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法理学的实践转向
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互动与创新
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互动与创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是紧密相连的,二者之间的互动与创新在指导和发展现代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学理论是司法实践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方针,而司法实践则是法学理论的检验和运用场所。
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一、法学理论的价值与意义法学理论是法律发展的思想支撑和智力资源,它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首先,法学理论承载着法律正义的追求。
法律的核心是为了维护正义和公平。
法学理论通过对法律的研究和探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治精神和理念的指引,保障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为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决策提供了理论基础。
其次,法学理论推动着法律科学的发展。
法学理论是法学科学化的基础,通过对法律规范及其实施效果的分析和解读,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和标准。
同时,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也反过来丰富了法学理论的內容,使其更贴近法律实际,并为改进和完善法律制度提供了借鉴。
最后,法学理论还具有启发思考和提供思维框架的作用。
法学理论通过对法律背后的原理和价值观的思考,帮助司法人员理解、分析和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引导司法实践走向创新和规范。
二、司法实践对法学理论的贡献司法实践是法学理论的检验场所,通过不断的实践与探索,从而促进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
在司法实践中,法学理论面对的是具体的案件和争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问题的解决。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归纳,司法人员也会总结出一些实践经验和观点,这些经验和观点反过来会影响法学理论的发展,促进理论的创新。
同时,司法实践也给予了法学理论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的检验。
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实施效果往往是法学理论检验的基础。
只有经过实践的验证,法学理论才会被更多人所接受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
实践的反馈促使法学理论在与现实的结合中不断创新,从而使理论更加符合社会需求。
三、互动与创新的实践例子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互动与创新已经在不同领域得到了充分展示。
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与理论创新
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与理论创新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追求现代化的进程中,始终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在这一进程中,我国不断进行着法治理念的实践创新与理论创新。
本文将从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来展开论述。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创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首先,我国的法律体系日臻完备。
我国的法律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等多种法律形式构成。
这些法律形式之间密切关联,相互依存,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次,我国的法治实践体现了人民意志的主导。
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人民的意志是法律制度的制定基础。
例如,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制定,是对人民利益的最大化保障。
同时,法律的实施也始终以保护人民权利和实现社会公正为出发点。
第三,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重视法律教育和法治观念建设。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愈发迫切。
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政府和相关机构不断加强法律教育和法治观念建设。
例如,政府在加强法律教育的同时,还引导公众了解法律,并且发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形成了良好的法治社会氛围。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创新理论创新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只有不断深化和发展理论,才能促进法治建设。
在这一方面,我国也取得了不可忽视的进展。
首先,我国的法律思想已经逐步走向了中华文化的深层次。
从我国传统文化的角度出发,法律是文明、秩序、正义的体现,尊重法律便是尊重文明。
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已经逐步地从“法制现代化”向“法治现代化”过渡,即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法治的精神层面。
其次,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日趋丰富。
与西方法治思想的启示相比,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正在发展成熟。
例如,我国的法治理论相较于西方思想更加注重“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调了法律保障人民民主的意义。
同时,我国的法治理论重视对现代化和全球化趋势的认识,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走向新世纪的中国法理学
走向新世纪的中国法理学中国法理学将如何走向二十一世纪,是中国法理学乃至整个中国法学都关注的时代课题之一。
根据中国法理学的现状和趋势,我认为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理学——一、将从统一发展走向多元发展与综合统一之间彼此互动的良性循环。
中国法理学在本世纪初创,发展到现在,其主流基本上是统一的。
在前五十年,基本上统一于移植的西方法理学模式。
在后五十年中,则经历了模仿、冻结、恢复、改革和初步发展的历史过程。
“***”后,我国法理学以恢复“国家与法的理论”为发端,作出了将其变更为“法学基础理论”的改革。
随后,中国法理学开始了以“法学基础理论”为主旋律的统一发展。
其线索,一是法理学研究的发展,二是法理学教材的发展。
从研究来看,经历了恢复、反思、创新三个阶段。
研究的成果大多数被不断更新的法理学教材所吸收、固化。
如果说法理学研究侧重的是多元发展,法理学教材则侧重的是综合统一。
法理学统一发展的格局逐步形成。
在二十一世纪,这种状况还将继续,进而形成“多元发展”作龙头、“综合发展”稳步跟进的总体态势。
这既符合理论发展的逻辑,也是由学术研究与教材发展的关系、独立教材与统编教材的性质所决定的。
多元发展与综合统一将在多元发展的带动下,相互促进,进而促进整个法理学的发展。
二、将从既有理论走向保存精华与开拓创新相互结合,可望形成不同的法理学学派。
