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核算办法-银团贷款
银行会计贷款业务的核算
—本金 100 000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厦禾商场〕
—本金 100 000
[例4-2]工商银行XX支行收到厦禾商场提交的 还款凭证和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103 285元 ,其中100 000元为归还六个月期限的贷款, 3 285元为支付贷款利息〔利随本清〕。经审 核无误后,予以转账。
〔2〕抵押人所有或有权处分的抵押物
• 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 • 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 国有土地使用权 •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
山、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2、抵押物的审核与保管 〔1〕严格选择抵押物 〔2〕认真验证产权证明 〔3〕准确评估抵押物价值 〔4〕合理确定抵押率 〔5〕完整填列抵押物清单 〔6〕作好抵押物的登记和保管
6.贷款按其本息是否逾期超过一定天数可 划分为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 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 没有收回的贷款。 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
• 三、贷款的申请、审查与发放
• 〔一〕贷款申请
•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 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 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归还能力 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 并提供银行所需各项资料。
—本金 贷:贷款—保证贷款〔单位贷款户〕
—本金 利息收入/应收利息
付出:代保管有价值品—**单位户
3、贷款到期不能收回的处理 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无力归还,直接向保证人收取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 届满,贷款本息未受清偿之时起两年。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保证人户〕 贷:贷款—保证贷款〔单位贷款户〕 —本金 利息收入
6、非应计贷款
资产类科目,用以核算银行发放的本金或 利息逾期超过90天没有归还的贷款。发生 非应计贷款时,记入借方;收回非应计贷 款及符合从贷款损失准备账户中转销时, 记入贷方;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收回非 应计贷款的数额。本科目可按贷款单位进 行明细分类核算。
银监会关于银团贷款的规定
基本信息通知银监发〔2011〕8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2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全行银团贷款业务发展,有效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ⅩⅩ银行信贷手册》(以下简称:《信贷手册》)等国家及ⅩⅩ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境内外符合《信贷手册》规定授信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团贷款业务适用于借款人的各种期限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融资)以及其他授信业务需求。
第五条ⅩⅩ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1 —第二章授信条件及要求第六条银团贷款授信对象即借款人的风险评级一般应为ⅩⅩ银行内部评级体系PD评级为8级及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且非ⅩⅩ银行减持、退出类客户。
借款人为新成立公司,其控股股东应提供无条件担保或由借款人提供ⅩⅩ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并且至少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借款人的控股股东为总分行重点客户,且风险评级应为PD评级8级及以上;(二)借款人的主要股东为世界500强或其他知名跨国公司;(三)借款人系ⅩⅩ银行竭力营销的优质客户;(四)授信项目风险可控,且能为ⅩⅩ银行带来较高综合回报。
第七条对于重组项目,须具备借款人偿债意愿良好,具备未来还款能力,通过贷款重组有利于降低信贷成本,减少贷款未来预期损失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ⅩⅩ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投资管理、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ⅩⅩ银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
2新会计准则下商业银行主要业务核算-贷款业务的核算
“ “ “ “ “第三节 贷款业务的核算本节主要介绍新会计准则下贷款业务核算的要求、信用贷款的核算、担保贷款的计算、 贷款减值的计算。
一、贷款业务会计核算相关规定(一)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科目的设置的相关内容,如表 1-3 所示。
表 1-3科目名称科目设置具体内容该科目为资产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 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商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 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该科目核算;也可单设“银团贷款”、 贸易融资”、 协议透支”、 信用卡透支”、 转贷款”、 垫款”等科目核算。
商业银行接受企业委托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应设置“委托贷款”科目核算。
本科 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为损益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 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利息收入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 实现的利息收入。
期末,应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 额。
该科目为资产类科目,同时也是“贷款”科目的备抵科目,核算商业银行贷款的减值 准备。
该科目可按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 各项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转销,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贷贷款损失准备款”、“贴现资产”等科目。
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 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 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该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商业银行已计提但尚未转销 的贷款损失准备。
该科目为资产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等业务所融出的资贴现资产金。
本科目可按贴现类别和贴现申请人,分别“面值”、“利息调整”进行明细核算。
银团贷款流程与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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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设计(五)
常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续)
违约事件 –主要的违约事件包括:还款延误、违反条款规定、交 叉违约、重大不利变化等等 –如果外部情况发生变化,银行可以重新考虑借款决定, 例如,取消未提取的信用额度,卖出贷款,要求立即 还款, 要求增加质押等等
