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政策的解读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解读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解读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9年第12期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建设侵权假冒线索智能检测系统、提高维权效率……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对我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全面部署。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侵权赔偿标准低等问题,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政策导向,健全‘大保护’的工作体系,打通‘快保护’的工作链条,构建‘同保护’的国际格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说。
科技创新日新月异,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刚需”、国际贸易的“标配”,也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
随着一系列创新举措的落地实施,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将进一步全面提升。
提高违法成本强化制度约束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2013年至2018年共查处专利侵权假冒案件26.9万件、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0.1万件。
2019年上半年,全国专利、商标行政执法办案实现综合执法,共查处专利侵权假冒案件6529件,查处商标违法案件1.15万件。
与此同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迈出重要步伐。
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商标法,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由修改前的三倍以下提高到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意见》要求,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严格规范证据标准、强化案件执行措施、完善新业态新领域保护制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吴汉东认为,“通过强化制度约束来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加快修改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确保了‘严保护’具有合法性。
”在吳汉东看来,完善新业态新领域保护制度是一大亮点。
“当前我国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宽、松、软等问题。
比如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业态新领域相关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仍不完善,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新的规则,对药品专利保护需要及时跟进等。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5篇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5篇第一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5-2010)》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工作的意见》,实施知识产权带动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与发展,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现就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知识产权带动战略,促进知识产权与科经贸结合1.确立全市知识产权工作重点。
以经济建设和自主创新为中心,以完善知识产权法规、政策体系为基础,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法制环境;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增加知识产权数量和提高知识产权质量为主攻方向,大力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加大投入、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为手段,促进知识产权与科技、经济、贸易的紧密结合;以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加大执法力度为着力点,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2.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与政策研究体系。
紧紧围绕“电煤钨铁种芋红”七大项目体系建设和打造“三基一都”这个重点,利用资源优势,扩大对外开放,大力引进先进实用技术成果,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培育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战 1略与政策研究,提出综合性、全局性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和对策建议,为产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3.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机制和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实行知识产权领导责任制和部门负责制,在企业开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试点,改进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模式。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研发中心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把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作为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4.密切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工作的结合。
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以及科技成果、优秀新产品的鉴定和奖励申报,必须首先进行专利检索,并提交该项目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报告。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号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号2006年4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知识产权局: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规范知识产权的评估行为,使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创新经济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知识产权占有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三)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六)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七)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八)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在于鼓励创新,激发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为创新成果提供有效保护,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
面对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发展需求,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力度知识产权保护首先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基础。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保护力度,建立健全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的衔接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二、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实施需要依靠严格的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仍然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和跨行业性,违法者多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和使用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损害了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维护创新主体的权益,保护良好的创新环境。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国际合作来实现更好的保护。
我国已经和许多国家签署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协议和条约,但在国际合作方面仍有待深入推进。
我们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国际规则,建立更加公平、公正、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共同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四、构建创新生态,激发创新活力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在于激发创新活力,推动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为此,我们要构建一个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支持和鼓励创新主体进行创新活动。
具体而言,可以加大对重点领域的科研项目和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激发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知识产权的良好运行。
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普及和宣传力度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4.07.28•【文号】•【施行日期】2004.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今年整规工作三大重点之一,并要求各部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根据《通知》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于营造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服务于提高社会的诚信、法治水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二、工作原则应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三、主要目标(一)基本遏制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其他恶意专利违法行为。
(二)改善行政执法条件,提高行政执法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年度结案率和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及案件移交的效率。
(三)增强我国政府部门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与纠纷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信誉与政府信用水平。
四、主要内容(一)积极参与全国整规工作领导小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的工作。