中国法理学的既有理论,是中国从古以来所产生、形成、借鉴、吸收,延续至今的法学一般理论、观点的总和。
对于既有的法学理论,要进行的不是抛弃,而是审视和吸收;不是固守,而是继承和发展。
既有的法学理论中包含着一代又一代法学家智慧的结晶,其中不乏精华。
既有法学理论是未来法学理论萌生的前提和基础。
彻底否定了既有法学理论,也就等于彻底否定了新的法学理论存在的依据。
新的法学理论并不是与既有法学理论绝对对立的两个事物,它仅是既有法学理论的更新与发展,毋庸置疑地包含着既有法学理论的优秀部分。
因而,既有法学理论,不论是中国古已有之,还是从苏联、西方得来的舶来品,还是结合中国国情的独创,都应受到理性的善待。
我国未来法理学的发展方向
我国未来法理学的发展方向一、法理学的研究(一)西方的法理思想本文适用的“法理学”一词不是在所谓的与法哲学同义的意义上所适用的狭义的法理学,而是包括了法哲学的广义的法理学。
法律理论是法律人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哲学回答,而法哲学是哲学家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哲学回答。
法学中的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并不像有的人强调的那么大,它们都是关于法律的一般思考,都属于我这里所说的法理学的论题范围。
如果说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一般思考,那么关于法律的一般思考有多少种?或者说怎么划分关于法律的一般思考?用怎么样的方式去思考法律现象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力?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根据思考的内容和重点的不同;第二根据思考的方式和方法的不同。
根据前者,法理学可分为:法的概念论,法的认识论,法的价值论,法的体制论等四部分。
根据后者,法理学可分为:法哲学,法律理论,法社会学,法史学和法教义学等五部分。
从逻辑上讲,按照思考内容和方式对法理学进行划分是清晰的,也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在实际的研究和操作中,思考的内容与方式是不可分的。
因为一个人的思考方式不同、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就决定了他提出的问题、思考的内容和重点不同。
这说明思考的内容和方式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联;我个人认为,在同一论文联盟整理个时间点上,一个人的思考方式决定了他思考的内容,而不是思考的内容决定他的思考方式。
从这种意义上看,我们需要另辟蹊径,对法理学进行划分。
韦伯在说明不同学科研究“法律”在认识论上不同的进路,提出了著名的“认识论上的三元论”。
我认为从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法理学的划分超越了思考内容与方式的两分法,也就是说它把思考内容与方式结合到一起来考虑;而且符合当今西方法理学的研究现状。
另外,本文之所以接受以法学流派为标准划分法理学,是因为它与本文的研究主题相切合即中国法理学的研究发展方向。
现实的制度及其演变的方向依赖于现行法律基础,那么实践性很强的法学研究必然有其发展方向选择问题。
新中国法理学研究进路的三次变迁
法理学研究方法的现代化
研究方法:从传统到现代,注重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 研究内容:从单一学科到跨学科,注重法律与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 的交叉研究 研究视角:从国内到国际,注重比较法和国际法的研究
研究工具:从纸质到电子,注重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研究
法理学研究领域的深化和拓展
研究方法:从 传统的理论研 究转向实证研
研究方法:从传统 法学转向现代法学
研究内容:从法律 条文转向法律原理
研究目的:探索法 律背后的逻辑和价 值
研究影响:为新中 国法理学的发展奠 定了基础
பைடு நூலகம்
法理学研究进路变迁的影响
推动了法理学的发展 促进了法学理论的创新 提高了法学研究的水平 影响了法律实践和司法决策
法理学研究进 路的第二次变 迁
法学研究的政治化倾向
法理学学科的建立和发展
法理学学科的起源: 19世纪末20世纪 初,西方法学传入 中国
法理学学科的建立: 1920年代,中国 学者开始系统研究 法理学
法理学学科的发展 :1949年新中国 成立后,法理学学 科得到进一步发展
法理学学科的影响 :对中国法律制度 和法治建设产生了 深远影响
法理学研究方法的探索
法理学研究方法的未来发展
跨学科研究:结合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如经济学、社会学等 实证研究:注重实证研究,运用统计、实验等方法进行研究 理论创新: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理学理论 国际交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法理学研究的先进经验
法理学研究领域的未来展望
研究方法:多元化、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将成为主流
学术交流:促进了国内外 学术交流和合作
社会影响:对社会观念和 法律意识产生了影响
法理学研究进 路变迁的反思 与展望
浅析法理学的实践功能
2019年09月(上)法制博览法制园地浅析法理学的实践功能尚阳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贵阳550001摘要:法理学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学学科,主要研究法律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和现象。
法学是通过宏观的角度来研究各种常见问题的法律,然后将不同学科中的重要部分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得出相关的理论结果。
因此法理学在我们的法学学习过程中是尤为重要的。
法理学的主要作用是为立法者和政府职能转变提供法律依据,使更多的人具有法律意识,同时也不断丰富我国的法律文化。
关键词:法理学;法律实践功能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5-0182-02作者简介:尚阳(1987-),男,汉族,贵州贵阳人,会计学学士,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直以来大家比较注重的都是一些实用性的学科,比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等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学科。
所以说法理学相对于这些实用性的学科来说比较冷门,还有很多人说法理学是无用性的学科。
但事实上法理学的实用性非常强,它主要是分析不同学科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解决法律问题。
法理学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的特点,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比较难懂,但是法理学在我国立法、执法、守法和法文化等四个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法理学的应用价值分析法理学是将法律作为主体进行研究,主要研究一些普遍的法律现象,法理学不仅仅是对某些部门或者某些人员进行研究,而是对整个法律体系进行深入的研究,研究法律的意义、规律以及价值等。
法理学不是独立存在的一个,与部门法之间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如果没有部门法,那么法理学的存在就会变得没有意义,所以法律学和部门法是相互作用的缺一不可。
研究表明,法理学能够为部门带来多样的理念,法理学在应用之前要对部门法进行剖析。
权利是人的一个重要的武器,在法律中,人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简而言之,法律就是对人们的各项权利进行强有力的保障,但是很多人对自己的权利没有深刻的认识,甚至没有意识到保护自己权利的重要性,在法理学对部门进行剖析之后,人们就能够对权力的本质以及存在形态和形态转化有深刻的认识,还能够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权利,由刑法以及民法等部门法来进行权利的保障,这样我国的公民就能够更好的保障自身权利。
