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与法律哲学概述 文:王铁成
读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天府新论2007年12月读5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6¹黄英5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6一书是综合法理学派代表人物博登海默先生构建其综合法理学理论体系的专著。
全书逻辑严密,不论是全书的结构,还是各个章节的论述,都层层展开、丝丝入扣,为研究和阐述法理学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范本。
同时,该书理论综述部分资料丰富、详尽,可作为走进西方法理学的入门读物。
一、本书结构分析本书分为三个部分:对法理学历史的综合,法律价值的综合和技术、手段的综合。
三个部分层层推进,构成一个逻辑严密的论述体系。
在的第一部分中,博登海默先生对法理学各种观点进行了历史的梳理。
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中世纪的法律哲学、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到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博登海默先生力图对各法理学所关注的问题用,紧紧围绕该理论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展开论述,以不同法理学的认识论基础展示出法理学的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中的哲理、历史、社会和分析成分。
最后在本书的小节中指出,绝大部分的法律理论所关注的都是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所应追求的最高目标,即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得出的结论是平等、自由、符合自然或上帝的意志、幸福、安全、社会共同福利等不同的回答。
这些不同的价值被不同时代的法理学家宣称为法律的最高价值,然而事实上,/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个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0,随着历史的积累和沉淀,我们知识范围的扩大,因此,有可能也有必要构建一门综合法理学,尝试避免根据单一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充分利用过去的一切知识,综合分析一系列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一系列价值判断对立法和司法的作用,将组成法律这个网络的各个头绪编织在一起。
而第一部分所论述的问题则正是构建综合法理学的各个要素,即网上的/点0,为构建综合法理学准备了充分的材料。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摘要:《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集中反映了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的综合法理学思想,是当代西方法律哲学研究领域的一部重要著作。
相比于霍恩的《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本书语言通俗易懂,作为法律初学者的笔者,能够较为清晰的了解各时期法律思想历史沿革,同时博登海默在在第二部分对法律与权利、道德、习惯之间关系的阐述以及第三部分对法律秩序与正义的说明,也引起了笔者的共鸣。
以下是笔者阅读此书的一些浅显的理解和体悟。
关键词:法律、秩序、正义、道德一、法律是一个带着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本书的第一部分博登海默对法理学历史做了综合的概述,有朴素的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学理论,以经院哲学和基督教哲学为基础的中世纪法律哲学,有纯粹思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到历史法学派、以及功利主义、社会法学派和自然法的复兴等多方法律理论,引述了众多名家的经典论述。
即使学习过《西方政治思想史》的我,在读完第一部分法理学沿革内容后,还是很难理清不同时代各派法律思想的内在联系,不同阶段的法学思想家针对不同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不同的观点,各派的思想有冲突有契合,每位思想家的思想也在发生着转变,给我一种混乱且没有头绪的感觉。
想必博登海默也有此感,所以在对法学理论发展历史沿革简单介绍后做了如下总结:“不可能根据任何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
若干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若干价值判断影响着和决定着立法和司法。
”法学家们的法律思想与同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密不可分,这些法律思想就是依据社会现实反映出的最迫切、尖锐的问题发展而来的,既有理论的伟大也有时代的局限。
这就让我想到在课堂上讲到的法律的确定性,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性,如果法律朝令夕改,人们将无从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发生怎样的法律后果,也无所适从,法律的权威性也受到挑战。
