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间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干部交流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干部交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中层干部管理,强化风险管控,增强中层干部的活力,根据银监部门和省联社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层干部交流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干部交流与培养锻炼干部相结合;(二)干部交流与优化结构和发挥干部特长相结合;(三)干部交流与任职回避制度相结合;(四)干部交流与工作需要相结合。
第二章干部交流的对象第三条需要通过交流丰富管理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一)拟提拔的中层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交流。
(二)长期在总行工作,没有基层工作经历或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锻炼。
(三)长期在基层担任领导职务,工作业绩突出,但缺乏在总行工作经验的,有计划地交流到总行锻炼。
第四条在一个单位工作超出规定任职年限的:(一)本行内设机构(部门)正职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副职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任职满6年的。
(二)基层营业机构正职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任职满3年的,副职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任职满4年的。
第五条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交流的。
上述情况中,若因工作需要或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进行交流。
第三章干部交流的程序第六条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人事部门提出交流人选并拟定交流初步方案;(二)提交行长办公会讨论确定;(三)由行长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四)党委派人与交流干部谈话;(五)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干部交流由稽核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离任稽核。
第四章干部交流的纪律第八条中层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严格遵守交流规定。
对无特殊原因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服从交流决定者,予以免职。
第九条确定交流的干部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一般应在组织决定之日起三天内完成工作交接,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人事部门每年必须进行全面调查,核准每个员工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的工作年限,为本行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159号 ,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协议商定的内容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按放款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适用对象第五条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规模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借款时~必须按照本行信贷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基本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章释义第八条在本办法中~除非上下文内容需要不同释义~否则:,一,经办行~是指本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经营权限的经办支行,含营业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二,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常营业日,,三,信息备忘录~是指通常由牵头行以借款人的名义编制并分派给有兴趣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作为每家银行自行对借款人以及有关项目进行独立的经济及财务评估的基本材料。
主要包括声明、银团贷款的基本情况、主要贷款条件、各方当事人,借款人、保证人、项目建设单位、原材料供应商及产品买方,的资料、基本情况和项目概况等,,四,保密协议~也称为保密声明~是指为保证银团贷款中借款人以及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而拟订的法律性文件。
银行代理业务管理制度
银行代理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代理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代理业务是指由银行代理其他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支付、代理销售金融产品、代理保险业务等。
第三条银行代理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确保业务合规、合法、安全。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代理业务开展流程,明确业务主体责任,强化内控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客户利益和银行声誉。
第五条银行代理业务管理应遵循"风险可控、合规经营、诚信服务、客户至上"的宗旨,确保业务稳健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代理业务开展管理第六条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确定代理业务开展范围和方式,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确保业务开展有效和安全。
第七条银行在开展代理业务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审查,与代理业务合作方签订代理协议,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业务流程和监管措施。
第八条银行应对代理业务进行定期风险评估和内部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风险隐患,确保业务合规、稳定和持续发展。
第九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信息披露制度,向客户公开业务办理流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保障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客户投诉,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保障客户利益和银行声誉。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完善代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机制,加强风险预警和应对能力,保障业务安全和稳定发展。
