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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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篇1浅谈我国高校的法学教学改革一、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一)高校法学教育教学模式太过单一众所周知,教育的核心问题就是教学模式,其体现了我国高校的教育目标定位以及理念选择,教学模式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相关人才的发展方向。
就我国高校现阶段法学教育的教学模式而言,一直以来都是遵循传统的教学模式,即教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在课堂上听,这种强制性灌输的教学模式,尤其要求学生注重对法条的强制性死记硬背,对于学生的法学思维方式则没有很好的去引导语培养,特别是学生的法律逻辑性和创造性思维亟待提高。
应试教育只能使得我国高校法学教学质量越变越差,甚至无法满足现代化建设与市场经济的需要,对我国构建法制社会也造成很大困难[1]。
(二)高校法学教学设施与方法过于落后随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日益发展,其教学方法必须现代化以适应当前法学教育的需要。
纵观全国各地高校,尽管有不少在这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还是有部分高校依旧是传统教学方法,依旧停留在教室、黑板与粉笔的阶段,既没有使用多媒体教学,也没有设立学生之间的模拟法庭。
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多向美国同行学习,在美国,所有的高校法学教学都会有多媒体教室以及模拟法庭,甚至每位学生配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以帮助其学习。
法学教育任重道远,绝不是只有几个教师就可以办成功的,不仅需要好教师,还需要经费、设备以及日益现代化的教育手段[2]。
(三)高校法学教育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现阶段我国高校对于学生的培养过于注重理论教学,而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这主要体现在:1.高校在设置课程时,绝大部分属于理论课,而实践课寥寥无几。
2.我国高校的法学教学基本上都是单向教育,导致学生一味的被动接受,很少进行讨论。
这种教学方法虽然可以对相关学法律概及条例讲的比较深入,有助于对学生进行法学知识的灌输,但是同时这也禁锢了学生了的思维方式,从而导致学生的辩论和创造能力低下,学生毕业后无法适应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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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法学研究,是我国法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法学院系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场所,为依法治国提供着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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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一: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摘要]慕课背景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改革,是在当前学生学习平台的开放性、学习主体的自觉性以及学习途径多元性的背景下提出的。
做好慕课背景下的课程改革,教师要注重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充分挖掘慕课学习平台的功能,注重加强学生专业基础,探索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学习模式,使学生学习主体地位确立,在获得更丰富学习资源的同时,也充实着学习体验。
[关键词]慕课;学生主体;课程改革;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慕课,是新近涌现出来的一种在线课程开发模式,它发展于过去的那种发布资源、学习管理系统以及将学习管理系统与更多的开放网络资源综合起来的新的课程开发模式。
“慕课”建立的基础是学习者的大量参与,这些学习者可根据他们的学习目标、背景知识和技能以及兴趣爱好自由选择课程并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1]。
慕课的现代新型学习方式,受到了学习者的欢迎,是值得推广和应用的。
一、慕课背景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特质(一)学习平台的开放性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一个不可忽视的存在主体,学习平台的开放性,已经成为现代学习的主要方式之一,人们的信息和资讯量大,传统的口授或者书本,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学习需求,尤其是学习欲望强的大学生群体,他们思维活跃,喜欢尝试新事物,而良好的学习平台就至关重要,人们对于资讯,喜欢上网搜集信息,已经成为网络化的生活环境,网络也改变着人们的认知方式。
因此,传统的课堂教学,以教材为主的学习方式,很难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环境,而且学习方式单一,与信息量大的社会环境格格不入,这已经成为教学上的弊端,也不能养成学生收集资讯,利用资讯,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因此,学习平台的开放性,尤其要在教学中重点关注,紧跟时代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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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论文范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是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之一,其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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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论文范文一:高校法律专业发展思路一当前人们对法律专业就业前景认识误区近几年来,社会上某些人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问题作了不恰当地评价,使很多家长和考生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前景产生了误解:认为法律专业就业很难,对法律专业发展前景丧失了信心。
法律专业就业难的问题的确存在。
我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绝不是法律专业本身的原因,也不是社会需求饱和,关键是自己。
说法律专业就业难,只是对那些只想混文凭而缺少能力,没有真才实学,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来讲的。
如果没有真才实学,如果没有专业能力,你学任何专业,就业都很难,因为任何单位绝不会聘用不学无术的人。
如果你有真才实学,如果你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如果你能精通法律,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13亿人口、正在强化依法治国、公民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市场经济日趋活跃、国际贸易往来日趋繁荣的大国,你还愁找不到施展才华的地方吗?为什么近几年来,人们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1.某些大学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问题。
据我了解,某些法学专业本科院校,偏重理论教学,不太注重法律实务,学生实践能力较差,缺少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国家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脱节、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脱节。
据调查,许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是按照学校统一计划来培养的,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社会需要来培养的。