“一旦法律制度设定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全和预见性,就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破坏”。
法哲学原理——精选推荐
《法哲学原理》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第一篇抽象法第34节自在自为的自由的意志,当他在抽象概念中的时候,具有直接性的这一规定性。
在这一阶段,它是否定的实在性,只是抽象地自我相关的现实性——主体在自身中所具有的单个意志。
从意志的特殊性这一环节看来,这种意志另外具有由。
各个特定目的所构成的内容,而且由于它是排他的单一性,所以这种内容对它说来同时又是外部的、直接在眼前看到的世界补充(意志的抽象性和直接性)说自为地自由的意志,当它在抽象概念中的时候,具有直接性这一规定性,这话乃指这个意思:当概念使自己完全成为实在的,当它的定在成为无非就是它本身的发展的时候,这样一种状态就是意志充分发展了的理念。
但当初概念是抽象的,这就是说,一切规定都包含在概念中,但也不过包含在里面而已,它们仅仅自在地存在着,而尚未发展成为自身内部的整体。
当我说我是自由的,这时我还是这种无对立面的在自身中的存在,在道德领域中才有了对立面。
因为在那里我是作为单个的意志而存在,而善则是普遍物,尽管它是存在于我自己内部的。
所以在道德领域中,意志已经在它自身中具有单一性和普遍性的差别,从而它是被规定了的。
但初时这种差别还不存在,因为在当初抽象的统一中,尚未有任何进展和中介,从而意志还具有直接性的形式、单纯存在的形式。
从这里所欲达到的本质的观点看来,这一最初的无规定性本身是一个规定性。
因为无规定性是指意志和它的内容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而言。
但是当它本身跟被规定了的东西对立时,它就获得了被规定了的东西这一规定。
这里抽象的同一性构成了这种规定性。
因此,意志就成为单一的意志——人(Person)①。
①指在法的意义上的人,与在自然意义上的人(Mensch)不尽相同。
——译者第35节这种自为地自由的意志的普遍性是形式的普遍性,即在意志单一性中的自我意识着的此外便无内容的单纯自我相关。
这样看来,主体就是人。
人格的要义在于,我作为这个人,在一切方面(在内部任性、冲动和情欲方面,以及在直接外部的定在方面)都完全是被规定了的和有限的,毕竟我全然是纯自我相关系;因此我是在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札记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札记
黑格尔是德国哲学家,他的著作《法哲学原理》是他关于法律和政治哲学的重要著作之一。
这本书是黑格尔对法律和政治哲学的一次系统阐述,旨在探讨法律的本质、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以及法律与伦理的联系等问题。
《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将法律定义为一种客观精神形态,它是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黑格尔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发展是人类社会自由意志的产物,它承载着人们对自由和公正的追求。
然而,黑格尔也指出,法律不仅仅是规则和制度的堆砌,它还应该是符合伦理的,即应当符合人们共同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提出了“自由与必然的统一”这一重要观念。
他认为,法律是实现自由的手段和保障,但法律的实施也必然带来一定的限制和规范,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因此,法律既是自由的保障者,也是自由的限制者。
黑格尔强调,自由不是无限的个人意志的自主,而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实现的。
此外,黑格尔还对法律与伦理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法律和伦理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密不可分。
法律是伦理的具体化,而伦理则是法律的内在动力和根基。
伦理是指个体的内心道德观念和价值观,而法律则是社会共同约定的规范和制度。
在黑格尔看来,伦理的
核心是对他人的尊重和关爱,而法律则是通过规则和制度来保障这种伦理观念的实施。
总的来说,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和政治哲学著作。
它不仅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还深入思考了法律与自由、伦理的关系。
这本书对于理解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以及法律伦理的重要性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法哲学原理1961年版
法哲学原理1961年版
《法哲学原理》是法国法学家雷蒙·阿隆(Raymond Aron)于1961年出版的一部重要著作。
这本书主要探讨了法律和哲学的关系,以及法律的本质和原则。
在《法哲学原理》中,阿隆通过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和解释,试
图回答一系列关键问题。
他探讨了法律的起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的目的和功能等。
阿隆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它既受道德
的影响,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阿隆在书中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的普遍性原则、法律的合理性原则和法律的相对性原则。
他认为法律应该具有
