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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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第8-9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事实的,这也是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2、书证的实质在于其所承载的内容所反映
的思想或者观点,这些内容是通过文字、图形、 符号等方式表达出来的,但无论以何种方式表 达,其内容应当与案件有关联性,并且能够为 一般人所认识和理解。
3、书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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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 物证是以其内在属性、外在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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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 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 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 后果。
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 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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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的法定种类,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 是单一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
《证据规则》第69条: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 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 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八-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 据与证明
1
第一节 证据制度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 关于证据的概念,刑诉法第42条明 确规定: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 切事实都是证据。而民事诉讼法并 没有明确规定。 在民诉理论上认为证据是指:能证 明案件情况的、依据法定程序收集 并认定的事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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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课件

《民事诉讼证据》课件
《民事诉讼证据》PPT课 件
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性和种类分类,学习如何收集、保全、举证、质证、 评价和鉴定证据,以及证据的认定、效力和排除。
民事诉讼概述
介绍民事诉讼的定义、程序和涵盖的领域。解释原告、被告、法庭和律师的 角色。
证据的重要性
探讨证据在民事案件中的作用,如何帮助建立事实和支持主张,以及如何影 响庭的判决。
讨论法庭在缺乏直接证据时如何利用推定和转移的原则来确定事实和责任。
证据的评价和鉴定
解释如何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充分性和合法性,以及使用专家鉴定和评价证 据的重要性。
证据的种类分类
介绍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不同种类的证据,以及它们在 法庭上的重要性。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解释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包括搜索和扣押令、保全申请和鉴定申请的程序 和要求。
证据的举证和质证
介绍举证和质证的过程和技巧,包括对证人的询问、交叉询问和提供物证的方法。
证据的推定和转移

第九章 民事诉讼法证据

第九章 民事诉讼法证据

• (二)物证 –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 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 当事人在用物证来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 时,应当提供原物。如果当事人提交原物 有困难,经法院核对无误后,可以提交复 制品。 • (三)视听资料 –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 段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
• 证据是指人民法院用以查明和认定 案件事实的根据。 • 证据材料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 供的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 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资料。
二、证据的特征
• 1.客观性: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物。诉讼 证据的客观性表明,诉讼证据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 为转移的,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 构的、捏造的。 • 2.关联性:证据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 事实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 • 3.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所 禁止。包括:
– 2.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 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的其他材料。
二、证据的保全
•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 1.证据保全的概念 –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 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或依职权,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 证据保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诉前证据保全(依 当事人申请);另一种是诉讼证据保全(依当事 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 – 2.证据保全的条件 – (1)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 (2)要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本案的证明对象具有 关联性。 – (3)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时限届满前的7日。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九章)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九章)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九章)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民事诉讼证据: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不雅事实。

⑴客不雅性;⑵关联性;⑶合法性(形式、程序)。

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1)本证与反证(与证明责任的关系)(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来源)(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P133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⑴书证⑵物证⑶视听资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鉴定结论⑺勘验笔录。

(1)书证:指以书面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含义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P137特征:①以其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②能够直接证明主要事实③较为准确客不雅。

分类:①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内容不同);②特别书证和一般书证(按照书证的形式是否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或采取特定的形式);③公书证和私书证(制作书证的主体不同)。

(2)物证:指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P138特征:①可靠性较强②不变性较强③直不雅性较强④需要结合说明发挥证明作用。

(3)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一般包罗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资料、电视监视资料三种。

P139 特征:①信息容量大,内容丰富②生动逼真,易于保留③具有较大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出庭作证或者向法院提供证词的人。

