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水行业执行《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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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城市供水用水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完善管理环节、加大管理力度,保证供水用水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下文是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本市对节约用水、再生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活、生产等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净水配水厂、泵站、取水井、输水配水管网、闸阀、消火栓、结算水表、二次供水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水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全市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发展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全市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第六条本市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用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第二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第九条在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津价成[2010]18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津价成〔2010〕188号)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经济发展局、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第42号令)及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津价成[2006]37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供水经营者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市自来水集团、有关供水企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听取价格听证会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级水量和水价标准。

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级,水价分级递增。

第一级,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80立方米,水价为每立方米4.90元;第二级,户年用水量在181-240立方米之间,水价为每立方米6.20元;第三级,户年用水量为240立方米以上,水价为每立方米8.00元。

对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各级年用水量分别增加36立方米。

二、实施范围。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静海区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水价。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

三、计量缴费周期。

居民阶梯分级水量按年度周期计量,当年度累计用水量达到分级水量基数临界点后,开始实行阶梯加价。

本市阶梯水价的计量周期为每年11月1日起至次年10月31日,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四、对合表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水价格执行每立方米4.90元。

五、对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水价格统一执行每立方米5.55元。

六、对低保户、特困户等低收入家庭用水,按第一级水价执行,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12日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市节约用水工作会议要求,缓解本市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全市供水安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节水作为解决本市水资源短缺问题的重要举措,以实现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为目标,以农业、工业和城镇生活节水以及非常规水源利用为重点,以节水基础设施建设为抓手,以节水科技创新和市场机制改革为动力,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提高全市用水效率,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为推进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初步建成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节水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市场机制,形成水资源利用与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等协调发展的现代化新格局。

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5亿立方米以内;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25;再生水利用率提高到50%,淡化海水利用量达到1亿立方米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一)强化源头管控1.强化以水定需。

天津自来水收费标准

天津自来水收费标准

天津自来水收费标准天津市自来水公司是天津市政府授权的自来水供应企业,负责向天津市的居民和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自来水服务。

自来水收费标准是指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对用户提供自来水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天津市自来水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天津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自来水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是保障自来水公司正常运营和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依据。

一、居民生活用水收费标准。

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对居民生活用水收费标准是按照居民用水量来确定的。

根据《天津市自来水价格管理办法》,居民生活用水按照不同阶梯水价进行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每月用水量在15立方米(含)以下的,按照1.9元/立方米的价格收费;2. 每月用水量在15立方米以上至30立方米(含)的,超过15立方米的部分,按照2.3元/立方米的价格收费;3. 每月用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超过30立方米的部分,按照3.0元/立方米的价格收费。

居民生活用水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鼓励居民节约用水,同时也保障了自来水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二、商业及工业用水收费标准。

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对商业及工业用水收费标准是根据用水性质和用水量来确定的。

根据《天津市自来水价格管理办法》,商业及工业用水按照不同的性质和不同的用水量进行分类,并按照不同的价格进行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商业用水,按照不同的用水性质和用水量,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2. 工业用水,按照不同的用水性质和用水量,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商业及工业用水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自来水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同时也鼓励商业和工业用户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三、其他收费标准。

除了居民生活用水和商业及工业用水外,天津市自来水公司还对一些特殊用水进行收费,如公共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用水。

这些单位的用水收费标准是根据实际情况和政府相关规定来确定的。

总之,天津市自来水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来水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天津市水费收费标准

天津市水费收费标准

天津市水费收费标准天津市水费收费标准是指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对居民、企业等用户单位所使用的自来水进行计量收费的标准。

水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不仅关系到居民生活水平,也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因此对于广大市民来说,了解并掌握天津市水费收费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根据天津市相关规定,居民家庭用水收费标准为按用水量分段计价。

具体来说,月用水量在30吨以下的,收费标准为每吨2.8元;月用水量在30-60吨的,收费标准为每吨3.5元;月用水量在60吨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每吨4.5元。

此外,居民家庭还需缴纳污水处理费,按照每吨自来水收费的50%计算。

其次,对于工商业用户来说,水费收费标准也是按照用水量进行分段计价。

月用水量在300吨以下的,收费标准为每吨4.5元;月用水量在300-1000吨的,收费标准为每吨5.5元;月用水量在1000吨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每吨6.5元。

