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涉嫌盗窃、抢劫案辩护词》魏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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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辩护词

盗窃案辩护词

张三盗窃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浙江宇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张三家属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张三涉嫌盗窃一案一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院参考,是否采信,请说明理由:
一、在定罪方面。

张三本人辩解四人没有共同实施犯罪,本辩护人认为其辩解应当采信,因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四人共同犯罪。

具体而言,虽然有部分被告在公安笔录能够证明四被告共同犯罪,但当庭翻供;另外当庭播放的视频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共同犯罪的证据。

二、在量刑方面。

第一,累犯从重是在基准刑基础上从重,不是在最后量刑上从重;第二,当庭辩解不能视为认罪态度不好,至少对无异议部分应当作认罪态度较好处理。

综上,请求不要对张三当作共同犯罪处理,只针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应当认定张三属认罪态度较好。

以上意见供参考,谢谢。

辩护人:刘海林
2012年9月1日。

最新整理赵新峰故意杀人、抢劫案公诉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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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赵新峰故意杀人、抢劫案公诉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们受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被告人赵新峰故意杀人、抢劫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为了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一、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有效地证实了被告人赵新峰故意杀人和抢劫的犯罪事实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宣读了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及有关鉴定材料,出示了物证,鉴定人当庭出具了鉴定结论。

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赵新峰犯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指控。

1.邵合声、张永建、刘玉良、张胜利的证言和力源集团公司的会议记录,证实了被告人赵新峰因工作表现不佳,被单位限期调离,从而产生不满,意欲对总经理邵合声进行报复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2.证人闫鲁敏、李彦堂、李晓霞的证言、招远宾馆的住宿登记、以及法医推断被害人死亡时间的鉴定,证实了被告人赵新峰1999年4月29日从xxxx窜至招远,5月4日在招远作案及逃离的时间。

3.蓬莱市公安局痕检工程师齐跃龙当庭出具的足迹鉴定、烟台市公安局法医师戚海燕当庭出具的DNA检验鉴定、公诉人当庭宣读的招远市公安局的手印鉴定,以及现场提取的一片近视350度的镜片,证实了被告人赵新峰确实到过犯罪现场。

4,法医尸体检验确认,被害人宁玉芹全身二十多处伤口,邵秀红全身七处伤口均是锐器所致。

宁玉芹系被刺破颈动脉失血性休克死亡,邵秀红系被刺破心脏失血性休克死亡。

宁玉芹左眉梢处直插的无柄双刃匕首、现场提取的单刃水果刀,经辨认系被告人赵新峰使用过的作案凶器。

这些证据证实了被告人赵新峰作案的手段和后果。

5.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被害人的尸体位置,北间卧室门玻璃被砸碎、门上的打击痕、被告人当庭辨认的小靠背椅,室内被翻动的痕迹,以及现场遗留的花生油桶、油状物体、白色物体、被焚烧的纸张、撕毁的历史课本、已燃烧过的引火绳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赵新峰的作案经过,及其企图焚烧现场,毁灭罪证,逃避惩罚的事实。

张校抢劫案辩护词

张校抢劫案辩护词

张校抢劫案辩护词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抢劫罪量刑起点做出以下规定: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此本案的量刑起点应在三到五年,辩护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予以最低的起点刑三年。

理由如下:
量刑的起点刑主要从被告人的犯罪的后果、手段、金额、次数、有无从重加重情节、从轻减轻情节等方面确定量刑被告人起点刑幅度。

本案被告人如上所述,具有诸多的从轻情节和减轻情节,没有任何的从重或加重情节,其行为在抢劫罪中属于最轻的表现之一,因此应给予最低的量刑起点。

对被告人基准刑的确定:在本案中对被告人刑罚量增加的基准刑为被告人抢劫的受害人财物的金额。

被告人所抢劫的财物折合金额为3900余元,按照省高院的指导意见每增加一千元,量刑幅度为6个
月到8个月,辩护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建议在6个月。

辩护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被告人对未遂的从宽幅度应
该接近50%理由如下:
1、从本案结果的来看,本案造成的实际结果是被害人仅有一些
皮外伤,这在抢劫罪中是危害结果很小的。

