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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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

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

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作者:赵明波来源:《人大研究》 2015年第8期赵明波在人大工作实践中,时常会遇到一些困惑,尽管看起来似乎不碍大事,但是有的做法仍有较大瑕疵,甚至有悖于宪法法律规定精神。

如果注意克服和改进,就会更符合规矩。

下面刍议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列席党委常委会议问题在地方各级党委近年来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或者意见公文中,常见有“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应列席党委常委会议”这句话。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都设有党组,是同级党委的派出机关,党委对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主要通过党组来实现,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通常均分别为党组书记和副书记,因此,列席党委常委会议的应称为“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或党组副书记”,这更符合党组织领导活动的章程和规矩。

二、关于乡镇人大机构名称规范问题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乡镇人大机构的名称应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其主席应称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而不应称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然而目前部分地方乡镇机关大门边仍悬挂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牌子,显然不妥。

按照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只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负责召集、主持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并不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团当然就不是乡镇人大的常设机构,因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乡镇人大的具体办事机构无论从法律,还是从机构编制方面来看,都应规范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而不应如有的文件所称“乡镇人大主席团设立办公室”。

三、关于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参加政府重要会议问题为了加强人大、政府之间相互沟通协调,扩大人大的知情权、参与权,部分地方政府在召开常务会议、全体会议或重要专项工作会议时,一般邀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参会,这一互动做法大有裨益。

当前人大调研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思考

当前人大调研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思考
上存 在 的诸 多 问题 , 人大机 关形 成 在 良好 的调查 研究之 风 . 为人 大常委 会
方方 面面 , 题广 泛 , 果不 加选择 , 议 如 面 面俱 到 , 毛 胡 子一 把 抓 . 很难 眉 是 取得好 的调研 效果 的 。因此 。 要精 心
选好调 研课题 ,适 时开 展调查 研究 。

是认 识上 的偏 差。 人认 为人 有
大 工作都是 在按程 序操 作 . 因而调 查
研 究可有 可无 ,没 有 实际 的意 义 ; 有 的人 大 常委 会组 成 人 员认 为 自己是
要把 握人 大工作 规律 .善 于分析 、
判 断人 大 工作 发 展 的 总体 方 向和 阶
从 党委 、 府 的主要工 作 岗位上 过来 政 的 , 而对 党委 、 因 政府 的工作 以及 本 地 的基本情 况 已经非 常熟悉 . 不需 要 再作 深入 细致 的调查研 究 : 有 的人 也
第三. 深入 基 层 实际 . 扬 务 实 发
作风 。 是增强 人大调 查研究 实效 的 这 重要环 节 。首 先 , 基层往往 是 事物矛
接 面对 面调 查少 , 现代 的科学 调查 方 式 如 问卷调 查 、网上调 查运 用少 , 形 成 的调查研 究材 料报 喜不报 忧 , 析 分 问题不深不 透 , 可操作 性东 西少 。 以
践 . 实践 中不断 总 结 , 累 了不 少 在 积 好 的经验 和做法 。 从 目前人大 工作 但 的实践来 看 。 大的调 查研 究工 作还 人 面临不少 困难 和问题 。 主要 表现 在 以 下几 个方 面 :

