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与法律哲学概述 文:王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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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与法律哲学
文:王铁成
法哲学是法学与哲学的交叉,哲学是形而上学,对器的表象形的道的追问(还不能说是研究,不过是思辨、冥想、公设、假设、逻辑推演等一系统思维手段的叠加罢了),(周易系辞: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为谓之器)。
法哲学是专门针对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哲学追问。哲学回答世界是什么、世界为什么、世界怎么样三个问题,而法哲学应当回答法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样的问题。法哲学不是立法,不是经济学(经济学家自命为未来法学家,他们研究制度变迁也就是未来法来达到经世济民的改进),而是法的理性之学,价值之学。
法哲学与法律哲学也不同,法律哲学是法律本体之内的东西了,其实法律哲学更像是法学方法论,法律解释学。它应用规范分析法,探求法律之道。
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推进社会历史发展,而生产关系分成经济基础这个决定部分,和上层建筑这个反映和反作用的部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的部分,它主要受经济基础决定,除了经济社会关系外,还包括自然、地理、气候的影响(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这是自然法的大成之作,一切万物包括上帝都有自己的法,自然之法。)同时还受到上层建筑中文化积淀、政治博弈等影响。法律规范就是从这些社会现实中抽象和提取出来,并来到世间,成为实在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律也叫行为法,也叫为自己行为责任的法。这一点非常之重要,比如为自己的婚姻行为、合同行为、物权行为、商行为、债的权为等负责任,这行为的类型和性质最终决定着法律责任的类型和性质,当然除了责任私法更多地通过赋予权利来实现责任,因为私法是自治法,自助法,所以才是权利法。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法律不仅是以规范的形式,同时也以判决的形式,以习惯的形式存在,也以法理的形式存在。因为实定法实际上有四个形态:成文法条、判决、习惯和法理。比如《法国民法典》第4条和《台湾民法典》中均规定了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有法律依法律(普通法系包括了判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
因为法律也是来源于人类理性对社会现实的思维加工,并用逻辑和语言的方式表达出来。因此法律必然也遵守普遍的哲学认识规律,逻辑规范和语言学规律。因此法学之上有三具工具,哲学、逻辑学、语言学。
又因为在社会现实中,对我们作用最为直接和明显的,是法律,经济,社会,伦理,法律的应用,必须又离开不与他们的结合交叉,引入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如果我们把法人类与法社会学合并,那么其实法学就是三个显要的交叉,法经和法社(含法人),而法社和法人都是法律历史学派,都是讲传统讲历史的才讲到现实的,它更加注重发掘这种积淀,而这种积淀是现实的,也就是说社会和人类的历史变迁是缓慢的,更趋向相异和固化。因此也与法经济学研究有显著的分野。因此我们又形成了下三位的研究,即法哲,法经和法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