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2017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说明
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硅材料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说明根据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相关要求,我公司现将“光伏硅材料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1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建简况1.1设计简况项目设计单位华路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设计该项目时将环境保护该纳入了初步设计,设计中规定了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环保设施设计符合规范要求。
1.2施工简况我公司在与施工单位(中化二建、中化十三建、通广建设、五冶、十九冶)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将环保设施建设纳入合同,对环保设施的建设进度和资金进行了确认,项目建设过程中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及环评批复提出的环保设施和措施。
1.3验收过程简况项目于2017年10月开工建设,2018年12月建成并投入试生产。
竣工环境验收工作于2019年5月开始启动,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牵头联合生产部、设备部进行了自查,并委托四川中和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四川中和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派技术人员前往现场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现场勘察,核实了项目的主体工程、环保设施的实际建设及调试情况,在此基础上编制了验收监测方案,并以方案为依据于2019年6月16日~2019年6月18日、2019年6月27日~2019年6月28日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和调查情况编制完成了验收监测报告。
2019年11月1日,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会议形成了验收意见,明确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2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2.1制度措施落实情况(1)环保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公司设置了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和管理项目环保设施运行和管理工作,同时制定了环保管理制度并进行了宣贯落实。
(2)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建立了环境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制定了环境风险事故分级响应程序和环境应急监测方案,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全厂员工开展了应急演练。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第九条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精心整理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如实记载的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现将建设单位需要说明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梳理如下:1、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1.1设计简况(一)废水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和“清污分流”原则;雨水经租赁厂区内原有雨水管网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本项目废水为员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租赁厂区原有化粪池处理后接管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戚墅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周围地表水无直接影响。
(二)噪声该项目营运期间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车间内设备运行噪声。
该公司采取隔声、减震、距离衰减等有效降噪措施来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实现厂界噪声达标。
(三)固体废物该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为员工生活垃圾、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固废实现“零排放”。
本项目设有一般固废堆场1处,约50平方米,位于生产车间东南角,满足防风、防雨、防扬散的要求。
1.2施工简况本项目于2018年10月投入生产,主体工程已完成,相应配套的环保设施施工完成。
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了施工合同,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进度和资金得到了保证,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组织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1.3验收过程简况江苏蓝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编制完成《江苏蓝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平方米吸波材料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8年8月7日取得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常经发审【2018】71号)。
2018年12月委托青山绿水(江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61012050601)开展验收监测工作,委托合同和责任约定的关键内容为:委托青山绿水(江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年产100万平方米吸波材料产品项目(部分验收)”验收监测工作,出具验收监测报告。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咸宁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整体迁建项目变更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和《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附录(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9]号),“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的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咸宁镇济堂风湿病专科医院(普通合伙)咸宁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整体迁建项目变更项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具体内容如下:1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1.1设计简况建设项目已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了初步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了环境保护篇章,落实了防治污染和生态破环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1.2施工简况建设项目已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了施工合同,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进度和资金均得到了保证,项目建设过程中组织实施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1.3验收过程简况咸宁镇济堂风湿病专科医院(普通合伙)是一所极具中医特色的专科门诊,于2011年由咸宁市马柏大道杨家垴32号搬迁至咸宁市咸安区贺胜路376号,于2011年2月委托咸宁市环境保护研究所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2011年5月取得咸安区环保局对该项目环评批复,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发生内容变更,2018年11月委托河北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咸宁镇济堂风湿病专科医院(普通合伙)咸宁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整体迁建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2018年11月23日咸宁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出具《关于咸宁镇济堂风湿病专科医院(普通合伙)咸宁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整体迁建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咸环高审[2018]21号)。
项目于2011年9月开工建设,于2018年11月建成试营运,试营运期间,各项环保措施运行正常。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成效和问题讨论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成效和问题讨论发布时间:2022-01-17T08:00:16.427Z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1年26期作者:王琴[导读] 本文论述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重点内容王琴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摘要:本文论述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重点内容,从自主验收取得的成效和现存的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了改进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问题讨论,验收重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以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取消了行政许可,全面改为企业自主开展验收,并强化了“三同时”和事中事后环境监管。
在企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也出现了诸多问题。
1自主验收需要关注的重点自主验收是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按照相关验收技术指南,查阅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意见、环保设计资料、工程竣工资料等,结合现场踏勘及最近的环保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后制定监测方案并实施监测、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成立验收工作组现场核查、召开验收会议最终形成验收意见,最后需要在全国平台进行公开并建立档案。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主要有:第一、是否涉及重大变动。
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于与环评时不一致的情况,在验收时要对照环评和实际情况核查不一致的内容,并按照各行业的重大变动清单核查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不属于重大变动,可自行编制变动影响分析报告,作为验收报告的附属文件一起存档。
