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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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申请书

宣告死亡申请书

随着社会在进步,我们会经常使用申请书,正确运用申请书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写申请书时理由总是不够充分?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宣告死亡申请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宣告死亡申请书1

申请人:xxx(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xxx(死亡人姓名)死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原住址),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系xxx(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系,因其xxxx(写明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xxx为死亡。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签名或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宣告死亡申请书2

申请人:xxx(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xxx(死亡人姓名)死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原住址)申请人x

xx与被申请人xxx系xxx(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

关系,因其xxxx(写明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xxx为死亡。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签名或者盖章)

20xx年x月x日

宣告死亡申请书3

申请人:________,汉族,出生于19____年____月____日,家住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由:

请求人民法院宣告________死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王志安,男,汉族,出生于19____年____月____日,家住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出走,经各方寻找都杳

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________为死亡。

此致

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二0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宣告死亡相关法律知识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官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与生理死亡不同的是,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宣告死亡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生者的利益——包括配偶的再婚权、继承人的继承权、债权人的受偿权等。由于宣告死亡要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法律对此慎之又慎。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要比宣告失踪条件严格得多。

一、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与宣告失踪一样,须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而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对此期间,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了两类:普通期间的时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

等,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须以诉为之,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4、25条的解释,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第一顺序为配偶,如无配偶的,下一个顺序递增为第一顺序,余以此类推;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于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主要是为了优先保护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伦理利益和情感利益。申请人的顺序效力是,有在先顺序时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人权利平等。

4.由法院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二、宣告死亡的效力

从形式上说,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但从生活层面说,宣告死亡毕竟是法律的推定,与事实不一定就完全相符,在法律效果上应该有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据此,权威的民法学说认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在空间上仅及于被宣

告死亡人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亦即若其实际未死亡,在其他地区活着,民事权利能力仍不消灭,而且民事活动也不受影响。而在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宣告死亡的效果等同于生理死亡,婚姻、监护等身份关系终止,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1.死亡宣告撤销的概念。死亡宣告的撤销是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销制度,既着眼于本人及其亲属利益,又兼顾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死亡宣告撤销后,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完全回复原状。

2.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要件。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要件有三项:有被宣告死亡人存活的事实;有本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死亡申请人范围相同,只是不受顺序限制;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3.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是有溯及力的,但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对溯及力做了限制。(1)在人身关系方面。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即使再婚后离婚的,婚姻关系也不当然恢复;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2)在财产关系方面。因宣告死亡而继承、受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遗产者,均应返还;返还原则应是原物及孳息;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则免除原物返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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