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0修订说明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铁路不安全货物的运输安全,保护人员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和资产安全。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特点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铁路不安全货物的运输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包含货物生产、运输、仓储、装卸等环节。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三条责任和义务铁路运输企业作为不安全货物的运输主体,应当承当不安全货物运输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运输安全。
责任和义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合规管理:遵守国家有关不安全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订立和完满不安全货物运输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不安全货物运输操作符合规范要求; 2. 安全保障: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货物运输的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范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祸害; 3. 事故处理:及时通报和报告不安全货物运输事故,帮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必需的挽救措施,确保事故不扩大,减少损失; 4. 合作协调:与有关部门、企业和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许可要求对于从事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和执照,方可从事运输活动。
许可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申请程序:依照有关部门要求,供应相关资料并完成申请程序; 2. 审核审批:有关部门依据申请资料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和审批,决议是否颁发许可证和执照; 3. 定期更新: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证照的更新和延期操作,确保证照的有效性;第五条装车要求对于不安全货物的装车工作,应当严格依照规定进行,确保装车过程安全可靠。
装车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货物包装:不安全货物必需依照国家标准进行包装,使用符合要求的包装料子,防止泄漏和污染; 2. 车厢选择:依据货物的性质和规格,选择符合要求的车厢进行装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稳定性; 3. 固定绑扎:对于易滚动、易坠落和易破损的货物,应当采取固定绑扎措施,确保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4. 货物标识:在货物包装上进行明显的标识,并遵守标识规范,确保装车过程中的识别和操作的准确性;第六条运输要求对于不安全货物的运输工作,应当依照规定进行,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可控。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式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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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 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 在铁路运输过程中, 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 结合铁路实际, 落实运输条件, 加强运输管理, 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条 [禁止运输情形]铁路禁止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 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铁路零担运输方式禁止运输危险货物。
第四条 [主体责任]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监管职责]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1]第二章运输条件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的,经认证、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条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装卸、储存专用场地和安全设施设备封闭管理并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铁路危险货物,是指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性质的货物,以及因其本身的特殊性能或者处理不当可能对铁路运输安全造成威胁的其他货物。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以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为目标。
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责任第五条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制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工作程序,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装载、运输和卸载等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确保运输工具和装载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根据危险程度和灾害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
第九条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相关安全信息,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十条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进行分类,建立相应的标志和标识,加强对危险货物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运输工具和装载设施的要求第十一条运输工具和装载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运输工具和装载设施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修复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运输工具和装载设施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火灾报警器、泄漏报警器等,保障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运输工具和装载设施上应当设立标志和标识,以便辨识危险货物的种类和性质,确保安全运输。
第四章危险货物的包装和装载要求第十五条危险货物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包装容器进行包装,以防止泄漏、爆炸和腐蚀等危险情况发生。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1]第二章运输条件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的,经认证、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解读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解读1.为什么要制订《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3年3月,铁路实行政企分开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负责安全监管。
2013年7月,铁路危险货物承运、托运取消行政审批,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
同时,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危险货物运输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出台本规章,是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规范安全管理、强化政府监管的需要,是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要求。
2.什么是铁路运输的“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具体的品名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如《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运〔2009〕130号)》等。
3.是否所有危险物品都可以通过铁路运输?下列情况是严格禁止运输的:一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如氯丹、六氯苯等对健康、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物品,以及非法生产的违禁物品等。
二是危险性质不明的物品。
三是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如叠氮铵、高锰酸铵等。
四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运输危险货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一是场站条件。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其安全生产条件经安全评价合格。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结合铁路实际,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条[禁止运输情形]铁路禁止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铁路零担运输方式禁止运输危险货物。
