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驳回诉讼请求
合伙(纠纷)答辩状
合伙(纠纷)答辩状尊敬的法院:我是被告方的一名合伙人,接到原告方的起诉书后,我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表示不认同。
现就本案事实、理由及证据,在此作出答辩。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案纠纷的背景是我和原告方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合伙过程中,原告方违反了协议的规定,导致合伙关系破裂,并提起了本案的诉讼。
本案争议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方未按协议约定投资协议规定,我方出资60%的资金,原告方出资40%的资金,双方合伙经营。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原告方没有按时、按量投入资金,导致我们合伙事业的推进困难。
虽然后来原告方逐步补足了资金,但其行动已经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不利影响。
2. 原告方私自取款在合伙期间,原告方未经我方同意擅自取款,危及了项目的正常运营。
此外,原告方还委托其亲戚朋友向项目借款,使得项目负担加重,我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失。
3. 原告方违反保密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密规定,但原告方在合作期间透露了关键信息给非法竞争对手,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商业利益。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1. 原告方因违反协议要求而产生的损失并非由我方承担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各自出资,平分利润。
然而,原告方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投资,反倒是我们方一直在承担更多的风险和压力。
由于原告方的投资不足,我们不得不寻求其他的合作方,并分摊其已出资的部分风险。
原告方不能要求我们在原本不承担的情况下承担额外的损失。
2. 原告方违反了保密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协议中规定,合作期间原告方不得泄露关键商业机密。
然而,原告方在合作期间向非法竞争对手透露了关键信息,给我们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原告方的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原告方私自取款,已经违反了约定在合作期间,原告方私自取款,且未经我方授权,这已经构成了违约。
即便后续款项被原告方返还,这种行为也已经损害了协议的约定。
事实上,从原告方的行为来看,其已经存在一定的不诚信倾向,其所主张的利益也应受到限制。
有关合伙(纠纷)答辩状范本新整理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有关合伙(纠纷)答辩状范本新整理版尊敬的法庭大法官: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就本案合伙纠纷一事,提交以下答辩状。
首先,我们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
原告方所主张的违约和损害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合伙关系受合伙协议约束,只有合伙协议明确规定的事项才能作为违约的依据。
然而,在本案中,合伙协议并没有规定原告主张的违约行为,因此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我们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提出反驳。
原告方主张我们违反了合伙协议,并给他们造成了损失。
然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我们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没有违反协议的规定。
我方已按时缴纳了合伙资金,并按照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进行了利润分配。
而且,我们还积极参与了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为其发展壮大提供了很多有效建议和措施。
原告方所主张的损失并非由我方行为造成,而是由其他无关因素所致。
第三,我们认为原告方的主张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双方在合伙期间应该保持互信和诚实的态度,共同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努力。
然而,原告方不仅没有遵守这一原则,还故意隐瞒了一些与合伙企业相关的重要信息,导致了企业损失和合伙关系恶化。
我们认为原告方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并不值得法庭给予保护。
最后,我们要求法庭依法判决本案。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我方没有违约,也没有给原告方造成损失。
同时,我们希望法庭能全面审查原告方的行为,并依法判决原告方在本案中的不当行为。
我们坚信法律会还原事实,并公正地裁决本案。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特此答辩。
被告方代理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执行回转案例
执行回转案例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因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将已经执行的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制度。
以下是一个执行回转的案例:2017年,夏某某与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东兴区法院一审和内江市中院二审,判决刘某某限期向夏某某支付款项151773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拒不支付,夏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刘某某向夏某某一次性支付157150元,双方的权利义务终结,刘某某依约履行完毕相应义务。
后刘某某不服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指令内江市中院再审。
内江市中院经过再审,判决撤销原东兴区法院和内江市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并驳回夏某某的诉讼请求。
2022年3月23日,刘某某向东兴区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要求夏某某返还款项及利息158650元。
执行过程中,东兴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夏某某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等进行查控。