提款前提条件 – 公司注册及章程文件 – 批文、授权、存档等 – 法律意见书 – 最新的财务报表等 – 环保 – 银团要求的其他文件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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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设计(四)
常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续):
陈述 – 如借款人不履行合同、因此银行可以对此采取行动的情况 – 法律陈述, 例如,地位、权限、适用法律、归档、印花税等 – 事实陈述, 例如,无违约、无误导信息、财务报表、同等地位、无法律诉讼、 授权签字
牵头安排行 / 安排行
一般分销阶段
安排行邀请金融机构参与贷款
订单分配完成
前提条件合规 签字,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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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安排行 / 安排行 / 参加行
牵头安排行 法律顾问/ 牵头安排行 /
客户 所有各方
委托 Man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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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 借款人与发起银行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 条件
• 签署银团贷款委任书
• 借款人发起银行商定银团的法律顾问或 其他第三方顾问(如有)
• 在未征得我行或借款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本信息备忘录中的任何 内容均为绝对机密,不得全部或部分复制或用于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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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备忘录的主要内容(三)
2、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
–借款人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设立时间/投资单 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单位/法定住所/法定 代表人及其简介等
银团贷款操作流程
银团贷款操作流程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金融机构联合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银团贷款通常应用于大型项目融资,由于资金规模大、风险高,因此其操作流程相对复杂。
下面将详细介绍银团贷款的操作流程。
首先,借款人需要向主导行递交融资申请,申请材料一般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状况证明、担保方案等。
主导行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接着,主导行会邀请其他金融机构参与贷款,形成银团贷款联合体。
在邀请其他金融机构时,主导行需要提供项目的基本情况、融资规模、风险分析等信息,以吸引其他金融机构的参与。
一旦形成银团贷款联合体,各金融机构将开始进行贷款谈判,包括贷款金额、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期限等条款。
在谈判过程中,各金融机构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盈利能力,以确定最终的贷款条件。
谈判结束后,各金融机构将签订贷款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贷款协议一般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协议、抵押协议等。
在签订贷款协议之前,借款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担保物权证明和抵押物权证明。
贷款协议签订后,银团贷款将正式发放给借款人。
借款人将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并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在贷款期间,借款人需要向银团贷款联合体提供项目进展情况和财务报表,以便各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监控和风险控制。
最后,在贷款到期时,借款人需要按照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各金融机构将根据协议约定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通过以上流程,银团贷款的操作过程得以完整展现。
银团贷款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对于大型项目的融资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借款人和各金融机构需要充分理解和遵守贷款协议,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人其他违反《贷款通则》和银团贷款协议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对于贷款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行为之一且 在限期内不予纠正的,借款人或成员行可以申请仲裁或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
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银团贷款各当事人在银团贷款协 议中订立。 第三十八条设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参加的国际银团贷款不 适用本办法。境内获准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参加 的国内银团贷款,依照本
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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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除利息外,银团贷款成员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 他任何费用。 银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代理行承担,或由银团成员 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贷款的发放和本息收回,由代理行
办理。贷款发放时,各成员行应按协议的规定,将款项 划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专门帐户。本息的收回,由借款 人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归还代理行,代理行即时按比例划 付到各成员行。 第二十三条贷款到期
约行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及所作的承诺; (三)未能按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逃
避银行监督; (五)违反《贷款通则》和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其他违约行 为。 第三十四条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经指出不改的,代理行 负责召开银团会议对其作出处罚。银团会议协商后的处罚决
与实施工作。 代理行必须对银团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监 督,落实各项措施,核实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等有关情 况,定期向成员行通报贷款使用情况,按时通知还本付 息等有关事项,并接受
各成员行的咨询与核查。 第二十九条牵头行要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 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项目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尽快以 书面形式通报成员行,召开银团会议共同寻求解决办法。 第三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 资的。 各地银行业
协会可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辖 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的发起由借款人或银行等提出。经借 款人同意或选定的牵头行,应与借款人谈妥
