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分论-03-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利用危险方法破坏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受到严厉惩罚,因此,量刑标准也应该比较严格。
一般来说,量刑标准根据犯罪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责任能力等因素而定,具体的标准如下:
一是犯罪的情节较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有重大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是犯罪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如果犯罪者罪有后果的,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者构成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严重的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因此,对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应该比较严格,依照上述标准,依法严格处理。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罪名一、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危害或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班主体和特殊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
二、放火罪指行为人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①实施他罪后,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行为,但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他罪从重处罚;②实施他罪后,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行为,实际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本罪与他罪数罪并罚。
6.处罚: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②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三、爆炸罪指行为人故意使用爆炸方法,致使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使用爆炸的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①出于盗窃目的,炸死数量较多的鱼类并将其偷走,但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以盗窃罪论处;②故意往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库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爆炸罪论处。
6.处罚: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②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分论第三章
案例分析
1、黄某与李某勾结于97年10月22日至11月3日,趁人不备,先 后9次将剧毒老鼠药投入9户村民的猪槽内,每次毒死猪1至2头, 总共毒死16头,价值4000元。事后,二人向受害村民购买死猪 肉,然后卖给某食品厂,获利280元。该食品厂及时发现才不至 造成严重后果。
2、叶某1997年12月某晚,窜至本村农民孙某家里,将事先准 备好的带有剧毒的玉米放在牛槽内,毒死1头耕牛价值3000元, 次日,叶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死牛收购,后到市场贩卖。此后, 叶某采取同样的手段,以收购被毒死的耕牛贩卖谋利为目的,先 后在各地作案17起,毒死耕牛20头,价值近6万元,其中,叶某 收购13头到市场贩卖,牟取非法利益8000多元。
破坏生产经营罪:见刑法第276条
③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竞合
【案情】
A、甲与乙有仇,某日甲乘乙不在家,将其房屋炸毁, 损失10余万元(注:乙家是一个比较偏僻的单家独院)
B、甲与乙有仇,某日甲乘乙不在家,将其房屋炸毁, 结果将乙家邻居房屋震塌、震坏,损失共计达20余万元。
故意毁坏财物;见刑法第275条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 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
正确理解:不特定或多数人 P23
“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 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 制,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或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1、概念:指组织领导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注:恐怖活动组织——三人以上为长期共同实施杀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危害性极大,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生活安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破坏、纵火、爆炸等危害行为,严重威胁乘客和乘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场所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商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给公众带来严重的生命财产危险。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设施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桥梁、隧道、水库等公共设施上实施破坏、炸毁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正常运行。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道路、铁路、水域等公共交通设施上实施破坏、纵火、炸毁等行为,给公众出行带来极大的危险。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
例如,散布传染病、投放有毒物质等行为,给公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针对以上几种情形,我国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法律制裁。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犯,司法机关将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做出相应的刑事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性不言而喻。
一旦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将给社会和公众带来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安宁。
综上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安宁。
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增强法治意识,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险方法危险方法是指当事人以使用爆炸、放火、投毒、行凶、劫持、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暴力、胁迫或其他危险手段实施的行为。
这些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害或公共秩序紊乱,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危险方法是通过实施特定行为来产生危险后果的事实行为,而非单纯的故意或主观意图。
因此,危险方法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仅仅是当事人的意图或故意。
判定危险方法是否构成要视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而定。
二、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些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危及到国家、公共单位以及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危害公共安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危害人身安全:指的是对人身权益的侵害,如使用危险物质暴力伤人、故意放火等行为。
2.危害财产安全:指对公共单位或个人财产的破坏、损坏,如恶意破坏公共设施、抢劫等行为。
3.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指危害社会的公共秩序、破坏社会正常运行的行为,如扰乱社会秩序、煽动暴力等行为。
4.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指对公共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的破坏、损害,如劫持交通工具、破坏道路交通等行为。
三、构成条件要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危险方法的实施:当事人实施了具有危险性的手段,如使用爆炸物、放火、破坏交通设施等。
2.损害或威胁公共安全:构成该罪必须存在对公共安全的实际威胁或者已经造成了损害。
只有当危险方法实施后导致了公共安全的损害或威胁,才会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故意为目的:当事人实施危险方法时必须是故意的,即主观上有明确的目的或动机。
当事人必须是有意识地使用危险方法,而非出于无意或过失的行为。