同样,工商业用户也需要缴纳相应的污水处理费,按照每吨自来水收费的50%计算。

另外,对于特殊行业用户,如建筑工地、农业灌溉等,水费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建筑工地用水收费标准为每吨6元,农业灌溉用水收费标准为每吨3元。

同时,特殊行业用户也需要按照用水量缴纳相应的污水处理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水费收费标准仅为天津市的一般性规定,具体收费标准还需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用户在缴纳水费时,应当仔细核对当地政府发布的最新收费标准,确保缴费的准确性。

总的来说,天津市水费收费标准是根据不同用户单位的用水量进行分段计价的,同时还包括污水处理费的缴纳。

了解并掌握水费收费标准,不仅有助于用户合理使用水资源,还能够避免因为缴费不准确而产生的纠纷。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重视水费收费标准,做到合理用水、合理缴费,共同维护好当地的水资源环境。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完善水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完善水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完善水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完善水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市水务集团,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7〕43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完善水价结构的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调整水价构成(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市开征水资源税。

开征水资源税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二)鉴于水资源税统一在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环节征收,水资源税应计入基本水价;在保持终端用水价格水平不变的前提下,自来水终端销售价格由基本水价和污水处理费两部分组成(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见附表)。

(三)对水资源税改后腾出的空间,用于调整部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二、规范自来水价格分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全市城镇供水企业的自来水价格分类统一规范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

其中,居民用水包括城镇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特种行业用水主要包括高档洗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和生产饮用水的企业用水等;非居民用水为除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之外的用水。

三、有关要求(一)有关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水资源税改革和供水价格因素,相应调整城镇供水价格构成,简化水价分类。

凡未实行三类水价的,2018年底前要全部完成。

(二)各供水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足额上缴污水处理费,并采取多种方式,为用户提供用水信息查询和告知服务,认真做好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DBT29-98-2010 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

DBT29-98-2010 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DB/T29-98-2010备案号J10465-2010 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Standard for urban water supply service in Tianjin2010-10-12 发布 2010-12-01 实施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报批稿)Standard for urban water supply service in TianjinDB/T 29-98-2010J10465-2010主编单位:天津市供水管理处批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2010 天津根据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下达2008年度第一批建设系统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8]683号文件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供水质量、供水压力、抢修与维护、营业服务、信息服务、服务形象、热线与投诉、应急预案、评价体系等。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天津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天津市供水管理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00号,邮编:300070)本标准主编单位:天津市供水管理处本标准参编单位:天津市城镇供水协会、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天津泰达自来水公司、大港水务局、武清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迎五、王惠民、马信、陈军、张岩、朱红、安丽荣、盛勇、王秀丽、常志明本标准主要审查人:于亚舟、孙曼迪、马仲藩、陈德强、郝宝坤、史德茂、王复齐1.总则 (1)2.术语 (2)3.供水质量 (3)4.供水压力 (4)5.抢修与维护 (5)5.1抢修与维修 (5)5.2设施维护 (5)6.营业服务 (6)7.信息服务 (7)8.服务形象 (8)9.热线与投诉 (9)9.1热线服务 (9)9.2投诉处理 (9)10.应急预案 (10)附录A (12)附录B (13)附录C (15)标准用词说明 (16)引用标准名录 (17)条文说明 (18)Contents1. Principle (1)2. Terms (2)3. Water quality (3)4. Water pressure (4)5.Repair and maintenance (5)5.1 Repair and service (5)5.2 Facilities maintenance (5)6.Business service (6)rmation Service (7)8.Service image (8)9. Hotline and complaint (9)9.1 Hotline services (9)9.2 complaint processing (9)10.Emergency response plan (10)11.Evaluation system (11)Appendix A (12)Appendix B (13)Appendix C (15)Statement of Standard terms (16)List of reference No. (17)Article statement (18)1 总则1.0.1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经营服务行为,保障社会公众权益,提升城市供水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天津市水费定价标准

天津市水费定价标准

天津市水费定价标准天津市是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其水费定价标准一直备受。

本文将介绍天津市水费定价标准,包括定价方式、收费标准、调整机制等方面。

一、天津市水费定价方式天津市水费主要按照用水类别和用水量进行定价。

根据不同的用水类别,水费价格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生活用水价格相对较低,工业用水价格相对较高。