第十二条银行应加强代理业务风险监测和评估,定期对风险指标进行分析和披露,及时制定风险应对措施,有效防范风险隐患。
第十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详细的管理规程和控制措施,加强业务流程监管和资金管理,提高内控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审慎审查制度,加强对合作方资质和信誉的审核,确保代理业务合作方的合规经营和风险可控。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179号 ,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求及《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臵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第四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第二章入股条件第五条本行发起人,股东,资格一、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1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7(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8(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 2 -他人委托资金入股,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六条本行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入股资金必须一次性缴纳.1(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2(不得以本行贷款入股,3(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第三章股权设臵第七条根据股金来源和归属~本行设臵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本行股东必须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所入股份均为投资股。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179号(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求及《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第四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第五条本行发起人(股东)资格一、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 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7.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8.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代理业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代理业务管理制度与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中间业务的发展,规范与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同业竞争能力,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人民银行法》、《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代理业务是指不构成本行表内资产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主要包括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理保险业务等其他代理业务。
第二章组织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业务发展部职责
(一)负责辖内代理业务的组织管理;
(二)牵头代理业务营销,负责拟订代理合作协议和代理协议的签订;
(三)负责根据客户需求及本行情况确定合理的业务模式并组织实施;
(四)结合当地市场情况,提出具体代理收费建议。
第四条科技部职责
(一)负责开发、维护代理业务系统;
(二)负责代理业务程序的安装、测试和投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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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股权管理,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发挥股权经济价值,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2008年第3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浙江农信系统股权管理指导意见》(浙信联发〔2013〕6号)以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管理主要包括增资扩股管理、股权质押管理、股权变更管理、股权证书管理和股权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本行按照合法合规、股权优化、操作规范和依法纳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股权管理。
(一)合法合规原则。
本行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股权管理,严格履行规定手续,确保入股资金来源、股权变更和股利分配依法合规。
(二)股权优化原则。
加快推进股权改造,既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又要避免股权过度集中,限制法人股向自然人转让。
通过引导自然人股向法人股转让、增资扩股、定向增发企业法人股等方式,逐步优化股权结构。
(三)操作规范原则。
本行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不断规范股权管理办法,明确操作手续、程序、审批权限等,确保股权管理有序进行;涉及股权变更的,按规定报银监部门审批,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四)依法纳税原则。
本行应积极向股东宣传、解释股权管理过程中涉及税费的相关规定,积极推动依法、诚信纳税。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本行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五条无论持有主体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本行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也称股金证),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农村商业银行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储蓄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增强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基本制度》、《储蓄管理条例》、《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以全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为基础,在辖内各营业网点之间用计算机网络互相代理储蓄存取款等业务,实行资金自动清算。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通存通兑业务以“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作为原则,以真实、合法、有效票据为依据,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办理。