2、把未遂情节置于案件的全部情节中统筹考虑。

3、从被告人的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

盗窃罪罪轻辩护辩护词

盗窃罪罪轻辩护辩护词

盗窃罪罪轻辩护辩护词盗窃罪罪轻辩护辩护词一、案情概述本案中,被告人因为在超市内盗窃超市产品而被起诉。

然而,被告人对其所承认的行为表示否认,认为自己并没有实施任何盗窃行为。

同时,我们辩护方认为,即便被告人实际上实施了盗窃行为,在其行为中也存在着减轻其罪责的情节,因此,应该对其进行减轻处罚。

二、辩护理由1、被告人对其行为表示否认首先,被告人对其所承认的行为表示否认,这一点也得到了案件现场监控录相的证明。

因此,检方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际上进行了盗窃行为。

2、行为的情节即便我们承认被告人实际上进行了盗窃行为,但是其行为的情节仍然可以减轻其罪责。

首先,在本案中,被盗物品总价值并非很高;同时,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实施盗窃行为,也没有对他人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一种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3、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最后,我们认为,在考虑被告人的处罚问题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其个人情况。

根据调查结果,被告人并非一个有前科的人,同时也没有任何其他的犯罪行为记录。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是个较为善良的人,其行为是由短暂的冲动所导致,并不代表其真正的人品。

三、结论,我们认为被告人并没有实际上进行盗窃行为,如果其实际上进行了盗窃行为,也应该被判定为盗窃罪罪轻;并且,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应该对其进行减轻处罚。

注释如下:1、案情概述:对本案的背景进行简要描述,使读者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2、辩护理由:列举被告人可以辩护的理由,阐述为何认为被告人应该被减轻处罚。

3、结论:总结上述辩护理由,对判决提出建议。

法律名词及注释:1、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不知情或者未允许情况下,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罪轻:指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对罪行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定。

3、处罚:指依法对罪犯进行惩罚的行为,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缓刑、罚款等方式。

盗窃罪罪轻辩护辩护词

盗窃罪罪轻辩护辩护词

盗窃罪罪轻辩护辩护词辩护词XXX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并指派律师XXX作为被告人XXX(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没有异议。

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

依据《XXX、XXX、XXX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根据XXX《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处罚。

2、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盗窃的数额为5804.65元,数额不大,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是非常严重。

盗窃罪在性质上说属于典型的数额犯,本案中,被告人所盗窃财物的数额刚刚达到较大的标准,并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起点及基准刑应该是在法定幅度内确定较低刑罚,从轻处罚;这点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3、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十分单纯,是因为欠钱,情急之下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被告人本身并不是以盗窃为生,是一时的贪念加之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才做出了违法犯罪的事情,可以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与以盗窃为生的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完全不同,这一点,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对被告人处罚。

4、被告人XXX归案前一贯施展阐发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在归案前一向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事出有因,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一时冲动,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盗窃罪辩护词_1

盗窃罪辩护词_1

盗窃罪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接受平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经方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为被告人方某提供辩护。

接受指派后,我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

因此,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方某属从犯。

系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综合本案证据材料,包括公安机关的起诉建议书、检察院的起诉书,可以看出被告人方某在整个案件中仅仅是在另外三个被告盗窃得逞后,将得逞情况用电话告知被告人王某某,同时把盗得的脏物转交给被告人王某某,其行为在每次的盗窃过程中竟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方某系聋哑人。

系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刑法》系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速轻或者免除处罚。

方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确实是因为自身身体残疾,取得正常工作途径较窄,加之平时法律意识不强,贪图小利,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希望法院考虑其是聋哑人这一因素,减轻对方某的刑事处罚。

3、被告人方某属初犯,且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

系酌定减轻处罚情节。

方某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盗窃罪认罪认罚-辩护词

盗窃罪认罪认罚-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

指派x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

在接到案件后,我们查阅了相关卷宗,对案件进行了深入了解,依法出席了今天的法庭审理,现依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xxx犯罪情节较轻、盗窃金额较小,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价格结论认定书等资料来看,经价格认定,本案所盗财物价格认定共计xxxx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案盗窃数额为“数额较大”,结合四川省关于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及成都本地区的盗窃案件审判实践,本案涉案金额不大,行为人情节较轻。

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阻碍,被告人xxx只是隐秘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被告人xxx 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被告人xxx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其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

被告人xxx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被告人xxx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

另外,被告人xxx充分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也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失进行了积极、完整的退赔,以上充分表明被告人xxx真诚悔罪的态度。

