▪ 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 ▪ 某种传染病就诊数突然增多,有可能发生暴发或流行; ▪ 历史上未曾出现或本地罕见传染病; ▪ 数天内就诊多例同一病症不明原因的急性疾病; ▪ 急性传染病病例死亡(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 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 膜炎、布鲁氏菌病、手足口病等)
2.2.4.4 传染病报告卡检查
❖ 预防保健科的疫情报告人员对收到的传染病报告 卡须进行错项、漏项、逻辑等检查,如有疑问须 及时向填卡人查询和核对。
▪ 对有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的卡片应予以改正; ▪ 对误诊、误报的卡片返回原科室进行核实修改,根据
修改后的情况分别予以继续报告或剔除。
2.2.4.5 传染病报告卡登记
❖ 建立HIS系统的医疗机构,视系统覆盖情况,应包 含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辅助检查登记、传染 病登记中各要素信息。
1.1 传染病相关登记
❖ 门诊日志 ❖ 出入院登记 ❖ 检验部门、影像部门登记 ❖ 传染病疫情登记
1.1.1 门诊日志
❖ 前来就诊的病人逐一登记在门诊日志上,日志登 记数与挂号数或处方数相符合,符合率要求达 85%以上,且应该包含所有最终诊断为法定传染 病的病人记录。
1.1.3 检验部门、影像部门登记
❖ 检验科、放射科发现传染病阳性(异常)结果 时,须将检查结果交至首诊医生处,由医生统 一发放,同时电话报告预防保健科。如检验量 大,可设立专门阳性报告领取处,统一发放, 便于管理。
1.1.4 传染病疫情登记
❖ 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应设置传染病疫情总登记簿,各诊疗 科室设置本科室传染病疫情登记簿,传染病疫情管理人员 将本机构内传染病报告卡收集后,按病种进行统一汇总、 登记。
2.2.4 报告时限
❖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 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 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 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
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 小时内寄送出传染 病报告卡。
❖ 如卫生部下发新的文件或法规对报告时限作出调 整,则按最新标准执行。
2.2.5 报告程序和方式
2.2.4.8 传染病查重
❖ 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每日对年初至当日 报告传染病卡片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 进行删除。
▪ 查重按照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病种和现详细住 址六项指标进行;
▪ 若无重卡,可去除年龄或职业或现详细住址反复查重 (查重时应首先选择[姓名、病种]2个变量组合作初步 筛查);
传染病报告管理知识培训
2020年7月10日
一、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
❖ 传染病相关登记 ❖ 法定传染病报告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
1.1 传染病相关登记
❖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传染病相关登记制度,所设 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 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各项目登记完整 ,医务人员应规范填写。
❖ 门诊日志上已报告的传染病应有“疫情已报”标记。
1.1.1 门诊日志
❖ 建立HIS系统的医疗机构可不登记纸质版门诊日志 ,但要求系统登记项目不可少于要求的9项基本内 容。要求做好电子版进行备份。
1.1.2 出入院登记
❖ 各住院部应设置出入院登记簿,对住院病人的相 关信息进行登记,不得漏登。
❖ 出入院登记簿至少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 职业、现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 、出院诊断、转归情况(是否死亡、死亡原因、死 亡日期)等12项基本内容。要求登记填写完整。
❖ 传染病的订正或删除等情况必须在传染病登记本中作 记录。
2.2.4.7 传染病订正
❖ 转诊病例发生诊断变更、死亡时,由转诊医疗机构填 写订正卡并向病人现住址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报告。
❖ 对于调查核实现住址查无此人的病例,应由核实单位 更正为地址不详。
❖ 实行专病报告管理的传染病,由相应的专病管理机构 或部门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踪调查,发现传染病报告 卡信息有误或排除病例时及时订正。由专病管理机构 或部门订正过的病例需要再次订正的,应通知专病管 理机构或部门再次进行订正。
▪ 报告时限在24小时内的:可于每日固定时间通知本院传染病报告 管理部门(预防保健科)取卡,并告知所报病种和例数。
❖ 负责全院传染病报告管理的部门(预防保健科)指定专人 每日至当日有传染病报告的科室收卡,收卡时注意核对卡 片信息并做好交接记录。如接到需在2小时内报告的传染 病时,应立即前往报告科室收卡。
2.2.4.1 医疗机构传染病监测网络直报工作流程
2.2.4.2 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 《传染病报告卡》填写要求
▪ 医疗机构临床医生或检验医生在诊断传染病后,应立 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知本单位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人员,并按规定 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 传染病报告卡采用统一格式,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 ,要求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无错项、漏项和 逻辑错误,填报人应签名。
▪ 对发现有疑问重卡,及时向填卡医生核实予以删除。
2.2.4.8 传染病查重
❖ 重卡删除原则
▪ 同一报告单位多次报告的传染病报告卡,保留初次报 告时间最早的卡片,其余卡片应作出删除标记;
▪ 若保留卡片的诊断级别低于其它卡片的诊断级别,则 依据诊断级别最高的卡片信息(病例分类、诊断时间 等)对初次报告时间最早的卡片信息进行订正,然后 再作出删除。
❖ 影像部门的影像登记簿至少应包括:病人姓名、 送检科室、送检日期、影像结果诊断、检查日期 、异常结果反馈记录等项目。
1.1.3 检验部门、影像部门登记
❖ 建立HIS系统的医疗机构可以电子记录代替检验登 记簿或影像登记簿,要求项目齐全,填写完整, 各医疗机构有专人熟悉系统操作,每日自查。至 少应包括:病人姓名、送检日期、送检科室和医 师、样品名称、检验结果、检验医生、检验日期 、异常结果反馈记录等。
2.2.4.2 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 《传染病报告卡》填写项目及规范
▪ 详见《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 2019试行版)》
2.2.4.3 传染病报告卡收集
❖ 临床医生将填写好的传染病报告卡交给本科室负责传染病 报告管理的人员,传染病报告管理人员根据所报病种的报 告时限采取以下措施:
▪ 报告时限在2小时内的:立即电话通知本院传染病报告管理部门( 预防保健科)取卡,并告知所报病种和例数。
▪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传染 病报告卡向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寄出
2.1 目标与要求
❖ 执行首诊负责制 ❖ 严格执行门诊日志制度、出入院登记制度、检验
