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知应会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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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访条例》

1、制定《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总体思路是:①是畅通信访渠道,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②是创新机制,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

③是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

④是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2、信访人可以对哪些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

答: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③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④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遵循哪些规定?

答:①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②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③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④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4、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怎么处理?

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怎么处理?

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信访事项办理期限如何规定?

答:①受理—有关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应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②办结—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延期禁超30日;

③复查—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意见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上一级机关复查,复查机关应自收到请求30日内提出复查书面答复意见;

④复核—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查书面答复意见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核,复核机

关应自收到请求30日内提出复核书面答复意见。

7、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行政

机关应当怎样处理?

答: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8、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

复是否受理的,应当怎样?

答: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9、信访事项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

怎样处理?

答: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10、信访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怎样处理?

答:应当不予支持,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11、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

所非法聚集,堵塞、阻断交通,经劝阻、批评和教

育无效的,怎么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12、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

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怎样

处理?

答: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

13、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

理结果的,可以怎样办理?

答: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

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

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14、《办法》共有几条、几个方面的内容?

答:《办法》全文共17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①是明确了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即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

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受理办理来访事项;

②是要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按程序

规范受理办理来访事项,向群众出具相关文书等;

③是明确规定对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

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

理意见等,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视情通报和问责;

④是明确相关配套要求,包括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

制定配套措施等。

15、《办法》中就分级受理来访事项作出的具体

规定有哪些?

答:①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

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

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②是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

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

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③是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

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16、《办法》规定了哪些不受理的情况?

答: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种情

况:

①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

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

径解决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②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

不予受理;

③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

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

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④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

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政府信访工

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⑤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

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⑥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

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

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

求的,不再受理。

17、当前,信访人应采取什么方式反映合理诉

求?

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

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

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

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18、《办法》对信访部门及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

项有何要求?

答:①要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

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

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②对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要求逐一登记,在规定期限

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来访人。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向来访

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要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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