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刑法罪名解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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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十五章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十五章

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甲在封闭的居民小区内醉酒驾驶,拐弯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将人行道上的2人撞成重伤。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6年真题]A.危险驾驶罪B.交通肇事罪C.故意伤害罪D.过失致人重伤罪【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本题中,甲在封闭的小区内醉酒驾驶,“封闭的小区”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2.甲误将黄色染料当硫黄,制造了“炸弹”,并投掷到邻居刘某家,意图杀死刘某,但“炸弹”未能爆炸,刘家五口人安然无恙。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6年真题] A.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既遂)B.故意杀人罪(未遂)C.爆炸罪(未遂)D.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答案】C【解析】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最大区别就是是否在客观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遭受损害。

本题中,甲虽意图杀死刘某,但其投放“炸弹”的行为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爆炸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甲误将黄色染料当作硫黄,导致“炸弹”没有爆炸,属于爆炸罪的未遂,是不能犯未遂。

3.甲在某机场到达大厅出口外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一人轻伤。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5年真题]A.爆炸罪B.寻衅滋事罪C.故意伤害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答案】A【解析】爆炸罪即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罪是危险犯,即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后果或者已经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则成立爆炸罪既遂。

过失致人死亡罪法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法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于人
的不慎或实施危险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应当从重处罚。

1、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1)存在危险或违法行为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涉及危险行为或违法行为,并没有直接的死
亡结果。

具体来说,危险行为必须直接或间接造成他人死亡;而违法
行为必须是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2)存在过失
危险行为或违法行为必须构成过失,以致他人死亡。

只有行为者
存在疏忽或错误,才能构成过失,否则不构成此罪。

(3)加重结果为死亡
加重结果必须是直接导致他人死亡,或者这种结果也可以由另一
个行为间接引起。

2、过失致人死亡的惩罚
无论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的还是非故意的,都是一种
严重的犯罪行为,可能会对他人的生命,财产或心理造成严重的损害,并可能导致他人的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过失
致人死亡罪受到从重处罚。

(1)死刑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罪导致伤亡特别严重,可能会
面临死刑处罚。

(2)无期徒刑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构成严重犯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3)有期徒刑
根据过失致人死亡罪行的情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十年。

(4)拘役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罪行比较轻微,可能被判处拘役,拘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上述就是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总体介绍,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完整版)法律硕士考研刑法案例解析

(完整版)法律硕士考研刑法案例解析
法律硕士考刑法案例解析
案例1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析]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7
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过失致人死亡量刑和构成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量刑和构成要件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过失致人死亡量刑和构成要件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想要杀死对方的故意,但由于一些因素而导致了对方的死亡。

具体分为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但是这样的行为同样也是构成了犯罪的,接下来,请跟随赢了网小编一起看看过失致人死亡量刑和构成要件的内容。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

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本法第233条规定故意杀人罪。

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

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

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

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

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过失致⼈死亡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家都知道,我国对于有过失并致⼈死亡的⾏为的,是有严厉的处罚的。

那么,什么是过失致⼈死亡罪呢?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过失致⼈死亡罪司法解释是如何的。

过失致⼈死亡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过失致⼈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死亡后果的⾏为。

过失致⼈死亡,包括疏忽⼤意的过失致⼈死亡和过于⾃信的过失致⼈死亡。

前者是指⾏为⼈应当预见⾃⼰的⾏为可能造成他⼈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意⽽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死亡。

后者是指⾏为⼈已经预见到其⾏为可能会造成他⼈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死亡。

如果⾏为⼈主观上没有过失,⽽是由于其他⽆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关于过失致⼈死亡罪的刑罚,本条规定,过失致⼈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也就是说,过失致⼈死亡,除本条的⼀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殊规定的,⼀律适⽤特殊规定,⽽不按本条定罪处罚。

过失致⼈死亡罪量刑标准
过失致⼈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希望⼩编整理的知识能够帮助⼤家更好的认识过失致⼈死亡罪。

如果⼤家还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店铺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家进⾏法律知识咨询。

