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引进外资情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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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FDI近况的数据整理
国贸1201王川201243070133一.1990年以来中国引进FDI的规模增长比率变化
析:FDI在我国的流入量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稳步增长,并未受到收到国际FDI总流量的和世界经济形势的影响。并且我们可以看到,这二十多年来FDI流入量在我国的变化历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1. 1992-1995,快速增长阶段:以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为序幕,外商看到了中国的政策转向,对华投资的热情极大增长。南巡讲话作为契机,使我国的FDI流入量掀起了一阵高潮。同时,为了配合外商投资发展的新形势,国家也开始推出更多对外商企业的政策优惠。“以市场换技术”的原则也在这时候提出。进一步拓宽了投资领域,允许外资进入金融、商业等服务业领域,开放地区也逐步向内地全面延伸。
2. 1996-2001,调整提高和稳步发展阶段:这段时间中,外商投资具有的显著特点是外商由参股外销开始转向控股控市。我国政府面对外商投资出现的新问题和国有企业的困境坚持了比较客观的态度。
3. 2002至今,高速稳定增长阶段:2001年中国加入WTO,这使中国经济的对外开放由渐进式、局部性的开放转为大推进式、全方位的开放。
二.引进外资的来源地
2006年,对华直接投资前四位国家(或地区)分别是香港、美国、日本和韩国,四个地区对华投资占全国的比重高达50.79%。另外,德国、新加坡、台湾、荷兰和英国等对华投资规模也较大,五国或地区对华投资占全国的比重合计为13.43%。上述9个国家(地区)对华投资占全国的比重合计为64.22%,是中国FDI最重要的来源。在华投资的500强跨国公司主要来自日本、香港、韩国、美国和德国,2006年上述五国(地区)的500强跨国公司对华投资占全部500强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26%、26%、6%、4%、3%,合计达到65%。
2007年1-11月,对华投资前十位国家/地区(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依次为:香港(224.32亿美元)、英属维尔京群岛(141.66亿美元)、韩国(32.29亿美元)、日本(29.9
亿美元)、新加坡(24.64亿美元)、美国(22.21亿美元)、开曼群岛(21.54亿美元)、萨摩亚(15.99亿美元)、台湾(14.34亿美元)、毛里求斯(10.46亿美元),前十位国家/地区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87.13%。
析:FDI的来源分布与我国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地缘因素有关。在我国吸收FDI来源中,亚洲十国/地区一直占据突出地位。首先,中国香港、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东亚国家/地区和我国的距离较近,文化差异较小,运输成本较低,更倾向于来我国投资。这潜伏着主要FDI来源地对我国国内市场控制的危险,与我国提倡的多渠道利用FDI政策不协调,不利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以及我国利用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其次,近年来我国部分内资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多采取在自由港注册后以外资企业身份回国投资而产生投资回流,部分跨国公司为便于实行价格转移和国际避税而在自由港设立分支机构,再由这些分支机构对华进行投资。这些因素导致来自自由港的FDI近年来高速增长。
三.引进外资的产业分布
如今的FDI流向的主要有这样的特点:1.外商对我国的投资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2.流入第三产业FDI所占比例自2004年后逐步上升3.流入房地产业的FDI规模近期波动较大,所占比例上升幅度迅速。
析:FDI的行业投向与我国的经济结构直接相关。
一方面,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特别是制造业与我国对外开放的政策导向有关。相对其他产业,我国制造业对外资的开放时间较长,开放程度较高,不少行业对外资进入方式和股权比例限制较少,而第三产业的许多领域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对外资进入实施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尽管加入WTO后我国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逐步向服务业转移,第三产业的开放程度大大加快,外商对服务业的投资表现出了更高的热情和良好的预期,但由于部分服务业的市场发育还不够成熟,各种竞争障碍仍然存在,因而影响了跨国公司对这些领域的实际投资。
另一方面,是由我国固有的产业结构和国际产业转移规律决定的。第二产业的产值在我国GDP中占的比重不仅超过了第一和第三产业,而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工业化发展,我国第二产业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内部结构和较强的产业配套能力,工业品的国内市场容量较大,市场机制发育也比较完善。这些因素为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制造业的生产能力提供了客观条件,也对跨国公司参与中国工业品市场的竞争构成了很强的吸引力。
同时,估计流入房地产业的FDI所占比例将会继续攀升考虑到房地产业存在大量的利润空间。
四.引进外资的政策转变
第一阶段:国务院在1986年10月颁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二十二条),这是引进外资政策结构的初步建立。另外为了便于外商投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信息沟通,全国外商投资协会1987年成立,并在4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分会。同时,进一步下放了外资项目审批权。根据台币升值和中国台湾省产业转移的趋势,1989年,国家制定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年又颁布了《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这些措施使我国投资环境大为改善,从而促使FDI在我国呈现出逐步增长的局面。税收方面,给予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的优惠待遇。增加了沿海开放城市,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方向、人员安排和内部管理均有所放宽。
第二阶段:以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为序幕,外商看到了中国的政策转向,对华投资的热情极大增长。南巡讲话作为契机,使我国的FDI流入量掀起了一阵高潮。为配合外商投资发展的新形势,国家对外商企业的政策优惠明显增多,并提出了“以市场换技术”的原则。投资领域进一步拓宽,允许外资进入金融、商业等服务业领域,开放地区也向内地全面延伸。1995年,我国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商投资项目划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大类,在外商政策与产业政策综合运用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再加上在此期间我国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从而使我国在吸收FDI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第三阶段:自1997年1月1日起,由原外经贸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七个部门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统一了年检时间和程序,提高了监管力度。1998年,国家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做了进一步调整。这一系列政策使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保持了平稳发展,外商投资领域继续扩大。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的部门外,这一时期我国对外商投资已鲜有禁区。金融、保险、国内零售、外贸、商检、会计和律师事务所等行业相继对外开放或开始试点。为配合加入WTO,2001年九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修订,进一步放宽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要求和限制。2001年9月,原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规定》,允许外资创业投资企业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此举意味着国家引进国外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因目前国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大多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该规定实际上为这种组织形式提供了依据。同时,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也为证券行业对外开放做积极准备,这些政策使我国对外资的开放程度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第四阶段:加入WTO使中国经济的对外开放由渐进式、局部性的开放转为大推进式、全方位的开放。根据世界银行对各国开放战略类型的划分,中国的对外开放已经由20世纪80年代的高度保护的第二种类型,达到了相对开放的第三类战略,并向对外开放的第四种战略——全面开放迈进。同时,加入WTO后我国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由工业部门转向服务业部门。为适应加入WTO后对外开放的形势,我国相关部门调整、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为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创造了更加宽松、透明的政策环境。这些政策变化主要体现在:放宽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内销比例,取消了其外汇平衡要求;进一步修改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出台了包括《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条例》在内的多项涉及外商并购的法规,进一步规范了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并购活动,促进了我国利用外资方式的多元化;金融、电信、铁路等行业相继颁布实施了行业利用外资的新政策,为服务业领域扩大利用外资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为配合跨国公司制造业向中国转移,迎接“中国制造”时代的到来,各地方政府在整合地区资源、优化投资环境方面的政策力度明显加大,各地引资政策的比拼也出现了逐步升级的态势。
第五阶段:今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新一届的领导班子做出了深化改革的决定,在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