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食广场承包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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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广场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

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乙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住宅电话: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定,就乙方承包经营“XX 美食广场”内的约定铺位的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有效期内,本合同,本合同的附件以及XX美食广场”的管理规章,制度,守则,等所有相关文件,均成为规范甲乙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承包经营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一条:定义

1.1甲方:XXXXX,根据甲方拥有位于数码城的要关区域(“XXXX 美食广场”以下简称“美食广场”),的使用权,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自己的

要求和条件,为美食广场的某一摊位提供给第三人从事承包经营活动,并取得

相应的效益。

1.2乙方:愿与甲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或承包经营美食广场中约定摊位的经营者,同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甲方管理规章并严格规定向甲方支付相关款

项的条件下,因根据各自土地在承包与从事餐饮或经营。

1.3承包金:乙方承包约定摊位及附属设施,设备而按约定数额、方式向甲方交纳的款项。

1.4营业总额:指乙方在承包的摊位从事的任何经营及利用摊位或其附属设施、设备,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与赊账款,以及其它任何形式

的收益,不扣除任何税款和费用(包括承包金)。

1.5附件和特别约定:本合同的所有附件部分都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做的特别约定若与本合同条款有

不一致处,以特别约定为准。

1.6本合同中关于期限的计算,按年计算的,从当年1月1日起算,至该年12月31日为满一年;跨年计算的,至下一年对日的前一日为满一年;按月计算的,

从月份的第一日起计算,至该月最后一天为满一个月;跨月计算的,至下一月

对日的前一日为满一月,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1.7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说明或者就特定情况达成共识,本合同所约定的期限、日

期均指公历年、月、日,均包含中国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

1.8以上,本合同所指“以上”包含本数。

1.9除非特别说明,本合同内容涉及的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二条承包经营摊位及经营范围

2.1 甲方将美食广场内XX 摊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由乙方承包经营,(该摊位位置以及交付时的已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参见本合同附件一;A 承包摊位之平面图,测量面积:XX平方米)

2.2 根据甲方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按照甲方的整体规划,乙方承包经营的摊位专门用于经营XXXX,乙方不得违反约定,乙方所持工商营业执照所记载之经营范围及其他任何理由,均不得作为变更本摊位经营范围或超出本合同约定经营范围的依据。

第三条承包经营方式

3.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和要求、条件自主经营、自负赢亏,自行承担因其自身的经营行为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和费用。

3.2 承包期内,乙方可领用甲方统一购置的原材料及调料等物品,经双方签字上浮10个点确认生效(甲方签字确认以甲方书面授权人为准)。于当月由甲方统一核算从营业总额中直接扣除。乙方不保证供应甲方营业所需原材料及调料。

3.3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将销售的商品种类、销售单价等提交给甲方,由甲方对乙方销售的商品进行统一编号,统一纳入甲方的管理系统。任何更改或增加售卖商品及相应的价格,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甲方的书面批准后方可售卖。

3.4 在承包期内,乙方自行承担所有经营所需费用及发生的各项税费(包括营业税,所得锐、员工工资,各项保险以及其他经营中需要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因乙方行为导致被有关单位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3.5 乙方进行承包经营,由甲方统一收银(收银机及收银条费用由乙方承担),统一开具发票、统一代缴税款,每月结算一次(具体依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营业款项在扣除约定的承包金、税费以及有关扣款项目后支付给乙方。

3.6 证照责任:除美食广场统一的卫生许可证外,乙方从事经营所需许可证件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乙方保证在该商铺内开展经营业务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领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如有)等文件、办理相关手续,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证件供甲方存查。如乙方提供虚假资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相关资料如有变更或终止,乙方应在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变更后的证件复印件),签约时乙方应出示下列证件原件(其复印件交甲方备查);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银行开户证明授权委托书

法人代表身份证身份证

印章食品的卫生检测报告

品牌特许授权证书销售许可证

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明书

质量合格证一般纳税人证明

其他证明

3.7 乙方必须确保上述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文件、手续在承包期内持续、完全有效,并在各方面均符合上述执照、批准成许可证等文件的规定,因为最初的文件要通过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审批等相关事宜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不予返还,乙方自行承担相关损失,且乙方要负责对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第四条承包期限及承包金

4.1 承包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如遇不可抗力时间、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政府颁令、通告等政策配套设施按通过延误或政府有关部门政策、规划调整等非甲方及开发的过错而影响承包期的,本合同承包期限相应进行顺通,或者由甲方另行安排经营位置,乙方没有异议并予以配合。

4.2 若乙方希望于承包期间后续经营的,应于距期满日至少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就承包条件重新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签权。

4.3 甲、乙双方采取直接的方式共享利益,即甲方每月从乙方的营业总额中倒扣25%作为分成。

4.4 一方不得私自接受,或擅自变更期产品及服务的价格,如有违反本条款者,甲方有权按美食广场《员工手册》对乙方予以罚款,并有权终止本合同,而通知乙方的违约责任。

4.5 双方于每月日(如该日为节假日,则向后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作为结算日,结算乙方上月营业总额,甲方在扣除甲方赢得的承包金极其他乙方应付费用后,于结算日的次日将剩余款划入甲方为乙方设立使用的结算账户。

第五条税金及其他费用

5.1 乙方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暗示足额缴纳营业税,并按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缴纳相关费用,若甲方先行代为支付的,乙方必须及时足额补偿还给甲方。

5.2 承包期内,乙方按月向甲方缴纳承包摊位的电费、水费、煤气费、摊位内的耗电、水及煤气量以摊位内安装的独立的量计表显示的读数为依据交纳、乙方经营场地内的水、电、气以国家收费标准按实际读数交纳。

5.3 乙方每月按照占用面积交纳管理费、标准为每平米人民币100元(含餐具使用费、餐具缴纳费、空调费、而三个月按八折收取,即每平方米80元)。

5.4 设备一次性买断2万元(分六个月付清),如乙方使用期间有损坏则甲方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按设备清单)

5.5 POS机使用费用400元/月,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损坏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易耗品由乙方支付。

5.6 本条所述由乙方为复旦的各项费用或款项,除另有的约定外,甲方有权从乙方每月的营业款项或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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