法硕考研真题及答案详解

法硕考研真题及答案详解

2016法硕考研真题及答案详解本内容凯程崔老师有重要贡献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从刑法的形式渊源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B)A狭义刑法B单行刑法C附属刑法D立法解释【解析】B单行刑法是指针对某种或某几种犯罪和刑罚单独制定的专项刑事法律。

我国单行刑法只有一部,即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的这一规定体现的原则是(A)A罪刑法定原则B主客观相统一原则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解析】A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题目中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3、甲挪用公款炒股亏损无力归还,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人民法院对本案罪名的变更体现了(C)A规制机能B保护机能C保障机能D威慑机能【解析】C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刑法具有三种机能:1.规制机能:即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2. 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3. 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人民法院对罪名的变更体现了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这一功能。

4、下列行为可以构成犯罪的是(B)A 参加传销组织B 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C雇佣童工清理客房D拐卖15周岁的男孩【解析】B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所以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5、甲在丈夫的水杯中投毒,意图杀害丈夫,丈夫中毒后呕吐不止,甲见状不忍,将丈夫送到医院,使之得救。

刑事律师案例分析-过失致死情节的认定

刑事律师案例分析-过失致死情节的认定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中情节的认定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33条,其基本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具体哪些情形属于“情节较轻”,却一直没有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轻微暴力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不持有任何器械、刀具的情况下,采用的力度和幅度均较小的一般击打或殴打行为,也包括推搡、拉扯、压倒、甩掉、摆脱等。

暴力行为的轻微性,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意图,因此,在这种主观心态下,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他人死亡的,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显而易见,与造成死亡结果的故意伤害罪相比,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对此,可以通过审查具体事情起因、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行为人的击打部位和力度、因果关系、行为人案发后采取的措施等一系列事实予以认定。

上述问题并非本文主要探讨内容,故仅做简要说明,具体可以参阅《刑事审判参考》第103集相关内容。

1.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情节较轻”都包括哪些情形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明确了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的两种情形,即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

纵观整个刑法分则,共有十七个条款设置了“情节较轻”的规定,其中仅有故意杀人罪一处存在相关解释,虽然解释仅明确了“情节较轻”的部分情形,但作为相近罪名,解释的精神完全可以适用于轻微暴力型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情节较轻”的认定,如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自身过错较大等,后文会具体分析。

2.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众所周知,无论从罪行的角度还是从刑期的幅度来看,过失致人重伤罪都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最接近的,因此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2020年法律硕士刑法总则重要知识点:责任要件

2020年法律硕士刑法总则重要知识点:责任要件

2020年法律硕士刑法总则重要知识点:责任要件一、故意和过失的理解因素判断★★★★★(一)故意1.要求行为人理解到所有符合违法要素的事实本身(行为+对象+结果+身份+不存有违法阻却事实),不要求违法性理解。

①行为:有的犯罪要求行为人理解到时间、地点、方式,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②对象:要求行为人理解到对象的存有。

(是——直接故意;可能是——间接故意)③结果:理解到可能导致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结果。

如,故意杀人,要求理解到人死亡的结果,不要求理解到重伤的结果。

④身份:理解到特定的身份。

如,没有理解到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贪污行为的,不构成贪污罪,构成职务侵占罪。

⑤不存有违法阻却事实。

行为人认为存有违法阻却事实,是假想防卫、假想避险,永远不成立故意犯罪。

2.判断: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①淫秽物品:理解到内容、理解到被禁止,不要求理解到叫“淫秽物品”。

②财物是他人占有:理解到导致财物被他人占有的事实。

如,因为违章停车(事实),交警队把车扣押,或办理了托运手续后(事实),行李由邮政公司占有,行为人违背占有者的意志,把东西搬回去,成立盗窃罪。

③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理解到导致他负有义务的事实。

如,甲带邻居的小孩去坐碰碰车,自己和友人聊天,过一会听人喊:“你带的小孩掉水里去了”,甲心想“又不是我的小孩”,不去救,小孩被淹死,甲理解到所有事实,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甲带邻居的小孩去坐碰碰车,自己和友人聊天,过一会听人喊:“有小孩掉水里去了”,甲心想“肯定不是我带的那个”,不去救,小孩被淹死。