决定 才能 符合发展 的规律 , 中体 现 集
和 反 映人 民群众 的利 益 和 意愿 。因

地方组织法

地方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一章总则1、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设立范围是怎样的?2、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层级范围是怎样的?第二章地方各级人大一、地方各级人大1、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与地位是怎样的?任期为多久?会议制度是怎样的?2、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设置情况是怎样的?产生办法是什么?任期为多久?任职限制是怎样的?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有哪些?4、乡级人大的职权有哪些?5、地方各级人大每届第一次会议的召集主体是什么?时限要求是怎样的?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预备会议的作用是什么?主持主体是什么?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的提名主体是什么?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的提出主体有哪些?9、地方各级人大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的通过条件是什么?10、地方议案的提出主体有哪些?11、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议案的处理是怎样的?12、地方质询案的提出主体有哪些?13、质询案的内容有哪些?14、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质询案的处理是怎样的?15、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是怎样的?二、各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1、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层级范围是怎样的?种类有哪些?组成人员有哪些?产生办法是什么?工作职责有哪些?2、各专门委员会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是怎样的?3、调查委员会的组织主体是什么?组织程序是怎样的?组成人员有哪些?产生办法是什么?工作职责是什么?三、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产生办法是什么?任期为多久?特殊权利有哪些?2、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选民的关系是怎样的?3、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罢免通过条件是什么?4、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时的处理是怎样的?第三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与地位是怎样的?组成人员有哪些?任期为多久?工作分工是怎样的?会议制度是怎样的?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哪些?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办法是什么?任职限制是怎样的?名额人数为多少?名额确定办法是怎样的?4、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的处理是怎样的?5、主任会议的组成人员有哪些?工作职责是什么?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的通过条件是什么?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人大的关系是怎样的?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是怎样的?9、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设立主体是什么?组成人员有哪些?产生办法是什么?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与地位是怎样的?组成人员有哪些?任期为多久?决策体制是什么?工作分工是怎样的?会议制度是怎样的?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有哪些?3、乡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有哪些?4、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什么?立法依据是什么?备案主体是什么?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设立程序是怎样的?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关系是怎样的?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关系分别是怎样的?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1、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设置层级范围是怎样的?2、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产生办法是怎样的?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情况是怎样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程序是怎样的?领导成员设置是怎样的?4、地方审计机关的设立层级范围是怎样的?地位是怎样的?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分别是怎样的?第五章附则略。

做好研究室调研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做好研究室调研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做好研究室调研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调查研究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基本方式。

研究室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调研和理论研究的专门机构,在地方人大工作的创新发展和制度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针对这次全省研究工作座谈会的主题,我们认为,做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的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必须从调研工作实际出发,在调研课题的确立、调研方式方法的运用、调研成果的转化这三个重要环节上进一步理清思路,改进方法,健全机制。

一、突出重点,精心谋划调研课题1、围绕全市各个时期的工作重心进行调研。

推动我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和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市、率先发展的奋斗目标,一直是市委的工作重心和大局,也是常委会工作的重点。

研究室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调研工作的根本着眼点。

2004年,我们针对市委提出的“工业立市”的发展战略,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全市汽车工业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提出了加快发展汽车支柱产业的建议;2005年我们针对全市开展的“项目建设年”活动,和有关专委会一起对全市招商引资大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为同年常委会开展的对全市招商引资大项目的视察活动提供了基本素材;2007年我们针对新农村建设情况前往农安、榆树、双阳等县(市)区进行了调研,就该项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具体意见。

这些意见和建议,为常委会加强有关工作的监督提供了参考,推动了相关工作的开展。

2、围绕“两制”实施情况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调研。

我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成立之初,正值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在全市国家机关中推行执法目标责任制、督促“一府两院”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这也是当时一个时期全市工作的重点。

研究室连续几年围绕“两制”的实施设计课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两制”工作的安排意见,补充编制了《长春市国家机关执法责任制适用法律法规目录》,对执法目标责任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落实、《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文化市场执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败诉等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有力推动了“两制”工作的深入实施。

创新“一二三四五”工作法 推动人大办公室工作高质量运转

创新“一二三四五”工作法 推动人大办公室工作高质量运转

SECRETARY ’S COMPANION秘书之友2022年第5期创工作研究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就新时代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全面部署,提出系统要求。

办公室是人大常委会处理日常事务的综合办事机构,办公室工作做得怎么样,直接影响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工作水平。

可以说,人大办公室是保障人大常委会机关高效运转的关键部门,在一定条件下对机关整体功能的发挥起着决定性作用。

步入新时代,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以“一二三四五”工作法创新工作模式,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一、遵循一大原则,以党的领导增强工作向心力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常委会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政治原则。

人大常委会机关作为整体居于主导地位,统率着办公室工作,同时办公室作为关键部门,对机关整体功能发挥起着决定性作用。

这就要求办公室准确把握地方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中心大局,了解工作动态,掌握意图要求,提前谋划、安排和部署各项工作。

