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死亡被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案例重点
产科医疗纠纷案例3
转诊途中持续静脉输液,产妇阴道仍流血
不止。
• 23时转入县医院,入院时面色苍白,口唇
紫绀,呼之不应,扪不到大动脉,四肢肌 无力,皮肤湿冷,未闻及心音及呼吸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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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刻行心脏按压、建立静脉通道,给予静 滴肾上腺素、多巴胺等,抢救30分钟无效,
产妇于23时30分死亡。
• 死亡诊断:1、失血性休克,DIC;2、呼吸 循环衰竭;3、产后出血。
为:医方为产妇行剖宫产前未听胎心,也
未做其他辅助检查,无证据证明术前胎儿
宫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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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胎儿娩出未按分娩机转操作。违反诊疗规
范、常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 胎儿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一定的
因果关系,
• 结论:本病例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
方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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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7、胎儿死亡 • 孕妇因“停经9+月、不规律性腹痛30分 钟,已破水”,于2004年7月19日21时 入某乡中心卫生院待产。 • 查体:宫高33cm,腹围96cm,胎膜已破, 宫缩不规律,宫口开大1cm,胎位LOA, 胎心136次/分。
4000g,初步诊断:1、40+6周妊娠,2、胎 位LOA。
• 当日9时给予人工破膜, 12时45分宫口开
全,胎头娩出后,出肩困难,腹部加压,
18
• 于13时娩出一男婴,阿氏评分1分钟评8分,
5分钟评9分,胎儿体重5000g, • 产后右上肢肌张力差,无自主活动,医方
考虑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当晚20时20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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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0日3时行阴道检查,发现脐带脱出,
宫口开大30cm,胎心30-50次/分,即行还
纳术未成功,即告知患者及家人, • 胎儿有胎死宫内的可能,产妇及家属同意
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一)某产妇,34岁,入院诊断:39+1周妊娠,G2P1L1、LOA巨大儿,未行剖宫产,分娩后产妇出现直肠阴道瘘,其孩子出生后出现左臂臂丛神经损伤。
专家分析:入院查体不全面,观察产程不及时,虽然向家属告知剖宫产的必要性,但未积极付诸行动;对巨大儿、肩难产估计不足,未及时采取助产措施;阴道直肠瘘形成与局部感染有关。
鉴定结论:****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二)患者刘某,女,因发现右乳腺外侧约“花生米”大小肿物5天,于2003年3月17日入住某县医院外科诊治,诊断为右乳腺纤维腺瘤,行乳腺区段切除术,术中见肿瘤2个,分别为3.5cm、2.5cm,质韧,肿物包膜完整,外翻肿物内组织呈鱼肉状;送病理。
诊断为:乳腺腺病伴慢性炎,出院后未用特殊治疗。
术后约1月,主诉经常发热、流涕、咽痛,门诊给予抗感染治疗。
9月29日双侧乳腺肿物疼痛,再次门诊就诊,诊断为乳腺小叶增生,乳腺纤维瘤行对症治疗。
于2004年2月因病情加重,去山东省立医院检查并复诊原病理片考虑为:小细胞恶性肿瘤,非何杰金淋巴瘤可能性大。
3月9日山东省肿瘤医院会诊原病理片,诊断为:右乳腺粘膜相关型结外边缘区B细胞淋巴瘤,临床诊断为:乳腺恶性淋巴瘤(Ⅳ期)并行放、化疗。
专家分析:患者乳腺肿块诊断成立,有手术指征;淋巴结外淋巴瘤发病率极低,尤其乳腺原发性淋巴瘤罕见,淋巴网状系统细胞形态复杂,多样性;发生肿瘤时,良性淋巴组织增生与恶性淋巴瘤没有免疫组化及分子检查鉴别诊断极为困难,对不能绝对确诊的病理应做进一步检查;术后6个月,复诊时发烧,双侧乳腺及腋窝淋巴结肿大时,应让患者行进一步检查或建议上级医院检查。
鉴定结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三)患者李某,男,左股骨骨折术后2年,于2005年4月6日入住某县人民医院,行左股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膝关节松解术,术中致胫骨结节下方骨折。
专家分析:患者左股骨下端骨折术后取钢板、膝关节松解过程中造成左胫骨上端骨折;患者关节部位骨折2年,长期不能正常活动,其骨质不同程度存在疏松、强度下降,易造成骨折。
孕产妇死亡案例分析
处理中的经验与教训
1. 本人平时体弱,有贫血史2年,孕前 也无认真治疗。卵巢手术后5个月即 怀孕。 2. 县医院医生在卵巢手术后应告知患者 贫血治愈后再怀孕。 3. 本人孕期有一定保健意识,从孕3个 月开始进行了8次产前保健。 4. 乡医孕期检查发现贫血的高危因素, 未能针对贫血进行病因的了解和分析 并进行相应的治疗和饮食指导。未对 血红蛋白进行动态监测。 5. 在临近预产期时,未能复查血红蛋白, 未能根据孕妇的血红蛋白指导孕妇分 娩地点的选择。如果贫血未能纠正, 应当告知孕妇及家属并建议到有输血 条件的医院分娩。
孕产妇死亡案例分析 2
2、本次孕产期保健及疾病发展处理过程分析 疾病发展与处理
本次怀孕早期无明显早 孕反应,孕3个月开始到 乡卫生院做产前检查, 孕期检查了8次。除孕5 个月化验发现血红蛋白 70g/L外,未发现其它异 常。医生曾给予口服硫 酸亚铁治疗,但孕妇服 用后有胃部不适感,因 而未坚持服用。以后未 进行过血色素复查。
孕产妇死亡案例分析 1
疾病发展与处理
患者于中午12时多到达县医院, 值班医生仔细查体:患者处于抽 搐、深昏迷状态,口唇、舌有咬 伤痕,测血压160/100mmHg、 P104次/分、R20次/分,心肺听诊 正常,胎心132次/分,有宫缩, 宫底剑下三横指,LOA位,胎儿 估计2800克,宫大开大8厘米,先 露S+1,双下肢浮肿(++) 。诊断为 产前子痫。立即抢救,给予解痉 (硫酸镁60ml+5%GS1000ml,20 滴/分钟)、降压(舌下含服心痛 定10mg)、降颅压甘露醇250ml) 镇静(冬眠1号半量入壶)同时吸 氧治疗。经上述处理,病人抽搐 缓解,但仍处于深昏迷状态。向 家属交待病情,应立即剖宫产分 娩,但家属坚决要求阴道分娩, 3 小时后胎儿仍未娩出。此时,胎 心音消失。