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实践
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实践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研究法律的原理、规范和实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探讨法学的本质及其在社会中的应用。
一、法学的基本原理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有其自身的基本原理,这些原理旨在解释法律的本质、功能和运作方式。
以下列举了几个法学的基本原理。
1.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法学的基石之一。
它强调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在其领土范围内拥有最高的权力和决策权。
法学研究探讨国家主权的合法性、范围和限制,以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指的是法律应当平等对待所有人,不论其身份、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因素。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治的核心价值,要求法律公正地对待社会中的个体和群体,不偏袒任何一方。
3.法律确定性原则法律确定性原则强调法律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法律应具有明确的规范内容和可预见性,人们应该能够通过适当的渠道获得对法律的准确解释和理解。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4.法律效力原则法律效力原则意味着法律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为社会成员提供了稳定的法律框架,同时也赋予了政府机关和法律实施机构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的权限。
二、法学的实践法学的实践是将法律理论和原则运用到实际生活和社会问题中的过程。
以下将重点介绍法学的三个主要实践领域。
1.立法实践立法实践是指将法律理论转化为法律文件和规范的过程。
通过立法实践,国家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以适应不同时期和社会需要的变化。
立法实践需要法学专家对法律的理论和实际应用进行深入研究,以确保新出台的法律具有科学性和适用性。
2.法律实施实践法律实施实践是将法律落实到具体案件和行为中的过程。
它包括执法机构的行为和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
法学在法律实施实践中起到指导和监督的作用,确保执法过程中的公正、合法和合规。
3.法律研究实践法律研究实践是指对法学领域的前沿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过程。
从_法外之理_到_法内之理_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的一个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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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 中国的法理学研究迈进了一个新的移植时代。 与前 五十年相比, 这个阶段的 “移 植 法 学 ” 呈现出两个新的特点: 其一, 移植的对象从 西方各国的法理学全面转向了苏联法理学, 苏式法理学的概念、 原则、 体系成了 中国主流法理学界领会、 学习的对象。其二, 移植的出发点不再是清朝末 年 的 富 国强兵, 而是为新生的人民政权服务。这个时期, 法律与政治不分, 法理学也没 有相对独立的学科地位, “ 政法学院”这样的机构名称, “ 政法研究”这 样 的 期 刊 名称, 都可以视为法理学 (甚 至 整 个 法 学 ) 从属于政治的外在表征。二十世纪七 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期的 “人治与法治问题” 大讨论, 以及八十年代中期的 “法的 本质属性” 大讨论, 都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这两场讨论, 尽管影响不小, 但 仍然具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形态的色彩,是那个时代的政治话语在 法 理 学 界 的 一 种延伸。!"## 年, 中国的法理学界在长春市召开了一次理论研讨会之后, 有学者 提出 “权利本位” , 也有学者论证了 “义务先定” 。由此, 法理学中的一系列基本范 畴开始引起广泛的重视, 并出现了一批代表性的法学作品, 比如张文显的 《法 哲 学范畴研究》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年) 、 谢晖的 《法学范畴的矛盾 辩 思 》 (山 东 人 民 出 版 社 !""" 年 ) 、 张恒山的 《义 务 先 定 论 》 ( 山 东 人 民 出 版 社 !""" 年 ) , 等 等。与此同时, 在二十世纪的最后几年里, 一些学者从社会学、 文化学、 经济学 等 视角研究法律问题,也取得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学术成果。除 此 之 外 ,在 法 律 价 值、 法律文化、 立法学、 法律解释学、 法制现代化、 法治理论等领域, 也出现了一 批 有 影 响 的 成 就 。在 千 年 之 交 , 世纪之交, 中国法理学开始逐渐走出政治话语, 开始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理化建构过程。 回顾二十世纪中国法学特别是法理学山重水复的 变 迁 历 程 ,可 以 发 现 一 条 比较清晰的历史轨迹: 二十世纪初期以至整个上半叶的法理学, 主要是在介绍、 移植欧美诸国的法律思想特别是宪政学说,其目的主要在于为实 现 富 国 强 兵 提 供形而上的 “道” 。二十世纪下半叶则转向了全面推行苏联特色的法 学 理 论 , 目 的 在 于 为 新 的 政 治 秩 序 服 务 。一 言 以 蔽 之 , 移植性的法理学、 政治化的法理学,
法理学研究状况和发展趋势
法理学研究状况和发展趋势孙国华, 叶传星上传时间:2012-3-11 浏览次数:69字体大小:大中小一、研究概况和主要成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理学研究逐步得以恢复,走上了更新发展的轨道。
从“法不单纯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法的继承性”、“政策与法的关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人治与法治”等问题的讨论开始,在法学界进行了一系列拨乱反正的工作。
鉴于政治学的恢复和法制建设对法学理论研究的迫切需要,该学科正式从“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分离出来,并逐步统一了名称,学科体系的建设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多种尝试,适应新时期的需要,不断充实了新的内容,十几年来,法理学界在反思过去、更新观念的过程中,对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有过激烈的争论,这些争论有力地推动了法理学研究的深入,一方面克服了许多“左”的、简单化的认识,另一方面也制止了某些自由化思潮的泛滥,这些争论和讨论,都是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正确方针、政策,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进行的,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又。
为法理学研究提出了不少新的课题。
概括地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理学研究的主要问题和达成的共识大体有以下诸方面:1.法理学界,在观念更新中,争论和讨论的首要问题自然是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问题。
