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风险分析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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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的风险与防范研究

众筹融资的风险与防范研究

毕业设计(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的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个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谢意。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众筹融资的风险与防范研究摘要近两年互联网金融在全球掀起一股热潮,俨然成为时下热门词语。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开展的业务所采用媒介不同,相比传统金融业有着更高的透明度、更强的协作性和更便利的操作性。

而众筹,即大众筹资,作为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众筹融资是指利用网络良好的传播性,向网络投资人募集资金的金融模式。

项目发起人通过社区平台向支持者筹集资金,以项目发布机制为起点,以市场营销机制为动力,以资金流转机制为核心,以利益回报机制为保障,以社区交流机制为协调。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众筹融资由于准入门槛低、渠道广泛等特点,众筹融资的风险也逐步显现。

本文从众筹融资的基本情况入手,详细分析了众筹融资蕴藏着法律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和管理风险。

并从法律方面、信用监控方面、技术层面、内部管理方面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能够促进我国众筹融资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众筹;众筹融资;风险;监管Study on the risk and prevention of the congregationto raise financing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Internet financial set off a boom in the world,has becomea popular word. Internet banking is a new field of traditional financial industryand the Internet combined with the spirit。

股权众筹平台的合规监管与风险防范

股权众筹平台的合规监管与风险防范

股权众筹平台的合规监管与风险防范股权众筹平台是一种创新型的融资方式,以及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的新兴市场。

然而,由于其相对较新的性质和高度复杂性,股权众筹平台也面临着种种的合规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挑战。

本文将就股权众筹平台的合规监管和风险防范进行探讨。

一、股权众筹平台的合规监管合规监管对于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至关重要,可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减少投资风险,并促进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以下是一些股权众筹平台合规监管的主要考虑因素:1. 金融监管机构的角色金融监管机构应扮演着核心的角色,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督和管理股权众筹平台的运作。

他们应确保平台提供方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营造一个公平、透明和有序的市场环境。

2. 信息披露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应遵守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提供关于项目、风险、回报预期等方面的准确、全面的信息。

只有这样,投资者才能基于充分的信息进行决策,并对自己的投资做出明智的判断。

3.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股权众筹平台应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

只有符合一定资质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才能参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以减少潜在的投资风险和亏损。

4. 资金监管和托管安排在资金管理方面,股权众筹平台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和托管安排。

这些安排可以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避免平台运营方以及其他各方对投资者资金进行侵占或滥用。

二、股权众筹平台的风险防范除了合规监管之外,股权众筹平台也需要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和挑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风险防范措施:1. 项目审查和评估股权众筹平台应对所推出的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这包括对项目的可行性、管理团队背景、市场前景等进行全面的分析,以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风险警示和提示平台应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风险警示和提示,明确告知投资者所参与项目的风险程度和潜在风险因素。

这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明智的决策,避免盲目投资或陷入风险陷阱。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对策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对策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对策一、引言:股权众筹的兴起与挑战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

它为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还降低了投资门槛,让普通大众也能参与到股权投资中来。

随着股权众筹的普及,其法律风险和监管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文将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出发,探讨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

二、核心观点一: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2.1 投资者保护不足股权众筹涉及大量非专业投资者,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容易受到欺诈或误导,导致投资损失。

当前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足,特别是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方面存在漏洞。

2.2 平台责任模糊股权众筹平台作为连接投融资双方的桥梁,其责任界定尚不明确。

一方面,平台需要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但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做到尽善尽美;另一方面,平台在投资者教育、风险提示等方面的责任也不够明确,容易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2.3 监管滞后与法规空白股权众筹的发展速度远超过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导致监管滞后和法规空白的问题普遍存在。

一些新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点,如跨境众筹、智能合约等,尚未得到有效监管。

现有法规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重叠,影响监管效果。

三、数据统计分析一:股权众筹市场现状及问题根据最新数据显示,股权众筹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但成功筹资的项目比例并不高。