普遍性,适用于所有人;法律应该是合理的,不能违背人类的理性;同时,法律也应该考虑到不同社会和文化背景下的差异,因此需要
相对性。
此外,阿隆还讨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以及法律与政治
的关系。
他认为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其合法性和公正性,而法律的
强制性则是通过国家权力实施的。
阿隆还强调了法律与政治的互动
关系,指出法律是政治实践的一部分,同时也受到政治的影响。
总的来说,阿隆的《法哲学原理》提供了一个综合而深入的法学和哲学视角,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本书在法学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并为后来的法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法学专业必读法律名著
法学专业必读法律名著学法律的人应该博学广记,阅历丰富,知识面广泛。
以下是法学专业必读法律名著,欢迎阅读。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阅读秩序》、《送法下乡》][简介] 本书最大的价值当在法学“启蒙”。
它会告诉你我们在观察法律现象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视野和方法,应该如何培养我们的学习和研究进路,以及,如何揭示常识、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
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来说,读完此书,会感觉法律原来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枯燥。
后面的《送法下乡》一书可以说是第一本书的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具体运用,更加充实和饱满,虽然我还是觉得其《本土资源》一书最为重要。
2.俞吾金:《问题域外的问题》[简介] 作为一本哲学知识和流派介绍的通俗读本,该书不仅可以把读者引入一片新的哲学天地,更重要的是,该书在开辟和拓宽学生的问题域上,特别在怎样形成自己的问题意识上,有着相当的帮助。
如何提问、提什么样的问题,这是大学期间一直要注意训练的能力,它在很多时候比具体的知识要重要得多。
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江村经济》][简介] 今天我们离费先生写作此书的年代已经相去六七十年,但费先生于书中所做的对中国现状的分析对今天的中国仍然是那样的切中肯綮;费先生所具有的问题意识和文章风骨,我们今天仍然还差之甚远。
每一个法律人都应该反思:法学的知识贡献在哪里?4.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简介] 透视中国社会实际运行的游戏规则。
为什么在我们的正式制度外,还会有一套更为适用的潜在的规则?作者从历史中的故事投射到当今的现实。
我们可以从中反思:法律在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条件上什么?法律的道德善恶与实际的利害格局存在什么样的关系?我们是在自我欺骗的冰山上生存,还是在苦涩的反省中奋起?5.王小波:《沉默的大多数》[《黄金时代》][简介]这是一本清醒的书、理性的书、幽默的书和智慧的书。
它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对人生和社会的洞察,更重要的是告诉我们什么是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精神;什么是真正的人文关怀。
读书笔记《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616633近三个星期以来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的读书笔记。
这本书对每个学习法律的人很重要,要多重要,读过才会知道。
现在才较全面看了,也才从现在开始有了些受益,但还不算迟。
阅读的同时,还做了笔记,大家一起分享,也算是以这种方式给我这个“乱人”保存资料。
文字后面的数字都是该文字在书中的页数,特此说明。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国: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作者介绍: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是美国法理学家。
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the Law)、《论正义》(Treatise On Justice)、《权力、法律和社会》(Power,LawandSociety)、《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Seventy-fiveYearsOfEvolutioninLegalPhilosophy)、《责任哲学》(Philosophy ofResponsibility)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AnIntroductiontOtheAnglo-AmericanLegalSystem)等。
笔记内容如下:古希腊诡辩家卡里克利斯:动物生活与人类生活的本质是建立在强者对弱者持有先天优势的基础之上的。
6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却是根本不平等的。
6古希腊诡辩家斯拉雪麦格:“我断言,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
”第7页。
法学中的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论研究