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沟通协商,夏某某认为再审判决错误,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并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案件监督。
2022年11月中旬,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驳回夏某某的请求。
东兴区法院恢复案件执行,多次向夏某某分析抗拒执行的利弊,夏某某仍不履行相应义务。
东兴区法院遂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夏某某拘留15天。
在等待送往拘留所前进行体检时,夏某某迫于法律的威慑,主动联系家人支付3万元,并请求延期履行。
执行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制定限期还款计划,东兴区法院解除对夏某某的拘留措施。
3月初,夏某某依约向刘某某支付了剩余款项,该案执行完毕。
合伙纠纷上诉状
合伙纠纷上诉状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方的代理律师,特此向贵庭递交上诉状,就合伙纠纷一案,请求贵庭对原判作出重新审理。
一、案情回顾原告方A先生与被告方B先生于2018年4月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共同经营一家餐饮店。
根据合伙协议,双方应共同承担投资、经营和利润分配等事项。
然而,在合作初期,原告方发现被告方未按照约定投入足够的资金,且经营决策不当,导致企业亏损严重。
鉴于被告方的违约行为,原告方提出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返还投资款项。
然而,被告方却以种种借口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双方产生了合伙纠纷。
二、一审判决的不当之处在合伙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方应当返还原告方的投资款项,并且驳回了被告方提出的反诉请求。
然而,我方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不当之处:1. 证据不全:在一审过程中,我方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被告方未按照约定投入足够的资金,且未尽到合伙人义务。
然而,法院未充分考虑这些证据,导致判决结果不公平。
2. 亏损责任划分不明确:根据合伙协议,双方应共同承担经营亏损。
然而,一审判决未对亏损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导致原告方承担了不应该由其承担的亏损。
3. 反诉请求未得到审理:被告方在一审中提出了反诉请求,要求原告方赔偿其名誉损失。
然而,法院未对该请求进行审理,导致被告方的权益未得到保障。
判决。
三、请求重新审理的理由1. 违约行为事实清楚: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可以清楚地证明被告方未按照约定投入足够的资金,且未尽到合伙人义务。
这些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企业的亏损,损害了我方的权益。
2. 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协议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告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反诉请求的合理性:被告方的反诉请求并非无理要求,其声誉受到了损害,应当得到审理和保护。
基于上述理由,我方请求贵庭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四、诉讼请求1. 撤销一审判决:基于一审判决存在的不当之处,请求贵庭撤销一审判决。
合伙纠纷答辩状范本
合伙纠纷答辩状范本
答辩状
被告:[被告姓名]
原告:[原告姓名]
尊敬的法院:
您好!在收到原告提起的合伙纠纷诉讼请求后,我作为被告,对原告的指控予以驳斥,并在此作出如下答辩:
一、关于合伙事实
1.合伙成立
根据我与原告之间的口头协议,我们于[合伙成立日期]共同成立了合伙企业,合伙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合伙事项]。
2.权益份额
根据合伙协议,我们约定了各自的权益份额,我在合伙企业中占据了[被告权益份额],而原告则占据了[原告权益份额]。
3.合伙期限
根据合伙协议,我们约定了合伙的期限为[合伙期限]。
二、关于合伙纠纷
1.原告违约行为
在合伙期间,原告以自身利益为考虑,在合伙企业中进行了一系列违背合伙协议的行为,包括:
(1)私自挪用合伙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消费;
(2)擅自处置合伙企业财产;
(3)未经我同意,单方面签订了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合同。
2.我方合法维权行为
针对原告的违约行为,我曾多次向原告提出协商,希望解决合伙纠纷的问题,并恢复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
可是,原告对我的提议置之不理,拒绝与我进行合理的沟通与协商。
三、关于答辩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我对原告提起的合伙纠纷诉讼请求提出如下答辩请求:
1.请求法院认定原告存在违约行为,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对被告的权益份额进行调整。
2.请求法院要求原告返还合伙企业中私自挪用的金额,并赔偿我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
敬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被告姓名]日期:[答辩日期]。
玉散·麦麦提与王多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伙财产未结算,诉讼时效不适用)
玉散·麦麦提与王多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新疆昌吉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新2328民初193号原告:玉散·麦麦提,男,维吾尔族,1958年10月11日出生。
被告:王多新,男,汉族,1965年6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德鑫,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玉散·麦麦提诉被告王多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玉散·麦麦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振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玉散·麦麦提,被告王多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鑫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玉散·麦麦提诉称:2006年我委托被告王多新去蒙古国购买羊皮。
被告王多新先后4次从我处拿现金191200元,并向我出具领条4张。
至今未收到货物,经多次催要未果。
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191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多新辩称: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本案已经远远超过两年的时间;2、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之间是合伙关系,当时共有四人合伙去外蒙古做皮毛生意,钱不是被告借的,而是从原告处支取的购买皮毛的资金,是正常的经营行为,不是债权债务关系。