在这方面取得的成就是:对绝大多数学者来说基本明确了法确实不单纯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法的阶级性不能简单地被理解为法仅仅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法不仅执行着阶级统治职能,同时也执行着有利于全社会的社会公共职能;基本明确了不应当把法的阶级性与其社会性理解为两种互不相容的属性,相反,二者是辩证统一的。
2.与法的概念和本质问题相关,关于法的继承性问题的讨论,取得了更为一致的共识,学者们普遍认为:法的阶级性与其继承性是不矛盾的,阶级性讲的是法的阶级倾向性,阶级本质,继承性讲的是法律形式本身发展的联系,对过去某些法律措施、做法的借鉴,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要大胆借鉴、吸收或移植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一切合理的,科学的成份,不能因法有阶级性而否定其继承性;也不能因法有继承性而否定其阶级性。
新时代下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法学
新时代下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法学中国的法学发展经历了从传统法学到现代法学的转型过程,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法学在新时代下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这一过程中,法学需要顺应时代潮流,拓展新的研究领域,精进学术研究,推进法律教育改革,适应新形势下的国内外法律环境变化,为推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律支撑。
一、拓展研究领域,引领法学新方向新时代下的中国法学需要更加重视法学研究的前沿性和实践性,积极探索与时俱进的法治理论和实践创新问题。
要从国内外法律体制和制度创新中获取经验和启示,以更广阔的视野和更高的智慧破解现实问题。
例如,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和社会多元化等新情况下,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平衡不同利益的矛盾和协调发展,成为了中国法学面临的严峻考验。
因此,需要积极推进经济法、网络法等新兴领域的学科建设,探索法治与现代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为社会法制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撑。
同时,应加强法学跨学科研究,与经济、政治、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相互交流和合作,以拓展研究视野,提高研究水平。
例如,通过人文法学、比较法学等研究方法,深度挖掘法律文化、制度变迁等历史文化背景,为解决当下法律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径。
二、精进学术研究,提高学术水平要推进中国法学走向现代化,需要确立高水平学术期刊,加强学术团队建设,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培养出一批高水平法学人才。
学术研究是推动法学现代化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应加强学术研究评价制度建设,提升学术研究的质量和水平。
同时,要注重学术成果的传播与推广,促进学术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三、推进法律教育改革,提高法学人才素质法学教育是法学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方面,要通过法律教育改革,提高法学人才的素质,培养一支复合型、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律人才队伍。
要坚持质量优先、以人为本,积极探索法律教育改革的新模式、新举措,鼓励法学院校开展多元化的教育模式,推进“业内实践+学院理论”等贴近实战的教学模式,强化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四、适应新形势下的国内外法律环境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推进,新形势下的法律领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浅析法理学的实践功能
2019年03月(中)法制博览法律经纬浅析法理学的实践功能张雷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京100082摘要:法理学相比于其他法学而言有很大的不同,其中它们之间最大的差别就是在实际应用方面。
即便近几年其他法学的兴起让法理学的热度逐渐褪去,但法理学在法学中的意义并不能因此被大众否定。
法理学的实践运用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直接实践与间接实践,本文主要就法理学的两种实践功能,对其进行简单的分析与讨论。
关键词:法理学;实践;功能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58-01作者简介:张雷(1990-),男,汉族,北京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科员,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法理学的概论法理学一般可以分为两种,即法理学和部门法理学。
法理学和部门法理学的区别主要可以体现在,部门法理学更加侧重于对基本理论的探究。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案例中,或是一些相关专家的著作中看到某某案例从法理学上来讲这样的句子,即便这样,我们也不能从法理学中找出这样和某一个部门法相关的确切证据。
究其原因,是因为法理学主要侧重点较为基础,而部门法学的侧重点是专业性,因为两者侧重点不同,所以部门法学在法理念方面有其他法学没有的特点。
有其特殊的保护范围和独特的话语体系,这与法理学相比于其他部门法区别之一,就是法理学没有特定的保护对象和范围,并且在语言体系上相比其他部门而言也有所不同。
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举例来说,如果在刑法上,没有法律上明确的条文规定,法官就不能对其进行定罪或一系列的处罚,审理的过程需要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守则执行;但是若在民法上,案件受理的过程中,法官就能够依照法律条文以外的一系列因素,例如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利益的多少来受理案件,实行自己的裁量权。
不同部门的部门法理学之间也有所差异,但目前有很多的说法,即认为部门法理学从属于法理学,使其一个分支,这是因为它们之间虽有所差异,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大的共性。
[法理学,现状,方向]法理学教学现状及改革方向探析
法理学教学现状及改革方向探析法理学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和抽象性,很多教师在教学中都在不断尝试不同的教学方式,但是,教学效果仍不尽如人意,致使很多学生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力知识结构,更加无法掌握法理的本质。
法理学除了要传授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外,还要实现对法学方法和法律思维的培养。
只有具备较高的法理素养,才能够在法律现象中发现法学的价值所在,实现对正义的不懈追求。
一、法理学的地位法理学是高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有助于学生思维方式和务实能力的培养,是法学研究和学习的向导。
法理学是理论性较强的学科,对不同类型的法学提供理论依据;同时,法理学属于宏观性的学科,能够开拓视野,实现法学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用途,实现法学地位和价值的提高。
对于法理学的研究是治国的根本,缺少法理学,就意味着文明和现代化的程度需要不断提升。
二、法理学教学现状及原因(一)高中教育与大学课程存在衔接问题对于大学法学教育,其主要目标是实现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更多素质高、法学素养过硬的综合性人才。
