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润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随着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化发展和技术快速进步,在资源优良、建设成本低、投资和市场条件好的地区,已基本具备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平价(不需要国家补贴)的条件。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提高风电、光伏发电的市场竞争力,现将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的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开展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试点项目建设。
各地区要认真总结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经验,结合资源、消纳和新技术应用等条件,推进建设不需要国家补贴执行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试点项目(以下简称平价上网项目)。
在资源条件优良和市场消纳条件保障度高的地区,引导建设一批上网电价低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低价上网试点项目(以下简称低价上网项目)。
在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建设规划、国家风电、光伏发电年度监测预警有关管理要求、电网企业落实接网和消纳条件的前提下,由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有关项目不受年度建设规模限制。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并完成建设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及时予以清理和废止,为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让出市场空间。
二、优化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投资环境。
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对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在土地利用及土地相关收费方面予以支持,做好相关规划衔接,优先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鼓励按复合型方式用地,降低项目场址相关成本,协调落实项目建设和电力送出消纳条件,禁止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费等费用,不得将在本地投资建厂、要求或变相要求采购本地设备作为项目建设的捆绑条件,切实降低项目的非技术成本。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建设青海清洁能源产业高地价格机制研究工作专班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建设青海清洁能源产业高地价格机制研究工作专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05•【字号】青发改价格〔2022〕655号•【施行日期】202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建设青海清洁能源产业高地价格机制研究工作专班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立足青海资源优势和“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战略定位,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以及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目标,保障源网荷储协同发展的青海新型电力系统省建设,经研究,决定成立建设青海清洁能源产业高地价格机制工作专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班成员组长:吴密森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副组长:袁世胖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成员:温宝平青海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处长张德宏青海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副处长马瑞青海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四级调研员李学栋青海省能源局新能源处处长何先虎青海省能源局电力处副处长王进北京国合智慧能源技术研究院院长王冬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财务部主任耿静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财务部副主任刘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财务部电价处徐黎国家电投黄河公司营销部主任李洪川国家电投黄河公司规划部主任郑建民国能青海公司生产调度中心副主任李楠国网青海经研院李芳国网青海经研院青海建设清洁能源产业高地价格机制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主要负责组织会商专班各项研究成果、重大事项、任务协调,统筹推动青海建设清洁能源产业高地的价格机制研究相关事宜。
二、主要职责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重要指示精神,在价格体制机制上,深入分析现有价格体系,通过完善价格体系,保障源网荷储协同发展,促进青海清洁能源更大范围优化配置。
研究提出青海建设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各阶段重点任务对应的成本疏导价格机制,并适时向上级部门专题汇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03•【字号】青发改能源〔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的通知青发改能源〔2015〕4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发委、能源局):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多种形式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鼓励利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含附属空闲场地)、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飞机场航站楼、综合交通枢纽建筑、体育场馆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
因地制宜利用闲置土地、荒山荒坡等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
项目建设必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占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建立规范的项目备案管理机制。
分布式光伏电站由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项目备案工作机制。
备案部门应核实以下内容:一是根据已有电网就近并网原则,科学合理划分分布式光伏电站单元,并应由具备新能源资质的单位编制技术方案。
二是核实建设场地,属自有场地的,申请备案时须提供自有场地相关证明;属租赁场地的,须提供所有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协议。
三是核实当地电网企业电网接入方案。
四是核实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土地部门意见。
三、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
目前,国家能源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实行总量管理,我省也据此实行规模管理。
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每年上报本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建议计划,经省能源局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申请容量指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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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合理引导投资、促进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2021年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
二、2021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
三、2021年起,新核准(备案)海上风电项目、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
四、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7日
——结束——。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青海电网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青海电网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1•【字号】青发改价格〔2021〕81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市场规范管理,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青海电网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充分利用分时电价价格杠杆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结合我省发用电负荷情况,通过科学划分峰谷时段进一步完善青海电网峰谷分时电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我省峰谷时段目前我省峰谷分时每天分为高峰、低谷、平段三个时段,每个时段各8小时。
即高峰:9:00-12:00,18:00-23:00;低谷:0:00-8:00,其余时间为平段。
为适应我省电力系统特性变化,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结合省内部分大工业用户生产特性,适当调整我省峰谷时段。