医疗事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院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病情加重,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对医院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鉴定结果显示该事件构成一级医疗事故。
随后,李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件分析(一)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符合医疗过错的定义。
(二)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鉴定结果显示该事件构成一级医疗事故,说明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因医疗过错不幸去世,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的家属因李某的去世,精神遭受严重打击,医院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李某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I am a little happy when I think of you, and a little sad when I am happ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案例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案例【1】一级医疗事故医院只负轻微责任赔偿案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在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医疗机构被定为一级医疗事故负轻微责任时,经常出现医患即不理解又不满意的情况,患者方常常提出,既然是一级医疗事故应是最严重的,为什么只负轻微责任呢?而医疗机构则认为医疗事故等级与责任关系不对等。
就此问题,笔者浅谈了几点看法:过错责任是赔偿的前提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给予赔偿。
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对人身伤害承担赔偿的前提,是负有过错责任,并导致受害人出现不良后果。
且过错赔偿数额应当于过错责任程度相适应。
医学是一门复杂、特殊的专业,在对患者疾病治疗过程中,往往有众多的影响因素,如患者自身体质特殊、疾病的特殊、药物及医疗器械质量、现有医学水平的局限、手术、治疗的风险、医护人员技术水平的和责任心等等,一个医疗事故的形成同样也包括上述这些因素。
在对每例医疗事故案件的处理中,如果对上述因素不分析、不区分,就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因此在医疗事故中分清各因素所占的比例及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是赔偿的前提,也是公平处理医疗事故赔偿的基础。
医疗事故等级是以患者损害后果而定,与伤残等级赔偿有关医疗事故一共分为:一、二、三、四大级和十二小等级,其级别的划分是根据患者治疗终结时的损害后果而确定,医疗事故的等级体现了患者最终的损害状态。
违规案例违反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典型案例
违规案例违反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典型案例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社区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试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共有18项。
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本要求。
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本文汇总了违反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典型案例:一、首诊负责制度◆ 判例︱不当用药致无法手术患者死亡医院被判担责25%◆ 判例︱诊疗科目登记为西医内科村医实施清洁、包扎伤口等治疗构成超范围执业◆ 吉林:男童急诊被推诿达6次,伤口8个小时无人处置!医院:院长等6人被严肃追责!涉事医生被辞退二、三级查房制度◆ 判例︱观察不仔细、记录不全面!新生儿出生9小时后死于“肺透明膜病”医院赔偿30多万三、会诊制度◆ 判例︱27天34次会诊大部分不规范这家三甲医院赔了60多万◆ 黑龙江:这家医院因违规收取“院外专家会诊手术费”被通报批评◆ 四川:抢救时索要会诊费后产妇死亡?医院:与死亡无关四、分级护理制度◆ 判例︱承诺自愿承担风险不能免除精神病医院的特殊注意义务◆ 判例︱胸椎骨折再发脊髓损伤、下肢瘫痪医院未履行“绝对卧床”告知义务须担责◆ 案例︱分级护理、用药不规范,造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 说法︱免费诊疗时老人受伤谁来担责◆ 内蒙古:“缺陷”病床问题多患者坠落致骨折◆ 武汉:打针病人上厕所摔断左腿医院因此赔了8万多◆ 陕西:29岁精神分裂症患者被病友打死涉事医院注册资金仅90元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判例︱护士交接班时少说一句话这家省立医院赔了18万◆南京:老人住院中求助5小时等不来医生后死亡?医院:涉事医生暂停执业六、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判例︱未组织“疑难病例讨论”延误病情患者2米小肠被切除七、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判例︱985大学生变成植物人!术后转运无医护人员护送,这家医院赔了270万◆ 判例︱患者病危时离医院仅几十米,医务人员未到现场抢救,对死亡承担30%责任◆ 案例︱幼儿误吸玉米粒后未及时取出而死亡,医方承担90%责任赔偿88万余元◆ 案例︱产妇、新生儿均死亡!构成2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完全责任◆海南:万宁一医院将转院患者丢弃路边院方:3名涉事人已停职◆ 湖北:老人心梗死在转院救护车上随车医生来自肛肠医院八、术前讨论制度◆ 判例︱右眼黑影术后视力障碍医院承担90%责任赔偿18万◆ 判例︱保乳or保命?医院违背患者意愿实施手术并挽救生命,患者有权请求精神赔偿◆ 判例︱违反诊疗原则对“脑出血”患者行溶栓治疗!