用水量也是影响水费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天津市水费收费标准根据天津市水务局公布的数据,天津市水费的收费标准如下:1、生活用水:每立方米3.80元;2、工业用水:每立方米6.00元;3、商业用水:每立方米8.00元;4、建筑用水:每立方米5.00元;5、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10.00元。

三、天津市水费调整机制天津市水费价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水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天津市水务部门会定期对水费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在特殊情况下,如水资源紧张、成本上升等,水务部门也会对水费进行调整。

四、天津市水费定价标准的特点天津市水费定价标准具有以下特点:1、分类定价:根据不同用水类别的需求和成本,采取不同的定价策略,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2、价格差异明显:不同用水类别之间的价格差异较大,体现了对水资源和环境保护的重视。

3、定期调整:水费价格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水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定期调整,保证了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4、公开透明:天津市水务部门会定期公布水费定价标准及调整方案,增强了价格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天津市水费定价标准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资源状况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政府和相关部门也积极推动水资源管理和水价改革,努力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水利工程水费问题初探引言水利工程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其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对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而水费问题作为水利工程管理中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水利工程的运营效率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评价细则(综合类型)

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评价细则(综合类型)
2、新建水厂、新建供水管网、旧供水管网改造后及复用的供水设施,在并入所属供水管网运行前,必须清洗、消毒,符合水质标准后方可并网供水。
检查冲洗消毒管理制度;
工程记录台帐;
水质验收报告。
6
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未落实扣2分;没有工程台帐或记录扣1分;未按标准清洗消毒、检测并网供水的扣2分;检测报告不齐全的扣1分。
2、业务受理实行“一站式”办公,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告知中应明确受理或不受理的原因。
业务受理情况
2
业务受理台帐不完善扣0.5分;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投诉反映扣1.5分。
3、设置供水服务热线,公开报修、投诉、咨询服务电话。服务窗口接待人员接待用户时,应主动、礼貌、热情,对用户提出的问题不推诿、
服务热线设置和接待人员服务态度情况,
《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评价细则》(单一水厂)
评价
类别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方法及要件
分值
扣分标准
一、供水
水质
(20分)
供水
质量
(17分)
1、供水质量符合建设部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出厂水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95%以上。
质量控制情况
11
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扣2分;出厂水水质九项指标合格率低于95%扣3分;管网水水质七项指标合格率低于95%扣3分;使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药剂,扣2分;净水药剂投加没有记录的扣1分;
水质资
料保管
(7分)
2、接报漏水后,应在40分钟内做止水处理;原水、出厂水、供水干管及重点区域部位的漏水30时分钟内上报供水管理部门。
热线受理登记、施工单。
3
接报漏水信息后,现场止水不及时扣1分;重大漏水事件上报不及时扣0.5,造成社会反应或领导批评的扣1分;无热线受理登记台帐或未按统一格式填写工单、台帐的扣0.5分;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城镇
供水服务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0.12
•【字号】建科教〔2010〕890号
•【施行日期】2010.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城镇供水服
务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供水经营服务行为,保障社会公众权益,提升我市供水服务水平,天津市供水管理处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08年度第一批建设系统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8]683号)的要求,对《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管理标准》(DB/T29-98-2004)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更名为《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

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DB/T29-98-2010)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

自2010年12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

原《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管理标准》(DB/T29-98-2004)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供水管理处。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标准由天津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津政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0日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加大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力度,解决水环境、水生态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安全,加快推进美丽天津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落实美丽天津建设工作部署,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工程措施和政策机制并举,实施分水系、分区域、分阶段的科学治理,统筹强化水污染防治、缓解水资源紧张、恢复水生态健康、严控水环境风险各项任务,落实完善地方法规标准、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五项保障,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机制,为建设美丽天津提供水环境保障。

(二)主要目标指标。

1.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

到2030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主要指标。

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到2020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25%以上,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劣于Ⅴ类)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

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监管办法

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监管办法

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1.30•【字号】建公用[2007]139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监管办法(建公用[2007]1391号)第一条为促进城市供水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供水服务水平,创建和谐行业,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管理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城市供水经营许可证的供水经营单位。

