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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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是一种组织协调医疗证明文件工作的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医疗证明文件的收集、整理、存档和使用等各个环节,提高医疗证明文件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下面是一个关于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制度目的二、制度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涉及医疗证明文件的部门和人员,包括医院、诊所、卫生院等各级医疗机构。

三、制度内容1.医疗证明文件的确定医疗机构应确定医疗证明文件的种类和格式,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医疗机构应制定文件编号和文件用途的规定,以便于管理和使用。

2.医疗证明文件的收集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关流程,确保医疗证明文件的全面收集。

对于需要提供医疗证明文件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在接诊时详细了解其需求,并根据需要收集相应的医疗证明文件。

3.医疗证明文件的整理和归档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文件整理和归档部门,负责医疗证明文件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医疗证明文件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文件的易查、易用。

4.医疗证明文件的保密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证明文件的保密工作,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查阅和使用医疗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文件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和惩戒措施。

5.医疗证明文件的使用医疗机构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严格控制医疗证明文件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患者的需要提供医疗证明文件,并记录使用的详细情况,以便追踪和监督使用情况。

6.医疗证明文件的销毁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医疗证明文件的销毁办法,确保医疗证明文件的安全销毁。

销毁过程应记录详细信息,包括销毁时间、方式和责任人等。

四、制度执行1.相关人员的职责医疗机构应明确文件管理部门、归档人员、保密人员等的职责,并建立相应的激励和考评机制,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监督与检查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加强制度宣传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管理水平和认识。

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工作,确保医疗证明的客观、真实、准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证明,是指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为患者提供的诊断证明、病休证明、手术证明、康复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证明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证明的审核、出具、保管、使用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医疗证明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医疗证明的出具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从事医疗证明出具工作。

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六条医疗证明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病情和诊疗情况出具。

医务人员在出具医疗证明时,应当认真审查患者的病历资料,确保医疗证明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七条医疗证明应当由医疗机构统一出具,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医疗证明的格式由医疗机构自行制定,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医疗证明应当明确表述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等情况,并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信息。

医疗证明应当一式两份,患者一份,医疗机构存档一份。

第九条医疗证明的出具时间,以患者的实际诊疗时间为依据。

医疗证明的有效期限,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要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证明的审核制度。

出具医疗证明前,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审核,确保医疗证明的客观、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证明的追溯制度。

医疗证明的出具、审核、使用等情况,应当有完整的记录,便于查阅和监督。

第三章医疗证明的使用第十二条患者有权持有和使用医疗证明。

医疗证明可以作为患者就诊、转院、报销、理赔等事项的依据。

第十三条医疗证明不得转让、借用、冒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损坏医疗证明,不得非法使用医疗证明。

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确保医疗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定义医疗诊断证明书是指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载明患者病情、诊断、治疗等情况的书面证明文件。

医疗诊断证明书作为患者就诊过程及诊断意见的的文字依据,是患者病假、工伤认定、保险理赔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的条件1. 医疗诊断证明书应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出具。

2. 医师应遵循医学伦理,客观、真实、准确地陈述患者的病情、诊断和治疗情况。

3. 医疗诊断证明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由出具医师签名和医疗机构盖章。

第四条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内容1. 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信息。

2. 患者的就诊时间、就诊号、住院号等就诊信息。

3. 患者的病情描述、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等。

4. 医嘱和建议,包括休息时间、治疗措施、复查时间等。

5. 医师签名、医疗机构盖章、出具日期等。

第五条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出具流程1. 患者或其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 医疗机构审核患者就诊记录,确认符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的条件。

3. 医师根据患者就诊记录和实际情况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

4. 医疗诊断证明书经医疗机构审核、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医疗诊断证明书的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制度,明确出具、审核、归档等流程和责任人员。

2. 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医疗诊断证明书,确保其安全性、保密性。

3. 医疗诊断证明书一经出具,不得随意更改。

如患者病情发生变化,需重新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应按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重新办理。