和影像部门登记制度以及疫情报告制度 ❖ 建立合理、有效的传染病报告流程 ❖ 确保报告及时、准确、完整,无漏报和迟报。
2.2.2 报告病种及内容
2.2.4.9 传染病补报
❖ 医疗机构发现本年度内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 时补报。
3.报告
❖ 传染病相关登记 ❖ 法定传染病报告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
3.1.1 目标与要求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报告。
❖ 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 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
❖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
甲、乙、丙三类共40种传染病
▪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 乙类传染病(27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 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 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 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 丙类传染病(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 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 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 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 门诊日志至少要包括就诊日期、姓名、性别、年 龄、职业、现住址、病名(初步诊断)、发病日期 、初诊或复诊等9项基本内容。
1.1.1 门诊日志
❖ 门诊日志应由临床医生填写,病名项目应填写诊断的 病名,不能填写症状。要求登记填写完整,分科室、 分月份装订成册并保存3年备查。
❖ 对于发热病人,要在门诊日志上标明体温和相关流行 病学史;对于14岁及以下的儿童,要填写家长姓名; 对诊断(含疑似)为传染病的患者,要详细填写家庭 住址及联系方式。
1.1.2 出入院登记
❖ 建立HIS系统的医疗机构可不登记纸质版出入院登 记簿,但要求系统登记项目不可少于要求的12项 基本内容。要求做好电子版进行备份。
1.1.3 检验部门、影像部门登记(县级)
❖ 检验部门的检验登记簿至少应包括:病人姓名、 送检科室、送检日期、检验结果、检验日期、异 常结果反馈记录等项目。
❖ 传染病疫情登记簿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病人姓名、性别 、年龄、职业、14岁以下儿童家长姓名、常住地址(学生 同时填写就读学校/幼儿园)、诊断、发病日期、就诊日 期、报告日期、报告人、收卡日期、收卡人。
❖ 传染病相关登记 ❖ 法定传染病报告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
2 法定传染病报告
❖ 医疗机构应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 ❖ 并执行首诊负责制 ❖ 建立和完善传染病报告流程 ❖ 发现法定传染病后,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报告 ❖ 进行网络直报
2.2.4.7 传染病订正
❖ 在同一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确诊结果与初诊不同、疑似 病例确诊或发现填卡有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 临床医生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 正”项,同时在“订正病名”中注明原报告病种。
❖ 疫情报告人员收到订正卡片后,应按照传染病报告规 定时限在“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订正,并 在备注中注明原病种或订正的内容。
2.2.3 报告时限
❖ 应于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 告的有(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 小时内以最快的通
讯方式,如电话和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 小
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 或疑似病人;
❖ 预防保健科的疫情报告人员负责将传染病报告卡 的相关信息在传染病报告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2.2.4.6 传染病报告
❖ 传染病报告卡具体录入人员将检查并登记过的传 染病报告卡中信息填报至“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 理系统”,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报出卡片。
❖ 每日结合传染病报告登记对报告卡查重,对确认 重复的卡片不录入直报网络。
3.1.2 接报
❖ 当传染病暴发、群体性中毒、甲类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不 明原因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罕见的传染病等符合《国家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报告标准的情况 一旦确认,预防保健科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县 (区)级疾控中心报告
❖ 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 》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初次报告),直报的信息由县 (区)级疾控中心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
证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 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的培训。 ❖ 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传染病和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采样与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示意图
(参见《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3.1.2 接报
❖医技科室发现“附件3 传染病聚集发病、聚集性 症候群等异常情况的处置”中的异常情况时,应 按照传染病暴发和聚集性症候群等异常情况的处 置机制进行处置。
▪ 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 ▪ 某种传染病就诊数突然增多,有可能发生暴发或流行; ▪ 历史上未曾出现或本地罕见传染病; ▪ 数天内就诊多例同一病症不明原因的急性疾病; ▪ 急性传染病病例死亡(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 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 膜炎、布鲁氏菌病、手足口病等)
2.2.4.4 传染病报告卡检查
❖ 预防保健科的疫情报告人员对收到的传染病报告 卡须进行错项、漏项、逻辑等检查,如有疑问须 及时向填卡人查询和核对。
▪ 对有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的卡片应予以改正; ▪ 对误诊、误报的卡片返回原科室进行核实修改,根据
修改后的情况分别予以继续报告或剔除。
2.2.4.5 传染病报告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