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判例︱未开展术前讨论直接对患者行四级手术,医院对患者死亡承担40%责任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判例︱医院不履行配合尸检的义务错过最佳鉴定时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例︱医院未尸检导致无法鉴定被判承担60%赔偿责任◆ 判例︱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医院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承担80%赔偿责任十、查对制度◆ 判例︱清开灵和利巴韦林混合滴注致患者过敏死亡医生犯医疗事故罪被判刑◆ 案例︱一起因写错患者血型造成的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山西:太原一医院护士给患者输错液体医院:轻微护理差错◆ 广西:乌龙!南宁一医院给女患者输错男患者药水院方:当班护士除名、责任人免职◆四川:3月女婴被错输2天药物,卫健委:确为医院责任◆ 哈尔滨:女子做CT诊断为股骨头坏死竟是医生给错了片子◆ 广东:19年看病竟然打了18年的检验单医生照单开药生病孩子吃到…◆河南:郑大一附院CT检查闹“乌龙” 16天花6万治疗无病右脑◆ 江苏:“甘露醇”错输成“甲硝唑” 5岁脑炎患儿输错药后死亡◆ 江苏:5岁脑炎患儿输错药后死亡官方:辞退2名当班护士◆ 江西:事发南昌市第三医院!大叔输液到一半发现药竟是别人的?医院回应…◆ 西安:孕妇输液药过期3个月院长停职、分管副院长免职◆ 江西:47岁孕妇连吃6天避孕药后出血,院长:发错药了◆ 四川:3岁幼儿输液5分钟,家长竟发现输液管中有虫!医院道歉,涉事输液袋已封存十一、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判例︱患者脑血管介入术后死亡,尸检检出导丝存留,医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河南:女子做吸脂手术后体内遗留引流管洛阳这家医院上“黑榜”停业整顿一周◆四川:西昌一剖腹产女子经常腹痛5年后手术发现腹内遗留纱布◆ 四川: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攀枝花市卫计委关于攀枝花宏实医院医疗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河南:一级甲等医疗事故!28岁女护士整形死亡鉴定结果出炉◆ 广西:做右肾取石手术,创口却在左腰部,医生弄错手术部位被降职十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判例︱产妇分娩主治医生不在场致男婴产瘫法院终审认定医院全责◆ 判例︱违反“手术分级管理”制度“越级手术”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判例︱无资质超范围手术,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判例︱手术无资质、病历未给患者,推定承担全部责任◆ 判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二级以上手术,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全责◆ 警示︱设备突发故障又需立即手术,应转至同等条件的医院十三、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判例︱未经准入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 这家大学附属医院赔了15万并被行政处罚◆ 判例︱隆胸失败失去哺乳功能,美容门诊部无证经营赔偿3倍损失◆北京:6岁白血病男童花400万治病后离世,疑被医院当“小白鼠”十四、危急值报告制度◆ 判例︱迟2小时=赔4万!未及时处理“高钾血症” 急诊医生被担责◆ 判例︱心电图提示“心肌梗死” 医生未执行危急值报告制度对患者死亡应担责◆ 判例︱患者服用华法林后出血死亡医院未及时停药承担65%责任十五、病历管理制度◆ 判例︱医院擅自启封病历被判赔偿◆ 判例︱补记心电图诊断=病历造假!医院被判承担70%责任◆ 判例︱观察不仔细、记录不全面!新生儿出生9小时后死于“肺透明膜病”医院赔偿30多万◆ 判例︱病程记录与护理记录不一致,这家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判例︱医生“代签名”致无法鉴定对患者死亡承担全责◆ 判例︱一审赔20万,二审赔71万!只因门诊病历被“重写”◆ 判例︱医院病历字迹潦草推定有过错,患方未及时尸检亦负相应责任◆ 说法︱病历中有这些问题,医院要承担全责!◆ 案例︱一起因写错患者血型造成的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案例︱患者家属复印病历,医院一个“操作”被判完全责任◆ 判例︱手术无资质、病历未给患者,推定承担全部责任◆ 判例︱急诊和住院病历不一致,患者死亡医院承担70%责任◆ 判例︱鉴定为主责,法院却判全责!病历中的这些错误千万不要再犯!◆成都:带娃看结膜炎竟被开36支眼药水医院:医生手滑开错◆ 河南:一天输液46小时,胆囊已切却查出胆囊炎?郑大一附院却称“没有乱收费”◆江西:保胎药开成打胎药涉事医生称“是笔误”!◆ 河北:秦皇岛一医院给男人开妇科化验单涉事医生被扣千元工资◆ 江苏:《手术知情同意书》患者未签字医生被处罚:警告、罚款1万◆ 江苏:伪造病历资料!苏州这家医院被罚6万多元◆山西: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晋中五洲医院被罚10000元◆ 四川:大爷出院诊断书惊现子宫肌瘤!医院:病历书写错误◆ 广东:八旬老人术后变植物人离世,院方被判无过错后,因病历缺陷补偿家属32万元!◆ 南昌:3岁男童烫伤送医不治,病历多处被涂改,耗时14年历经一审、二审、重审后医院被判赔偿70万余元十六、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判例︱村医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被停止执业6个月、赔偿9万元◆ 判例︱患者输液后变“植物人”,助理医师因违规使用“头孢”赔偿28万余元十七、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判例︱输血感染丙肝等疾病医疗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判例︱感染艾滋病原因不明案件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案例︱一起因写错患者血型造成的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判例︱护士非法泄露婴儿家长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 甘肃:护士发烧伤病人隐私照片引争议医院:将严肃处理◆ 江苏:又一起泄漏患者隐私事件,涉事医务人员被停职◆ 江苏:11人被停职半年以上!“林俊杰就医信息泄露事件”官方处理来了资料来源:福建省卫健委官网、福建卫生报、基层医声公社.在此致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有内容仅供专业人士交流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最高检指导案例医疗事故罪