许多项目因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筹资目标,部分项目甚至涉嫌欺诈或违规。

这表明股权众筹市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虽然参与股权众筹的人数不断增加,但平均投资额相对较小,且大多数投资者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和经验。

这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

四、核心观点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4.1 明确监管原则与目标针对股权众筹的特点,应明确“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鼓励创新”的监管原则。

监管目标应聚焦于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无讼阅读|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的焦点问题剖析与法律风险防范

无讼阅读|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的焦点问题剖析与法律风险防范

无讼阅读|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的焦点问题剖析与法律风险防范文/陈巍李仲英通力律师事务所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根据“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政策引领,结合“金融开放”、“金融创新”的现实需求,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积极实践,互联网金融业务推陈出新,股权众筹作为新型金融创新产品,发展迅猛,但纠纷亦接踵而至。

2015年9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区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股权众筹融资案,即平台方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与融资方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时引发各界热议;2016年6月又有多家知名股权众筹平台因“涉嫌欺诈”、坏账等问题被投资者质疑并引起了媒体、市场的广泛关注,再次将股权众筹平台推向舆论风口。

近年来尽管随着部分涉及“股权众筹”的框架性规范性文件的颁布,界定、调整、规范“股权众筹”的依据已逐渐明朗,但鉴于其属于新兴金融产品,相关的专门性规范性文件颁布仍需时日,因此,目前“股权众筹”仍游走于市场摸索与法律规制之间。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本文将以近期部分股权众筹平台所涉纠纷为视角,结合股权众筹发展现状,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的焦点问题进行梳理及剖析。

一、近期部分股权融资项目纠纷的案情概述(一)诺米多公司与“人人投”的餐厅项目纠纷融资方诺米多公司委托众筹平台方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平台上融资用于诺米多公司的餐厅项目,双方就此签订了《委托融资服务协议》。

飞度公司如期完成了融资工作,后由于诺米多公司信息披露不实导致双方合作破裂,并诉诸法律。

一审法院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的《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并未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

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诺米多公司存在《委托融资服务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因此应向飞度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众筹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一、众筹的概述(一)定义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

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

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

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

它的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和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

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股权众筹的风险及管控

股权众筹的风险及管控

股权众筹的风险及管控林超【摘要】近年来借助着互联网这条高速公路,股权众筹一路狂奔,显示出了强大的创新力和生命力,但同时也饱受争议.究其原因,社会公众对股权众筹缺乏了解、对其风险缺乏理性认知是重要原因.股权众筹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法律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资金流风险、公正性风险.为了规避这些风险,首先要将股权众筹纳入法律体系,其次要对投资金额加以限制,最后还要对众筹平台加强监管.【期刊名称】《当代经济》【年(卷),期】2016(000)016【总页数】2页(P34-35)【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众筹;股权众筹【作者】林超【作者单位】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310053【正文语种】中文2013年初,美微传媒在其名为“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的淘宝店铺以销售会员卡附赠股权的方式公开销售原始股,每单位价格为1.2元,最低认购单位为100,并宣称“任何人只要花120元,就能买到100份股票,成为公司股东”。

在短短10余天内,美微传媒成功筹得资金387万元。

然而仅仅三个月后,证监会就对外通报美微的行为属于“新型非法证券活动”,要求其退还通过淘宝网等公开渠道募集的款项。

在随后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日部分公司利用淘宝网、微博等互联网平台擅自向公众转让股权、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从事一种新型的非法证券活动,投资者应提高对网络证券活动的风险防范意识。

这次定调宣告国内首例互联网转让股权案例以触碰监管警戒线而告终。

这引起了人们对股权众筹风险及如何管控的思考。

1、法律风险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股权众筹很可能因为以股票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而涉嫌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股权众筹及操作办法)

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股权众筹及操作办法)

股权众筹及操作办法一、股权众筹概述1.定义众筹(CrowdFunding)作为网络商业的一种新模式,来源于“众包(CrowdSourcing)”,但与“众包”的广泛性不同,众筹主要侧重于资金方面的帮助。

具体而言,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 (SocialNetworkingServices)传播的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则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获得未来收益。