4.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当事人必须是具备刑法上的犯罪主体资格,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作为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除年龄要求外,还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犯罪时具有刑法规定的触犯刑事责任的能力,如患有精神疾病等情况会影响刑事责任能力。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主要是针对那些以危险的方法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规制和惩治。
下面将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包括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武力恐吓、骚扰等行为。
其中,爆炸罪是指故意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引发爆炸造成爆炸物损害、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或者野火蔓延造成严重火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向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可能危及社会公众的场所投放危险物质,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武力恐吓罪是指以武器、爆炸物品、毒害物品或者其他危险方法,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骚扰罪是指以滋扰、骚扰、恐吓等方式,妨害他人生活、工作秩序,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
其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施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
个人作为一种主体,指的是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行为对公共安全进行威胁破坏的行为。
个人在实施此罪时,往往是以个人意愿、动机为驱动,以个人行为为基础,以达到满足个人的其中一种目的或满足其中一种个人情绪需求为目的展开行动。
组织作为另一种主体,指的是以非个人名义组织活动的集体行为,这种行为一般是有预谋的,可能是因一些利益博弈、政治目的等因素催生的,具有明确组织或共谋的一定模式。
再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犯后果不仅是直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还包括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破坏。
由于侵犯公共安全可以导致重大的社会后果,对此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非常大。
对于侵犯公共安全的行为,一旦社会因此产生不安定的现象,可能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国刑法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实行了较为严厉的打击制度。
最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需要进行法律救济和惩治。
对于侵犯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仅需要对其实施者进行适当的刑事处罚,还需要对其造成的后果进行追究和赔偿。
《危害公共安全罪》课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分析
恐怖袭击
2015年某城市爆炸案,导致多人 死亡,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威胁。
暴力犯罪
2020年某地爆发大规模骚乱,导 致公共财产破坏和人员伤亡。
破坏公共设施
2018年特大桥梁破坏案,导致交 通瘫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预防与打击
1 加强监控和警力
2 加强宣传和教育
3 加强国际合作
3
宣传社会和谐
强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树立正义和法治观念。
结论+问题解答
结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需加强预防 和打击。
问题解答
解答观众可能提出的问题,促进更深入的交流和理 解。
增加监控设施和警力部署, 加大对潜在威胁的排查和 打击力度。
提高公众对公共安全的认 识,加强安全知识的普及 和宣传,提升全民安全意 识。
加强国际间的情报交流和 协作,形成打击犯罪的合 力。
公众教育和意识提高
1
犯罪害人图
展示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引起公众关注和警惕。
2
警示教育活动
组织警示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了解和认识。
《危害公共安全罪》PPT 课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采取危害手段,直接危害或者引发对公共安全的严 重危害的犯罪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和概述
定义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类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概述
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恐怖袭击、暴力犯罪、破坏公共设施等多种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和罪名
恐怖袭击
制造爆炸、杀人、劫持,以恐 怖手段威胁社会安全。
暴力犯罪
伤害他人,制造社会恐慌和紧 张氛围。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1.5宁夏公交车纵火案”备受关注,因为债权债务纠纷引起报复社会,危害公共安全,那么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等,下面由赢了网小编在本文汇总介绍。
(一)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较轻的处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较重的处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的处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处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解读《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读《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录解读《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解读《刑法分则》危害国家安全罪解读《刑法分则》罪刑各论概说刑事法复习指导: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刑事法复习指导:抢劫罪刑事法复习指导: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解读《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的概念:本书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公众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侵害或者危险为内容的犯罪,故应注重行为对“公众”利益的侵犯;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目的,是将生命、身体、财产等个人的法益抽象为社会利益作为保护对象的,故应当重视其社会性。
“公众”与“社会性”要求重视量的“多数”。
换言之,“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
“少数”的场合应当排斥在外。
但是,如果是“不特定的”,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一般成员感到危险、可能使多数人遭受侵害。
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不受不法侵害与威胁而存续的状态。
只要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为仅侵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时,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放火罪:A、危险犯既遂标准:对象物独立燃烧。
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B、火灾: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
C、与爆炸罪、决水罪想像竞合的处理:就看危害结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一行为同时构成放火和爆炸,那就看人是被烧死的还是被炸死的。