在合伙期间因为市场原因导致生意失败,合伙人均应当承担各自损失。
因此,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玉散·麦麦提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下列证据:领条4张。
证明被告从原告处拿走191200元现金用于购买羊皮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款是四个合伙人共同的货款,而不是个人债权债务。
庭审中原告对合伙做羊皮生意的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被告系合伙关系及被告从原告处领走1912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6年原告玉散·麦麦提、被告王多新、案外人王东亚、杨建桥四人合伙做羊皮生意。
合伙协议纠纷答辩状
合伙协议纠纷答辩状尊敬的法官:首先,我代表被告一方,就原告的诉称进行详细阐述并提出答辩意见,特向法庭提交本答辩状,望法庭予以审慎考虑。
一、关于合伙协议纠纷的背景被告与原告双方曾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合伙协议》,双方约定共同投资经营一家餐饮连锁店,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然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分歧,导致当前的纠纷。
接下来,我将分别就原告的主张逐一进行辩驳。
二、对于原告主张一的回应:违规操作原告声称被告方进行了违规操作,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
但我方对此予以否认。
在未经得到任何明确的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原告对被告的指控仅仅是主观猜测,并不能成立。
同时,根据合伙协议,双方应当共同承担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因此在失败的经营中遭受损失并不能单方面归咎于被告。
三、对于原告主张二的回应:款项分配争议原告声称被告违反协议约定,未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给原告,我方对此提出异议。
首先,我方任何涉及分配利润的行为均遵循合伙协议的规定,并未存在任何违规操作。
其次,双方在协议中并未约定具体的分配方式,因此不能将分配利润的争议单方面归咎于被告一方。
四、对于原告主张三的回应:解除合伙协议原告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并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遣散联营资产等。
然而,我方认为合伙协议仍然有效并且应当继续履行。
双方在签署协议时期望通过合作共同获利,而非解散合作关系。
因此,原告的解除合伙请求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同时我方也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详细回应和辩论。
我们再次强调,双方在签署合伙协议时并未约定违规操作、利润分配和解除合伙的具体条件及其后果。
因此,法庭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进行判断,并合理解决双方的纠纷。
被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合伙关系的继续有效,并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
被告:XXX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合伙企业纠纷案例: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合伙份额出让方没有“反悔权”
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合伙份额出让方没有“反悔权”阅读提示前面我们在分析(2014)民抗字第17号判决中,对于合伙中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人份额,其他合伙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进行了分析。
可以看出,《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赋予合伙人优先购买权,其构造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如出一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允许股份出让人“反悔”,那么合伙份额转让中出让方是否能够反悔呢?本篇我们将再度结合(2014)民抗字第17号这篇典型案例,对合伙份额中出让方是否有“反悔权”进行进一步分析。
裁判要旨在优先购买权人依法向出售财产份额的合伙人作出行使优先购买权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便在其与出售人之间形成了以同样价格买卖财产份额的合同关系,出让方应当履行该合同,不能反悔拒绝出让财产份额。
案情简介1. 2003年12月24日,王某、王某平与曲某宝、王某章、赵某田、姜某明、魏某青、金某(以下简称曲某宝等六人)签订合伙协议开办某禹煤矿。
2. 2008年7月23日,在王某、王某平不知情的情况下,曲某宝等六人签订内部转让协议:曲某宝、赵某田、姜某明、魏某青、金某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王某章,转让总价款875万元。
同样在王某、王某平不知情的情况下,曲某宝等六人并未按照该协议实际履行,而是将六名合伙人的全部财产份额以每人175万元,总计14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合伙人之外的赵某光。
3. 2008年7月26日,王某、王某平得知情况后与曲某宝等六人召开合伙人会议,表示不同意将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售给赵某光,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曲某宝等六人的财产份额,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4. 2008年7月27日,曲某宝等六人各自获得转让款175万元。
5. 2008年8月12日,王某、王某平向双鸭山中院起诉,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二人有优先购买权。
经历两审,2009年12月21日,黑龙江高院二审判决支持二人诉讼请求。
合伙协议判决书,未清算,驳回
合伙协议判决书,未清算,驳回篇一:吴小梅与张建祥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律伴()法律服务平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XX)深中法民终字第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祥。
委托代理人王为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小梅。
