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制度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下称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保证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船用产品在渔船航行、作业中发挥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造、改造、维修或更换渔船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适用于本规定。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定的船用产品的检验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全国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船检验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防止污染、保证质量、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依据渔船船用产品的不同特性将其划分为A类、B类、C类三种,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一)A类产品是指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渔船船用产品证书方可装船使用的产品。
其中适合单台发证的为A1类产品、适合批量发证的为A2类产品;(二)B类产品是指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方可装船使用的产品;(三)C类产品是指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方可装船使用的产品。
第六条A类产品的检验管理:(一)产品制造企业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定,申请渔船船用产品认可(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在取得认可证书后按照《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程》等规定,申请日常检验。
(二)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有关规定并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程序受理认可申请,审核认可条件,签发认可证书。
(三)渔船检验机构对取得认可证书后的产品,应按照《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程》的规定实施产品检验。
属于A1类的产品,按照出厂检验方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实行单台(件、套)发证,并在每台(件、套)产品规定位置使用统一制定的检验标识。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档2篇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档2篇Guangdong Province fishery ship safety production man agement method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文档2、篇章2: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文档《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78次常务会议通过。
下文是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渔业船舶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225 号《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6年8月9日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渔业船舶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渔业船舶更新改造,鼓励和引导使用标准化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性;划定并公布渔港水域,加强渔港、避风塘等防灾减灾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第七条渔港范围内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建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适任渔业船员(以下简称船员),配置和使用安全生产设备,安装电子身份识别标签,定期保养渔业船舶,确保渔业船舶安全适航。
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为企业的,还应当配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和考核与奖惩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3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3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广大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渔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增强抓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常抓不懈。
各级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渔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其业务范围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船舶所有人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危急情况下的各项防范措施。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积极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重大事故,要坚决予以公开曝光;同时,要善于剖析典型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举一反三,促进整改。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出海渔民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抓好渔业船员培训和上岗资格考核工作,使渔业船员熟悉和掌握船舶急救、海上求生、船舶消防、艇筏操作等基本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doc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实施渔港和渔业船舶有效管理,保障渔业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下文是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水域内渔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对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以及渔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港建设,鼓励渔业生产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促进现代渔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渔港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港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港布局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本地区渔港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渔港布局规划、建设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港口、航道、防洪等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正文:----------------------------------------------------------------------------------------------------------------------------------------------------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一九九O年二月二十八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一九九O年三月二十三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和国家指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以及与渔业资源保护、增殖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全省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和沿海市、县以及内陆重要渔业水域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或者配备监督检查人员。
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下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渔政渔港监督检查人员由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考核发证。
第五条具有历史习惯的两个市、县以上共同生产作业的渔业水域、滩涂,由省或者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的市或者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共同监督管理。
第六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对渔业船舶、渔具、渔获物、捕捞方法、安全设施、船员证件,以及有关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场所进行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七条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在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依法划定的渔业水域范围,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广东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制度
广东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修造行为,保证渔业船舶修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数量、分布应符合渔业生产的实际需要。
鼓励现有渔船修造企业进行技术、资源、设备的整合,走合并发展的道路,提高企业整体水平。
各级检验机构要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引导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更新改造,控制新增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数量。
第三条全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实行资质认可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职责职能第四条全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实行省市县(区)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广东省渔政总队负责全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各支队负责辖区内钢质、玻璃钢质建造类船厂的监督管理及辖区内钢质修理类船厂和非钢质类船厂日常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各大队协助支队负责辖区内钢质修理类船厂和木质类船厂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分工由支队安排。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六条实行渔业船舶建(改)造开工审核制度。
