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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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的行业包括: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器、核工业、电子等。
第四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工业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监理、
验收等技术和管理要求;
二)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安全、卫生、节能减排、环
境保护和信息等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
(三)工程建设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等基础性要求;
(四)工程建设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五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可以制定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编写应是完整的条,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的款;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
第六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面向市场、服
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七条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工业和
信息化部统一管理。
第八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充分发挥各行业工程建设
标准化管理机构的作用。
第二章标准立项
第九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体现质量、安
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等要求;
(二)适应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
(三)根据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第十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行业发
展的需要,统一部署编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计划。
(二)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就有关单位提出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后,形成立项建议,报工业和信息化
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立项原则组织对各行业的立项建
议进行协调,形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计划建议。公开征求意见
并统筹协调和审查后,编制并下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在提出立项建
议时需落实每项标准的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承担过与该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含安装)、监理、科研等工作;
(二)具有与该标准项目相关的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标准立项建议主要包括:
(一)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表1);
(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2)。
第十三条列入计划的标准项目在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
不能按计划实施时,应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计划调整。
第三章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 号),结合《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 )的相关要求编制。
第十五条标准起草阶段可以按准备、起草和征求意见等环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编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开展筹备工作,成立标准编制组,草拟工作大纲。工作大纲包括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工作进度计划及编制组成员分工等内容;
(二)筹备工作完成后,由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或委托主编单位主持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其内容包
括:宣布编制组成员、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文件、讨论通过编制工作大纲和会议纪要;
(三)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测试验证工作,及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和测试验证报告;
(四)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主编单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全面负责;
(五)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对编制组提出的征求意见稿
和条文说明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行业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与
技术内容协调一致;技术内容是否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是否准确反映生产、建设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是否有可靠的依据,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对有分歧和争论的问题,编制组内是否取得一致意见;标准的编写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六)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将审核后的征求意见稿及其
条文说明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并在相关网站及
媒体上公示。必要时,可以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主编单位对反馈的意见应做认真分析和汇总,形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4)。
(七)编制组在分析研究有关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对其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查研究、测试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最终形成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
第十六条标准审查包括提交送审文件、召开审查会等阶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向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提交送审文件。送审文件包括:送审函、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编制说明、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