如果属于重大变动则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取得批复之后才可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在此之前不得生产。
第二、关注分期验收项目。
对于分期验收的项目,需要对比环评和实际验收的工程内容和对应的环保设施,在满足本期项目污染物处理的前提下,剩余能力是否满足后期项目的处理需求。
尤其需要结合验收监测报告,对环保工程设计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编辑本词条缺少概述、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中文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文号国环规环评[2017] 4号发文部门环境保护部发文日期2017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7年11月22日目录1 公告2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4 第三章监督检查5 第四章附则公告编辑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
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2017年11月20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2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关于环评、验收、监测相关23个问题的官方答复
问题汇总!关于环评、验收、监测相关23个问题的官方答复01关于验收过程中是否进行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的回复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中“6.3.2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等的监测。
”怎么判断这个“关注的”。
如环评报告中三同时验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渗要求,且环境监测计划中有地下水监测类别,在开展项目验收过程中是否应该进行地下水监测?回复: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6.3.2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等的监测”中“关注的”,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审批文件中明确列出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验收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可以为确定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程度提供依据。
二、如环评报告中“三同时”验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渗要求,且环境监测计划中有地下水监测类别的,应在验收中开展地下水监测,监测点位和因子可参照环评要求选取。
02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根据《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七)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
”中提出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获得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得知,许可证的发放顺序是在环评验收之前,也就是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监管阶段涉及。
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事后现场执法检查中,对照本办法,提到了“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对环评单位要重点开展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问题及建议探讨
第33卷第%期2020年10月污染防治技术POLLUTION CONTROL TECHNOLOGYVol.33,No.5Oct;202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问题及建议探讨陆祎品#"2,薛红俊3,郭赞"(1.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江苏无锡214135;2.无锡市新吴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江苏无锡214135;3.无锡两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无锡214135;4.无锡市太湖湖泊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无锡214001%摘要:本文介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程序,分为启动、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和后续工作。
同时,在重点分析了验收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企业环保法律意识、强化技术单位考核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建议,希望能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环境管理;建议中图分类号:X3文献标识码:ADiscussion on the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of EnvironmentalProtection Acceptance of Constrrchon ProjeciLu Yipin1,2,Xue Hongjun3,Guo Yun4(1.Xinwu Bureau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of Wuxi,Wuxi214135,Jiangsu,China;2.EnvironmentaO Emegency and Acciient InvesSgatog Center of Xinwu DistricO,wuxi214135,Jiangsu,China;3.Wuxi Two New EnvironmentaO Science and TecOnology ResearcO Institute Co.,Ltd,Wuxi214135,Jiangse,China;4.Wuxi Taihu Lake Restoratiog Co.,Lt,Wuxi214001,Jiangse,China)Abstraci:The paper introduced the prooram on construction projec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ceptance,including startup,self inspection,compiling acceptancc monitoring plan,implementation of monitoring and inspection,compiling acceptancc monitoring report and follow-up work.Then,based o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nvironmentai acceptance,some advices were presented in order t。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基本要求及流程
验收流程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自主验收流程简况如图:
一、验收监测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基本要求及流程பைடு நூலகம்
目 录
CONTENTS
1 验收相关法律法规
2 验收标准
3 验收基本要求及流程
PART 01
验收相关法律法规
“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 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 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 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 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 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 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PART 02
验收标准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如 水、气、声、固废等污染防治法、 环保条例等)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技术规范(污染影响类、生 态影响类综合性技术规范及火 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 公路、港口等18个行业验收技 术规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发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发布)一、引言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是保护环境、保护生态资源,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阶段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的监管,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的发布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落实环境保护政策,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
三、验收内容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照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验收。
2. 环境管理措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审核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包括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措施的执行情况。
3. 排污与废物处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核查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废物处理措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4. 生态资源保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核查建设项目对生态资源的保护情况,包括植被恢复、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5. 监测数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审核建设项目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包括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监测数据等。
四、验收程序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预验收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前3个月,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预验收,提交相应的验收材料。
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请的预验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管理措施、排污与废物处理、生态资源保护情况及监测数据等。
3. 现场验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验收,核查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安装情况,确认各项环境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环保验收是否需要做公众参与调查?