推进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治建设要牢牢把握党的领导这一根本遵循,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视察中办的重要讲话中提出“五个坚持”要求,这“五个坚持”要求虽然是对中办提的,但同样是做好新时代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的根本原则。

这“五个坚持”概括起来讲,就是要加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党的政治建设,切实增强做好办公室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身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党员干部,要努力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及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忠诚锤炼党性、以勤奋增强本领、以奉献提升境界、以团结建强队伍、以细节成就事业、以廉洁树立形象,不断推动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与时俱进。

二、做实两项服务,以组织保障扩大工作影响力办公室工作的根本宗旨就是服务。

中国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逐步朝向成熟的方向迈进,但仍与中国高速发展的现代化形势不相适应。

需要对地方政府机构进行优化。

一、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理论地方政府机构的设置不是随意的,而是有一定的规律,它既受各种外部环境因素的制约,也受到内发展规律的支配。

总体而言,地方政府机构设置与职能相适应,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机构设置要具有系统性,并依法进行。

(一)地方政府机构设置从根本上要适应职能的需要中国各级地主政府发行具体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诸如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领导和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监察、民族事务、国防建设等工作。

要承担这些具体的工作,就必须合理地设置相应的行政机构。

(二)机构设置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政府机构的设置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不断完善和改革,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地方政府机构变化的总趋势是职能不断扩展,机构不断增多,结构日趋复杂。

(三)机构设置具有内的在系统性地方政府机构作为一个完整的组织系统,具有内在的结构和发展规律。

地方政府要充分履行政府职能,必须构成一个功能齐全、机构协调、运转灵活、效率较高的行政管理体制。

只有作为有机整体,机构才能发挥整体效益。

(四)机构设置须依法进行当代许多国家对设置地方政府机构的性质、地位、职权、编制、工作程序等,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使地方政府机构的设置走上法制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以减少主观因素的干扰,防止随意设置机构的现象。

二、政府机构存在的问题中国地方政府机构存在的问题较多,其中一个长期、令人困扰的问题,就是地方政府机构过于庞大。

中国地方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顶峰时期的机构设置:省政府达80-90个;市政府机构达60-70个;县政府机构达50-60个;乡镇一级也达20个左右。

虽然其后几经改革,但机构设置处于精简------膨胀的循环之中,至今各级政府的机构仍然偏多。

地方政府结构

地方政府结构

法院体系
最高法院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其 他 专 门 法 院
石 油 法 院
农 垦 法 院
森 林 法 院
海 事 法 院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高级法院
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 直辖市内设立
军 事 法 院
省、自治区辖市的
自治州内的
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中级法院
县和(县级)市的 自治县的 市辖区的 基层法院
按照行政区划设置
浙江
福建 湖南 广东 广西 四川 云南 陕西 甘肃
1979.12
1979.12 1979.12 1979.12 1979.12 1979.12 1979.12 1979.12 1979.12
辽宁
贵州 宁夏 湖北 河北 吉林 天津 海南 重庆
1980.1
1980.1.15 1980.1.15 1980.1.17 1980.2 1980.4 1980.6 1988.8 1997.6.18
省份 时间 省份 时间
西藏
青海 新疆 河南 北京 江苏
1979.8.14
1979.8 1979.9 1979.9.12 1979.12.13 1979.12
山西
内蒙古 黑龙江 江西 上海 安徽
1979.12.25
1979.12.26 1979.12.26 1979.12.27 1979.12.29 1979.12.31
山东
1979.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根据各地提供的数据汇总)
2.各级地方政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地方政府结构中的主体部分,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 机关的执行机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对上 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最新关于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的调查

最新关于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的调查

关于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的调查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目录第一篇:关于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的调查第二篇:关于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的调查第三篇:任岩:关于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的调查第四篇:街道人大工作汇报第五篇:街道人大工作汇报更多相关范文正文第一篇:关于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的调查最近,我们就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问题,赴设立街道人大工作机构工作开展较早的太原市进行了考察学习。