三、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xxx的讯问笔录等资料来看,被告人xxx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表示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

精选-张某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精选-张某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张某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的父亲张**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的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抢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经过庭前阅卷、依法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庭审。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就本案的量刑,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被告人张**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就本案而言,其实被告人张**作为被告人的同时,也是受害者。

被告人张**本来在宿迁读书,是被告人李**怂恿他到徐州来抢劫的,不然不会发生今天这样的悲剧。

衡量被告人张**在整个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比同案犯李**来说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1 、起意抢劫的不是被告人张**.本案中起意抢劫的是被告人李**,被告人李**在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是谁提出来去抢钱的?”李**答:“一开始时我开玩笑说去抢钱,后来就玩真的了。

”被告人张**在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大约在一个月左右,我在宿迁的时候,李**给我打来电话问我现在怎么样,我说不好,李**就讲他早就想抢劫了,就叫我来徐州与他一起抢劫,弄点钱花花。

”2 、犯罪工具不是被告人张**提供的,犯罪用的刀具和口罩等都是被告人李**花钱购买提供的。

犯罪所用的电动车也是被告人李**提供的。

被告人李**在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刀是什么时候从哪里买的?”被告人李**答:“……我们俩人一起到易初爱莲超市到矿大这边路上的小摊位上买的,是我付的钱,两把刀一共40元钱。

”3 、抢劫所得的钱,由被告人李**保管,再由两人花费。

抢劫所得手机也是由被告人李**保管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即使没有认定为从犯,衡量被告人张**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仍然比同案李**的作用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辩护案例张三(3篇)

法律辩护案例张三(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三因涉嫌抢劫罪被警方逮捕。

据指控,张三于2017年12月15日,在夜间潜入某商场,趁商场保安疏忽,持刀抢劫了商场收银员,抢走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张三被捕,警方在其住处搜查出作案工具一把仿真枪。

二、案件争议此案在公众中引起了广泛关注,一方面是因为涉案金额较大,另一方面是因为张三的作案手段残忍。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三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多方面的辩护意见,试图证明张三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劫罪。

三、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1.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律师首先对警方提供的证据提出了质疑。

他指出,警方在提取证据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导致部分证据可能存在瑕疵。

同时,辩护律师还提出,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导致张三的供述不稳定,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2. 犯罪动机存疑辩护律师认为,张三的行为并不具备抢劫罪的基本特征。

首先,张三在作案过程中,并未使用暴力手段,而是趁商场保安疏忽,采取秘密手段实施犯罪。

其次,张三的犯罪动机并不明显,其供述中提到,他只是想测试自己的胆量,并没有真正的抢劫意图。

3. 主观恶性较小辩护律师强调,张三在作案过程中,并未对商场收银员造成人身伤害,其主观恶性较小。

此外,张三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表现出一定的悔罪表现。

4. 社会危害性较低辩护律师认为,张三的犯罪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商场收银员并未受到人身伤害,且被抢劫的5万元人民币已经全部追回。

因此,张三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抢劫罪。

四、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诉人认为,张三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辩护律师则反驳道,张三的行为并不具备抢劫罪的基本特征,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且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具有悔罪表现,不应被认定为抢劫罪。

五、法庭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部分成立。

盗窃罪二审辩护词

盗窃罪二审辩护词

盗窃罪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在此为被告人进行二审辩护。

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一案被起诉,一审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我们认为,一审判决不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适用法律错误。

我将
针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说明。

首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的盗窃罪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窃
取了被害人的手机,但在审理过程中,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际上窃取
了手机。

被告人认为这部手机是自己的,但被害人却坚持认为这是自己的。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际上犯了盗窃罪。

因此,我
们认为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不准确。

其次,被告人作为初犯,应该被法院采取宽大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被
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此给予了被告人有罪的判决。

但是我们认为,
被告人是初犯,没有前科记录,并且在案发后也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考虑到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宽大处理。

最后,被告人的罪行较轻,应该得到更加宽大的判决。

虽然被告人的
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但是这种行为并没有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也没有对
被害人造成太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应该得到更加宽大的
判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一审判决不合理,应该对被告人进行宽大处理。

我们希望二审法院对我们的辩护意见进行认真考虑,对被告人进行公正的
审判。

谢谢!。

案例中法律辩论辩题(3篇)

