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项目环水保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采购、施工等各环节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
三、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运营等各个阶段,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2. 节约资源、循环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3.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明确各参建单位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
4.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四、管理职责1.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1)制定环境和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实施并监督落实;(2)协调各部门、各参建单位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2. 设计单位负责:(1)在工程设计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2)提供符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的施工图设计;(3)参与环境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
3. 施工单位负责:(1)严格按照环境和水土保持方案施工;(2)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落实责任制;(3)对施工现场进行环境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4. 监理单位负责:(1)监督施工单位执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2)对环境和水土保持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3)参与环境和水土保持验收。
五、环境保护措施1. 减少污染物排放:采取封闭式施工,降低扬尘污染;设置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合理堆放废弃物,及时清运。
2. 恢复植被:在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植被破坏,对受损植被进行修复;施工结束后,进行绿化复垦。
3. 生态保护: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章,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的指导下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任责制或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在项目批准立项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必须由水利部批准的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实行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确定承建单位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有关规定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七条实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进行全面控制的条款。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九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理单位不得采取压低监理费用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第十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及设施第十一条监理单位须向工程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理合同的实施。
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和人员组成,应根据监理工作的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监理人员组成应满足水土保持工程各专业工作的需要。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于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及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西、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我部制定了《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土保持司。
附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附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家水保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水保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项目区组织实施,严格立项审批,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
第四条工程建设实行中央、省、地(市)、县分级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与计划管理第五条国家水保工程分期规划、分期实施,每期五年。
第六条国家水保工程按项目区组织实施,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所在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治理区范围内;(二)项目区须具有一定的规模。
规划实施期末,每个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公里;(三)当地政府重视,项目区群众自愿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四)项目实施县制定并出台了封山禁牧的有关政策;(五)项目实施县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能够承担工程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7月3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违法必查、失职必究、惩戒从严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和履职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某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办法及监理细则
某水土保持建设工程监理办法及监理细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开展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监理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建管[2003]79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6453)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监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建设工程,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体系中,除治沟骨干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措施。
第三条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建设工程以巡回监理为主,重点工序、重点部位旁站监理,以县域为单位,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
第四条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有关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规划报告、小流域或单项工程设计书,以及水利部、流域机构和有关省(区)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向监理人员提供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资料时,应包括文字资料和图件资料,特别是应提供能够准确反映各项措施分布情况的详细图斑图,以及有关自查验收资料。
第六条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理时,项目承建单位必须派员,代表单位配合监理工程师工作。
第七条根据监理的时间和内容,将监理分为常规监理和核查监理。
常规监理以质量监督为主,即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定期深入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核查监理原则在每次报帐前10日内进行,以核实工程进度为主。
监理人员首先向项目建设单位了解每条流域当年各项措施完成情况,并检查承建单位图斑图标注情况。
然后,按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建设工程监理细则》(以下简称《监理细则》)所要求的抽样比例(见附表1),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取核查样本。
对核查样本要按照《监理细则》,从质量、数量上严格检查。
数量以核查结果为准,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或未经设计变更而擅自改变措施内容的,不计其数量。
核查结束后,按核查结果同比例核准该流域本项措施的工程量。
第八条核查监理由监理工程师主持,并填写核查单(见附表2),单上写清核查的措施、位置、数量、时间等,监理工程师和承建单位负责人分别在核查单上签字。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家水保工程”)管理,展。
(二)项目区须具有一定的规模。
规划实施期末,每个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公里;(三)当地政府重视,项目区群众自愿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四)项目实施县制定并出台了封山禁牧的有关政策;(五)项目实施县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能够承担工程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水保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区组织编制规划,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第八条水利部、财政部联合批复各省上报的规划,规划经审批后实施,作为年度计划下达的依据。