法学中的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科学,而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基础则是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论。
法学中的法律哲学主要研究法律的本质和法律的价值观,而法学方法论则主要研究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途径。
本文将从法律哲学和法学方法论的角度,探讨法学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一、法律哲学的研究内容法律哲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它主要研究法律的本质和法律的价值观。
法律的本质是指法律的存在和特征,它是法律学研究的基础。
法律的本质问题涉及到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本质属性等方面。
而法律的价值观则是指法律对社会的意义和作用。
法律的价值观问题涉及到法律的目的和价值选择等方面。
在法律的本质问题上,法学家们从不同的理论角度进行了探讨。
例如,有些法学家认为法律的本质是规范性的、制约性的,它是约束人类行为的一种规则体系;而有些法学家则认为法律的本质是目的性的,它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等。
不同的理论观点给法律的研究提供了多样性和复杂性,也促使了法学理论的不断深化和发展。
在法律的价值观问题上,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论观点。
例如,有些学者主张法律应该追求社会公正和平等,维护人权和社会正义;而有些学者则认为法律应该追求效率和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等。
各种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对法律的解释和运用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引发了对法律正义等问题的讨论和思考。
二、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内容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方法和途径的理论研究。
它主要研究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过程中的问题。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内容包括研究方法的选择、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理论构建和验证等方面。
在法学方法的选择问题上,研究者们可以选择不同的方法进行法学研究。
例如,常见的法学研究方法有比较法、实证法、逻辑法等。
不同的研究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法学研究领域和问题,它们各有优势和局限性,研究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也是法学研究中重要的环节。
法学研究需要依靠实证数据和实践案例进行分析和验证。
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开启法的大门——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由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写就的一部法理学经典著作,在全世界都享有高的声誉,这本书从多个内容主题介绍了各个名家学说和法学派别的观点,并且阐述了自己的论点,帮助我们站在一个相对全面的角度来了解法理学,尤其是西方法理学基本知识。
本书语言并不艰涩难懂,在论述过程中引用了大量的事例和名家言论,将法理学的知识论述得相当透彻清晰,虽然我是站在一个法学初学者的角度来阅读此书,有很多专业知识尚不了解,但仍然从书中感受到了逻辑思考的乐趣,学到了大量法理学的知识概念。
本书先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学理论讲起。
早期的希腊法律是将神的法则与人的法则相结合的,并且神的法则高于人的法则。
在这里,作者介绍了自然法的概念。
自然法,即理性的宇宙的自然法则,这一概念在后续的论述中相当重要。
同时,作者介绍了两位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学观点。
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也就是在不平等的地位上各司其职,这个观点在我所读的另一本柏拉图的著作《尼各马可伦理学》有着详细的论述。
柏拉图认为法律的原则是抽象的,过分简单的观念构成的,解决复杂的事物需要依靠人的智慧,“无法律”的国家是最高级且最完善的统治形式。
而亚里士多德则否定了柏拉图的观点,认为人性不可靠,应当以法律为原则。
他还提出了重要的衡平原则,即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
从书中以及自己的一些对古希腊与古罗马的了解,我认为那个时代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是相当理想化的,当时涌现出了大量的思想家,各个学派自由地发表各自的见解并进行辩论,他们的思想在我们今天的人看来仍然具有很高的借鉴意义,今天我们法律思想的起源,很大一部分就是来自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
到了中世纪时期,基督教教义与法律相结合,提出政府、法律、财产和国家等等都是罪恶的产物,教会作为上帝永恒法的保护者,可以随意干预。
法律哲学知识点总结大全
法律哲学知识点总结大全一、法律哲学概述法律哲学是研究法律本质、规则、原则和价值的学科,它涉及对法律存在和法律本质的探讨。
