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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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责任单位(人):
监督单位:秭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茅坪监管所
为明确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农贸市场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依法审查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依法审查入场经营食品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进行审查并登记和留存有关证照资料,不得允许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者入场经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二、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入场食品经营者,应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市场开办方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食品经营者应当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并主动参加监管部门或市场开办方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业务培训。。
三、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管理自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定期对场内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场内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秭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茅坪监管所。
四、农贸市场要建立食用农产品快检室或落实快检设备,加强对入场食用农产品质量进行管理。对不能出具“一票通”或检验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要进行快速检测,每天检测数量不少于8个,对快检结果在市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建立规范的检测记录;在快速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负责处理场内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群众投诉,并主动向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场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积极配合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六、对本市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七、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示范农贸市场基本标准》积极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农贸市场创建。
监督单位:秭归县食药监局茅坪监管所责任单位:
责任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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