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进一步明确专利案件移交标准,联合有关部门、机构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4.25•【文号】国知发保字〔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整合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资源,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二、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一)明确联络机构。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归口负责,分别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的日常联络机构。
双方各确定一名联络人,负责日常沟通联络。
省级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联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
(二)建立会商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参加,相互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重点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加强研究,会商提出对策,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确认共识,并由责任方负责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4.10•【文号】国知办发管字〔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聚焦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主要任务,结合民政部、公安部关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促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有序健康发展通知如下:一、加强监督管理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针对前期推荐到我局、经审核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以下简称“备案联盟”)在以下方面重点加强监督管理:(一)坚持正确发展方向。
备案联盟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建设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在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开展各项工作。
要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在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等方面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要注重公益性质,着眼加快成员内部之间的知识产权成果商业化、产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形成良好的创新文化。
(二)建立健全报告制度。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针对备案联盟建立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和定期总结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备案联盟会员大会换届、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和成员单位变化、重大活动组织等有关信息。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发现备案联盟有组织管理散乱、涉嫌违法乱纪等问题的,要及时配合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取缔并及时向我局报告,撤销备案。
(三)加强日常活动管理。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机构建设和协同合作
1. 组建专门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加大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执行能力。
2. 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两者之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
二、加大合作力度
1.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和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 加强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机构、检察机关等的合作,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加大对跨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加强执法监督和行政司法衔接
1. 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和侦查取证规范,确保执法行为合法规范。
2. 加强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查和监督,确保依法追究侵权犯罪的责任。
四、加大打击力度和惩罚力度
1. 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
2. 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犯罪
的打击力度。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
1. 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法律意识。
2. 鼓励公众举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建立奖励机制,加强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总之,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需要建立协作机制、加大合作力度、加强执法监督和行政司法衔接、加大打击力度和惩罚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等多方面的努力,共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效果。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总体要求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总体要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创新发展、提升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多个方面和层面,需要全面、系统地展开工作。
以下是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要求。
首先,加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力度。
法律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必须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立法的研究和制定,强化对新兴产业和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支撑。
同时,法律的执行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建立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机制,提高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让知识产权保护不再成为“纸牌堆”,而是真正实施起来。
其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深入普及相关知识和意识。
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讲座、专题培训等活动,向社会各界普及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方法,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同时,要加强对企业内部和员工的教育,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培养,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运营能力。
第三,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撑,还需要有效的监管和执法机制。
要严格执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括制假售假、盗版销售、侵权盗用等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市场的监管,整顿市场秩序,打击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进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知识产权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要加强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推动建立起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同时,要加强与国际间知识产权规则的对接,提高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最后,加大惩罚力度,形成震慑。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要依法严格惩处,加大刑事、行政处罚力度。
同时,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力度,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这不仅可以保护知识产权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起到对其他侵权人的震慑作用,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关
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1.加强鉴定机构建设。
应加强国家级、地方级及企业自建鉴定机构的
建设,拓宽鉴定机构的服务范围和领域,提升鉴定专业水平。
2.规范鉴定程序。
制定完善的鉴定规程和标准,规范鉴定程序,确保
鉴定结果公正、科学、客观。
3.加大鉴定技术和设备的投入。
加大对鉴定技术和设备的投入,借助
高科技手段提升鉴定水平,提高鉴定准确度。
4.加强人才培养。
积极开展鉴定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活动,加强知识产
权鉴定专业队伍的建设,提高鉴定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5.加强监管和评价。
强化鉴定工作的监管和评价机制,定期开展鉴定
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考核,完善鉴定管理体制,提高鉴定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11•【字号】京政办发[2001]47号•【施行日期】200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六月十一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近年来,本市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为适应首都改革开放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需要,进一步推进首都经济发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授予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期间内拥有的独占权,并受到保护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知识经济的基础制度,其核心是促进、保护知识和技术的创新。
我国将要加入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竞争的焦点。
首都经济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以知识经济为发展方向。
充分发挥首都智力和创新资源优势是首都经济实现战略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关键。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清当前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努力开创本市知识产权工作新局面。
二、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要把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是促进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进行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主要途径和重要保证。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大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和核心作用突出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力争用5年时间初步形成面向世界、辐射全国的首都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群。