建(改)造开工前要严格审查各种文件和技术资料,对渔业船舶建(改)造批准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书面形式交相关部门验审确认。
开工批准函由省总队统一制定(见附件4)并下发,开工批准函的签发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权限由相应的机构执行,所有≥24米的钢质、玻璃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开工批准函须报省总队备案,<24米的钢质、玻璃钢质渔业船舶和木质类渔业船舶建造开工批准函报支队备案。
第七条实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船厂申报制度,各支队要指导船厂建立渔业船舶检验申报员制度和渔业船舶建(改)造、修理台账。
第八条充分发挥社会教学力量和中介机构的技术优势,加强渔业船舶制造维修技术培训指导,实行特殊技术工种、船厂质检员登记备案制度,船厂质检员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2021年广东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广东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最新内容是如何制定并且加以实施的呢?下文是收集的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_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水域内渔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对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以及渔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港建设,鼓励渔业生产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促进现代渔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渔港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港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港布局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本地区渔港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渔港布局规划、建设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港口、航道、防洪等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编制渔港布局规划、建设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渔民等公众 ___。
广东省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海洋渔业局送审稿)
广东省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海洋渔业局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04•【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海洋渔业局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渔船及具有双重户籍的港澳流动渔船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履行渔船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职责,适用本办法。
在本省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外地渔船以及本省渔港水域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渔船所有权人、经营者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渔船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渔船安全生产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渔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渔船所有权人、经营者履行下列职责:(一)渔船属企业的,成立专门安全生产机构,建立并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等。
渔船属个体经营的,建立并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章、制度等;(二)按规定配备船员,并明确和落实安全岗位职责;(三)购买船舶财产保险,并为船上作业人员足额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四)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或参与应急演练;(五)按规定办理渔船证书证件,确保证书证件齐全、有效;(六)按规定配备渔业安全生产通信系统终端等安全设备;(七)定期检查、保养渔船及其安全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渔船处于适航状态;(八)组织渔业船员开展安全生产学习、应急救援培训和技能演练;(九)遵守跟帮生产制度,在渔船发生险情时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修正)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水域、滩涂和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渔业生产活动以及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渔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推行渔业标准化生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水生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下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2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省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跨市、县的或者两个以上市、县共同生产作业的渔业水域、滩涂,由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或者由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施行日期】2019.01.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水域内渔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对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以及渔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港建设,鼓励渔业生产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促进现代渔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渔港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港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港布局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本地区渔港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渔港及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东省
广东省渔港及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东省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广东省渔港及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的安全,促进渔业经济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渔港及渔业船舶定义)本条例所称是指渔港,是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码头、渔业专用水域和渔业船舶专用锚地。
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和渔业公务船舶。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及管辖水域从事渔港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港和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渔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渔港建设,鼓励渔业船舶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渔港及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渔港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渔港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布局规划)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港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交通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渔港布局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港口布局规划、防洪规划等相衔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14]2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14〕2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提高我省渔船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渔业健康发展,保障渔民安居乐业,维护渔区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者)是渔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执行渔船安全生产各项规定。
沿海沿江市、县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渔船安全生产的领导,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健全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定渔船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年度目标,落实安全责任和工作措施;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完善预警预报和应急救助体系,保障渔船安全生产监管经费。