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罪名大纲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乱罪5.颠覆国家政权罪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8.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10.间谍罪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2.资敌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放火罪2.决水罪3.爆炸罪4.投放危险物质罪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失火罪7.过失决水罪8.过失爆炸罪9.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10.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1.破坏交通工具罪12.破坏交通设施罪13.破坏电力设备罪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5.过失损害交通工具罪16.过失损害交通设施罪17.过失损害电力设备罪18.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三)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20.资助恐怖活动罪21.劫持航空器罪22.劫持船只、汽车罪2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2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备罪(属于第二大类)25.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备罪(属于第二大类)(四)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2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罪2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28.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2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3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3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3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33.丢失枪支不报罪3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五)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35.重大飞行事故罪36.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37.交通肇事罪38.危险驾驶罪39.重大责任事故罪40.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4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42.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43.危险物品肇事罪4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45.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46.消防责任事故罪47.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二)走私罪:(三)妨害对公司、业的管理秩序罪:(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五)金融诈骗罪:(六)危害税收征管罪:(七)侵犯知识产权罪:(八)扰乱市场秩序罪: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故意伤害罪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5、过失重伤罪6、强奸罪7、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8、猥亵儿童罪9、非法拘禁罪10、绑架罪11、拐卖妇女、儿童罪1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1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14、诬告陷害罪15、强迫劳动罪16、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17、非法搜查罪18、非法侵入住宅罪19、侮辱罪20、诽谤罪21、刑讯逼供罪22、暴力取证罪23、虐待被监管人罪2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5、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2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2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28、侵犯通信自由罪29、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30、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3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32、报复陷害罪3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34、破坏选举罪3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6、重婚罪37、破坏军婚罪38、虐待罪39、遗弃罪40、拐骗儿童罪41、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42、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五、侵犯财产罪1、抢劫罪2、盗窃罪3、诈骗罪4、抢夺罪5、聚众哄抢罪6、侵占罪7、职务侵占罪8、挪用资金罪9、挪用特定款物罪10、敲诈勒索罪11、故意毁坏财物罪12、破坏生产经营罪1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扰乱公共秩序罪1.妨害公务罪2.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3.招摇撞骗罪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5.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6.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7.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8.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9.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10.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11.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12.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1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5.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1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7.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18.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19.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2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3.聚众斗殴罪24.寻衅滋事罪2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6.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27.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8.传授犯罪方法罪29.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30.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31.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32.侮辱国旗、国徽罪3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3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35.聚众淫乱罪36.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37.盗窃、侮辱尸体罪38.赌博罪39.开设赌场罪40.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二)妨害司法罪1.伪证罪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妨害作证罪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5.打击报复证人罪6.扰乱法庭秩序罪7.窝藏、包庇罪8.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12.破坏监管秩序罪13.脱逃罪14.劫夺被押解人员罪15.组织越狱罪16.暴动越狱罪17.聚众持械劫狱罪(三)妨害国境管理罪1.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2.骗取出境证件罪3.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4.出售出入境证件罪5.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6.偷越国境罪7.破坏界碑、界桩罪8.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四)妨害文物管理罪1.故意损毁文物罪2.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3.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5.倒卖文物罪6.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8.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9.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10.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五)危害公共卫生罪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3.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4.非法组织卖血罪5.强迫卖血罪6.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7.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8.医疗事故罪9.非法行医罪10.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11.