学生在校学习四年,知识体系单一,人才培养如同流水线生产,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不能适应社会需求。
2.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要求相脱节。
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是从事法律行业的通行证,也是法律专业学生就业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
学生在大学法律本科学习四年,并且都是精英,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足以说明本科法学教育是存在问题的,再加上学生缺乏其他技术能力,很难就业就在所难免了。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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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引言: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传统上主要通过正规大学或法学院的学习来获得相关知识。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远程教育逐渐成为了学习法学的新途径。
电大法学正是以远程教育的方式,通过互联网和现代通信技术向广大学生提供法学知识和培训的一种教育模式。
本论文将探讨电大法学的发展和挑战,以及如何提高电大法学的教学质量。
发展: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电大法学迅速发展起来并得到广泛应用。
通过在线课堂、远程视频会议和电子教材等方式,电大法学为学生提供了便捷的学习环境。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自主学习,在家中或任何有网络连接的地方都可以参与互动学习。
电大法学还为那些无法参加传统大学课堂教学的学生,如在工作或家庭责任方面有限制的成年人,提供了灵活的学习机会。
挑战:然而,电大法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缺乏面对面的教学互动可能导致学生的学习效果下降。
虽然电大法学通过在线互动平台和讨论论坛提供了学生之间的交流渠道,但与传统课堂相比,学生与教师之间的直接互动仍然存在局限性。
其次,缺乏监督和评估机制可能对学生的学习动力产生负面影响。
在传统课堂上,教师可以通过考试、作业和课堂讨论等方式对学生进行评估,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然而,在电大法学中,评估机制相对较少,学生可能缺乏对学习的明确目标和动力。
提高电大法学教学质量的建议:为了提高电大法学的教学质量,以下是一些建议:1. 引入更多的在线互动教学工具:通过引入更多的在线互动教学工具,如虚拟班级和视频会议等,可以增加学生与教师之间的直接互动,提高学习效果。
这些工具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并提供实时反馈和指导。
2. 设立明确的学习目标和评估机制:为了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电大法学课程应该设立明确的学习目标和评估机制。
通过设立作业、在线测试和论文等评估方式,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学习进展,并获得及时的反馈和指导。
3. 加强学习资源和支持:提供更丰富的学习资源和支持是提高电大法学教学质量的关键。
电大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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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论文法学院的学生是研究、学习法律的,无论是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凡是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都离不开写作论文。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大法学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电大法学论文篇1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协调机制的缺陷与完善一、国际上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机制各国及国际社会都积极探索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机制,经过长足的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各国及国际的实践来看,其协调方法可分为两类:其一为管辖权冲突的避免方法,即在冲突实际产生前采取的预防措施;其二为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即在冲突产生之后实行的解决方法。
(一)国际社会层面避免冲突的方法国际条约是国际社会层面避免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最主要表现形式。
主要有: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1988年《逻迦诺公约》、1952年《关于统一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若干规则的公约》、1924年和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威斯比规则》、2008年《鹿特丹规则》等等。
通过制定国际条约的方式来避免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发生,是相较来说较好的一种方式,但也具有作用的对象有限、作用的范围有限、作用的效果有限的局限性。
(二)国内层面避免冲突的方法在国内立法方面,英美法系国家制定的海事管辖权确定根据基本上在国际社会所能接受的范围内。
例如,美国在1986年规定了“最低联系”原则,即以被告出现在其管辖区域内为根据行使管辖权,但若被告只是短暂出现,与该区域的联系微弱,则不容许行使管辖权。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并不制定专门的海事管辖权规范,但许多国家对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设定了一些限制和条件,这些限制和条件适用于海事诉讼领域。
在国内司法方面,各国司法机关也有意识得通过司法解释的运用避免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
国内法院在解释和适用国际条约时基本上都能本着维护公约有关条款统一性的立场,使得条约的规定在国内能得到良好执行。
电大毕业法学方面论文法学毕业论文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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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毕业法学方面论文法学毕业论文电大电大毕业法学方面论文篇1浅析法学教育在环境法的作用一、环境法教育教学现状述评(一)教学模式陈旧,教学内容脱离实践(二)学生学习兴趣不足,主动性不强环境法学是以法学为依托,以环境科学为背景的交叉学科,具有浓厚的科学技术性,其在发展过程中吸收了许多生态学、工程学和科学技术知识,在环境法的规定中有诸多的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工艺设备要求等内容。
这些内容在环境法中都是必不可少的,但也易使普通公众产生陌生感。
加之长期以来,由于受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的限制,公众的环境意识难以形成,环境法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和普通公众距离较远。
环境法学的这种边缘性交叉性的特点,使得学生很难从封闭单向的课堂讲授中培养学习兴趣。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特点及在法学教育中的适用价值诊所式法学教育源自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律实践性课程模式,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在法学院设立法律诊所,在诊所教师的指导监督下,使学生参与并处理案件和诉讼,诊断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从而深化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工作必备的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技能,缩小法学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差距。
