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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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局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中央、省、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车辆,是指市局用车。
第三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局办公室是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市局纪检小组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
第六条严格车辆管理。车辆驾驶人员须持有C1以上驾驶执照,车辆驾驶人员相对固定,各站队基地车辆驾驶人员由本单位职工兼职,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须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市局机关所有车辆由市局办公室每年年初根据油耗情况及行驶公里数进行定额管理。各站队基地车辆运行费用由市局办公室提出油耗计算及保养费用情况,经局务会讨论后,将车辆运行费用定在定额经费中。
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市局办公室每年年底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办公室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市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每次出车前由用车科室填写派车单,在本地范围内不超过三天的由分管局长批准,超过三天或离开本地由局长审批,由办公室统一调度车辆,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
并凭派车单报销差旅费。各站队基地车辆由各基地(站、队)长(主任)统一调度,并按规定填写派车单,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并凭派车单报销差旅费。
第九条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市局机关车辆和各基层(站队)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应由驾驶该车辆的驾驶员向局主要领导或站队主要负责人报告,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应急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活动。所有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处分;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范围:财务人员银行提取1万元以上公用现金;局领导因公用车以及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的其他事务性用车。
第四章维修、保养及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车辆的维修、保养,须指定的厂家进行,各单位应与指定厂家签订合同;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核实,报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同意;需要到市外或4S店进行维修的,须经局长同意。杜绝先修车后审批的现象出现,一经发现,不必要的维修开支,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市局机关车辆的维修保养,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维修,由车辆管理人员核实费用后,办公室主任审批,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方可进行;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由车辆管理人员核实费用后,办公室主任复核,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并由局长审批后,方可办理。确需大修的,由办公室统一提出申请,经局务会研究后方可进行修理。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
各基地、站队应严格控制车辆维修保养费用,严格按照车辆驾驶使用说明,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违反操作说明造成车辆损坏的,将追究驾驶人员责任,车辆在磨合期内属厂家负责保养的,市局不予负责,车辆的一般维修保养,由各单
位自行安排,费用在市局下拨的年度定额经费中解决,车辆的一般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对所维修的项目予以签字证明,由各单位指定专人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车辆确需大修的须提交维修报告,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后,交局务会研究决定,车辆维修保养一律到当地政府指定的维修厂家进行。
第十四条车辆保险费用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在政府采购办指定的单位购买。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人员及其驾驶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负责所驾驶车辆按时进行年审。
第十六条局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负责每半年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始终将安全行车放在心中。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饮酒,严禁酒后驾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做到不超速和疲劳行车,严禁乱行、乱停、乱放。
5.厉行节约,力戒浪费。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6.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7.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由单位保管。
第十八条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十九条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由市局负责。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