4.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医师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诊断证明书的质量。

第七条违规行为的处理1. 出具虚假、不实医疗诊断证明书的,由医疗机构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三甲医院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三甲医院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三甲医院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一、医疗证明文件包括疾病证明、病假证明、死亡证明和转院证明等。

二、开具医疗证明文件的具体要求:1、人员要求: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

2、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获得诊断依据后方可出具医疗证明。

不得单凭患者简单主诉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开具医疗证明;不得伪造医疗证明;不得出具超出自己执业范围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证明。

三、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1、本院疾病证明书包括只有疾病证明书一种,住院疾病和门诊疾病均可使用。

2、住院患者应用“疾病证明书”,由主管医师在患者出院时出具并签字后随出院证一同送出入院处,由出入院处盖章后生效;门(急)诊患者由接诊医生出具疾病证明书并签字后由医务科盖章后生效。

开具疾病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责。

3、病假证明填写于疾病证明书中,应按所诊断疾病的性质来确定假期时间的长短:(1)普通疾病一般每次≤半个月,半个月以上的病假证明需由专科副/正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开具;(2)严重、慢性疾病1个月以内,需由副主任医师及以上级别医师方能开具;(3)严重影响日常生活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疾病,如大手术、晚期癌症、严重脑外伤、伴并发症的脑血管病等可酌情延长至2~3个月;需有专科科主任或科副主任审核签字(产假和伤情鉴定专家组鉴定的休假期限除外);(4)急诊患者或不能明确诊断者1-3天;4、劳动能力鉴定等鉴定书中需要医疗机构填写诊疗意见的,需由相关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出具并签名,医务科审核后盖章生效。

5、疾病证明书盖章管理(1)“住院患者疾病证明书”由出入院处于出院结帐手续办结后盖章并交患者或家属;(2)急诊患者的疾病证明书由急诊科盖章;门诊患者的疾病证明书由门诊部盖章。

盖章人员需对疾病证明书的内容与病历记录内容进行核实。

四、死亡证明:患者死亡后由患者的经治医生负责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各项内容必须如实按要求填写完整,盖科室公章。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四联,第一联贴病历中,第二联送预防保健科上报,第三、第四联交家属办理注销户口及殡葬火化。

医院医疗证明书专用章及医疗证明书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证明书专用章及医疗证明书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证明书专用章及医疗证明书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医院医疗证明书专用章及医疗证明书的使用管理,确保医疗证明书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医院内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制度目标1. 明确医疗证明书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流程,提高医疗证明书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2. 确保医疗证明书的真实性、有效性,防止伪造和滥用现象的发生。

3. 为患者及社会提供真实、准确的医疗信息,增强医院的公信力。

第三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所有涉及医疗证明书的科室、人员和相关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1. 住院部、门诊部、急诊科等医疗部门。

2. 医务科、行政管理部等支持部门。

3. 所有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章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历管理规定》4. 相关医学伦理和行业标准第五章管理规范第五章第一节:医疗证明书专用章的管理1. 专用章的设置- 医院应设立医疗证明书专用章,专用章样式应统一,内容包括医院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医疗证明书专用章字样及有效期限。

2. 专用章的保管- 医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医疗证明书专用章的管理,专用章应保存在安全的地方,防止丢失或被盗。

- 任何人员不得私自使用或转借专用章。

3. 专用章的使用- 医务人员在开具医疗证明书时,应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专用章,确保专用章的使用符合医院政策和法律要求。

第五章第二节:医疗证明书的开具1. 开具条件- 医疗证明书应在患者就诊、住院后,医务人员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及相应的医学检验结果进行开具。

