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儒学的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悖论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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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史・
论儒学的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悖论及其影响
涂 可 国
社会本位主义是指某种以他人、集体、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为重的理论和学说,它是利他主义、集体主义(包含家族主义、团体主义、国家主义等)、民族主义等的合题。个人本位主义大约相当于常说的个人主义,它是一种把个人的个性、价值、权利置于首要位置的理论和学说。对于儒家思想是否具有社会本位主义特质的问题,虽然中国哲学界绝大多数论者表示肯定性的认同,但在具体理解和诠释上却是见仁见智。关于儒学的个人本位倾向,尽管前贤也有人申论,但迄今仍被绝大多数人所忽视。本文认为,儒学呈现出某种逻辑“悖论”,它不仅具有社会本位主义的特质,而且也蕴含着与之相反相成的个人本位主义性质;儒学的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特质给人的全面发展带来了积极和消极的双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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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的主导思想和核心内容是伦理教化,伦理主义是其最大特点之一。而这种伦理主义并不是一般地以伦理为本位,而是具体地鲜明地表现为重协调性道德而轻进取性道德。所谓协调性道德是指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品性,它也可以称为社会道德(狭义的),诸如诚实、公正、仁爱、同情、正义、牺牲、团结、和合等,即是协调性道德。所谓进取性道德就是用以调节个人自身关系的伦理规范与道德品质,像刚毅、敏捷、勇敢、明智、节制、节俭、创新、竞争等,就是进取性道德,它也可以称为个人道德。儒家伦理主义学说总体上以突出协调性道德为其根本特色。
11道德成为儒学之重心 首先,儒家核心伦理理念凸显社会协调性道德。孔子所建构的儒学是以仁、礼互动互摄为中心的社会伦理体系结构。从某种意义上说,孔学即是仁学,“仁”在实质上是以他人为导向的协调性德目。孟子对孔子提出来的“仁”作了新的发挥,并使之成为其思想的轴心之一。先秦儒学以“仁”为根本,必然导出以协调性道德为主导的伦理思想体系。在有的学者看来,孔孟重仁,强调培养个人内心的道德自觉,注重个人的品德修养,由个人伦理归于社会伦理,形成人本主义特色伦理学。(参见李欣复,第294页)这一观点有失偏颇。且不说孔孟是如何重礼的,即使孔孟儒学重仁,也是社会本位主义的。因为首先,个人的仁德和礼德都既需要个人的自觉修为又需要社会教化,“仁”和“礼”本质上都是调节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仁”讲的是爱人,不是表达个人对自身的进取性义务,而是表达一种社会伦理诉求,故而孔孟重“仁”实质上就是重社会协调性道德。其次,儒学轻个人进取性品质而重协调性人格特质。在整个儒学框架中,用来表征个人积极进取精神的个人性道德条目较少,它不大鼓励个性的张扬、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的培养,而偏重于强调用以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道德,注重个人内敛性品格的锻造,推崇人的忧患意识、仁爱情怀和社会道义感。儒家一贯推重的仁义礼智信五常之德,惟有“智”勉强可以称为进取性德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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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在温良恭俭让这一儒家道德谱系里,也只有“俭”一项为进取性道德。
21儒学思想系统中,个人道德缺乏独立性、自足性,往往从属于社会道德 儒学有时被称为“修己安人之学”及“为己之学”,有的论者据此否定儒学是“为人之学”。殊不知,儒学既强调“为己”又强调“为人”。儒家提倡“为(w éi )己”,其“克己”、“求诸己”实为修己、克己,是己为和依靠自身,而不是为(w èi )己,不是为了尽个人对自身的责任(发展才智、保存生命、追求权利……),为了追求个人自我价值的实现;儒学的为(w éi )己既是为(w éi )人(做人),又是为(w èi )人,即助人利人,其修己、为己缺乏自足性目的,而只是作为一种手段,是为了达至安人、安百姓、“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社会性目的。在儒者看来,即使是提高个人的各种修养,践履对自身的义务,也主要是为了完成好各种社会责任。这样,儒学就使个人对自身的义务服从于个人对社会的义务,个人伦理隶属于社会伦理,进取性道德依附于协调性道德。
儒家义务论伦理学的社会本位特点还表现在用协调性道德范畴去改铸、限定进取性道德范畴。这一点可以借助于儒家极力倡导的智、仁、勇三达德来加以诠释。智、仁、勇被儒家典籍《中庸》称为“天下之达德”,可是智与勇在儒学里不能独立存在,没有自足价值,而是从属于各种社会伦理,必须由社会协调性道德予以解释和规定。在智、仁、勇三者之中,仁是核心,是主导。孔子不但强调
“仁者安仁,智者利仁”(《论语・里仁》),而且认为“仁者必有勇,勇者不必有仁”(《论语・宪
问》)。儒学中,勇与义并提,被谓之“义勇”。“三达德”中勇这一唯一标志着个人道德的范畴,同样必须由社会伦理赋予崇高意义。假如说“仁义”是正向的、积极意义上的扬善,那么“义勇”即
为反向的、消极意义上的抑恶。孔子讲“见义不为,无勇也”(《论语・为政》),“君子有勇无义为
乱,小人有勇无义为盗”(《论语・阳货》
)。不去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道义,如见死不救,就不是真正的勇。孔子还用礼去限定勇,认定“勇而无礼则乱”(《论语・泰伯》
)。智在先秦儒家那里被作为与“仁勇”并举的、用来评价和调节人的行为的准则而得到重视,并被后来的董仲舒纳入“五常”框架之中。可是,智往往不是指人的理智认知能力,而更多地指人的道德理智,被限定为判断善恶的认识能力,例如孟子认为:“智之实,知斯二者(仁义———引注)弗去是也。”(《孟子・离娄
上》
)这样,智成了从属于协调性道德、完成社会道德义务的附庸。虽然我不赞成王润生激进的反传统文化主张,但他对儒家道德重心转变的分析还是令人信服的。他说:“如果说,在孔孟的言行录中多少还有一点略带进取意味的品行要求的话,那么在宋明理学盛行之后,进取性道德在封建道德结构中就完全消失殆尽了。显然,从表面上看,宋明理学家好像也强调个人品质素养,如什么‘忠孝节义’中的‘节’,以及‘温良恭俭让’等等。但实际上,这些东西在本质上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个人道德,不是进取性品质,而是封建的协调性道德要求于个人的内心修养。”(王润生,第31-32页)倘若依照现代伦理学来观察,那么不论是先秦儒学还是两汉儒学,抑或是宋明理学,其伦理思想的共同倾向都是社会本位主义:在道德本质上,儒学把道德主要视为调节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在道德特征上,儒学重协调性、轻进取性,重规范性、轻主体性;在道德类型上,儒学重社会伦理、轻个人伦理,重社会义务、轻个人义务。
二
儒学在价值观上表现为社会本位主义。儒家虽然也倡导“罕言利”,主张重道义轻功利,但是,任何道德其实都是以利益为基础的,任何精神文化都无法摆脱物质的纠缠,儒家实际上就是主张利人、利家、利国、利天下,以社会功利为重,尤其是在核心价值理念上,儒学更是主张以社会为本位,呈现出浓厚的他人理性、家庭理性、国家理性和天下理性等特质。
・23・《哲学研究》200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