据。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程规划编制、前期工作技术审查和审批、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度验收及竣工初步验收、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及效益监测等工作。
第十五条国家水保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县级水利水保部门。
第十六条国家水保工程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
监理单位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且必须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监理单位依据合同,按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要因地制宜推广水土保持实用技术,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工程建设效益。
所有项目实施县要明确科技支撑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科技服务与技术支撑。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规划立项阶段或工程建成后,必须明确工程建后管护责任。
项目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或乡(镇)按国家有关政策落实治理成果产权或使用权,能落实到农户的一律落实到农户,并明确相应的责权利,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后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管护责任不落实或治理成果被破坏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安排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水土保持监理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监理管理办法一、编制依据1.施工招投标文件2.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年版);3.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4.施工合同及委托监理合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第30号令);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10.《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程》(GB/T15773-2008)12.《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523-2011)13.《水利水电工程水保技术规范》(SL575-2012)14.《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1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18)1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17)17.《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建设标准化实施指南》18.关于成立质量管理、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及环境保护的通知(庐江建[2019]30~32号)19.《监理规划》、《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实施细则》20.《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二、质量管理目标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领导的重视与否是搞好水利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前提。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以对人民负责和对历史负责的责任心真正把工程质量工作落到实处。
全面落实责任制,明确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并加强监督和检查。
2.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强法制建设,强化法制意识,认真贯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工作的自觉性。
建立健全的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是有效保障工程施工质量的关键。
通过建立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工程施工各部门工作职责,并对质量监控体系进行完善,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工作的到位。
3.加强进场材料及设备的质量控制。
水土保持工程项目监督制度
水土保持工程项目监督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特制定本监督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包括农田水利工程、生态修复工程、森林防护工程等。
项目责任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监督机构1. 项目监理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技术,负责监督项目的实施情况。
监理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及时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 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是项目的核心管理者,负责项目的全面计划、运作和监督管理。
项目责任人应具备水土保持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确保项目按时完成、质量可控。
3. 监督部门:地方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项目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和协调项目的实施。
三、监督内容1. 施工过程监督:监理单位应定期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核实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情况。
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确保施工按照规定进行。
2. 施工材料监督:监理单位应对项目所使用的各类材料进行检查,核实材料的质量和来源。
禁止使用劣质材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3. 工程验收监督:项目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验收,核实工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否则应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4. 环境监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环境进行监测,包括土壤侵蚀情况、水质、植被恢复等。
监测结果应定期报告,及时采取措施防范环境污染。
5. 项目台账管理:项目责任人应建立项目工作台账,记录项目工作进展、经费支出等情况。
监理单位应核实台账内容,确保项目管理规范。
四、监督措施1. 罚款制度:对违反水土保持工程项目监督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罚款处罚。
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轻处罚到重处罚。
2. 通报曝光:对监督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典型案例,可进行通报曝光。
国发改投资〔2007〕1686号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6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各类水利投资安排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及流域或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安排实施。
近期以长江上中游、黄河中上游、东北黑土区、珠江上游南北盘江石灰岩等地区为重点,同时,兼顾其它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工程建设要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综合措施,集中连片,规模治理。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群众共同承担。
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投资,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同时,要制订优惠政策,完善建设管理机制,引导与调动社会其它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五条水土保持项目按属性分为地方项目和中央直属项目。
对地方项目,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各地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和审查等工作,具体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及管理;流域机构商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前期工作技术指导、在审核汇总区域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流域规划、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中央直属项目,由水利部有关流域机构和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上一阶段的批准文件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
第八条各地要根据经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规划,按项目区或小流域坝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小流域或淤地坝单坝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对规模较小、较为分散的工程,可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
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对地方水土保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按地方规定的程序审批。
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部水总[2003]67号)
元/m3 元/m3 元/m3 元/m3 元/m3 元/t 元/t