- 开具医疗证明书时,需经负责医生签字并加盖医疗证明书专用章。

2. 开具流程- 患者提出申请→ 医务人员审核患者的就诊记录与病历→ 确认开具理由及内容→ 填写医疗证明书→ 医生签字→ 加盖专用章→ 办理交接手续。

3. 医疗证明书内容- 医疗证明书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诊断信息、开具日期及开具医师的姓名等基本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开具医疗证明书管理制度

开具医疗证明书管理制度

开具医疗证明书管理制度医疗证明书是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的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

医疗证明包括疾病证明(患者门诊诊断书、患者出院诊断书、病情介绍)和死亡证明。

一、医疗证明书必须由本院登记注册的执业医师开具,出具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和处置结果负责。

二、医师必须以科学、严谨、求实、端正的态度,认真开具医疗证明书,其内容必须与病历、诊疗手册记载一致。

三、医疗证明书各项内容须填写清晰、完整,签章不清、未加盖“***人民医院医疗专用章”(死亡证明加盖“***人民医院死亡证明专用章”)的证明书无效。

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医疗证明书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四、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疾病的医疗证明书,诊断书仅限于与诊疗相关的意见,不得出具其他内容。

如因证明书开具不当引起纠纷,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医疗证明书时,应由医务部负责组织专家会诊讨论后,慎重出具医疗证明书。

六、凡涉及公、检、法办案和交通管理部门执法需要医疗证明者,须出具相关部门介绍信和其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经医务部同意后,可出具诊断证明。

七、门诊普通患者、急诊患者的病休证明不得超过3天,慢性病患者的病休证明不超过2周,病休超过2周的诊断证明,需科室负责人或门诊部负责人签字,门诊病休原则上不超过1月。

住院患者的病休证明2周以内由主管医师签字盖章生效,2周至1月需本科负责人签字同意,1月以上的病休证明,需报请医务部主任审核。

八、健康查体者,由健康体检科办理体检相关事项,并开具证明。

九、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由就诊科室主任签字,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盖章。

十、对医师未按规定要求出具医疗证明书产生不良后果的,按医院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医院医疗证明书专用章及医疗证明书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证明书专用章及医疗证明书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证明书专用章及医疗证明书使用管理制度医院医疗证明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医疗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其合法性和可信度,我们制定了这套管理制度。

医疗证明书不仅是病人就医、请假的重要文件,也是维权和索赔的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必须确保它们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内部标准。

第二章适用范围这项制度适用于医院里所有涉及医疗证明书的部门和人员,无论是临床科室、行政管理,还是后勤支持单位,大家都需要遵循这些规定。

第三章医疗证明书的分类与使用规范医疗证明书根据用途可以分为几种类型:1. 病假证明:用于病人请假,必须详细说明病情和治疗过程。

2. 伤残证明:用于评估病人因伤导致的残疾程度,由专业医生来鉴定。

3. 医疗咨询证明:医生在患者咨询后出具的建议和治疗方案。

4. 其他证明:包括出院证明、门诊记录等。

3.1 出具流程出具医疗证明书的流程大致如下:- 病人申请后,医生进行评估。

- 医生会根据病历和检查结果填写相关证明书。

- 证明书需由主治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专用章。

- 相关部门审核,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3.2 记录保存医院需要对所有出具的医疗证明书进行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 出具日期- 病人姓名和身份证号- 医生姓名及职称- 证明书类型和内容- 医院专用章的使用情况这些记录至少要保存五年,以备日后查阅。

第四章医疗证明书专用章的管理4.1 专用章的使用医疗证明书专用章是医院出具证明书的法定标识,使用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只有授权的部门和人员才能使用专用章。

- 使用前需登记,包括使用时间、用途和使用人信息。

- 使用后要及时归还,并确认清点。

4.2 专用章的保管专用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需负责任并具备管理能力。

保管措施包括:- 存放在保险柜中,确保安全。

- 定期检查专用章的完整性,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五章医疗证明书的监督与评估5.1 监督机制医院应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负责医疗证明书的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包括:- 定期检查医疗证明书的使用情况,确保遵循相关规定。

