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十条禁令”、“十项要求”
瓦斯防治十条禁令
![瓦斯防治十条禁令](https://img.taocdn.com/s3/m/b4b40f1d6c175f0e7cd13740.png)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一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一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十条禁令”、“十项要求”
![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十条禁令”、“十项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226aef76f242336c1eb95e42.png)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十条禁令、十五严格、十五严禁
![十条禁令、十五严格、十五严禁](https://img.taocdn.com/s3/m/44a19926482fb4daa48d4b05.png)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具体内容如下:——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baaf168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868f55d.png)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是针对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的具体规范。
这些规定旨在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具体的“十严格、十严禁”规定包括:十严格:1.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煤矿企业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
2.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严格遵守煤矿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规范煤矿生产作业行为。
4. 严格落实煤矿安全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严格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 严格落实煤矿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瓦斯、矿震等灾害防治工作。
7. 严格控制煤矿生产规模,避免超产超标的生产行为。
8. 严格遵循煤矿应急救援预案,加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9. 严格采取防止事故扩大、后果扩大的措施,提高事故应对和处置能力。
10. 严格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安全生产中的应用水平。
十严禁:1. 严禁违法违章行为,包括超标准、超量生产,违规作业等。
2. 严禁无证上岗,无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作业。
3. 严禁煤矿企业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行贿,干扰工作监督检查。
4. 严禁瞒报、拖报、谎报煤矿事故,隐瞒安全事故情况。
5. 严禁擅自拆除、修理、调整安全设施和设备。
6. 严禁私挖、非法开采煤矿。
7. 严禁破坏和污染环境,损害公共利益。
8. 严禁将矿井用于非法牟利活动。
9. 严禁炒作煤炭市场,损害煤炭行业的良性发展。
10. 严禁煤矿企业和人员以任何方式阻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煤化工安全生产10严禁、10必须规定
![煤化工安全生产10严禁、10必须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db0c6c14693daef5ef73d49.png)
煤化工安全生产10严禁、10必须规定煤化工安全生产10严禁、10必须规定十严禁一、严格落实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严禁违规使用明火、吸烟、不按规定着装、班前饮酒者及无人带领的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岗位或施工现场。
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禁职责不清、多头管理、业务保安不到位、安全管理漏项。
四、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八项作业安全规范,严禁不办理票证或未按照票证要求落实措施、违反操作规范组织检修作业。
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设备,严禁随意拆卸或解除安全附件、联锁、报警信号,严禁重要工艺监测仪器仪表缺失、失效、拆除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六、严格执行工艺控制指标,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温度、超压力组织生产。
七、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禁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工艺、设备、现场,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
八、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严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生产操作人员未培训考试合格上岗。
九、严格执行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制度,严禁在未告知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未按规定配置职业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经营。
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充装、运输有关规定,严禁违反规定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采购、销售、充装、托运危险化学品。
十必须一、必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特别是在停电、特殊检修、突发事故处理、开停车等特殊时期,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要带班在现场,否则禁止作业。
二、必须依法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消防合格审批批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
三、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进行保存、发放和使用。
四、必须编制完善的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措施,参加检修人员组织开展“五想五不干”活动。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5ecb9c3c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18.png)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煤矿安全是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以下是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十项要求:1. 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主体的职责和权力,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促使各级责任主体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2.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
煤矿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各项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3.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
煤矿企业应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每位职工都能熟悉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操作、安全检修、安全管理。
4. 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煤矿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预防事故发生。
5. 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严肃追责问责,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6. 加强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
7.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力度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给予相应处罚。
8. 加强事故调查处理。
对发生的煤矿事故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9. 加强安全技术标准的制定和落实。
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制定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提高技术安全水平,确保矿井设备的安全性能。
10. 加强安全信息化建设。
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类安全信息的实时监控和分析,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和智能化水平。
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
![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https://img.taocdn.com/s3/m/85f295fd910ef12d2af9e771.png)
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第一、严禁煤矿非法违法组织作业。
必须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按规定的能力、强度、定员组织生产,执行小型煤矿“一采两掘”的规定。
第二、严禁煤矿违章组织作业。
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人员要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杜绝违章指挥,做到按章指挥,做到按章作业,杜绝违章作业,提高安全避灾意识,所有从业人员要熟知各类灾害预兆及避灾线路。
第三、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
必须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
建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档案、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做到班前会点名、矿灯(自救器)发放和入井检身记录三统一,有矿级领导入井带班作业,有瓦检员、安全员跟班作业。
第五、严禁煤矿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
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杜绝无风、微风、串联通风作业,确保作业地点风流稳定、风量充足,保证通风构筑物完好可靠,切实加强盲巷、采空区管理。
第六、严禁煤矿不治理瓦斯、瓦斯超限组织作业。
必须按规定治理瓦斯,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按规定配备数量足够的瓦检员,瓦斯检查严格做到时检、班检、日检,杜绝瓦斯超限作业,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可靠使用,凡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监测监控探头,做到突出矿井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第七、严禁煤矿不执行逢掘必探等规定组织作业。
必须执行“逢掘必探”、“ 有疑必停”、“ 先探后采(掘)”的规定,按规定配备钻机和钻探队伍,做到探掘有设计、有记录、有分析,切实消除隐患。
第八、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组织作业。
必须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放炮地点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且距掘进工作面不得小于300米;执行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和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掘进工作面实行地面放炮的规定。
瓦斯治理十条禁令