案例中法律辩论辩题(3篇)

第1篇一、辩题:张三是否构成盗窃罪?二、辩论背景1. 案情简介:张三因涉嫌盗窃罪被起诉。

某日,张三进入某公司办公室,窃取了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辩护律师观点1. 张三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律师认为,张三在进入公司办公室时,并未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而是通过翻墙进入,这并不属于入户盗窃。

此外,张三并未携带凶器,不属于携带凶器盗窃。

因此,张三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张三的盗窃行为是出于无奈。

辩护律师表示,张三的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其妻子患有重病,需要高额的医疗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张三为了筹集医疗费用,不得已才实施了盗窃行为。

辩护律师认为,张三的行为是出于无奈,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3. 张三具有悔罪表现。

辩护律师指出,张三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主动退赃,并表达了对自己的悔恨之情。

辩护律师认为,张三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四、公诉人观点1. 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人认为,张三翻墙进入公司办公室,窃取了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公诉人指出,张三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益,还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张三的行为不属于无奈之举。

公诉人表示,张三的家庭经济状况虽然较差,但其妻子患有重病并非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公诉人认为,张三的行为并非出于无奈,而是其道德品质败坏、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

3. 张三的悔罪表现不足以减轻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认为,张三的悔罪表现虽然值得肯定,但其盗窃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不足以减轻其刑事责任。

张新海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词[范文]

张新海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词[范文]

张新海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词[范文]张新海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张新海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张新海涉嫌盗窃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以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多次会见上诉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河口区人民法院(2003)河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6年5月21日23时许,上诉人张新海与王井贤、孙寿田、李开伟、王利国、王国忠结伙,驾驶其“五征”牌农用三轮车携带撬扛、扳手等作案工具窜至孤岛采油厂孤一注聚队8号站,盗窃3530S型聚丙酰酰胺168袋(每袋25公斤),价值78540元,当晚存放在孤岛采油厂边远井公司南史远广的出租平房内,次日被告王井贤等人租用个体出租车司机卜庆社的齐头“解放”卡车将赃物销赃至河北廊坊市,得赃款27500元,被告人李开伟、张新海各得赃款2000元、200元,卜庆社得赃款2000元,余款被被告人王井贤、孙寿田与王利民、王国忠均分。

以上事实的认定与本案的证据相互矛盾,因而是错误的。

综合本案侦查机关(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的“起诉意见书”及各被告人在各个阶段的供述,本案有两个基本事实可以确定:一是,张新海当晚接到被告人王井贤的租车电话到达盗窃现场时,其他被告人已经完成了盗窃行为,并非如起诉书及判决书中认定的,上诉人驾车伙同其他人携带作案工具一起去的作案现场。

二是,上诉人张新海并没有参与赃款的分配,其所得的200元钱是王井贤付的运输费用,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得赃款200元”。

二、上诉人张新海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共犯。

盗窃罪的犯罪特征是: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才能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上诉人张新海在客观上,没有实施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他到达案发现场时,其他被告人已经完成了盗窃行为。

盗窃案件辩护词

盗窃案件辩护词

盗窃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成员:
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件进行辩护。

首先,我想对指控被告进行的盗窃行为提出质疑,我们将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被告的清白。

一、证人证言
我们拥有亲友和邻居的证言,证明被告在案发期间并未离开家。

这些证人可以证明被告当时在家中,与被指控涉案时间和地点无关。

二、物证
我们提供物证,包括监控录像。

录像显示,被告在案发当天并未出现在被指控盗窃发生地。

此外,我们还提供了被告的手机定位数据,证明他当时身在其他地点,无法进行盗窃行为。

三、犯罪手段
我方请示鉴定部门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提取了一些物证,例如指纹或工具痕迹。

经过专业鉴定,指纹或工具痕迹均不属于被告,因此无法证明被告与案件有关。

四、证据匹配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在案件发生后不久,警方已经逮捕到了另一名嫌疑人,并且其有关盗窃的供词与我们提供的证据相符。