钢管桩 型钢桩 钢筋砼桩
元/t 元/t 元/m3
18
序号 五
1
一级项目 土地整治工程
2
3
六
机械固沙工程
1
2
二级项目 坑洼回填 渣场改造 复垦工程 压盖
沙障
13
第一部分 工程措施
序号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级项目
技术经济指标
一 拦渣工程 1
拦渣坝
2
挡渣墙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土石方回填 砌石 混凝土 钢筋 固结灌浆孔 帷幕灌浆孔 固结灌浆 帷幕灌浆 排水孔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元/m3 元/m3 元/m3 元/m3 元/m3 元/t 元/m 元/m 元/m 元/m 元/m
6
附录
附录 1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85 附录 2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 22 项收费标准
的通知……………………………………………… 87 附录 3 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关于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 函…………………………………………………… 91 附录 4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 2001 年全国性及中央 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93 附录 5 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监理工作的通知……………………………………96 附录 6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98 附录 7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102
第二章 项目划分…………………………………………7 第一节 简 述……………………………………………7 第二节 组成内容…………………………………………7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3]79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章,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我部制定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按基建程序管理,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或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因地制宜推行招标投标制。
今后,所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利用世界银行等外资水土保持项目,都应全面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把监理工作作为提高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管好用好建设投资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
要充分认识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改变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发挥监理的作用,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推进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的管理,确保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要由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负责,择优选定有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资格的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要保证监理单位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水利部。
附件: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二OO三年三月三日附件: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章,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的指导下,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在项目批准立项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必须由水利部批准的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格的单位承担。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规划一、编制依据本规划依据下列规范.标准.规定.办法和文件编制:《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465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33);《水土保治沟骨干工程暂行技术规范》(SD175-8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1999]637号发布);《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建管[2003]79号发布);《项目初步设计》;《项目施工委托合同》;《项目监理委托合同》;二、工程概况(一)项目区简介1.项目区位置及范围.(二)项目规划1.建设目标.2.实施任务3.计划投资.三.项目组织(一)组织形式遵循“合理.协调.高效”原则,确定项目有关单位的关系。
(二)管理方式 1计划管理2财务管理3工程技术管理(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1项目建设有关各方,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建单位。
2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关系为合同关系;3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关系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4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的关系为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四)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1、监理机构设置成立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信息员组成;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监理部主要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信息员:参加本项目监理的主要人员情况(表4-1)2.人员职责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领导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对履行监理合同负全面责任。
助项目法人参加合同谈判,负责与业主、建设单位和施工方负责人联系,协调解决合同争议、索赔等问题。
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审核监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查施工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配备等,督促、检查施工方的开工准备工作,审签开工报告。
审核并确认总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修改稿)
四川铁科建兰新铁路甘青段监理站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一、工程概况及特点本标段管段内为大坂山中高山区、祁连山中高山区,自东向北海拔由2500m 过渡至4345m,最高海拔为4345m。
洞身经过地带地形起伏较大,自然坡度20°~40°,上部多被黄土覆盖,基岩露头零星。
分布有众多“U”型侵蚀谷。
沟内大多为季节性流水。
总体而言,工点范围内山势较缓,基岩露头较少,沟壑纵横,地形较复杂;大坂山隧道为单洞双线隧道,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和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通过地区为大坂山中高山区,隧道洞身穿过大坂山主脊。
平均海拔约3000m,最高海拔为4211m。
洞身经过地带地形起伏较大,自然坡度20°~40°,工点范围内山高坡陡,基岩裸露,沟壑纵横,地形复杂,植被茂密。
隧道进出口端只有2km左右的简易公路,其余沟内均为人行便道,交通困难,大型车辆难以通行。
祁连山隧道进口位于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境内,平均海拔为3500~4345m,最高海拔为4345m,洞身地表起伏较大。
隧道进口位于硫磺沟,隧道出口位于小平羌沟,隧道全线除进出口段埋深较小外,其余段落隧道埋深较大,最大埋深达823m。
隧道洞身除进、出口端分别位于R-8000、R-7000的曲线上外,其余均位于直线上;洞内纵坡为20‰单面下坡。
隧道经过地段地形复杂,线路经过地段为无人区,车辆无法到达,交通极其困难。
大梁隧道位于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境内,平均海拔3600~4200m,最高海拔为4430m。
隧址区山高坡陡,基岩部分裸露,沟壑纵横;隧道进出口两端低而洞身部位高,进口段沟谷发育,基本呈东西向发展,沟内有季节性流水,堆积有大量块石;出口位于硫磺沟侧陡坡。
为双线隧道,洞内线路纵坡为6‰,-10‰的人字坡,除进口端位于曲线上外,其余均位于直线。
隧道进口段左侧约3km为既有宁张公路,为本区主要交通干线;出口硫磺沟内有一通往一颗树煤矿的便道,但路面较窄,大型车辆难以通行。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的实施工作,加强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和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是指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的环境和水土资源保护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并提供意见和建议以确保项目合法、有效、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合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四条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监理资质,并通过国家或地方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