通存通兑业务的储蓄凭证、传票不进行交换,由代理网点留存保管,被代理网点以系统打印的汇总凭证作为记账凭证清单作凭证附件。
第四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条件。
凡是在辖内营业网点开立储蓄存款账户的同时预留支取密码的客户,均可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五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范围:一、活期储蓄存折(一本通活期)的续存、续取、换折、补登折;二、零存整取(含教育储蓄)的续存;三、活期存单、定期存单、定活两便、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的销户、定期存单(含大额定期存单)的提前支取;四、储蓄业务的口头挂失业务;五、银行卡的续存、续取业务。
第六条不得异地办理的业务一、存折类账户的销户;二、客户办理正式挂失(含密码挂失)、解挂、解除挂失的销户、挂失补发、冻结账户及解冻结。
三、定期存单(含大额定期存单)的部分提前支取业务;四、客户存款账户通存通兑级别或支取方式不符合通存通兑条件的;五、因各种原因止付的存折或存单的支取或销户;六、存折或存单信息要素与业务系统信息不符;七、存折或存单的账号、户名、金额、公章、经办员等要素辨认不清或被涂改;八、修改存折或存单的密码;九、通兑时不能提供存折或存单的;十、长期不动户的支取;十一、有奖储蓄存单、国库券代存单的支取;十二、其他按照《储蓄管理条例》不得异地办理的业务;十三、凭印鉴支取的储蓄存款的支取;第七条当日开户的存单或存折,当日可以通存通兑。
农商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规定
农商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行代收代付业务工作的有序开展,强化代收代付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提高服务质量,防范业务风险,维护受托人、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收代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2]23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代收代付业务是指本行接受客户(法人或自然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利用综合网络系统和资金清算等方面的资源,由本行营业部及辖内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各营业机构)代为办理委托人指定项目的收付款业务。
第三条代收代付业务办理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以合法的委托代理协议等作为代收代付业务款项的依据。
本行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理业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及可能出现问题的解决方式等内容,不负责处理收付双方任何经济纠纷的原则,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与客户的业务合作,推动金融业务的稳妥、全面、创新发展。
特别应明确当客户存款不足或不及时缴费时,应由委托单位催收、各营业机构不为委托单位垫支资金等条款。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代收代付业务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业务品种,本行按照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好代收代付业务的指导、管理、推广、培训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业务部负责拓展业务、业务品种创新、代收代付业务规划营销,宣传、推广、指导、协调、管理,上报业务品种系统开发请求,并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培训。
第六条财务会计部负责完善内控制度,代收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及其管理、检查和辅导工作。
加强重空管理,操作规范,受理、解决、反映会计核算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信息管理部负责代收代付业务中银行卡管理、使用、检查和辅导工作;负责代收代付业务应用系统及接口软件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农商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间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中间业务发展,规范工作程序,防范中间业务风险,提高中间代理业务的竞争能力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间业务包括结算、代理、银行卡中间业务、其他中间业务等四大类。
结算业务是指本行提供结算工具,为客户办理资金收付、划转及清算业务。
主要包括现金结算、转账结算、汇兑、票据托收与买入、同业清算、承兑汇票等业务。
代理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客户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委托人办理经双方议定的经济事务的业务。
主要包括代理收付、代理保险、委托贷款、代理金融机构等业务。
银行卡中间业务是指主要以我行向客户发行的信用卡为信用支付工具,向客户提供结算、收单等产生的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主要包括发卡、收单、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业务。
其他中间业务包括不属于上述三类业务和暂时无法明确归类的中间业务.第三条对中间业务应实行有偿服务。
中间业务收入是一项基本收入,与利息收入共同构成我行主要经营收入.第四条中间业务、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共同构成我行三项主要业务。
第五条开办中间业务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中间业务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由我行组织开办的中间业务,采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经营管理体制.由总行按照“统一洽谈承接、统一项目标准、分级授权经营"的原则进行组织和管理.未经总行批准和授权,各营业机构不得擅自承接任何中间代理业务。
第七条中间业务品种进行正常运营后,各业务相关部门应积极合作,为各被授权经营的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代理业务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保障中间业务运营正常.第八条业务发展部负责制定中间业务发展政策,制定中间业务规划和年度任务计划,统一协调、指导中间业务品种的开发、营销和管理,制定中间业务考核奖惩制度。