P140特征:①客不雅性②可信性③证人的不成替代性。

(5)当事人的陈述: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

特征P141(6)鉴定结论:鉴定人运用本身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按照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辨别、判断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P141特征:①权威性②专门性③客不雅性(7)勘验笔录:法院指派的人员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测、调查、检查时,对勘验过程和结果所作的客不雅记录。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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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证据的种类
‒ (二)视听资料与书证的区别
˃ (1)视听资料是以音响、图像、电子数据等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而书证是以文字、符 号、图形等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 (2)视听资料的制作需要运用专门的科学仪器、设备;而书证的制作不需要专门的科 学仪器、设备。
˃ (3)书证所记载的文字、符号等,不需要通过专门的仪器设备而直接凭借肉眼就能够 观察到;而视听资料中记载的声音、图像等内容,必须通过特定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手段 才能够予以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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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证据的种类
• 四、视听资料
•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点
‒ 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 件待证事实的证据。
‒ 视听资料具有以下特点:
˃ (1)信息量大、形象逼真。 ˃ (2)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证明力。 ˃ (3)视听资料的使用具有很大的方便性。 ˃ (4)容易被变造或伪造。
• 三、物证
• (一)物证的概念与特点 ‒ 物证是指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质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和特征来证 明待证事实的物品和痕‒ (1)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 ‒ (2)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 (3)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 书证的特点在于:
‒ (1)书证是以其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的。
‒ (2)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书证具有具体、明确的思想内容,并且往往是在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过 程中形成的,记载了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过程,因而通常情况下,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事实, 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 (4)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是静态的;而视听资料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是 动态的。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提供的一切可以用来证明事实主张的材料、资料和信息。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判断案件事实和解决争议的基础。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证据进行概述,主要从证据的定义、分类、举证责任、证明力及其评价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事实真伪的材料和信息。

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其中,书证是指能够证明事实的文件、书面材料,物证是指能够证明事实的物品、实物,视听资料是指能够证明事实的录音、录像、照片等,电子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生成、存储、发送的数据信息。

再次,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具有举证责任,即原告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的真实性;被告则负有反驳证据的责任,即被告应当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当事人具有不同的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原告主张权利,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存在;而被告并不主张权利,而是主张事实上的反面,因此被告只需要提供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即可。

最后,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事实认定和争议解决的重要程度。

证据的证明力是按照其证明事实的客观程度来评价的,目前主要有确定型证据和不确定型证据之分。

确定型证据是指证据足以证明其中一事实,其证明力较高,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书证等;不确定型证据是指证据不能直接确定其中一事实,但可据此推断出其中一事实的可能性较大,如鉴定意见、推理证据等。

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型证据比不确定型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

第9章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第9章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一、概念界定

民事诉讼“证据”是在民事诉讼程 序中,“证明主体”依法提供,并经过 “举证、质证、认证”程序确认,能够 “证明”处于争议中的案件事实的真伪 状态的“证据材料”。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内涵
(一)是“证明材料”的组成部分: (二)是民诉“证据材料”的组成部分: (三)具有“证据资格” : (四)具有一定程度“证明力”: (五)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由程序赋予:
D、制作方式和来源:
种类: a、原本(原件); b、正本: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刷,对外具 有与原本同等效力; c、副本:照正本……; d、复印件; e、节录本。 相关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证据规定》第20条。

《民事诉讼法》第68条

《民事诉讼法》第68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 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 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

2、程序法要件事实:
A、当事人的主体性要件事实:
如,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是否适格等; B、其它的程序事实: 如主管、管辖、回避、诉讼期间、 强制措施、审判组织的构成、程序选择、 审理方式选择等方面的事实。
3、域外法律和地方性法律规 范:
“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区别: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特定主权领 域内获得国家公权维护和强制力保障的 一种特殊事实,法官对之有当然的“识 别”职责,无须当事人证明,而一旦超 出那个特定的主权领域,它将回归为需 要证明的“普通法律事实”。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传统理论所界定的几个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本质: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证据论 (重点★ ★ ★ ★ ★ )
民事纠纷解决的三段论
• 在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想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 他第一步要考虑的是自己的权利是否为法律所保护。 • 他第二步要考虑的是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规范都规定了那些事 实是需要证明的。 • 第三步则是,如何证明这些法律所规定的待证事实的存在。 【用证据】
3,客观性不否认证据的提出和运用具有主观的一面: 如,证人向法院提供的证言必然会有他个人表述上的痕迹。
(二)关联性 1,含义
证据材料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
Eg1:合同书与买卖合同发生这一案件事实 Eg2:结婚证与婚姻关系存在这一案件事实
2,联系的类型
(1)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
前者如:医生手术后将手术刀留在病人体内与医疗过失 之间
后者如:被告车辆在事故发生后,送到修理厂,现场遗 留车漆与被告是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
2,联系的类型
(2)肯定的联系和否定的联系
前者如:目击证人甲提供的乙是侵权人的证言 与乙是侵权人之间的联系 后者如:证人丙提供的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乙 正和自己在家里看电视的证言与乙是侵权人之间 的联系
3,如何识别关联性
案例:上述案件中,如果被告一方面承认有借款事实,另一
方面又主张自己已经还清时,对债务已经还清这一待证事 实由被告来负担证明责任。如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原告出具 的还款收据,则,该收据是本证还是反证?
因此可以看出:
1,本证和反证的划分与证明责任密切相连;
2例
案例:甲向法院起诉称,乙打伤了自己,请求损害赔偿 。他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目击证人丙所提供的乙伤害自己的证言; 2,乙打自己所用的木棒; 3,医院所拍的自己小腿骨折的片子; 4,乙的好朋友丁提供的如下证言:“3.18号听乙说他

