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广告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

合集下载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就2003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时间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日至9月15日;各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及市、县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由各市人事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9月份起为全省高、中级评委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

各级评委会应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整个评审工作。

二、评审条件(一)今年申报、评审原则上仍实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二)2003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及类别、级别的合格标准见下表:┌─────────────┬────────┬────────┬──────────┐││A级│B级│C级│├────┬────────┼────────┼────────┼──────────┤│英语│综合│60 │55 │50 ││├────────┼────────┼────────┼──────────┤││理工│60 │60 │50 ││├────────┼────────┼────────┼──────────┤││卫生│60 │55 │50 │├────┴────────┼────────┼────────┼──────────┤│日语│60 │50 │55 │├─────────────┼────────┼────────┼──────────┤│俄语│60 │60 │60 │├─────────────┼────────┼────────┼──────────┤│德语│60 │55 │60 │├─────────────┼────────┼────────┼──────────┤│法语│60 │60 │60 │├─────────────┼────────┼────────┼──────────┤│西班牙语│60 │55 │60 │└─────────────┴────────┴────────┴──────────┘(三)从我省实际出发,在外语成绩要求上,根据系列(专业)、年龄、地域的不同区别对待:1、高等学校教师(不含党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仍按规定的外语条件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业经十一届1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规定,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广东省人事厅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勤技能工作职责,并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工作,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3.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建筑业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建筑业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建筑业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7.01.04
•【字号】粤建管函[2007]8号
•【施行日期】2007.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建筑业等企业专业技术人
员资质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管函[2007]8号)
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资质行政许可申请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现在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企业申请办理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时,其所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应当是我省人事主管部门所核发,在省外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能作为企业办理资质的条件。

二、根据国家人事部“哪里评,哪里有效”的规定,凡从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我省职称政策规定,申报评审或按国家规定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三、各企业应严格把好专业技术人员录用关,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申
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凡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人事厅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粤人职[1996]3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报告省人事厅职称改革办公室。

广东省人事厅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使评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每年 9、10、11月为全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中评委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

第三条中年8月1日-31日为省直各中评委会受理评审材料时间。

各市中评委会受理评审材料时间,由各市人事职改部门具体规定。

第四条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提交资格条件要求的评审材料,交纳评审费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向所在(任职)单位提出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必须对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份;2.《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式13份,其中一份为原件;3.学历证、资格证、聘任证(证明)、继续教育证(证明)各一份(复印件);全省外语统一命题考试成绩通知(原件);4.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材料,即作品、成果、奖励、业绩的证书、证明,或作为主要专业技术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较高评价和肯定的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5.任现职以来的论文材料,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含译著),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

6.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7.任现职以来聘任考核(各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各一份(复印件);8.免冠大—寸近期正面黑白相片一张(资格证用);9.《送评材料目录》一份。

广东省职称评审条件

广东省职称评审条件

广东省职称评审条件有关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事宜说明一论文、著作条件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文精神,著作论文要求,可简单概括为:(一)申报高级要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二)申请中级要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二申报高、中级职称学历、资历条件根据广东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申报高、中职称学历、资历条件调整如下:(一)高级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资格。

(二)中级(1)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3)中专毕业的,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资格。

(一)报考职称外语考试的等级要求1、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其他系列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A级考试。

2、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副高级(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B级考试。

3、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C级考试。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212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212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2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做好今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时间(一)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因外语考试推迟原故,调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各市县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由各市人事局自行确定,但不得早于8月,迟于10月。

省直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参照高、中级评委会受理材料的时间执行。

(二)10月份起为全省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于年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受理范围(一)高、中级评委会组成各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执行粤人发〔2003〕101号规定,除主任委员一人相对固定外,其他评委(非公务员身份)必须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组成2007年度评审委员会。

已经连续两年均抽中担任评委的专家,不再参与今年的评审工作。

(二)初级评委会组成各地、各单位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及时调整初评委会组成人员,保证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级评委会按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评审专业范围和受理渠道受理评审材料。

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待高级会计师资格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

三、申报评审的条件标准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10月19日以粤人社发〔2010〕306号发布自2010年11月3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增创吸引人才新优势,规范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省外来粤人员依据本办法,申报确认广东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下同)为省直单位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机关,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负责对本市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人社厅核实颁发通过确认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二章确认条件第五条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1.来粤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2.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4.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确认程序第七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程序:(一)个人申请。

广东职称改革办公室文件

广东职称改革办公室文件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文件————————————————————————————————作者:————————————————————————————————日期: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文件粤职改办[1998]47号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各市、县(区)人事局、职改办,直各单位:现将省劳动厅组织专家拟定的《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技工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从1998年起遵照执行。