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太原市街道人大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比较规范,成效也较显着。

一、太原市设立街道人大工人机构的情况太原市设立街道人大工作机构始于该市小店区。

小店区是太原市1998年初区划调整时在原南郊区的基础上新建的,区划调整时划入了3个街道办事处,划出了7个乡镇,辖区形成了6个街道办事处、3个乡镇的新的行政格局。

区划调整后,区人大常委会从街道与乡镇人大的明显反差,认识到在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乡镇作为一级政权,设有人大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的许多工作在乡镇依托乡镇人大机构贯彻落实,乡镇民主法制建设也搞得有声有色。

而街道不是一级政权,没有人大工作机构,在区人代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布置的工作在街道只能靠一名联络员承办,很多事情落实不了。

街道民主法制建设与乡镇相比,也有明显差距。

另外,一个街道辖区内人口一般为3~5万,多的达10几万人,街道内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多,知识分子多,各级人大代表多,是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阵地。

无论是从加强街道人大工作还是从落实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任务来说,都迫切需要设立街道人大工作机构。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它工作机构。

”他们据此认为,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加强街道人大工作的需要,可以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名义,设立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

区人大常委会很快拟定了关于设立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报经区党委常委会批准后,于1998年7月实施,全区6个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先后设立。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调研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调研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调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调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问题及建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后,从1954年宪法产生至1979年在这25年间没有地方人大常委会。

20多年的实践证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不设常委会,不仅不利于经常性地发挥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作用,而且地方各级人代会基本一年召开一次,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既是地方各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己监督自己,不利于“一府两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更谈不上“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的监督;人代会闭会期间,政府领导人员、组成人员缺员时由上级政府任命、本级政府决定任命,也不利于地方各级政府干部培养宪法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

为了防止这些不利现象的产生,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正1978年宪法的决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并将此规定写入同日通过的《地方组织法》。

从1979年下半年起,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陆续建立了常委会。

1982年宪法确认了这一决策,并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职权。

然而,我国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和名称五花八门,从而使人们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名称表述不正确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反映人们对宪法法律和人大知识的不熟悉,而且也反映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和名称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正确行使。

当下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和谐社会,有必要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和名称进行规范和统一。

一、主要问题(一)机构规格不统一。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关于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及名称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及名称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及名称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及名称情况的调查报告宣武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王永义为进一步理顺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及名称问题,研究室对北京市18区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及称谓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

现将情况及建议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北京市各区、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大体一样,绝大多数设置六个机构,即:办公室(含研究室)、代表联络室、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和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

少数设置七个机构,将研究室单列。

机构称谓不尽一致,情况是,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称谓是一样的;代表工作机构名称,17个区县称"代表联络室",只有我区称代表工作室;政法工作机构名称有17个区县称"内务司法委"或"内务司法委办公室",只有我区称政法工作室;除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和代表联络室外,其它4个工作机构名称,18区县中15个区县称谓"xxx工作委员会"、1个区称谓"xxx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个区称谓"xxx工作室"。

二、关于机构称谓的两种观点及依据1.机构设置上没有大的不同意见,研究室单列的只是考虑重视程度及人事安排。

2.代表和政法工作机构名称上没有分歧意见,目前已超于统一。

3.在财政经济、城建环保、教科文卫、内务司法工作机构的称谓上,两种观点且各有依据。

为便于比较、研究,简列于此。

一种看法认为,名称应该是"xxx工作委员会"。

依据是:(1)根据市编办发[2002]1号文件《关于区县人大、政协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第1条:"区县人大机关统一设置6个机构。

即:办公室、代表联络室、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城区设置)、城乡建设环保工作委员会(郊区县设置)。

关于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思考

82公共管理理论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重视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建设。

而地方专门委员会作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常设机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建设,完善地方专门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人员结构、监督机制,对于提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效率和水平、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一是我国目前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法律法规还太少,只有少数几部法律涉及到对专门委员会的规定,在地方事务日益繁杂的今天,难以应对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是目前这些法律对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过于笼统且原则,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混乱,影响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效率。

