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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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原则,也被称为“非履行抗辩权”或“履行抗辩权”。

它指的是当一方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时,可以以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抗辩其自己的履行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以下情况:
1.实质性缺陷:当对方的履行义务存在实质性缺陷时,例如交付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履行方可以以此为由抗辩自己的履行义务。

2.时机不当:当对方的履行义务的时机不当时,例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或未及时提供所需的材料或信息,履行方可以以此为由抗辩自己的履行义务。

3.先决条件未满足:当对方未满足合同中约定的先决条件时,履行方可以以此为由抗辩自己的履行义务。

先决条件可能包括付款、提供担保或满足其他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

4.非法行为:当对方的履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了履行方的合法权益时,履行方可以以此为由抗辩自己的履行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就建设工程的施工所达成的合同。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施工合同的履约可能面临一些困难,此时,施工方可以行使履约抗辩权来解决问题。

本文将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

什么是履约抗辩权?履约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时,可以依法向另一方主张权利,以抵消或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履约抗辩权是施工方作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履约过程中所拥有的一种权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方式多种多样,下面列举几种常见的方式:1. 解除合同当施工方认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行使履约抗辩权。

一般来说,解除合同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例如对方严重违约、存在无法弥补的损失等。

施工方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并据此行使履约抗辩权。

2. 要求追加款项或修订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合同中存在漏洞或不完善之处,施工方可以行使履约抗辩权,要求追加款项或修订合同。

通过与业主进行协商和沟通,施工方可以提出合理的要求,以保护自身权益并确保合同履约的顺利进行。

3. 索赔施工方在履约过程中,如遭受到业主的违约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导致损失,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以行使履约抗辩权。

索赔的方式可以是直接向业主提出,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来解决。

4. 强制履行如果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导致施工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施工方可以行使履约抗辩权,要求业主强制履行合同。

施工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获得支持,让业主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

5. 协商解决在履约过程中,施工方和业主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行使履约抗辩权。

双方可以派出代表进行协商,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以互利互惠的方式达成一致,并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履约抗辩权的限制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履约抗辩权的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施工方可以随意行使该权利。

建设法规抗辩权详解教学内容

建设法规抗辩权详解教学内容

建设法规抗辩权详解教学内容一、建设法规抗辩权简介建设法规抗辩权是指在建设领域,承包商或施工单位可以依法以建设法规的内容为依据,对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争议进行辩护和抗辩的权利。

建设法规抗辩权旨在保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合规和质量。

二、建设法规抗辩权的法律依据建设法规抗辩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建设行业管理法规等。

这些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在建设工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建设法规对合同纠纷进行抗辩。

三、建设法规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建设法规抗辩权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争议。

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建设单位要求违反建设法规的施工要求,承包商可以依据建设法规抗辩权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符合法规的施工要求,并拒绝执行违反法规的施工要求。

四、建设法规抗辩权的条件要主张建设法规抗辩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建设法规存在违法性:被抗辩的施工要求或约定必须违反了现行的法律、法规或标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

2. 直接影响合同标的的履行:建设法规的违法性必须直接影响到承包商对合同标的的履行,例如影响施工质量、安全。

3. 抗辩举证责任:主张建设法规抗辩权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抗辩的施工要求或约定违反了建设法规。

五、建设法规抗辩权的效力建设法规抗辩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抗辩的合理性:建设法规抗辩权的行使必须是合理的,不能滥用。

如抗辩方的主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合理的解释和证明,那么抗辩权将会起到保护承包商合法权益的作用。

2. 合同效力的保全:建设法规抗辩权的行使可以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按照建设法规的要求履行。

3. 违约责任的判定:如果建设法规抗辩权得以行使,被抗辩方未经合法的解释和证明,坚持要求承包商违法施工,则法院在判定违约责任时可能会对被抗辩方做出不利于其的判决。

工程合同管理师试卷1(含答案)

工程合同管理师试卷1(含答案)

工程合同管理师试卷(一)一、判断题 ( 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每题2分,共20分)1.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

( √ )2.可撤销合同是从其确认时失去法律效力的。

( √ )3.监理单位未能在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的全部监理任务,则应承担违约误期赔偿责任。

( × )4.合同对履行期限未作规定的,义务人可以随时向权利人履行义务。

(√ )5. 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对工程照管的责任,是从开工之日起,到业主颁发“工程移交证书”之日为止。