我省技工学校教师中、高级资格条件是总结多年评审工作实践及结合我省实行评聘分开实际制定的,目的是将试行条例的条件要求具体化,以引导技校教师奋发努力,多作贡献,亦便于技工学校教师对照条件申报和评委会更好地掌握条件标准。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办。

附件:一、《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二、《广东省技工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三、《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四、《广东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标准]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较高工艺技术和基本的操作技能,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职业教育理论和本学科及相近学科学术发展动态,根据技工教育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学科)教学研究方向;熟练担任2门以上(含2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对其中至少一门课具有独到见解,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质量高,在教学研究和实验室建设方面有较大贡献,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取得一项以上有重要价值的教学成果;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编著或处理重要技术问题的专项报告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教学工作和培养教学人才及指导讲师工作的能力;敬业爱岗,模范执行师德规范。

[技工学校高级讲师申报条件]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技工职业培训中心和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从事理论教学和教研工作的、申报评审高级讲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1999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6号)

1999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6号)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粤人职[1999]2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省教育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中。

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附件:1.广东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2.广东省中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3.广东省中学二级教师资格条件4.广东省中学三级教师资格条件5.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6.广东省小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7.广东省小学二级教师资格条件8.广东省小学三级教师资格条件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广东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评定标准:中学高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空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教育技巧,在面向全体学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全面发展的基本素质、培忧转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积极参与继续教育,不断遏踪教育科研信息,独立开展或组织教研活动,具有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和试验的能力,并取得较突出的成果;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有成效,是学校的骨干教师。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学教师。

教研员和电教教师。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

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

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

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人职发[1991]11号1991年5月20日发文)粤人职[1998]15号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根据人事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指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经省统一考试入学,完成规定学业,或经省组织的自学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学历的毕业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档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考核认定对象,是指在多种所有制的事业、企业单位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符合本文第二条规定的中专、大专、本科毕业生及硕士研究生,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即对其政治表现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成绩进行全面考核的合格者,可认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第五条取得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承认学历的中专、大专、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达到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和条件要求的,个人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根据国家规定,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研究生班毕业、双学士毕业及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硕士学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并符合中级资格条件,可申请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另外,获得博士学位,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3.23•【字号】粤人社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和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高地建设有关部署,进一步破除职称评审中的“四唯”倾向,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我省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改革意义职称评审工作是人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深入推动职称评审工作破“四唯”、立“新标”是我省进一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和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职称评审工作和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破立并举”,深入基层一线,加强调查研究,切实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二、准确把握改革重点巩固我省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成果,按照国家部署要求,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口,进一步健全专业设置、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优化管理服务,打造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创造的政策环境。

(一)建立全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

对各职称系列评审专业实行清单式管理,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坚持制造业当家,围绕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及时设立新职称评审专业。

探索开展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技术经纪、创意设计等新职业职称评审。

广东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广东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广东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一、2024年广东省初级、中级、高级工程职称评审要求1、助理工程师职称(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6)业绩要求在工程技术领域取得一定成绩,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实践经验。

2、中级工程师职称(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

(5)业绩要求:在工程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拥有一定的科研成果或项目实践经验。

3、高级工程师职称(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

(4)业绩要求:在工程技术领域具有深入研究和创新能力,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

二、广东省初级、中级、高级工程职称专业分类1、建工类工民建工程师、建筑工程师、建设设计工程师、建筑施工工程师、测量工程师、地质勘测工程师、建筑预算工程师、建筑管理工程师、道路与桥梁工程师、土木工程工程师、市政工程师、公路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土建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路桥工程师等。

2、机械及自动化类机械工程师、自动化工程师、机电设备工程师、机械设计工程师、铸造设计工程师、机械制造工程师、采矿工程师、机电一体化工程师等。

3、装饰设计类环境艺术设计工程师、建筑装饰工程师等。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粤人发〔2005〕177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实施两年来,我省的职称评审工作在拓宽服务领域、调整评审条件、创新评价方式,稳步推进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化等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得到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充分肯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评审条件,完善评审制度,现根据粤人发[2003]178号在实施过程中,各地人事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对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以完善的意见建议,经深入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对粤人发[2003]178号的部分条文和相关政策规定作如下调整,请按照执行。

一、进一步调整中专学历人员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条件(一)中专学历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取得员级资格与否,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均可直接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不再执行中专学历人员须先取得员级资格后才能申报助理级资格的规定。

(二)中专学历的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再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关于“中专学历人员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的规定,调整为: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含)以上,可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

二、在粤人发[2003]17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适当调整外语条件(一)调整外语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凡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有外语要求的,须按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11.07•【字号】粤人发[2002]236号•【施行日期】200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2]236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过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事厅二00二年十一月七日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地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评审结果的后观、按征、准确,杜绝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权益,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高、中级评委会,均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经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返回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第三条公示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30天内完成,公示期为7至15天。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明确公示的起、止日期和执行公示情况上报的截止日期,个别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的应征得要求其公示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同意,可相应延长10天。