甲理应理解而没有理解到,成立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过失对同一违法事实,如果过失的情形构成犯罪,则故意的情形一定构成犯罪。

√ (如,过失致人死亡构成犯罪,故意杀人构成犯罪;失火构成犯罪,放火构成犯罪。

)对同一违法事实,如果故意的情形构成犯罪,则过失的情形一定构成犯罪。

× (过失的情形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刑法明文规定。

江苏省考研法学专业刑法学重点案例分析

江苏省考研法学专业刑法学重点案例分析

江苏省考研法学专业刑法学重点案例分析近年来,刑法学重点案例的分析在法学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法学专业学生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和运用方法。

本文将针对江苏省考研法学专业刑法学的重点案例进行分析,帮助学生们更好地掌握刑法学知识。

一、经济犯罪案例分析1. 案例一:XXX公司财务舞弊案案例简介:XXX公司财务舞弊案是一起涉及巨额资金的经济犯罪案件。

公司高层通过虚构交易、假账等手段,隐瞒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给投资者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失。

案例分析:该案例涉及的刑法学问题主要包括虚假记载会计凭证、虚构交易和隐匿真实财务状况等。

在分析时,需要从法律依据、事实证据和案件判决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以揭示案件的法律本质和法律适用。

二、危害公共安全案例分析2. 案例二:XXX火灾案案例简介:XXX火灾案是一起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该火灾是由失火的建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导致的,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存在疏漏。

案例分析:该案例主要涉及的刑法学问题包括失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行政执法不力等。

从案件发生的原因、涉及的刑法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刑法判例等方面进行分析,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法律问题。

三、人身伤害案例分析3. 案例三:XXX抢劫杀人案案例简介:XXX抢劫杀人案是一起严重的人身伤害案件,罪犯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了受害人。

此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舆论讨论。

案例分析:该案例主要涉及的刑法学问题包括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等。

在分析案件时,需要对罪犯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和作案动机等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刑法学理论进行分析。

综上所述,案例分析在刑法学专业学习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对经济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伤害等重点案例的分析,能够让学生们更深入地了解刑法学的知识和应用。

希望本文所提供的案例分析能对广大法学专业学生有所帮助,为他们的刑法学学习提供指导和启示。

过失犯罪名词解释

过失犯罪名词解释

过失犯罪名词解释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在行为上存在过失,即对于可能发生的结果或法律规定的后果虽然可能有预见,但未采取适当的注意、谨慎或注意义务,而导致了某种危害或违法行为。

在过失犯罪中,犯罪人通常不是出于故意而犯罪,而是出于疏忽、不小心、疏于管理或未能履行应有的职责造成了违法行为。

这种犯罪与故意犯罪相对,后者是指犯罪人有意识地意图犯罪并实施了犯罪行为。

过失犯罪通常分为三个要素:行为过失、结果过失和法定程度。

行为过失指犯罪人在行为上未能采取适当的注意或小心。

结果过失指犯罪人对于可能发生的结果未能适当预见或未能采取合理预防措施。

法定程度是指当人们在合理的情况下能够预见到一定后果,并根据法律规定对此承担责任。

一些常见的过失犯罪包括交通肇事、过失杀人、过失伤害、过失放火等。

在这些犯罪中,犯罪人在行为上未能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了他人的伤害或财产损失。

过失犯罪的处罚通常较轻,因为犯罪人并非故意犯罪。

法律通常将过失犯罪分为轻度过失、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等级,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7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7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7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刑法学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75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按照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中断的条件之一是在追诉期限内( )A.犯罪分子还有其他违法行为B.犯罪分子又犯新罪C.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D.犯罪分子阻止被害人向公、检、法机关提出控告正确答案:B解析: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所谓“又犯罪”,包括故意犯罪、过失犯罪、重罪、轻罪、与前罪同种罪或不同种罪,无论什么罪,只要又犯罪,前罪的追诉期限即中断,其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同时,后罪的追诉期限也开始计算。

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时效中断与时效延长的区别。

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88条的规定,时效延长的情形有:(1)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知识模块:刑法学2.( )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A.时效中断B.时效中止C.时效延长D.时效终结正确答案:A解析: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时效中断和时效延长。

