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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Microsoft Word 文

祁阳县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Microsoft Word 文

祁阳县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 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项目建设涉及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是征收集体土地和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和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相关事务。

县发改、住建、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公安、物价等部门,建设单位及相关村(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遵循“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对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县国土资源局要在拟征收土地的镇乡办场和村(社区、居委会)、组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收人。

第七条征地告知后,县国土资源局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签字(盖章)确认。

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可以对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采取照相、摄像、勘测、公证丈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

第八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发布征地公告,并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镇乡办场和村(社区、居委会)、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快城市发展进程与推进现代化建设,完善和提高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上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规定,国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工及原则1、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劳务服务费用。

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行。

四、补偿与安置程序1、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补偿与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3、县土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户口迁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5、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实施方案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实施方案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征收和利用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这一过程中,征收集体土地并进行合理补偿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城市化进程的顺利推进。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在制定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实施方案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农民的意见,尊重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方案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

其次,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补偿标准。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质量、土地利用情况等因素,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避免因补偿不足导致农民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补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制定明确的资金管理办法和使用规定,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督和审计,防止出现挪用、滥用等情况,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农民的后续帮扶和服务。

征收集体土地后,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民的产业扶持力度,帮助他们进行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融入城市化进程。

最后,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通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实施方案的制定涉及多方利益,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案制定和严格的执行,才能实现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平合理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各乡镇场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3日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征迁补偿第三章房屋产权认定第四章产权人家庭人口认定第五章开发区自建安置房屋价格标准第六章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标准第七章其它补偿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荆开管发〔2007〕6号)和《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荆政规〔2015〕10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市场经济规律参照中介机构评估的房屋价格,结合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荆州开发区辖区内,因城市建设和项目建设需要,征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适用本细则。

国有农场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征迁,不论被征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细则。

国有出让(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征迁,经被征迁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被征迁人)申请,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房屋征迁补偿第三条产权房(主房)征迁补偿标准:钢混结构重置价:1360元/㎡;砖混结构重置价:1100元/㎡;砖木结构重置价:850元/㎡。

第四条非产权房(附房)征迁补偿标准:(一)附房前后檐高2.5m以上(含2.5m):砖混结构730元/㎡、砖木结构560元/㎡。

(二)附房前后檐高2.5m以下:砖混结构550元/㎡、砖木结构390元/㎡。

(三)简易房250元/㎡。

(四)简易棚120元/㎡。

(五)钢构棚180元/㎡。

第五条养殖房屋征迁补偿标准:(一)檐高2.5m以上(含2.5m):520元/㎡(含设施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引言: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土地征收成为了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征收土地时,应该注重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利益,合理安置他们的生活和生产。

本文将就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进行探讨。

一、背景二、征收标准1.土地价格评估:为了确保补偿金额的合理性,应该采取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土地价格评估。

评估结果应该充分考虑地理位置、农田质量等因素,以确保补偿能够真正反映土地的价值。

2.补偿方式:补偿方式主要分为经济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补偿。

经济补偿可以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

其他形式的补偿可以包括安置补助、就业机会等,帮助农民实现产业转型和就业稳定。

三、补偿范围1.土地被征收面积:应该明确土地被征收的面积范围,并确保补偿范围与被征收面积一致。

在确定被征收面积时,应考虑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和农民的种植情况等。

2.附属设施和房屋:除了土地本身,附属设施和房屋也应纳入补偿范围。

这些附属设施和房屋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重要基础,征收时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四、补偿方式1.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主要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金额应充分反映土地的价值。

对于土地流转性强的地区,可以考虑采用租金分成的方式,让农民在土地后仍能获得经济回报。

2.安置补助:对于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和生产安置,应提供相应的补助。

可以采取发放补助金、提供优惠房屋等方式,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需求得到满足。

3.就业机会:为了帮助被征收农民实现产业转型和就业稳定,应提供合适的就业机会。

可以建设就业基地、发展农村产业等方式,促进农民的就业和收入增长。

五、监督机制1.政府监督:政府应加强对征收和补偿工作的监督,确保征收程序合法合规。

同时,政府还可以组织公开听证会等活动,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

2.农民代表监督:在征收和补偿过程中,应设立农民代表机构,由农民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他们可以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诉求,确保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海镇政〔2012〕1号各街道、各部门:为加快海安城镇化进程,推动海安镇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不断提升新农村建设水平,完善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保证被征收房屋得到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海政发[2011]77号)、《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海政办发[2011]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际,特制定《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一、适用区域及对象海安镇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二、安置方式及规定村民房屋征收原则上只可以选择村民安置房安置。