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污染环境罪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7.非法狩猎罪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9.非法采矿罪10.破坏性采矿罪11.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13.盗伐林木罪14.滥伐林木罪15.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非法持有毒品罪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5.走私制毒物品罪6.非法买卖制度物品罪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10.强迫他人吸毒罪11.容留他人吸毒罪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1.组织卖淫罪2.强迫卖淫罪3.协助组织卖淫罪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5.引诱幼女卖淫罪6.传播性病罪7.嫖宿幼女罪(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物品罪3.传播淫秽物品罪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5.组织淫秽表演罪七、危害国防利益罪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2.阻碍军事行动罪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4.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5.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6.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7.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8.聚众揉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9.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10.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11.雇佣逃离部队军人罪12.接送不合格兵员罪13.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14.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15.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16.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17.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18.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19.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20.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21.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22.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23.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八、贪污贿赂罪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6.行贿罪7.对单位行贿罪8.介绍贿赂罪9.单位行贿罪10.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1.隐瞒境外存款罪12.私分国有资产罪13.私分罚没财物罪九、渎职罪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9.枉法仲裁罪10.私放在押人员罪1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2.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1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15.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16.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17.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1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9.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20.环境监管失职罪21.食品监管渎职罪22.传染病防治失职罪2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2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25.放纵走私罪26.商检徇私舞弊罪27.商检失职罪28.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29.动植物检疫失职罪30.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31.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32.放行偷越国境人员罪33.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3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3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36.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37.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十、军人违反职责罪1.战时违抗命令罪2.隐瞒、谎报军情罪3.拒传、假传军情罪4.投降罪5.战时临时脱逃罪6.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7.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8.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9.违令作战消极罪10.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11.军人叛逃罪12.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1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14.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15.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16.战时造谣惑众罪17.战时自伤罪18.逃离部队罪19.武器装备肇事罪20.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21.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22.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23.遗弃武器装备罪24.遗失武器装备罪25.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26.虐待部署罪27.遗弃伤病军人罪28.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29.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30.私放俘虏罪31.虐待俘虏罪。
刑法分论课件(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就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 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 任大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 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 责任的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 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 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 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以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公路、水上和城市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
A 行为人必须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有违反交通运 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B 违反交通法规肇事,必须是发生重大事故,致人 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注意因果关系: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的后果,确实是由肇事人的违章行为 直接引起,即该行为与上述严重后果之间有着刑 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逃逸”分两种情况,四个层次(量刑幅度): 第一个层次,见《解释》第二条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刑法分则第三章(五)