密切跟踪重点技术创新领域和关键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集中力量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和名牌产品,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6.16•【文号】国知发保字〔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请于2020年7月15日前将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报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6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党的十八大以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快速发展,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有效维护了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维权需求更加强烈、更趋多样,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着力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工作机制、工作规范、人才队伍建设和支撑保障,着力完善维权援助制度,提高维权援助服务水平,不断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等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
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等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知发协字[2014]41号【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发布日期】2014.07.15【实施日期】2014.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总局、版权局、中科院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知发协字〔2014〕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教育厅(局、教委)、科技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资委、工商局、版权局,中科院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纲要》,科学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现将《关于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版权局中科院2014年7月15日关于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意见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总体要求,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以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宗旨,坚持规范、协同、主动、高效的原则,突出改进宏观管理、加强市场监管、健全管理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科学管理水平,为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规范管理。
以依法管理为准绳,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健全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市场行为,增强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管理水平。
《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解读
《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解读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22年第04期出台背景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
”“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要求“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健全行政确权、公证存证、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形成各渠道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切实提高维权效率。
”“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知识产权案件查办工作衔接机制。
”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并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立足机构改革后职责要求,在充分吸收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意见》。
重要意义一是传承有益经验。
机构改革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别会同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在打击假冒专利、假冒注册商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
《意见》对有益经验做法进行了充分吸收,确保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
二是适应形势发展。
机构改革后,为适应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统一管理新形势、新要求,《意见》积极回应地方执法保护需求,从会商机制、线索通报、信息共享、专业支撑、法律研究、业务培训、宣传教育、国际交流、奖惩机制等九方面就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作出具体规定,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與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服务科技创新、科技自立自强。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被重视。
鉴定知识产权重要性日益凸显,为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确保知识产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也就应运而生。
一、强化制度建设,完善鉴定管理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首先要从体制机制建设入手,完善鉴定管理制度。
要加强对知识产权鉴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的研究和制定,建立一套规范化、标准化的鉴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并加强鉴定人员的培训,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
二、严格审查鉴定申请,确保鉴定质量加强鉴定申请的管理,是提高鉴定质量的关键。
要设立严格的鉴定申请审查制度,加强申请材料的审核,确保鉴定申请符合相关法规、政策和规范,鉴定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确保鉴定机构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鉴定工作。
三、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加强鉴定工作的根本目的。
鉴定工作要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的前提下进行。
要加强鉴定结果的搜索和管理,对鉴定结果的实用性和有效性进行充分考虑,确保鉴定结果不被用于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行为,不得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失。
四、推进鉴定工作的国际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越来越重要。
加强鉴定工作的国际化合作,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对于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要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其它国际组织的鉴定活动,与外国鉴定机构建立联系和友好合作,充分利用国际鉴定机构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提高国际鉴定的参与度和影响力。
综上所述,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是一个复杂而又严谨的过程,需要有关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够积极出台各种政策和措施,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促进知识产权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五、建设跨学科、跨领域的鉴定团队鉴定知识产权需要一支高素质的鉴定团队,具有跨学科、跨领域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
要加强知识产权鉴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合理的鉴定人才培养、评价和使用机制,加强知识产权鉴定人才的国际交流和合作,不断推动鉴定人才队伍建设的专门化、规范化和综合化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8.01.25•【文号】•【施行日期】2008.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推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更好地为各级党政机关服务,为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正处在重要的发展阶段。
知识产权在国家经济和科技工作中的作用日益提升,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将全面展开,知识产权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同时,由发达国家推动的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趋势不断发展,我国面临的知识产权国际竞争越来越激烈,知识产权事业面临严峻挑战。
机遇与挑战并存,这既为知识产权政务信息工作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也对政务信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在国家及地方各级知识产权局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大进展,信息报送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被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采用的信息也不断增加。
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视不够;政务信息工作机制不够完善,信息渠道不够流畅,时效性、针对性和典型性不够强;零散信息多,综合信息少,介绍面上情况的信息多,深入调研分析的信息少;政务信息工作队伍力量比较薄弱。
政务信息工作的现状与当前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适应新形势下各级党政机关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政务信息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尽快建立一个反应灵敏、采集准确、传递及时的知识产权政务信息工作机制,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地方党政领导机关反映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提供重要信息和决策参考。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摘要】知识产权鉴定工作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性工作。
在新环境下,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务必结合知识产权交易业务,以及相关技术和资源,不断完善知识产权鉴定体系和流程,实现知识产权鉴定的便捷、快捷、合理,有效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开展有力的支持。
一、知识产权鉴定工作应重视技术多样性1、加强技术多样性研究。