因而选项BD不正确。

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制的制度。

因而选项C应予排除。

知识模块:刑法学3.《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法常见罪名及其构成要件总结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法常见罪名及其构成要件总结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法常见罪名及其构成要件总结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法常见罪名及其构成要件总结一、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并有预期的结果;客观方面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指犯罪人故意实施暴力行为,给他人身体造成轻伤或者重伤,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身体伤害,并有预期的结果;客观方面是实施暴力行为,给他人身体造成轻伤或者重伤。

三、强奸罪:强奸罪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犯罪人主观有意实施该行为;客观方面是实施性关系,即犯罪人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以及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四、抢劫罪:抢劫罪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在人员较少的或者没有其他抵抗的情况下,抢夺他人财物,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犯罪人主观有意实施该行为;客观方面是抢夺他人财物,即犯罪人将他人财物非法剥夺;以及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五、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是指犯罪人非法制造、运输、销售毒品,并以牟利为目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并有预期的结果;客观方面是非法制造、运输、销售毒品;以及以牟利为目的。

六、盗窃罪:盗窃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被害人许可的情况下,盗取他人财物,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犯罪人主观有意实施该行为;客观方面是盗取他人财物,即犯罪人把他人财物非法侵占为己有。

七、故意破坏财物罪:故意破坏财物罪是指犯罪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破坏他人财物,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物的破坏,并有预期的结果;客观方面是破坏他人财物,即犯罪人对他人财物进行了毁坏。

2019法律硕士刑法学简答题的解题思路及方法

2019法律硕士刑法学简答题的解题思路及方法

2019法律硕士刑法学简答题的解题思路及方法2019法律硕士刑法学简答题的解题思路及方法在法律硕士联考试卷中,简单题是一种常见的题型,针对简答题的回答,考生应当对知识点把握的严谨,面对此类试题要思路清晰,积极整合自己的思路以应对此类问题。

那么究竟如何才能把握好此类问题的得分呢,下面凯程法律硕士辅导班的老师给你一些关于刑法学简答题的一些解题方法和思路。

一般说来,简答题总则、分则各一个。

总则部分主要涉及形态问题、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数罪并罚的情况以及原则、假释的适用条件等。

分则部分简答题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简述某罪的犯罪构成或处罚原则是什么,第二种是简述某罪与某罪的区别。

回答简答题时,要求考生能够对涉及的罪名或概念进行解释,能够列举答题要点并简要说明。

根据要求回答涉及的概念、、特征、区别、成立的条件、处罚的原则等。

简述两个罪名的比较。

答题要点:1、两个罪名的概念。

2、从四个方面比较两个罪名的联系与区别,如果题目只要求答区别,联系部分可以简单一句话代之。

掌握:1、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2、使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适用) 。

3、一般自首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4、刑法的任务。

5、犯罪的基本特征。

6、比较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7、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8、犯罪集团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9、累犯的种类及构成条件。

10、不作为的条件。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比较; 未遂的概念、特征; 抢劫罪; 主犯的概念、类型及处罚原则; 特殊自首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贪污贿赂罪; 犯罪预备的特征; 立功; 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分则法条分析的答题要点:①确定罪名及罪状(简单罪状/叙名罪状/引证罪状/混合罪状) 。

②回答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③回答该罪的处罚、法定刑。

总则法条分析的答题要点:①本条(款) 是涉及什么(具体制度、原则) 的规定。

②解释涉及的重要概念。

③把本条(款) 涉及具体制度的内容或条件列举出来。

要求:掌握罪状,特别是叙明罪状。

法硕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

法硕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

法硕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以下是中国刑法分则的部分罪名:
1.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2.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3.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罪。

4.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5.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6. 过失致人死亡罪。

7. 故意伤害罪。

8. 强奸罪。

9. 强制猥亵、侮辱罪。

10. 非法拘禁罪。

11. 绑架罪。

12. 拐卖妇女、儿童罪。

13.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14. 侮辱罪、诽谤罪。

15.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16. 遗弃罪。

17.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18.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19. 劫持航空器罪。