对我省铁合金、碳化硅、水泥等具有灵活调整生产时间的行业,调整峰谷时段,具体为高峰:7:00-9:00,17:00-23:00;低谷:9:00-17:00;其余时间为平段。
其他用户峰谷时段相应调整,具体为高峰:8:00-11:00,18:00-23:00;低谷:0:00-8:00,其余时间为平段。
二、拉大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中要求当地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差原则不低于4:1的要求,将我省执行单一制的一般工商业用户现行峰谷电价浮动比例,提高至与其他工商业用户持平,即峰平谷比价为1.63:1:0.37。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青发改价格〔2018〕489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移表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原省计委《关于电力服务价格的批复》(青计价格〔2003〕751号)所列部分电力服务价格同时废止执行。
电网企业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据实承担相关费用。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我省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电网企业要按照我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86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备用容量减免系统备用费、取消临时接电费等各项政策,并于7月底前,将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等各项政策落实的详细情况报我委。
三、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在转供电环节发生的电损、公用电等合理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通过物业服务费进行回收,物业公司不得再向业主分摊此费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4•【字号】青发改价格〔2021〕667号•【施行日期】202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和《关于做好目录销售电价调整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省目录销售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自2021年10月15日起,省内燃煤发电电量全面放开上网电价,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电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
高耗能企业市场化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的限制。
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二、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
自10月25日起,全面取消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目录销售电价。
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优先由省内低价电源用于保障。
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基本电价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青海省目录销售电价详见附件。
三、落实代理购电机制。
自2021年10月15日起,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暂无法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尚未进入电力市场的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2021年12月1日之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用电价格仍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电网企业在正式代理购电一个月之前,尽快通过公告、发函等方式告知代理用户,做好沟通衔接,实现市场化交易机制平稳运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Ⅱ类资源区
0.45
云南
吉林白城、松原,黑龙江鸡西、双鸭山、七台河、绥化、伊市、大兴安岭地区,
Ⅲ类资源区
0.49
甘肃除嘉峪关、酒泉以外的其他地区,新疆除乌鲁木齐、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
克拉玛依、石河子以外的其他地区,宁夏
Ⅳ类资源区
0.57
除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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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核准并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 2018 年的标杆上网电价。2 年核准期 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2) 2018 年以前核准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 项目,但于 2019 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执行 2018 年标杆上网电价。3) 2018 年以前核准但纳入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后财 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 2018 年标杆上网电价。
Ⅱ类资源区
0.75
呼伦贝尔,河北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山西大同、朔州、忻州、阳泉,
陕西榆林、延安,青海、甘肃、新疆除Ⅰ类外的其他地区
Ⅲ类资源区
0.85
除Ⅰ类、Ⅱ类资源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注:1) 西藏自治区光伏电站标杆电价为 1.05 元 /kWh。2)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后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 执行 2017 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3) 2017 年以前备案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但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以前仍未投运的,执行 2017 年标杆上网电价。4) 今后,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暂定每年调整一次。
2) 明确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对非招标的 海上风电项目,区分近海风电和潮间带风电两种 类型确定上网电价。近海风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 为 0.85 元 /kWh,潮间带风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 为 0.75 元 /kWh。海上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 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 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 )
国家发改委完善风电上网电价2021年陆上风电全面实现平价上网
Energy Internet能源互联网28Ⅰ电力系统装备 2019.11国家发改委完善风电上网电价2021年陆上风电全面实现平价上网□记者 灵溪《通知》同时指出,2018年底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
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
近日,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风电2020年实现与煤电平价上网的目标要求,科学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推动风电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风电价格政策进行相关调整。
调整海、陆风电上网电价《通知》规定,将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
新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
具体内容为,2019年Ⅰ~Ⅳ类资源区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陆上风电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4元、0.39元、0.43元、0.52元(含税、下同);2020年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9元、0.34元、0.38元、0.47元。
指导价低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销、除尘电价,下同)的地区,以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作为指导价。
《通知》同时指出,2018年底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
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
“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按照这个价格调整,可以说基本符合行业的预期”。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秦海岩表示,“风电产业近十年的稳定发展,通过规模化、技术创新,度电成本实现了大幅度下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要求,为了推进电价改革的实施工作,促进电价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地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电价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和电力市场的建设情况,按照上述三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稳妥做好电价改革的各项工作,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二、《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三、《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网电价是指发电企业与购电方进行上网电能结算的价格。