( √ )6.效力未定合同的效力最终取决于有权利的第三人的确认。

(√ )7.在大型工程合同中,由于工程分期分批验收,工程将会有几个单独的缺陷责任期,因此监理工程师将会签发几个“解除缺陷责任证书”。

(√ )8.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 √ )9.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是由业主和招标办共同签发,因此它对业主、承包商、招标办均有法律约束力。

(× )10.投标保函可以约束投标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撤标或中标后按时与业主签订合同。

(√ )二、单项选择题 (每题1分,共20分 )1.一方因缺乏经验或重大误解订立了对自己利益有重大损害的合同,则他可以(D )。

A. 单方宣布合同无效B.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C. 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合同D. 向法院请求裁定撤销合同2.下列属于要约的行为是(A )。

A.投标报价B.招标公告C.产品广告D.设备报价清单3.投标单位有以下行为时,( D )招标单位可视其为严重违约行为而没收招标保证金。

A. 通过资格预审后不投标B. 不参加开标会议C. 不参加现场考察D. 开标后要求撤回投标书4.施工合同中, __B_ 不是业主应承担的义务。

A.获得进入施工现场通行道路的使用权B.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设施C.组织设计单位图纸会审并进行设计交底D.提供真实的地质和地下水文资料5.某项按FIDIC合同条件实施的工程,其土方工程量为1000m3,挖土单价为15元/ m3。

建设工程合同先履行抗辩权

建设工程合同先履行抗辩权

建设工程合同先履行抗辩权一、概念及法律依据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67条对先履行抗辩权进行了规定。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即双方依据合同约定都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常见的有发包人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承包人则按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工程的义务。

2. 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这是区别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键因素。

也就是说,双方义务的履行按照合同约定或习惯有时间顺序。

例如,发包人没有提供施工场地、电源和其他施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则不可能进场施工。

3.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例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拒绝继续施工。

三、先履行抗辩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应用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以下是一些应用场景:1. 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价款。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继续施工,直到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2. 承包人未按约定进度完成工程。

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直到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工程。

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工程,但未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额外工程的施工,直到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4.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完成工程。

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直到承包人按约定质量标准完成工程。

四、先履行抗辩权的意义先履行抗辩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

另一方面,它有助于促进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避免滥用权利。

此外,先履行抗辩权还有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合同的公平性。

合同履行抗辩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运用

合同履行抗辩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运用

合同履行抗辩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应用来源: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一章中,第66、67和68条分别规定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这是法律赋予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对抗合同另方当事人的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它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订立和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于一些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这在一些常见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简单买卖、交易中经常会碰到,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很少能见到,在此不作赘述。

但是,当发包人在合同以外要求承包人进行“三通一平”工程或另星工程的施工时,往往只是口头约定工程价款,而不同时出具有效的签证,在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主张同时履行的抗辩权,要求发包人同时出具工程价款签证。

否则,“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见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

2、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在此,合同法规定了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二种不同情形,即:“完全地拒绝”和“相应地拒绝”。

在约定的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义务而未履行时,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完全地拒绝履行;而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时,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只能相应地拒绝履行。

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合同双方约定了发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义务的,在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时,承包人就可以主张暂不开工、开工期顺延和损失赔偿的权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1. 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委托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之间达成的一项法律关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然而,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乙方有可能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责任。

此时,乙方可以行使合同履约抗辩权。

2. 合同履约抗辩权的含义合同履约抗辩权是指受到合同约束的乙方在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以履行合同为要求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也可以理解为乙方在无法履行合同时,借助于抗辩事由来免除或减轻其违约责任。

3. 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条件要行使合同履约抗辩权,乙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3.1 不可抗力或其他事由乙方必须证明合同约定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原因导致的。

具体的不可抗力包括战争、灾害、政府行为等。

3.2 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导致无法履行的原因及预计的时间。

3.3 尽力克服和减轻损失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克服合同履行难题,并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甲方因此承受的损失。

4. 合同履约抗辩权的效力乙方成功行使合同履约抗辩权后,可以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

具体效果包括:4.1 免除违约责任如果乙方能够证明确实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克服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可以免除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4.2 减轻违约责任如果乙方存在一定过错,但也存在不可抗力等理由,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减轻其违约责任的程度。

5. 合同履约抗辩权的保留期限乙方行使合同履约抗辩权的保留期限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具体期限可以是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也可以是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一定的诉讼时效期限。

6. 合同履约抗辩权的影响乙方的合同履约抗辩权行使可能对甲方的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如项目延期、损失增加等。