第九条科技信息部负责保障中间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系统等软、硬件正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财务会计部负责指导中间业务会计核算,统一会计核算标准和收费标准;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开办或即将开办的中间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稽核保卫部负责中间业务检查监督。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贷款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网点发放的各类贷款.第三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第五条各营业网点应本着“面向中小企业、面向三农、面向社区”服务的市场定位,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第六条各营业网点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农业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各营业网点、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
第八条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实行集中度管理:单一客户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总额不能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500万元以上单户贷款累计额度不能超过本行贷款总额的10%.第九条各网点当年发放的农户贷款增幅不得低于各项贷款增幅,当年发放的企业贷款额度不得低于上年发放的额度。
第十条各营业网点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75%(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第十一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点授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农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办法130号(5月9日)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发展中间业务,规范与完善本行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支行是指本行所辖依照有关规定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和代理业务等业务范围的下设分支机构。
本行主要中间业务管理的归口部门是授信管理部,各类服务价格、代理协议由授信管理部统一对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本行表内资产、负债,形成本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根据该属性,中间业务可分为七大类:(一)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二)银行卡业务;(三)代理类中间业务,包括代理保险业务、代理金融机构委托、代理公证、代收代付等;(四)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各类银行保函等;(五)承诺类中间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业务;(六)咨询顾问类业务,例如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七)其他类中间业务,例如保管箱代保管业务、外部企业资信等级评估代理业务等。
第四条本行开办中间业务,应报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行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三)有利于完善本行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本行的盈利能力;(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七)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积极开发中间业务种类,在开展各类代办、代收、代付、代缴、代理、代保管等传统业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票据贴现、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债券、信用卡等业务;开展咨询、评估、财务顾问、信息服务、担保业务、承诺类等新兴的高附加值的业务;组织银团贷款等。
第七条本行根据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
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规定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其中:保证人保证贷款5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存货、仓单、收费权、存单质押贷款500万元以内.二公司类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单一公司企业法人贷款审批授权1000万元以内.其中:一般保证担保贷款50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1000万元以内;住房按揭贷款按省联社规定执行.三贷款授信系统审批权限1、各营业机构及客户经理系统审批权限.客户经理在核定的贷款审批权限之内;支行行长在核定的支行审批权限之内;超过本行审批权限的逐级提交审批.2、总行业务部审批权限.凡超过营业机构审批权限且属于业务部权限内审批的贷款由业务部直接进行纸质审批,系统提交总行授信委行长审批;超过业务部审批权限的贷款逐级上报审批.3、总行分管业务部领导审批权限.凡超过业务部审批权限且属于分管领导权限内审批的贷款由分管领导直接进行纸质审批,系统提交总行授信委行长审批;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的贷款,根据各层级上报的审批意见,在核实并确保资料规范、完整、合规的前提下签署意见后提交总行授信委审批.4、总行行长或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系统审批权限.凡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且经过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个人贷款在100万元、公司类贷款在300万元以内的贷款由各层级在核实贷款资料的真实合规的基础上通过系统提交总行行长审批;经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个人贷款超过100万元含、公司类贷款超过30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各层级上报的审批意见及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意见,在核实并确保资料规范、完整、合规的前提下签署意见后提交总行董事长审批.5、总行董事长系统审批权限.经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个人贷款超过100万元、公司类贷款超过300万元以上的,由总行董事长根据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审批意见及各层级上报的审批意见在系统内审批发放.第三章各级贷款审批范围、权限及内容第七条各级审批权限规定一存单质押贷款审批权限.1、总行分管行长审批额度在100万元含以内.2、业务发展部审批额度在80万元含以内.3、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佐龙审批额度在80万元含以内.4、其它营业机构审批额度在60万元含以内.