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传承性教育模式,以课堂为中心,以教师为主导,教育内容侧重于教师的系统讲授及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并不重视引导学生们批判地思索法律问题以及对法律的起源、目标、用途等方面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忽略了培养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学生的实践经验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未能得到足够关注。
这种以理论教学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使得学生处于学习客体而非主体地位,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难以得到发挥,难以达到培养“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富有创业和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之目的。
法学教育不仅专注于高深抽象的法学理论,同时应更多地关注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作用及应用。
诊所式法学教育以培养学生法律技巧及法律思维能力与实践能力为宗旨,以学生为中心、为主体,通过学生角色扮演和实际案件代理,锻炼学生独立从事司法实务,切身体会社会现实及法律实践,这样,法学教育的基本构成要素即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务技能才能达到有效的统一。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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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毕业作业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个关键环节,但旧有撰写论文的毕业作业模式已显露出诸多弊端,达不到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要求,因此,必须加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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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改革创优的研究论文[摘要] 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使古老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正在发生现代转型。
从制度层面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需完成以下几方面的转型:以刑为中心到以民为中心;程序工具主义到程序正义的转型;法律属性的公法化到私法化;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到开放性;司法与行政的不分到司法独立。
而在价值层面,应完成:从法律集团本位到个人本位;从法律的伦理化到理性化;从法的精神的人治化到法治化;从法律价值由“无讼”到正义。
[关键词] 法律文化;现代转型;制度层面;价值层面由于礼治文化、地理环境、民族习尚和专制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地形成为一种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全球化浪潮等因素的影响,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正在向现代法律文化转型。
本文从制度层面和价值层面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进行阐释,并对它的源流作探讨。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论界定,我国学界众说纷纭。
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即是法观念、法意识,所涉及的只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人们对法律及司法机构、法律职业家等的态度,对于解决冲突方式的选择、政府标准以及法律价值尺度等。
〔1〕有学者也表述为,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艺术等一系列法律实践及其成果的总和。
〔2〕还有学者归纳为,法律文化是社会观念形态、群体生活方式、社会规范和制度中有关法律制度的那一部分以及文化总体功能作用于法制活动而产生的内容,即法律观念形态、法律协调水平、法律知识沉积、法律文化总功能的总和。
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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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键词:电大法学专科;教育模式;课程设置;师资力量;对策一、引言电大法学专科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法治建设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大法学专科教育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通过对电大法学专科教育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电大法学专科教育现状(一)教育模式电大法学专科教育采用远程教育模式,学生可以通过网络学习,实现自主学习和个性化学习。
这种教育模式具有灵活性、便捷性等特点,能够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
(二)课程设置电大法学专科课程设置较为全面,涵盖了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实务、法律文书写作等方面。
课程设置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
(三)师资力量电大法学专科师资力量较为雄厚,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法学教师。
同时,学校还聘请了部分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官等担任兼职教师,为学生提供实践指导。
三、电大法学专科教育存在的问题(一)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由于电大法学专科教育采用远程教育模式,部分学生自律性较差,导致学习效果不佳。
同时,部分教师教学质量不高,影响了整体教育质量。
(二)课程设置不合理部分课程设置过于理论化,缺乏实践性,导致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不足。
部分课程内容陈旧,未能及时更新,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三)师资力量不足部分电大法学专科教师缺乏实践经验,难以满足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需求。
同时,兼职教师数量不足,难以满足教学需求。
四、优化电大法学专科教育的对策(一)加强学生管理,提高学习效果学校应加强学生管理,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
同时,通过开展线上线下的辅导活动,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二)优化课程设置,增强实践性学校应根据社会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增加实践性课程。
同时,加强校企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实践经验。
电大专科法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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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专科法学论文范文一: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一、前言部分本人于5月x日至7月x日在苏州万杰装饰公司进行社会实践,就职工工伤认定案件问题做出调查,笔者发现,如何进一步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已成为我场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令人深思。
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律问题,希望对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有所借鉴和启迪。