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

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

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一、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目的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是为了保障病人的合法权益和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其目的在于:1. 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提高医学证明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 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3. 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信誉;4. 维护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形象,确保医院的正常运转。

二、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1. 医学证明的开具标准:要求医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对病人的病情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和记录,并在医学证明中注明开具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2. 医学证明的审核程序:要求医务人员对开具的医学证明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涉及诊疗过程、治疗方案和预后评估的医学证明进行审查和确认;3. 医学证明的保管和管理: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对开具的医学证明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和信息系统,便于查询和追踪;4. 医学证明的使用范围和规定:要求病人和相关机构在申请和使用医学证明时,依法理性使用,不得违反医学伦理和法律规定;5. 医学证明的更新和存档:要求医务人员对医学证明进行定期更新和存档,确保其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以备查验和应急需要。

三、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1. 强化制度的落实和执行: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明确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2. 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检查机制: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内部审计和监督体系,加强对医学证明开具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3. 加强监督和反馈机制:要求医务人员和相关部门对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反馈和改进制度的不足之处;4. 加强外部监督和评估: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估,对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进行专项检查和评比,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医疗证明与病假管理制度

医疗证明与病假管理制度

医疗证明与病假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医院内的医疗证明和病假管理,保护医院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员工的身心健康,特订立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职工,包含全职、兼职、合同制等各类人员。

三、医疗证明管理1.员工应供应真实的医疗证明以证明其病假申请的合理性。

医疗证明必需包含以下内容:–医生姓名、职称、执业医师证号码;–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疾病名称、确诊时间、病情描述;–病人体温、脉搏、血压等生命体征;–确诊医生的诊断看法;–开具证明的日期、医院名称和公章。

2.医疗证明的有效期为申请病假当天起1天至3天,若病情需要连续请假,应及时更新医疗证明。

3.如发现伪造、变造或虚假医疗证明,一经核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惩罚。

4.公司有权要求员工通过医院指定的医生进行复诊,以进一步核实病情和治疗情况。

员工应乐观搭配公司的要求,必需时供应进一步的检查结果。

四、病假管理1.员工应提前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病假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医疗证明。

若病情突发,员工应在请假后的第一时间通知所在部门主管,并尽快供应医疗证明。

2.病假时长依照员工实际疾病需要进行合理布置,原则上不超出连续3天。

如病情需要连续请假,员工应供应相应的医疗证明,并及时与部门主管沟通。

3.病假期间,员工应尽量定时恢复健康并返回工作岗位。

如因病情严重或确需连续请假,员工应供应医生的进一步诊断和治疗建议。

4.病假期间,员工不得从事与医疗证明所述疾病相冲突的活动,应遵守医生的治疗建议,乐观搭配治疗。

5.若员工因紧急情况复工不及时,应在复工后的第一时间向部门主管交代情况,并供应相应的医疗证明。

6.若员工在一年内连续累计病假时间超出14天,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接受公司指定的专业医生的复诊,以确认病情和评估员工是否适合连续从事原有工作。

五、请假流程1.员工如需请假,应依据实际情况提前与所在部门主管沟通,请假时间一般不少于2天。

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医院作为医疗机构,为了规范医疗证明的开具和管理工作,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本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二、医疗证明的开具1.医疗证明的开具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必须真实准确、合乎医学道德和原则。

2.对于患者合法需要的医疗证明,医院将按照患者的申请进行开具,但需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证明。

3.各科室主任负责监督本科室医疗证明的开具工作,并对医疗证明进行签字确认,确保医疗证明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4.医疗证明的开具应遵循患者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患者提出医疗证明申请。

三、医疗证明的管理1.医院设立医疗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医疗证明的统一管理,并与各科室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作。

2.我院制定医疗证明印章管理制度,医院设有专门的印章存管库房,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印章的存放、发放和管理。