乡(镇)、街道要明确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建立渔船安全管理台账,督促渔船所有人(经营者)、船长依法生产,落实渔船跟帮编队生产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发生紧急情况或台风等危险天气时,协助组织渔船避险、自救互救,并做好统计、信息上报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渔船安全监管信息化体系和渔船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渔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订并组织实施渔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协调渔船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负责港澳流动渔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管理港澳流动渔船安全生产相关事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渔港消防船业务指导和监督渔业码头、渔港内油库、渔船修造等单位及在港渔船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建造、改装渔船企业;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遇险人员搜寻救助;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广东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检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广东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检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近期,我省连续发生多宗渔业船舶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部署,按照厅党组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从严、从深、从细、从实抓好渔业船舶防火、防碰撞、防风浪、防越界生产等工作,特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检查、严格执法、彻底整治”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的要求,坚持企业(渔船)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开展安全检查整治工作,推动涉渔企业(渔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涉渔乡镇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推动和加强基层渔业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集中排查整治突出问题,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遏制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苗头,全力以赴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有效开展,省厅成立安全检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监督检查各地行动实施情况,督办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
领导小组由高庆营副厅长任组长,秦磊同志任副组长,省渔政总队、省厅渔业与远洋捕捞处、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处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省渔政总队渔政处承担。
三、检查整治时间2018年1月15日至3月15日。
四、检查整治内容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检查整治行动按照二责、三员、二检(二责是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职责,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三员地方人民政府的渔业安全管理员、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员和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为安全直接责任员;二检是船东船长出海生产前的自检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抽检)内容进行检查整治,体现针对性、有效性。
主要分为责任制落实情况、渔业船舶及渔业船员持证情况、渔业船舶安全状况、渔业船舶所有人及渔业船员安全警示教育四个部分。
广东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广东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业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一)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组织实施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2. 监督检查渔业安全生产条件;3. 指导、协调、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4. 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5. 处理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三、安全生产管理(一)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1.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3. 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 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5. 有有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二)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生产措施: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 定期对渔业船舶、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维修和保养;3. 对渔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 严格执行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5.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事故报告与处理(一)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向当地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
五、宣传教育与培训(一)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技能。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广东省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doc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实施渔港和渔业船舶有效管理,保障渔业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下文是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水域内渔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对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以及渔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港建设,鼓励渔业生产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促进现代渔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渔港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港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港布局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本地区渔港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渔港布局规划、建设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港口、航道、防洪等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广东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制度
广东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修造行为,保证渔业船舶修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数量、分布应符合渔业生产的实际需要。
鼓励现有渔船修造企业进行技术、资源、设备的整合,走合并发展的道路,提高企业整体水平。
各级检验机构要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引导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更新改造,控制新增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数量。
第三条全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实行资质认可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职责职能第四条全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实行省市县(区)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广东省渔政总队负责全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各支队负责辖区内钢质、玻璃钢质建造类船厂的监督管理及辖区内钢质修理类船厂和非钢质类船厂日常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各大队协助支队负责辖区内钢质修理类船厂和木质类船厂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分工由支队安排。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六条实行渔业船舶建(改)造开工审核制度。
建(改)造开工前要严格审查各种文件和技术资料,对渔业船舶建(改)造批准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书面形式交相关部门验审确认。
开工批准函由省总队统一制定(见附件4)并下发,开工批准函的签发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权限由相应的机构执行,所有≥24米的钢质、玻璃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开工批准函须报省总队备案,<24米的钢质、玻璃钢质渔业船舶和木质类渔业船舶建造开工批准函报支队备案。
第七条实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船厂申报制度,各支队要指导船厂建立渔业船舶检验申报员制度和渔业船舶建(改)造、修理台账。
第八条充分发挥社会教学力量和中介机构的技术优势,加强渔业船舶制造维修技术培训指导,实行特殊技术工种、船厂质检员登记备案制度,船厂质检员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广东省渔港及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东省
广东省渔港及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东省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广东省渔港及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的安全,促进渔业经济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渔港及渔业船舶定义)本条例所称是指渔港,是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码头、渔业专用水域和渔业船舶专用锚地。