这种基于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

客观地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指向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使和VC的有力补充。

2.分类从投资者的角度,以股权众筹是否提供担保为依据,可将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大类。

前者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后者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

这种模式国内目前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

3.参与主体股权众筹运营当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1)筹资人。

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以及可出让的股权比例。

(2)出资人。

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自己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

待筹资成功后,出资人获得创业企业或项目一定比例的股权。

(3)众筹平台。

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供投资人选择,并在筹资成功后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

股权众筹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概述

股权众筹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概述

股权众筹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概述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将投资者聚集起来,以集体方式向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获得相应的股权份额。

股权众筹的风险较大,需要投资者和企业充分了解和防范。

本文将对股权众筹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股权众筹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由于众筹项目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不高,投资者往往难以获取到真实的企业信息和财务状况。

同时,一些创业者也可能夸大项目前景以吸引投资者。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项目背景和经营能力,选择有信誉的平台和项目进行投资。

其次,股权众筹存在投资流动性风险。

与传统投资方式不同,股权众筹往往具有较长的投资期限,并且投资资金无法随时取出。

如果项目出现问题,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退出或回收资金。

为应对这一风险,投资者需要明确投资周期和退出机制,并在投资前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

第三,股权众筹存在市场风险。

由于股权众筹是一种新兴的投融资模式,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监管不足,可能存在灰色地带。

此外,创业企业的市场风险本身就很高,众筹项目的成功率较低。

因此,投资者应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选择经过认证和监管的平台,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减小投资风险。

最后,股权众筹存在经营风险。

创业企业本身的经营风险无法忽视,如果项目运营不善或者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导致投资失败。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投资者应该选择有经验和专业团队管理的创业企业,同时了解项目运营计划和市场竞争情况。

为了降低股权众筹的风险,投资者和企业都需要合理应对。

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项目和平台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投资。

同时,企业应该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

此外,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股权众筹的监管和规范,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股权众筹存在的六大风险

股权众筹存在的六大风险

股权众筹存在的六大风险国内的股权众筹还处于起步阶段, 因而很多机制还是不够完善,这也导致了不少股权众筹风险的存在, 但作为投资领域,也不可能毫无风险, 毕竟股权众筹一旦退出,所带来的收益是巨大的, 像天使街国内第一个股权众筹退出案例就给投资者们带来了5 倍的收益。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股权众筹的风险:一、股权架构风险众筹的魅力在于,集众人之力,众人之财,共同完成某件事情。

不可避免的是, 股东人数会比较多。

但我国法律法规对股东人数有明文规定, 有限合伙公司股东人数不可超过50 人, 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 人。

如何在不触犯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如何处理投资者股权问题成为了风险之一。

1、选择委托持股,由某一个实名股东持有他人股权, 并且在工商登记里中体现出该实名股东的身份。

而这极有可能项目公司及实名公司不认可众筹股东的身份。

因此,代持股人的信用及身心安全, 是众筹股东所关心的。

2、选择有限合伙公司持股, 将五十个众筹股东作为这个有限合伙公司的投资人,把资金投入有限合伙公司;然后, 有限合伙公司把这笔款再投入项目公司,由持股平台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

此种方法,只适用于无上市预期的公司,对于即将上市的项目公司却是行不通的。

因此,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时, 需要进行细致的股权架构设计,既要保证投资人的投资行为合法化, 又要保证未来企业上市时股东数量适当。

在防范股权架构风险上, 认为企业主体公司尽可能不采用众筹的方式,在子公司或者门店上可以采用众筹方式, 将众多的投资人锁定在股权架构的底端,并承诺未来企业上市时进行股权回购。

二、投资人非理性风险股权众筹本身就是为了吸收社会闲散资金,降低融资成本, 所以降低投资门槛,允许普通老百姓参与众筹。

而不少普通投资者没有投资的判断力, 更多的是凭借着众筹发起人的商业计划书和自己的直观感觉进行投资。

然而, 这样的人群又普遍具有艺高人胆大的意识, 没有领略资本市场的残酷, 往往选择那些高风险高收益的风险投资项目,投资行为欠缺理性。

股权众筹平台的合规与监管建议

股权众筹平台的合规与监管建议

股权众筹平台的合规与监管建议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股权众筹平台在过去十年中迅速发展。