主题: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否需要做公众参与调查
内容:
尊敬的省厅领导好!《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中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否需要做公众参与调查未有明确规定,请问对于生活垃圾或者污泥协同处置焚烧发电的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是否需要做公众参与调查?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虽由地方回复,但小编认为,对全国有较大普适意义)
答复内容:
您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等相关文件均未有明确规定污染类项目必须做公众参与调查,因此对于生活垃圾或者污泥协同处置焚烧发电此类污染影响类项目不作强制要求,建设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公众参与调查工作。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
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2017年1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评〔2017〕42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办法》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对验收内容、结论和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的编制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附件1),对照环评文件及其审批决定,对项目建设情况、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展开自查。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应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的相符性。
建设项目在调试前,应完成《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的编制。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或者开展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工作。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在投入调试前登录“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示《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全文。
涉及编制《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的,应同步公示。
二、关于项目投入调试前申领许可证的规定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在投入调试前取得相关的许可证。
三、关于《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编制要求建设项目调试期间,应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污染影响类》以及相关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开展验收监测,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区域治理PRACTICE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新疆库尔勒市巴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控中心 于晶摘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抓手,自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体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以巴州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竣工环保自主验收;问题;对策建议中图分类号:U416.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6-0200-0002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
2017年11月2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建设单位为责任主体,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同时应当编制验收调查报告,并在相应的平台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三同时”主体责任。
通过对巴州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工作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当地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
一、存在问题(一)建设单位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对责任主体认识不到位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实施以前,多数建设单位竣工环境保护工作都是被动接受当地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不主动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对最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不了解、不掌握。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发现,一些项目还存在“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个别建设单位尚不了解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
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2017年11月20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2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监管和管理,促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要求,对于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一、验收标准1. 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2. 确保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阶段均符合环保要求;3.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符合验收标准。
二、验收程序1. 建设单位在竣工前应向环保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申请;2. 环保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和检查,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3. 环保部门根据验收结果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验收意见。
三、验收要求1. 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齐全完善,运行良好;2. 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实施情况符合要求;3. 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的管理要求。
四、验收结果1. 环保部门将验收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并根据验收情况决定是否颁发环境保护验收证书;2. 若验收结果不合格,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五、其他事项1. 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2. 验收后,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环保部门的要求,保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六、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环保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以上是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认真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环境质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2017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2017在推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建设项目在竣工后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2017 年出台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这一办法的施行,对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落实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个办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一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影响。
为了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管,就需要有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验收办法来规范这一工作。
该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
这意味着建设单位要对验收工作的全过程负责,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编制、验收意见的提出等。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决定等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这一规定,强化了建设单位的环保责任意识,促使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工作。
在验收的程序方面,办法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
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
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为了保证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办法还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内容和质量提出了要求。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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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环规环评〔2017〕4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47.94.79.251。
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hjbhbz/bzwb/other)。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
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
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
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
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第六条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
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第七条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
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第九条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
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第十三条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要充分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重点建设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第十七条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的环境
保护对策措施未按时完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约谈、综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抓紧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