但是对于刚刚踏入大学校门的新生来说,在高中没有接触过法学的实质性知识,不具备对法律基本知识的认识,社会经验匮乏,无法适应突如其来的法学理论,面对抽象性极强的法学理论,感觉无所适从,心生恐惧。
同时,对于人文科学知识的匮乏导致学生无法理解和掌握法理课程中的定义和精神。
(二)学生和教师对法学理论教学存在轻视的态度当前,在各个领域里,对于实用性的追求十分迫切,十分重视社会实践的实际功效,甚至与经济效益等同,要求所有理论学习和研究为其提供基础,同时,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收到成效,没有认识到各学科、学术之间的区别。
在这种认识的指引下,很多从事理论教学的学者忽略了理论性学科的价值,很多学生也将其视为借口,将对理论学科的不重视视为一种正常现象,忽视了理论知识和储备在未来职业生涯中的作用。
在短时间看,是找到了一条捷径,但是为未来发展埋下隐患。
(三)法理学教材内容比较乏味和枯燥虽然法理学的教材种类比较多,但存在风格统一化的问题,千篇一律,毫无活力。
论道李拥军等:法理学的中国向度
论道李拥军等:法理学的中国向度法外之理:法理学的中国向度作者:李拥军,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侯明明,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研究生。
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年第4期。
本文责任编辑李佳欣,本文注释已略,建议阅读原文。
感谢李拥军教授授权推送!【摘要】“法理中国”的实现有赖于中国法理学主体性的构建,而这种主体性构建取决于其如何面向中国的场域来寻求法之理。
因为法之理在法外,所以自主性中国法理学更多地是由生长于中国场域的“法外之理”来型构的,而这种中国场域通常通过文化、实践和生活三个侧面来展开。
因此,由“法外之理”来型构的中国法理学必然是一种文化的法理学、实践的法理学和生活的法理学。
文化法理学助益于法治文化传统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实践法理学有利于寻求法治作为一种普遍性原则在中国个性化展开的法理支撑;生活法理学裨益于消除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相脱节从而实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
自主性中国法理学建构视野下的“法之理在法外”命题的重新阐释,为未来的中国法理学研究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法外之理;法内之理;文化法理学;实践法理学;生活法理学我们虽然一直强调法治建设中的自主意识,但我们是在否定旧传统的意义上来进行新的国家建构,因此在新中国成立以来70年的法治建设历程中,总体上是在借鉴域外经验的意义上来构建我们的法律体系与理论话语。
如果以改革开放为界限,那么改革开放以前新中国的法制体系基本是在学习苏联法律的基础上建立的,与其相应的法学理论也呈现出一种“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意义上的知识样态;而改革开放以后的法制体系基本是在借鉴西方经验的意义上建立的,生发于此的法学理论便逐步构建起当下的法理学。
应该说,在国家初创或百废待兴的特殊时期,在我们无力构建属于自己的经验体系和理论体系的条件下只能如此,但在今天对于已经日益实现“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伟大飞跃的中国来说,就必须构建属于自己的法律制度体系和理论体系。
论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的四个转向
论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的四个转向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也需要不断转变和更新。
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已经发生了一些重要的转向。
以下是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的四个转向,分别是转向公民素养教育、转向实践性教育、转向个体发展和转向全员参与。
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转向公民素养教育。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对公民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
法治教育不仅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更要培养学生的公民素质和公民意识。
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要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和伦理观念,培养他们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培养他们信守契约、尊重他人权益的行为习惯。
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转向实践性教育。
传统的法治教育课程注重理论的灌输,但学生往往很难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相结合。
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要更加注重实践性教育,让学生亲身参与法治实践活动,通过实践来巩固和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
可以组织学生参观法庭、开展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亲身体验司法程序、了解法律的实际应用。
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转向个体发展。
传统的法治教育课程往往只是简单地传授法律知识,忽视了学生的个体差异和个体需求。
而现在的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要更加注重学生的个体发展,让每个学生都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才能发展自己的法治能力。
可以设置选修课程,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学习法律知识的方向,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动力。
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转向全员参与。
传统的法治教育课程往往只是由教师进行单向传授,学生只是被动接受。
而现在的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要更加注重全员参与,让所有的教师和学生都能够参与到法治教育中来。
可以组织学生参与制定校规校纪,让学生自己来制定约法,从而培养他们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和习惯;还可以组织教师参与法治教育研究和实践活动,从而提高教师的法治教育水平。
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的转向包括转向公民素养教育、转向实践性教育、转向个体发展和转向全员参与。
这些转向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提高他们的法治能力,从而为社会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理学的实际作用分析
法理学的实际作用分析摘要:简单来说, 法理学是一门大规模地研究法律实践中各种法律现象和问题的法学学科。
它主要是通过法律实践以宏观视角研究法学中的共通问题, 部门法再吸取其中重要部分并进行深入地发展。
由此可见, "法理学无用论";是错误的。
法理学的主要作用有为立法者提供政治指导, 为政府职能转变提供理论依据, 使人们树立起维权意识和守法意识, 同时, 它还有更新并丰富法律文化的作用。
关键词:法理学; 法律实践功能; 立法; 执法; 司法; 法文化;古往今来, 大多数学者以及学生们多重视一些"实用性";比较强的学科, 不重视法理学都是这一冷学科。
甚至有些学者秉承"法理学无用论";。
但实际上, 法理学是极具实用性的, 它主要是通过分析研究大量的法律实践解决各式各样的法律问题。