这种新型的融资模式为初创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了更多机会,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和监管挑战。

为确保股权众筹平台的正常运营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需要建立合规的制度和相应的监管措施。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提出合规与监管建议,以确保股权众筹平台的可持续发展并维护市场秩序。

一、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信息披露是股权众筹平台合规的重要环节,对于投资者来说,充分了解项目信息是做出投资决策的基础。

因此,股权众筹平台应该要求项目发起方提供详尽的信息,包括项目的商业计划、财务状况、团队背景等,并确保这些信息及时有效地向投资者公开。

另外,平台应该对项目信息进行核实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可信。

二、风险评估与投资者适当性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并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风险提示。

平台应该制定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标准,确保投资者具备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对于风险较高的项目,平台应当设置相应的投资门槛,以减少投资者的潜在损失。

三、资金管理与交易结算股权众筹平台应该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募集的资金被安全、专款专用地保管。

平台应当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可靠。

另外,平台应当制定合理的交易结算机制,保证投资者的交易能够顺利完成并获得相应的权益。

四、平台披露与合约规范为维护市场秩序,股权众筹平台应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注册并及时披露所需信息。

平台应当明确规定与项目发起方之间的权益、义务和责任,建立合同文本并确保合约规范化执行。

平台也应当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并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的纠纷与投诉。

五、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合作股权众筹平台应积极与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建立合规培训机制,提升平台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

同时,自律组织可以推动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加强自律监管。

股权众筹的融资模式及风险监管

股权众筹的融资模式及风险监管

股权众筹的融资模式及风险监管作者:刘洁来源:《商情》2016年第34期摘要:近些年我国的众筹平台为许多初创企业找到了投资者,股权众筹这种新的融资方式帮助许多人创业成功。

首先分析了股权众筹在我国发展的情况,通过对其融资模式的分析和比较,发现股权众筹的价值所在。

但是,股权众筹目前存在的风险也是与价值共存的,针对风险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股权众筹融资模式风险监管一、引言股权众筹作为新兴融资工具,在欧美已经非常活跃,我国从2013年开始对股权众筹进行初步的探索,相关制度也在不断形成。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又将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作为重要内容,而股权众筹也必将在这个导向中快速发展。

股权众筹,是指企业将其项目情况和融资需求在众筹平台发布,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供投资者认购股份。

股权众筹的整个环节需要项目融资人、投资者和众筹平台的参与。

项目融资人往往是具有高技术或者高创新项目的创业者,需要通过众筹平台获得融资。

股权融资的方式通过互联网而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资金运作的效率,但是也正是由于这些便利的条件,股权融资还存在许多风险。

二、股权众筹的融资模式(一)英式股权众筹英国Crowdcube股权众筹平台,采用的是个人直接成为股东的模式,合格投资人在该平台上选择有自己认为有潜力的企业,对其进行投资。

该项目筹资完成时,投资者通过Crowdcude 平台签订转账协议和股权凭证等,最终成为该企业的股东。

(二)美式股权众筹美式股权众筹与英式股权众筹的区别在于,投资者并不是将资金转入众筹平台,而是将资金注入风投基金,由风投基金将筹集的资金转入融资项目公司。

因此投资人因为是基金的持有人而间接的成为该项目融资公司的股东,但是对该公司并没有决策权。

(三)我国股权众筹我国的股权众筹模式主要是“领投+跟投”的模式。

在股权众筹网站注册成为普通投资人后,可以通过进一步提交资料申请成为领投人。

领投人一般具有比较丰富的投资经验,也有很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众筹融资的发展及监管

众筹融资的发展及监管

众筹融资的发展及监管众筹融资作为近年来快速发展的新型融资方式,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众筹融资的发展历程、监管政策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和建议。

