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识别与评价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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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识别与评价释义
河南邦信防腐材料有限公司
2017年3月整理
高后果区是政府监管、社会关注的对象,也是企业管理的重点。

国家安监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38号)要求,各管道企业按照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全面开展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更新机制。

1 高后果区定义
《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 32167―2015)将“高后果区”明确定义为“管道泄漏后可能对公众和环境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区域”,是指油气管道发生泄漏失效后,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环境破坏的区域。

2 高后果区识别
按照GB 32167的规定,高后果区分为三级,严重程度由高到低依次为III级、II级、I级。

2.1 输油管道高后果区
(1)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 m范围内,任意划分成长度2 km并能包括最大聚居户数的若干段,四层及四层以上楼房(不计地下室层数)普遍集中、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的区段(III级高后果区)
该条款定义的III级高后果区为人口密集型高后果区。

规定了管道中心线两侧的距离为200 m,长度为包括最大聚居户数的2 km,当满足“四层及四层以上楼房(不计地下室层数)普遍集中”的条件时,就可以识别为III级高后果区。

其中,“普遍集中”应理解为不少于2栋。

同时,因为定义该类型III级高后果区是按照居民(建筑物)密度指数来划分的,对于管道穿越交通频繁和地下设施多的区域,可以不作为该类型III级高后果区进行识别。

(2)管道两侧各200 m内有水源、河流、大中型水库(III级高后果区)
该条款定义的III级高后果区属于环境敏感型高后果区。

规定了在管道两侧各200 m范围内存在水源、河流和大中型水库时,就可以识别为III 级高后果区。

同时需要注意,如果通过环境敏感性分析,虽然在管道某一侧200 m范围内存在敏感的受体(包括水源、河流和大中型水库),但是确定了管道发生泄漏后不可能进入附近的受体,可不作为高后果区进行管理,但需在高后果区识别过程中做好分析和说明。

在识别该类型高后果区时,不仅考虑管道两侧200 m,还需要综合考虑GB 32167中6.2.4“当输油管道附近地形起伏较大时,可依据地形地貌条件、地下管涵等判断泄漏油品可能的流动方向,对表1中
c)、d)、e)、f)中的距离进行调整。


(3)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 m范围内任意划分2 km长度并能包括最大聚居户数的若干地段,户数在100户以上的区段,包括市郊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发展区以及不够四级地区条件的人口稠密区(II级高后果区)
该条款定义的II级高后果区属于人口密集型高后果区。

规定了管道中心线两侧的距离为200 m,长度为包括最大聚居户数的2 km,除III级高后果区外,当满足居民(建筑物)密度指数超过125户/km2的条件时,就可以识别为II级高后果区。

(4)管道两侧各200 m内有聚居户数在50户或以上的村庄、乡镇等(II级高后果区)
该条款定义的II级高后果区属于其他人口型高后果区。

规定了居民(建筑物)密度指数超过62.5户/km2,而小于125户/km2的条件时,就可以识别为II级高后果区。

该类型高后果区不仅仅是管道两侧200 m,还需要综合考虑GB 32167中6.2.4“当输油管道附近地形起伏较大时,可依据地形地貌条件、地下管涵等判断泄漏油品可能的流动方向,对表1中
c)、d)、e)、f)中的距离进行调整”。

对于居民(建筑物)密度指数低于62.5户/km2的住宅区可不作为该条款的II级高后果区进行识别。

(5)管道两侧各200 m内有湿地、森林、河口等国家自然保护区(II级高后果区)
该条款定义的II级高后果区属于环境敏感型高后果区。

列入国家自然保护区的湿地、森林和河口作为高后果区,但是其他湿地、森林和河口则可不列入该条款识别的高后果区。

识别该类型高后果区不局限于管道两侧各200 m,还需要综合考虑GB 32167中6.2.4“当输油管道附近地形起伏较大时,可依据地形地貌条件、地下管涵等判断泄漏油品可能的流动方向,对表1中c)、d)、e)、f)中的距离进行调整。