在法律哲学的研究中,涉及到多种不同的学科领域,如伦理学、政治哲学、社会学等。
通过对法律的哲学思考,可以深入探讨法律的基本原理和逻辑,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法律哲学的基本概念1.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它是由国家权力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范,目的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的本质在于规范行为,它的特征包括普遍性、强制性、稳定性和公正性。
2. 法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法律是一种规范,它具有规范性,要求人们遵守其规定。
同时,法律本身也要受到规范的限制,即必须合法,符合更高级别的规范原则。
3. 法律的正义和公正法律不仅是一种规范,还要求具有正义和公正的特征。
法律的正义要求法律体现公平和公正,真正为人民谋利益。
4. 法律的权威和效力法律具有特定的权威和效力,它是国家权力的产物,必须受到国家权威的支持并得到全社会的认可。
5.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密切相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符合道德规范,法律本身也具有道德性。
三、法律哲学的主要理论1. 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实际存在的现象,它与社会现实紧密相关,法律的存在和效力与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密切相关。
他认为法律研究应当基于社会科学的方法,强调对法律实践的观察和描述。
2. 自然法学说自然法学说认为法律具有一定的道德和原则,它并不完全源自国家权力,而是由自然法或天地法所确定。
自然法学说主张法律与道德紧密相关,法律应当符合人类的道德和正义。
3. 实证主义实证主义认为法律应当以实证事实为基础进行研究和判断,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基于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理论。
4. 形式主义形式主义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程序的重要性,他认为法律纯粹是由形式和程序规定的,法律的内容和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律的程序是否合法。
形式主义忽视法律背后的价值和实质,因此受到批评。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感想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一部综合法理学的代表性着作。
本书分为法哲学的历史沿革、法律的性质与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三部分。
其核心是作者对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的哲学思考,“即对法律的基本性质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分析。
”在本书中博登海默从哲学和方法论的高度来思考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对法律的利弊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与行政、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进行了区别比较。
本书既为法理学经典之作,并不易懂,尤其阐述了众多大家和学派的观点,更是需要一番精力,在略读本书后,我又陷入了大学时期曾经思考过的问题,即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此次的读书报告,由于时间紧迫,所以只能选读部分,希望尽可能将我感兴趣的部分理解和消化。
并将本书整理和分析如下:一、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本书的第一部分博登海默从古至今对西方法理学思想的历史发展进行一个基本梳理。
并对各种法律观点中存在大量的异议和分歧进行了对比和分析,提出“真理是任何特定时间人们经验的总和”,给这些具有局限性的理论,找到了一个完美的台阶,也说明了这些理论作为基石的重要性,为后面提出自己的观点铺好道路。
在谈论到发展历史的时候,博登海默讲述了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学理论,中世纪的法律哲学,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到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引述了众多名家的经典论述。
而我个人注意到几位先贤的观点,其中海希奥德提出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治安秩序,它强迫人们戒除暴力,把争议提交仲裁。
这算是对法律的一种很质朴的阐述。
而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
后来,柏拉图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而且他并不重视法律,主要理由为“法律的原则是抽象、简单的概念形成,不能用以解决复杂的纠纷,因此,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通知艺术、具有大智慧的人以最高的权威,法律国家仅仅是次优的选择。
《法哲学原理》
《法哲学原理》
法哲学原理是法学领域里一个重要而普遍的概念,而从古至今人类建立在法律之上的众多文明,都无不依托着这项原理根基。