因此,在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保留期限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一种约定,约定施工企业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完成某项工程建设任务的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方有时会面临各种阻碍或困难,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履约。

为了保障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赋予了施工方一定的履约抗辩权,即在特殊情况下,施工方有权拒绝或减少履行合同义务。

本文将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

一、履约抗辩权的概念和法律依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对方当事人违约,致使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请求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当施工方面临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按时完成工程时,可以行使履约抗辩权。

2. 对方违约如果建设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支持或合理合法的要求,导致施工方无法按时履约,施工方也可以行使履约抗辩权。

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条件要行使履约抗辩权,施工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能够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对方当事人违约的事实:施工方需要提供相关文件证明不可抗力或对方的违约行为,证明其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约。

2. 可能避免或减轻损失:施工方需要证明若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将会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或无法继续进行施工等。

3. 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施工方需要在遇到不可抗力或对方违约后,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来减少损失。

三、履约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施工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履约抗辩权:1. 提出书面通知:施工方应当在发现存在不可抗力或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无法履约的原因,并请求减轻或免除责任。

通知应当包含详细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据。

2. 寻求协商解决:施工方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履约困难,寻求合理和平等的解决方案。

3. 采取法律行动:如果与建设单位无法就履约抗辩达成一致,施工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建筑企业最常见的履约抗辩权的理解和运用

建筑企业最常见的履约抗辩权的理解和运用

建筑企业最常见的履约抗辩权的理解和运用大家好,现在我给大家讲建筑企业最常见的履约抗辩权的理解与运用,我们先看开篇案例。

这个案件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博公司)诉被告成都华俊兴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俊兴业公司)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被告华俊兴业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

案件就设计到建筑企业履约抗辩权的运用。

基本案情为:2005年9月4日奥博公司与华俊兴业公司签订了修建“中国坊”(现已更名为“倾城莲花”)连体别墅1—14幢、36幢、37幢及商铺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签订后,奥博公司及时安排工人进场施工,但合同范围内工程并未在2005年9月8日全面开工。

由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的2005年9月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中国坊”建设工程补充协议》,在工程刚刚开始施工的前几个月,华俊兴业公司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进度款。

经奥博公司催要,华俊兴业公司在2006年1月向奥博公司支付了部分进度款,但华俊兴业公司的付款远远跟不上工程进度的需要。

至2006年5月10日大部分工程主体验收时,奥博公司已完成工程量为11038895元,按合同约定华俊兴业公司应付工程进度款8279171元,但华俊兴业公司仅支付1250000元。

因此,2006年5月11日(主体验收次日),奥博公司以华俊兴业公司不按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合同外增加工程款致使工程无法运转为由向监理提交了《停工报告》,工程进度进入全面停工状态。

之后,华俊兴业公司为劝奥博公司复工,从2006年5月18日起至同年7月14日,先后刘希向奥博公司支付工程款1830000元。

并承诺房屋销售回款优先支付奥博公司的进度款。

2006年8月29日工程复工,至2006年11月12日,奥博公司完成近500万元的工程量,而对方仅支付46万元的工程进度款。

2006年12月30日,奥博公司向对方发函,要求对方支付尚欠奥博公司的开工至2006年5月前应付奥博公司的工程进度款333.9万元,要求对方在收函后14日内对2006年5月起至今的《已完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审查。

债的保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具体适用范围

债的保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具体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具体适用范围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但并非所有的双务合同均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结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分析,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在下列几种双务合同和债的关系中适用。

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买受人对于出卖人负有交付价金的义务,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则负有交付标的物和移转所有权的义务。

这些义务都是买卖双方所负有的主要义务,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这些义务应该同时履行。

合同当事人在相对人没有履行义务时,可以拒绝履行己方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的不是主要义务,而是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如忠实、协作等义务,另一方不能在对方已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①。

在供水、供气、供电等连续性的买卖合同当中,双方当事人均应连续性的给付,其性质为双务合同,每期相对的给付之间有牵连关系,如果当事人没有支付某一期款项,则对方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继续供应。

但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一方给付标的物,另一方分期给付价款的,卖方不得以买方没有完全付清价款作为拒绝交付标的物抗辩理由,因为分期给付价款是买方的期限利益所在。

2.租赁合同各国立法对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同时履行有不同的规定。

根据法国法,如果承租人没有完全占有租赁财产,则可以拒绝支付租金。

我国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有交付租赁物和对房屋进行维修的义务,承租人有支付租金的义务,这些均为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如果出租人没有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租金,但在承租人未交付租金时,出租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而要求取回其已交付的租赁物,因为承租人只是在租赁关系期满或终止时,才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出租人只能通过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提前收回租赁物的方式进行救济。