第三条城市供水服务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监管与企业、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行业管理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城市供水服务的监管与指导工作;市供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供水服务的监管工作,区(县)供水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服务的监管工作;供水经营单位应在供水服务监管工作中履行服从监管和自律的责任。

第五条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修改《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管理标准》。

(二)负责指导、监督供水行业的行业评价和日常监督考核工作。

(三)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处理的组织、督办和上报工作。

(四)负责供水行业投诉处理的协调、督办工作。

(五)负责组织供水行业公众满意度调查工作。

(六)负责检查供水行业的服务工作。

第六条供水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贯彻《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管理标准》。

(二)负责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管理标准》,制定、修改供水行业评价细则及日常监督考核办法。

(三)推动供水经营单位自我评价。

(四)组织供水行业的行业评价,建立评价专家库。

(五)实施供水行业的日常监督考核。

(六)负责供水行业投诉受理、处理、回访和定期汇总分析。

(七)定期向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报监管情况,并接受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


援预案》《淮
南首创事故应
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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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2.4.5二次供水 管理制度
2.4.6自备水管 理制度
考核内容
查阅地方制定的二次供水管理有 关文件。
查阅地方制定的自备水管理等有 关文件。
评价方法与标准
未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的,扣3分; 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但不包括设施 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新建二次供水设 施管理等内容的,扣2分。
2.4.1供水企业 查阅地方制定的供水企业管理和 管理和考核制度 考核制度的文件。
政府直接委托经营主体的:未制定监督 考核制度的或未签订考核目标责任协议 的,扣3分; 通过市场选择经营主体的:未按照《市 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招 投标选择的,扣1分;未签订特许经营 合同的,扣3分。
1.《城市供水条例》; 3 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
3.1.4水质信息 报告与公布
检查是否按规定如期向当地主管部门报
查阅供水企业出具的上报记录,检 查近期向社会公布的水质信息。
告,未报告或报告不真实的扣3分,报 告不及时、不完整的扣2分; 未按照水质信息公布制度定期公布水质
信息的,扣3分。
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3 2.《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206)
供水水质未达到《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206)的合格率要求的,扣5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GB5749); 2.《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
技术规程》(CJJ 58)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5
2.《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206);
3.《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津水规范〔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水规范〔2020〕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施建设第三章改造与管理第四章运行维护第五章水质管理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保障二次供水安全,根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改造、设施日常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施建设第六条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七条二次供水不得影响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净水配水厂、泵站、取水井、输水配水管网、闸阀、消火栓、结算水表、二次供水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六章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四十二条单位用户、新建住宅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设施。

原有住宅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建筑物以外的供水设施和结算水表。

建筑物以内至结算水表之间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经改造验收合格后,由产权人将产权和管理移交供水企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按照规定进行巡检,确保城市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十四条供水企业接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跑水、漏水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老旧、破损严重的供水管道按照计划进行更新改造,并按月向供水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城市供水设施情况。

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

未与供水企业签订保护协议,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不得施工;已经施工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并向供水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迁移、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结算水表。

天津供水系统生产运行碳排放核算及评价标准

天津供水系统生产运行碳排放核算及评价标准

天津供水系统生产运行碳排放核算及评价标准1. 引言在当今全球变暖和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背景下,低碳经济已成为各国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

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供水系统的生产运行碳排放核算及评价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天津供水系统,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探索该系统的碳排放核算及评价标准,并提供个人观点和理解。

2. 天津供水系统概况(1)供水系统规模天津供水系统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涵盖了水源、输水管网、水厂、配水管网等多个环节,为天津市及周边地区居民和工业提供生活和生产所需的优质水资源。

(2)碳排放情况天津供水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碳排放,主要包括能源消耗、化学药剂使用和设备运转等方面。

在保证供水质量和供水量的如何降低碳排放,提高供水系统的环保性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3. 碳排放核算标准(1)能源消耗计算在供水系统的运行过程中,能源消耗是主要的碳排放来源之一。

通过对水泵、净化设备、输水管网等设备的能耗数据统计和分析,可以对能源消耗进行精确的计算,并将其转化为碳排放数据。

(2)化学药剂使用情况统计供水系统需要使用一定量的化学药剂来净化水质,不合理的使用会导致化学药剂的浪费和碳排放的增加。

对化学药剂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核算,有助于评估其对碳排放的影响。

(3)设备运转数据分析水泵、净化设备等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碳排放,对其运转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准确地核算出这部分碳排放的量。