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应结合登记流程,开展技术多样性调研,探索使用多样性技术的可能性。
2、探索跨界研究方法。
结合多学科、多学科的研究方法,深入探索如何在不同的技术成果之间建立衔接,如何衔接技术与经济和法律。
3、深入构建学科结构。
科学上应建立适合知识产权鉴定的学科架构,通过跨界学科的研究,研究各学科之间的关系和联系,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鉴定工作技术多样性的实现。
二、加强知识产权鉴定体系和流程建设1、细化鉴定流程。
完善各类知识产权鉴定流程,使之更加便捷、快捷、合理,规范鉴定项目落实和处理方式,实现全程透明,保证知识产权鉴定准确有效。
2、高效实施鉴定服务。
高效完善推行知识产权鉴定服务体系,深入挖掘并完善知识产权鉴定项目的质量与效率,提升鉴定过程的服务水平,确保客户知识产权更便捷有效的保护。
3、建立鉴定资料库。
建立知识产权鉴定的资料库,运用数据库工具,以及现代化的计算机科学处理,整理有关资料,系统记录,实现鉴定资料库的建设,有力支持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进行。
三、持续推进知识产权鉴定工作1、结合知识产权交易业务。
按照知识产权交易业务的要求,做到知识产权交易及其鉴定项目的有机衔接,形成统一的服务体系,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更有力的保障服务。
2、实现技术和资源联动。
强化技术和资源的衔接,以技术和资源联动为着力点,结合现有科技信息技术资源,深入分析和评估技术,重点提升鉴定工作技术识别与处理能力。
3、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制度、规定,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权益。
《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6.1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政策解读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当前,随着我国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知识产权在国家发展战略全局中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表重要讲话,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李克强总理指出,知识产权是创新型经济发展的基础,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既是国家“放管服”改革总体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激发发展内生动力的有力支撑。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围绕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目标任务,着眼服务国家改革发展大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意见》,坚持自我加压、加大改革力度、创新改革举措,在压缩审查周期、拓展服务渠道、推动基础数据开放、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和专利非正常申请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为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持。
但面对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社会多元化需求以及日趋复杂的国际环境,知识产权工作仍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如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频发,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专利审查、商标注册周期有待进一步压缩,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创新,持之以恒深化改革,以促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持续提高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的满意度、获得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响应创新发展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满意度,推动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在国务院办公厅职能转变办的支持下,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制定了《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并经4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更高层面、更大力度上推动形成多部门有机协同、与地方政府有效联动的工作格局,推动形成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合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8.04.2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为了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制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的指示和部署,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的精神,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中,要坚持什么工作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中切实把握和贯彻“敢于创新,加强协作;积极保护,加大力度”的工作原则。
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充分行使职能,敢于创新,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协作性。
要根据各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发生规律,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力度,积极保护知识产权,切实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成效。
三、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采取哪些措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推进建立知识产权援助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执法责任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执法考评奖励机制,完善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完善执法保护信息公开交流机制,推进各项能力与制度建设。
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依照《指导意见》的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随后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印发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了《“雷雨”、“天网”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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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
接的意见》政策的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2.11.29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文件出台的背景、内容,更好发挥政策作用,现就《意见》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覆盖领域广、涉及方面多,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知识产权鉴定是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重要环节,能为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机关办案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信息通讯、生物医学等尖端、前沿技术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多。
知识产权鉴
定在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技术事实认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鉴定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都对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
二、总体要求
《意见》强调,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动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体系,提升知识产权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充分发挥鉴定在执法和司法中的积极作用,深化知识产权管理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中的合作,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十条。
(一)第一条是关于知识产权鉴定的定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并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
正)关于司法鉴定的定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本条将知识产权鉴定定义为:知识产权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中的专业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第二条是关于知识产权鉴定涉及的具体领域。
考虑到部门职责和知识产权主要领域案件特点,明确知识产权鉴定主要用于解决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争议中的专业性技术问题。
其中,“各类知识产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客体。
(三)第三条是关于知识产权鉴定意见的性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鉴定意见的相关规定,明确知识产权鉴定意见经查证属实,程序合法,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四)第四至八条是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相关机制,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协商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加强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共同推动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强化行业自律等内容。
其中,第七条中重点提出构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遴选荐用机制,建立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将通过贯彻知识产权鉴定标准的鉴定机构纳入名录库并予以公开,供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调解组织等选择使用。
开展知识产权鉴定机
构互荐共享工作,建立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从业情况的互相反馈机制,共同推进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其中,第八条重点提出行业自律和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
强调引导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自律管理,建立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制度,完善行业激励惩戒机制。
对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不出庭作证、故意作虚假鉴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知识产权鉴定人、鉴定机构,相关部门可实施联合惩戒。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第九条规定《意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六)第十条规定《意见》自发布之日即2022年11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