委托代理人颜飞龙,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建祥因与被上诉人吴小梅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XX)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建祥于XX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建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建祥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张建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辉辉代理审判员陈俊松代理审判员唐国林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易静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篇二:未签书面协议时合伙人退伙的处理连江法院:论未签书面协议时合伙人退伙的处理XX-10-27 15:37:49【要点提示】个人合伙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合伙人提出退伙,原则上应准许,并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
【案情】原告郑某钗,男,193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
被告谢某运,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
被告熊某桃,男,193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
XX年,原告郑某钗和被告谢某运、熊某桃对合伙成立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三人各自出资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即按照2:2:1比例出资。
XX年11月14日,原告将其投资款20万元交给被告谢某运保管,被告谢某运出具收条一份交原告执存;但被告谢某运和熊某桃均未出资。
XX年11月2日,原告和被告谢某运出面承租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49号先施大厦月座6C的房屋一套作为办公联络地点使用,租赁期至XX年11月2日止。
合伙企业纠纷案例: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阅读提示《公司法》中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对更加重视人合性的合伙企业来说,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份额是否也受类似限制?对此,《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限制程度同有限公司相比,乃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本节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对合伙企业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进行分析。
此外,个人合伙中无类似法律规定,实践中产生纠纷时法院如何裁判?本节延伸阅读部分将结合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裁判要旨在合伙协议未就优先购买权做出约定时,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企业份额,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案情简介1. 2003年12月24日,王某、王某平与曲某宝、王某章、赵某田、姜某明、魏某青、金某(以下简称曲某宝等六人)签订合伙开办宝清县某禹煤矿(以下简称某禹煤矿)协议。
并于2005年12月28日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2. 2008年7月23日,在王某、王某平不知情的情况下,曲某宝等六人签订内部转让协议将曲某宝、赵某田、姜某明、魏某青、金某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王某章。
后曲某宝等六人并未照协议实际履行,而是将六名合伙人的全部财产份额以每人175万元出售给非合伙人赵某光。
3. 王某、王某平知情后不同意将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售给赵某光,愿以同等条件购买曲某宝等六人的财产份额,但未能与其达成一致意见。
4. 2010年2月1日,王某、王某平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以每人175万元的价格受让曲某宝等六人的合伙企业份额,并要求赵某光从某禹煤矿迁出。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解散应当进行清算--朱某某、李某等与彭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解散应当进行清算--朱某某、李某等与彭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合伙协议纠纷】合伙解散应当进行清算--朱某某、李某等与彭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例一原告:朱某某,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x。
原告:李某,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X。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X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阳,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英,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某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倪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该公司职工,住x。
案件事实:2016年6月22日,原告朱某某、李某(乙方)与被告彭某某(甲方)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合伙人根据相关规定组建合伙,全体合伙人共同投资并经营大连某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在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临港博迈科场地内的所有业务,共同参与大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
主要经营场所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场地。
出资比例:投资期内,乙方一次性出资金额为壹佰万元整,经营期内其余一切投资及后续投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占股比例:依据股权购买合作协议书为基础,乙方出资占有公司所有股权的40%,甲方占有公司股权的60%。
出资方式:经营期内,所有合伙人出资一次性到位,甲方与原股东彭华保于2016年5月23日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作废,由乙方全权接手。