它驱动着法学家把普通法赋予更高层次的理解和尊重,从而使之起到更加成功的角色,推动社会进步发展。
首先,法哲学原理就是强调行为即是正义,即是法律的重要依据。
凡是具备认知的人,其行为必须遵守正义道德。
这将促进法律的实施,使得司法机构能够更好地服从国家的规矩,避免被滥用法律,让法律作为平等公正的准则,使社会达到良好的秩序。
其次,法哲学原理也强调以人为本,把所有的利益者都纳入考虑范围,考虑到所有的利益群体。
它引导着法律的制定,把对生活、健康、财富、生态等各方面的利益纳入考量,从而确保司法机构能够在把控全局的同时照顾到每一个具体的利益群体。
此外,法哲学原理还提出了法律的活跃性,要求法律时刻处于开放态度,使之能够遵从社会和社会制度的发展变化,以期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具有灵活性来保障社会公正。
总之,法哲学原理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理论,在高等教育中具有极大的学习价值。
它指示着法律的制定遵循的方向,同时也激发一个文明的行为准则,指引一个社会的发展方向,这也牢记在所有学习法学的人的心中。
法律哲学知识点总结
法律哲学知识点总结一、法律哲学概述法律哲学是指对法律本质、法律存在和法律规范的哲学思考和研究。
它是研究法律哲学的学科体系,也是逻辑阐述法律结构、法律实质和法律规范的系统思考。
法律哲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法律的含义、法律的性质、法律的功能、法律的起源、法律的本源、法律的变迁、法律的正当性等。
二、法律哲学的基本理论1. 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本质是法律哲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传统的法学认为,法律的本质是规范性的、强制性的、统一性的和抽象性的。
然而,现代法律哲学对法律的本质提出了多种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法律的本质是权力的表现,有人认为法律的本质是公正的实现,还有人认为法律的本质是社会秩序的维护。
2. 法律的存在法律的存在问题是法律哲学的另一个基本问题。
经验派法学认为法律是社会实践的产物,法律的存在是实践的产物。
唯心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理念的产物,法律的存在是理念的产物。
实证派法学认为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法律的存在是社会生活的产物。
现代法律哲学对法律的存在提出了复合性的观点,认为法律的存在是社会实践、理念和社会生活的复合。
3. 法律的规范规范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而法律规范是法律规则体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的一般性规则,是法律体系的统一性要求。
法律规范有外部性、强制性和稳定性,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之一。
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性、计算性、归纳性和稳定性,是法律规范的特点之一。
三、法律哲学的基本问题1. 法律的合理性问题法律的合理性问题是法律哲学的核心问题。
法律的合理性问题包括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公正性,法律的效益性和法律的合法性等。
法律的正当性是法律的合理性问题的基本问题,法律的公正性是法律的合理性问题的中心问题,法律的效益性是法律的合理性问题的重要问题,法律的合法性是法律的合理性问题的基础问题。
2. 法律的权力问题法律的权力问题是法律哲学的基本问题。
法律的权力问题包括法律的源自然,法律的运动力,法律的制定力和法律的执行力等。
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法理学是指对法律进行分析、解释和评价的学科领域。
它探讨法律的本质、原则、逻辑和价值,并以此为基础构建法律体系和法律理论。
法律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研究法律的哲学基础和法律的价值观。
法律哲学包括对法律的定义、原理、道德和伦理基础、法律与正义的关系等问题的研究。
法律方法是指在法学研究和实践中使用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
它包括法律逻辑、法律推理、法律制度研究方法、法律比较方法等。
法律方法的运用可以帮助法学家进行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法理学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逻辑推理,法律哲学研究法律的哲学基础和价值观,法律方法提供了研究和解决法律问题的工具和方法。
这三者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共产党宣言的内容
别的,即怎样统一。后者认为这种统一是发展中的统一,矛盾中的统 一和动态中的统一。旧唯物主义认为这种统一是不变的统一,静态的 统一,直观的统一。
辩证法不是一种事实而是一种理论,一种科学的理论,它是反映事 物发张的客观规律的一种科学理论。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是不能分 离的。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实现了从宇宙本体向人类世界的转向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标志传统哲学转向现代哲学。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特征(与以往哲学相比)