4.医疗证明管理办公室将医疗证明核验后,制作《医疗证明》或《出院小结》,经相关医生或专科主任签字盖章后发给患者或患者亲属。

5.医院要求医疗证明在开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应及时通知患者。

四、医疗证明的归档和保管1.医疗证明归入患者的电子病历档案中,按照就诊先后顺序归档。

2.电子病历档案室应配备专人负责电子病历的管理和归档,并定期对已归档的电子病历进行检查与整理,确保电子病历的安全和完整性。

3.医疗证明的保管期限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4.医疗证明的废弃和销毁应符合医院相关制度和规定,并设立相应的废弃和销毁程序。

五、医疗证明的查询和复印1.患者及其亲属可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查询和复印其医疗证明。

3.医院规定医疗证明查询和复印的时间和地点,并收取相应费用。

4.医疗证明查询和复印申请经过相关职工审核核准后,由医院专门负责人进行审核盖章,并由医院复印员负责复印。

六、医疗证明的合法性审查1.医疗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医院开具的医疗证明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医疗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放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发放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发放医疗证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医院医疗证明的发放工作,保护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订立本《发放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医务人员在发放医疗证明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证明的种类和发放范围第一节证明的种类(一)病例证明:包含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等医生书写的医疗文件。

(二)出院证明:包含住院出院证明和门诊就诊证明等。

(三)病历复印件:患者出院后需供应病历复印件的,由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后发放。

第二节证明的发放范围(一)病例证明:1. 住院病例证明:仅限于医院已确诊并收治的住院病人。

2. 门诊病例证明:仅限于医院已确诊并在医院门诊部门就诊的患者。

(二)出院证明:1. 住院出院证明:仅限于住院病人治疗结束、出院的患者。

2. 门诊就诊证明:仅限于门诊患者治疗结束、出院的患者。

(三)病历复印件:仅限于患者个人需要供应复印件的情况,需由治疗医生推断发放的必需性。

第三章发放流程第一节病例证明的发放流程(一)住院病例证明1. 患者在出院前向主治医生提出住院病例证明需求。

2. 主治医生核实患者需求,进行病例记录的整理和归档。

3. 医生向医务科提交病例发放申请,经过医务科审批后发放病例证明。

(二)门诊病例证明1. 患者于就诊当日向医生提出门诊病例证明需求。

2. 医生核实患者需求,进行病例记录的整理和归档。

3. 医生在门诊病例记录的同时,向患者供应门诊病例证明。

第二节出院证明的发放流程(一)住院出院证明1. 医生检查患者情况,确定适合出院后进行出院准备工作。

2. 医生将出院证明填写完整并加盖医院公章后,交由患者或其家属领取。

(二)门诊就诊证明1. 医生在门诊就诊结束后,依据患者需求填写门诊就诊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

2. 医生将门诊就诊证明交由患者领取。

第三节病历复印件的发放流程(一)患者提出病历复印件需求后,医生进行评估推断病历复印件的必需性。

(二)医生与患者或其家属协商,确定病历复印件需求后,可以进行复印。

妇幼保健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证明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医疗证明的合法和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妇幼保健院内所有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诊断证明、休假证明、住院证明等。

三、医疗证明开具流程2.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诊断,并判断是否需要开具医疗证明。

3.如需要开具医疗证明,医生应向患者或其监护人详细介绍证明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并征得其同意后进行开具。

4.医生在医疗证明上填写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患者基本信息、病情描述、诊断结果、证明的有效期等。

5.医生在医疗证明上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并将证明交与医院相关部门进行归档和管理。

四、医疗证明的使用1.患者或其监护人持有效的医疗证明可凭证明到相关单位办理相关事务,如请假、入学、办理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等。

2.相关单位在收到医疗证明后,应认真核对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按照规定的有效期进行相应的处理。