(二)机构组织不规范在实际操作中,首要的突出问题就是部分市级人大没有依法设立专门委员会,许多原本属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实际上是由同级常委会下属的工作委员会代行的,这是机构设置上的不合理;其次是由于法律法规未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内容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哪些工作必须由专门委员会承担、哪些工作必须由工作委员会来承担并没有划定清晰的界限,在设置了同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情况下,同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存在越权的现象;再者,虽然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作为人大的重要常设机构,但是在实际上是“雷声大、雨点小”,没有专门的编制、专委会委员数量少、没有具体的工作人员,这就导致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履职的能力不断弱化;同时随着地方事务的复杂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量激增,同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更加繁重,现在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委员班子难以胜任新形势下日益增加的挑战。

(三)人员结构不合理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员结构上存在的最主要的三个问题,一是人员年龄结构的不合理,这主要表现在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年龄普遍偏大,许多委员难以任满一届便已退休,断层问题突出,这首先会影响专委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其次是受年龄的影响容易导致专委会委员对工作热情的缺失,影响专委会工作的积极性。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内设机构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内设机构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内设机构、职能配置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时间:2005-3-2 15:53:50一、机构设置(一)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市人大现有的2个专门委员会,即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计划预算科,均为正科级。

(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市人大常委会现有的办公室、5个工作委员会均为正县级。

1.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其内设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下设4个职能科:秘书科、信访科、综合调研科、接待科,均为正科级。

2.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市人大常委会现有5个工作委员会机构,即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外事华侨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

以上5个工作委员会各下设办公室,均为正科级。

机关党委为正处级机构。

二、主要职责(一)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1、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

2、负责审议和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3、负责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决定、决议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并提出报告。

4、负责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5、负责对属于市人大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6、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内务司法部门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听取内务司法部门的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关于县级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两 (一)

关于县级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两 (一)

关于县级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两 (一)随着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日益重要,其自身建设也变得越来越关键。

然而,当前在县级人大常委会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得到认真的思考和解决。

下面,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机构设置不合理目前,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仍有许多不合理之处。

一些主要职能部门和岗位职责并未明确划分,导致一些部门工作任务重叠,或是存在职责范围模糊等问题。

这个时候,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选择调整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来解决这些问题。

通过重新划分职能部门和岗位职责,可以实现机构设置合理化,提高工作效率,为县级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履行职能提供保障。

二、管理制度不规范县级人大常委会是一个集体组织,其运行与管理需要依靠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

然而,现实中,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管理制度往往不够完善,存在许多制度漏洞和规范不严等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选择完善外部和内部的管理制度。

在外部方面,可以通过加强与其他相关组织的沟通,进一步完善各种工作的协调机制;在内部方面,可以制订各种制度和规章来明确工作流程和职权分配,从而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三、工作效率低下目前,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一些工作效率仍然较低,需要加强管理和优化工作流程。

要提高效率,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一是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二是优化工作流程,简化环节,明确职责分工,减少重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加强内外部配合,通过有效协作,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当前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自身建设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但只要认真分析和解决,定能让工作能够更好地开展。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希望能够对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有所启示和帮助。

最新关于人大监督的调研报告

最新关于人大监督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大监督的调研报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列一章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充分证明党中央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

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没有监督,治理就无从谈起,决策和执行都无从保障。

一、充分认识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职权,与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是对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制约。

(一)人大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

人大监督权,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力。

“一府一委两院”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

不承认或不尊重人大监督权,就是不承认或不尊重人民的政治权力,动摇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因此,必须充分认识人大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

(二)人大监督权对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具重大作用。

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

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同“一府委两院”的根本目标、任务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实质,就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对“一府一委两院”的权力进行制约,从而保障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运转。

实践证明,加强人大监督对于完善国家政治体制,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具有重大作用。

二、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相对照, 特别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人大监督工作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监督职能发挥不到位,监督质量不高和实效不明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一)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

如对财政预算、社划的监督,因人员力量、专业素养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往往只是过一道法定审议程序,各种指标是否科学合理,难以深入审查,使监督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

