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分论-03-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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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犯罪主体: 配备:对有武装保卫任务的人,无情 节要求; 配置:对无武装保卫任务的人,有严 重后果要求。 • 质押问题: 交枪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收枪人:非法持有枪支罪
司考2000年试卷二第32题
• 某甲系省射击运动队的教练,依法配置 有枪支。一日,某乙向某甲借枪打猎, 某甲碍于情面,就将枪借给某乙用了半 天。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非法出借枪支罪 B、玩忽职守罪 C、非法出租枪支罪 D、不构成犯罪 • 答案:D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特征分类
• • • • 危险方法 特定对象 恐怖性质 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等危 险物品 • 重大事故(过失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
• 一般主体:放火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险 物质罪(投毒罪)的行为人,根据刑法 总则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岁不满 16岁的人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 特殊主体:如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只 能有航空运输人员构成。 • 单位:能够构成个别犯罪,如第126条违 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37条工程重大 安全事故罪)。
关键问题
• 被告人陈孙铭对高速驾驶摩托车冲关时 将游希良撞死的严重后果,在主观上是: • 放任 v.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
问题意义
• 故意杀人罪 v. 交通肇事罪
最高法院的态度
• 被告人陈孙铭实施从当时无人无车的逆 行车道上冲关的行为是故意的,其故意 的内容是为了逃避检查和扣车;陈孙铭 当时无法预料到游希良会突然出现在逆 行车道上进行拦截,在他发现后,车速 和距离已经决定了相撞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无法认定陈孙铭对发生将游希良 撞死的严重后果事先在主观上持有明知 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 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 财产安全的行为。 •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险 性最大的一类犯罪,仅次于危害国家安 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 • • • 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
放火罪的种类
• 第114条放火罪:足以即可构成 • 第115条放火罪: 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才可构成
放火罪的主观方面
• • • •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失火罪的主观方面
• 疏忽大意 • 过于自信 • 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是过失
放火罪的此罪彼罪问题(一)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 故意毁坏财产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玩忽职守罪 • 专门(特别)法 v. 一般(普通)法
放火罪未遂的一般理论
• 独立燃烧说 • 效用丧失说 一部效用毁损说 主要效用毁损
放火罪未遂的标准问题
• 第114条放火罪: “足以”之前的未遂,可采“独立燃烧 说”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第115条放火罪: “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之前的未遂,可 采“效用丧失说” • 第114条就是第115条的未遂形态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特征比较
• • • • 放火罪 客体是公共安全 放火行为:“足以” 即可构成 已满14岁的一般主体 故意 • • • • 失火罪 客体是公共安全 失火行为:严重结果 才构成 一般主体 过失
放火罪的犯罪对象
• 一般是他人或者公共的财产; • 烧毁自己的房屋或者其他财物,不足以 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本罪。
司考2004年试卷二第9题
• 罗某犯放火罪应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此时人民法院对罗某还可以适用的附加 刑是: A.罚金 B.剥夺政治权利 C.没收财产 D.赔偿经济损失 • 答案:B
劫持航空器罪
• 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权” • 危害行为:
–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 – 比较: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 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
司考1999年试卷二第30题
• 警察甲临时急需用钱,便找个体户乙借钱。 乙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甲将 公务用枪交给乙质押,乙借给甲5万元现金, 借期1个月。1个月后,甲无力偿还借款,乙 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甲、乙的行为属于下列 哪个选项? A. 甲、乙均无罪 B. 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 C. 甲无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D. 甲触 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 答案:D
中国刑法分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世洲 北京大学法学院
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渊源
• • 教学重点法条 教学一般法条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教学重点法条
• 1997年刑法典第二编分则第三章 • 有关刑法修正案与有关立法解释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教学一般法条
• 1979年刑法典 • 相关经济法规与行政法规 • 其他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的逃逸问题
• 一般交通肇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 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
逃逸致人死亡的不同情况
•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 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 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消极逃逸) •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 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 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二款 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 处罚。(积极逃逸)
放火罪的数罪问题
• 放火也是一种常见的湮灭证据的方法。 • 在行为人犯其他罪之后,为湮灭证据而 放火的,应当定数罪,如第198条第2款。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 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刑法修正案(三)》对投毒罪的修改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特征