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实际出资比例和当前的财务状况,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实际出资比例和退伙人的实际占股比例来结算退股,当出资比例和占股比例无变动时,同时按本协议书股份比例承担相应债务。
合伙事务由双方合伙人共同参与管理。
退伙时应按本协议退伙规定进行清算。
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如下:(1)清偿合伙债务;(2)结清未付工资;(3)返还退伙人出资;(4)分配实时盈余。
合伙纠纷裁判案例: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全面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全面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阅读提示执行事务合伙人之于合伙,如同法定代表人之于公司,《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在公司担保等领域有效地影响着交易相对人,《合伙企业法》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的限制能发挥相同的效果吗?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外观如何限定呢?本节通过贵州高院的一则案例引出话题并进行分析。
裁判要旨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过程中,其对外行为的法律效力及于全体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限制,不属于交易相对人应审查的内容。
案情简介1. 2000年,马某祥与王某生签订《煤矿合作协议书》,整合各自拥有的A煤矿1号井和原B煤矿,整合后的合伙企业名称为B煤矿,合伙人为王某生和马某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某生。
2. 2007年4月,王某生与辛某平签订《兼并协议书》,由辛某平整体兼并B煤矿的所有资产和资源。
工商局核准B煤矿企业名称变更为C煤矿,为个人独资企业,并向辛某平颁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3. 2013年4月,马某祥以辛某平构成侵权为由,诉至南明区法院,请求判令辛某平赔偿其经济损失22590000元。
一审南明区法院认为《兼并协议书》合法有效,辛某平不构成侵权,驳回马某祥诉讼请求。
马某祥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贵阳中院支持一审裁判理由,维持原判。
4. 马某祥仍不服,向贵州高院申请再审,贵州高院认为王某生对外行为的法律效力及于全体合伙人,辛某平不构成侵权,驳回马某祥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辛某平在签订《兼并协议书》时是否为善意。
如果辛某平在签订《兼并协议书》时是非善意的,那么其对马某祥的损失存在过错,即构成侵权。
对此,马某祥认为《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和“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王某生整体转让B煤矿的所有资产和资源是转让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应经过马某祥的同意,在没有马某祥同意的情况下,辛某平与王某生签订《兼并协议书》,属于非善意,其对马某祥所受损失存在过错,构成侵权。
合伙协议纠纷成功案例
合伙协议纠纷成功案例律师观点分析⼀、案情概要。
被告于2018年上半年开始租⽤江门市蓬江区的⼀间铺位经营⽔果店,后原告与被告达成合伙⼝头协议,被告同意原告⼊伙,原告⽀付了被告合伙费⽤两万元,合伙期间,原告有参与分红。
期后,因经营不善,双⽅停⽌合伙经营,被告遂与铺位业主解除了租赁合同,并对合伙财产进⾏了清算,将清算结余款项按照股份⽐例⽀付给了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应当返还其投资款项,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于法⽆据,双⽅协商不成,原告起诉⾄江门市蓬江区⼈民法院,被告收到原告的应诉资料后,委托了本⼈代理答辩事宜,法院最终⽀持我⽅答辩意见,驳回了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答辩意见。
1、“投资有风险,⼊市需谨慎”,世上就没有稳赚不赔的买卖,作为投资者,就要有投资亏损的⼼⾥准备,在原告⼊伙前,被告已经营了合伙项⽬⼀段时间,店铺内的设备、装修都是被告投资购置,原告⽀付被告投资款相当于合伙成本的投⼊,正是基于原告的合伙成本的投⼊,其才能取得合伙分红的权利。
所以,⽆论原告的投资是赚的盆满钵满,还是亏的⾎本⽆归,甚⾄还要再往合伙项⽬中倒贴钱,都是正常的。
因此,原告在双⽅散货后,要求被告返还其投资款,明显于法⽆据,且不符合⽇常⽣活逻辑。
2、本案中,原告在合伙期间取得的分红数额已经远超过投资款,并且,双⽅散伙后,被告对合伙期间的收⽀进⾏了清算,卖掉了店铺的设置,在扣除房租、⽔电费、押⾦等费⽤后,将剩余的钱⽀付给了原告,所以,原告的投资不但没有亏本,反正是盈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在情理上也说不通?民法讲究的是权利义务对等,没有可能享受权利的同时,不承担义务。
3、双⽅对于散伙清算已经达成了⼀致意见,并⾮原告所述未经其同意,对于这⼀事实,有原告⾃⼰的微信朋友圈发布转租⼴告、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证⼈证⾔等证据证实,且原告授权了他⼈收取了清算结余款项,以上事实都可以证实双⽅就散伙清算达成⼀致意见。
三、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交付被告的合伙款,应视为合伙投⼊成本,同时原告获得了经营项⽬部分的经营权益,⼆⼈已经开始经营合作,因此,⼆⼈退货结束经营项⽬后,只应对现有剩余财产和收益进⾏清算分配。
合伙未清算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合伙未清算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合伙未清算是指合伙关系解散后,合伙人还未完成清算工作,即合伙人之间尚有未解决的财产纠纷或权益分配问题。
当发生合伙未清算的情况时,其中一方合伙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介入解决纠纷。
然而,有时法院在审理合伙未清算案件时,可能会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合伙未清算的诉讼请求,通常是因为以下几个原因:1. 不符合法定条件:合伙未清算的诉讼请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例如合伙关系已经解散、合伙协议约定了清算程序等。
如果合伙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合伙关系已经解散,或者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清算程序,法院可能会驳回诉讼请求。
2. 诉讼请求不明确:合伙未清算案件中,合伙人通常会提出一系列的诉讼请求,例如要求分配合伙财产、要求支付未清算份额等。
如果合伙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或者不具体,无法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内容,法院可能会驳回诉讼请求。
3. 证据不足:在合伙未清算案件中,合伙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如果合伙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或要求,法院可能会驳回诉讼请求。