第四条[主体责任]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监管职责]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六条[鼓励方向]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运输条件第七条[办理站]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八条[设施设备]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4篇)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为了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铁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燃烧、爆炸、有毒、有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可能对人员、车辆及环境造成危害的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体系,依法履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国家对危险货物运输实行分类管理,依据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并向车站、工务、客运、车辆等部门进行宣传培训。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并组织定期演练。
第二章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七条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并经过铁路运输企业审查批准。
第八条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保证措施和资金实力,并提供相应的审查材料。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批准其进行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持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车辆设施和装卸作业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技术状况检查。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卸作业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应当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过程中没有泄漏、溢出、冒烟、起火等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四章运输过程安全监控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运输过程安全监控系统,对危险货物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____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结合铁路实际,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条[禁止运输情形]铁路禁止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铁路零担运输方式禁止运输危险货物。
第四条[主体责任]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监管职责]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六条[鼓励方向]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运输条件第七条[办理站]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八条[设施设备]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是我国紧要的物流运输方式之一,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是铁路运输行业的紧要内容之一、为了保障不安全品运输的安全,削减事故的发生,订立和完善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特别必要和紧要的。
本文旨在对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探讨,以期对铁路运输行业的进展和不安全品运输的安全得到保障。
一、不安全品运输的范围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的范围包括不安全化学品、不安全物品、不安全农药、不安全生物制品等。
其中,不安全化学品的运输包括不安全化学品途中事故应急处置、不安全化学品周转库管理等。
二、不安全品运输的责任主体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的责任主体包括运输企业和货主。
不安全品运输企业应当在不安全品运输之前,订立不安全品运输方案,并且依据实际情况调整方案。
货主应当对所托运的不安全品进行适当的包装,并给出相应的标记、标牌以及运输文件。
三、不安全品运输的托运流程不安全品运输应当实行单独运输、独立装载、专人专岗、专用工具、专车专用的原则。
不安全品运输的托运流程包括验货、检验、包装、装载、配载、驾驶、卸货等。
其中,验货是指货物到达运输月台后,进行高度检查,确保货物符合运输条件;检验是指托运物品进入运输车辆之前的检查,确保货物符合运输标准和法规要求;包装是指对不安全品进行适当的包装,以防止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泄漏和污染。
四、不安全品运输的安全要求不安全品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人员要求、车辆要求、装卸要求、监管要求等方面。
人员要求包括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安全学问的把握程度等;车辆要求包括车辆的标识要求、车辆的数量要求、车辆的维护和修理保养要求等;装卸要求包括装卸工具的选择和使用、装卸机械的安装及运行管控等;监管要求包括覆盖范围、监管措施及监管的结果等。
五、不安全品运输的事故应急措施在不安全品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事故,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需要订立一系列的事故应急措施。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及相关人员、机构和设施。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要坚持科学、严谨、高效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预防和化解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第四条国家应当建立健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合力,保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五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负起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监督指导,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承运企业、运输者、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设施和装备的监管,确保安全运输。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组织架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第八条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九条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企业应当做好危险货物运输环境的管理,合理设置危险货物仓库、槽车、装卸设施等,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十条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与预警机制,增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一条国家应当建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二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加强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车辆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第十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企业和运输车辆的检查和监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处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最新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为了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铁路运输监管工作实际,国家铁路局组织起草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将意见发送至tielulaw@1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
交通运输部2020年9月17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国家铁路局制订并公布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
未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标准确定为危险货物的,按本规定办理运输。
已分类为危险货物的物质或物品,根据有关规定,作为铁路车辆或者集装箱的组成部分,以及用于货物监测或应急处置的装置和器材,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三条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版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1]第二章运输条件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1]第二章运输条件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的,经认证、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概述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通过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具有潜在危险的货物的活动。
为了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背景、目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制定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需求量不断增加,然而与之相对应的运输安全问题也在逐渐凸显。