最高检指导案例医疗事故罪胡XX医疗事故案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巢刑终字第36号抗诉机关XX市居巢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XX,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于XX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大学文化,系XX省半汤康复医院内科副主任(主持工作),住(略)。
2006年5月25日因涉嫌犯医疗事故罪被XX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07年12月21日经XX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张XX,XX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审理XX市居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XX犯医疗事故罪一案,于2008年2月26日作出(2008)巢居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XX市居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XX均不服,分别提出抗诉、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熔冰出庭支持抗诉,被害人近亲属刘后繁、权循芝及其诉讼代理人刘阳,被告人胡XX及其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3年12月20日至2004年7月21日,被害人刘X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在XX省半汤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2004年9月13日,刘X再次住进该院内科,被告人胡XX担任内科主任,洪开阳是刘X所在病床的主治医生。
入院时,洪开阳医生按规定要求给刘X做常规检查,但被刘X拒绝。
同年10月4日,刘X 出现胃部不适、打嗝牵引左前胸疼痛,当日值班的被告人胡XX诊断为肠胃不适,给刘X输液三天(消炎药)的治疗,但未做胸透等必要的检查,也未将诊治情况做病历记录。
10月6日晚,刘X又出现心前区疼痛、寒颤、恶心伴呃逆等症状,值班医生洪开阳给刘X做心电图检查显示:左右心室肥大,认为病情复杂,向被告人胡XX汇报,胡赶至病房后,又向分管副院长钟华琦汇报,钟、胡、洪三人会诊后诊断为胃肠痉挛,并做灌肠处理,仍未对刘X做胸透等必要的检查。
医患纠纷案例分析
【医患纠纷案例】1、绵阳晚报·安县一卫生院喂奶噎死新生婴儿被判赔6.58万2010年4月14日,安县某镇居民常玉足月怀孕到本镇卫生院待产.15日上午10点30分,剖腹取出一男婴。
小宝出生后,即与母亲分离到住院病房,一直哭啼。
当天中午12时许,常玉的母亲何莲将小宝抱到注射室打预防针,注射室护士称小宝缺氧未打。
何莲便将小宝抱到住院部让值班医生看,值班医生看后表示,小宝是正常的,但小宝仍一直哭啼。
值班护士向琼见后,建议给给小宝兑喂30毫升奶粉.亲属将奶粉兑好后先给小宝喂,称小宝不吃,向琼就抱过小宝,帮助示范喂小宝,并叫小宝的父亲赵天顺将奶嘴眼剪大了一点,又喂,见小宝还是哭,向琼就自己动手,将奶嘴眼再剪大了一点,又侧抱着小宝,继续示范给他喂奶粉,小宝吃了奶粉,就没有再哭了,向琼告知小宝亲属,就这样用侧抱的方式喂,放在床上也要侧放,然后将小宝交给亲属,就离开了病房,此后小宝由父母及亲属一同在病房看护。
当天下午近2时许,亲属发现小宝没有动静,当即报告当值医生和护士,卫生院当即组织医生对小宝进行了全力抢救。
据当日下午2时病历上新生儿死亡记录记载:“新生儿因呼吸心跳停止,面唇紫色,心室内注射肾上腺素,胸外心脏按摩,双侧鼻腔流出白色分泌物,经抢救无效呼吸心跳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宣布死亡”。
2010年4月16日,医患双方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小宝死因进行法医学检验.鉴定结论为:“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2010年5月27日,赵天顺再次委托司法鉴定所,要求对小宝因“呼吸道堵塞窒息死亡”的因果关系作司法鉴定.2010年6月2日,鉴定所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小宝的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与气管及食管内粘稠乳汁类物质有因果关系"。
事后,小宝的父母将镇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34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1年8月,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产科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作者简介 : 陈利维 , 毕业于中央广播 电视大学 、 北京大学 , 本科 , 主治医师 , 研究方向为妥善解决 医疗纠纷
通 讯作 者 , E—ma :134 1@ q .oi i 3 7 92 5 q cl l ' I
【 摘
结果
要 】 目的 寻 求影响产科 医疗事故的 主要 因素 , 更好地 防 范医疗事故 的发生。方法 对 四川省
2 0 o2 1 , 9 c s so b tt c me i a l r cie n S c u n p o i c e e a ay e e p cal o u e n t e 0 4 t 0 4 a e f ser d c l 1 o i ma p a t si ih a r vn e w r n lz d, s e i y fc s d o h c l
Ca e a a y i fo se rc m e i a a p a tc s n l ss o b t t i d c lm l r c i e
C N i HE L —we . I NG Y a C i J A u n . HEN h n—s Cu
1Dp r etfm d a t h i eapa a,i u np ̄ic l el cncl di r, hn d i u n60 1 . eat n o ei le nq p ri lSc a r ni a ht h i v oy C eg uSc a 10 , m c c u s h ah t e aa s h 4・5 ・中国计划生育 和妇产科
21 0 2年
第 4卷
第 4期
产 科 医 疗事 故 案 例 分 析
陈利 维 , 江 媛 陈春 素 ,