• 在投放危险物质与被害人误吃毒物之间 存在着天然的时间差。 • 如果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被害人误吃 毒物,避免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应当按 犯罪中止处理。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此罪彼罪问题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关于毒鱼的司法解释
• 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 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 • 不顾人畜安危,向饮用的池塘、水库中投放大量剧毒 药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定为投毒罪。 • 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而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 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 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惨重的,应当定为破 坏集体生产罪。 • 同时,还应查清毒药的来源,研究是否构成违反危险 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如果也犯有后列罪的,可以按照 其中的一重罪从重惩处。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 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 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
若干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提示
• 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 药罪 • 第128条第2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
• 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足以危害多数人 的人身和大量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足以”
• 必要性:刑法保护“前置”——不是在 “已经”造成危害结果,而是在“足以” 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就加以禁止。 • 限制性:由于危害后果还没有明显产生, 不加限制也容易扩大刑事责任范围。 禁止特定的行为 禁止侵害特定的对象 • 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时,刑罚严厉得多。
• 处罚原则: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 死刑。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 犯罪客体:
– 使用各种车辆(包括自行车);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只能是单位犯罪; • 第126条第一、二项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 第三项没有明确要求; • 在主体方面比较第125条:一般主体与单 位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 非法持有:不具有配备、配置枪支、弹 药条件的人,违反规定,擅自持有; • 非法私藏:依法配置、配备枪支、弹药 的人,在法定条件消除之后,违反规定, 私自隐匿所配枪弹,拒不交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
• 故意或者过失 (1)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放火罪; (2)只能由过失构成,如失火罪; (3)一种行为,可以由故意或者过 失构成,从而构成不同的罪名,如爆炸 罪和过失爆炸罪; (4)犯罪目的:如第126条违规制造、 销售枪支罪中的“非法销售”的目的。
放火罪与失火罪
•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 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为。
司考2002年试卷二第40题
• 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 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 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 些犯罪? A.盗窃罪 B.投毒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答案:AD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等法律明确规定之外的其他方法,严重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关键不仅在于放火是否指向特定的犯罪 对象,而且在于行为是否侵害了公共安 全,或者说,有关的犯罪行为能不能控 制在不侵害公共安全的范围之内。
放火罪的此罪彼罪问题(二)
•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 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 信设施罪 • 专门(特别)法 v. 一般(普通)法
失火罪的此罪彼罪问题
社会的公共安全
• 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 财产的安全
“不特定”:结果
• “不特定”是指这种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 是犯罪分子事先难以确定和控制的。 • 在犯罪行为指向事先确定的特定的人或 者物,并且不直接危及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情况下,不能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定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罪或者侵犯财产罪,等等。
• 客观方面:
–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场所: 公共交通,不含厂矿等单位内部;
• 犯罪主体:
– 包括从事公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的人员; – 不包括从事铁路和航空运输的人员;
• 主观方面:
–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 否定的心理态度是针对结果而言的,对行为而言可 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交通肇事罪的此罪彼罪问题
• 故意开车撞、压他人的,属于故意杀人 罪、故意伤害罪。 • 利用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其他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肇事后逃跑中撞、压他人的,应当构成 间接故意杀人罪。
陈孙铭交通肇事抗诉案
94年7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孙铭与其他5人在泉州 市南方舞厅喝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然后驾驶一辆无牌证的 铃木250C摩托车,以每小时80公里以上的车速回家,途径 某桥收费站。陈孙铭因见有人在站口查车,害怕所骑的无牌 摩托车被查扣,欲从当时无人无车的东边逆行车道上强行通 过。在距离站北45米时,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陈要冲关,即 高声呼喊并示意其停车。陈仍以每小时80公里以上的速度逆 行冲过北端检票亭。在距南端检票亭还有约20米时,西边车 道南端顺行出口外侧检票亭附近的武警战士游希良等人听到 喊声,即向东边车道跑去,准备拦截闯关的陈孙铭。游向东 跑出大约10余米,在收费站南端检票亭外约2米、东边车道 顺行入口处的中间,与逆行高速驶来的摩托车相撞。陈孙铭 与摩托车一起倒地滑出30多米,陈当即昏迷。游希良被摩托 车撞击后又被向南拖了10余米,撞在路边的防护栏上后又 弹回路中,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凌晨3时死亡。
“不特定”:心理
• • • • 直接故意:特定对象 直接故意:不特定对象 间接故意:特定对象+不特定对象 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
• 行为规定在第114条至第139条之中 大多数是作为的积极形式,如 放火罪、爆炸罪 少数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 如第 129 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纯粹不 作为) • 有些行为可以针对特定个人或者特 定财产,如投毒;有些不行,如决 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