分析:本案中高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 生命、财产安全。高某在客观上实施了危险方法,致使两车相撞,造 成三死一伤的危害后果。此案定性的关键在于确定高某的主观心理状 态。 首先,从认识因素上看,高某作为职业司机,明知占道行驶是十分 危险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从本案的整个 过程看,高某应认识到占道“挤”车可能造成三轮车司机及乘客伤亡 的重大事故,但是高某因心中有气,仍然两次占道行车。 其次,从意志因素上看,高某对三轮车司机及乘客的死亡持一种放 任的态度,高某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为 了发泄不满,仍然先后两次实施占道“挤”车的行为,也就是说高某 为了达到“教训”三轮车司机的目的,采取了对司机、乘客的死伤听 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 综上所述,高某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一种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与 被害人均有责任,如果行为人对事故不应负责任或 仅负次要责任,也不能认定为本罪。 (2)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前者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后者具有危害公 共安全的故意。 在城镇街道发生的交通肇事,主要是汽车驾驶人员 违反交通法规,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重大事 故,无论死伤多少人,都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 能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应当注意:如果查明行为人是故意驾驶汽车在街道 上横冲直撞,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 财产安全,不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应
司法解释中的追究标准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本罪 论处: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 责任的;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 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此外,(1)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2)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3)并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以本罪论处:
刑法分论练习题之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单项选择题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侵犯的客体是()。
A.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B.公民的人身权利C.公私财产所有权D.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属于()。
A.行为犯B.结果犯C.危险犯D.危险犯或结果犯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
A.故意B.过失C.故意或过失4、甲是电气设备维修工,负有维修车间电气设备的任务。
在其当班时间,发现电气调和受损,有引起火灾的危险,但由于对领导不满,故意不予维修,以致引起火灾,损失很大。
对甲应以()。
A.放火罪论处B.失火罪论处C.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D.玩忽职守罪论处5、张某因多次恋爱失败,对生活失去信心而想自杀。
某日张某独自躲在家中放火焚烧自己的房屋,因张某住在城市的老城区,木结构的房子都连在一起,因此邻居及时发现,将火扑灭。
张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毁坏财物罪B.放火罪C.失火罪D.不构成犯罪6、放火罪的既遂是指()。
A.财物被烧毁或人被烧伤或烧死B.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放火行为,火种与燃烧物刚刚接触,但还没有达到被燃烧物能够继续燃烧的程度C.放火行为已引起燃烧物的独立燃烧7、以爆炸手段实施的杀人罪与爆炸罪的主要区别是:A.看是否出于故意B.看行为是否造成死伤的结果C.看造成死伤的人数D.看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8、刘某(男)因与李某(女)恋爱失败,遂决定报复李某。
一日刘某找到李某,对李某说:最后还有几句话要讲。
李某就跟着刘某到了一条僻静的小河边。
刘某从口袋里拿出一只木质小盒交给李某,对李某说这是以前李某送的东西,现在还给李某。
并说,等他走了以后再打开盒子。
等刘某离开以后,李某打开木盒,结果引爆了一枚炸药,李某被炸死。
刘某的行为属于()。
A.爆炸罪B.危险物品肇事罪C.故意杀人罪D.报复陷害罪9、甲与乙有仇,某日甲发现乙晚上到邻村去看露天电影,就携带一枚手榴弹尾随乙到了邻村,在乙看电影时,甲引爆了手榴弹,结果乙被炸死,在边上多名看电影的群众也被炸死炸伤。
刑法分论第三章
练习
(单选)某通信建设公司在铺设通讯电缆施工 单选) 时,当地农民于某乘无人看守之机,切断 电缆线100余米,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并 电缆线100余米,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并 将其中铜芯拿出卖钱。于某的行为构成( )。 将其中铜芯拿出卖钱。于某的行为构成( )。 A. 故意毁坏财物罪 B.盗窃罪 C.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D. 破坏生产经营罪
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 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 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2.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 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 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 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 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 交出的行为。 交出的行为。
旅美北大女化学家涉嫌用重金属铊 毒死清华老公
第三节 破坏公用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的犯罪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 概念:破坏正式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 概念:破坏正式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 破坏正式使用中 破坏而不是盗窃;非闲置、报废。 ★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 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概念: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 概念: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 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 的易燃易爆设备。例如:锅炉、油田输油 管道中的油品。 ★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4.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故意冲撞不特定多人的,构成以其 驾车在公共场所故意冲撞不特定多人 驾车在公共场所故意冲撞不特定多人的,构成以其 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是否违反交通法规属 于交通事故、犯罪对象是否特定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在于:主体身份不同、 是否违反交通法规属于交通事故。 6.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责任大小+结果 .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责任大小+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1 人或者重伤 )负事故全部 全部或者主要 主要责任+死亡1 3 人以上。 (2)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1 人以上重伤+酒 )负事故全部 全部或者主要 主要责任+1 人以上重伤+ 后、吸毒品后、无驾驶资格、明知是安全装置不 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明知是无牌证 或者已报废的车辆、严重超载、逃逸等情形之一 的。 (3)负事故对等责任+死亡 3 人以上。 )负事故对等 对等责任+ (4)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分则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事发时开宝马车的少年是李双江与梦鸽的儿子。而在网上,有人 曝出这辆车原本是梦鸽的白色宝马,后花费27万元改装而成。 • 同时,有网友称,牌照为“晋O00888”的奥迪车系山西省国税局 所有,司机系山西一公司老总之子。 • 除了备受质疑的奥迪车3年违章36次未处理外,网友还曝出,这 辆宝马车自今年1月至今,也有32起违章未接受处罚。记者从有 关渠道证实,在北京市交通违法查询网上,1996年出生、车主 “李天一”的名下确有32起违章未处理。 • 由于事件中的打人者态度嚣张,此事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针 对铺天盖地的网络传言,山西省国税局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发布声 明称:“晋O00888车牌在2004年8月前为山西省国税局机关使 用;2004年8月,该车牌已上交山西省交警部门,山西省国税局 不再使用,此事件与我局无关。” • 山西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表示,此车牌虽属该局所有,但挂该 牌的车辆是一辆吉普车,并且一直停在该局院内。奥迪可能为套 牌车。 • 李双江始终不接电话 • 今天早上,记者拨打李双江和他妻子梦鸽的电话,连续几次李双 江的电话都无人接听,发去短信也久久没有回音。 • 拨打梦鸽的电话先是被挂断,紧接着再次拨打,梦鸽终于接听了, 听到是记者并没马上挂电话,显然有心理准备,但仍然拒绝采访, 只是说自己现在在香港,不方便谈这个事情,谢谢关心。
• 思考:整个事件当然是引发了众怒,但 是,这个未成年的行凶者能不能承担责 任?