众筹融资是一种借助互联网平台,通过大众集资的方式向广大投资者筹集资金的模式。

它起源于小额贷款模式,后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逐渐演变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

据统计,全球众筹融资规模已经从2010年的不足10亿美元飙升至2019年的近300亿美元。

众筹融资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步兴起阶段、蓬勃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许多传统金融机构开始收紧信贷,众筹融资应运而生。

这一阶段,众筹平台主要的是艺术品和电影等创意产业的融资。

2011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众筹融资进入蓬勃发展阶段,涉及的领域开始扩大,包括科技、农业、房地产等多个领域。

而到了2015年左右,众筹融资开始进入成熟阶段,行业内部的竞争加剧,监管政策也开始逐步完善。

对于众筹融资的监管政策,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

以美国为例,2012年,美国通过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OBS法案),为众筹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在中国,2014年开始实施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将众筹融资纳入监管范围。

随着行业的发展,监管政策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对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展望未来,众筹融资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巨大的潜力。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监管政策的逐步完善,众筹融资将会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

同时,众筹行业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投资者保护、运营成本上升等,这些都需要行业内部和监管部门共同解决。

个人观点和建议方面,我认为未来众筹融资的发展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强化风险控制: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风险也相对较大。

因此,众筹平台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2、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

股权众筹的监管政策与合规管理要求

股权众筹的监管政策与合规管理要求

股权众筹的监管政策与合规管理要求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已经在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然而,随着其快速发展,监管政策和合规管理要求也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讨论股权众筹的监管政策和合规管理要求,并探讨其对投资者和平台的影响。

一、监管政策1. 政府监管股权众筹是一种涉及投资者资金的活动,所以政府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政府监管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政府通过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权众筹进行监管,并对平台进行审查和监督。

2. 证监会监管证监会是负责监管股权众筹的部门之一。

他们制定了相关规范和政策,对平台的注册、运营和交易进行监管。

证监会监管的重点是确保平台公平透明地运营,防范操纵市场和欺诈行为。

3. 银监会监管银监会作为金融监管机构,也在股权众筹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

他们致力于防范资金风险和金融诈骗,确保平台遵守风险管理和反洗钱等方面的规定。

二、合规管理要求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平台在进行股权众筹前,需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这意味着平台需要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知识和能力来参与该类型的投资。

2. 信息披露要求平台需要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准确、及时、公正的信息。

这些信息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风险提示和预期收益等。

投资者应该能够全面了解投资项目的情况,并能做出明智的决策。

3. 风险控制要求平台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系统,包括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溢价等。

平台应设立风险备付金以应对可能的亏损,并通过合适的方式进行风险分散。

4. 出借人资金管理平台需对出借的人民币进行资金管理。

这包括出借款项的划拨、监管和归还。

平台应确保出借人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挪用、洗钱和欺诈行为。

5. 审计和报告要求平台需进行定期的审计和报告,确保平台的财务状况真实可靠。

这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平台的运营情况,并增强对平台的信任。

6. 退出机制平台应设立合理的退出机制,允许投资者在适当的时间和方式下退出投资。

众筹的风险有哪些

众筹的风险有哪些

众筹的风险有哪些【篇一:众筹的风险有哪些】众筹的潜在风险主要为法律风险、信用风险、经济风险三类,体系内包括项目发布者的实际执行能力、营销能力、诚信水平,众筹平台对众筹项目的审核控制、信用状况、技术水平(抗入侵能力)。

体系外包括非法集资、公募资金、监管法律的缺失、知识产权(原始专利)流失以及市场需求的变化等。

在实际运作中,众筹与非法集资二者之间的距离并不远,且很容易突破上限200人的规定(超过200人则为公募资金,需要依法核准和备案,难度较大)。

同时,关于众筹的对口的法律缺失,目前的金融和企业主管部门只能运用已有法律进行“模糊判断”,这样众筹就容易“撞枪”。

目前,由于众筹出现不久,国家和行业尚无明确的规则制度,因而“模糊判断”形成的“模糊地带”的潜在风险较大。

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非法集资的风险、代持股的风险、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犯的风险、“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监管制度缺失引发的风险、项目发起者信用风险、众筹平台的信用风。