4. 诉讼请求与合伙协议约定不符:合伙关系通常由合伙协议来约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如果合伙人的诉讼请求与合伙协议的约定不符,法院可能会驳回诉讼请求。
例如,合伙协议约定由特定的机构或仲裁机构来解决纠纷,而合伙人却选择将纠纷提交给法院处理。
5. 诉讼请求过期:根据法律规定,合伙未清算的诉讼请求通常有一定的时效性要求。
如果合伙人未能在规定的时效内提起诉讼,法院可能会驳回诉讼请求。
合伙未清算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可能是因为不符合法定条件、诉讼请求不明确、证据不足、与合伙协议约定不符或者诉讼请求过期等原因。
合伙人在提起合伙未清算的诉讼请求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明确的诉讼请求,以增加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同时,合伙人也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合伙未清算纠纷,例如协商、调解或仲裁等。
最终目的是实现合伙关系的解决,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未经清算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未经清算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如何处理原、被告于2007年7⽉合伙投资采矿,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原、被告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
在合伙经营期间,原、被告均实际进⾏了投资和管理;但在个⼈合伙⽐较松散的情况下,出现了由被告⼀⼈掌握全部合伙收⼊,以及合伙开⽀项⽬均在被告的⽀配下进⾏,⼤部分开⽀票据在被告⼿⾥的情况,并且相当⼀部分票据均是⼿⼯填写的⽩条凭证。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原告申请进⾏了财产保全,查封了原、被告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内部对部分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的认识和处理存在不同意见,后提交审委会进⾏讨论,虽然形成了多数意见,但依然存在较⼤争议。
⼀是对未经合伙清算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法院是否应予⽴案受理;若已经受理,应当如何对待在审判实践当中,确实存在相当⼀部分的民事案件,由于⼀⽅当事⼈(作为被告)不配合,认为帐⽬和财产均在⾃⼰⼿中⽽不主动配合进⾏帐⽬清算,⽽另⼀⽅当事⼈(作为原告)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合伙帐⽬明晰,事实清楚,直接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付合伙利润,分割合伙共有的财产。
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因为双⽅对合伙开⽀帐⽬存在较⼤争议,导致合伙开⽀帐⽬与合伙盈余⽆法查清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有⼀部分意见主张,因为合伙未进⾏清算,帐⽬⽆法查清,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另有⼀部分意见认为,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原本就是希望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合伙盈余财产和帐⽬进⾏审查,然后再进⾏债权债务以及盈余分配,既然当事⼈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法院主持合伙清算,那么以合伙未清算为由直接在审查⽴案阶段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在审理过程中因为双⽅当事⼈对合伙帐⽬的意见不能达成⼀致,⽽以合伙未进⾏清算、证据不⾜,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利于保障合伙⼀⽅当事⼈的合法财产权益。
倘若⼀⽅当事⼈仅仅因为疏于参加管理,或者在最初原本⽐较信任的情况下未严格执⾏财务管理的制度,⽽另⼀⽅当事⼈早有预谋的恶意侵占对⽅的合伙财产,故意销毁或者遗失合伙帐⽬材料或者⼲脆把账⽬搞乱、拒不交出合伙帐⽬,那么将导致⼀⽅当事⼈完全处于任⼈宰割的地位,所付出的代价也未免太⼤。
合伙协议纠纷答辩状范本
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方在此就原告提出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
首先,我方对原告的起诉表示遗憾,因为双方本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然而,既然原告选择了诉讼途径,我方将积极配合法院审理,并依法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原告所述的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到,双方在合伙期间存在纠纷,主要涉及合伙账目的清算、投资款的退还以及利润分配等方面。
我方认为,原告所诉事实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首先,双方在合伙期间一直保持着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并未出现原告所述的严重纠纷。
其次,关于合伙账目的清算,我方一直积极主张进行清算,但原告多次拒绝配合。
至于投资款的退还和利润分配,我方认为应严格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而非原告所述的单方面决定。
二、关于合伙协议的效力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到,合伙协议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我方认为,合伙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双方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合伙协议应当得到履行。
三、关于纠纷的解决我方一直主张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但原告多次拒绝协商。
在此,我方再次呼吁原告返回谈判桌,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共同解决纠纷。
如果原告坚持诉讼,我方将全力以赴,依法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诉讼请求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了多项诉讼请求,包括解除合伙关系、赔偿损失、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等。
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双方合伙关系尚未到期,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合伙关系。
其次,原告所提出的损失赔偿没有充分证据支持。
最后,关于投资款的退还及利息,我方认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