![瓦斯治理十条禁令](https://img.taocdn.com/s3/m/c57b5adf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9b.png)
瓦斯治理十条禁令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2024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
![2024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13ef469a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e4.png)
2024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一、加强领导,坚决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切实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将煤矿安全生产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加强矿井标准化建设,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标准。
要推动矿井标准化建设,加强对煤矿生产设施、工艺流程、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化管理,完善矿井各项生产和安全管理制度,提高矿井的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矿井安全可控可预见。
三、加强矿井安全监测,强化预警预防机制。
要加大对矿井安全状况的监测力度,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矿井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加强预警预防工作,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矿工安全意识。
要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加强对矿工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矿工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矿工能够正确处理各类安全风险。
五、加强事故应急管理,提高事故应对能力。
要建立健全矿井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完善矿井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矿井事故的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对能力和处理效率,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加强煤矿企业监管,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促使煤矿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七、加强行业协作,推动共同发展。
要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合作机制建立,形成煤矿安全生产的合力,加强对煤矿相关企业的管理,推动行业发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良性互动。
八、加强科技支撑,提高监管监察效能。
要加大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科技投入,加强对矿井安全监测技术、安全生产设备的研发和应用,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加强对矿井的监管监察。
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
![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https://img.taocdn.com/s3/m/c0328209a58da0116c1749f5.png)
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毕节地区为切实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出台“十条禁令”严抓煤矿安全生产。
第一、严禁煤矿非法违法组织作业。
必须证照、手续齐全, 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 按规定的能力、强度、定员组织生产, 执行小型煤矿“一采两掘”的规定。
第二、严禁煤矿违章组织作业。
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管理人员要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杜绝违章指挥, 做到按章指挥, 做到按章作业, 杜绝违章作业, 提高安全避灾意识,所有从业人员要熟知各类灾害预兆及避灾线路。
第三、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
必须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规定, 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并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应急预案, 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
建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档案、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 做到班前会点名、矿灯(自救器)发放和入井检身记录三统一, 有矿级领导入井带班作业, 有瓦检员、安全员跟班作业。
十不准、十严禁、十项基本要求、十六句诀
![十不准、十严禁、十项基本要求、十六句诀](https://img.taocdn.com/s3/m/f8449c3131126edb6f1a1055.png)
防止违章和事故的十不准1、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复工换岗人员未经安全岗位教育,不准操作。
2、特殊工种人员、机械操作工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有效安全上岗操作证,不准操作。
3、施工环境和作业对象情况不清,施工前无安全措施或作业安全交底不清,不准操作。
4、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岗位无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交底,不准操作。
5、安全帽和作业所必须的个人防护品不落实,不准操作。
6、脚手架、吊蓝、塔吊、井字架、龙门吊、起重机械、电焊机、钢筋机械、木工平刨、圆盘锯、搅拌机等设备和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搭设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不准操作。
7、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排除,威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时,不准操作。
8、凡上级或管理干部违章指挥,有冒险作业情况时,不准操作。
9、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作业、易燃爆作业、有带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等其他危险作业的,均应由上级指派,并安全交底,未经指派批准,未经安全交底和无安全防护措施,不准操作。
10、隐患未排除,有自己伤害自己,自己伤害他人,自己被他人伤害的不安全因素存在时,不操作。
高空作业十项基本安全要求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严禁穿硬塑料底等易滑鞋、高跟鞋,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
2、2米以上高空,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安全钩。
3、在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用具结构必须牢固可靠,使用必须正确。
4、各类手持机具使用前应检查,确保安全牢固,洞口临边作业应防止物件坠落。
5、施工人员应从规定通道上下,不得攀爬脚手架、在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行走。
6、进行悬空作业时,应有牢固的立足点并正确系挂安全带,现场应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7、高处作业时所有物料应该堆放平稳,不可放置在临边或临洞口附近,并不得防碍通行。
8、高处拆除作业时,对拆下的物料、建筑垃圾都要加以清理和及时运走,不得在走道上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保持作业走道通畅。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76252aa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9d.png)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是我国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的严格要求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这是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煤矿行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重要规则。
下面将对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详细阐述。
一、十严格1. 严格培训教育。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了解并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同时,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知识培训。
2. 严格设备设施管理。
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 严格行为规范。
煤矿工作人员要遵守岗位职责,严禁违章指挥、乱发指令和无序施工等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煤矿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管理,确保他们的工作行为符合安全规范。
4. 严格安全防护。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包括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矿山开采场地等。
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严格事故隐患排查。
煤矿企业要定期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加强对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的整改和督促。
6. 严格岗位责任落实。
煤矿企业要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职责,加强对各岗位人员的管理和考核,确保他们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7. 严格生产控制。
煤矿企业要建立严格的生产控制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工艺流程、作业规程等。
要开展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测和各项指标的控制,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8. 严格应急救援。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应急预案、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
要对应急救援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事故。
9. 严格安全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包括对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行为检查等。
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长期停产、封闭、废弃矿井的安全监管。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https://img.taocdn.com/s3/m/2e92d8e8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1a.png)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第一篇: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https://img.taocdn.com/s3/m/cec70658312b3169a451a41d.png)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1、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2、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3、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4、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5、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6、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