(6)管道两侧各50 m内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及易燃
易爆场所等(I级高后果区)
该条款定义的I级高后果区属于交通设施型高后果区。

输油管道将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及易燃易爆场所作为I级高后果区进行识别主要考虑到成品油、原油的挥发性和持久性,距离较近的时候容易通过流淌蔓延到周边的区域,从而造成严重的后果。

在管道两侧各50 m内的交通频繁区域可以按照该条款识别为I级高后果区。

识别该类型高后果区不局限于管道两侧50 m,还需要综合考虑GB 32167中6.2.4“当输油管道附近地形起伏较大时,可依据地形地貌条件、地下管涵等判断泄漏油品可能的流动方向,对表1中c)、d)、e)、f)
中的距离进行调整”。

2.2 输气管道高后果区
(1)管道经过四级地区,地区等级按照GB 50251中相关规定执行(III级高后果区)
该条款定义的III级高后果区属于人口密集型高后果区。

规定了满足“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 m范围内,任意划分成长度2 km并能包括最大聚居户数的若干段,四层及四层以上楼房(不计地下室层数)普遍集中、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的区段”的条件时,就可以识别为III级高后果区。

(2)管道经过的三级地区(II级高后果区)
该条款定义的II级高后果区属于人口密集型高后果区。

满足“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 m范围内任意划分2 km长度并能包括最大聚居户数的若干地段,户数在100户以上的区段,包括市郊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发展区
以及不够四级地区条件的人口稠密区”的条件时,就可以识别为II级高后果区。

(3)除三、四级地区外,管道两侧各200 m内有加油站、油库等易燃易爆场所(II级高后果区)
该条款定义的II级高后果区属于易燃易爆型高后果区。

需要注意的是易燃易爆场所不仅包括加油站、油库,还包括储存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

定义200 m范围主要考虑管径为762 mm以下输气管道发生着火爆炸后,爆炸的冲击波和着火的辐射热能引起次生灾害的范围一般不超过200 m,对于大口径高压力的输气管道建议按照潜在影响半径来识别。

(4)如管径大于762 mm,并且最大允许操作压力大于6.9 MPa,其天然气管道潜在影响区域内有特定场所的区域,潜在影响半径按照式(1)计算(II级高后果区)
该条款定义的II级高后果区属于其他人口型高后果区。

按照GB 32167中式(1)计算,当管径为762 mm、最大允许操作压力为6.9 MPa时,潜在影响半径约为200 m。

在该类型高后果区识别过程中计算潜在影响半径时需要注意,按照GB 32167中6.2.5“当输气管道长期低于最大允许操作压力运行时,潜在影响半径宜按照最大操作压力计算”。

(5)如管径小于273 mm,并且最大允许操作压力小于1.6 MPa,其天然气管道潜在影响区域内有特定场所的区域,潜在影响半径按照式(1)计算(I级高后果区)
该条款定义的I级高后果区属于其他人口型高后果区。

按照GB 32167中式(1)计算,当管径为273 mm、最大允许操作压力为1.6 MPa时,潜在影响半径约为35 m。

在该类型高后果区识别的过程中计算潜在影响半径时需要注意,按照国标GB 32167中6.2.5“当输气管道长期低于最大允许操作压力运行时,潜在影响半径宜按照最大操作压力计算”。

(6)其他管道两侧各200 m内有特定场所的区域(I级高后果区)
该条款定义的I级高后果区属于其他人口型高后果区。

这里提到的其他输气管道,按照GB 32167中式(1)计算的潜在影响半径大多小于200 m,但是为了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且将差异性影响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故都按照管道两侧200 m内识别是否存在特定场所来判定。

2.3 其他问题解析
(1)如何区分高后果区和高后果区管段?
高后果区是指管道泄漏后可能对公众和环境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区域;高后果区管段是高后果区范围内这段管道的长度。