我们认为这进一步证明了被告的清白。

以上证据明确指出被告的无辜,为此,我们要求法庭撤销对被告的
指控。

同时,我们要求将犯罪嫌疑人的焦点转移到新的嫌疑人身上,
并要求警方重新开展调查以找出真正的罪魁祸首。

最后,我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处理此案,并相信正义会战胜一切。

感谢法庭给予我表达观点的机会,我认为我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
告的无罪。

谢谢。

(声明:以上案情为虚构,旨在展示撰写辩护词的技巧和格式,与任何实际案件无关)。

盗窃罪辩护词

盗窃罪辩护词

盗窃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被告人XXX的律师,受其委托担任第一审辩护人,现在为其进行辩护。

在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询问了被告人,并对检察院的起诉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

通过法庭调查和聆听公诉人的意见,我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和认识。

现在,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盗窃罪定性准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其涉嫌盗窃犯罪的定性,我不持异议。

然而,结合法庭调查和事实法律,我认为被告人XXX具有多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盗窃财物价值较少,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所盗窃的财物价值为2250元,属于数额犯罪。

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恳请法庭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

二、认罪态度良好,改过自新的愿望强烈。

从侦查到审查起诉,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强烈改过自新的愿望。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经过看守所关押管教的生活,已经幡然悔悟,痛悔不已,并多次表示要改过自新,再也不触犯法律。

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既有利于对其的改造,又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能够体现刑法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

被告人XXX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其他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初犯,且是在喝酒之后没有控制住自己贪小便宜的念头,临时起意的偶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

以上是我对被告人XXX的辩护意见。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判决,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

盗窃罪辩护词格式

盗窃罪辩护词格式

盗窃罪辩护词格式盗窃罪辩护词篇一从一审认定各被告人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盗窃的行为事实看,各被告人均是出于个人目的,其获得的利益也分别属于被告人各自所有,并不存在为所谓的整体组织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关于敲诈勒索,按照一审认定的四起敲诈勒索,除了敲诈崔矿成一起是崔矿成根据“行规”给刘某某喜钱之外,其它三起都是事出有因,都是家人和朋友遭受伤害,与组织利益无关,事实上也都归个人所有,而非组织所有。

关于盗窃,按照一审认定“最后除去开支,剩余赃款由刘某某、章某英和参与相应盗窃的吴某江、陈某峰、孔林洲平均分配”,偷煤的非法所得由各被告人坐地分赃,归个人所有,没有由组织统一管理和支配,不能认定为归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有。

盗窃罪辩护词篇二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被告人犯盗窃罪不持异议,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盗窃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公安机关在讯问案情时,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实,如实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详细的供述,对公安机关很快厘清事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v^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构成坦白,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

庭审当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今天我站在这里是为了为我的当事人辩护,他因涉嫌盗窃罪而受到起诉。

我将向您展示,他所面对的指控可能并不那么清晰,而且还存在一些误解和不完整的证据。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盗窃罪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

然而,关于这起案件的证据似乎并不充分。

一些关键的证据可能存在错综复杂的情况,可能被错误地理解或解释。

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疑点和潜在的谬误。

这些都可能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影响。

其次,我还想提出,我的当事人可能并没有故意从事盗窃行为。

他可能存在一些不可控的环境因素,或者是误会。

我将为他呈现出一些相关证据,以证明他的行为并非出于恶意,而是一种误解或者无意义的错误。

最后,我希望您能够理解,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罪犯,而是一个普通的人。

他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误入歧途,但这并不代表他就应该蒙受严重的刑事责任。

他也有权利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以阐明他的清白。

在这个案件中,我请求您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认真审查案件的各个方面,而不是被一些表面的事实所迷惑。

我相信,一旦真相大白,我的当事人就能够获得公正的对待。

感谢您的时间和耐心听取我的陈述。

我相信您会做出一个公正的裁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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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盗窃、抢劫案辩护词》魏新峰案情简介:2009年2月4日12时38分,韩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王平顺(后被追授为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模)等在抓捕盗窃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时,被张某某用匕首刺伤,后由于伤势过重,壮烈牺牲。

随后,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抢劫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本律师接受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张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2009年3月20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死刑,虽然如此,但本律师的辩护取得了“控辩审”三方的一致认可。

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2010年1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张某某涉嫌盗窃、抢劫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我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