第二章监理准备工作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项目的前期,委托监理机构进行现场勘察,了解项目区域的环境特征和水土资源状况,并编制环境及水土资源保护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第六条监理机构应当制定监理方案,明确监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工作计划,并将其报送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监理方案要求为监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备和监理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监理机构应当组建监理团队,并根据监理需求聘请相关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参与监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三章监理实施第九条监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理方案的要求,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监督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情况;2.检查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3.检查施工单位的工艺和设备,确保其符合环保和水土保持要求;4.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情况,确保其符合国家环保和水土保持标准;5.对环境和水土资源的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监测。
第十条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提出问题和建议。
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发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项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河南省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监理方法
河南省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监理方法一、目的、原则与范围第一条为适应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提高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结合我省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的大中型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如国家生态建设重点工程,长江、黄河、淮河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治沟骨干工程以及省计划内重点小流域治理工程等,必须实施建设监理。
第三条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从事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一般程序第五条凡需实施监理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应由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委托或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承担监理业务。
第六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工程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工作条件(如交通、办公场所等);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或终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监理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审批意见书和审批文件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法、规范、技术标准等,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第九条监理单位按照建设监理细则,实施建设监理。
第十条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和档案资料(日常日记)。
1、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完成情况(包括计划完成、标准质量、经费落实与使用等情况)、主要做法与经验、问题与建议以及综合评价等。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理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理管理办法昌宏路改扩建工程第五标总监办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理管理办法云南云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昌宏路改扩建工程第五标总监办2009年7月环保、水保监理第一节、环保、水保管理依据1、国家和交通部关于公路工程建设环保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2、经批准的开工项目环境评估意见书;3、施工区域地方的环保规定,本工程的设计文件及相关环保工程建设单位下达的有关工程项目的环保规定和要求;4、委托监理合同及施工承包合同;第二节、环保水保管理目标认真贯彻行国家有关环保、水土保持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项目建设“三同时”,全力把昌宏路改扩建工程打造成集“路基安全防护、生态环境和景观设计于一体,体现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绿色风景线。
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环保效果达到设计的要求;经工程措施及植物措施治理后,基本保证水土不流失;开挖面不裸露,取、弃土场全部防护处理;消除工程建设所引起的崩塌、滑坡等;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结合,保障项目周边地区的安全。
第三节、环保水保管理办法1、对承包商已开项目的噪声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测,并及时填报监测结果报告,大气TSP、水项目的监测结合环保监测部门完成。
2、检查料场及混凝土搅拌站场所是否合适,确保这些场所满足环保要求。
3、检查粉尘和噪声污染控制情况,减少工程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执行相关环保法规和标准。
4、督促承包人检查有毒、有害物质装卸堆放的管理,督促承包人检查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工程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执行环保相关环保法规和标准。
5、检查施工场所生活废水及含油污水的排放和处理,确保地表水不被污染。
6、取土场地恢复和处理,确保土质资源不被严重破坏。
7、检查环保设施按“三同时”制度实施,确定最终完成期限,确保“三同时”落实。
8、检查环保设施是否达到标准要求,验收环保设施。
9、检查是否有地下文物,保护文物资源不受破坏。
第四节、环保水保监理手段1、总监办成立环保、水保监督领导小组,制定各项环保监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环保具体工作,对各级环保人员,分工明确,职责到位,督促承包人建立环保监督、检查体系,使环保工作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得到了保障。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章,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的指导下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任责制或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在项目批准立项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必须由水利部批准的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实行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确定承建单位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有关规定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七条实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进行全面控制的条款。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九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理单位不得采取压低监理费用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第十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及设施第十一条监理单位须向工程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理合同的实施。
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和人员组成,应根据监理工作的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监理人员组成应满足水土保持工程各专业工作的需要。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于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及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环水保监理管理办法
环水保监理管理办法一、根据环水保措施和方案,监督施工单位予以落实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施工作业的标准作业,不断收集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状况信息,分析、处理、反馈及存储相关信息,实现现场施工规范化,保持自然、人文环境和谐、生态。
另一方面,对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工程进行施工监理,确保“三同时”的实施,通过不断努力,文明施工,使工程在环保、水保的基础上,实现工程一站一景,把工程建设成为一跳绿色、环保的亮丽风景线。
2、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审查环保、水保运行体系、保护目标、保护措施,发生环保、水保事故的急机制,环保、水保责任制度及事故报告制度等。
如不达标,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批准开工。
3、监理站内部建立环水保及文物保护监理部门,其配备的专业环保、水保监理人员具备相应环评和水保资质;指导监理标段内部工程监理人员的环水保及文物保护工作。
负责监理标段内的正式工程、大型临时设施、砂石料场、取弃土场、主要是供地、道路的施工环保、水保专业及文物保护监理。