但是理论上一般认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与承租人交付租金的义务之间可构成对价关系,在出租人没有履行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时,承租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租金。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抗辩权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抗辩权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抗辩权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承担工程建设任务,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和问题,因此在合同中约定抗辩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抗辩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应用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抗辩权的定义和分类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对方的履行要求提出异议或者拒绝履行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抗辩权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 先履行抗辩权: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 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抗辩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应用1.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应用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通常要求承包人先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后支付工程价款。

但如果发包人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要求变更工程内容或者增加工程量,而双方未能就变更后的工程价款达成协议,承包人可以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继续施工,并要求发包人支付已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

2. 先履行抗辩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应用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发包人可以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此时,承包人不能再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而是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同时履行抗辩

建设工程合同同时履行抗辩

建设工程合同同时履行抗辩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进行________(工程名称)的建设,乙方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工程的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3.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4.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5.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6. 工程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二条工程价款1. 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2. 工程款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3. 工程款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工程质量1.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2. 工程验收标准:________________3. 质量保证期限: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双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________________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________________3. 抗辩条款: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工程变更1. 工程变更的程序:________________2. 工程变更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3. 工程变更的确认: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工程验收1. 工程验收的程序:________________2. 工程验收的标准:________________3. 工程验收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违约责任1. 甲方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2. 乙方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3. 抗辩条款: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修理、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安装和试验等建设活动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会出现施工合同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履行的情况。

此时,施工方可以行使履约抗辩权,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本文将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方法。

一、履约抗辩权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履约抗辩权是指施工方在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内,因某种原因无法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对方请求免除或减轻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履约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基本原则:1. 合理性原则:施工方应当能够证明无法按照合同要求履约的原因是合理的,即不能是自己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的。

2. 通知原则:施工方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违约责任减轻原则:当施工方行使履约抗辩权时,其应当尽力减轻对方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方法1. 合同解除:施工方可以通过与对方达成协议解除合同,减轻自己的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双方达成一致,并补偿因解除合同而导致的损失。

2. 合同修改:施工方可以与对方重新谈判,修改合同的履约要求,以适应实际情况。

合同修改的前提是对方同意,并明确修改后的履约要求。

3. 赔偿责任转移:施工方可以通过与对方达成协议,将原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转移给第三方。

转移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对方同意,并明确转移后的赔偿方。

三、案例分析某施工方与业主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严重错误,导致施工方无法按照合同要求施工。

施工方认为这是合同无法履行的理由,并决定行使履约抗辩权。

施工方首先与业主方进行了沟通,并向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施工图纸错误是无法预见的,属于设计方的责任。

在经过双方协商后,业主方同意解除原合同,并重新签订了新合同,明确了修改后的履约要求。

这个案例中,施工方通过与业主方进行协商,成功行使了履约抗辩权,并达到了减轻自身违约责任的目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抗辩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抗辩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抗辩权探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抗辩权作为合同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对其理解和运用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抗辩权入手,分析其类型、条件和行使方式,以期为合同当事人正确运用抗辩权提供参考。

一、抗辩权的概念与类型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对方的履行请求提出异议,暂时或永久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抗辩权有助于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合同公平性。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抗辩权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 先履行抗辩权: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 不安抗辩权: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存在不能履行合同债务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形,对方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

如果对方提供担保,不安抗辩权消灭;如果对方未提供担保,合同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抗辩权的条件1.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相互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 符合法定或约定履行顺序: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顺序履行债务。

3. 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4. 符合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及时行使抗辩权。

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1. 通知对方:合同当事人行使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说明抗辩理由。

2. 举证证明:合同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

3. 合理行使: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抗辩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引以为戒的相关案例2006年2月申请人南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的办公楼及加工车间厂房工程,开工日期2006年2月18日,竣工日期2006年5月2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0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金额157万元,工程款(进度款)分五次支付,承包人不能按期完工,每延期一天罚款5000元等内容。

合同订立后,申请人进场进行施工,被申请人陆续支付了合计120万元工程款。

后双方因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产生争议,2006年12月申请人在未通知被申请人的情况下,单方停止施工并退场。

申请人退场时,尚有部分工程没有施工。

为完成余下工程,被申请人后委托其他单位施工完成。

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称:被申请人始终拖延不付工程款,致使申请人资金不到位,无法继续工作,经多次催要只支付了少量款项,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奈只有退场。