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实施项目,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则该征收实施项目范围的征收村民也可以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

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村(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补偿标准给予评估补偿,但不得再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安置。

2.对选择国有土地上产权调换安置的,执行《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海政发[2011]77号)和本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⒊对符合选择两套多层公寓,既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又选择农民安置房安置的,对原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合法宅基地面积各50%分别进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补偿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评估补偿。

安置时,可将原拆除合法建筑面积的各50%分别带入产权调换房和农民安置房作为合法安置面积,也可根据按人口核定应享受合法面积的50%作为农民安置房合法安置面积,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⒋对选择村民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本《办法》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三、补偿政策⒈评估方法:集体土地村(居)民房屋征收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结合建安成新价的方式给予评估补偿。

2024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2024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2024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____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的需求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

作为土地资源的提供方,农村集体土地在城市扩展和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承担了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土地征收和城市化过程中,征收补偿问题一直是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被征收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____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合理确立补偿标准、明确补偿方案和加强补偿资金管理,最终实现征收农民合理权益的保护,为城市化进程提供土地资源支撑。

二、补偿标准确定1. 测算补偿标准: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土地农业生产潜力、土地等级和土地流转方式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类型、地理位置、土壤肥力等因素,确保被征收农民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2. 补偿方式:补偿可以分为货币补偿和非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非货币补偿包括发放土地入股股份或政策性补贴等。

3. 补偿期限:补偿应以查封或征用决定书签发的时间作为开始计算补偿期限的起点。

补偿期限应在一年内完成,确保补偿及时到位。

三、补偿方案制定1. 补偿依据:征收单位应向被征收农民提供完整的补偿依据,包括土地评估报告、土地等级评定、项目拟出让价款等证据,确保补偿公平合理。

2. 补偿计算:征收单位应根据补偿标准和补偿依据,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计算。

将补偿款项拆分为货币补偿和非货币补偿部分,并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支付。

3. 补偿发放:征收单位应及时向被征收农民支付货币补偿款项,并根据协商一致或政策规定进行非货币补偿发放。

非货币补偿可以选择发放土地入股股份或政策性补贴。

四、补偿资金管理1. 补偿资金来源:征收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征收项目的补偿资金来源,确保补偿资金的合法合规。

2. 补偿资金划拨:征收单位应按照相关程序,将补偿资金划拨至县级财政专户,并及时通知被征收农民。

《XX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XX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XX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情形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和青苗,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

征地补偿安置在合法的基础上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是集体土地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计划编制、征地报批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审查审核,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土地征收部门(下文称土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以项目为单位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随意拆借挪用。

征收补偿费用未落实的不得实施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勘察、评估、造价咨询、房屋鉴定、法律服务、房屋拆除、场平清表打围、审计等相关工作,其费用纳入土地征收成本,购买公共服务的费用不得超过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标准。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doc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doc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一建设两种。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购征收安置房。

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一建设。

第六条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管理。

区政府负责落实征收安置房房源。

区政府在本区内,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征收安置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确需跨区建设的,报市政府批准;也可以向市级平台购置。

第七条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应实施明码标价,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前,由所在区政府向被征收人公告。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中心负责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住建、教育、公安、监察、民政、司法行政、人社、审计、物价、工商、规划、城管、卫生、信访、税务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街道(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区政府是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区内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实施单位。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5月30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当涂县托管范围)、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和安置。

博望区参照本办法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研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审查和监督管理。

市土地征迁安置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事务性工作,根据用地批复和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年度土地征收计划,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负责土地征收批后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归集和市级重点工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资金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金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金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金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关于公布实施成都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成府函〔2014〕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对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国土局是本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委托乡镇具体负责实施。

县统筹、信访、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建设、规划、农发、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

第五条征收土地经依法启动,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县国土局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被征地所在乡镇负责按项目做好补偿安置资料的归档工作和宗地结算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六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乡镇成立工作组,现场对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进行补偿登记确认。

县国土局根据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及乡镇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及村(社区)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二、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上诉状上诉人:XXXX,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上诉人因不服XX人民法院(XXXX)XX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为:广州市XXX路XX号XXX单元中XX.X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原告所有,XX.X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上诉人所有。

上诉理由:1、一审原告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补偿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XX年,上诉人安置原审原告回迁之后的数年之内一直未对公摊面积的问题向上诉人提出过异议,也没有向上诉人或法院主张过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要求进行补偿的问题,因此原审原告关于要求对于公摊面积增大的部分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2、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违反关于公摊面积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首先,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路C区块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路C区块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路C区块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旧城区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条件,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改造区块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路C区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案,征收范围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