在编制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借 款人的全部真实信息,并确保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 料在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第二十二条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信息备忘录前,信
息备忘录应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审阅,并签署“对信息备 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为提高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资料的独立性、公 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 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 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
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协议、调 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 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 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四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 提前还款的,应至少在最近一个预定还款日的60个营业 日前通知代理行,并在征得银团贷款成员同意后,根据 银团贷款协议所列的相关贷款余额的到
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 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八)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 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组成的贷款机构组
成贷款团体,共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一种贷款形式。
为
规范银团贷款业务的开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了《商业银行组织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是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1. 贷款金额:银团贷款的总金额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贷款用途:贷款的用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
4. 贷款协议:贷款协议应当明确各贷款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贷款比例、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内容。
5. 贷款风险分担:各贷款机构应当按照商业原则和风险控
制原则来确定各自承担的贷款金额和风险责任。
6. 贷款审批程序:银团贷款的审批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7. 贷后监管:各贷款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贷后监管,了解
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还款能力。
8. 信息披露:贷款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9. 业务合规:贷款机构应当合规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以上仅为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的概述,具体内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查询。
流程图--银团贷款
流程图--银团贷款名词解释:中国建设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按贷款对象可划分为外部银团贷款与内部银团贷款。
外部银团贷款,是指由中国建设银行以及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外部银团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大型优质公司客户跨行生产经营和投资、收购项目等产生的融资需求。
如无特别说明,银团贷款一般是指外部银团贷款。
内部银团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各一级分行按照“平等互利、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组成内部银团,指定分支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统一借款合同,对同一借款人或项目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大型优质公司客户跨一级分行所辖区域生产经营和投资、收购项目等产生的融资需求。
应知应会:1.非应计贷款和应计贷款: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或贷款虽然未到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
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
2.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的处理: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未收贷款利息予以冲销,分别转入催收贷款利息和待转贷款利息收入核算,同时将计提的应计收贷款利息与利息收入对冲。
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结计的利息不再确认为当期收入。
某笔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通常不能再从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
但是,如客户能够及时偿还以往的欠息,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以后能够按期及时足额偿还该笔贷款的本息,则可将该笔贷款从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并按应计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3.归还非应计贷款的顺序:归还非应计贷款时,应首先归还非应计贷款本金;非应计贷款本金全部收回后,再归还催收贷款利息。
<银团贷款会计核算流程图><参加行的核算><代理行的核算>借款人1审查借款合同<回收本金阶段><结计利息阶段><收费阶段><发放阶段><审查阶段〉贷转存2发放自营性贷款凭证归集拨入的贷款资金划转贷款资金业务贷转存部门发放银团贷款凭证审核收取银团贷款费用银团贷款费用3确认或递延确认业务收入按参加比例分配费用给参加行确认预结息结果提前7天预结息反馈代理行收到确认专夹保管归还贷款利息结息日结息直接扣收客户利息是否归还利息利息是凭证否收到划来利息入账划转利息给参加行4未还部分表外核算借款人归还贷款本金特种转是账借方凭证回收银团贷款转销自营性贷款划转拨入的贷款资金5未还部分的逾期、否非应计贷款核算流程描述1.参加行、代理行发放贷款分别核算,参加行、代理行贷款本金和利息回收分别核算。
银团贷款
协议
银团贷款协议是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 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
银团贷款协议内容 银团贷款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牵头行、代理行、其他成员行、保证人的名称及住所; (二)定义及解释,对协议中特定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 (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 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七)税务条款;
办理流程
1.银行客户经理客户的融资需求; 2.收到客户贷款信息/融资招标书; 3.与客户商讨、草拟贷款条款清单、融资结构; 4.银行获得银团贷款牵头行/主承销行的正式委任; 5.银行确认贷款金额; 6.确定银团筹组时间表、组团策略及银团邀请名单; 7.准备贷款信息备忘录,拟定组团邀请函,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邀请; 8.参与行承诺认购金额; 9.确认各银团贷款参与行的最终贷款额度; 10.就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各方达成一致; 11.签约;