综上,我方在此坚决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同时,我方也将积极寻求与原告的和解,以便共同解决纠纷。
在此,我方感谢法院对此案的审理,期待法院公正、公平地处理本案。
此致敬礼!被告:(签名)日期:年月日。
合伙协议纠纷答辩范本
答辩人:×××被答辩人:×××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1. 被答辩人主张双方是合伙法律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关系的成立应以实际履行合伙协议为前提。
而被答辩人未能证明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伙协议,故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2. 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然而,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答辩人已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了出资义务。
被答辩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答辩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故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3. 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未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
但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答辩人作为合伙人,享有参与合伙事务管理的权利。
而被答辩人未能证明答辩人未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故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二、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提出异议1.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合伙债务。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被答辩人未能证明答辩人未履行连带责任,故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因其未履行出资义务而造成的损失。
然而,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答辩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被答辩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答辩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其损失,故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三、答辩人的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2. 请求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答辩人的证据1. 《合伙协议》: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2. 出资证明:证明答辩人已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3. 合伙事务管理证明:证明答辩人已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4. 其他证据:证明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被答辩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陈康与被告韩永军、张安军、郑朝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doc
原告陈康与被告韩永军、张安军、郑朝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原告陈康,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湖北省妇幼保健院职工,住武汉市武昌区东湖南路7-52-4号。
被告韩永军,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紫阳路24号附406,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桂子山庄106号。
委托代理人卢胜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安军,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武汉公交集团司机,住武汉市洪山区前庄村122号。
被告郑朝阳,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自由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水院宿舍118-34号。
原告陈康与被告韩永军、张安军、郑朝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晓敏独任审判,于2004年1 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同年3月4日本院决定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根据被告韩永军提出的申请,本院于2004年3月29日追加被告张安军、郑朝阳参加诉讼,依法由审判员熊刚、代理审判员肖晓敏、熊伟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1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康,被告韩永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胜兰,被告张安军、郑朝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2004年6月2日,本案经批准,延长了审理期限,合议庭于2004年6月2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康诉称,2001年9月,原、被告韩永军合伙出资开办了安蓝网吧,至2002年3月因故不能继续合作,经协商,双方于2003年3月28 日达成退股还款协议,被告韩永军承诺分期向原告支付50,000元退股金,双方合伙关系终止,原告自2002年3月25日退出网吧。
协议签订后,被告韩永军一直未依约付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韩永军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承诺于2002年7月1日至7月7日一周内支付10,000元,余款于同年7月底付清,但此后被告韩永军仅向原告支付8,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韩永军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韩永军偿付欠款42,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用。
民事诉讼案由规定个人合伙的处理方式有几种?