民事诉讼法学-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法学-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
问: 电子邮件的打印件是否属于电子证据? 当事人如果要提供电子证据,是否应当当庭演示? 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如何? 当事人拒绝当庭演示,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证据的概念有不同
的表现和内涵。 证据既可以指证据材料,也可以指认定
案件事实的根据 。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
(一)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
在的事实,因而也称为真实性 。 客观性是证据最重要的属性,缺乏这个属性,
证据便不成其为证据。 (二)证据必须具备关联性 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特定事实之间
有客观的联系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 :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物证是以物的存在、属性或性质等来证明案
件事实的 而书证则是以文字内容或抽象的观念在证明
案件事实的 物证的功能主要有: 1.通过物证可以发现直接证据 2.物证可以生成其它证据形式
3.物证可以直观地展现纠纷发生的场景 4.物证的采用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物证的使用规则主要有: 1.原物规则 2.印证规则
关联性是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 定某项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 比没有该证据时更有可能或不可能。”
证据的关联性越强,证明力就越大。反 之,关联性越弱,证明力就越小。来自(三)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
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 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 料。
1.证据的合法性首先表现在证据的表现 形式必须是民诉法所规定的七种证据
判断书证有无形式上的证据效力的标准是书 证本身是否具有真实性,是否为当事人主张 的文书的制作者所作。
判断书证有无实质上的证据效力的标准则是 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与待证事 实有无关联性。

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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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视听资料 ❖ (一)概念:利用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
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大致有录音资料、录像资料、 电脑贮存资料等表现形式。 ❖ 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 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存有疑点的视听 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二)视听资料的特点:第一,生动逼真;第二,不易 制作,便于保管;第三,容易被裁剪或伪造。 ❖ (三)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的区别 ❖ 书证是以书面文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 听资料的音响、图像、贮存资料等,并不单纯以文字和符 号表达思想内容,而是独立地反映了案件的一部或全部的 真实情况和法律事实,不仅静态地反映了待证事实,而且 动态地说明了待证事实的真实情景,这一点迥异于书证。 ❖ 物证是以自己的客观实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 料是以音色、图像、贮存资料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两 者显然不同。
(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
❖法定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 ❖我国的立法模式:法官自由运用判断为主(),法
律规定约束力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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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 一、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 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 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1、可以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集证据的范围,促 使其集中精力围绕证明对象进行证据准备;
❖2、可以确定当事人举证、申请法院调查证据以及进 行质证的范围;
❖3、可以指引裁判者正确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核实证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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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一)事实: 1.实体法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
(二)电子证据的属性: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5日法释〔202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九章民事诉讼证据

九章民事诉讼证据

盖章,并盖单位公章。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的
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出
庭作证。
证人的权利主要有:
– (l)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提供人身安全保 障
– (2)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作证, 并要求人民法院提供翻译;
– (3)有权审阅证笔录,有权申请补充或 更正;
– (4)有权要求补充作证带来的经济损失 等。
• 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指民事诉讼法等法规明确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应有的
类别。《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八种: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种类
当事人的陈述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一) 当事人陈述
(五)电子数据
• 电子数据是指建立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基础 之上,以电子计算机或其他输入输出设备为载体 ,并以一定的数字格式、计算机语言为表达形式 ,能够传递和交流信息的电、光、磁等讯号。
– 1.电子邮件证据
• (1)电子邮件的证据资格 • (2)电子邮件的证明力
– 2.电子数据交换证据
(六) 证人证言
音响,或运用电脑技术储存的数据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无疑是现代技术化社会的产物。因此,其特征主
要表现为:

1、视听资料具有特殊物质性

2、视听资料具有客观真实性

3、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科学性

4、视听资料具有广泛运用性
• 私录资料合法性问题

司法解释和《证据规定》的态度

学理分析

第9章 证据、证明

第9章   证据、证明
第9章 证据、证明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
一、证据概述 (一)概念
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概念辨析: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 的一切根据和方法。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1、客观性 证据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是对客观事物真实
情况的反映。 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是客观的。 作为证据的内容与案件的待证事实间的联系是
管和使用 易于伪造 4、与书证、物证的区别 视听材料与书证 视听材料与物证
案例1
甲为收集到丈夫有外遇的证据,将录像机安 装在自己家的卫生间,结果将第三者在甲家卫 生间入厕及洗浴的情节都偷录下来。在甲与丈 夫的离婚诉讼中,此录像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 呢?
案例2
一个来北京打工的李小姐与房主王某签订了 房屋租赁协议,租期一年,月租2000元。李小姐 一次性给付了房主王某24000元,即全年房租。 由于李小姐突然家乡有事,需要返乡,就与房主 商议请求扣除违约金后返还余额,但房主拒绝, 并不承认收到全年房租。李小姐在与王某一次交 涉中,偷录了两个人的谈话,谈话中能够证明李 小姐已经交付了全年的房租,此录音可否作为定 案的根据呢?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 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 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 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 定。
Z28: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
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 民法院应予准许。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案件主要事实, 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高辉《民事诉讼法》精品教学:09章 民事诉讼证明

高辉《民事诉讼法》精品教学:09章 民事诉讼证明


诉讼自认的构成要件



1、自认是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的陈述。 2、自认是当事人所做的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3、自认需在诉讼过程中作出。 4、自认与对方当事人的陈述相一致。
自认的分类



完全自认与限制自认 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 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 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自认与代理人自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 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 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 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表象:主张责任 实质:证明责任 提供证据责任 主张责任 证明责任 提供证据责任
提供证据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联系:
1、目的 2、提供证据的时间 3、提供证据的能力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

区别 :
2、涉及的对象不同 4、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 6、责任是否转移不同 8、能否由双方负担不同 10、能否强化不同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明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过程



第一节 证明对象

一、概念 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是指在诉讼 过程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不同的诉讼、不同的案件、不同的诉讼 阶段,具体的证明对象也会有所不同。
二、证明对象的条件