也称为承担费。借款人在用款期间,对已用金额要支付利息,未提用部分因为银行要准备出一定的资金以备 借款人的提款,所以借款人应按未提贷款金额向贷款人支付承诺费,作为贷款人承担贷款责任而受利息损失的补 偿。
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一、基本概念1、定义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2、分类直接贷款是由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以直接银团贷款方式为主。
间接贷款是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银行,全部的贷款管理、放款及收款由牵头行负责。
3、角色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和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4、牵头行牵头行有时又称经理行、主干事行。
牵头行只保证其承诺部分的贷款的分销,可以由一家银行担任,也可以由几家银行联合担任。
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会议或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我行独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5、代理行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代理行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或者其他银行担任。
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我行各分行均可担任代理行。
代理行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承款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的指定账户;(六)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八)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九)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十)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银团贷款的基本含义
8.1 概述定义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Banking Grou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国际银团是由不同国家的多家银行组成的银行集团。
银团贷款的特点:1. 贷款对象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方案的重点建设工程。
2. 筹款金额大,贷款期限长。
由于银团贷款是由多家银行组成的,所以它能提供巨额的信贷资金,而不像独家银行贷款那样受自身贷款规模的限制。
3. 分散贷款风险。
多家银行共同承担一笔贷款经一家银行单独承担要稳妥得多,各贷款行只按各自贷款的比例别离承担贷款风险,并且还可以加速各贷款行的资金周转。
4. 操纵银团贷款方式筹资,可以防止同业竞争,把利率维持在必然的程度上。
5. 可以提高银行,出格是牵头行和安排行的影响和知名度,同时增强了各贷款银行间的业务合作。
6. 筹资时间较短,费用比较合理。
8.1.3银团贷款的方式1.直接银团贷款:由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办署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打点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以直接银团贷款方式为主。
2.间接银团贷款: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Participant in the Loan〕,即贷款份额,别离转售给其他银行,全部的贷款打点及放款、收款均由牵头行负责。
银团内局部工1. 牵头行与安排行〔Leading Bank and Arranger〕牵头行是受客户委托倡议组织银团贷款的银行,安排行是具体负责组织安排银团的银行,协助代办署理行做一些事务性工作。
通常牵头行与安排行为同一家银行。
对金额较大的银团贷款,牵头行或安排行那么联合假设干副牵头行或副安排行共同牵头组织或安排。
其主要职责是:为客户物色贷款银行、组织银团,认定贷款总额及种类,协助客户编制贷款工程信息备忘录,聘请律师草拟贷款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负责贷款工程的广告宣传,安排贷款合同正式签署,并协助代办署理行催促客户和其他有关方落实使用贷款的先决条件。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_银团贷款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_银团贷款XX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核算,防范银团贷款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业务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相关费用第四条我行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接受借款人书面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包括安排费,以及承诺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银团贷款收费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
银团贷款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贷款承诺手续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六条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安排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贷款成本;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承诺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取的代理费收入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第七条我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银团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扣除收到的银团贷款安排费收入,或加上支付的安排费支出,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第八条我行作为牵头行时的核算原则及其账务处理发放银团贷款时,应将我行使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本金计入“银团贷款——本金”科目,同时将向借款人收取的安排费收入中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银团贷款——利息调整”科目,将收到的安排费收入中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中原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中原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为规范我行银团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根据《中原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中原银行贷款业务核算办法》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一)银团贷款业务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等授信业务。
(二)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责不同,银团贷款成员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
其中: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参加行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根据协议规定的职责接受银团贷款成员行委托对银团贷款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行协商确定。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按照协议规定的承贷份额参团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三)银团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视我行所承担的银团角色分别处理。