未记载用途或者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被征收人可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确定,但被征收人需按改变后的用途基准地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金。

持有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临街底层非商业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地点与被征收房屋位置完全一致的,被征收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确认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五条征收住宅、临街底层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可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这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安置。

第六条征收村集体房屋、小队屋、公房、单位房屋以及上间、有建筑面积的台门和公用通道,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第七条征收工业、仓储、交通、金融、商业(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除外)等用途房屋的,一般通过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方式。

该类用途房屋的市场化安置标准为货币补偿金额的L2倍。

博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博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博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征地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征地工作职责如下:(一)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责1.负责新增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2.拟订并发布征地预告;3.拟订征地公告、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4.负责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现状测绘、出图及定界放桩,根据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下同)权属调查结果及细划的村组界线,审核确定村组界线、征地面积,制作征地红线图;5.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实际地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类不相符的,会同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地类核查认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6. 负责征地补偿安置信息公开,负责组织征地听证工作;7. 负责向用地单位发出预存征地补偿款通知及本级征地资金的请拨、清算和拨付等工作;8.负责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9.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留用地相关手续;10.负责征地政策法规的宣传、业务培训及督促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征地工作情况;11.对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与补偿业务的管理、检查和监督;12.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的国土资源所参与当地镇人民政府组织的现场清点、丈量、调查、核实、登记等工作。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责1.负责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许可工作;2.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要求,会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具体征地项目的留用地;3.协助、配合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进行安置房用地选址、确认及用地红线图的划定。

固镇县南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固镇县南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固镇县南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推进南城规划区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南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保障拆迁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连城镇谷阳村城里、小王庄、徐庄、李庄、洪庄、陶庄、赵庄,前台村前东、前西、后台、花园、李庄、朱园、南小、城南村大小李庄、路南庄、浍南村殷楼庄,杨庙乡东岭村大齐湾、小齐湾、岭前组,岭后组、圩子,蒋南村大王庄、小蒋庄、蒋元组。

具体范围详见拆迁区域图。

二、征收部门县国土局负责南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工作,连城镇人民政府、杨庙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县人社、发改、农业、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林业、工商、税务、住建、规划、物价、行政执法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征收相关工作。

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一)征地补偿。

征收南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固镇县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南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其补偿标准按照皖政〔2012〕67号文件标准执行,即农用地每亩32970元,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亩16485元。

(二)失地农民安置。

从项目实施之日(即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农业户口村民,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可享受城镇居民安置待遇,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居民医疗体系。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23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2023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2023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一、前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已成为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必要手段之一。

为确保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公正、合理和有序进行,制定本方案,明确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实施规定。

二、征收范围和标准1. 征收范围本方案所述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适用于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需要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

2. 征收标准根据土地征收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和科学。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应与被征收农民集体协商一致,根据土地类型、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征收补偿标准。

具体征收补偿标准如下:(1)土地补偿费用:按照市场价格评估,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用;(2)搬迁补助费:按照搬迁人口数量、搬迁距离、搬迁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搬迁补助费;(3)临时安置费:对于暂时无法自行安置的农民,应提供适当的临时安置费;(4)生活困难补助:对因土地征收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应提供相应的生活困难补助;(5)劳动力安置费:对因土地征收导致失去劳动力的农民,应提供适当的劳动力安置费。

三、征收程序和补偿支付方式1. 征收程序(1)公告公示:征收方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公示,向被征收农民集体通报征收的具体内容和程序;(2)协商洽谈:征收方应与被征收农民集体进行协商洽谈,确定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3)征收决定:征收方根据协商结果,制定征收决定,并向被征收农民集体发布;(4)征收补偿:征收方应在征收决定生效后,及时向被征收农民集体支付补偿款项。

2. 补偿支付方式征收方应根据被征收农民集体的实际需求和能力,选择合适的补偿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征收方可以采取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确保补偿款项安全到位。

四、监督和评估机制为确保征收补偿工作的公正和透明,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是必要的。

1. 监督机制(1)政府监督: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确保征收方依法进行补偿,并及时处理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社会监督:社会组织、媒体及公众应积极参与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反映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办法一、制定背景为规范我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及补偿的公平合理性,确保阳光拆迁,特制定本细则。

二、制定依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一)被拆迁房屋评估补偿1、合法建筑评估在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基础上,再给予1.2倍的综合修正系数调整,综合修正系数原则上两年作一次调整。

房屋成新率按每年2%进行折旧,以5年为封顶。

2、认定为不能确权登记的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及被拆迁人在拆迁前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但未按规定拆除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的,配合政府拆迁工作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助。