四、无需证明的事实


《证据规定》第8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 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 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证据规定》第9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 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 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 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 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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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出具调查函,要求负有保密义务当事人提交该保密证据。法 院可以责令诉讼中接触保密证据的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其他程序 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承担保密义务;违反该义务的,承担公法 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1)保密证据的保护规则: 不得公开质证
• ■保密证据“三不”原则: • 不拍照、不摘抄、不复制。 • 实践中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均如此 • ▲保密证据是否证据交换: • 证据交换+保密协议,但不转移控制 • 不交换证据,对方看着说(质证) • ●律师能否接触保密证据 • 域外:外部律师可以看,内部律师不能看 • 江苏高院:让外部专家判断是否有创新技术
的资格,但考虑到其未成年,又必须接受学校教育纪律的严格 管理,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书上表明学生 家长及学校方是否同意的意见,必要时主动与学校联系,根据 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的申请。涉及校园伤害的案件,为查 明案件事实,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一般可予准许。 • 未成年人作证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 • 2)残疾人(盲人、聋哑人) • 3)间歇性精神病人—可能无诉讼能力 • 4)本案审判人员(角色冲突时,证人资格优先) • 5)诉讼代理人(角色冲突时,证人资格优先) • [案例]甲钢铁公司诉乙建筑公司钢材购销合同违约案
• 《民诉解释》第122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9 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 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 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
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3、调解或和解中的让步,不得作为对让 步方不利的证据
《民诉解释》中的举证期限与证据失权 规则
• 第99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 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
• 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 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法院 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民诉法65:宽松的举证期限、 更加宽松的证据失权
• 第65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 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 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 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 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原则与例外
• 《民诉法》第73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
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 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 《民诉法》第78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 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 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专家辅助人出庭
• 《民诉法》第79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 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 出意见。
无证据能力 • ★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关联性是美国证据法上证
据的最重要特质:无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无证 据能力—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2) • ★合法性(形式合法、调查收集审查判断的程序合法)。 欠缺合法性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2条开宗明义 地规定:
民诉法65条、民诉法解释中的逾期举证 及其后果
• ●民诉法65条 确定当事人有及时举证的义务,确定提供 证据的期限——有困难的适当延长期限——逾期提供的, 经说明理由可以采纳——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 的——不采纳,或采纳+训诫、罚款
• 1)以实现法律真实为目标; • 2)可以适用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 3)赋予法院高度的自由裁量权,但不得违反诚信原则
• 《证据规定》第67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 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 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 《民诉解释》第107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 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 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 同意的除外。
• 第266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 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 规定举证期限,一审普通程序≥15日
• 简易程序≤15日
• 小额诉讼≤7日
• 提供新的证据的二审≥10日
• 问: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有限制吗?扩展到简易程序中对 期限的要求。有一案件,当事人上诉,后来二审法官发现 此案从立案到判决没有超过答辩期,说违反程序,发回重 审了。可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收到传票后出庭应诉,并 没有提答辩期的问题,和二审法官沟通,表明即便当时人 出庭应诉了,也应向当事人释明,问其是否要求答辩期, 是否放弃,并记入笔录。此说法是否合法?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
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证据须经过质证的规则
• ●无论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还是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除 了例外情形,所有证据材料都应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没有经 过质证,其就不具有证据能力。
民事诉讼三阶段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 第二节 管辖概述 • 第三节 级别管辖 • 第四节 地域管辖 • 第五节 裁定管辖 •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第一节 证据、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 一、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 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
• 证据:证据事实=证据材料=证据方法=证据手段 • 二、证据三性: • ★客观性(证据形式和内容):不具真实性的证据材料,
三、证据能力=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
• 证据材料能够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所应具 备的法律上的资格。
• 积极证据能力:积极地规定证据的资格要件,两大法 系国家规定较少
• 消极证据能力:消极地规定证据材料的排除,英美法 系为适应陪审团审判的要求而将消极证据能力作为证据规 则的重点内容。大陆法系对此较少规定。
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 院不予采纳(第43条)。因此,当事人如果在举证期限届 满后提交证据,并且该证据不属于《证据规定》所规定的 “新的证据”的范围,则该证据材料不能被法院采纳,也 即该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但是,对方当事人同意质 证的除外(第34条)。 • 江苏高院2010年证据规定实施8周年的调研报告
•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 《证据规定》第53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
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 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种特殊情况
• 1)未成年人—无诉讼行为能力 • [案例] 李某诉四岁孩子侵权案 • 学生证人的出庭作证问题 未成年的学生证人,尽管具有证人
• 《民诉解释》103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 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 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 如,专利诉讼中如涉及诉讼双方保密资料,或者涉及诉讼双方当 事人承担保密义务的有关第三方需要保密的证据,应予以保护。
6)单位的证人资格
• ▲民诉法修改时的争论:取消单位的证人资格 • 单位作为证人造成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单位为社会组
织体,无生理感知机能,不具备作证的条件;现实中的单 位作证,无非是提供书面证言,而该书面证言应归入书证 范畴;单位作伪证,无法适用相应的制裁手段。 • 在审查单位证人的证言时,有的法院不象普通的证人那样 要求出庭作证,而是按照书证的审查方式进行审查。 • ▲2012年新民诉法维持了单位的证人资格暨原因
• 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陆法系由职业法官统一负责案件的事实 认定和法律适用,除了若干法定的例外情况,普遍弱化了 证据能力规则的作用。
四、中国法上的证据能力规则
• 1、证人资格规则 • 证人资格:知情人、非当事人、正确表达意思;证人不必
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 民诉法第72条2款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 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 排除性规定旨在消除当事人的顾虑,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处 理案件明确了一条规则;即法官不能以自己主持调解过程 中所了解到的有关当事人让步的事实为依据,作出不利于 该方的判断。
4、证据收集、提供的合法性
• (一)证据提供的时间要求:限期举证规则——举证期限 • ●2002年《证据规定》的刚性要求 •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
第9章 民事诉讼证据
参考书目 胡学军:《具体举证责任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张卫平:《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德】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
黄国昌:《民事诉讼理论之新开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
•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 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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