作者单位 :. 10 1 四川 16 04
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一)某产妇,34岁,入院诊断:39+1周妊娠,G2P1L1、LOA巨大儿,未行剖宫产,分娩后产妇出现直肠阴道瘘,其孩子出生后出现左臂臂丛神经损伤。
专家分析:入院查体不全面,观察产程不及时,虽然向家属告知剖宫产的必要性,但未积极付诸行动;对巨大儿、肩难产估计不足,未及时采取助产措施;阴道直肠瘘形成与局部感染有关。
鉴定结论:****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二)患者刘某,女,因发现右乳腺外侧约“花生米”大小肿物5天,于2003年3月17日入住某县医院外科诊治,诊断为右乳腺纤维腺瘤,行乳腺区段切除术,术中见肿瘤2个,分别为、,质韧,肿物包膜完整,外翻肿物内组织呈鱼肉状;送病理。
诊断为:乳腺腺病伴慢性炎,出院后未用特殊治疗。
术后约1月,主诉经常发热、流涕、咽痛,门诊给予抗感染治疗。
9月29日双侧乳腺肿物疼痛,再次门诊就诊,诊断为乳腺小叶增生,乳腺纤维瘤行对症治疗。
于2004年2月因病情加重,去山东省立医院检查并复诊原病理片考虑为:小细胞恶性肿瘤,非何杰金淋巴瘤可能性大。
3月9日山东省肿瘤医院会诊原病理片,诊断为:右乳腺粘膜相关型结外边缘区B细胞淋巴瘤,临床诊断为:乳腺恶性淋巴瘤(Ⅳ期)并行放、化疗。
专家分析:患者乳腺肿块诊断成立,有手术指征;淋巴结外淋巴瘤发病率极低,尤其乳腺原发性淋巴瘤罕见,淋巴网状系统细胞形态复杂,多样性;发生肿瘤时,良性淋巴组织增生与恶性淋巴瘤没有免疫组化及分子检查鉴别诊断极为困难,对不能绝对确诊的病理应做进一步检查;术后6个月,复诊时发烧,双侧乳腺及腋窝淋巴结肿大时,应让患者行进一步检查或建议上级医院检查。
鉴定结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三)患者李某,男,左股骨骨折术后2年,于2005年4月6日入住某县人民医院,行左股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膝关节松解术,术中致胫骨结节下方骨折。
专家分析:患者左股骨下端骨折术后取钢板、膝关节松解过程中造成左胫骨上端骨折;患者关节部位骨折2年,长期不能正常活动,其骨质不同程度存在疏松、强度下降,易造成骨折。
医疗纠纷防范警示案例二
2019年医疗纠纷防范警示案例(二) 死亡产妇事件调查结果公布: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近日,一条《女子引产后纱布遗留体内腹痛146天死亡 责任该谁负?》的报道显示,去年6月,四川省攀枝花市一名42岁的中年妇女在当地一家民营医院做完剖宫引产手术后,腹痛持续了四个月之久。
在辗转三家医院进行六次治疗后,她最终还是在疼痛的折磨中不幸离世。
让家属难以接受的是,法医在对尸体进行病理解剖的过程中,在死者的小肠肠腔内竟然发现了三块纱布。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这三块纱布就是导致病变、最终使患者感染性休克死亡的主要原因。
由攀枝花市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还载明:死者袁平秀“主要因肠梗阻、肠破裂至急性化脓性腹膜炎、急性腹腔炎、盆腔炎导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攀枝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攀枝花宏实医院(产妇肠腔纱布死亡)事件进行了调查,并于2019 年 1月 11 日晚在攀枝花卫计委网站发布。
根据调查情况,结合省市专家分析意见、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咨询意见,得出调查结果并作出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公布如下:(一)死者袁平秀肠道内纱布系 2018 年 6 月 6 日在攀枝花宏实医院行“剖宫取胎术”时遗留,最终引发感染性休克导致死亡。
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攀枝花宏实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后续诊疗医院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未按疑难疾病采取进一步诊断措施,承担轻微责任。
(二)攀枝花宏实医院6月6日对袁平秀实施的“剖宫取胎术”无手术指征。
参与术前讨论的文莉琼医生负主要责任,胡晓峰医生负次要责任。
(三)攀枝花宏实医院存在手术室能力建设不足、管理不到位、缺乏对制度落实的监督纠错机制等问题。
在此次手术更换手术包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手术室管理相关制度。
器械护士苏阿芹、巡回护士周燕负主要责任,文莉琼医生负次要责任。
(四)西区卫生计生局存在对攀枝花宏实医院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五)经核查,攀枝花宏实医院、手术医护人员具有相应资质,无超范围行医的情况。
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一)某产妇,34岁,入院诊断:39+1周妊娠,G2P1L1、LOA巨大儿,未行剖宫产,分娩后产妇出现直肠阴道瘘,其孩子出生后出现左臂臂丛神经损伤。
专家分析:入院查体不全面,观察产程不及时,虽然向家属告知剖宫产的必要性,但未积极付诸行动;对巨大儿、肩难产估计不足,未及时采取助产措施;阴道直肠瘘形成与局部感染有关。
鉴定结论:****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二)患者刘某,女,因发现右乳腺外侧约“花生米”大小肿物5天,于2003年3月17日入住某县医院外科诊治,诊断为右乳腺纤维腺瘤,行乳腺区段切除术,术中见肿瘤2个,分别为3.5cm、2.5cm,质韧,肿物包膜完整,外翻肿物内组织呈鱼肉状;送病理。
诊断为:乳腺腺病伴慢性炎,出院后未用特殊治疗。
术后约1月,主诉经常发热、流涕、咽痛,门诊给予抗感染治疗。
9月29日双侧乳腺肿物疼痛,再次门诊就诊,诊断为乳腺小叶增生,乳腺纤维瘤行对症治疗。
于2004年2月因病情加重,去山东省立医院检查并复诊原病理片考虑为:小细胞恶性肿瘤,非何杰金淋巴瘤可能性大。
3月9日山东省肿瘤医院会诊原病理片,诊断为:右乳腺粘膜相关型结外边缘区B细胞淋巴瘤,临床诊断为:乳腺恶性淋巴瘤(Ⅳ期)并行放、化疗。
专家分析:患者乳腺肿块诊断成立,有手术指征;淋巴结外淋巴瘤发病率极低,尤其乳腺原发性淋巴瘤罕见,淋巴网状系统细胞形态复杂,多样性;发生肿瘤时,良性淋巴组织增生与恶性淋巴瘤没有免疫组化及分子检查鉴别诊断极为困难,对不能绝对确诊的病理应做进一步检查;术后6个月,复诊时发烧,双侧乳腺及腋窝淋巴结肿大时,应让患者行进一步检查或建议上级医院检查。
鉴定结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三)患者李某,男,左股骨骨折术后2年,于2005年4月6日入住某县人民医院,行左股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膝关节松解术,术中致胫骨结节下方骨折。