高后果区具有“面积”的概念,而高后果区管段是“长度”的概念(图1)。

图1高后果区和高后果区管段示意图
(2)高后果区管段的长度如何确定?
按照GB 32167中6.1.2.2“识别高后果区时,高后果区边界设定为距离最近一栋建筑物外边缘200 m”规定,简单来说对于人口密集型和其他人口型高后果区其高后果区管段的长度不应小于400 m;但是环境敏感性和其他类型的高后果区管段的长度没有限制。

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当两个高后果区管段相邻间距小于50 m时,两个高后果区管段可合并为一个高后果区管段进行管理(图2)。

图2高后果区管段长度划分和合并示意图
(3)采用GB 32167中的矩阵法进行高后果区风险评价时,如何确定伤亡人数?
矩阵中失效后果人员伤亡的确定,应该按照高后果区管段上某一点潜在影响范围内的最大总人数的1%,作为可能导致的死亡人数代入矩阵中衡量后果指标。

根据理论计算,管径1 000 mm、运行压力8 MPa的天然气管道破裂爆炸影响分成3类区域:
1类区域:辐射热10 kW/m2持续30 s,致死半径210 m;
2类区域:辐射热3 kW/m2持续30 s,灼伤半径710 m;
3类区域:轻伤或受影响半径1 000 m。

2004年7月30日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南部某工业区的高压输气管道发生大爆炸。

影响范围和致死情况基本与上述理论推算结果一致(图3)。

(4)为什么在输气管道高后果区识别中不考虑管道两侧各50 m 内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等对象?
这个条款在制定标准的时候存在一定争议,综合考虑到气体泄漏一般发生在空旷的区域,且道路上的车辆流动速度快,车辆本身对车内的人员安全具有一定的防护能力,致死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同时,输气管道与道路网交叉、并行比较多,全部识别出来作为高后果区管理,反而会淡化管理的重点,所以没有将高速公路、国道等作为输气管道的高后果区。

3 高后果区风险评价
对高后果区进行风险评价是GB 32167强制条款,但并不是要求所有的高后果区都要单独编制风险评价报告,有些开展综合管道风险评价的,覆盖了所有高后果区的,也是符合要求的。

综合风险评价工作有时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综合风险评价不能覆盖所有的高后果区,往往存在漏项,同时划分的管段比较零碎,不能区分单个高后果区的风险状况;二是综合风险评价采取的措施对于高后果区缺乏针对性,大都未提及具体的高后果区管理措施。

基于此,对于人口密集型、环境敏感型和特定场所的高后果区应编制单独的风险评价报告,而其他一些高后果区如果风险评价和采取的针对性措施涵盖在综合风险评价报告中,那么可以用综合风险评价报告来替代。

对于人口密集型高后果区而言,编制的风险评价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①详细的高后果区特征描述,如建构筑物的数量、用途、与管道的位置关系,活动人群的数量、类型,与周边其他管道、沟渠的位置关系,上下游阀室的类型和间距等。

②高后果区采取防护措施的现状,如三桩一牌的数量和布置原则,巡护方式和频次,完整性评价情况(什么时候进行了管道内检测、管道外检测、工程适用性评价、管道本体存在什么类型的缺陷和维护维修情况),警企联防和管道宣传情况,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社会依托情况,以及其他额外的防护措施。

③采用GB 32167附录E中的矩阵法、半定量和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开展风险评价工作,了解该段管道的风险状况,明确是否还需要采取其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分析额外措施的经济可行性和合理性。

④制定持续控制高后果区风险的措施,如再检测周期、巡护计划、维护维修、预警监测等。

作者:常景龙,男,中石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管道部副经理,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管道完整性管理和技术研究工作,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
32167―2015)主要编写人。

来源:《管道保护》2018年第3期(总第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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