第三条上网电价管理应有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和优化电源结构,有利于向供需各方竞争形成电价的改革方向平稳过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发电项目并依法注册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594号)
发改价格[2011]159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
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规范太阳能光伏发电价格管理,促进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决定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价格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全国统一的太阳能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按照社会平均投资和运营成本,参考太阳能光伏电站招标价格,以及我国太阳能资源状况,对非招标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全国统一的标杆上网电价。
(一)2011年7月1日以前核准建设、2011年12月31日建成投产、我委尚未核定价格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统一核定为每千瓦时1.15元(含税,下同)。
(二)2011年7月1日及以后核准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以及2011年7月1日之前核准但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未
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除西藏仍执行每千瓦时1.15元的上网电价外,其余省(区、市)上网电价均按每千瓦时1元执行。
今后,我委将根据投资成本变化、技术进步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二、通过特许权招标确定业主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其上网电价按中标价格执行,中标价格不得高于太阳能光伏发电标杆电价。
三、对享受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其上网电量按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四、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仍按《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电价政策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清洁取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清洁取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4•【字号】青发改价格〔2021〕79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清洁取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为打造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太阳能资源,提高太阳能发电利用率,减少弃风弃光,进一步推进全省特别是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以蓄热式电锅炉为主的清洁取暖项目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实施,降低生产运营成本,减轻供暖单位和采暖用户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决定适当调整青海省清洁取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范围。
清洁取暖用电列入我省保供保价范围,推动弃风弃光电量直接消纳,由电网企业保障收购供应。
二、电价政策。
1.蓄热式电锅炉电价政策。
根据全省光伏发电出力时段,结合蓄热式锅炉生产特性,调整采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在当地供暖期内,设定上午9点至下午17点(8小时)为谷段(即电锅炉蓄热时间),电价执行0.16元/千瓦时,晚上19点至凌晨1点(6小时)为峰段,电价执行0.54元/千瓦时,其余时段(10个小时)为平段,电价执行0.35元/千瓦时(以上电价均含基金和附加)。
2.直热式电锅炉电价政策。
仍按照我委《关于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9〕355号)执行,即0.28元/千瓦时。
三、资金渠道。
对于降低蓄热式锅炉清洁取暖电价所需资金,通过以下三个途径解决:一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由电网企业收购省内新能源弃风弃光电量,专项用于清洁取暖用电。
二是通过电网保供居民、农业销售电价与保供电源之间的合理价差资金解决。
三是通过设立尖峰电价增加的收入解决。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青发改价格〔2018〕530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精神,按照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定价范围、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张网”要求,结合新修订的《青海省定价目录》,我们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入目录的为我省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本目录清单外,各地一律不得设立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未纳入目录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和委托人按照“自愿委托、公平竞争、合理收费”的原则协商确定。
未列入目录清单、非企业自愿委托而进行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为乱收费行为,企业或个人可拒绝缴纳,并应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因国家和我省价格政策调整造成管理方式变化的,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目录。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收费标准,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执行。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的监管,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有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8•【字号】青发改能源〔2018〕460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减轻可再生能源企业投资经营负担,现将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要充分认识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工作的重大意义,转变理念,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可再生能源政府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二、减少土地成本及不合理收费各市州要进一步降低可再生能源项目土地等场址相关成本,避免在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增加土地成本偏多的范围内规划布局集中式风电、光伏电站项目。
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暂缓执行青政〔2018〕18号文件的通知》(青政〔2018〕27号)、《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42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
三、做好接网工程建设和运营省电力公司投资建设接入和运营输电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及输配电工程。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园区电网规划,并与全省电网发展规划衔接,省电力公司给予技术指导和帮助。
发电企业已建成的可再生能源接网工程,由省电力公司按有关程序收购,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给予协调和配合。
不允许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收取接网工程任何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09.10.11•【文号】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施行日期】2009.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能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交易价格(一)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
(二)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
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
电网企业据此支付购电费,并计入购电成本。
(三)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其价格执行当地目录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类电度电价标准。
(四)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已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加价;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时应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并抄录电能表起始表示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规范风电价格管理,促进风力发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风电价格管理(一)分资源区制定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决定将全国分为四类风能资源区,相应制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具体标准见附件。