与以往的哲学相比较而得到不同,即同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相 比较。旧唯物主义包括自然唯物主义和人本唯物主义两种形态,即纯 粹和直观唯物主义。
自然唯物主义从古代哲学开始经过霍布斯的系统化并一直延续到 法国唯物主义的机械唯物主义派。
哲学上本体论的产生是与人类独特的生存方式(简单说就是实践) 联系在一起的。人类实践活动不仅具有现实性而且具有理想性,不仅 具有有限性而且具有无限的指向性。
人是一种从不满足于现有存在、总是在追求未来理想存在的存在。 基于人类实践本性的理论思维,总是希望在最彻底最深刻的程度上把 握世界,这就是一种终极性关怀。
纯粹的唯物主义(自然唯物主义) 直观的唯物主义(人本唯物主义) 实践的唯物主义(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强调实践)。 这种划分 是根据关注实践,依据的是对实践的把握。
第二讲:马克思主义哲学主题转向、基本特征、基本原则及 其所实现的哲学革命
四、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所实现的哲学革命 (一)对世界的理解由客体研究进入到主体研究,实现了哲学思维方式
马克思主义哲学专题研究
王成光 教授
第一讲 哲学和哲学基本问题
一、什么是哲学(philosophy) 1、哲学的定义 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是自然知识、社会知识、思维知 识的概况和总结,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是社会意识的具体存 在和表现形式,是以追求世界的本源、本质、共性或绝对、终极的 形而上者为形式,以确立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内容的社会科学。 (摘于网络) 西方哲学家对哲学的理解: (1)从哲学的词源意义看,哲学是“爱智之学” (2)从哲学与宗教和科学的关系看,哲学是介乎宗教和科学之 间的东西 (3)从哲学的问题来看,哲学是永恒无解而万古常新的难题之 学。 2、哲学的产生 从思想方面看:哲学产生于惊讶 从时间方面看:产生于奴隶社会(有阶级的产生,有体力脑力劳动 的划分) 从过程看哲学有阶级性而从结果看哲学没有阶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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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与法律哲学
文:王铁成
法哲学是法学与哲学的交叉,哲学是形而上学,对器的表象形的道的追问(还不能说是研究,不过是思辨、冥想、公设、假设、逻辑推演等一系统思维手段的叠加罢了),(周易系辞: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为谓之器)。
法哲学是专门针对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哲学追问。
哲学回答世界是什么、世界为什么、世界怎么样三个问题,而法哲学应当回答法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样的问题。
法哲学不是立法,不是经济学(经济学家自命为未来法学家,他们研究制度变迁也就是未来法来达到经世济民的改进),而是法的理性之学,价值之学。
法哲学与法律哲学也不同,法律哲学是法律本体之内的东西了,其实法律哲学更像是法学方法论,法律解释学。
它应用规范分析法,探求法律之道。
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推进社会历史发展,而生产关系分成经济基础这个决定部分,和上层建筑这个反映和反作用的部分。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的部分,它主要受经济基础决定,除了经济社会关系外,还包括自然、地理、气候的影响(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这是自然法的大成之作,一切万物包括上帝都有自己的法,自然之法。
)同时还受到上层建筑中文化积淀、政治博弈等影响。
法律规范就是从这些社会现实中抽象和提取出来,并来到世间,成为实在的行为规范。
因此法律也叫行为法,也叫为自己行为责任的法。
这一点非常之重要,比如为自己的婚姻行为、合同行为、物权行为、商行为、债的权为等负责任,这行为的类型和性质最终决定着法律责任的类型和性质,当然除了责任私法更多地通过赋予权利来实现责任,因为私法是自治法,自助法,所以才是权利法。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法律不仅是以规范的形式,同时也以判决的形式,以习惯的形式存在,也以法理的形式存在。
因为实定法实际上有四个形态:成文法条、判决、习惯和法理。
比如《法国民法典》第4条和《台湾民法典》中均规定了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有法律依法律(普通法系包括了判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
因为法律也是来源于人类理性对社会现实的思维加工,并用逻辑和语言的方式表达出来。
因此法律必然也遵守普遍的哲学认识规律,逻辑规范和语言学规律。
因此法学之上有三具工具,哲学、逻辑学、语言学。
又因为在社会现实中,对我们作用最为直接和明显的,是法律,经济,社会,伦理,法律的应用,必须又离开不与他们的结合交叉,引入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
如果我们把法人类与法社会学合并,那么其实法学就是三个显要的交叉,法经和法社(含法人),而法社和法人都是法律历史学派,都是讲传统讲历史的才讲到现实的,它更加注重发掘这种积淀,而这种积淀是现实的,也就是说社会和人类的历史变迁是缓慢的,更趋向相异和固化。
因此也与法经济学研究有显著的分野。
因此我们又形成了下三位的研究,即法哲,法经和法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