人大专项督查方案

人大专项督查方案

一、背景及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推动地方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专项督查方案。

通过专项督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人大在依法履职、代表作用发挥、民生实事监督、工作力量配备等方面的工作情况,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措施,确保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在我市得到有效落实。

二、督查范围及内容1. 督查范围:- 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各级人大代表履职服务中心、宣传教育中心、联络站、联络中心等基层人大机构2. 督查内容:- 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包括人大代表参与审议、提案、视察、调研等活动的情况,履职成效等。

- 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情况:包括立法联系点的设立、运行、作用发挥等。

- 数字人大建设情况:包括信息化建设、数据资源整合、平台应用等。

- 民生实事监督情况:包括民生实事项目立项、实施、成效等。

- 工作力量配备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等。

三、督查方法及步骤1. 督查方法:- 实地督查:深入基层人大机构,实地查看工作情况,与人大代表、工作人员进行座谈交流。

- 调查问卷:设计调查问卷,对人大代表、群众等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工作满意度。

- 档案查阅:查阅相关档案资料,了解工作情况。

- 案例分析: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做法。

2. 督查步骤:- 准备阶段:成立督查组,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方法和步骤。

- 实施阶段:开展实地督查、调查问卷、档案查阅、案例分析等工作。

- 总结阶段:撰写督查报告,提出整改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四、督查要求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 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2. 严格督查标准:- 严格按照督查方案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督查工作。

-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认真对待,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3. 注重督查实效:- 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切实推动工作落实。

-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督促整改落实。

人大调研报告范文3篇

人大调研报告范文3篇

⼈⼤调研报告范⽂3篇⼈⼤调研报告根据区⼈⼤常委会年初⼯作安排,最近,我们对区国有资产运⾏情况进⾏了专题调研,听取了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情况汇报;并召开了国有公司负责⼈座谈会,了解国有资产运⾏情况。

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基本情况从这次调研了解的情况来看,国有公司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安全运⾏和优化配置这⼀⽬标,建章⽴制,规范运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积极探索建⽴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等⽅⾯做了⼤量基础性的⼯作。

具体表现在以下⼏个⽅⾯:(⼀)理顺体制,加⼤对国资监管⼒度。

近年来,我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实践已取得⼀定成效,形成了区国资委——区国资办——区国投总公司——区国有公司的组织体制框架,以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考核体系初步建⽴,推动了国有公司的调整和重组。

同时新的国资机构组建后,结合我区实际,相继制定并出台了⼀系列管理办法,使我区国有资产营运和监管⼯作逐步⾛上有章可循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

针对国资监管范围⾯⼴量⼤,情况⽐较复杂的现状,区国资监管职能部门,围绕对国有公司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等环节,加⼤了监管⼒度。

使国资在对外投资中的导向带动作⽤得到了体现;对外担保状况得到改善,担保笔数、授信额度、实际发⽣数等⽐例逐步下降。

(三)积极融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充分发挥国有公司投融资平台的作⽤,从组建以来,累计融资41.58亿元,保障了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的需求。

建成了⼀批城市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和创新平台等项⽬,使我区基础设施逐步改善,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撑,提供好的服务与保障平台。

营造了良好的⽣产、⽣活、投资和创业环境。

如浙江兴科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积极为企业提供创业场地、政策咨询、⼯商税务等全⽅位的创业服务,已成为⾼新产业孵化的龙头;欣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努⼒为成长性好、发展潜⼒⼤的中⼩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100家企业提供总额为8.49亿元的贷款担保。

基层人大机构设置

基层人大机构设置

基层人大机构设置
摘要:
一、基层人大机构设置概述
二、基层人大机构的组织形式与职能
三、基层人大机构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四、基层人大机构设置的意义与挑战
五、基层人大机构设置的未来发展趋势
正文:
一、基层人大机构设置概述
基层人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

机构设置是基层人大开展工作的组织保障,对于充分发挥基层人大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层人大机构的组织形式与职能
基层人大机构通常包括人大常委会、人大主席团、人大代表团等,其职能主要包括立法、监督、决定、选举等方面。