调查人:xxx时间:5月x日至7月x日地点:苏州万杰装饰公司调查方法:走访职工二、事实部分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建立于20世纪xx年代中期,19xx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建国后第一部专门性的涉及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
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经济结构单一,政企不分,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因此是否构成工伤是由企业进行认定的,并主要由企业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形成国家调剂与企业责任相结合的模式。
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从20世纪xx年代末开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20xx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
20xx年至20xx年,我区法院受理该厂工伤认定行政案件12、22和36件,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远远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长的速度。
三、分析部分一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该公司共有职工三百余人,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大量的劳动争议,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案件。
2,某些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
从企业的角度看,不少企业只图抓生产效率,不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既忽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也缺少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设。
3,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救济劳动者实际案例增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发生事故以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工伤认定案件的结案情况20xx年至20xx年该公司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被告的败诉率约占全部案件的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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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一、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
目前,很多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
暂且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
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等课程中讲解。
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
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
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
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
法律职业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操作的行为规范。
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
而且,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
如果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
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
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苯仙伲?ψ嗜狈?/p>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师资严重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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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学专业的学习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对于电大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毕业论文是他们展示自己所学知识和能力的重要机会。
本文将以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为主题,探讨其写作的一些要点和范例。
一、引言部分在引言部分,我们需要明确论文的目的和意义,以及研究的背景和现状。
例如,可以介绍法学专业的重要性和发展趋势,以及电大法学专业的特点和优势。
同时,还可以提出研究问题和研究方法,为后续章节的展开做好铺垫。
二、文献综述在文献综述部分,我们可以对相关的法学理论和实践进行梳理和总结。
例如,可以介绍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以及相关法律体系的演变和发展。
同时,还可以引用一些经典的法学著作和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价。
通过文献综述,可以为后续的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
三、研究方法在研究方法部分,我们需要明确研究的方法和途径。
例如,可以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调查问卷和实地调研等方式,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同时,还可以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和分析。
通过研究方法的选择,可以保证研究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四、研究结果在研究结果部分,我们可以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
例如,可以通过统计学方法,对调查问卷的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
同时,还可以通过图表和图像的展示,直观地呈现研究结果。
通过研究结果的呈现,可以对研究问题进行解答和验证。
五、讨论与分析在讨论与分析部分,我们可以对研究结果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例如,可以对研究结果与理论框架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和解释。
同时,还可以对研究结果与实际问题之间的联系进行讨论和思考。
通过讨论与分析,可以进一步加深对研究问题的理解和认识。
六、结论与展望在结论与展望部分,我们需要对整个研究进行总结和归纳。
例如,可以总结研究的主要发现和结论,以及研究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同时,还可以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趋势。
通过结论与展望,可以为后续研究的开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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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应侧重实践性而不是学术性,重点考察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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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一:高校生就业歧视中法律保障一、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内涵关于就业歧视的内涵,我国大部分学者直接援引《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对歧视所下的定义,即“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
