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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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17•【文号】中纪办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努力做好群众工作,征地拆迁状况总体是好的。

但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征地拆迁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因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致人伤亡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执行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

《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和公共利益范围;被征收人有权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精神,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2.10•【文号】建党[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党[2004]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现将《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二00四年二月十日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2004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年。

根据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紧密结合建设工作实际,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治本力度的工作方针。

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落实“两同时”意见,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继续抓好中央纪委“规定”的落实工作。

围绕城乡规划监管,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把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整体推进,狠抓落实。

加强监督检查和制度创新,不断深化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为各项建设任务的更好完成提供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1、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和八项要求。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关于2006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关于2006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关于2006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3.30•【字号】通市政办发〔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关于2006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关于2006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通化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2006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根据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省纪委七次全会、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市纪委七次全会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大力加强制度建设,认真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促进政行风建设,推动政府部门和行业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为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振兴通化老工业基地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加强政行风建设,继续搞好民主评议政行风、软环境和重点岗位负责人工作。

深入推进政行风和软环境建设。

2006年重点评议参评部门和重点岗位负责人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执法不公、违法行政、野蛮执法和“中梗阻”问题;是否存在行政效率不高、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工作作风懒散问题;是否存在政务公开不到位问题;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耍威风、搞特权、故意刁难和吃、拿、卡、要、报等损害企业、投资人和群众利益的问题。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新政办[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新政办[200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豫政办〔2004〕67号)的精神,根据国务院、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不仅对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促进旧城改造,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综合功能具有重要作用,而且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影响很大。

因此,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加强宏观调控,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组织规划、发展改革(计划)、建设、房地产、国土等部门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拆迁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

计划制定后,应报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一)规范拆迁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1.建立、健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理顺拆迁管理体系。

关于对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 2004年6月16日川建发[2004]67号各市、州建设局(委)、监察局、房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及省委、省政府、省纪委有关文件精神,切实纠正在房屋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决定对全省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一次专项治理,现将有关问题如下:一、指导思想切实纠正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是今年党风政风建设重点工作之一。

对全省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应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牢固树立料学的发展观,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重要性,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狠抓落实”的要求,认真做好拆迁管理工作,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利益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拆迁管理行为,切实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和步骤经过专项治理,有效遏制城镇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使城镇房屋拆迁中的群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下降30%,房屋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在今年内解决80%,在2005年内全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并不再出现新的遗留问题,以切实保障被拆迁居民利益,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重点督查、整改总结四个阶段进行:1、宣传发动。

6月中旬至7月上旬,下发文件,召开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动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各设区城市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下同)等有关拆迁的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各地要公布拆迁投诉受理电话,下发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沪府发[200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沪府发[200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沪府发[200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关系到广大市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拆迁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

去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以后,本市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及时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严格本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沪府〔2004〕36号),规范房屋拆迁工作。

10多年来,拆迁工作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城市面貌改变、市民居住条件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针对上海当前房屋拆迁工作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以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市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开发建设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房屋拆迁规模与实际安置能力的关系。

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公开操作、严肃纪律、依法拆迁”的原则,做到同一基地补偿标准适用一致,前后操作执行一致,相邻基地左右兼顾;提高拆迁透明度和公开度,进一步公开具体政策、标准、程序;严格拆迁纪律,规范拆迁公司和拆迁工作人员行为;严格遵守拆迁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6.06•【文号】国办发[2004]46号•【施行日期】2004.06.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当前,我国城市建设事业取得较快发展,但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的城市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

这些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一些地区和行业过度投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决策,促进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

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制止和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大拆大建行为。

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和建设规模;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拆迁行为;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维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严格制订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号)《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经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一年七月八日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未经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本规定发布前已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可以核发《资格证书》。

押题申论模拟题之拆迁问题02

押题申论模拟题之拆迁问题02

一、注意事项一、本试卷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

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

满分100分。

二、第一题、第二题、第五题,所有考生都必须作答。

第三题仅限行政执法类、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作答。

第四题仅限考省级(含副省级)以上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作答。

未按上述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三、清在答题卡上指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报考部门、填涂准考证号。

考生应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作答,未在指定为之作答的,不得分。

四、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该立即停止作答,将是卷、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二、阅读资料1、城市拆迁问题,已成为当前社会矛盾的一大焦点。

国家对拆迁工作十分重视,屡次发出文件和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一定要依法拆迁,文明拆迁,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电、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但是,在陕西西安市碑林区的一处拆迁工程中,却出现了一些与国家规定不符的现象。