法理学的研究成果极具抽象性、概括性和理论性, 并且学科本身还带有浓厚的哲学性质, 是法学中的顶级学科。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法理学在立法、执法、守法和法文化四个方面上有着不同的影响, 从而体现了法理学的实践功能。
一、法理学的实践功能(一) 为立法者提供了政治指导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 法学界就有学者开始极力撇清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认为它们之间是没什么关系的。
但实际上, 并非如此。
正因为法理学的作用, 立法者才得以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 立法者才可以真正地从有利于国家利益的国家角度考虑立法问题。
同时, 由于法理学高度重视法律技术, 这使得法律规范化已基本达到全面普及。
由此可见, 法理学的作用不仅在于为立法者的立法提供了政治指导, 还为国家实现法治社会奠定了基础。
(二) 为政府职能转变提供理论依据过去, 市场因素一直只处于基础性地位。
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 市场因素的地位飞速上升, 现在已处于决定性地位。
这就要求政府需要给予市场以相对自由的活动空间。
在一定意义上,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浅析法理学的实践功能
浅析法理学的实践功能作者:赵玲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31期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时代的发展,近几年来,我国不仅在经济领域、军事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取得了迅猛的发展成就,综合国力显著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與生活质量也有了很大的提升。
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对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规范工作越来越重视,法制工作的发展逐渐深入人心,人们的法制观念也不断加强。
与其他法学相比较而言,法理学在实际应用方面有着更重要的意义,法理学的实践运用主要分为直接实践与间接实践两种,关于法理学的研究也比其他法学更深入。
本文旨在对法理学的实践运用进行分析与探讨,以此来更深层次的探讨法理学的实践功能。
关键词:法理学;实践功能;浅析一、前言法理学与其他法学虽然都属于法律的范畴,但是两者之间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法理学就是一门对法律实践中的各种法律现象与问题进行广泛研究的一种法学学科,其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就宏观视角对法学进行的研究与分析,其他的部门法会从这些问题中吸取精华并对其进行深层次的探讨。
法理学对于我国法制工作的建设与健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意义,法理学的实践功能对于法律文化的进一步发展有着积极地促进作用。
二、关于法理学的概述经笔者通过相关调查后发现,法理学在大多数情况下分为两个部分,一方面是法理学,另一方面是部门法理学,二者之间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法理学与部门法理学之间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后者比前者更偏重与基本理论的研究与探讨。
在一些实践案例与法学专家的论著中我们都很难在法理学中找出与其他部门法相关之处,造成这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法理学比较重视基础,而部门法学则更加重视专业性的内容。
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另一个区别就是法理学没有特定的保护对象与范围,另外,在语言体系上也有所区别。
其实对于部门法理学来说,不同部门间的部门法理学也有所区别,大多数的学者认为部门法理学是法理学的一部分,虽然部门法理学与法理学有一定的差别,但是部门法理学与法理学也有着很多的共同之处。
以法学理论的独立性为视角透析中国法学理论的发展方向
以法学理论的独立性为视角透析中国法学理论的发展方向一、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混为一谈及其危害性中国法理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法理学的发展过程是同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环境、社会发展状况以及一定的国际环境密切相关的。
新中国成立后,苏联作为“真理之乡”、“人类未来榜样”的形象已牢不可破。
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法理学界唯老大哥马首是瞻,将斯大林的话、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的理论奉为金科玉律,盲目照搬苏联的学科建制模式,把“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与法权理论”)混为一谈,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来研究。
苏联版的《国家和法的理论》指出:“法律科学是研究国家和法的科学……法律科学的使命是科学地解释阶级社会中政治和法律上层建筑中的大量的社会现象。
”维辛斯基说得更直白:“如果不以政治前提为出发点,就不可能解释法律。
其所以不可能,是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体现政治的形式,法律本身也像全部法一样是实现政治的工具。
”于是,法理学就在“政治挂帅”、“政策高于法律”的话语空间寻求其学科的合法性根据,在大学的法理学教科书和研究者们的法理学论文中大量充斥着流行的政治语言,学者们以寻章摘句方式引证马列、领导人的讲话为论述之根本。
同时在20世纪50年代我们还大量出版苏联的法学书籍,书籍涵盖多种部门法,其中以国家与法的理论为最多。
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陈守一教授说:“当时不能不从教学计划教学法到教材和参考书都强调学习苏联,不能不依靠苏联专家的直接帮助和政法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
”这一学科建制模式的核心思想是国家主义,这种模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作用,但由于这是以国家理论为指导必然否定了法理学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地位与价值,它产生了一系列严重后果。
法理学丧失了其自身应有的独立性,法学成了政治的附庸。
这一学科建制模式将政治权威与法律相结合,崇尚人的权威而不是法的权威,控权的法律在当时根本不可能形成,可以说在当时就是典型的“人治”。
论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的四个转向
论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的四个转向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的飞速进步,以及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小学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和各种社会问题,其中包括犯罪、违法行为等法律问题。
为了提高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我国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呈现出了四个转向。
一、实践性转向过去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主要是通过灌输型的传统教学方式进行的,学生主要是被动接受法律知识,很难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学生需要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行实践性教学。