3.如发现医疗证明存在虚假、错误等情况,相关单位有权拒绝接受证明或进行进一步核实。

五、医疗证明的保密与存档1.妇幼保健院应对医疗证明的隐私和保密负有责任,确保患者信息不泄露。

2.医疗证明的存档工作由医院相关部门负责,确保证明的完整性和安全。

3.医疗证明的存档期限为五年,存档结束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销毁。

六、医疗证明的真实性核查1.相关单位如有关于医疗证明的真实性疑点,有权要求医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生的诊断依据。

2.医生应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诊断依据,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真实性核查。

3.如证明被认定存在虚假、错误等情况,医生和医院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医疗证明的开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医疗证明的开具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费用标准由医院根据成本和市场行情制定。

3.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妇幼保健院所有,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修改。

以上为妇幼保健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的内容,请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确保证明的正常开具和使用。

病假与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病假与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病假与医疗证明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医院职工的病假和医疗证明的管理,保障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包含医生、护士、行政人员及其他各类岗位人员。

二、病假管理2.1 病假的申请和审批2.1.1 病假申请流程(1)员工在生病或遇到突发疾病情况时,应立刻通知本人的直接上级,并向人事部门提出病假申请。

(2)员工填写病假申请表,注明疾病症状、就诊情况等相关信息,并附上病历复印件。

(3)直接上级对员工的病假申请进行初步审批,并将病假申请表及相关料子转交人事部门。

(4)人事部门进行最终审批,并依据情况决议是否批准病假。

(5)人事部门将病假审批结果及具体请假天数通知员工。

2.1.2 病假天数的布置(1)员工的病假天数依据疾病的严重程度和治疗需要而定,一般不超出连续15天。

(2)假如员工需要请长期病假(超出15天),需供应医院指定的特殊医疗证明。

2.2 病假的记录和统计2.2.1 病假记录(1)人事部门负责记录员工的病假信息,包含请假起止时间、请假原因等。

(2)员工返岗后,应及时向人事部门报备假期结束时间。

2.2.2 病假统计(1)人事部门定期对员工的病假情况进行统计,并形成统计报告。

(2)通过统计报告,医院可以了解员工的请假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优化员工健康管理。

三、医疗证明管理3.1 医疗证明的必需性(1)员工请病假3天以上的,需供应医院开具的医疗证明。

(2)医疗证明用于真实反映员工的请假原因及医疗情况,确保医院假条制度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3.2 医疗证明的开具(1)医疗证明由员工就诊的医生进行开具,并盖有医院的公章。

(2)医疗证明应包含员工姓名、疾病诊断、就诊医生签名及医疗机构信息等内容。

3.3 医疗证明的存档(1)医疗证明由员工自行保管,如有需要,医院可进行查阅。

(2)医疗证明的存档期限为1年,过期后需进行销毁。

四、违纪处理4.1 虚假病假假如员工伪造或供应虚假医疗证明,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理,包含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取消病假、扣除工资、劝退等。

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医疗证明管理制度医疗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1.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具体要求1.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医院注册的医师,有权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

1.2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诊断意见书。

不得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用疾病诊断意见书;不得伪造疾病诊断意见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诊断意见书。

1.3原则上疾病诊断意见书必须由本人前来办理,特殊情况可由患者直系亲属持患者病历及委托书代办,疾病诊断意见书须由医师签字。

开具疾病诊断意见书的医师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1.4病假时间的规定,原则上应按疾病诊断的性质来确定假期时间的长短:(1)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

(2)慢性疾病一般休假一周,慢性疾病影响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工作者可以休假两周。

(3)特殊情况需休长假者须经本科室主任同意并签字可以休假一月,在休假未结束期间不得重新开具新的诊断休假证明书。

(4)门诊休假证明须持有与休假时间一致的当日门诊病历,及当日收费凭证;住院及出院继续休假的病人休假证明须持有门诊病历,且记录与休假时间相符。

1.5凡需开具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保险索赔等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须持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可由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资质的医师开具,科主任签名。

