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规案例讨论(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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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五 • 北京科嘉艺广告有限公司于2002年 10月23日开 始,在未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 北京市延庆县某广场步行街两侧,发布了12块 果皮箱式户外广告牌,广告内容均为广西玉林 制药厂的药品广告,药品分别是:正骨水、湿 毒清胶囊及鸡谷草胶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延庆分局执法人员于 2002年10月25日立案调 查。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又变造广告审查 决定文件即《药品广告审查表》被查获。
• 案例二
• 2003年2月8日,一条消息在广东迅速蔓延——广州出现多例非 典型性肺炎致死病例,几家医院有数位患者死亡。“死亡”加 剧了人们的恐惧,一时之间流言四起。 • 罗氏制药公司发布了广州发生的疫情可能是禽流感及其产品处 方药“达菲”治疗该病疗效明显的消息。之后,罗氏公司于2 月9日约请广州市各大传媒记者,并向其散发材料,称其处方 药抗病毒产品“达菲” 对凶恶的禽流感株H5N1和H9N2 有效。 • 这条信息在网络和手机之间广为流传,社会上开始达菲是特效 药的说法。而罗氏制药公司的医药促销人员也以“达菲能治禽 流感”为由四处游说各大医院进货。“达菲”在广东省内的销 量伴随谣言的传播骤增,2月8日前广东省内销量仅1000盒,2月 9日后飙升到10万盒。 • 请你运用《药品管理法》的有关知识对该事件进行评价。
• 案例六
• 某制药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到A地开拓市场,并委派了企 业经营负责人。可当该公司负责人在A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办 理有关手续时,却被告知要先办理准销证和准入证,否则一 律按劣药论处。该企业负责人在办理准销证和准入证过程中, 却遭到百般刁难。尽管该企业产品通过了GMP质量认证, 但该地仍以种种借口拖延办证时间,并要收受巨额办证费用。 • 该负责人在进一步调查后得知事情真相:wenku.baidu.com来该地已经有一 家制药企生产同类产品,该地为保护本地产品,一直严禁外 地产品进入。该公司觉得这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遂 向其上级药监部门进行举报。上级药监部门对此极为重视, 经过深入调查,决定取消准入证和准销证,允许该公司产品 进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处罚。 • 1、本案有何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 • 3、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提示
• 本案中的达克宁乳膏经检验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能否定性为假药? 为什么? • 对生产该药的企业应该处罚吗?如何处罚? • 对某医疗机构是否应予处罚? 为什么?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 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 按假药论处的情形: • 依照本法必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本案属于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的行为认定。 • 1、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药品管理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 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 2、未取得制剂批准文号。《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 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 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 制。某中医门诊部擅自分装的“转阴排毒丸”未经批 准,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假药。
• 1、本案违法主体是谁? • 2、有何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 • 3、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北京科嘉艺广告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违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该法第六十条规定,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 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当事人的行为 显然违反了此项规定。 •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 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发布 药品广告、变造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有 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 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 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 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 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 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 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第六 十一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 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 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 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 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 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 品的宣传。
•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 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 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 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 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武汉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取缔某中医门诊部的制剂设施设备, 没收违法的药丸、售药所得款项,并出罚款。
• 对“喷鼻药”性质的界定 • 假药 •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按假药论处-依照本 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 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 《实施条例》第68条: •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 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药事法规案例讨论
• 案例一
• 案情简介: • 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某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该单位 使用的达克宁乳膏(标示为西安杨森制药公司 001120778)的包装印字、色泽与正品不一致。 • 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即对该乳膏进行了抽样检验,并将 样品寄至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质量部进行确认。 • 经检验,结果符合规定。但西安杨森制药公司质量部 确认该乳膏为假冒产品。
• 案例七 • 武汉市药监部门突查武昌某中医门诊部,查获400余袋 无文号治肝假药和60多瓶水剂。根据群众举报线索, 对位于武昌紫阳路的某中医门诊部一楼药房进行检查, 发现400余袋紫色、棕色、黑色的药丸,外包装塑料袋 上无任何标示,以及60多瓶褐色水剂一批。药房处方 上,记录有转阴1号、5号、6号记录。这些无文号药剂 是该门诊部肝病和耳鼻喉专科用药。专科承包人张某 交待,他来自广西,这些无文号的药丸是所谓的“转 阴排毒丸”,是在门诊后的注射室里分装的。张某与 门诊的合同中显示,他每年向门诊部交纳“管理 费”10万元。该门诊部和张某拒不交待药品来源、价 格和使用数量。 • 分析本案违法行为的性质,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本案是典型的行政垄断性为。 •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69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 段限制或排斥非本地区药品生产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生 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 •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以保护药品质量为名,设置 “准入证”、“准销证”等手段,对本地区以外的药 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设置障碍,这种做法既阻碍了全国 统一开放竞争的市场秩序,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药品管理法》第98条规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 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案例三 某个体诊所老板杨某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某医药公司购进药品一 批,价值43万元。经过一段时间使用,已卖出药品5万元,后经 药监部门发现查处。分析该应如何处罚? 对某医药公司: •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 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杨某的个体诊所 • 第八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 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 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 案例四
• 2002年7月,张先生夫妻因结婚多年未生育到北京大学人民医 院就医。经医生诊断,建议夫妻两人做试管婴儿治疗,医生 事先告诉他们,这种方法成功率只有40%,要他们有充分思 想准备。夫妻俩接受了这一治疗方案。 • 按照医生的治疗方案,要求张先生的妻子韩女士首先使用一 种叫做“喷鼻药”(布舍瑞林)的进口西药开始治疗。这种 药品一天3次,一共喷注10天的药物注射,随后对韩女士进行 取卵、培养等治疗。9月1日韩女士进行了最后的移植手术。 • 15天后,通过对韩女士的检查,医生确诊韩女士并没有怀孕, 医生通知张先生夫妻手术失败。两天后张先生开始整理医院 的票据,发现有一张非正规收据,而这个收据正是整个手术 第一步使用的“喷鼻药”的凭证,张先生立即翻出该药的包 装盒,发现里面没有任何中文说明书,也没有进口药品注册 证号。 • • 张先生随后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了此事。你认为应怎样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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