通过履行这些职能,基层人大机构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民主法治保障。

三、基层人大机构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基层人大机构经历了不同阶段的发展。

当前,基层人大机构在组织形式、职能发挥、工作方式等方面不断进行改革创新,为地方民主政治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四、基层人大机构设置的意义与挑战
基层人大机构设置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具有深远意义。

然而,在现实中,基层人大机构设置仍面临一些挑战,如机构设置不健全、职能发挥不到位、代表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

五、基层人大机构设置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基层人大机构设置将不断完善。

人大机关设置情况报告

人大机关设置情况报告

尊敬的上级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单位的人大机关设置情况报告如下:一、机构设置1. 人大机关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人事科、法制工作科、财政经济工作科、教科文卫工作科、社会建设工作科、代表联络科、机关党委等。

2. 办事机构包括: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社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选举联络办公室等。

二、人员编制1. 人大机关人员编制总数为XX人,其中行政编制XX人,事业编制XX人。

2. 现有在职人员XX人,其中行政编制人员XX人,事业编制人员XX人。

三、职责分工1.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组织协调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 人事科: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工作。

3. 法制工作科: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审查、修改、报送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中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答复工作。

4. 财政经济工作科:负责监督预算执行,审查和批准决算,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等。

5. 教科文卫工作科:负责监督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工作,审查和批准相关议案、报告等。

6. 社会建设工作科:负责监督民政、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就业、劳动、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审查和批准相关议案、报告等。

7. 代表联络科:负责联系人大代表,了解人大代表意见和要求,协调处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8.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工作,包括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

四、工作成效近年来,我单位在党的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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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调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调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问题及建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后,从1954年宪法产生至1979年在这25年间没有地方人大常委会。

20多年的实践证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不设常委会,不仅不利于经常性地发挥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作用,而且地方各级人代会基本一年召开一次,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既是地方各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己监督自己,不利于“一府两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更谈不上“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的监督;人代会闭会期间,政府领导人员、组成人员缺员时由上级政府任命、本级政府决定任命,也不利于地方各级政府干部培养宪法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

为了防止这些不利现象的产生,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正1978年宪法的决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并将此规定写入同日通过的《地方组织法》。

从1979年下半年起,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陆续建立了常委会。

1982年宪法确认了这一决策,并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职权。

然而,我国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和名称五花八门,从而使人们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名称表述不正确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反映人们对宪法法律和人大知识的不熟悉,而且也反映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和名称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正确行使。

当下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和谐社会,有必要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和名称进行规范和统一。

一、主要问题(一)机构规格不统一。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情况则大不一样。

有的地方按照这些规定设立了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有关专门委员会,而有的却只设立了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室),如我市12个县区没有一个县区设专门委员会,全都只设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室)。

这与专门委员会相比,无论是产生形式、人员组成,还是职能范围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区别。

另外,由于受编制等因素的限制,有的地方人大尤其是县一级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室),虽有成员多名,但驻会或日常工作的只有一两个人,实际上成了空架子,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其结果不仅弱化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而且也影响了各国家机关办事机构之间的正常工作联系。

(二)机构设置不协调。

法律规定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它与行政、司法、检察机关相比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工作机制运行上的程序性和规范化。

而其工作机制运行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设置不协调不统一。

究竟哪一级该设哪些机构,怎样确定其名称,怎样确立其工作职能,一直缺乏一个明确具体的、统一的、规范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和依据,不像行政、司法、检察机关那样上下一致、左右协调。

例如,目前我国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有的设常委会办公室、选举任免与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农村农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信访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室等9个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有的设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信访室等6个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有的只设常委会办公室、内务司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信访办公室等5个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这样的机构设置,上下不对应,名称不统一,左右不协调,显得十分凌乱,毫无章法。

特别是信访机构的设置,目前存在着不规范和规格低的问题,例如有的市、县把它作为常委会某一办事机构的一个部门,以我市本级为例,20xx以前就是把它有作为常委会办公室一个部门,名称叫做“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室”,只确定一个人兼管这项工作。

