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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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明确采购流程,依据《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分散采购项目是指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有明确规定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限制,并且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下同品目、同类别或成套累计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学校规定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
第三条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须严格按照本细则和学校其他采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各单位要加强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规范采购行为,确保权力阳光运行。
第二章实施要求
第五条分散采购由各用户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分散采购方式,采用包括竞争性磋商、询价(含网上竞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或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如协议供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电商平台、定点采购等)参照学校集中采购实施方式自行组织实施,也可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具体组织方式由用户单位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商定。
第六条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完成前期调研和论证,拟定明确的采购需求,编制完整的采购计划,并通过学校OA协同办公系统填写《分散采购项目备案申报表》(同时上传相关材料电子版和扫描件)报财务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审核备案。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调研及论证材料、采购需求清单及技术指标要求、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预算金额、计划采购时间、拟定采购方式等。
第七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专项经费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采
购计划。
第八条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必须保留采购记录,并按照学校采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要求做好存档工作。采购记录格式和要求由招标管理办公室制定。
第九条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用户单位不需要在学校OA协同办公系统办理申报或备案手续,各单位根据本部门内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参照前款要求做好“痕迹”管理。
第十条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完成后,须及时将采购结果及采购记录材料(电子版或扫描件)通过学校OA办公系统提交备案,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招标管理办公室对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在学校OA协同办公系统中予以确认,并将《分散采购项目备案申报表》发用户单位,此表应作为分散采购项目办理合同签署、经费支付等后续手续的重要凭证。
第三章实施流程
第十一条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实施流程包含前期调研及论证、审核立项、采购需求编订、采购计划编制、采购计划申报、采购计划审核、采购活动实施、采购结果提交、采购结果公示、采购结果确认、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资产登记(若有)、资金支付、履约评价、材料归档等环节,具体实施流程及实施内容见附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