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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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泸定县锂工业园区项目

投资框架协议审阅意见

王总:

为了充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在接到项目开发主管王玲送来的《泸定县锂工业园区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后立即对《协议》展开研究、审核。在遵循合法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完备性原则、规范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协议》内容主体是否适格、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明确、公司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协议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问题后提出以下意见:

一、协议条款不完善

其一,遗漏了商业投资协议应当具有的必要保密条款。由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的项目可研报告和投资计划等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但是可研报告里的工艺流程、设备选型以及相关经济信息等属于公司高度商业机密,加之我公司的头号竞争对手天齐集团也拟在泸定建设相似项目,且天齐集团项目推进明显落后于我公司。上述条款的缺失严重增加了我公司的投资风险,为了充分维护公司利益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我提议本协议应补充保密条款和甲方违反该条款的违约责任。

其二,部分条款内容不够具体。1. 在协议第二条第一项的土地供应条款中没有标明甲方供应土地的具体位置,而是用“泸定县泸桥

镇范围内”代替,这与我公司要求征地的具体地点(泸桥镇挖脚坝)有歧义,且还未对我公司请求的用地面积作出明确表示。为此,为了保证我公司项目用地和项目的顺利推进,须甲方在协议中对征地位置和面积作出具体明确的表示。2. 在第三条第4项第4款中只说了甲方负责供地范围之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而没有说明基础设施提供的具体标准,如果基础设施的提供较差或不能满足公司正常建设生产需要,这势必会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3. 第五条第三项中甲方对乙方不按时开工的赔偿要求“乙方按照本条第2项承担违约责任”严重不合规范。因为,第五条第2项是对注册资本金的违约责任,如果把注册资本金的违约责任直接引用到延时开工上明显不符合投资协议的要求。因此,须对延时开工的违约责任另作表述。否则,在协议履行时容易发生纠纷。

二、协议中部分文字表述不规范

1. 协议方乙方表述有误。虽然本项目是从甘孜州融达锂业有限公司新分离出来的,但是该项目在泸定工商部门注册有新的公司名称,新的法人代表以及注册资金,在法律上是一个新公司。协议方乙方名称的错误会给协议以后的履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整个协议中对乙方的名称都需要经行修改,包括第一条第一项的项目名称和协议末尾乙方签字处的名称也应作相应修改。

2. 项目第一条第五项的投资强度与总投资相矛盾。项目总投资为7亿,预计征地面积700亩,如果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的话,则总投资为10.5亿元,与前面的总投资7亿元相矛盾,如果按照协

议投资强度,我公司将面临巨大违约责任。因此,需要对该条款做修改(包括第二条第6项的投资强度表述和第五条第4项的最低投资强度都需要进行修改)。

3.第五条的第6项中的“注册资本”表述不当,由于协议中甲方要求我公司的首期注册资本要以货币的形式,“注册资本”与“注册资本金”在经济上和法律上都是有严格有区别,“资本”包括货币资本、实物资本、虚拟资本、无形资产等,而“资本金”则是指以货币形式(指M0、M1、M2)存在的的资本。

三、协议中部分条款有失公平

1.协议第三条第2项第3款中的“项目可研报告……,与本协议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表述有失公平原则。可研报告是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有偿取得的并作为本项目开展的依据,即使与甲方拟定的协议约定内容不一致,也不应该以甲方所说的“以本协议为准”来确定。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应该由协议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商妥并确定。

2.协议第三条第2项第7款中的“未经甲方同意……,并经甲方认可”也有失公性平原则。在协议的约束下,乙方出让项目所有权是应该及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协商,但是并不一定要征得甲方的同意才能出让该项目。因为,甲乙双方均作为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乙方出让己方的项目拥有完全独立的权利,只需要对出让项目给甲方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不是非得经过甲方同意才能出让该项目。也就是说“并经甲方认可”不能作为乙方项目出让的必

要条件。

3.协议第三条第2项第8款中的“项目投产后,应保证在企业非技术工人用工中本地工人比例不得低于80%”这一条款影响到企业用人自由权利。虽然我公司承诺尽量吸纳当地的劳动力在我公司就业,但由于当地文化教育相对不发达,许多当地居民并不符合我公司的非技术工人用工要求,居民进入企业的培训成本相对较高,故“企业非技术工人中本地工人比例不得低于80%”中这一比例显然过高,这对公司提高整体员工职业技能和素质有不利影响。考虑到以上情况,我认为这一比例应调整为50%较为适宜。

针对以上问题,我对该协议做了相应修改。修改稿以另一份文档保存。

由于本协议关系到我们公司锂盐厂项目能否顺利推进,且涉及范围广、资金额度大。因此,请王总认真审查并提出更好的意见。

方国丞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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