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1。

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7.36万元;2。

支付延期工程违约金26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7万元等。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约定的工程进度及质量进行施工.在未完工也没有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私自从工地搬出了自己的施工人员及设备,申请人只得另找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直至完工。

申请人的行为不但延迟了被申请人工程的竣工日期,而且按照双方约定的工程量折价计算还多收取了被申请人预付的工程款,另外还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

提出反申请,请求除返还多预付的工程款外,另行承担违约金430000元。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作为承包人应先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进度,依约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在计量、确认后支付相应的进度款项.对方不予验收或确认,申请人将依约享有继续施工、计量效果有效和要求支付进度款的权利。

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按照合同的约定通知被申请人对隐蔽工程、中间部位验收和已完工程量的确认,因而无权要求被申请人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被申请人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系行使抗辩权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先履行抗辩权

建设工程合同先履行抗辩权

建设工程合同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存在有效的合同:这是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

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那么就没有所谓的“未履行的义务”,因此也就无法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2. 对方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主要义务:这是先履行抗辩权的触发条件。

只有当对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或数量完成其主要义务时,才能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3. 无正当理由:这是先履行抗辩权的排除条件。

如果对方有正当理由未能履行其义务(例如遭遇不可抗力),那么就不能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通常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 书面通知:承包商或业主可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明确指出对方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并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

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对方仍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那么承包商或业主可以拒绝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2. 诉讼:如果对方拒绝承认其违约行为或者拒绝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那么承包商或业主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在诉讼中,承包商或业主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主要义务,以及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限制
虽然先履行抗辩权是保护承包商和业主权益的重要手段,但是它也有一定的限制。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基于合理的依据,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建设工程合同同时履行抗辩

建设工程合同同时履行抗辩

建设工程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探究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合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甲方)与承包人(乙方)为完成特定建设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往往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在此情况下,如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成为合同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行使条件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1. 合同主体的特定性: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其中发包人通常是建设项目的主体,承包人则是承担建设任务的实施者。

2. 合同内容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范围、建设标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3. 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通常较长,从项目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往往需要数年甚至更长时间。

4. 合同价款的约定性: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通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

5. 合同风险的较大性:建设工程合同涉及众多环节,如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各环节均存在一定风险。

此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受到自然、社会、政治等因素的影响。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第四节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四、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1.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2. 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提出履行要求。

3. 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提出相应的履行要求。

五、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后果1. 合同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应当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条件。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掌握抗辩权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掌握抗辩权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掌握抗辩权时间紧任务重,考生需要抓紧时间做好备考工作,下面由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掌握抗辩权”,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掌握抗辩权知识点:掌握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双务合同是产生抗辩权的基础,单务合同中不存在抗辩权的问题。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同时履行抗辨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

同时履行抗辨权有阻对方请求的效力,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先履行抗辨权在当事人行使时,可采取明示或采取默示。

先履行抗辨权,在他方未先履行义务前,可拒绝自己履行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先履行抗辨权没有消除合同的效力,在先履行方适当履行后,先履行抗辨权消灭。

三、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抗辩权是指被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进行辩解和辩护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被告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必须同时提出所有的辩护事由和证据,否则在后续审理中将不能提出新的辩护事由和证据。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出辩护事由:被告在一审法庭上必须同时提出所有的辩护事由,不得分期或分别提出。

辩护事由包括无罪辩护、事实辩护、证据辩护、合法辩护、责任辩护等。

被告如果没有在一审法庭上提出辩护事由,后续审理中将不能提出新的辩护事由。

2. 提供证据:被告在一审法庭上必须同时提供所有的辩护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被告如果没有在一审法庭上提供辩护证据,后续审理中将不能提供新的辩护证据。

3. 处理辩护事宜:被告在一审法庭上必须同时提出所有的辩护事宜,包括反驳起诉事实、质疑证人证言、申请鉴定、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

被告如果没有在一审法庭上提出辩护事宜,后续审理中将不能提出新的辩护事宜。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确保被告在一审法庭上充分行使辩护权利,防止后续审理中无端增加辩护事由和证据,从而保障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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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的义务履行。

英美法称之为"对流条件"。

该制度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旨在维持合同履行上的权利义务平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方和施工方合作履行的典范,其特殊的技术经济特点使这类合同债的体系成为庞大的义务群,双方的权利义务互为条件,相互制约,同时履行抗辩权已成为债权人惯常运用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1.双方互负债务且具有牵连性。