• 一、概念: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 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二、构成要件 • (一)客体: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指航空、 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 • 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 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 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 (二)客观方面 • 1、有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的行为
刑法分论练习题之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单项选择题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侵犯的客体是()。
A.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B.公民的人身权利C.公私财产所有权D.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属于()。
A.行为犯B.结果犯C.危险犯D.危险犯或结果犯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
A.故意B.过失C.故意或过失4、甲是电气设备维修工,负有维修车间电气设备的任务。
在其当班时间,发现电气调和受损,有引起火灾的危险,但由于对领导不满,故意不予维修,以致引起火灾,损失很大。
对甲应以()。
A.放火罪论处B.失火罪论处C.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D.玩忽职守罪论处5、张某因多次恋爱失败,对生活失去信心而想自杀。
某日张某独自躲在家中放火焚烧自己的房屋,因张某住在城市的老城区,木结构的房子都连在一起,因此邻居及时发现,将火扑灭。
张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毁坏财物罪B.放火罪C.失火罪D.不构成犯罪6、放火罪的既遂是指()。
A.财物被烧毁或人被烧伤或烧死B.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放火行为,火种与燃烧物刚刚接触,但还没有达到被燃烧物能够继续燃烧的程度C.放火行为已引起燃烧物的独立燃烧7、以爆炸手段实施的杀人罪与爆炸罪的主要区别是:A.看是否出于故意B.看行为是否造成死伤的结果C.看造成死伤的人数D.看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8、刘某(男)因与李某(女)恋爱失败,遂决定报复李某。
一日刘某找到李某,对李某说:最后还有几句话要讲。
李某就跟着刘某到了一条僻静的小河边。
刘某从口袋里拿出一只木质小盒交给李某,对李某说这是以前李某送的东西,现在还给李某。
并说,等他走了以后再打开盒子。
等刘某离开以后,李某打开木盒,结果引爆了一枚炸药,李某被炸死。
刘某的行为属于()。
A.爆炸罪B.危险物品肇事罪C.故意杀人罪D.报复陷害罪9、甲与乙有仇,某日甲发现乙晚上到邻村去看露天电影,就携带一枚手榴弹尾随乙到了邻村,在乙看电影时,甲引爆了手榴弹,结果乙被炸死,在边上多名看电影的群众也被炸死炸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特定”:心理
• • • • 直接故意:特定对象 直接故意:不特定对象 间接故意:特定对象+不特定对象 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
• 行为规定在第114条至第139条之中 大多数是作为的积极形式,如 放火罪、爆炸罪 少数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 如第 129 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纯粹不 作为) • 有些行为可以针对特定个人或者特 定财产,如投毒;有些不行,如决 水。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玩忽职守罪 • 专门(特别)法 v. 一般(普通)法
放火罪未遂的一般理论
• 独立燃烧说 • 效用丧失说 一部效用毁损说 主要效用毁损
放火罪未遂的标准问题
• 第114条放火罪: “足以”之前的未遂,可采“独立燃烧 说” • 第115条放火罪: “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之前的未遂,可 采“效用丧失说” • 第114条就是第115条的未遂形态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此罪彼罪问题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关于毒鱼的司法解释
• 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 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 • 不顾人畜安危,向饮用的池塘、水库中投放大量剧毒 药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定为投毒罪。 • 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而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 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 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惨重的,应当定为破 坏集体生产罪。 • 同时,还应查清毒药的来源,研究是否构成违反危险 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如果也犯有后列罪的,可以按照 其中的一重罪从重惩处。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特征比较
• • • • 放火罪 客体是公共安全 放火行为:“足以” 即可构成 已满14岁的一般主体 故意 • • • • 失火罪 客体是公共安全 失火行为:严重结果 才构成 一般主体 过失
放火罪的犯罪对象
• 一般是他人或者公共的财产; • 烧毁自己的房屋或者其他财物,不足以 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本罪。
中国刑法分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世洲 北京大学法学院
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渊源
• • 教学重点法条 教学一般法条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教学重点法条
• 1997年刑法典第二编分则第三章 • 有关刑法修正案与有关立法解释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教学一般法条
• 1979年刑法典 • 相关经济法规与行政法规 • 其他司法解释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
• 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足以危害多数人 的人身和大量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足以”
• 必要性:刑法保护“前置”——不是在 “已经”造成危害结果,而是在“足以” 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就加以禁止。 • 限制性:由于危害后果还没有明显产生, 不加限制也容易扩大刑事责任范围。 禁止特定的行为 禁止侵害特定的对象 • 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时,刑罚严厉得多。
• 关键不仅在于放火是否指向特定的犯罪 对象,而且在于行为是否侵害了公共安 全,或者说,有关的犯罪行为能不能控 制在不侵害公共安全的范围之内。
放火罪的此罪彼罪问题(二)
•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 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 信设施罪 • 专门(特别)法 v. 一般(普通)法
失火罪的此罪彼罪问题
社会的公共安全
• 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 财产的安全
“不特定”:结果
• “不特定”是指这种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 是犯罪分子事先难以确定和控制的。 • 在犯罪行为指向事先确定的特定的人或 者物,并且不直接危及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情况下,不能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定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罪或者侵犯财产罪,等等。