1.6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死亡证明书的开具2.1病人死亡后由病人的经治医生负责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完整。

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我院医学证明文件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提高医学证明文件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医学证明文件的范围本制度所指的医学证明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 医学诊断证明书;2. 出生医学证明;3.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4. 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证明文件的管理要求1. 医学证明文件的开具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原则,确保医学证明文件的法律效力。

2. 医师开具医学证明文件时,必须亲自诊治患者,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 医学证明文件的内容应与患者的实际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夸大或隐瞒事实的表述。

4. 医学证明文件的开具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或涂改。

5. 医学证明文件的开具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职务和职级,并经过专业培训。

6. 医学证明文件的开具应使用统一的格式和专用印章,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四、医学证明文件的管理措施1. 建立医学证明文件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流程。

2. 建立医学证明文件登记制度,对开具的医学证明文件进行登记备案。

3. 建立医学证明文件核查制度,定期对开具的医学证明文件进行核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建立医学证明文件归档制度,对开具的医学证明文件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5. 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的开具人员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五、责任追究1. 医师在开具医学证明文件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医疗机构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医师,将依法进行内部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3. 医学证明文件存在虚假、夸大或隐瞒事实的,医疗机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我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医疗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疗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疗证明书管理制度医疗证明书管理制度一、证明书申请流程1.患者须持有效证件到门诊办公室或住院部护士站提出申请,填写《医疗证明书申请表》。

2.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和相关检查结果,按照证明书的发放标准,填写《医疗证明书申请表》中的“医生意见”栏。

3.患者或家属须在《医疗证明书申请表》上签名确认。

4.门诊办公室或住院部护士站审核患者申请,符合条件的给予发放证明书。

二、证明书审批程序1.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和相关检查结果,按照证明书的发放标准,在《医疗证明书申请表》上填写“医生意见”栏。

2.门诊办公室或住院部护士站对医生填写的《医疗证明书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给予发放证明书;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发放的理由。

3.门诊办公室或住院部护士站审核通过后,须将《医疗证明书申请表》和相关医疗资料留存备案。

三、证明书发放标准1.医疗证明书的发放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医疗证明书的发放标准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相关检查结果来确定,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

3.对于需要出具证明书的疾病或手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证明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证明书有效期管理1.医疗证明书的有效期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医生的建议来确定,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患者在使用医疗证明书时应当注意有效期,及时进行复查和更换。

3.超过有效期的医疗证明书应当及时进行更换或续签。

五、证明书使用规范1.医疗证明书仅供患者或家属使用,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2.患者或家属在使用医疗证明书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进行虚假陈述或使用虚假证明。

3.医生应当指导患者或家属正确使用医疗证明书,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六、违规处理办法1.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或冒用他人证明的患者或家属,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缴已发放的医疗证明书。

2.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审核不严导致出具虚假证明的医护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审核资格。

医院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医学证明的出具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务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及医院各部门。

第三条医学证明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检查结果,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包括疾病诊断证明、病休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

第二章医学证明的出具第四条医学证明的出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医师须为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2. 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了解患者的病情和检查结果。

3. 医学证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完整,符合医疗规范和临床实际。

4. 医学证明的格式应当统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医学证明的出具程序:1. 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检查结果,提出诊断意见。

2. 医师将诊断意见填写在医学证明上,并签名。

3. 医师将医学证明提交至相关科室或部门审核。

4. 相关科室或部门对医学证明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客观、完整。

5. 审核通过的医学证明由医院盖章后生效。

第三章医学证明的管理第六条医学证明的管理职责:1. 医务科负责医学证明的统一管理、审核和发放。

2. 相关科室负责医学证明的填写、提交和审核。

3. 医师负责医学证明的出具和签名。

4. 医院行政部门负责医学证明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医学证明的保存期限:1. 疾病诊断证明、病休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医学证明的保存期限为5年。