专家分析:患者左股骨下端骨折术后取钢板、膝关节松解过程中造成左胫骨上端骨折;患者关节部位骨折2年,长期不能正常活动,其骨质不同程度存在疏松、强度下降,易造成骨折。
产妇坠楼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月某日,在某市一家医院,一名产妇在分娩过程中突然坠楼,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产妇家属认为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产妇坠楼,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
二、案件事实产妇李某,因妊娠并发症,被安排在某市某医院进行剖宫产手术。
手术前,医院对其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并告知其手术风险。
手术过程中,李某出现意外,医护人员立即进行抢救。
然而,在抢救过程中,李某突然从病床上坠楼,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发后,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对李某进行严密的看护,导致其有机会坠楼。
2. 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延误了救治时机。
3. 医院在手术前未充分告知李某手术风险,导致其心理压力大,可能影响手术效果。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医疗责任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医疗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向患者说明,并取得患者的同意。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 医院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根据案件事实,医院在手术前已对李某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并告知了手术风险。
因此,医院已尽到告知义务。
2. 医院是否尽到护理义务关于护理义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对病人进行护理。
”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病人进行必要的护理。
”可见,医院有义务对病人进行必要的护理。
在本案中,李某坠楼的原因尚不明确,但根据医院提供的监控录像,无法证明医护人员在抢救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
因此,法院认为医院已尽到护理义务。
3. 医院是否尽到抢救义务关于抢救义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病人进行抢救,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病人进行抢救。
民事案例分析: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医疗纠纷案
[案情介绍]张某在医院经剖宫产分娩出女儿,后婴儿因两肺重度羊水吸入窒息死亡。
为此,张某一纸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8万余元。
8月1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某误工费、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交通费的90%费用计人民币1.49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5万元。
2004年12月31日,原告张某因怀孕41周到医院检查,B超提示:胎盘部分老化,羊水偏少,医院建议住院,张某拒绝。
2005年1月2日,张某因阴道见红5小时,于早上8时50分住产科。
入院诊断:“胎盘功能减退,羊水偏少、巨大儿?”,医院决定试产。
试产胎儿正常。
后因诊断为:“活跃期阻滞,巨大儿?”,医院决定行剖宫产术。
1月2日下午4时40分,张某分娩出女儿。
次日上午新生儿出现异常情况。
当日下午5时,张某自行带女儿去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就诊。
晚9时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先心呼衰”。
1月4日,张某向市卫生局医政处申请对女儿死因进行病理解剖。
经查,新生儿死因为两肺重度羊水吸入致窒息死亡。
3月,原、被告共同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该医学会于同年3月23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原告张某认为,由于医院极不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女儿经医治无效死亡,被告应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
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医药费等费用58万余元。
[案情分析]法院审理认为,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载明的分析意见为:被告根据产妇入院时诊断的情况,应该选择剖宫产分娩,而医院给予阴道试产。
新生儿出生后诊断为胎儿窘迫,但医院没有按高危新生儿有关规定巡视病房,当婴儿出现缺氧表现时,医院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加重了后果的严重性。
新生儿转院过程中,院方没有提供方便有效措施,更没有提供有关医疗措施,如途中吸氧等。
被告收到鉴定书后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推翻上述分析意见,故法院对鉴定结论之分析意见予以认定。
医疗事故鉴定案例
医疗事故鉴定案例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医患关系紧张已成为当今中国主要矛盾之一。
虽然人们为缓解医患矛盾进行了各种努力,但医患关系并未按照人们的努力和期望方向发展。
不仅在我国,即使在科学技术非常发达的国家,近些年来的医疗纠纷也是呈日益增长的势头。
本期,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主任蒋士浩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点评,让医患双方从不同的角度认识医疗事故,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医患矛盾,共建和-谐医患关系。