3、不可移动的花木,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给予补助,或进行迁移费进行补助。

(二)拆迁奖励被拆迁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期限内腾空的,结合被拆迁房屋原用途,按评估价值的以下比例给予奖励:住宅用房为10%;非住宅用房按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在规定腾空时间内提前腾空的被拆迁人再给予每户1万元的奖励。

中心城区象山港路以南的村庄,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并无迁建安置形式的项目,或整村拆迁项目,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比例达100%的,每被拆迁人再给予适当奖励。

(三)搬家费1、住宅用房:搬迁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

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高于7.5万元的,按7.5万元补偿。

2、商业、办公用房: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1%计算(包含临时过渡费)。

3.工业、仓储用房: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包含临时过渡费)。

(四)临时过渡费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以下标准执行:象山河路以北为每月每平方米21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1150元的,按照1150元补偿。

《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6〕13号.docx

《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6〕13号.docx

《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6〕1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6〕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30日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曾经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征收其剩余土地时,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市本级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专职人员,需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忠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忠府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2021年6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四章住房安置第五章附则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土地征收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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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确保征收土地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省、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偿依据1.《土地管理法》2.《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3.《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二、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13.3万元/亩)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一般按综合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

综合补偿标准为8万元/亩(青苗补偿7.2万元/亩,清拆补助0.2万元/亩,按规定时间清场的给予0.6万元/亩奖励),对综合补偿办法持有异议的,依据《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据实补偿。

(2)耕地内简易看守房的补偿,砖混结构的补偿标准为120元/平方米,砖墙保温顶的彩钢房补偿标准为120元/平方米,简
易彩钢房的补偿标准为60元/平方米。

(3)兴办养殖用地并已办理审批手续的管理和生活用房、饲料储藏室用房等设施用地,按评估实施补偿。

养殖的畜禽等动物类和与从事养殖有直接关系的可移动生产设备等,给予迁移费,不对其本身价值进行补偿。

与畜禽养殖无直接关系的建(构)筑物等动产和不动产、超过用地期限、建设规模、改变位置和擅自改变畜禽养殖用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予补偿。

(4)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田水利、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的补偿,按2万元/亩实行综合补偿。

如有个人投资的水利、电力、交通等设施的补偿,应在综合补偿的价款中与村协商后,予以补偿。

(5)对实施征地后进行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作物、植物和地上附着物、建(构)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被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集团外派人员管理实施方案为规范外派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对象1、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优秀管理干部;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塑性大学生;3、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各类管理人员。

二、外派任务1、筹建新单位开业与经营;2、组建培养一支属地化优秀员工团队;3、聚集品牌商品、开发新项目、倡导星级服务和现代管理理念,实现利润最大化;4、创建具有友谊特
色的优秀企业。

三、外派纪律1、必须贯彻落实集团的经营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2、必须把集团利益放在首位,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体现出友谊人的奉献精神与优良品质;3、必须服从领导,执行决定,严格执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显示出友谊集团的严明纪律;4、必须忠于职守,和谐团结,展现出友谊集团的团队精神。

四、外派管理1、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经营单位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单位总经理批准,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2、外派人员由派往单位负责管理,安排日常工作及生活,并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

并拥有外派人员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

集团中层以上外派干部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总部政工部负责;其他外派人员的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派出单位负责。

3、外派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晋升;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集团的有关规定处理;五、外派待遇1、外派人员按所任职务级别由派出单位支付工资,并享受保险及相关福利。

费用由其派往单位负担。

2、外派人员医疗保险规定:对外派人员因病异地治疗采取市内统筹。

(1)、异地日常门诊治疗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基本医疗费
仍按医保中心规定按月按比例划入个人ic卡账户)。

(2)、异地办理住院(按出差人员办理急诊入院):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医保中心备案;出院后一个月内由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3)、异地住院起付标准:1500元由个人承担,住院费(在统筹基金范畴内用药)由个人承担:30%,其余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3、外派人员生活补助标准:900元/人.月
4、外派人员住房补贴标准:总助以上:1200元/月其它人员:800元/月北京、上海在此基础上增加500元/月,苏州在此基础上增加200元,县级地区下浮200元/月。

六、驻外休假2、具体休假时间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经单位主管经理、总经理批准;经营单位总经理休假需向总部政工部报批。

七、附则1、外派人员休假往返交通费按连友字()第3号关于《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执行;2、外派人员未回本地休假,其家属可前往探亲的,集团可报销其往返交通费1人/次;3、外派人员驻外假,可在回总部办公(开会)时申请,一并休假。

八、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字()第3号《关于外派人员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方案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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