以存单质押担保贷款在审批发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存单质押贷款操作流程规范操作,确保质押担保贷款足值、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二抵押担保贷款审批权限.1、总行分管行长审批额度在50万元含以内.2、业务发展部审批额度在40万元含以内.3、联社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四个机构审批额度在40万元含以内.4、其它营业机构审批额度在30万元含以内.抵押担保贷款必须严格按照抵押担保贷款操作流程规范操作,严格按规定办理抵押物他项权登记、保险公证手续,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合法有效.三保证担保贷款审批权限1、联社分管行长审批额度在40万元含以内.2、业务发展部审批额度在35万元含以内.3、联社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审批额度在35万元含以内.4、其他营业机构审批额度在30万元以内.保证担保贷款必须严格按照保证担保贷款操作流程规范操作,严格按规定对保证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办理保证担保贷款合同公证手续,确保保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债权完全实现.四信用贷款审批权限1、信用贷款必须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个体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发放,先评级、后授信,必须以真实建档评级为基础,评级程序合规,评级资料真实完整.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超过营业机构审批授信额度的,一律将资料报总行审批后才能办理贷款发放,严禁向未评级授信的农户及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贷款.信用贷款必须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放的出,收的回.信用贷款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且借款人必须是信誉程度良好、经济实力强、经营状况正常、还款来源稳定可靠的农户及个体工商户.2、各营业机构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按优秀、优良、一般三个格次的贷款审批授信额度分别在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含以内.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石门、佐龙、孟石岭、堰门、花里、蔺河个体工商户单户贷款按优秀、优良、一般三个格次的贷款审批授信额度分别在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含以内;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贷款审批授信最高额度在50万元以内.其他各营业机构个体工商户单户贷款按优秀、优良、一般三个格次的贷款审批授信额度分别在20万元、15万元和8万元含以内;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贷款审批授信最高额度在30万元以内.五富秦家乐卡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各营业机构农户家乐卡贷款集体审批权限在15万元含以内,负责人独立审批权限在12万元以内.各营业机构个体工商户家乐卡贷款集体审批权限在20万元含以内,负责人独立审批权限在16万元以内.2、业务发展部审批权限在20万元以内.3、总行分管行长审批权限在30万元以内.4、富秦家乐卡的发卡对象必须为评级为优秀的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向城镇干部和社区居民发放家乐卡贷款必须要求提供第三人担保.5、富秦家乐卡审批授权必须坚持谁发卡、谁负责,发卡人签订家乐卡贷款责任书,坚持终身负责制.各营业机构必须建立家乐卡发卡登记簿,发卡责任人和管户责任应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六其他各类贷款审批权限1、个人委托按揭贷款一律在总行营业部办理,营业部审批权限为50万元.2、公司类贷款超过营业部审批权限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3、全县信用社员工及家属贷款一律上报总行分管领导审批,在总行营业部统一发放,贷款方式按照个人贷款相关规定执行.4、住房按揭贷款一律上报总行审批,各营业机构均可办理.5、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创业促就业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委托代理放款等,根据各类别贷款的具体规定,按各级抵押、担保贷款授信权限审批.第八条超过上述各方式贷款审批额度的贷款一律提交总行贷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查批复.总行分管行长和业务部权限内审批的贷款,以各营业机构贷款上报审批单批复;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贷款,按规定的复函批复.第四章贷款展期、借新还旧及风险分类第九条凡经总行审批发放的贷款,发生贷款展期和借新还旧的,在贷款余额下降至各营业机构审批权限之内的,由各营业机构审批办理;余额仍超过本营业机构审批权限的,必须上报总行审批.第十条凡经总行审批发放的贷款,贷款按期进行的动态分类一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认定.第十一条末按以上规定办理的,一律按违规处理.第五章机构审批组织及岗位审批权限第十二条各营业机构在总行授信审批授权范围内实行授信审批小组集体审批制度.凡超客户经理及负责人个人审批权限的贷款一律提交授信审批小组集体审批.授信审批小组成员为奇数,由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主管会计、所有客户经理组成,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联总行备案,并以此作为贷款审查审批发放合规性审计依据.第十三条总行核定的贷款审批权限为各营业机构贷款审批小组集体审批的最高权限,各营业机构负责人及客户经理贷款审批权限在总行核定的集体审批权限内分别授权.一营业机构负责人权限控制在各营业机构各类贷款授权额度80%以内;超过的一律通过贷款审批小组审批.二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对客户经理转授权权限按包片区域、客户经理业务素质、管理能力等限定在营业机构权限60%以内确定,并将各客户经理授权额报总行贷款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以总行通知文件为准下发各营业机构执行.对超过客户经理审批权限的贷款,由客户经理签署意见后报经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或由提交贷款审批小组审批.三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评级授信必须经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审定,村委会和评定小组组长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签署明确意见,在村委会和营业机构进行公开公示,客户经理可在审定的额度内审批发放.四超过客户经理审批权限的贷款必须报经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审批,超过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审批权限的贷款一律提交贷款审批小组研究、决策后发放.