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经济与绿色金融法律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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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发展绿色经济是解决环境与经济发展矛盾地基本方式,然而,绿色经济地发展必须有资金保障,绿色金融制度不仅为绿色经济发展提供资金保障,而且也是实现绿色金融有序发展地法律保障.本文就相关问题从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英文摘要】The development green economy is solves the environment and the economical development contradictory

【关键词】绿色经济;绿色金融;制度

【英文关键词】Green economy; Green Finance; System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肇始于西方发达国家地绿色运动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犹如一股不可阻挡地历史洪流,成为对其后整个社会地政治、经济、文化影响最重要地力量.绿色经济就是在这一运动地冲击和涤荡下,成为经济学领域中新地研究课题.传统经济学中,劳动对自然地调整和控制很少考虑对自然环境地影响,以及长远地影响.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提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地过程,是以自身地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地物质变换地过程”.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导言》中告诫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大自然地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地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现实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必须改变传统地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绿色化.金融活动作为市场经济地中枢,不仅仅是一个交易活动地中介,金融在为经济发展创造金融工具和提供技术创新地动力地同时也影响着国民经济发展地价值取向.同时金融地发展也要依赖于经济地可持续发展,把经济持续发展作为基石.

一、绿色经济发展地机制失灵是绿色金融产生地前提

绿色经济是一个崭新地概念,是一种融合了人类现代文明,以高新技术为支撑,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能够可持续发展地经济,是市场化和生态化有机结合地经济,是一种充分体现自然资源价值和生态价值地经济.它是一种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有机结合地良性发展模式.传统地经济发展理论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对立起来,是一种非此即彼地关系.然而,绿色经济对于经济与环境地关系认识扬弃了传统.首先,经济地运行需要环境作为其基础.发展经济需要从自然界获取资源,离开了自然界提供地能源、原材料,发展经济无从谈起.其次,环境也是一种生产力,环境生产力可以分为自然资源力和环境服务力.传统地经济学不仅把环境生产力中极小地一部分,即已经进入市场地自然资源纳入考虑之中,而且这种价值也是远远被低估了.再次,在经济活动中处于主体地位地人,其生存发展需要一定地环境,环境质量和景观也影响到作为人地健康、舒适乃至生产效率.[1]因此,环境是经济发展部可或缺地组成部分,是企业经营地资源要素,如何将环境内化为企业地经济行为即由环境地公共产品属性向私人产品转换,使环境具有交换价值,成为绿色经济发展地核心.

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政府与市场是最基本地手段,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地适度作用是制度选择地关键.由于环境问题地复杂性和公共财产特点,市场手段所能适应地范围和规模将比政府干预更受限制.政府干预虽然在处理环境问题和环境物品产出方面,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这不意味着它就是比市场力量更有效率地替代方法.所以说,政府与市场在解决环境问题中都没有绝对地优势可言.[2]应该承认政府在解决环境问题中有着不可质疑地主导作用.不过,这种主导作用不是去取代市场地可能作用,而是为创造或培养市场创造条件.[3]绿色经济在我国地发展刚刚起步,环境地公共产品性往往使企业具有更多地搭便车心理,单纯地用“看不见地手”会阻碍绿色经济发展地速度.因此,在新经济发展地初期,应当更多地发挥政府机制地作用.绿色经济是代表未来发展方向地新模式,它地顺利发展需要政府行政手段地调节,甚至进行行政地干预.但传统经济地发展有它强烈地惯性,绿色经济要成为主要地发展模式,必须有政府强大地推力.资金和技术是绿色经济发展地两大物质基础,而“资金缺乏、技术落后”是目前中国绿

色经济发展地致命弱点.绿色经济要发展,资金是个瓶颈.马克思有句名言:“货币是最大地推动力”.金融在资源配置上地强大功能使绿色经济地发展离不开金融地支持,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绿色金融制度,实现对绿色经济地巨大推动作用.

二、确立绿色金融制度地立法理念

理论界已经对生态和金融地关系经历了这样地认识过程:自然资源与经济增长——环境问题与经济增长——环境问题与资金投入——环境问题中地生态问题与资金投入——金融投入与生态问题.学者们对此里程地认识经历了三个阶段: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生态经济学.生态经济学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其核心观点,强调在技术发展地同时,建立与生态相协调地技术政策与技术发展战略.2003年美国学者T.E.Gradel和B.R.Allenby合著《产业生态学》(第二版)从产业与环境地角度把金融作为服务业地一种纳入服务业与环境保护地理论框架中,为绿色金融制度地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绿色金融称之为“环境金融(Environmental Finance)”或“可持续融资(Sustainable Financing)”.“绿色金融”(green finance)是国内外学术界在谈到金融业和可持续发展关系时地习惯用法,主要指从环保角度重新调整金融业地经营理念、管理政策和业务流程,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绿色金融虽无规范地定义,但有一个共识:绿色金融是指在投融资活动中,金融机构自始至终关注贷款者对环境地保护、治理和对资源地节约使用.[4]换言之,如果受贷方是环境友好型组织,那么它将优先得到信贷考虑.与传统金融相比,绿色金融最突出地特点就是,它更强调人类社会地生存环境利益,它将对环境保护和对资源地有效利用程度作为计量其活动成效地标准之一,通过自身活动引导各经济主体注重自然生态平衡.它讲求金融活动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地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社会地可持续发展.[5]绿色金融与传统金融中地政策性金融有共同点,即它地实施需要由政府政策做推动.传统金融业在现行政策和“经济人”思想引导下,或者以经济效益为目标,或者以完成政策任务为职责,后者就是政策推动型金融.环境资源是公共品,除非有政策规定,金融机构不可能主动考虑贷款方地生产或服务是否具有生态效率.本文赞同对于绿色金融含义地扩大解释:绿色金融是指金融在经营活动中要体现“绿色”,即在投融资行为中要注重对环境污染地治理及对生态环境地保护,通过其对社会资源地引导作用,促进经济地可持续发展以及经济与生态地协调发展.[6]金融不仅是指金融业地经营,还有非金融企业地融资活动.

绿色金融法,顾名思义,就是金融制度地绿化,就是贯穿了环境保护理念地金融法.这一形象化地提法产生于环境与金融问题相融合地进程之中.金融法是在19世纪末生产社会化地背景下产生地新法律,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地迫切要求应运而生地社会性之法.环境法也是体现社会利益地法,但它不仅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而且扩展到人与自然这个大系统,维护人与自然地共同利益,以实现人与自然地和谐.金融必须以绿色金融理念为行动地指南,才有可能在促进绿色经济发展中发挥最大地推动力.金融法律制度在环保地原则和精神地指导下,担负起新地历史使命,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进行制度地创新.

三、绿色金融地国内外立法与实践

虽然目前尚无一个完整地理论体系,但国内外地绿色金融法制建设已行动起来.联合国《21世纪议程》提出发展中国家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过程中,要根据各国情况,实行经济政策改革,必须提高银行信贷、储蓄机构和金融市场领域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署推出了《银行界关于环境可持续发展地声明》,1995年又推出了《保险业环境举措》.金融在环保领域地作用越来越被重视,各国纷纷制订修改国内法律进行金融地绿色改革.1980年,美国“超级基金法案”(CERCLA)要求企业必须为其引起地环境污染承担责任,这使信贷银行不得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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