一般来讲,由于投资者是在平台和项目已经制定了“游戏规则”的前提下参与的,因而由投资者导致的风险很少见。

经济风险主要是对投资者而言。

因非法风险和信用风险产生的损失最后往往主要直接体现在投资者投资的“失败”。

同时,项目发起者因项目实施的失败也会面临一定的经济风险。

众筹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股权模式和债券模式中。

要想回避这些潜在的风险,一方面需要对众筹项目的预算进行准确核准,合理设定投资额度和人数(如50人以内或200人以内);另一方面对可拆解的项目分期众筹,对于某些不能分解的较大的项目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和明确的批复,防范风险。

实在不符合众筹条件的,则可考虑放弃众筹,改用其他方式的融资,如项目招标,在平台上发布消息,减少投资者的数量,转向天使基金或风投公司。

众筹是一种创业和投资的方式,参与需谨慎,特别是对项目不够了解和投资数额较大的项目。

众筹是一个近期才兴起的事物,市场、法律、监管相对滞后,尚不够完善,但是其蕴藏的巨大优势和强大的潜力会渐渐显现出来,成为“创业梦工厂”。

股权众筹平台的投资者风险评估与管理

股权众筹平台的投资者风险评估与管理

股权众筹平台的投资者风险评估与管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股权众筹平台逐渐兴起,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和投资方式。

然而,参与股权众筹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股权众筹平台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并提供一些评估和管理风险的方法。

一、市场风险股权众筹平台的投资者面临的首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股权众筹项目的投资回报与项目的商业前景息息相关。

投资者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1. 项目实施风险:股权众筹项目的成功与否取决于项目方的执行能力和商业模式的可行性。

投资者需要评估项目方背景、经验和管理团队的能力,以及项目商业计划的合理性。

2. 行业风险: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竞争环境和行业前景。

投资者需要了解所投资项目所处的行业特点、市场规模以及竞争对手的状况,以判断项目的可持续性和市场竞争力。

3. 法律风险:投资者需要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对股权众筹的规定,以及项目方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一旦项目方存在违法行为,投资者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二、信息不对称风险股权众筹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投资者与项目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项目情况,从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为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以下策略可以采用:1. 信息披露:股权众筹平台应要求项目方对项目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披露,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提示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

2. 投资者教育:股权众筹平台应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评估项目风险。

三、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投资者在股权众筹平台上进行具体投资操作所面临的风险。

以下是一些可以管理操作风险的建议:1. 多样化投资:分散投资组合可以降低整体风险。

投资者不应将所有资金投入到单个项目,而是应选择多个项目进行投资,以分散风险。

2. 严格风险控制:投资者应设定风险控制的底线,制定投资规则和操作策略,并始终坚守规则,不盲目追涨杀跌。

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保护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要求和机制

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保护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要求和机制

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保护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要求和机制股权众筹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平台集中募集资金,并向投资者提供股权份额的融资模式。

在股权众筹中,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保护及其法律要求和机制展开探讨。

一、法律要求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其法律要求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信息披露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提供充分且准确的信息,包括项目背景、经营计划、财务状况等,以便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

2.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平台应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认其具备相应的理财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以减少不专业投资者的参与,防范投资风险。

3.合同约定:平台应与投资者签署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规定必要的解决争议的程序和方式,确保投资者权益得到保障。

4.投资者权益保护:平台应保护投资者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禁止乱摘帽子、变相违约等行为。

5.监管要求:政府应加强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防范投资者权益被侵害。

二、机制保证为保障股权众筹投资者的权益,以下机制得以确立:1.平台责任:股权众筹平台作为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桥梁,承担着重要责任。

平台应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审核项目真实性与可行性,并全程监督和跟踪项目的执行情况。

2.第三方托管:资金安全是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平台可以引入第三方托管机构对投资资金进行监督和保管,确保资金安全。