由于危险货物的特殊性,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巨大的安全风险和经济损失。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有必要制定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
三、目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伤害。
同时,通过规定运输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促进其加强自我管理,提高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四、基本原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安全是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首要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追求其他利益。
2. 风险防控:对于危险货物的风险,要通过科学的手段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规定,降低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
3. 法律依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所有参与方都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全员参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各尽其责,形成合力。
五、主要内容和措施1. 货物分类管理:根据相关标准,将危险货物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制定分类管理的措施。
对于不同类别的货物,其运输条件、装卸要求、安全措施等可能有所不同。
2. 运输单位备案管理:所有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进行备案,在备案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3. 运输车辆和装备的要求: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装备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保证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中国国家铁路局制定的一项规定,旨在加强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责任:规定了铁路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在危险货物运输中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 监管机构:确定了国家铁路局及其所属的地方铁路监察机构作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企业的运输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3. 许可和审批:规定了企业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前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和审批,包括运输资质和车辆设备的检验认证。
4. 监测和报告:要求企业对危险货物的运输过程进行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和处置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
5. 安全保障:规定了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6. 处罚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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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依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铁路运输监管工作实际,我们组织修订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重要部署的要求。
近年来,接连发生“8·12”天津港、“3·21”江苏响水、“6·13”温岭槽罐车等爆炸事故,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急需修改《规定》,完善法规制度,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
(二)修订《规定》是落实法律法规新要求的具体措施。
自2015年《规定》实施以来,国家颁布实施《反恐怖主义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央综治办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
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需结合上位法制修订情况,将相关内容纳入《规定》。
(三)修订《规定》是推进依法履职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履职不断深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显现,迫切需要结合实际修改完善,如根据运输企业反映的情况,需进一步明确新品名危险货物等的运输条件及试运程序;结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暴露出来的问题,对涉及国家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危险货物应急运输,需明确运输危险货物有关限制条款的豁免程序和条件等,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修订过程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推进规范性文件的废改立工作,我们组织专家对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进行梳理提出清理意见并进行研究论证,确定了将相关行业管理内容纳入《规定》,相关安全技术要求修改制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要求》行业标准的基本思路。
结合上位法制修订情况和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2019年5月,国家铁路局组织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调研。
后根据调研等情况,提出修订草案初稿,并逐步修改完善。
2020年3月至5月,通过深入分析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及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规章需要完善的事项等,组织专家多次研讨修改,进一步修改完善修订草案初稿。
2020年5月14日至21日,组织征求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做了修改完善。
2020年7月2日至8月4日,征求发改委、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集团、国家能源投资集团等9家部委和单位意见,在对相关意见采纳、吸收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借鉴联合国、铁路合作组织及国内道路、水运、民航等行业经验,突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增加了“法律责任”以及11条内容并修改完善部分条款。
主要修改如下:
(一)完善危险货物品名范围。
明确铁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由国家铁路局制订并公布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
未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标准确定为危险货物的,按本规定办理运输。
范围更科学、严谨,并与相关行业关于危险货物范围的表述保持一致。
(第二条)
(二)规定特殊情况下予以豁免的情形。
结合铁路装备技术
发展、疫情等特殊时期危险货物应急运输等需求,借鉴联合国、铁路合作组织及道路、民航等部门做法,明确在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条件下,不受本规定或部分条款限制的危险货物,包括危险货物属于运输工具的组成部分、应急运输或者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等三种情形。
(第二、七、四十九条)(三)明确新品名危险货物等运输安全要求。
对法规标准尚未明确安全运输条件的新品名危险货物运输等,在确保符合依法履职的前提下,充分考虑铁路行业特点和运输实际,规定运输企业组织试运的安全技术和管理要求,明确试运结束后以制修订标准或者技术规范方式纳入正式运输。
(第十三条)
(四)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借鉴相关行业做法,补充完善托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要求(第十四~十七条)。
二是强化运输各方责任落实,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细化完善企业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三是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等,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工具实行监控和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第二十八条)。
四是强化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的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培训内容及培训考核要求等(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五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意见》等,明确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工作要求(第三十三条)。
六是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及演练、应急处置等要求。
(第三十五条)
(五)完善违法行为惩处手段。
对铁路运输企业、托运人等单位违反本规定运输危险货物的行为,《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尚未设定法律责任的,借鉴《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经验,采取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措施强化监管,同时,本规定增加了一章“法律责任”,在规章权限内增加了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