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重要性水平的界定与运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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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重要性水平的界定与运用探析——基于新审计准则
陈波/杨欣
【专题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专题号】F1011
【复印期号】2012年02期
【原文出处】《财务与会计》(京)2011年11期第57,59页
【作者简介】陈波,杨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重要性水平的界定和运用涉及大量的专业判断,是审计实务中公认的难点问题。2010年11月1日,我国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审计准则体系,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本次准则修订中,现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被拆分为两项准则,即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和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
一、审计重要性水平相关准则的重大变化
与现行准则相比,我国新修订的审计重要性相关准则在内容和形式上均有重大变化。
从形式上看,相关准则发生的重大变化主要包括:第一,重要性水平相关准则被一分为二,突出了重要性水平在审计工作中的两项主要用途,即一方面用于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另一方面被用于评价审计结果,体现出重要性水平是一个贯穿审计过程始终的重要概念。第二,两项相关准则均按照总则、定义、目标、要求、附则的新体例进行了改写,结构更为合理,语言更为简洁和清晰,便于理解和执行。第三,我国的审计准则体系分为执业准则和应用指南两大部分,应用指南作为对执业准则重要条款的进一步解释、说明和举例,其形式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例如,
应用指南各条目的排列顺序按照执业准则的条目顺序进行了调整,同时,应用指南中大量增加了“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和“对公共部门实体的特殊考虑”模块,而执业准则本身不再涉及相关内容。
从内容上看,相关准则也发生了诸多实质性的重大变化。新准则更加充分地体现了“原则导向”的准则制定思路,减少了不适当的条条框框对于审计人员的束缚,给予审计人员更大的职业判断空间。同时,新准则结合相关理论与实务的最新进展,对重要性的内涵和层次进行了重新界定,引入了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概念,强化了对于已识别错报的沟通与更正要求,使得重要性的概念在逻辑上更为合理,并在审计过程中得到更加有效的应用。
二、审计重要性水平界定和运用要点阐释
(一)对于重要性水平内涵的理解
第1221号新准则没有直接给出重要性的定义,而是给出了理解财务报告基础上重要性水平概念的三个要点。其中,第三个要点尤其值得关注,它强调重要性水平“是在考虑财务报表使用者整体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的基础上作出的”,并指出“由于不同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需求可能差异很大,因此不考虑错报对个别财务报表使用者可能产生的影响”。这一规定意味着注册会计师不必考虑个别报表使用者的特殊信息需求,也不负责识别只影响个别使用者决策的错报。在确定重要性水平之前,注册会计师必须识别财务报表的主要使用者以及对于财务报表的共同信息需求,股东、债权人的信息需求通常是注册会计师关注的重点。
第1221号新准则的另一项重要规定是引入了关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四项合理假定。这些假定实际上将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的对象进一步限定在成熟、理性的报表使用者范围内,例如机构投资者、财务分析师等,从而扩大了报表使用者应承担的责任。笔者认为,关于使用者的合理假定符合成熟资本市场上报表使用者的基本特征,有助于在不利的法律环境下限制针对注册会计师的不合理诉讼。然而,由于
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转型期和发展期,上市公司的大部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没有达到四项假定对于投资者知识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在新准则中引入这四项假定,事实上是在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风险本身极低的情况下,进一步减轻了注册会计师相对于投资者的责任。笔者认为,第1221号审计新准则中关于使用者四项合理假定的条款,没有充分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殊环境,因此是值得商榷的。
(二)不同层次重要性水平及其确定方法
第1221号新准则对于重要性水平的层次做出了新的规定。现行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考虑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认定层次的重要性,新准则中虽仍然将重要性水平划分为两个层次,但不同层次重要性水平的表述和运用要求不同于现行准则。新准则将重要性水平划分为财务报表整体层次和特定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层次。从表述上来看,“财务报表整体层次”意味着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在内的整套财务报表;“认定层次重要性水平”意味着注册会计师不仅要为特定的交易类别、账户余额或披露确定重要性水平,还要为不同的“认定”确定重要性水平,而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因而在新准则中不再使用。笔者认为,上述改动使得两个层次的重要性水平更为合理和清晰。
对于报表整体层次的重要性水平,第1221号新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中,虽然仍然将“适当的基准乘以适当的百分比”作为确定整体层次重要性水平的基本方法,但不再以举例说明的方式阐述对于不同类型的组织和审计人员选择的不同基准,通常适用的比例是什么。根据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IAASB)的官方解释,基准乘以百分比只是确定了一个计算整体层次重要性水平的起点,并不意味着整体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可以通过这样简单的计算而得出。同时,对于为何不再举例说明注册会计师应如何选择适当的比例,IAASB的主要理由是这样做有可能导致经验法则被
当成是事实上的准则,从而有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减少使用专业判断。笔者则认为,第1221号新准则放弃对于比例的举例说明,是准则原则导向性明显增强的一个典型例证。
对于特定交易类别、账户余额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以下简称第二层次的重要性水平),第1221号新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也有值得关注的重要变化。首先,只有当存在一个或多个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其发生的错报金额合理预期可能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时,注册会计师才需要为其确定相应的重要性水平。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并不一定需要确定第二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其次,是否需要确定第二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取决于报表的主要使用者是否会高度关注财务报表中的特定项目及其披露,从而导致财务报表中存在特定的高风险领域。例如,使用者有可能因为法律或监管环境而对某些项目的计量或披露尤其敏感,包括关联方交易、董事薪酬等,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就需要专门为这些项目确定重要性水平。又如,某些特定的项目或披露,例如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或杠杆率,可能会影响使用者高度关注的某些关键比率,注册会计师就有可能为这些项目单独确定重要性水平。再次,在现行第1221号审计准则的应用指南中,第二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又被称为“可容忍错报”,这一说法在新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中被删去。笔者认为,这是有道理的,因为重要性水平与可容忍错报的性质并不相同,前者是从报表使用者信息需求的角度界定的,后者则是从审计人员的角度来界定的。最后,除了金额一定小于整体层次重要性水平之外,第二层次的重要性水平与整体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并不存在必然联系。
(三)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
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是第1221号新准则提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新概念,也是理解起来较为困难的一个概念。从新准则给出的定义来看,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