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和渔业公务船舶。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及管辖水域从事渔港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港和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渔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渔港建设,鼓励渔业船舶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渔港及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渔港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渔港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布局规划)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港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交通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渔港布局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港口布局规划、防洪规划等相衔接。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全文)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对已公告的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定了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已公告的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的动态管理,督促其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并改进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公告的规范企业,规定了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管理事项及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是开展规范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央企集团)应依据《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和本办法加强对规范企业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规范企业管理,负责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动态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负责本地区(本集团)规范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涉及规范企业动态管理的有关初审、数据汇总及相关材料报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和维护规范企业信息数据库和网上信息系统,开展规范企业管理信息汇总和分析工作。
第七条规范企业应自觉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八条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检查规范企业达标项和年度指标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情况。
第九条规范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评报告(见附件1),由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审核后于5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央企集团所属企业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规范企业应在自查自评报告中按照《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和本办法的要求,对企业涉及《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有关情况变化和改进提升等方面进行重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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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修造行为,保证渔业船舶修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数量、分布应符合渔业生产的实际需要。
鼓励现有渔船修造企业进行技术、资源、设备的整合,走合并发展的道路,提高企业整体水平。
各级检验机构要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引导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更新改造,控制新增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数量。
第三条全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实行资质认可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职责职能
第四条全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实行省市县(区)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广东省渔政总队负责全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支队负责辖区内钢质、玻璃钢质建造类船厂的监督管理及辖区内钢质修理类船厂和非钢质类船厂日常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各大队协助支队负责辖区内钢质修理类船厂和木质类船厂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分工由支队安排。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实行渔业船舶建(改)造开工审核制度。
建(改)造开工前要严格审查各种文件和技术资料,对渔业船舶建(改)造批准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书面形式交相关部门验审确认。
开工批准函由省总队统一制定(见附件4)并下发,开工批准函的签发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权限由相应的机构执行,所有≥24米的钢质、玻璃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开工批准函须报省总队备案,<24米的钢质、玻璃钢质渔业船舶和木质类渔业船舶建造开工批准函报支队备案。
第七条实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船厂申报制度,各支队要指导船厂建立渔业船舶检验申报员制度和渔业船舶建(改)造、修理台账。
第八条充分发挥社会教学力量和中介机构的技术优势,加强渔业船舶制造维修技术培训指导,实行特殊技术工种、船厂质检员登记备案制度,船厂质检员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技术培训指导及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无损探伤、测厚检测人员、钢质、玻璃钢质船厂质检员由支队负责管理;木质船
厂质检员、带班木工由大队协助支队管理,具体分工由支队负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禁止无认可资质企业承接渔业船舶建造(或改造),凡由无认可资质企建造(或改造)的渔业船舶,各检验机构一律不的受理检验。
第十条已认可企业不得承建(或改造)“三无渔船”。
对已认可企业实行渔业船舶修造质量管理考评制度(考评表见附件1、2),对企业违法和违规行为应及时记录在案,对违法和严重违规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检验人员如有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等行为,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是指持有《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证书》的企业。
第十三条凡本制度未予规定的,按照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渔业船舶修造质量管理考评表
序
号
检查内容与扣分标准基准分得分1
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制度完善,台账资料
完备。
一项不全扣2分。
6
2
基础设施、维修加工设备、检测计量器具等保持良好状态,技
术工人、质量检验人员齐全,持证上岗。
一项不全扣2分。
6
3
渔业船舶维修图纸、技术资料、修理工程项目单、质量证明书
完整。
一项不全扣2分。
6
4
检验申报资料齐全,申报及时准确。
无出现未经检验许可擅自
下水、出厂现象。
未按规定申报一次扣3分。
10
5
不得修理“三无”渔船,不得擅自将辅助渔船改造为捕捞渔船,
不得擅自改变渔业船舶栽重线。
发现一船扣10分。
10
6 渔业船舶修造不得使用旧材料、旧设备,不得使用未经检验合
格的航行、人身安全及防污染的设备和材料;使用非渔业船舶
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须报检验机构同意。
每发现违规一
次扣3分。
10
7
渔业船舶维修时不得擅自拆除船上有关航行、作业、人身安全
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
每发现一次扣5分。
10 8
严格落实渔业船舶修造《月报制度》;严格按建造进度申报检验
项目,未完成报检项目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发现问题及
10
时采取措施进行反工改正。
未按规定申报或擅自开工一次扣2
分。
9
渔业船舶新建、改造的有关文件和图纸资料齐全,并已经检验
机构核准。
没有“开工批准函”擅自开工,每船扣10分。
10 10
渔业船舶修筑质量符合现行规则、及质量体系标准,积极配合
执行验船师进行整改,每发现整改通知单扣2分。
10
11
不得擅自出租修造场地或承包建造维修工程,维修场地的租赁、
转让承包应及时报检验机构备案。
存在违规扣4分。
4 12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无发生渔业船舶修造重大安全事故及安
全隐患。
发生重大事故一次扣4分,隐患一处扣2分。
4 13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发现
非法排放或倾倒一次扣2分。
4 合
计
100
备注1.基本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并进行通报曝光,严重
者按有关管理规定暂扣直至吊销资格认可证书。
2.考评一般在联合检查时进行,在检验机构根据具体情况随时累计,扣分按验船师日
常检验中发现的违规情况及处罚次数或现场检查的不合格项目统计。
附件2:
渔业船舶修造质量检查记录表被检查检查时间
单位
单位姓名职务签名检
查
组
成
员
检查
中发
现的
主要
问题
及
整改
意见
被检
查单
位意
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注:①本表一式二份,被检查单位1份,检查组留存1份;
②本表与渔业船舶修造质量管理考评表同时使用。
附件3:
渔业船舶修造情况月报表
船厂名称:(盖章)上报时间:
渔船分类
小计
(艘)
修理(检验)类别
换证检
验修理
年度、期
间检验
修理
初次检
验改装
修理
临时检
验修理
初次检
验新建
渔船
远洋渔船进厂开工数完工出厂数在厂施工数
≥24米国内钢质渔船进厂开工数完工出厂数在厂施工数
<24米国内钢质渔船进厂开工数完工出厂数在厂施工数
木质渔船进厂开工数完工出厂数
在厂施工数
玻璃钢渔船进厂开工数完工出厂数在厂施工数
合计进厂开工数
完工出厂数
在厂施工数
填报人签名
附件4:
渔船建造开工批准函存根联批准函编号
建造单位
船名号
船舶类型
船网工具批准书编号
批准单位
图纸设计单位
图纸审批号
经办人
经办日期
签发批准人
签发日
渔船建造开工批准函存根联
批准函编号
建造单位
船名号
船舶类型
船网工具批准书编号
批准单位
图纸设计单位
图纸审批号
经办人
经办日期
签发批准人
签发日
广东省渔业船舶建(改)造开工批准函
粤()准造字()第号
:
你单位申报建(改)造检验的船,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广东省渔业
辅助船舶准造证)编号为,《渔
业船舶图纸审批函编号为。
经审查,有关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
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和现行渔业船舶建造规范
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现批准予以开工建(改)
造。
(单位盖章)
年月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