”另外“有关成员在同雇主代表组织和工人代表组织———如果这种组织存在———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磋商后可能确定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的其他区别、排斥或特惠”,也是歧视[1]。
歧视总是相对于平等而言,但差别是绝对的,平等是相对的。
因此,在就业问题上差别待遇的形成是不可避免,但并非所有差别待遇都构成歧视,一定范围内的差别待遇是雇佣双方的共同需要,同时也正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体现。
因此,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差别待遇,而在于这种差别待遇是否合理;判断差别待遇是否合理,应以差别待遇是否为职业岗位自身的需要为标准。
从这一角度出发,就业歧视可以界定为:基于职业自身需要以外的各种因素而产生的导致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都构成就业歧视。
这一定义与《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关于就业歧视定义的最大区别在于:承认在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方面存在差别不可避免,但并非所有差别对待都构成就业歧视,差别对待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应看该差别对待是否因职业需要而合理形成;本定义的最大功能在于提供了判断就业歧视的标准。
与之相对应,大学生就业歧视是指在大学生就业时,用人单位因职业合理需要以外的各种因素的差别,而给予大学生不公平,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从而取消或损害大学生就业平等权的现象和行为。
二、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现状(一)大学生就业歧视具有普遍性目前,我国就业歧视问题较严重,就业歧视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响国家综合国力提升的社会、经济和法律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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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毕业论文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一:著作权保护法律的选择适用问题思考《伯尔尼公约》本身并没有包含有关著作权成立的准据法的内容,但根据公约,在本国有效成立的著作权的效力在保护国应当被承认。
如日本的三井哲夫教授就认为:“从《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项的理解来看,并不需要履行本国著作权成立的程序手续,只要满足本国著作权成立的实质要件,依据《伯尔尼公约》中的准据法选择规定,就应该采用本源国法说。
①同时,他还认为,如果著作权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一国的实质成立要件和形式成立要件的话,会造成在本国没有履行程序手续的作品在该国无法受到保护的事态发生,所以即使没有本国的形式要件,对于本国以外成员国的作品也应给予保护。
这样做的最大目的就是尽可能地保证作品在不同国家能够受到同等的保护。
但来源国法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使其需承担与发达国家相同的义务而显得不公平,因此这种法律选择方式受到广泛批判。
世界上单纯采取来源国法说的国家和地区也相对较少,有法国、阿根廷等。
保护国法说,即根据《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项的规定适用作品的著作权被侵害或被使用地的国家的法律保护国法。
保护国法说是知识产权地域性的体现,即认为对于著作权也适用属地主义,著作权的效力只在侵害国国内被承认。
保护国法说的初衷是为了避免由于来源地不同而使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在一个国家中受到不同的待遇,同时要求在一个国家中对著作权进行的保护必须按照本国法律进行。
保护国主义的学说被广泛接受,而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来看,我国对于涉外的著作权的保护基本采取的保护国主义。
对于保护国法说中如何认定“保护国”也有着不同的学说。
以下将对日本的保护国认定学说进行简要的阐述。
其一是将法庭地国作为保护国,如日本泽木敬郎教授认为根据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的《伯尔尼公约》的罗马改正条约第4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伯尔尼公约》采取保护国主义,同时保护国的内容为法庭地国。
②但这种学说的采用容易加大被告进行财产转移等法律回避行为的可能性,同时是诉讼依据的法律在正式起诉之前无法预见,因而受到很多学者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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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电大法律专业的培训目标,主要是为司法部门提供合格的人才或提高在职司法干部的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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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一:电大的组织结构变革分析论文关键词:学生支持服务组织结构组织变革过程远程教育内容提要:组织的结构是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依据。
学生支持服务是远程教育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核心是将学习支持看作一种服务的过程。
因此,在这种理念下,增强组织中对于过程的理解是组织结构变革的心.事物的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功能或效能。
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对组织提出了新的要求,组织需要在不断协调自身的过程中来实现其目标,因此组织的结构是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依据。
电大在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之中,其教育与教学的目标也是在不断改变的。
虽然我国的教育早就提出了服务于学生的口号,但是对学生支持服务的系统研究还是一个从国外舶来的新生事物。
专门研究远程教育的艾伦.泰特指出学生支持服务的是一种强调互动和反馈的教育机制。
这一新理念的提出无疑对电大的组织结构会造成深远的影响。
实际上,人们早就开始了对于组织结构的研究,这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泰勒、法约尔、韦伯等人的系统研究。
其后20世纪50, 60年代行为科学理论更推进了组织结构的研究,梅奥的霍桑试验之后,人们在进行组织彗计的时候更加重视考虑人的需要。
赫兹伯格也指出了通七“职务的丰富化”来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进而提高工作效率在加强组织沟通的方面,利克特提出了“连结针”的概念即通过加强组织结构中的横向联系来加强组织内的协调合作。
到了后期的管理“丛林”时期,对组织结构理论有重大突破的是以巴纳德为代表的社会系统学派。
巴纳德将社会学概念用于管理的职能研究,他认为,社会的各级组织都是一个协作的组织,并把研究的重点放在组织结构的逻辑分析上,提出了一套系统协作和组织的理论。
现代组织理论家西蒙提出了组织的集权和分权,并论述的组织层级结构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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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毕业论文法学电大毕业论文法学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它对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作为一名电大学生,我选择了法学作为我的毕业论文主题。
本文将从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论述,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一、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它包括法律的理论、法律的实践和法律的教育等方面。