20. 劫持船只、汽车罪。

2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2.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23. 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以上是部分中国刑法分则的罪名,每个罪名都有其独特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的法定刑罚。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定行为的性质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硕考研基础导学讲义刑法各论

法硕考研基础导学讲义刑法各论

刑法各论第一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一、故意杀人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法益):他人的生命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已满14周岁4、主观要件:故意(内容的具体化)(二)认定1、相关条文的规定2、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3、安乐死问题4、自杀案件相约自杀;引起他人自杀;教唆、帮助自杀;逼迫他人自杀(三)处罚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三、故意伤害罪(一)客体要件:法益(二)客观要件1、对象:他人身体2、非法伤害行为3、结果:轻伤、重伤、死亡(三)主体要件(四)主观要件:伤害的故意注:伤害的故意=/= 殴打的故意(五)认定1、注意刑法的特别规定2、既遂、未遂3、罪数:连续轻伤多人4、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5、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六)处罚四、过失致人重伤罪凯程法硕特录班与复试特录班火热报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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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一、强奸罪(一)客体要件:女性的性交权利(二)客观要件1、对象:妇女、幼女2、行为目的行为;手段行为(暴力、胁迫、其他)3、违背妇女意志(幼女除外)(三)主体要件1、年龄:14周岁2、妇女: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共同正犯(四)主观要件: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五)认定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一)客体要件(法益):妇女的性羞耻(二)客观要件1、对象:妇女2、行为:与法益的关联强迫妇女忍受猥亵、强迫妇女猥亵他人等3、猥亵的相对性4、猥亵的变易性(三)主体要件:妇女、男子(四)主观要件:故意第三节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一、非法拘禁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法益):人的身体活动自由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故意(二)认定二、绑架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法益):2、客观要件:绑架行为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目的犯不要求现实化(二)认定(三)处罚三、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法益)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出卖目的(二)认定:与诈骗罪、绑架罪的区分(三)处罚(包容犯)1、奸淫:强奸、通奸2、诱骗、强迫卖淫注:须在拐卖过程中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1)对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2)行为:收买2、主观要件:明知;无出卖目的(二)处罚:五、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客体要件:平稳说(安宁说):住宅的平稳和生活安宁(二)客观要件A.住宅:供人起居寝食之用的场所(一般人标准)B.行为第四节侵犯名誉的犯罪一、侮辱罪(一)客体要件:他人的名誉(二)客观要件:1、公然:第三人知晓2、侮辱:对他人的名誉予以轻蔑的价值评判3、方式:暴力、文字等二、诽谤罪捏造事实、散布、足以败坏他人名誉非暴力方法第五节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一、侵犯通信自由罪1、客体要件(法益):公民的通信自由2、客观要件:(1)对象:公民的信件(2)行为:隐匿、毁弃、开拆/非法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1、客体要件的变化2、主体要件:邮政工作人员3、客观要件:三、报复陷害罪1、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客观要件:(1)行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报复陷害(2)对象: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3、主观要件:故意第六节妨害婚姻家庭罪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二、重婚罪1、客观要件:(1)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法定婚、事实婚2、主体要件:对向犯3、主观要件:故意三、破坏军婚罪:同居、结婚四、虐待罪:对象——家庭成员五、遗弃罪对象: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行为:拒绝抚养主体要件: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六、拐骗儿童罪:无出卖目的凯程法硕特录班与复试特录班火热报名中。

司法考试2024年九卷案例深度分析习题答案(6)

司法考试2024年九卷案例深度分析习题答案(6)

司法考试2024年九卷案例深度分析习题答案(6)第一题答案:根据案例中提供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原告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原告在案件中明知被害人有生命危险,但故意不采取任何措施救治,导致被害人死亡。

因此,原告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2. 被告的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过失杀人罪是指因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被告在案件中明知被害人有生命危险,但过失地未采取任何措施救治,导致被害人死亡。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过失杀人罪的责任。

3. 原告可以主张对被告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在案件中过失地未采取任何措施救治,导致被害人死亡,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原告可以主张对被告的侵权责任。