接到指派后,我曾经很是犹豫!因为这是一起几乎没有辩点的案件,这又是一起万人声讨的案件,还是一起庭内庭外杀声一片的案件!三年前我与今天的公诉人同样坐在控辩席上,同样是一个涉及警察的案件,不过今天是一起彰显警察荣誉的案件,在那次庭审中,公诉人义愤填膺的喊出了“杀无赦”,确实让人震撼!那次庭开完后,我的亲友曾骂我,你是没案子办了,还是没钱花了,咋给那样的人辩护?我委屈,我彷徨!我曾告诫自己这样的庭审不参加也罢!如今又是我市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案件的攻坚时期,我曾设想让我的泰普律师团队向社会公示我们拒绝为涉嫌这类犯罪的人辩护!但律师执业的使命告诉我,我没有这个拒辩的权利,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神圣职责。

刑事的审判如果没有辩护人的参与将是不完整的审判,甚至非法的审判。

开了这个庭,我可能会面对新的误解与委屈,但——我别无选择!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我再一次为做人的良心与做律师的职责尖锐冲突而倍感煎熬。

希望在座的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对律师的使命能予以理解!职业的理性告诉所我们,越是这样的案件越要求我们法律人一定要保持冷静的头脑,理智地运用法律、给被告人作出一个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既然如此,我也将毫不打折扣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我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代表我们泰普律师团队向王平顺烈士表示最最崇高的敬意!下面辩护人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参与的前两宗盗窃的犯罪事实部分。

相对于控方后面对被告人抢劫的指控而言,盗窃是轻罪,但为了司法审判的严肃,辩护人有义务对前两宗盗窃存在的问题予以阐述。

首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祁某某分别在2009年2月2日、2月3日所盗窃的两辆摩托车负责。

从刑法理论上来讲,共同犯罪是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共同创造犯罪的结果(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苏惠渔主编的〈刑法学〉Pg222页)。

根据这个理论,辩护人认为,在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同其他四名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盗窃六辆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中,是不能将被告人同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祁某某的盗窃行为作为共同犯罪处理的,具体理由有以下这几点:1、被告人同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祁某某各自实施独立的盗窃行为,他们之间缺少主、客观上的联系。

虽然他们五人两次都是从山西河津相约同乘到韩城来所谓的“上班”,但当到韩城后,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昝某某、柴大宝和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祁某某分手各自行动,他们各自踩点、各自独立选择作案对象、各自独立实施盗窃行为,在实施的过程中以及将盗得的摩托车骑回山西途中均没有任何意思联络,甚至被告人连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祁某某盗窃的摩托车见都没见。

2、最为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昝某某在事后分赃时,也没有将五个人盗窃的车辆销赃所得拉到一块统一分配,被告人只是对其参与偷盗的四辆摩托车的销赃款进行了分配。

由此可以看出,除了犯罪嫌疑人昝某某之外,我们很难说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祁某某属共同犯罪。

由此可以看出,不应当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祁某某盗窃的雅马哈摩托车(价值2500元)、建设摩托车(价值3500元)计入被告人名下,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罪责自负的原则。

其次、被告人在盗窃犯罪中相对于犯罪嫌疑人昝某某、柴大宝来说应当以从犯论处,主要理由有这几点:1、两次实施盗窃行为的犯意都不是被告人提起,来韩城的路费也不是其提供。

2、被告人所实施的作案工具T型锥由犯罪嫌疑人昝某某提供,被告人对此其实远没有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专业。

3、被告人左手无名指有残疾,不吃力,作案不利索,所以在盗窃四辆摩托车过程中,只有一辆是其自行用T型锥撬开的,撬开后还是由柴大宝骑走的,其余三辆都是其他人撬开并骑走,在整个过程中,他充其量起了一个放风等协助的脚色。

4、摩托车的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被告人完全不知,应分得多少赃款完全听信于犯罪嫌疑人昝某某的安排。

我们不难看出,在盗窃犯罪事实的指控中,将被告人按其参与的四辆摩托车计算盗值,并以从犯论处比较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部分。

被告人抗拒抓捕的过程中使用了匕首导致市民梁海红受伤、干警王平顺殉职,后果是严重的,但其当初的这一系列行为实际上是行为人为了脱逃而做出的本能反应,其并没有要取人性命的本意,后果如此严重早已超出了被告人当时的预计。

其在实施控方指控的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与为了劫财而不惜杀人的行为而比相对较轻,抢劫罪重到极致就是死刑,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尚有可以从轻考虑之处,还请合议庭能予以斟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第三宗犯罪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所说的“转化犯”,具体到抢劫罪来说,就是盗窃等犯罪在特定情形下转化成抢劫罪(刑法269条),具体来说盗窃转化成抢劫要具备三个条件,其中一个条件就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即必须是在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发觉随即追捕的过程中,对抓捕者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手段(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苏惠渔主编的〈刑法学〉Pg651页)。