3.风险警示:平台应在项目页面明显位置提醒投资者有关项目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以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4.投资者教育:平台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教育板块,向投资者传授基本的理财知识和风险管理技巧,提升其风险意识和判断能力。

5.投资者保护基金:政府可以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为受到众筹项目违约或其他损失的投资者提供一定程度的赔偿和救济。

三、案例分析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

以某股权众筹平台为例,其建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团队,制定了严格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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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
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
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 ,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 的担保责任。
国内典型的众筹模式
对比项目 项目定位 科技创新项目 天使汇 科技,连锁服务 没有限制,不允许超募 平台方协助完善项目资料 估值先由创业者公开报价,议价由领投人 负责 没有限制要求,不审核 有一定工作经验即可 只有项目创业者的股权奖励,具体激励股 数不限制,由领投人与创业者自行约定 无任何费用,投资收益全归自己 没有任何限制 无任何费用,投资收益全归自己 全部走有限合伙 可以分期拨付,兴业银行托管 提供所有文档服务与所有工商手续代办服 务,还提供有限合伙5年报税与年审服务 只收项目方5%服务费; 对投资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完全实现标准化,要求项目信息披露非常 详细(创业者可以设置:投资人查看项目资 料需经创业者授权) 门槛较低,草根投资人容易参与 大家投 项目融资时 30天,允许超募 限 项目资料完 领投人协助完善项目资料与确定估值 善与估值 投资人要求 要求有天使投资经验,审核非常严格 至少有1个项目退出的投资人方 资格 可取得领投资格 项目创业者1%的股权奖励;跟 激励 投人5%--20%投资收益 领投人规则 平台收取投资收益5% 费用 尚未具体公布 资格 平台收取投资收益5% 跟投人规则 领投人收取投资收益5%--20% 费用 投资人持股 投资人超过10人走有限合伙 方式 10人以下走协议代持 投资款拨付 一次性到账,没有银行托管 手续办理 提供信息化文档服务 项目方5%服务费; 投资人投资收益5%
法 律 条 文
风 险 应 对
股权众筹应对措施: 1、选择不公开发行,只限于公司的注册会员; 2、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200名,或者采取措施进行规避; 3、以有限合伙形式进入,设置伞形(FOF)众筹结构,可以突破200人 的限制。
投资者收益保障问题
A B C
资金安全性 知情和监督权
股权份额的转让或退出
信用风险
A
项目发起者信用风险
C
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
项目发起者信用风险
项目发起者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者的资格审核不够
全面引起的问题以及项目发起者在募集资金成功后不能兑现其承诺的问题。 首先,关于项目发起者的资格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专门性规定,根据 民法上“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以在众 筹平台上发布众筹项目。 其次,关于项目发起者在募集成功后不能兑现承诺的问题。 防范措施:投资项目经理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筛选项目。 对于此类风险,众筹平台均声明不承担任何责任。
会负责P2P行业的监管;证监会负责众筹模式的监管。
中证协目前已开始着手研究筹建股权众筹专业委员会,并将 在股权众筹监管办法的基础上,出台包括股权众筹备案管理 办法、业务指引在内的配套规则。
11.27
股权众筹监管办法 已形成初稿,将适 时出台
由央行牵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正在制定过程中,将在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股权众筹分类
从投资者的角度,以股权众筹是否提供担保 为依据,可将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 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大类。
无担保众筹 有担保众筹
是 指投 资人在 进行 众 筹 投资 的过程 中没 有 第 三方 的公司 提供 相 关 权益 问题的 担保 责 任 ,目 前国内 基本 上 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
目录
众筹概述 股权众筹 2014年众筹监管动态发展汇总 股权众筹风险分析筹
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
特点: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 具有三个要素:发起人、支持者、平台。
发起人:有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
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投资者 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
回报众筹(Reward-based crowdfunding):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 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