4. 碳排放评价标准(1)碳排放强度评价通过对供水系统的总碳排放量与供水量的比值进行评价,可以得出碳排放强度,用以评估供水系统的碳排放效率。

(2)碳排放减量潜力评估分析供水系统中每个环节的碳排放情况,包括能源消耗、化学药剂使用和设备运转等,评估出各个环节的碳排放减量潜力,为制定减排措施提供依据。

(3)碳排放控制效果评估对已经实施的碳排放控制措施进行评估,包括节能减排措施、降低化学药剂使用量和设备更新等,分析其对碳排放的控制效果,为制定未来的环保政策提供参考。

天津市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天津市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天津市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天津市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是指在特定行业中,单位产品生产所需要的水量。

以下为天津市部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1. 钢铁行业: 转炉炼钢每吨用水
2.0-2.5 吨,电炉炼钢每吨用水 1.0-1.5 吨,热轧钢板每吨用水 150-200 吨。

2. 纺织印染行业: 棉纺厂每吨纱用水 50-60 吨,印染厂每处理一吨织物用水 20-50 吨。

3. 饮料行业: 每生产一吨饮料用水量为 1.5 - 2.5 吨。

4. 化工行业: 每生产一吨化工产品需要的用水量不同,如甲醇生产需要 5-30 吨,乙二酸生产需要 5-32 吨等。

5. 冶金行业:炼铁每吨用水 5-15 吨,炼钢每吨用水 1-3 吨,有色金属冶炼每吨用水 0.1-1.0 吨。

以上为部分行业的用水定额标准,具体标准应以当地相关部门发布的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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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供水行业执行《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评价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水发[2011]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1.05.11
【实施日期】2011.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供水行业执行《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评价办法
(津水发〔2011〕7号)
为执行《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DB/T29-98-2010),在新水务体制下,做好对城市供水行业服务工作的监管与考核,特制定供水服务评价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全行业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供水行业经营服务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创建文明行业,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评价范围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城市供水经营行政许可,提供供水服务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取得特许经营权,尚未取得城市供水经营行政许可的供水单位,按照本评价办法执行。

三、评价组织
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的评价工作包括年度评价和季度考核。

年度评价由天津市水务局责成天津市供水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季度考核由市、区县供水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

四、评价依据
《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DB/T29-98-2010)
五、评价原则
1、全面评价原则。

原则上将全部标准内容纳入评价范围,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

2、公开评价原则。

服务标准、评价办法、评价细则要向供水单位和社会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3、科学评价原则。

在评价机制和评分标准上科学公正。

4、鼓励先进原则。

将评价工作与供水服务监管和评估相结合,将评价结果和评选行业先进单位相结合,营造创优争先的氛围。

六、评价内容
将《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的全部内容纳入评价范围。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供水质量;(二)供水压力;(三)抢修维护;(四)营业服务;(五)信息服务;(六)服务形象;(七)热线投诉;(八)应急预案;(九)评价体系。

七、评价周期
每年前三季度结合实际对服务标准有关内容进行季度考核;每年第四季度对供水单位服务工作进行年度全面评价。

八、评价步骤
(一)做好季度考核工作。

市、区县供水管理部门依据《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评价细则》(见附件)对管辖范围内供水单位进行季度考核,季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季度末月进行。

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评价,权重为30%。

(二)供水单位自我评价。

每年第四季度,供水单位应当依照《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评价细则》开展年度自我评价,并于年度评价前向市供水管理处提交年度自评报告。

(三)年度评价。

按照《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评价细则》进行年度评价,并结合前三季度考核情况出具评价意见,权重为70%。

九、评价档类划分
评价工作实行百分制,分为四个档次:96-100分为优秀,90-95分为达标,85-89分为基本达标,84分以下为不达标。

十、年度评价结果运用
1、评价结果由市水务局上报市政府,并抄送相关区县人民政府;
2、评价结果作为命名供水行业服务先进单位的依据;
3、评价结果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反馈供水单位;
4、对评价不达标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涉及违法的,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附:1、《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评价细则》(产、供、销一体单位)(略)
2、《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评价细则》(产水单位)(略)
天津市水务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评价细则》
(产、供、销一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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