长期存在的这种不协调的状态,与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地位和职权极不相称。

当前,随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行使和对“一府两院”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错案责任追究等一些新的监督形式的出现,致使人大信访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

但是机构规格低、人员少的现状使得信访工作陷入对外协调难、督办力度跟不上、疲于应付的境地,许多反映到人大常委会的申诉和控告以及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案1 2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调研第2页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和纠正,严重影响了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形象和地位。

(三)机构名称不规范。

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完善,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等9个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可以看出,机构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逐步设置的,人大专门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两者在具体性质和地位上有所区别。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直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然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名称五花八门,让人不得要领,加之目前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处于一种相对独立、封闭的境地,横向联系不够,确实存在着机构名称不一、各自为政的问题。

就以地市一级为例,有的称××专门委员会,有的称××工作委员会,还有的称××工作室。

即使同是专门委员会,其名称也不尽相同,如法制委员会,有的称内务司法委员会,有的则称政法委员会,等等。

另外,领导职务的名称也不规范。

目前,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大领导职务的名称不尽相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称委员长、副委员长,省(自治区)、市(州)、县(区)三级人大常委会称主任、副主任,乡镇人大称主席、副主席,缺乏统一性,因而也缺少了规范性和严肃性。

(四)主要领导职位设置不科学。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职位,目前各级各地的设置也不相同,缺乏科学性和统一性。

省、自治区一级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一般都由同级的党委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的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在同级党委的党内职务上,一般只任省(自治区)委委员,个别省(自治区)任常委。

市一级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的行政级别一般定为正厅长级,在同级党委的党内职务上,一般只任委员。

县(区)一级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均为专职,行政级别定为正处级,在同级党委内任委员。

乡镇人大主席均为专职,在同级党委内任副书记。

从上述可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大的主要领导,有的是专职,同时在同级党委任副书记;有的是专职,但在同级党委中只任委员;有的是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的行政级别,有的确定为同级四家班子的主要领导的那一级,而有的只是确定为副职。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职位这样设置,不仅显得十分凌乱,没有章法,不规范,不权威,而且也不利于开展工作,不利于调动任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对策及建议当前,由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名称和领导职务的名称各式各样,五花八门,难怪人们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名称和领导职务的名称表述不正确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影响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行使。

为了消除影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职权的行使,笔者建议有必要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机构名称、领导职务设置和领导职务名称进行规范和统一。

(一)通过立法进行规范。

通过立法进行规范,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

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虽然作了一些规定,但过于原则,容易使人形成模糊认识,造成实际工作中的随意性。

因此,本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组织机构、人员规模与职能职责和谐统一的原则,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各级人大、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名称、领导职务设置和领导职务名称加以立法规范,以达到上下基本统一对应、左右基本协调的目的。

为什么领导职务的名称也要统一呢?这是因为领导职务的名称具有严肃性、权威性、规范性等特点,因此需要认真对待,认真设置,规范使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凡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采取制定地方法规的办法,对本辖区内地方人大的机构设置和领导职务的名称作出规定,为国家立法提供实践经验,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总之,人大工作的程序性、规范性,就应该从统一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大领导的名称做起,省(自治区)、市(州)、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班子的正副职领导应该统一称之为主任、副主任。

另外,要通过立法确定主要领导职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地方各级人大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地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作用。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确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的主要领导职务,即省(自治区)、市(州)、县(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的主要领导统一设置为专职,并在同级党委中担任副书记。

(二)通过改革予以加强。

各级各地在机构改革中,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建设实行必要的倾斜,以充分体现出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有关领导和部门,要把重视和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落到实处,真正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地位得以体现,使其在全面深化改革、实施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三)通过健全工作机制进行完善。

自上而下,要像开展执法检查那样,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名称和领导职务的名称规范情况开展检查,纠正不规范行为并建立长效机制,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形成一个上下统一规范的机构体系。

另外,在规范机构的同时,要积极总结以往经验,结合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创新和完善地方人大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工作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的建设,对其职权、职责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力求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关系协调,工作富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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