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应该转向实践性教学,不仅要注重学生的理论学习,还应该重视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培养,使学生能够将所学的法律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提高他们的法治素养和实际应用能力。
二、多元化转向以前的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主要是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司法机关宣传教育为主体,而这些教育方式虽然都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却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学校教育的传统教学方式难以激发学生的兴趣,家庭教育的时代短缺,司法机关宣传教育覆盖面有限等。
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应该转向多元化教育,不仅要注重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司法机关宣传教育,还要加强社会各界的参与,多方合作,形成合力,使法治教育工作能够全面、深入、有效地开展。
三、情感性转向传统的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主要是关注学生的理智认识,教授学生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忽视了学生的情感体验,导致学生对法治教育缺乏兴趣,容易产生抵触情绪,从而影响了法治教育的效果。
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应该转向情感性教育,注重培养学生对法治的情感认同和价值观念,激励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法治实践活动,使法治教育产生积极的情感体验,提高学生对法治教育的接受度和认同感。
四、前瞻性转向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法治教育的内容也需要与时俱进,要及时地调整和更新。
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应该转向前瞻性教育,不仅要注重传授学生已有的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还应该关注时事热点、社会热点,引导学生深刻理解法律规范,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增强学生的法律适应能力,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更加自信、理性和负责。
中国传统法制的现代化转换路径
中国传统法制的现代化转换路径一、有限政府理论在西方的演进有限政府是近代西方立宪主义语境下的概念,意指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会的有效制约。
虽然有限政府的明确概念是由17 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在其名著《政府论》中提出的,但其理论渊源和政治实践却贯穿在整个西方历史之中,特别是在西方古代和中古时期的理论萌芽以及有意或无意的政治实践对其理论的发展尤为重要,甚至可以说有限政府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种历史逻辑而非理论逻辑。
作为西方文明发源地的古希腊,同样也孕育了有限政府的思想理论。
古希腊的思想家们大多从法治的角度间接阐释了有限政府的思想。
譬如柏拉图,他一生都致力于寻找健全的政府组织形式,在《理想国》中,他推崇的是“哲学王”的统治,认为应该由品行高尚的哲学家来治理城邦,才能克服政治的弊端,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到晚年的《法律篇》,他才认识到“哲学王” 在实践中的难处,“人治”理论上很完美但却很难达成制度的“善”。
继而开始追寻法律之治,在柏拉图看来,法律应当在国家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法律应该成为政府的主人,并且政府是它的奴仆。
[6] 所以,柏拉图眼中的政府应当是一个受法律约束的政府,其有限政府的思想初现端倪。
亚里士多德在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了“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伟大构想,并总结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一著名的法治理论。
[7] 其对良法及实质法治的追求在另一种意义上也是对政府权力的规范和限制,在《政治学》中,亚氏进一步将国家的政治机构划分为议事、行政、审判三个部分,并且这三个部分彼此分立而又相互制约,从而避免无限的、绝对的政府权力。
这些论述都进一步为有限政府理论奠定了理论基础。
进入中世纪以后,有限政府在理论上并无显著的突破,在这样一个基督教的年代,宗教思想是唯一的意识形态。
教会是最有权势的组织,教士垄断了几乎一切的知识和文化,但中世纪却并非是楔入古罗马和文艺复兴之间的一个巨大错误,而是一个处处充满进步和变革,并且深深影响着我们现在世界的时代。
论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的四个转向
论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的四个转向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是培养公民素质和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之一。
随着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法治教育课程也不断发生转变和完善。
本文将从教育目标、内容、方法、评价等四个方面探讨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的转向。
第一个转向是转向社会。
传统的法治教育课程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但忽视了社会条件和现实背景的考虑,导致学生无法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生活中。
现在,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已经转向社会,也就是注重引导学生了解社会现实,培养社会责任感和公民素质。
通过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例如义务劳动、实地调研、社区服务等,让学生亲身体验社会问题和现实挑战,从而更好地理解法治精神和公民责任。
第二个转向是转向案例。
以往的法治教育课程中,通常使用抽象的法律条文和理论来教授学生,而实际案例教学的应用频率并不高。
现在,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已经转向案例,它更注重通过实际案例教学来引导学生了解法律原则、理念和技能。
学生通过分析和解决真实案例来提升自己的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同时也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到法律的应用和实践方法。
第三个转向是转向人本。
传统的法治教育课程注重理论和制度,而忽视了人本因素。
现在,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已经转向人本,它更注重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和价值观。
通过培养学生正确的法治价值观、道德观念和文明素养,让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养成尊重法律、尊重他人、尊重人权的良好习惯,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要求。
总之,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应该紧随时代发展和教育变革的步伐,重视教学实践和创新,不断完善和深化法治教育课程的质量和效果。