双务合同履行上的牵连性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法理基础,它是指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与另一方对待给付互为前提。

建设施工合同中,双方主要给付义务中并不都具有牵连性,仅在建设方的工程款和材料、设备给付义务与施工方按设计、质量要求和约定工期施工义务之间互为前提。

建设方提供场地和技术资料的义务是施工的条件,属于先履行义务,而非同时履行义务。

违反主给付义务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那么违反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是否也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主给付义务对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不得作同时履行抗辩。

但如果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以及对方利益密切相关,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

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中,建设方应履行诸多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但需注意其中许多义务属于先履行义务,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发生施工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的主要指建设方违反协助义务的情形。

施工方违反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般不发生建设方同时履行抗辩,原因是:建设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款;而施工方违反从属义务不与工程款的支付发生直接牵连性。

2.对待给付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所负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

因此,必须双方债务实际存在且同时届清偿期时,方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就工程进度款而言,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可能面临两个要件障碍:一是如何判断其存在。

有观点认为,只有经最终结算后,才能确定工程量和工程款,因此,对于尚不确定之进度款不得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笔者认为,该观点忽视了建设工程特有的签证和索赔程序。

施工方申报月工作量(要约),建设方审核确认(承诺),这一过程称之为签证,签证由于具备完整的要约和承诺要件,成立新的合同关系。

建设方未支付经确认的进度款时,施工方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

二是如何判断其已届清偿期。

对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合同中往往约定了一定的期限,如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

建设方未按期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施工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对方未为对待给付。

未对待给付包括: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

建设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提供材料、设备、资金构成迟延履行的,施工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延工期。

但施工方迟延履行,建设方可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尚存争议。

答案应是否定的,因为建设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延期付款,势必造成已经延误的工期雪上加霜,对建设方不仅无利反增损害,建设方仅能主张违约责任。

4.对方对待给付存在可能。

同时履行以能够履行为前提。

若一方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债权人实行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就失去了制度设计赋予的法律意义,应转由合同解除法律制度和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予以解决。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之限制
1.对抗辩权实施限制的必要性。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的制度设计,但债权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必须适当,禁止权利滥用。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方和施工方合作完成工程的双务合同典范,双方权利义务具有特定性和相互制约性。

同时履行抗辩权如被一方频繁运用,矛盾将不断上升和积累,导致工程施工难以为继。

考虑建筑工程的上述信赖基础和相互配合依存关系,必须对同时履行抗辩进行限制。

2.根据相互给付牵连性的程度予以限制。

从性质上讲,同时履行抗辩并不使对方的请求权归于消灭,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

因此,不论建设方,还是施工方,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均应从严掌握。

就建设方而言,鉴于建设方能否按进度付款是确保工程正常进行的必不可少的资金保障,建设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仅囿于最直接牵连,即施工方义务违反对工程继续施工产生实质性障碍,如擅自停工、擅自变更设计施工等。

就施工方而言,其行使同时履行抗辩也应要求与另一方违反对待给付具有直接牵连,但程度要求较建设方相应降低。

除了建设方违反主给付义务,部分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违反,施工方也可进行同时履行抗辩。

同时履行的行使方式上,不允许采取默示方式,须以明示方式为之,履行通知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除非主张,它不自然产生效力。

3.根据未履行对待给付的程度予以限制。

债务人不履行义务须性质较为严重,债权人才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于部分履行之情形。

原则上,施工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须达到"无法正常施工"。

因部分履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仅得拒绝相应部分之对待给付,不得就全部给付义务为拒绝履行;对于部分履行,程度轻微者,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如拖欠工程款数额微小。

而对于施工方申报工程量及相应进度款,如双方未达成一致,施工方可否进行同时履行抗辩?依笔者见解,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得对抗确保工程如期完工的合同目的,一般情况下,施工方必须保持施工的连续性,保护好已完工程。

但为公平起见,如发生争议后,建设方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导致施工方确已无法施工的,应允许施工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于瑕疵履行之情形。

瑕疵仅轻微不符合时,不得援引同时履行抗辩。

此外,建设施工合同普遍采取索赔时限制度,对于不在约定时限内提出相应索赔的,视为认可,也不得再行使同时履行抗辩。

关于迟延履行之情形。

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后果较为严重,对债权人造成较大损害时,才能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

此外,一方还须履行催告义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间内对方仍未履行的,如建设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施工方一般可经催告后一至两个月停止施工。

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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