2. 特殊情况下的医学证明,如涉及司法鉴定、保险索赔等,其保存期限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医学证明的保密:1. 医师在出具医学证明时,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2. 医学证明的审核、发放和保存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医学证明内容。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 医师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医院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提高医院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水平,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适用于我院各科室出具的各类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三、责任主体1.医务部门为医学证明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承担医学证明管理的日常工作。

2.院领导为医学证明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调整及审批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和规定。

3.各科室主任承担本科室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

四、出具医学证明的条件1.医学证明的出具必须有明确的医疗诊断依据,并应经相关医师审查确认。

2.医学证明出具的内容应真实、准确,未经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同意,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3.医学证明出具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医师执业资格,且医疗行为符合国家规范。

4.医学证明应盖有医院公章,签字并注明出具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

五、医学证明收费管理1.医学证明收费项目及标准应与国家规定的相一致,且在明显位置公示。

2.医学证明费用应当开具正规发票,明确费用项目及金额,并及时入账。

3.对于符合规定免费出具的医学证明,应及时告知患者,不得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变相收费。

六、医学证明管理流程1.接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诊断出具需要医学证明的情况,并填写医学证明申请表格。

2.患者或其代理人携带申请表格到医务科窗口进行申请,医务科工作人员核对病历信息和诊断证实后,安排相关医师出具医学证明。

3.医师出具完毕后,医务科工作人员核对医学证明内容,加盖公章,并通知患者领取。

4.患者携带有效证件领取医学证明,并签字确认,医务科工作人员将医学证明信息录入系统。

七、医学证明管理的质控1.医务部门定期对医学证明的出具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医学证明内容符合规定,出具程序合法、规范。

2.建立医学证明管理档案,对医学证明的出具、审批、领取等程序进行归档保管。

3.对医学证明管理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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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医疗证明包括疾病证明、病假证明、死亡证明和转院证明。

一、开具疾病证明和病假证明具体要求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医院注册的医师,有权开具疾病诊断意见书。

用于申办麻醉卡的疾病诊断意见书须由主治以上任职资格并获得麻醉处方权的医师签字并加盖处方章。

门诊患者一般不开疾病诊断证明,诊断写在病历上。

若医疗单位或患者单位需要时,对诊断已明确的患者也可开具诊断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诊断意见书。

不得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用疾病诊断意见书;不得伪造疾病诊断意见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诊断意见书。

(三)原则上疾病诊断意见书必须由本人前来办理,特殊情况可由患者直系亲属持患者病历及委托书代办,疾病诊断意见书须由执业医师签字,经门诊办公室或医务科审核盖章后方能生效。

开具疾病诊断意见书的医师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四)病假时间的规定,原则上应按疾病诊断的性质来确定假期时间的长短:
(1)一般疾病一周以内;(2)严重、慢性疾病一个月以内;(3)严重影响日常生活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疾病,如大手术、晚期癌症、严重脑外伤、中风等可酌情延长至二~三个月;(4)急诊病人或不能明确诊断者3天以内。

(五)凡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补开病假证明、交通事故与保险索赔等特殊情况要求补办的疾病诊断意见书和病假证明,主管医生须凭医院原始病历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补办证明才可办理,并注明“补办”字样及补办时间,并经医务科审核盖章后生效。

(六)疾病诊断意见书的领取与管理
1.凡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医院注册的医师,可在医务科登记领取《疾病诊断意见书》。

2.已领取的疾病诊断意见书,应由领取人妥善保管使用。

不得随意外借他人使用。

3.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死亡证明:病人死亡后由病人的经管医生负责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完整,此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第二联,交给死者家属去防保科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三联单,防保科按规定将第三、第四联交死者家属。

节假日或夜间在总值班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院证明:医院门诊、住院的病人转外地检查治疗一
律须经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或科主任同意后,由经管医师开具转院证明或疾病诊断意见书,到医院指定的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后方可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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