第四条公示文稿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评委会名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获资格名称、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方式、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受理意见部门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根据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要求,做好公示工作:(一)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并应将公示公告张贴于单位的公告栏或单位工作人员能看到的显著的位置(如饭堂入口、办公楼门口、电梯出入口等)。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8.07
•【字号】粤人社规〔2020〕33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
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0〕3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以及《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广东省职称评审纪律规定》、《广东省职称自主评审管理服务规定》、《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和《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等5个配套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粤人社规〔2020〕3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pdf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7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出版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30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出版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30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出版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出版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30号)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省新闻出版局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出版专业编审资格条件》、《广东省出版专业副编审资格条件》、《广东省出版专业编辑、一级校对资格条件》、《广东省出版专业助理编辑、二级校对资格条件》。

《广东省出版专业技术设计员、三级校对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发文之日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二○○○年三月一日广东省出版专业编审资格条件评定标准:编审须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育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的理论水平;熟悉新闻出版法律、法规、政策,有丰富的编辑出版工作经验,策划并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出版物选题,或担任主编的报刊,在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中产生良好的综合效益,专业工作业绩显著;及时跟踪、掌握国内外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较强组织和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恪守宣传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期刊、学报、专业报纸(指不以发布新闻为主的报纸)等出版单位中,从事文字编辑(含书刊宣传)、美术编辑(含美术创作、装帧设计、封面设计、美术摄影)、音像。

电子出版物编辑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出版专业人员。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省⾼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单位:现将《⼴东省⾼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

执⾏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告知省⼈事厅职称处⼴东省⼈事厅⼀九九⼋年六⽉⼗六⽇⼴东省⾼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办法第⼀条为进⼀步加强⾼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作,建⽴和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才评价机制,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使⾼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每年10⽉、11⽉为全省⾼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下同)开展评审活动时间。

第三条每年的8⽉为⾼评委会⽇常⼯作部门受理评审申报材料时间。

第四条凡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作,符合⾼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提交资格条件要求的评审材料,交纳评审费的专业技术⼈员,均可向所在(任职)单位提出评审⾼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

第五条申报⼈必须对照⾼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1.《⼴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份;2.《⾼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式20份,其中⼀份为原件;3.学历证、中级(或副⾼)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书、继续教育证(证明)各⼀份(验证后交复印件⼀份);参加全省或省外语统⼀命题考试成绩通知(原件);4.任现职以来的聘任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各⼀份(复印件,需有认识部门验印盖章);5.业绩、成果材料。

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作业绩、成果,即作品、成果、奖励、业绩的证书、证明,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字评述材料等各⼀式⼀份;6.论⽂、著作(代表作)。

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著作、译著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各⼀式⼀份。

7.本⼈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式五份(供专业组成员评价)8.破格申请及单位对破格申报⼈的业绩综述各⼀份;9.免冠⼤⼀⼨近期正⾯⿊⽩相⽚⼀张(资格证⽤);10.《送评材料⽬录》⼀份。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2]183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2]183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2]183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保证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政策的连贯性和统一性,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经研究决定,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同时具有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和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条件。

一、职称外语条件(一)首次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已通过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我省统一命题的古汉语(医古文)考试、2001年度全省职称外语考试,持有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省人事厅制发的外语成绩合格通知单,且在有效期内;2、从2002年起,1955年(含1955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参加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全省职称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作参考条件(考试违纪者除外),但限于2年内有效;3、从2002年起,1956年至1959年出生或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全省职称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达到40分,但限于当年有效;4、参加2001年度国家组织的卫生系列职称考试,成绩合格(含省定分数线)、取得证书者,且当年参加了国家或省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按粤人发[2001]130号文中有关倾斜政策限于2002年内聘任有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广告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
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粤人发[2004]15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4.06.03
【实施日期】2004.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广告专业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粤人发[2004]15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高级广告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广东省广告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广东省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迳向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事厅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广东省高级广告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级广告设计师必须系统掌握本专
业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敏锐的专业洞察力,成功打造品牌及产品推广;有丰富的专业设计工作经验和高超的技艺,设计的作品意念新颖,风格独特,主持完成本专业高水平的研究、设计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广告设计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广告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学位获得者;
(二)取得广告设计师资格后,从事广告设计专业工作满3年者。

第四条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

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广告作品,参加一次以上国际广告节广告作品展览。

(二)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广告作品,参加两次以上中国广告节广告作品展览。

(三)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广告作品,参加三次以上省优秀广告作品评比和展览。

(四)作为主要参与者,主持三次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广告设计、营销策划。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