[案例1]不该切除的阑尾案情:某女,21岁。
因“停经38周”,下腹坠胀4小时余”入住某卫生院。
因胎位异常为臀位,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剖宫产术,术中加行阑尾切除术。
术后第2日起,病人持续发热,术后第11天,病情无好转,转某市级医院,确诊为结肠子宫阴-道瘘。
术后14天在全麻下行阑尾残端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部分肠切除术、子宫瘘修补术。
术后18天好转出院。
半年后因“腹痛6小时”入住某市级医院,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
最终鉴定:医方在剖宫产手术过程中同时行阑尾切除术,未得到家属同意签字,违反了医疗常规;且手术粗糙,阑尾残端未能处理好,术后造成盆腔感染、肠粘连、结肠子宫阴-道瘘而导致须二次行阑尾残端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部分回肠切除术及子宫瘘修补术,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
上述后果和医方的医疗操作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全部责任。
点评:医生治疗病人,首先该病人得有疾病的存在。
如果病人没有病,去给病人施行手术,切除了某一个好像没用的器官,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这种事情居然就发生了。
详细阅读整份病历,均没有记载病人曾有过急性阑尾炎的表现及诊断,这个手术做得一点理由也没有。
手术审批单形同虚设,就是家属要求切除阑尾,根据病人临床表现,医方也不应该同意,而且手术是由具有助产士资格的人员作为术者,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医方存在着明显的过失行为。
术后出现下腹感染,逐渐形成腹腔脓肿、结肠子宫瘘、肠粘连,是医方施行阑尾切除术时操作不当造成的术后并发症,不仅给病人带来痛苦,还造成结肠部分切除的后果。
产后出血31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析
3 1 产后 出血争议 中常见因素分析 . 3 1 1 宫缩乏力。子宫收缩乏力是产后出血 的主 .. 要 原 因 , 首位 J 居 。产 妇 在 分娩 过 程 中精 神过 度 紧
张 , 静剂 或麻 醉剂 使用过 多 ; 镇 胎儿 的异 常头先 露或
1 , 4例 并发席汉综合征 3例 ( 中 1 同时子宫切 其 例
关键 词
疗争议
医疗 事故
产后出血
胎儿 娩 出后 2h内阴道 流 血量超 过 50 l 产 4 0m 为
全责任 1 、 例 主要责任 3例 、 次要 责任 5例 、 轻微责 任1 ; 例 四级医疗事故 2例 , 中负完全责任 1 、 其 例
主要责 任 1例 。2 6例 医疗 事 故 中 1 1例发 生在 一 级 医院 ( 中 1例涉及 三 级 医疗 机构 ) 1 例 发 生在 二 其 ,1 级 医 院 ( 中 3例 牵 涉 _级 医疗 机构 ) 4例 发 生 在 其 一 ,
定暂行办法》 第 十六条之规定判定。
2 统计 结 果 2 1 一般 结 果 某 省 医 学 会 2 0 . 0 2年 9月 ~2 1 00
年l 2月共 受 理 鉴 定 163例 , 中 产 科 12例 , 1 其 9 占 鉴定 总 数 的 1。0 。 12例 中产 后 出血 3 例 , 19 % 9 1 占
后出血。产后出血为产妇重要 的死亡原因 , 目前在 我 国居 首 位 。l。产 后 出 血 的 纠 纷 案 件 , 某 省 产 J 就
科纠 纷案 件 统计 结 果 来 看 , 位 居 前 列 。为 了引 起 也 产科 医务 工 作者 和 医 院管 理 者 的足 够 重 视 , 文 对 本 某省 医学 会 近年来 产后 出血 医疗事 故技 术鉴 定相 关
医疗安全教育案例
医疗安全教育通过对医疗过失之产后大出血的学习,提高对产后大出血的认识案例1、2003年3月22日上午11时左右,产妇郭亚梅因预产期临近到被告处待产。
后经检查,院方提出实行剖宫产手术。
1l时30分左右郭亚梅被送入手术室,13时左右医护人员送出一女婴(即原告王秋瑶)。
13时30分被告告知郭亚梅的丈夫(即原告王灿)及家属郭因宫缩乏力,出血较多,需要输血,令其即刻前往广汉市人民医院血库与随后赶来的被告医护人员一起取回“A”型血两袋共计400CC送到被告处。
14时10左右,被告又告知原告王灿,郭因子宫收缩乏力,持续出血不止院方正在全力抢救;如经抢救仍不能止血,将行子宫切除术,同时拿出手术单要求家属签字。
原告王灿按被告要求签字后感到事态严重,要求被告如实告知郭的详细情况并提出转院救治的要求,但被告拒绝告知更多详细情况,对原告提出的转院请求也置之不理。
15时10左右,被告再次告知原告郭还需要输血,原告再次前往广汉市人民医院血库取回400CC全血。
16时30左右,郭被送回病房。
据被告称:郭的出血已止住,未做子宫切除术。
主治医生还说:“生小孩自古就是这样,‘有命喝鸡汤,无命见阎王’。
”术后的郭亚梅面色苍白,四肢冰凉并一直喊冷。
18时30左右,郭大声喊痛,并发出惨叫,而特护及值班医生说“是术后麻醉消失、子宫收缩产生的疼痛,属正常情况”,但郭仍惨叫呻吟不止;19时50左右,原告王灿及家属发现郭已停止呻吟,双眼紧闭,变得非常安静,告之特护,特护却讲是不是睡着了?但原告及家属大声呼喊名字,拍打脸部郭仍无反应。
经原告王灿及家属催促,被告急忙对郭实施抢救,并第三次要求原告王灿到广汉市人民医院血库取回200CC全血,但为时已晚,22时左右,被告宣告郭亚梅已死亡。
为查明死因和事实真相,原告王灿及家属要求被告封存了郭亚梅的病历,并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了尸体解剖,结论为剖腹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22日上午11时产妇郭亚梅因孕、下腹不规则疼痛入住广汉市计划生育指导站金雁医院待产。
医疗纠纷:一例因新生儿窒息并最终死亡,引发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例因新⽣⼉窒息并最终死亡,引发的⼀级甲等医疗事故【摘要】原告王某某到x市第三⼈民医院待产,新⽣⼉出⽣后经诊断为新⽣⼉窒息,后王某某之⼥在家中死亡。
2019年11⽉8⽇法院经审理认为,⼫检结果本例符合因新⽣⼉窒息,并继发⽺⽔吸⼊性肺炎⽽死亡。
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病例属于⼀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被告x市第三⼈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丧葬费、护理费、误⼯费、住院伙⾷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等合计603960。
【关键词】医疗纠纷,新⽣⼉窒息,⼀级甲等,医疗事故,⽺⽔吸⼊⼀.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6⽉21⽇以停经40+2周,胎动20周为主诉,到x市第三⼈民医院住院待产。