捐赠众筹(Donate-based crowd-funding):投资 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 捐赠。
角色。整个资金流转过程并没有资金托管部门,也未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
防范措施:引入第三方资金存管,规避平台信用风险。
法 律 条 文
风 险 应 对
1、股权众筹运营伊始,就是不经批准的;再者,股权众筹最大特征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筹 资,而当下互联网这一途径,一般都会被认为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所以,第一、二两个要件是 没有办法规避的。 2、针对承诺固定回报要件,实践中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是不能以股权作为回报,另一种 观点则是可以给与股权,但不能对股权承诺固定回报。如果是后一种观点还好办,效仿私募股权 基金募集资金时的做法,使用“预期收益率”的措辞; 3、针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要件,本来股权众筹就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这一 点必须要做处理。实践中有的众筹平台设立投资人认证制度,给予投资人一定的门槛和数量限制 ,藉此把不特定对象变成特定对象,典型如大家投;也有的平台先为创业企业或项目建立会员圈 ,然后在会员圈内筹资,借以规避不特定对象的禁止性规定。
好处:打破渠道限制,降低时间成本,弥补专业的匮乏,及减少信息不 对称。
众筹模式
众筹模式 购买模式 捐赠模式 回报模式 投资模式 股权模式 债权模式
债权众筹(Lending-based crowd-funding):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 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
资金安全性
目前,从国内外众筹平台运行的状况看,尽管筹资人和出资人之间属于
公司和股东的关系,但在筹资人与出资人之间,出资人显然处于信息弱势的 地位,其权益极易受到损害。
防范措施:拟引入平安银行第三方资金存管服务
知情和监督权
出资人作为投资股东,在投资后有权利获得公司正确使用所筹资金的信
息,也有权利获得公司运营状况的相关财务信息,这是股东权利的基本内涵 。 防范措施: 1、拟引入专业软件对项目进行实时跟踪,按月按季度进行项目汇报; 2、开发APP软件对接平台项目运营监控数据,让投资者随时掌握项目 动态。
股权众筹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运营平台合法合规性风险 投资者收益保障问题
4
信用风险
运营平台合法合规性风险
A
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B
存在“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根据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 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此类违法属于非法证券类犯罪,归属公检法受理管辖。
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 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此类违法属非法证券行政违法行为,归属证券监管机构受理管辖。
中国人民 银行
众筹将出台更明 确的细则
在一线城市调研
5.15
证监会
,为6月可能公 布的股权众筹管 理办法做准备
证监会组织座谈会,向各众筹企业询问行业发展中遭遇 挑战,对未来可能给股权众筹划定红线。此次依然在“股
东人数限定在200人之内、非公开发行”范围内讨论
证监会近期将
证监会在调研中透露,下一步将股权众筹正式纳入到证监会 监管的范围之内,股权众筹可能会存在准入门槛,并且对融 资金额设置上限,将股权众筹与VC、PE区隔开来,定位更加 草根化。
平台收费
项目信息披 非常简单,没有实现标准化 露 总结 专业投资人的圈子内众筹,草根参与较难
2014年众筹监管动态发展汇总
3
2014年众筹监管动态发展汇总
时间
事件主体
事件概述
众筹归证监会监
事件详情
3.20
管,下一步针对
19、20两天,央行连续组织互联网金融企业的CEO、高管 与互联网金融行业专家对即将出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办 法进行座谈讨论。
发展现状
据统计,2014年上半年,中国众筹领域共发生融资事件1423起,募集 资金1.88亿。其中,股权类众筹事件共430起,募集资金1.56亿,占募资资 金总额的83%,但是中小企业融资缺口达2000亿,市场潜力巨大。
股权众筹
2
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 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 股权众筹并不是很新奇的事物——投资者在新股IPO的时候去申购股票 其实就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现方式。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特 指通过网络的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VC的一个补充。 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大类。前者是指 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 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后者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 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 保责任。 2014年上半年股权类众筹事件430起,募集金额15563万元,此类项目 以初创期企业为主,所以投资阶段主要为种子期和初创期。
6.29
证监会
众筹细则将推迟
证监会对于股权众筹的发展方向给予了积极的定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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