第二题答案:根据案例中提供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原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原告在案件中明知被害人有生命危险,但故意采取暴力手段导致被害人受伤。

因此,原告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责任。

2. 被告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防止正在被侵害的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公共安全等权益,而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被告在案件中是在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了防卫行为,并且防卫行为是必要的。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3. 原告可以主张对被告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因过失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在案件中过失地采取了过度防卫行为,导致原告受伤,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原告可以主张对被告的侵权责任。

第三题答案:根据案例中提供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原告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过失杀人罪量刑标准

过失杀人罪量刑标准

过失杀人罪量刑标准过失杀人罪是指因疏忽、疏忽大意或不谨慎等过错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过失杀人罪是一种非故意犯罪,但由于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其刑罚量刑标准需要特别注意和谨慎处理。

本文将围绕过失杀人罪的量刑标准进行探讨。

二、过失杀人罪的法律规定过失杀人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其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四条:过失致人死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过失致人死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过失杀人罪的量刑标准1.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规定,过失杀人罪的量刑标准主要由三个方面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

(1)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的过错程度。

如果犯罪人的过错轻微,处罚将较轻,反之则会较重。

犯罪人在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的程度、是否存在故意等,都是影响量刑标准的因素。

(2)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人行为造成的后果,即被害人的死亡。

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死亡的程度等,都是影响量刑标准的因素。

(3)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包括犯罪人的动机、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等。

这些因素都会影响量刑标准。

(4)量刑标准的具体规定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则刑期将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刑期将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司法实践中的量刑标准实践中,对于过失杀人罪的刑罚量刑标准,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法院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犯罪人的过错程度犯罪人的过错程度是刑罚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犯罪人的过错轻微,处罚将较轻,反之则会较重。

例如,如果犯罪人是因为疏忽大意导致他人死亡,而且没有过错,那么刑期可能会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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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 刑法罪名解析:过失致人死亡罪人们常说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效率,合理利用时间是每个人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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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1]特征(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

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本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

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

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

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

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

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

本次刑法修订中于第17条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的杀人罪明确界定为故意杀人罪,其意亦在于此。

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

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罪名认定(一)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两者的共同点在于:过失致人死亡罪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

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二)本罪与本法所规定的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本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仅就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结果来说,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条件。

但是,由于主体要件的特定性、犯罪环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体更为突出,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在本法上就分别规定了其他罪名,而把该罪同时也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权规定为一个情节一并予以惩治。

所以本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表明本法对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某些过失犯罪,采取了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一般原则,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治罪。

本法另有规定的,如:本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19条规定的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等致人死亡的;第136条规矩的危险物品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涉及致人死亡的犯罪等。

一般言之,本法特别规定的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均较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同或为大,因此,不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上说,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体现出对特殊犯罪的相同的或为重处罚。

体现了我国刑法一贯坚持并于本法第5条所明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并且有利于预防犯罪,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应注重:1、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

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点在于: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者的显着区别在于: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

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和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出身能力、技术、经验利及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中的行为人虽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

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虽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持有反对态度,而是听之任之。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这结果发生,而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这种结果发生,即排斥、反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情况下、行为人仍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因而实施了该种行为,2、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误杀的故意杀人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将行为人在故意杀人中因打击错误误杀其针对对象(即行为人追求的杀害对象)以外之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的致人死亡罪。

3、不作为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不作为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且也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不作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险,行为人能抢救而不抢救,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行为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而认定行为人无罪,而应对其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再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出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被告人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4、过失致人死亡后,行为人为逃避罪责又将尸体误为活人加以杀害以灭口的行为,传统观点认为,不应只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一罪,而应对行为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对象不能犯未遂)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但是以结果无价值论为立场的张明楷教授,对此表示异议,受害人基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死以后,对于行为人后面的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而继续杀人灭口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从重处罚即可,而没有必要并罚,因为尸体根本不可能成为杀人的对象,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法益保护对象。

(四)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结果时的刑事责任的确定本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因此,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几点:分清各过失行为人的责任大小。

由于不存在共同过失犯罪,因此,也就无所谓主犯、从犯,对于几个过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应查明各过失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据此确定确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各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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