于6⽉23⽇在分娩室侧切产⼀⼥活婴,出⽣新⽣⼉后重度窒息,给予吸痰、加压给氧、⽓管插管等复苏治疗,复苏约20分钟后出现⾃主呼吸、⾃主呼吸微弱。
由⿇醉师、⼉科医师抢救后转⼊⼉科治疗,诊断为新⽣⼉缺氧缺⾎性脑病;新⽣⼉重度窒息。
2018年6⽉23⽇患⼉以“窒息复苏后14⼩时,频繁抽搐8⼩时”由被告x市第三⼈民医院提出由于本院⽆⼒继续治疗建议转院。
后转到x医科⼤学附属第⼀医院住院治疗,经院⽅诊断:新⽣⼉窒息;新⽣⼉缺氧缺⾎性脑病,新⽣低钠⾎症;新⽣⼉低钙⾎症;多脏器功能障碍。
并向原告交代患⼉病情危重,将来可能发⽣神经系统后遗症。
6⽉27⽇原告要求出院,于当⽇下午王某某之⼥在家中死亡。
⼆.医⽅观点本案责任经我院申请鉴定,⽬前鉴定报告双⽅已收到,且没有异议,该意见书中指出我院有过错,我⽅认为该鉴定报告对于过错参与度应按70%责任⽐例赔偿,根据该报告就原告赔偿数额,医疗费应按医疗票据赔偿,死亡赔偿⾦应按过错参与度赔偿,误⼯费及精神损害费过⾼,护理及伙⾷补助费、交通费应按实际住院天数及护理级别确定。
三.鉴定意见⼫检结果,本例王某某之⼥符合因新⽣⼉窒息,并继发⽺⽔吸⼊性肺炎⽽死亡。
x市医学会、x省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病例属于⼀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纠纷:未及时告知患方病理为恶性肿瘤,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未及时告知患⽅病理为恶性肿瘤,构成⼀级甲等医疗事故【摘要】杨某某因胆囊息⾁,⾏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术后未收到相关病理切⽚报告,后杨某某被诊断为胆囊神经内分泌癌,死亡。
⼆〇⼀九年三⽉⼋⽇法院经审理认为,医⽅对于⼤于1厘⽶的胆囊息⾁有恶变的可能认识不⾜,医⽅在患者出院后,未及时通知患⽅家属病理结果,未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三⽅⾯过失。
依据鉴定意见,被告x市医院对三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30%的责任,赔偿209905.47元。
本⽂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关键词】病理诊断,恶性肿瘤,医疗纠纷,误诊,医疗事故⼀.基本案情杨某某⽣前于2016年5⽉13⽇在x市医院门诊超声检查,诊断为胆囊息⾁。
杨某某于2016年5⽉18⽇⼊住x市医院,x 市医院于2016年5⽉19⽇⾏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住院治疗5⽇。
⼿术后病⼈及其家属并未收到相关病理切⽚报告。
杨某某于2017年3⽉2⽇在临河区体检中⼼体检肝、胆、脾、胰、双肾检查时,彩超超声诊断:脂肪肝(中度);胆囊切除术后,胆总管未见扩张;腹主动脉右前⽅实性结节,考虑源于后腹膜,建议CT增强。
DR胸正位影像学诊断:两肺未见明显活动性病变。
颈部⾎管彩超超声诊断:颈部⾎管未见明显异常。
2017年7⽉12⽇杨某某在临河区体检中⼼再次体检肝、胆、脾、胰、双肾检查时,彩超超声诊断:脂肪肝(中度)胆囊切除术后胆总管未见扩张脾囊肿腹主动脉右前⽅实性肿物考虑源于胰头。
2017年3⽉9⽇⾄2017年3⽉23⽇在x医科⼤学总医院检查为腹主动脉上⽅实性结节, 2017年3⽉17⽇在三级医院门诊治疗。
2017年3⽉27⽇,杨某某在x市肿瘤医院被诊断为胆囊神经内分泌癌。
杨某某因病于2017年11⽉11⽇死亡。
⼆.患⽅观点杨某某⽣前因胆囊息⾁在x市医院住院治疗,并做了胆囊切除⼿术,⼿术后并未接到相关病理切⽚报告。
杨某某⼜于2017年3⽉2⽇在临河区体检中⼼检查出腹主动脉附近淋巴结肿⼤,后经患者家属到x市医院取得当初⼿术时切除的病理切⽚,去x肿瘤医院做切⽚化验,结果显⽰为胆囊神经内分泌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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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死亡被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案例
案例:产妇吴某生产,乡村医务人员冷某为接生。
在吴某顺产一男婴后,由于胎盘没有娩出,冷某遂进行人工剥离,致使吴某子宫严重损伤并穿孔大出血死亡。
经医学会鉴定:冷某在无处理胎盘滞留设备条件下,违反医疗操作规程,为产妇施行胎盘钳夹手术,造成产妇死亡吴子宫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冷某承担完全责任。
案例:
产妇何某在某医院剖腹产手术生下一对双胞女婴后,医生术后8小时没有查看产妇的出血量,在产妇大出血后家属找不到任何医护人员。
等医护人员赶到病房后进行抢救时医院即没有血浆氧气瓶又无法使用,产妇失血过多死亡。
经某市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案例:
产妇韩某到市中心医院妇产科生产。
孩子生下了,产妇死了,死因是子宫不完全破裂,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
某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报告认为,医院给产妇使用“米索”,违反了用药和诊疗常规。
(注:米索是一种子宫兴奋药物,是孕妇禁用药);医院对产妇产后出血的原因也观察不细,以致诊断错误,未能及时输血、手术,失去抢救时机,最终导致了产妇死亡。
医院的医疗过失和产妇的死亡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案例:
产妇雍某在某医院生产,结果却是母婴双亡。
家属讨说法,首次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次要责任。
再次医学会鉴定责任程度改为完全责任。
首次鉴定分析意见:医院违规事实:1、用药不当,剂量过大(在产妇8个半小时产程正常的情况下,给予米索50ug;又过2小时后,再次在 500m15%GS 中,给予催产素10个单位)。
2、在胎头中位的情况下,给胎吸外加腹压,属处理不当。
因果关系:1、造成子宫强直收缩,胎儿窘迫,新生儿死亡。
2、产妇羊水栓塞的发生与用药有关,导致产妇死亡。
再次鉴定分析意见:由于医方违法违规,产程观察不仔细,在产程处理中使用催产素及米索前列醇指征不明确,用药过频、剂量过大;胎吸不当、施加腹压错误。
医方在上述的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致使产妇羊水栓塞、DIC(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是造成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医方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完全责任。
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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