通过转向社会、案例、人本和实证,可以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和公民素质,助力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持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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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法理学的实践转向
浅谈我国法理学的实践转向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思想打破了思维枷锁,让人们僵化的思想开始解放,我国法理学的研究也开始从理论走向实践。
经过改革开放后30余年探索,让我国法理学经历了从确立到发展再到繁荣。
法理学的研究既有不同时间段的总结梳理,又有对某一特殊部分的探究,既有理论的碰撞,又有以实践为视角的探索,也有对比历史和国外的比较整理。
但是,就法理学的学术本身而言,这些研究都较表面化,将整个30年的学术论题展现出来,而忽略了对于支配学术的知识本身进行深入研究,即实践和理论的结合不充分,实践研究的缺席是值得反思和关注的问题。
一、实践的相关概述
(一)实践的含义
实践有着诸多的含义,最基本的含义就是人们能动地改造和探索现实世界的一切社会性的客观物质活动。
我国学界对于“实践”两个字并不陌生,人们也经常把实践大于理论挂在嘴边,实践似乎成了一种口号,但对于实践的认知,学者们究竟达到了何种程度,是表面化的言辞技艺,还是深入根源。
不管是西方的实践思想、还是我国的实践主义思想,都提出了学界通用的分析构架——理论和实践怎么结合,即理论是实践的基础,实践是理论的检验。
我国传统哲学本文由收集整理中实践一词并不具有现代实践的
意义,一般是指人们的基本活动,并没有和具体知识结合在一起,从孔子、荀子、董仲舒、朱熹到王阳明,我国传统哲学对于实践的研究是基于“知”和“行”本意以及先后顺序的,直到“知与行谁源于谁”被提出,我国的传统哲学才转向理论到实践的框架上来。
在西方哲学中,以亚里士多德为先师,开启了对于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的流变历程,随之培根、康德和黑格尔等人也分别以亚里士多德的研究为基础提出自己的学术观点。
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原理将行动的意义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马克思主义实践观认为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实践与认识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实践决定认识,认识对实践有巨大的反作用。
一切要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出发,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建设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
(二)实践与社会科学的研究
理论和实践的关系是一种思维方式,并不是具体的研究方法,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学习并不能具体到每件事情上,而是养成一种思维习惯,一种学习方式。
研究思维可以分为理论主导和实践主导两类模式,理论主导模式偏重于从理论出发研究学术,实践主导模式侧重于从实践出发研究学术。
其实,本文正是实践主导模式下的法理学研究,实践主导模式分为广义的实践主导模式和狭义的实践主导模式,狭义的实践主导模式仅仅强调从实践出发,从实践中提炼理论,再运用到实践,直到得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可以解决我国问题的方法。
经验主导模式与实践主导模式的区别就是仅仅只强调研究实践,不注重理论的总结和再实践。
实践与社会学科的关系研究被很多学者关注,总体来看,都是以毛泽东的实践观为基础的。
黄宗智教授从历史的角度挖掘了区别于理论、表达和制度的我国近现代史的实践逻辑,并提出了从实践出发链接理论的社会学科研究之路;孙立平教授通过对市场转型理论的梳理发现理论模式主要是静态的结构分析,并不足以支撑我国市场转型的动态分析,所以提出了“过程——事件分析”的研究策略;徐显明教授结合当下的时代发展速度和国家转型需要提出了实践性的问题思考模式。
二、我国法理学的实践转向
(一)实践转向的主导模式
实践主导的模式转向分为两个层次,这两个层次转向具体呈现在研究内容、研究主体、研究方法等方面。
首先是研究内容。
法律的本质问题是法理学最核心的范畴,很多学者对于法律本质展开了论证,主要集中在法是不是阶级社会特有的、法的社会性高于阶级性等问题的讨论上,经过学者们激烈的争辩,多数认为法的本质是多方面的,法的初级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不管法律以什么形式出现,它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是治理国家的工具。
经过改革和发展,法律本质演变为社会性和阶级性的统一。
其次是研究主体。
在实践主导模式的第一层转向中,法理学逐渐与政治想分离,实现了独立,这一阶段的研究者多半是较早的法学家。
改革开放以后,主体逐渐转向知识累积的中青年学者,接受过法理学正规学习的他们对于学术的把控要熟练得多,这时的文献逐渐从政治
转向学术,在第二层转向中,是法理学研究主体的团体性变迁,标志着微观法理学研究的发展。
再次是研究方法。
实践主导模式的第一层转向主要体现在阶级分析方法向实证和价值分析的转向。
第二次转向主要体现在单一方法向多元方法转向,具体表现为法社会学、法经济学和法律解释学的兴起。
(二)实践主导模式转向的分析
首先是科学主义。
西方法理学的知识生产变迁经历了价值论法学、实证论法学以及怀疑论法学三个阶段。
这个过程可以作为法理学实践转向的一种参考模式,法理学终归是从价值论政治学转向了价值论法学,又从价值论法学转向实证论法学。
我国法理学的学科独立和分化是这种科学主义下的学科变迁的体现。
在政治的笼罩下,法理学被套上枷锁,第一层转向即是脱去政治的外衣,确立自身的独立性。
这也是启蒙以来科学主义主导下的必由之路。
文艺复兴之后,对于人之全能的认可成为一种思想浪潮,这有赖于一大批哲学家如牛顿、笛卡尔等。
自然科学的研究取得了革命性的胜利,影响了整个社会科学领域,人们认为这些科学方法也能为政治和经济服务,为社会科学的研究打开一扇门。
科学主义进一步发展,人们的自信心逐渐提高,现代性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其次是国家治理。
学科是高度制度化的形式,表现为社会控制和调整方式,反映了学科建立与发展背后的权力意图。
在实践主导模式的第一层转向中,法理学脱离了政治的掌控,独立性越来越得到凸显,改革开放后随着实践重要性的提出,法理学研究思维被松了绑,也为
实践的转向铺平了道路,在实践主导模式的第二层转向中,法理学的研究从宏观转向微观,权力的支配使得这种变化加剧。
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针政策都离不开法理学的支持。
最后是社会变迁。
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变化为法理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法理学也必须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不能故步自封,原地踏步。
第一层转向始于改革初期,计划经济刚刚被唤起,法理学要适应当时的政治和社会形态,第二层转向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问题越来越多,应对多元化的社会难题,法理学的研究必须从宏观转向微观,用统一研究结论解决所有问题变为具体问题具体研究具体解决。
三、我国法理学的发展展望
我国未来的法理学发展应该具备以下特点。
必须做到开放型的法理学,我国未来的法理学家应该拥有像艺术家一样的思维方式,禁止束缚自己,要敢于突破常规,并且敢于借鉴吸收其他法理学中除了辩论之外另一方面的价值成果;成为发展型的法理学,法理学家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法理学的发展,任何事物都是运动发展的,不会永远的停留在一个层面上止步不前,而法理学应该像艺术家那样追求完美,从理论上善于做出分析和辩论,另一方面对于不合理的、不正确的观点要进行否定与纠正;必须做到成为实践型的法理学,理论源于实践,艺术源于实践,这是不变的理论,法理学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验证和发展,才能不断的充实与进步。
四、结语
我国法理学的实践转向是不可忽略的,虽然经过了30余年的研究,也对法理学进行了非常详尽地总结,但是对于学科思维的变化还是较为忽视的。
本文意图通过法理学实践转向两个层级的论述,对实践转向从单一到多元,从宏观到微观的探讨,可以得出实践是法理学发展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