审贷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必须建立授信专用会议记录本和授信审批登记簿,会议审批事项必须如实完整记录参会人员意见和审批结论,明确贷款审批流程各岗位承担的风险管理责任,参会人员分别在授信专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在授信审批登记簿上登记,作为必备授信档案永久保管和贷款合性检查的依据.无审批记录或记录不全的一律视为超权放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凡是经审贷小组审批的贷款,必须在社内醒目位置进行3天以上公示.五会计人员最终把关.在受理放款业务时,由主管会计审核把关,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严格执行“五不进账”制度,对资料不全、信贷人员超权、违规放款一律拒绝受理,凡因把关不严,形成“三违”或贷款形成风险的,会计人员与审批发放人员承担同等责任.第六章授信业务审批授权禁止性规定第十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实行单户授信余额控制.同一客户贷款累计余额之和超过单户授权的,需由各营业机构逐级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授信业务尽职指引的要求向总行提交授信业务申报资料,按流程逐级审核审批,予以明确答复,提高审贷效率.第十五条在总行及各营业机构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对同一客户不得同时使用信用、保证和抵质押担保方式变相超绕权限增加授信额度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同一客户超过信用贷款额度确需追加授信的,在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授信条件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在还清或整合原欠信用贷款后以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方式新增授信,严禁对同一客户混用不同业务品种形成垒大户贷款风险.第十六条对各营业机构同一客户以信用、保证和抵质押担保方式和不同贷款业务品种方式变相超绕权限发放的存量贷款逐户清理、锁定余额、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定期监测,限期规范,对形成风险损失的存量贷款由审批人和管贷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同一客户同时以信用及不同担保方式不含质押、不同业务品种新增贷款一律按“三违”贷款自发放之日起问责.第十七条在总行及各营业机构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不得主观故意降低客户信用评级条件提高授信额度,放松客户担保真实有效性、抵押合法合规性审查.对存在下列授信审批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除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实施细则追究责任外,限制直至取消该社负责人授信业务审批授权.一删改客户夫妻关系和家庭成员关联信息,采取冒名、借名等手段变相超绕权限违规授信的;二伪造编制客户虚假资信信息,客户评级授信不实,向不具备授信条件的客户授信或人为提高授信额度的;三向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禁入客户指结欠表内外已核销、已置换、已打包处置类不良贷款,表外利息挂帐、涉诉记录等新增授信的;四放松担保主体资格审查,审批发放家庭成员互保、客户关联互保或不具备担保能力贷款的;审批发放抵质押不合法、不足值、抵质押登记手续不全贷款,导致抵质押失效、造成贷款风险损失的;五违反授信审批流程,不坚持审贷分离原则,应集体审议而未经集体审批,集体审批无会议记录、授信审批登记簿无签字,授信管理责任不明确造成贷款风险损失的.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修改并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农村信用社银行本票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XXXX农村信用社银行本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农村信用社银行本票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XXXX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各营业机构。
第三条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本办法适用于不定额银行本票的业务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银行本票是行社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签发银行本票的行社称为出票行,代理兑付银行本票的行社称为代理付款行。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现金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行为出票行的系统内营业机构,转账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行可为任意开办小额支付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营业机构。
第六条银行本票跨行解付通过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清算,系统内解付通过省联社清算中心清算。
第七条签发银行本票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第八条出票行签发银行本票时,由系统加编密押,并将密押打印在“出纳复核经办”栏内。
第九条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按对月对日计算,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银行本票的背书转让。
(一)银行本票可以按票面金额全额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
(二)银行本票背书转让时,背书人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
(三)背书人为个人的,签章应为其本人的签名或盖章;背书人为单位的,签章应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名章。
农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费用收支管理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费用收支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间业务费用管理,规范中间业务费用收支业务的操作流程及中间业务费用核算要求,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间业务费用主要是指我行在经营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收代付业务、咨询业务等业务时向客户收取或向其他机构支付的费用,包括手续费、工本费、邮电费等。
第三条中间业务费用收支必须以办理业务或享用服务为前提,禁止无依据收取费用以及无根据列支费用的情况。
第四条本细则主要规范人民币中间业务费用的收取规定和核算要求。
第二章收费方式第五条中间业务费用的收费方式主要包括系统自动扣账、总行统一清算收支、柜台主动收取三种方式。
第六条系统自动扣账分为即时扣账和批量扣账两种。
即时扣账是指客户在办理我行中间业务或享用我行中间业务服务后,由系统即时自动在其账户或收费账户上扣取相应的费用;批量扣账是指客户在办理我行中间业务或享用我行中间业务服务后,由系统在批处理时,统一在账户上扣取相应的费用。