司考1999年试卷二第30题
• 警察甲临时急需用钱,便找个体户乙借钱。 乙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甲将 公务用枪交给乙质押,乙借给甲5万元现金, 借期1个月。1个月后,甲无力偿还借款,乙 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甲、乙的行为属于下列 哪个选项? A. 甲、乙均无罪 B. 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 C. 甲无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D. 甲触 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 答案:D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 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 财产安全的行为。 •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险 性最大的一类犯罪,仅次于危害国家安 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 • • • 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犯罪主体: 配备:对有武装保卫任务的人,无情 节要求; 配置:对无武装保卫任务的人,有严 重后果要求。 • 质押问题: 交枪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收枪人:非法持有枪支罪
司考2000年试卷二第32题
• 某甲系省射击运动队的教练,依法配置 有枪支。一日,某乙向某甲借枪打猎, 某甲碍于情面,就将枪借给某乙用了半 天。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非法出借枪支罪 B、玩忽职守罪 C、非法出租枪支罪 D、不构成犯罪 • 答案:D
放火罪的数罪问题
• 放火也是一种常见的湮灭证据的方法。 • 在行为人犯其他罪之后,为湮灭证据而 放火的,应当定数罪,如第198条第2款。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 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刑法修正案(三)》对投毒罪的修改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特征
• 在投放危险物质与被害人误吃毒物之间 存在着天然的时间差。 • 如果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被害人误吃 毒物,避免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应当按 犯罪中止处理。
• 客观方面:
–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场所: 公共交通,不含厂矿等单位内部;
• 犯罪主体:
– 包括从事公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的人员; – 不包括从事铁路和航空运输的人员;
• 主观方面:
–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 否定的心理态度是针对结果而言的,对行为而言可 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
• 故意或者过失 (1)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放火罪; (2)只能由过失构成,如失火罪; (3)一种行为,可以由故意或者过 失构成,从而构成不同的罪名,如爆炸 罪和过失爆炸罪; (4)犯罪目的:如第126条违规制造、 销售枪支罪中的“非法销售”的目的。
放火罪与失火罪
•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 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为。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只能是单位犯罪; • 第126条第一、二项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 第三项没有明确要求; • 在主体方面比较第125条:一般主体与单 位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 非法持有:不具有配备、配置枪支、弹 药条件的人,违反规定,擅自持有; • 非法私藏:依法配置、配备枪支、弹药 的人,在法定条件消除之后,违反规定, 私自隐匿所配枪弹,拒不交出。
放火罪的种类
• 第114条放火罪:足以即可构成 • 第115条放火罪: 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才可构成
放火罪的主观方面
• • • •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疏忽大意 • 过于自信 • 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是过失
放火罪的此罪彼罪问题(一)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 故意毁坏财产罪
关键问题
• 被告人陈孙铭对高速驾驶摩托车冲关时 将游希良撞死的严重后果,在主观上是: • 放任 v.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
问题意义
• 故意杀人罪 v. 交通肇事罪
最高法院的态度
• 被告人陈孙铭实施从当时无人无车的逆 行车道上冲关的行为是故意的,其故意 的内容是为了逃避检查和扣车;陈孙铭 当时无法预料到游希良会突然出现在逆 行车道上进行拦截,在他发现后,车速 和距离已经决定了相撞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无法认定陈孙铭对发生将游希良 撞死的严重后果事先在主观上持有明知 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司考2004年试卷二第9题
• 罗某犯放火罪应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此时人民法院对罗某还可以适用的附加 刑是: A.罚金 B.剥夺政治权利 C.没收财产 D.赔偿经济损失 • 答案:B
劫持航空器罪
• 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权” • 危害行为:
–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 – 比较: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 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 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 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
若干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提示
• 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 药罪 • 第128条第2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特征分类
• • • • 危险方法 特定对象 恐怖性质 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等危 险物品 • 重大事故(过失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
• 一般主体:放火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险 物质罪(投毒罪)的行为人,根据刑法 总则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岁不满 16岁的人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 特殊主体:如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只 能有航空运输人员构成。 • 单位:能够构成个别犯罪,如第126条违 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37条工程重大 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的此罪彼罪问题
• 故意开车撞、压他人的,属于故意杀人 罪、故意伤害罪。 • 利用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其他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肇事后逃跑中撞、压他人的,应当构成 间接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