![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https://img.taocdn.com/s3/m/e207860c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31.png)
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近些年来,煤矿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在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重视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也越来越成为一种现实需要和核心任务。
为此,我国积极出台了一系列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政策和举措,其中就包括“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
“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是国务院安委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炭产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决策和部署,进一步减少和避免煤矿事故发生,保障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促进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看,这“十条禁令”是:一、禁止重复开采、超限开采、超越合理开采和“煤突千层”式采煤。
二、禁止违规设立采区、煤柱和采空区等适当的安全距离。
三、禁止随意更改矿井规模、生产工艺和配套设施等产生安全隐患的重大决策。
四、严禁在没有恢复的地坑、采空区、倒底空及未有充分措施的水文地质条件下,盲目、强行施工。
五、禁止在技术不成熟、设备不稳定、安全风险无法控制等情况下开辟新采煤工作面。
六、严禁在没有排除安全隐患、未达到规定条件或未经检测仪器检测判断的安全生产条件下恢复生产。
七、禁止将采煤企业矿井转让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能力和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禁止采煤企业私自、变相把生产工作外包、转包予不符合政府规定的团队或个人。
八、禁止疏于对指导、考核和检查的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追责问责。
九、禁止公开或隐晦的追求利益而弄虚作假,提供虚报情况和套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资金的虚假材料。
十、禁止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和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领导进行容情、从轻或逃避责任等违反规定的处理。
这些禁令的制定,一方面是为了遏制屡禁不绝的煤矿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落实,另一方面也是必须要做出的有效规范,督促煤矿企业遵循国家安全法规,切实保障全体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这“十条禁令”,各煤矿企业应积极响应,并时刻将其贯彻到实际生产中,同时,也应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瓦斯十条禁令
![瓦斯十条禁令](https://img.taocdn.com/s3/m/f296a1c8da38376baf1faefe.png)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强化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以下简称“十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十条禁令”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违反“十条禁令”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查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201851d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28.png)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是指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十项严格和十项严禁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十严格规定如下:
1. 严格遵守矿山生产许可证的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2. 严格按照规定组织矿山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3. 严格按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生产设备和装备。
4.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矿井内的通风、支护、排水等设施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 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矿井巡视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6. 严格执行矿山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7. 严格控制矿山生产能力,防止过度开采。
8. 严格限制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9. 严格组织和参与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10. 严格执行事故处理和统计报告制度。
十严禁规定如下:
1. 禁止煤矿无证无照生产。
2. 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和装备。
3. 禁止违规操作、违章施工和违法生产。
4. 禁止不按规定巡视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
5. 禁止逾期未检验、维修和报废设备。
6. 禁止矿井被非采矿企业非法占用。
7. 禁止超过安全生产能力的开采。
8. 禁止矿井通风、支护、排水等设施设备超负荷运行。
9. 禁止虚报事故和隐瞒真实事故情况。
10. 禁止对事故处理和统计报告的隐瞒、篡改和弄虚作假。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https://img.taocdn.com/s3/m/f3a3599dd15abe23482f4d6d.png)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9]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
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矿井通风管理,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防电气失爆,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
一、切实落实责任。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断强化防范措施,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敢于执法、善于执法、严格执法,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停产整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
要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抓好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水害、火灾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监督检查,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措施,强化水害、自然发火及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凡发现煤矿未按规定实施防突、防治水、防灭火、
防冲击地压措施,存在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有关证照,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规范执法。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增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法制观念,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行政执法。
要按照“严标准、依程序、重细节、求闭合”的原则,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化、程序化的执法工作制度,明确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流程,规定案件办理各环节的运行时限、办理要求和责任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水平和效能。
四、强化地方监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将执法文书抄送有关部门,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并及时将责令煤矿停产整顿的决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煤矿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防止非法违法生产。
煤矿整改完成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联合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五、强化国家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扎实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现场监察中发现煤矿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要立即下达执法指令,依法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应行政处罚;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或控制火工品供应、限制供电,并且书面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整改完成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停产整顿期满后,要进行复核;发现未经复核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的,要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经停产整顿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对监察中发现的相关重
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六、强化联合执法。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召开联合会议,向有关部门通报执法情况,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执法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七、强化责任追究。
对隐患排查不认真、未按规定报告、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对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依法查处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煤矿整改不认真而继续生产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定期组织、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按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九、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煤矿企业接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按停产指令的要求确定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制定并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整改方案要报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整改完成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按规定向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十、落实有序退出机制。
对于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
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