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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笔记第九章1-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时间为:9月13、14日,为方便考生备考,特整理了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笔记,望给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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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经济法和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
一、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及渊源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包括同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围际税法。

从目前的国际实践来看,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则可表现为(或产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等。

(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3)国家。

(4)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
1.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一,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第二,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行为。

第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可以产生国际经济法律后果的行为。

2.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2)单方行为和双方(多方)行为。

(3)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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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笔记第九章2-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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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经济法和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
第二节
对外贸易法
一、概述
《对外贸易法》规定了国家管理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①实行全国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原则;②平等互利原则;③非歧视原则;
④对等原则。

二、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对外贸易管理主体
政府对对外贸易的禁止和限制措施,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出专门规定。

对外贸易管理主体主要负责如下方面的管理:
(1)对货物贸易的管理。

(2)对技术贸易的管理。

(3)对服务贸易的管理。

三、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法律制度(一)一般原则与例外规定
根据《对外贸易法》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例外规定,请参见《对外贸易法》第16条规定。

(二)贸易监测与贸易限制管理
(1)自动许可和合同登记制度。

(2)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

(3)原产地管理。

(4)商品合格评定制度。

四、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一)基本原则
(1)市场准入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3)互惠原则。

(4)对等原则。

(二)例外规定
同时,我国《对外贸易法》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例外规定,具体请参见《对外贸易法》第26、27条之规定。

(三)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机关
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管理机关为商务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五、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一)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理
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商务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二)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对外贸易中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处理
中国一方面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将加强对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控制,两者要达到合理的平衡。

(三)我国政府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未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提供相应保护的行为的处理
商务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六、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与对外贸易促进制度
(一)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制度
1.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
(1)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2)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

(3)不得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

(4)不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2.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
3.对外贸易调查
第一,对外贸易调查权由商务部独立行使,或者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行使;第二,对外贸易调查必须依照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第三,对外贸易调查事项的范围虽然采取的是列举式的规定,但并无最终的限制。

(二)对外贸易促进制度
(1)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2)国家采取进出口信贷、出口退税及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措施。

(3)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会的作用。

(4)继续发挥我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的突出作用。

(5)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6)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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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笔记第九章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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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经济法和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
第三节
反倾销制度
一、倾销与损害的确定
(一)倾销的确定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我国市场的贸易行为。

调查和确定倾销的国家机关
是商务部。

确定倾销的方法,是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1.进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确定进口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有国内价格比较和替代比较两种。

2.进口产品出口价格的确定方法
有支付价格、首次转让价格和推定价格三种方法。

3.倾销幅度
倾销幅度是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

(二)损害的确定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商务部负责调查和确定损害,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二、反倾销调查及裁定
(一)调查的发起
调查的发起有两种方式:一是依据国内产业的申请;二是依据调查机关的自主立案职权。

(二)调查的进行
调查机关了解情况进行调查的方式,可以有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还可以派出人员到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调查的材料是做出裁定的依据。

三、反倾销措施
(一)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二)价格承诺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做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三)反倾销税
终局裁决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符合公共利益。

四、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一)期限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过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者
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复审
征收反倾销税决定机关的行政复审。

商务部可以依照职权和正当理由,或者根据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和相关证据,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价格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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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笔记第九章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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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经济法和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
第四节
反补贴制度
一、补贴与损害的确定
(一)补贴的确定
补贴,是指出口国政府(地区)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调查和确定补贴的国家机关是商务部。

(二)损害的确定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二、反补贴调查和裁决
(一)调查的发起和立案
调查的发起有两种方式:一是依据国内产业的申请;二是依据调查机关的自主立案职权。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二)调查的进行
调查机关了解情况进行调查的方式,可以有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还可以派出人员到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调查的材料是做出裁定的依据。

三、反补贴措施
(一)临时反补贴措施
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二)承诺
承诺是指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提出的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的修改价格的承诺。

(三)反补贴税
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四、征收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一)期限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过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复审
关于征收反补贴税决定机关的行政复审。

商务部可以依照职权和正当理由,或者根据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和相关证据,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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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笔记第十章1-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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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管理多边贸易体制的国际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是签订于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基础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地位
包括:①世界贸易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各成员方应给予世界贸易组织为执行其职能所必要的法律行为能力;②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应当给予世界贸易组织为履行其职能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③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应同样给予世界贸易组织的官员和各成员方代表在其独立执行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职能时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④每一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给予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官员和成员方代表的特权和豁免应当与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相同;⑤世界贸易组织可以订立一个建立总部的协议。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机构包括部长会议、总理事会、各专门理事会和委员会以及秘书处和总干事。

部长会议是WT0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

部长级会议闭会期问,总理事会执行部长级会议的职能。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分为两种:一是创始成员,二是加入成员。

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申请者,可以是主权国家,也可以是有独立
外贸政策权的单独关税区。

五、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方式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采用协商一致共识和投票表决两种方式。

六、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体系
(一)基本原则
关税减让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管理措施透明原则、非歧视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和贸易自由化原则。

(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都应当接受定期审议。

审议的频率,取决于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影响程度。

(三)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目前有一个总协定和11个专项协议,都是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

货物贸易的总协定是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四)《服务贸易总协议》
1.适用范围
第一,在主体上不仅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而且还包括根
据政府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的措施。

第二,在政府措施涉及的对象上,包括除了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服务。

第三,在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上,限于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

2.一般义务和纪律
一般义务和纪律的绝大部分内容适用于所有的服务部门。

第一个基本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

第二个基本原则是透明度原则。

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合理、客观和公正原则。

3.具体承诺
具体承诺部分的主要条款有两个: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市场准入的规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承诺表所列明的待遇,是给予来自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最低限度的约束待遇。

第二,影响市场准人的六种政府措施,只限于承诺表明确规定才能使用。

(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该协议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的种类和标准、提供保护的实施程序和办法、争端解决。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政府之间在该协议下发生的争端,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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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中国入世的法律文件概况与重要承诺
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地位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我国仍未取得WT0普通成员的地位。

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中国做出的制度性承诺
(1)透明度制度。

(2)司法审查制度。

(3)非歧视制度与特殊贸易安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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