今后新建陆上风电项目,包括沿海地区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上的潮上滩涂地区和有固定居民的海岛地区,统一执行所在风能资源区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跨省区边界的同一风电场原则上执行同一上网电价,价格标准按较高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二)海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今后将根据建设进程,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省级投资及能源主管部门核准的风电项目,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二、继续实行风电价格费用分摊制度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
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风电上网电价中由当地电网负担的部分要相应调整。
三、有关要求(一)上述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实行。
2009年8月1日之前核准的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各风力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风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发改价格〔2024〕19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是电力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各地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建立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对保障电能质量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新能源消纳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电力价格形成机制,提升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和绿色低碳转型,现就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需要,持续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
加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等统筹衔接,科学确定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合理设置有偿辅助服务品种,规范辅助服务计价等市场规则。
按照“谁服务、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总体原则,不断完善辅助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辅助服务费用规范有序传导分担,充分调动灵活调节资源主动参与系统调节积极性。
加强政策协同配套,规范辅助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机制。
二、优化调峰辅助服务交易和价格机制(一)完善调峰市场交易机制。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青发改价格〔2021〕60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通知精神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青海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27号)要求,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确保国家电价政策红利足额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接供电的终端电力用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办公等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向所有用户收取的电费(含分摊)总额,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交纳的总电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二、明确不同终端用户表计条件的用电价格政策(一)对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价严格执行青海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中所对应电价。
(二)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价按“基准电价×(1+线损率)”方式形成。
线损率=1-(上一年度全部终端用户到户电量之和+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电量+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用电量)/上一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结算电量,线损率最大不超过10%。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
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6.03
•【字号】冀发改价格〔2019〕760号
•【施行日期】2019.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冀发改价格〔2019〕76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政策宣传。
省级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电价政策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电项目电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价管〔2017〕180号)有关要求,做好风电上网电价执行工作,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
882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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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
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7.04
•【字号】青发改价格〔2019〕452号
•【施行日期】2019.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9〕45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风电2020年实现与煤电平价上网的目标要求,科学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推动风电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陆上风电上网电价
(一)将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
新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
(二)2019年I~Ⅳ类资源区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陆上风电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4元、0.39元、0.43元、0.52元(含税、下同);2020年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9元、0.34元、0.38元、
0.47元。
指导价低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销、除尘电价,下同)的地区,以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作为指导价。
(三)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协商形成,不享受国家补贴。
不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执行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
(四)2018年底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
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
二、关于海上风电上网电价
(一)将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
(二)2019年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近海风电指导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8元,2020年调整为每千瓦时0.75元。
新核准近海风电项目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上述指导价。
(三)新核准潮间带风电项目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陆上风电指导价。
(四)对2018年底前已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如在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核准时的上网电价;2022年及以后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并网年份的指导价。
三、其他事项
(一)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二)风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上网电价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数据报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上述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