在西安市朱雀大街大学东路的拆迁现场,偌大的一个生活社区,除了剩下的这几栋残缺不全的房子外,其余的就是这些散落一地的大大小小的瓦砾。

被拆迁居民:拆我房子的时候也没给我打招呼,等我知道这个消息赶到我这个位置的时候,我的饿房子,楼顶基本上都叫人拆完了。

被拆迁居民:(房子)都是我父亲留下来的,将近半个世纪了,就成了这个样子,我想不通,我真的想不通,我不知道拆迁是在拆什么,是在拆老百姓的心呢。

拆迁居民说,拆迁的主要原因是西安一家叫做顺达的房地产公司在这里要建公司综合楼。

负责实施拆迁的单位是西安市碑林区建设局,被拆迁住房的居民总共有12户,目前已经被拆除了3户。

被拆迁居民:你看这就是我家,他在没有给我打招呼的情况下,强行开锁,我走的时候把门都锁得好好的,他把我的门撬开,撬开以后,强行搬进去。

张女士的家一夜之间成了拆迁指挥部的临时办公室,而他们一家四口人如今要自己花500多块钱在外面租房子住。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价费字[1993]13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价费字[1993]13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正文:----------------------------------------------------------------------------------------------------------------------------------------------------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1993年1月18日价费字[1993]13号)建设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实施房屋拆迁管理,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拆迁房屋等级和费用的审查、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拆迁纠纷的裁决、拆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等。

三、房屋拆迁管理费,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除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外,不得再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它费用。

由财政全额拨给事业费的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拆迁管理费。

各级财政拨付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事业费,不得因本《通知》而减少或停止拨付。

五、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对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各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开支者,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1993年3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切实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切实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
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黑建房[2015]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3.20
【实施日期】2015.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黑建房[201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断完善配套法规政策,妥善化解处理矛盾纠纷,全省征收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我省征收工作还存在征收程序不规范、补偿安置不到位、征收信息公开不全面、工作不到位等问题。

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依法依规有序进行,确保征收活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化解拆迁矛盾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
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坚持用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指导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筹处理好征收拆迁中的各种利益关系。

在当前全省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阶段,各地要坚持在发展中解决矛盾问题的工作思路,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和责任意识,克服一切困难,做到一手抓拆迁,一手抓稳定,积极稳妥推进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范征收程。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土部:房屋拆迁按重置成本补偿同地同价 2010年07月13日15:04 中国政府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

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国土资电发[2011]7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

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特别是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自觉性。

但是,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有增加趋势。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规定要求,一把手亲自抓。

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建设部建房字第269号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建设部建房字第269号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
正文:
----------------------------------------------------------------------------------------------------------------------------------------------------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
(1992年5月13日建设部建房字第269号文发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发布以来,湖南、江苏等一些省、市在执行中,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问题提出一些看法,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

为了理顺关系,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领导,现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明确如下: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和国务院的现行机构、职能分工,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建设部主管,省、自治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主管。

城市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和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明确城市房地产部门或建设系统的一个部门或机构,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为了保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政管理和执法的公正性、客观性,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与房屋估价、房屋产权、住房政策的协调,此项工作不能授权开发办或土地部门管理。

加强房屋拆迁管理,是贯彻执行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重要前提。

请根据此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切实搞好房屋拆迁工作。

——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新闻中心 > 正文最高法:强拆遇极端行为应停止 2011年09月10日14:55 金羊网-羊城晚报微博羊城晚报讯据中新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9日在官方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

通知说,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

有的被执行人以自焚、跳楼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对抗,有的以点燃煤气罐、泼洒汽油、投掷石块等方式阻挠执行,有的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酿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法院干警不当使用武器致人死伤等等。

上述事件虽属少数或个别,但引起的社会关注度极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中的教训也极为深刻。

通知要求,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必须慎用强制手段,确保万无一失。

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

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

通知还要求,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

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同时,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

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7号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7号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2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第2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谢玉堂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拆迁办)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市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土地、房管、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开发拆迁办做好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向市开发拆迁办申请拆迁冻结。

市开发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冻结条件的,由市开发拆迁办发布拆迁冻结通告。

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冻结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分列房屋租赁户名;(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等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14]10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等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14]10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等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等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14〕1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推进、社区建设的加强和物业管理的推行,小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得到较大改善,涌现出一大批环境美、设施全、服务优、管理好的新型住宅小区。

但从整体来看,我市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水平还不高,尤其是部分小区存在违法建设、噪声油烟扰民、种菜养鸡、“胶囊房”等突出问题,形成矛盾纠纷与不稳定因素,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创造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根据《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住宅小区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等突出问题,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各部门责任,健全机制,综合执法,齐抓共管,有效遏制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市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水平。

二、工作内容(一)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在住宅小区建设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包括地下空间)等违法建设。

(二)整治在生产、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油烟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行为。

(三)整治侵占公共绿地或者其他公共部位(场地)种植蔬菜,在公共区域或者在自家院内饲养家禽,对小区居民正常生活、工作造成影响等“种菜养鸡”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8.30•【文号】建科〔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城市管理委、水务局、交通委、园林绿化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委、水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的重大工程项目。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要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尊重人民群众意愿,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加强修缮改造,补齐城市短板,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

近期,各地积极推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但有些地方出现继续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大拆大建、急功近利的倾向,随意拆除老建筑、搬迁居民、砍伐老树,变相抬高房价,增加生活成本,产生了新的城市问题。

为积极稳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坚持划定底线,防止城市更新变形走样(一)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