属系统自动扣账的费用包括短信通手续费、小额管理费、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经办各类业务扣收的费用等。
第七条总行统一清算收支是指我行支付给其他机构的各类费用以及由总行统一收取的各类服务费由总行相关部门进行清算垫付或暂收,再根据各支行应承担或收取的费用比例进行分割。
属总行统一收取的费用包括由银联分配的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收入、总行统一收取的各项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及其他业中间业务务手续费收入。
属总行统一支出的费用包括划拨给人民银行及其他机构的支付结算业务手续费、上划省联社的农信银通存通兑手续费、银联分配的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支出以及支付给其他机构的其他手续费。
第八条柜台主动收取是指我行柜台人员为客户提供中间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相关费用,分为现金收取和转账收取两种形式。
属柜台主动收取的费用包括客户在我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收代付业务、咨询业务等业务后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种手续费、工本费和邮电费。
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库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库管理办法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库(含尾箱库、代保管业务库,下同)管理,确保资金和财产安全,根据省市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业务库,是本行(包括与我行依合同关系确立的寄库代理或租赁业务等,下同)为办理现金(含本币、外币现钞、贵金属,下同)业务,经银行业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同意设置的业务库,是集中保管现金、重要凭证、有价证券(含国库券、债券、股票等各类有价证券,下同)、代理保管业务的专用库,是本行重点安全保卫场所。
本办法所指尾箱,是指本行(包括与我行依合同关系确立的寄库代理或租赁业务等,下同)各个机构、柜员用于存放营业用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和重要会计物品的实物箱。
代保管业务库的设立,建设标准应与业务等同,库区应与现金业务库区分开,守卫可与现金业务库合并,但进入库区的通道不得相互借用,应与现金业务库区分别单设,办公区不得与现金业务库办公区合用。
管理上应允许客户进入代保管库区,自行打开所租保管箱,视频监控不得直接看到客户保管箱密码区域。
第三条业务库管理是我行出纳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强内控建设的重要举措,是防范银行风险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业务库和尾箱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法规、政策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出纳和有价证券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保管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证券和章戳,办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证券和章戳的出库、入库,确保安全完整。
(三)办理辖属营业网点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和章戳的寄存。
第五条业务库必须按照《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达到《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要求》(GA858-2010);业务库门应按国家JR/T0001-2000金库门和R/T0002-2000组合锁的要求安装;尾箱必须达到公安部GA746-2008提款箱C级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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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间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中间业务发展,规范工作程序,防范中
间业务风险,提高中间代理业务的竞争能力和经营效益,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间业务包括结算、代理、银行卡中间
业务、其他中间业务等四大类。
结算业务是指本行提供结算工具,为客户办理资金收付、划
转及清算业务。
主要包括现金结算、转账结算、汇兑、票据托收
与买入、同业清算、承兑汇票等业务。
代理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客户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委托
人办理经双方议定的经济事务的业务。
主要包括代理收付、代理
保险、委托贷款、代理金融机构等业务。
银行卡中间业务是指主要以我行向客户发行的信用卡为信
用支付工具,向客户提供结算、收单等产生的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主要包括发卡、收单、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业务。
其他中间业务包括不属于上述三类业务和暂时无法明确归
类的中间业务。
第三条对中间业务应实行有偿服务。
中间业务收入是一项
基本收入,与利息收入共同构成我行主要经营收入。
第四条中间业务、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共同构成我行三项
主要业务。
第五条开办中间业务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相
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中间业务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由我行组织开办的中间业务,采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经营管理体制。
由总行按照“统一洽谈承接、统一项目标准、分级授权经营”的原则进行组织和管理。
未经总行批准和授权,各营业机构不得擅自承接任何中间代理业务。
第七条中间业务品种进行正常运营后,各业务相关部门应
积极合作,为各被授权经营的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代理业务提供良
好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保障中间业务运营正常。
第八条业务发展部负责制定中间业务发展政策,制定中间
业务规划和年度任务计划,统一协调、指导中间业务品种的开发、营销和管理,制定中间业务考核奖惩制度。
第九条科技信息部负责保障中间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网络
系统等软、硬件正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财务会计部负责指导中间
业务会计核算,统一会计核算标准和收费标准;风险管理部负责
对开办或即将开办的中间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稽核保卫部
负责中间业务检查监督。
第十条业务发展部每年按所开办的业务项目及各营业机
构的具体情况下达中间代理业务收入计划,中间业务代理费收入
属于财务收入的组成部分,其收入完成情况纳入各营业机构经营
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