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章丘市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来源:点击量:5374 2007-04-

24 【大中小】【打印】【关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以引进引办为总抓手,全方位、全领域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推动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招商引资是指:从章丘市域以外引进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境外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所办的各类项目,境内项目包括章丘市域以外引进的生产经营、社会公益、房地产开发等各类项目。

第三条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第四条创新软硬环境,为投资者提供优惠的政策、优质的服务和完善的设施,在各个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保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一节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

第五条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是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研究、指导工作,解决投资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第六条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成员若干人。常务副主任负责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吸收部分行业专家参加,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第七条招商促进委员会的职责:

(一)讨论、研究招商引资的方向、重点、任务、目标和计划,以及涉及招商引资方面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二)就招商引资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三)直接处理有关招商引资方面的问题。

(四)召集重大项目论证、听证会。

(五)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和任务,并确定处理时限和达到的标准。

(六)讨论、研究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二节招商局

第八条招商局是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是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的常设

办事机构,负责全市招商引资的综合、协调、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招商局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济南市对外招商引资的方针政策,负责拟订我市对外招商引资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在改善投资环境方面为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管理、指导、调度、协调、考核、奖惩等工作,掌握招商引资情况,负责招商引资的资料、数据统计。

(四)负责重点项目的引进和有关手续的办理、协调工作,并跟踪服务。

(五)负责并监督进区企业和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

(六)负责招商引资宣传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信息发布宣传

第十条各部门、单位主办、承办的招商引资性质的发布会、座谈会、联谊会等活动,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统一宣传口径。

第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利用发布会、联谊会等形式获得的商务信息,都要报招商局备案,以供全市咨询。

第十二条各部门、单位自行编制的有关宣传招商引资的文字、音像、图片、材料,在正式印刷前应由招商局审核。

第十三条新闻部门负责招商引资的宣传工作。各新闻单位对招商引资进行政策性、方向性及总结性宣传时,须报招商局等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月简报、季通报,掌握任务进度,推动面上工作,由招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项目生成推介

第十五条建立市、部门与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三级抓项目的工作网络,以项目为主线,加强项目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各部门、单位成立专业招商队伍,保障经费投入,开展全方位、全领域招商引资活动,搞好项目谋划和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落实项目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强化环境意识,不断深化环境创新。

第十八条全市工业园区、小区、有形和无形资产,既是本单位又是全市共同的招商平台,项目收益分成办法按市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各部门、单位已经对接的项目,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能介入,严禁相互之间降低政策条件无序竞争。无明确对接单位的项目和重大项目由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落实选址。

第五章接待洽谈签约

第二十条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工作,由各相关部门、主办单位、项目所在地的管理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项目责任人)等与投资者直接洽谈。

第二十一条没有项目责任人对接的项目和重大项目,由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初谈,搞好对接,并按招商引资项目的类别分别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责任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全面了解、熟悉掌握法律法规、政策界

限。

第二十三条凡投资金额超过(含)500万元的引进项目,涉及土地价格、农民补偿、财政扶持、减免收费、政府配套等主要政策条款,项目责任人初谈后应报招商局和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审核,据审核意见、建议再做进一步洽谈和正式签约。

第二十四条项目责任人与被引进方签定合同(协议)应使用招商局统一印制文本,否则,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引进项目原则上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签约活动,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一般每月月底组织一次,特殊情况可另作安排。

第二十六条引进项目正式签约后,项目责任人应将合同(协议)复印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各部门、单位按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安排工作、兑现承诺。

第二十七条招商引资项目,从洽谈到报批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书、设立企业申请书等)所有事项均由项目责任人负责办理,并负责项目实施后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资信不清、项目不实、无合法手续的客商,项目责任人不得出具可能造成损失的任何手续。凡需要有关部门当场办理的事项,须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不得代行其事。

第二十九条招商引资规划、资源、环保等方面的大型项目,正式洽谈前,项目责任人须先报请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核准。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推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干部挂帅、一套工作班子、一抓到底”工作机制,落实好工程投资、安全、工期三控制。

第三十一条招商引资项目实行集中、归口管理,由市招商局认定,项目责任人或投资者按程序上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报批手续,以及职责范围内其他服务事项。

第三十三条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有影响的招商引资项目,项目责任人要按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安全性评价意见监督实施。

第三十四条项目责任人应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按招商局要求定期或不定期上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