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

提倡分类审慎处置既有建筑,推行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

倡导利用存量资源,鼓励对既有建筑保留修缮加固,改善设施设备,提高安全性、适用性和节能水平。

国务院《禁止非法强拆紧急通知》全文

国务院《禁止非法强拆紧急通知》全文

国务院《禁止非法强拆紧急通知》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

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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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专项
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Lele was written in 2021
关于对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2004年6月16日川建发[2004]67号各市、州建设局(委)、监察局、房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及省委、省政府、省纪委有关文件精神,切实纠正在房屋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决定对全省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一次专项治理,现将有关问题如下:一、指导思想切实纠正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是今年党风政风建设重点工作之一。

对全省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应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牢固树立料学的发展观,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重要性,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狠抓落实”的要求,认真做好拆迁管理工作,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利益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拆迁管理行为,切实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和步骤经过专项治理,有效遏制城镇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使城镇房屋拆迁中的群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下降30%,房屋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在今年内解决80%,在2005年内全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并不再出现新的遗留问题,以切实保障被拆迁居民利益,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镇房屋拆迁
专项治理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重点督查、整改总结四个阶段进行:1、宣传发动。

6月中旬至7月上旬,下发文件,召开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动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各设区城市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下同)等有关拆迁的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各地要公布拆迁投诉受理电话,下发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2、自查自纠。

7月中下旬,各设区城市对辖区内2001年11月以来的所有城镇房屋拆迁项目进行一次普查。

将自查汇总表和自查报告于9月10日以前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

各市、县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3、重点督查。

9月,在分四个片区组对各个设区城市开展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的同时,对城镇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进行重点督查。

4、整改总结。

10月,各设区城市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及整改方案上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

对各地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将适时进行检查,并形成专项治理工作的总结材料上报省政府。

三、主要措施(一)加大国务院305号令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的实施力度。

通过宣传、培训、督查等方法,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305号令、省《条例》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精神,规范拆迁许可、拆迁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拆迁的水平。

(二)加大督查力度。

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在对各设区城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同时,对上访量大、问题突出的市(县)进行重点督查,对典型事件公开曝
光,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在督查中,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为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盲目扩大拆迁规模的问题;二是违反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和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擅自扩大拆迁规模的问题;三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贯彻落实国务院305号令、省《条例》等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及时废止与法规、政策相抵触的地方规定问题;四是政府或政府部门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压低补偿价格,严重损害被拆迁居民利益的问题;五是拆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拆迁主管部门不按时发布拆迁公告,未达成拆迁协议就先行拆迁,未进行行政裁决、拆迁听证、证据保全等规定程序即实施强行政制拆迁,或对被拆迁人停水、停电,损坏被拆迁居民财物的问题;六是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采取行政手段对达不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的亲属给予停职、停薪、下岗、长期放假等处理的问题;七是对上级信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解决拆迁问题的督办电话、转办单、督办信函置之不理,对可能造成群众上访或其他过激行为的现象坐视不管,冷漠对待,因而引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八是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三)规范房屋拆迁行为(1)规范拆迁许可审批。

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规,没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人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2)规范拆迁补偿评估。

拆迁人应当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拆迁人,并将拆迁补偿估价结果等在被拆迁地段公示。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
的,可以申请分户评估;对分户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商拆迁人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或申请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及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3)认真抓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

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按时到位并足额存入专门账户,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须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按协议约定到金融机构支取补偿款。

(4)认真抓好拆迁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对被拆迁人有不同意见或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慎用或少用行政强制拆迁手段,做到依法拆迁、有情操作,严禁拆迁当中的野蛮行为和暴力拆迁,防止激化矛盾。

对极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者,应依法完成裁决、听证等法定程序后再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拆迁行业监管。

抓紧完善拆迁评估专家鉴定、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等规程,规范拆迁估价和行政裁决程序。

积极推行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承诺和拆迁监管等制度,规范房屋拆迁各个环节的管理。

加强对房屋拆迁单位、拆迁评估单位及拆除单位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加大将违规企业清理出市场的工作力度。

加强对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确保拆迁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五)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满足被拆迁居民住房需求。

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被拆迁居民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房源,满足被拆迁居民住房需求。

同时,要把拆迁中涉及的低收入和居住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证被拆迁户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六)积
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4]3号)文件精神,重点抓紧解决因拆迁人未按拆迁协议如期安置被拆迁居民的问题。

同时,对城镇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未经规划批准的住宅改非住宅房屋的拆迁,因建设手续不全或无权属证书房屋的拆迁等历史遗留问题,要进行认真排查和梳理,分析成因、研究办法、落实责任、尽快解决。

四、几点要求:(一)明确责任。

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这次专项治理的牵头责任单位,应与同级监察部门密切合作,组建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并建立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及工作通报、案件移交等项制度。

各地建设、规划、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协调配合。

各地监察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协调和配合,认真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人员遵守和执行城镇房屋拆迁法规、规章中的问题,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察部门接此通知后,应紧密联系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方案,迅速开展此项工作。

通过专项治理,要促进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更加规范,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维护,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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