法学的目的是为了研究和探索法律的本质和规律,为社会的法律制度建设和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法学的基本概念包括法律、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等,这些概念是法学研究的基础。
二、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实证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等。
实证研究方法是通过对实际法律实践的观察和分析,来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和问题。
比较研究方法是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来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异同和优劣。
历史研究方法是通过对历史文献和历史事件的研究,来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三、法学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法学在现代社会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它不仅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有着重要的影响,还对社会的法治建设和法律的教育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学可以帮助政府和立法机关制定合理的法律规范,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学可以帮助法官和律师正确地解释和应用法律规范,保障公民的权益和利益。
法学可以帮助学校和教育机构进行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四、法学的发展趋势和挑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学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首先,法学需要不断地更新和完善自己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其次,法学需要更加注重实践和应用,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社会的法律制度建设和法律实践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指导。
再次,法学需要加强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和融合,以拓宽研究视野和提高研究水平。
最后,法学需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学界进行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法学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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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篇1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的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
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
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
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政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
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
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
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
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
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
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独立化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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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论文范文一:司法制度对法学教育的推动探讨论文一、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与问题我国专门的法学教育机构和教育制度最早出现于晚清时期。
在社会深刻变革之际,法学教育既显得有些仓促和被动,同时又带有某种速成的意味。
因为“作为把旧人过渡到法政新人的一座桥梁,法政学堂承担了新旧法制转型时期的过渡任务”。
〔1〕民国时期,随着政府逐步意识到法学教育对于国家治理的深远意义,以及法学教育自身的积累与对外交流的增加,参照大陆法系模式的法学教育机制在中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在北京政府期间(1911—1928),法政学校数量不断增加,法学一直是最热门的专业,但此时的法学教育明显带有一种盲目性。
南京政府时期(1928—1949),在一些自觉的法学教育家的批评和呼吁下,政府对法学教育机构进行了精简,对招生人数进行了限制,并建立了与法学教育相衔接的全国司法考试制度。
〔2〕由于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结合起来,因而促使法学教育步入了相对合理的发展轨道。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在废除旧法的基础上全盘照搬了苏联的法学教育模式,在强调“政法教育”的同时,分离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一方面,法学教育(政法教育)的目的实际上变成了专门培养充实国家专政工具的人才;〔3〕另一方面,从事法律职业并不须以拥有法学教育背景为前提(此举既使中国司法回复到了古代非职业化的轨道,又开启了新中国司法非职业化的先河)。
1957年以后,过于频繁的运动使得原本就缺乏法学水准的“政法教育”更加萎靡不振,与法律有关的课程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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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篇一: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题目:论共同犯罪姓名教育层次开放本科学号分校衡水电大专业法学教学点直属班指导教师日期年月学员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饶阳县饶阳镇人民政府论文题目论共同犯罪论文内容提要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二、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目录一、论文摘要 (1)二、论文正文 (2)(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2)(二)单位共同犯罪 (4)(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 (5)三、参考文献..................................................................8论共同犯罪论文摘要: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二、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一、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2、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2](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会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会危害性就不同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构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条件和犯罪集团在理论上则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多种形式1、犯罪能否由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2、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或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以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4、以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来划分可以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共同犯罪[3]人共同故意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二人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众人随时参与状态的共同犯罪或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实施的共同犯罪实施犯罪的组织称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在刑罚的处理上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使共同犯罪人能够罚当其罚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得以体现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4]由于将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进行了分类那么在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处理上也是不尽相同的彼此之间具有相互的特点:1、主犯有两种: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篇二:电大法学毕业论文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题目论单位犯罪中之“单位”姓名教育层次本科学号 1分校邯郸电大专业法学教学点指导教师秦晓方日期目录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一、单位的一般理论 (2)(一)单位的定义 (2)(二)单位的特征 (2)二、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2)(一)单位犯罪概念的分析 (4)(二)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 (5)三、对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范围界定 (5)(一)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 (6)(二)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6)(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7)四、结束语 (7)注释 (8)参考文献 (9)论单位犯罪中之“单位”【内容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法人和各种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而,如何规制组织体的行为及预防、惩治其不法行为便成了社会学和法学的一个重要议题,随着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日益加大以及其不法行为之社会危害性的日益加剧,有许多国家的刑法已对此反应,并将其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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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题目: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学生姓名:学号:年级:学校:目录内容摘要 (2)关键词 (2)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2)(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2)(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3)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 (3)(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 (3)(二)投诉范围与结构由生存型向消费型变化 (4)(三)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 (4)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4)(一)举证责任 (4)(二)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4)(三)物业管理 (5)(四)精神损害赔偿 (5)(五)人身损害赔偿 (5)四、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5)(一)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 (6)67参考文献: (8)谈谈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问题[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该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进入新世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入世后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势必带来服务的全球化,因为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很多服务都是与世界同步的。
只有将更多的服务接受者纳入消费者的范畴,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消费权益的保护工作,从而达到法律保护的同步,我国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消费者合法权益仍旧屡屡受损,这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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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题目: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学生:王磊学号:99年级:2010秋法学学校:电大目录容摘要 (3)关键词 (3)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3)(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3)(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4)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 (4)(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 (4)(二)投诉围与结构由生存型向消费型变化 (5)(三)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 (5)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5)(一)举证责任 (5)(二)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5)(三)物业管理 (6)(四)精神损害赔偿 (6)(五)人身损害赔偿 (6)四、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6)(一)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 (7)(二)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素质 (7)(三)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8)参考文献: (9)谈谈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问题[容摘要]《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该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进入新世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入世后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势必带来服务的全球化,因为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很多服务都是与世界同步的。