4、施工阶段环保、水保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⑴审查承包单位现场环保、水保相关制度的建立,人员设置,环保、水保措施及急预案是否满足相关规定;⑵检查承包单位落实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⑶对施工场所进行巡检,掌握环保、水保措施的落实情况;⑷对承包单位违反设计文件中环保、水保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的结果复查。
5、现场监理的几项原则:⑴隧道开挖后清表不得超出界限,并即时防护,洞口仰面和两侧防护到位,截水天沟按施工规范要求并使水沟延到两侧山体坡脚后引到与隧道排水沟汇合后的沉淀池,洞内及时防护避免沙土随渗水流出。
施工场地拓、挖和料场堆放即时防护,坚持先防护后使用原则,并设置适当的排入沟,排水沟有边坡防护措施。
⑵路堤清表与两侧水沟同时进行,填筑碾压到位,路拱明显,边坡脚即时清理,路堑清表与截水天沟同步进行,截水沟需一次挖到山坡底脚;坡度大时需设消力坎或池,并用不易水蚀的石质料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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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章,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的指导下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任责制或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在项目批准立项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必须由水利部批准的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实行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确定承建单位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有关规定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七条 实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进行全面控制的条款。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九条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理单位不得采取压低监理费用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第十条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项目监理机构及设施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须向工程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理合同的实施。
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和人员组成,应根据监理工作的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监理人员组成应满足水土保持工程各专业工作的需要。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于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及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提供满
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和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章 监理人员
第十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聘用停息员。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人员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相应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由监理单位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后任命。
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并书面通知承建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是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需要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经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
第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指定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有二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经验并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
第十九条 监理员应由取得《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或《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 信息员由经过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协助监理人员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具体职责按《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理实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机构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监理规划。
(二)依据工程建设进度,按单项措施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三)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按规定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提交监理月报和专题报告;(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提交工程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有关规章、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建单位报送的项目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下列条件时,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一)承建单位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到位。
(二)第一批施工项目的设计文件已经监理工程师核查。
(三)施工组织计划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四)年度投资计划已落实。
(五)所需人工、材料、设备已落实。
(六)其他必备的开工条件已具备。
第二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放线和图班界线进行复验和确认。
第二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建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报审表及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规范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等,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通知承建单位不得将其运进场。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员对治沟骨干工程、淤地坝和坡面水系等工程的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对造林、种草、坡改梯、小型的沟道治理和蓄水工程、封禁治理工程等可进行巡视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提出处理意见,承建单位整改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指令,要求承建单位停工整改。
整改完成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署复工通知。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建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第三十条 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对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群众自筹资金到位和实际投劳情况核实统计,并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报告。
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一)承建单位统计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
理工程师审定。
对未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三)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建单位按施工合同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建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三)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进度控制:
(一)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建单位编制的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三)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监理工程师应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措施,责成有关方面改进或调整计划。
(四)督促承建单位按调整计划进行施工。
第三十四条 对原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报原批准机关同意;对不影响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和工程功能的工程变更,须经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的质量等级提出意见,监理工作报告是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的主要材料之一。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机构与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中的工程变更、费用索赔、信息管理等监理工作,按《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后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