按此解释,盗窃转化成抢劫似乎应当处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之后,而不宜包括尚处在犯罪预备阶段的“踩点、选择作案对象”时,更何况似乎尚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已经实施了摇摩托车,寻找作案对象的行为。

果真如此,被告人此行为的定性似也有值得商榷之处。

三、关于本案中其他应当酌定从轻的情节。

正如辩护人前面所说,本案是一起辩点稀缺的案件。

但我们如果认真审查则不难发现,被告人从被抓获后到刚才的庭审,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辩护人认为这也应当作为一个对其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在对被告人量刑的方面来考虑,公诉人与辩护人的争执焦点只是几个字,“杀”还是“不杀”。

在此辩护人暂且不谈学界对“死刑存废”的争论,但“慎杀、少杀”一直是我国刑罚过程中对死刑适用的一项政策,而且社会越进步,死刑的适用越显得谨慎。

事实上死刑对被告人以及社会上一些不稳定因素的震慑是有限的,我们不能对死刑的震慑力有过高的企求。

公诉人“五个不杀不足以……”核心就要对被告人处以极刑。

但话又说回来就是要了被告人的命,就能告慰英雄干警王平顺英灵?就能抚平我们韩城民众冲天的愤恨吗?所以说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本质的。

痛定思痛,这个案件留给我们许多值得深思的东西,作为辩护人,也同样是法律的捍卫者,我有义务把我对这个案件的一些感悟和告诉给大家,让我们的社会多一些和谐,少一些血腥。

第一个感悟就是,王平顺烈士以自己的年轻生命再一次向人们宣示了人民警察就是人民生命财产的保护神,进一步增进了市民对警察工作的理解,从王平顺烈士下葬震撼世人的场面,感动了所有的人。

三年前我曾经为一起刑警杀害亲堂侄的被告人辩护,那当时是一个让我们警界蒙羞的案件,而三年后今天我们审理的却是一个让我们警察荣耀的事件,我们依然悲痛,但我们能看到我们的警队的建设这几年取得巨大的成绩,这是我们百姓之福!从上海袭警事件到网络热传的“俯卧撑”和“躲猫猫”事件,警察形象遭受了空前的信任危机。

王平顺追悼会那天韩城出现万人齐悲痛得场面反映了我们的民心、民意。

是我们民众重新对警察充满信心地一个里程碑,这是我们渭南警界的光荣,甚至是整个全国警察系统的光荣!第二个感悟就是从被告人犯罪的根源来说,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如何的重要。

据辩护人了解,被告人家庭情况很是不好,父亲已经不在人世,上还有年迈的爷爷奶奶,至今家人还住在年久失修的破土窑洞之中,而被告人仅仅只有小学三年级的文化,是典型的法盲和文盲,象被告人这种情况,出门要找到一份工作都不是易事。

我们谁都不能否认,被告人的家境和其经历也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所以我们的社会应当要把更多的关爱洒向我们社会的弱势群体,这样才能和谐,这样才能科学发展。

第三个感悟就是要改善我们警察的装备,同时防止麻痹心理,要保障打击有力。

辩护人注意到我们的警察在抓捕的时候由于身着便装的需要将单警装备放在了车上。

赤手空拳的与对方进行搏斗,我们的干警没有高超的武功、没有“铁布衫”、没有刀枪不入的身躯,在这样的博杀中干警很难占到上风。

然而即就是有了我们当地相对简陋的单警装备,能否就可避免这个事件的发生呢?我们要增强我们的打击和防御能力,才能更好的保护人民,打击罪犯。

我明白自己辩护人的角色,我的这个感悟并非在指控犯罪,仍是在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

因为如果我们的干警当时制服了被告人,那被告人可能就没有今天掉脑袋的危险!还有就是要加强我们警服及仿警服装的管理,这起案件中行窃者居然穿着仿警式服装。

这是不是多少让人感到有些滑稽!让我们再一次对英雄表示默哀!我也最后希望我们能用法律的理性审视被告人的行为,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给被告人做出罪责刑相适应的留有余地的公正判决!以上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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