只有将更多的服务接受者纳入消费者的畴,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消费权益的保护工作,从而达到法律保护的同步,我国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消费者合法权益仍旧屡屡受损,这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的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投诉热点,消费者权益今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实施10周年。
十年来,《消法》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且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这主要表现在:(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
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
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
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设制一定的权利,保护部分特定的利益。
美国总统肯尼迪是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的人。
他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了消费者四项权利,即:安全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选择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
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
在我国《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
以上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对消费者来说,依法保护自己,更是责无旁贷。
我国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
隐私权虽然受民法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容,经营者未经允许,为了谋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
因此,有必要扩大《消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围。
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据中消协统计分析,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呈如下特点:(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自1985年以来,历年投诉几乎都呈上升态势,尤以1990、1997年上升幅度最大;而近五年以来呈下降趋势最明显的是2006年,其投诉总量共计690062件,比2005年度减少了31099件,下降幅度达4.3%.2007年投诉总件数基本处于小幅波动的态势,只比2006年上升了0.7%.(二)投诉围与结构由生存型向消费型变化服务类的消费投诉比重继续上升;生存型消费投诉比例下降。
曾经在消费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服装鞋帽等已经基本退出占据投诉“关注点”的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手机、汽车、计算机、商品房等产品和服务中介、教育培训等的投诉增幅较大且呈上升趋势。
(三)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投诉难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这几个方面分别是:商品房投诉明显增多,群体投诉案件上升;在一些运用高新技术的产品和服务方面,如手机行业,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垄断、公用行业的规则欠公平;汽车售后服务合同履行差,消费者因质量发生的退换难以实现;农资产品质量问题仍很突出,农民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随着消费领域的日益拓展,新的商品和服务不断涌现,但有关规定、标准的出台却明显滞后,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大不便。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近年来,随着我国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举证责任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特别使消费者关注的就是“医疗纠纷”和“共同危险”的举证责任倒置。
该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是指当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清白”。
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
这无疑是对弱势群体一种关注,体现出我国对普通消费者的重视。
另外“共同危险”突破以往的界定,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
即在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数人实施具有危险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数人中的每人都必须对损害并非自己的行为负举证责任。
也就是要求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再有在该解释的第四条中还规定了诸如“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二)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在该类纠纷中,能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能不能依照《消法》第49条向欺诈他们的经营者要求获得双倍赔偿,这个问题在近两年来已经成为了热点、难点问题。
最近几年,购买价值不太高的商品受到欺诈,获得价位赔偿的案例很多,在商品房领域,对欺诈者能不能适用该条款,根据什么样的情况落实这个条款,意见都不统一。
物权法的出台,使商品房纠纷适用“双倍返还”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
该法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三)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的出台目标是解决城市中越来越激烈的户主与物业方的冲突,维护业主权利,实质推动了业主委员会的发展。
(四)精神损害赔偿在消费投诉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以来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规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明确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加以细化,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依据。
如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五)人身损害赔偿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围、计算标准和方法,司法实践中较多参照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制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在较大程度上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明确其赔偿围和标准,不仅有利于法院及时、公正审理案件,更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平衡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利益,从而使消费者在人身受到损害的时候有了更加明确的赔偿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