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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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修造行为,保证渔业船舶修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数量、分布应符合渔业生产的实际需要。鼓励现有渔船修造企业进行技术、资源、设备的整合,走合并发展的道路,提高企业整体水平。各级检验机构要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引导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更新改造,控制新增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数量。

第三条全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实行资质认可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职责职能

第四条全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实行省市县(区)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广东省渔政总队负责全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支队负责辖区内钢质、玻璃钢质建造类船厂的监督管理及辖区内钢质修理类船厂和非钢质类船厂日常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各大队协助支队负责辖区内钢质修理类船厂和木质类船厂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分工由支队安排。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实行渔业船舶建(改)造开工审核制度。建(改)造开工前要严格审查各种文件和技术资料,对渔业船舶建(改)造批准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书面形式交相关部门验审确认。开工批准函由省总队统一制定(见附件4)并下发,开工批准函的签发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权限由相应的机构执行,所有≥24米的钢质、玻璃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开工批准函须报省总队备案,<24米的钢质、玻璃钢质渔业船舶和木质类渔业船舶建造开工批准函报支队备案。

第七条实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船厂申报制度,各支队要指导船厂建立渔业船舶检验申报员制度和渔业船舶建(改)造、修理台账。

第八条充分发挥社会教学力量和中介机构的技术优势,加强渔业船舶制造维修技术培训指导,实行特殊技术工种、船厂质检员登记备案制度,船厂质检员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培训指导及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无损探伤、测厚检测人员、钢质、玻璃钢质船厂质检员由支队负责管理;木质船

厂质检员、带班木工由大队协助支队管理,具体分工由支队负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禁止无认可资质企业承接渔业船舶建造(或改造),凡由无认可资质企建造(或改造)的渔业船舶,各检验机构一律不的受理检验。

第十条已认可企业不得承建(或改造)“三无渔船”。对已认可企业实行渔业船舶修造质量管理考评制度(考评表见附件1、2),对企业违法和违规行为应及时记录在案,对违法和严重违规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检验人员如有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等行为,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是指持有《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证书》的企业。

第十三条凡本制度未予规定的,按照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渔业船舶修造质量管理考评表

检查内容与扣分标准基准分得分1

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制度完善,台账资料

完备。一项不全扣2分。

6

2

基础设施、维修加工设备、检测计量器具等保持良好状态,技

术工人、质量检验人员齐全,持证上岗。一项不全扣2分。

6

3

渔业船舶维修图纸、技术资料、修理工程项目单、质量证明书

完整。一项不全扣2分。

6

4

检验申报资料齐全,申报及时准确。无出现未经检验许可擅自

下水、出厂现象。未按规定申报一次扣3分。

10

5

不得修理“三无”渔船,不得擅自将辅助渔船改造为捕捞渔船,

不得擅自改变渔业船舶栽重线。发现一船扣10分。

10

6 渔业船舶修造不得使用旧材料、旧设备,不得使用未经检验合

格的航行、人身安全及防污染的设备和材料;使用非渔业船舶

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须报检验机构同意。每发现违规一

次扣3分。

10

7

渔业船舶维修时不得擅自拆除船上有关航行、作业、人身安全

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每发现一次扣5分。

10 8

严格落实渔业船舶修造《月报制度》;严格按建造进度申报检验

项目,未完成报检项目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发现问题及

10

时采取措施进行反工改正。未按规定申报或擅自开工一次扣2

分。

9

渔业船舶新建、改造的有关文件和图纸资料齐全,并已经检验

机构核准。没有“开工批准函”擅自开工,每船扣10分。

10 10

渔业船舶修筑质量符合现行规则、及质量体系标准,积极配合

执行验船师进行整改,每发现整改通知单扣2分。

10

11

不得擅自出租修造场地或承包建造维修工程,维修场地的租赁、

转让承包应及时报检验机构备案。存在违规扣4分。

4 12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无发生渔业船舶修造重大安全事故及安

全隐患。发生重大事故一次扣4分,隐患一处扣2分。

4 13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发现

非法排放或倾倒一次扣2分。

4 合

100

备注1.基本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并进行通报曝光,严重

者按有关管理规定暂扣直至吊销资格认可证书。

2.考评一般在联合检查时进行,在检验机构根据具体情况随时累计,扣分按验船师日

常检验中发现的违规情况及处罚次数或现场检查的不合格项目统计。

附件2:

渔业船舶修造质量检查记录表被检查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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