民事诉讼案由规定个人合伙的处理方式有几种?我们国家对于民事诉讼案件方面是颁布了民事诉讼法的,对于民事诉讼的案例发生的其实有很多,因为我们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问题的话一般情况都是由民事诉讼法来进行相应的解决的。
那么民事诉讼案由规定个人合伙的处理方式有什么?我们国家对于民事诉讼案件方面是颁布了民事诉讼法的,对于民事诉讼的案例发生的其实有很多,因为我们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问题的话一般情况都是由民事诉讼法来进行相应的解决的。
那么民事诉讼案由规定个人合伙的处理方式有什么?▲一、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
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均应受理。
所谓具体的事实,并非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所以,尽管未事先清算,亦应受理。
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清算;二是委托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对财务进行鉴定,此举仅适用于同财务管理比较完善的个人合伙适用;三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对记帐凭证一一进行质证、审核,拒不交出帐本,以妨碍诉讼论处,借此侵占财产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二、虽有终止合伙协议,但未结清算,合伙不得终止,其他合伙人的经营行为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法人不得终止。
但个人合伙不同,《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终止只需合伙人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的,合伙即可终止。
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由此可知,只要当事人就终止合伙达成一致意见,合伙即终止,清算是下一步的工作。
部分合伙人在合伙终止又以全体合伙人的财产进行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他们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纠纷答辩状
合伙纠纷答辩状【热】合伙纠纷答辩状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答辩人因与原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原被告双方并未就合伙账目进行清算。
1、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的规定,合伙人在不给合伙经营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而原告并未遵守此条规定履行通知义务,擅自单方结束合伙事务,致使合伙发生亏损,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因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但其在单方面编制的统计表中根本没有将这笔赔偿费用计算在内。
2、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纯属原告单方面自行编制的统计表,没有经过双方核对确认,因此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合伙双方清算的.依据。
3、需特别指出的是,原告提供的统计数字中不仅多项与事实不符,而且统计时计算的方法也不正确。
其中证据______________属于原告单方的意思,没有经过答辩人的同意,答辩人不予认可。
二、原告提起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就其第一项诉请(被告承担因合伙清算后应承担的合法债务________元)提供合法有效的记账账目来证明,而从其向法院提供的现有证据来看,并非合法有效的经双方核对确认的记账账目,无法确认双方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亏情况,因此,原告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至于第二项诉请(被告支付自起诉时起至付清该债务时的利息)因双方没有进行过清算,无法确认实际债权债务的具体数额,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请求贵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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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驳回诉讼请求
一、合伙关系认定
在合伙协议纠纷中,合伙关系的认定是首要问题。
法院需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书面或口头的合伙协议,以及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各方的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事项。
如无法认定合伙关系,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被驳回。
二、合同条款解释
在合伙协议纠纷中,合同条款的解释至关重要。
法院需依据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对合同中的模糊条款、歧义条款进行澄清和解释。
如合同条款解释不清,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被驳回。
三、合伙人权利义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是合伙协议的重要内容。
法院需审查合伙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合伙人是否实际履行了约定的义务。
如合伙人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被驳回。
四、债务承担与追偿
债务承担与追偿是合伙协议纠纷中的重要问题。
法院需审查合伙协议中是否约定了债务承担方式,以及合伙人之间是否就债务追偿达成了一致意见。
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被驳回。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
合伙协议的解除与终止是合伙关系结束的标志。
法院需审查合伙协议中是否约定了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解除和终止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
如解除或终止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被驳回。
六、损失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责任是合伙协议纠纷中的常见问题。
法院需审查合伙协议中是否约定了损失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是否合法和合理。
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被驳回。
七、证据真实性与合法性
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
法院需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以及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如证据不足或无效,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被驳回。
八、诉讼时效的抗辩
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法律责任期限。
法院需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以及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
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被驳回。
九、法院管辖权异议
法院管辖权异议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被告可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法院需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如异议成立,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被驳回。
十、其他程序性问题
除上述问题外,法院还需审查是否存在其他程序性问题,如原告是否适格、被告是否明确、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如存在程序性问题,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