二、主要会计处理(一)我行作为参加行的处理1.我行作为参加行发放银团贷款时,借款基本信息为实际借款人基本信息,放款账户为本行暂记户;发放后,应根据协议规定将贷款资金划至代理行。
贷款发放后的会计核算参照普通贷款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代理行将向借款人收取的相关费用划给我行时,使用手续费收款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借:300701暂记款项等贷:602507银团贷款业务收入(二)我行作为代理行的处理在银团贷款业务中,代理行负责归集各参加行贷款资金并向借款人放款、收取并分配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等。
1.放款分行运营中心收到其他参加行划来的银团贷款资金后,通过资金划拨交易将款项转入“130602银团贷款参与行拨来款项”科目,并通知分行业务部门进行放款处理。
(1)资金划拨的会计分录为:借:300701暂记款项等贷:130602银团贷款参与行拨来款项(2)放款的处理借:130601银团贷款贷:201201单位活期存款等(3)收取有关费用的处理分行运营中心应根据业务部门出具的费用收取及分配通知等向借款人收取牵头费、安排费、承诺费及代理费等有关费用,确认我行应得部分,并将其他成员行应得部分划转给成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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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核算,防范银团贷款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业务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相关费用
第四条我行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接受借款人书面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包括安排费,以及承诺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银团贷款收费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
银团贷款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贷款承诺手续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
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六条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安排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贷款成本;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承诺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取的代理费收入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七条我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银团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扣除收到的银团贷款安排费收入,或加上支付的安排费支出,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第八条我行作为牵头行时的核算原则及其账务处理
发放银团贷款时,应将我行使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本金计入“银团贷款——本金”科目,同时将向借款人收取的安排费收入中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银团贷款——利息调整”科目,将收到的安排费收入中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团贷款——本金
贷:银团贷款——利息调整
客户存款等科目
借: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我行收到承诺费等收入时,将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分期确认为手续费收入: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
贷:手续费收入递延收益
借:手续费收入递延收益
贷:手续费收入——银团贷款手续费收入
收到的承诺费收入中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
借:客户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向其他成员行支付待收承诺费收入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九条我行作为代理行时的核算原则及其账务处理
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到其他银行缴来的贷款资金时,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待银团贷款实际发放后,转入客户存款等科目。
帐务处理如下: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客户存款
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取的代理费收入,比照上述作为牵头行所收取的承诺费会计处理分期确认为手续费收入。
第十条银团贷款的后续计量
银团贷款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计量。
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将贷款在预期存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贷款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摊余成本是指将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1) 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2) 加减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3) 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认应收利息,同时逐期按实际利率法对安排费造成的利息调整项目进行摊销,调整利息收入科目。
上述实际利率的计算方法为:
期初摊余成本(银团贷款本金加上或者减去安排费)=c1/(1+r)^y1+c2/(1+r)^y2+c3/(1+r)^y3+……。
其中:r为实际利率。
c1、c2、c3…表示未来各期收到的利息和本金还款。
y1、y2、y3…表示未来各期收到的利息与本金还款的实现日与本期基准日期的时间距离(以年为单位)。
各期末摊余成本的计算方法为:
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当期利息调整摊销额。
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安排费收入的情况下的后续计量:
借:应收利息[数据来源:按合同利率计算确认]
借:银团贷款——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银团贷款利息收入[数据来源: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
支付安排费支出的情况下的后续计量:
借:应收利息[数据来源:按合同利率计算确认]
贷:利息收入——银团贷款利息收入[数据来源: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
贷:银团贷款——利息调整
第十一条向贷款客户收取利息时,按应归属于我行的利息收入冲减已计提的应收利息,并将代其他银行收取的利息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帐务处理如下:
借: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应收利息
其他应付款
将代收的利息支付给其他银行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十二条银团贷款的终止确认
银团贷款到期时,利息调整项目已全部摊销完毕,收回的我行贷款资金,冲减银团贷款科目;收回的他行贷款资金,暂挂其他应付款。
账务处理如下:
借: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银团贷款——本金[我行贷款资金]
其他应付款[他行贷款资金]
将他行贷款资金归还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存入中央银行款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XX银行会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