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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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7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7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7医疗机构是社会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国家制定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7。

一、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

1. 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和医疗服务资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合理。

3.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职业资格要求的医疗人员,保障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4.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5.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医疗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二、医疗机构的基本设施和设备要求。

1. 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医疗服务需要的基本设施和设备,保障医疗服务的顺利进行。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加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3.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安全和可靠性。

4.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医疗服务需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三、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要求。

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保障医疗服务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4.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意见。

四、医疗机构的质量评价和监督。

1.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质量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医疗机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保障医疗服务的公开透明。

以上就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7的相关内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这些标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2017年6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docx

2017年6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docx

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妇科检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X光机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 1张床垫 1.2条被子 1.2条褥子 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2017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2017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2017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正文】一.医疗机构的基本准则和原则1.1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卫生培训许可,并以提供疾病诊断、治疗、康复、预防等卫生服务为主要目的的单位。

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准则和原则:1.1.1 公益导向: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以公益为导向,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卫生需求。

1.1.2 公平公正: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社会公众的需求,均衡分布,公平开放,不偏不倚。

1.1.3 高质量服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提高群众的健康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1.1.4 科学规划: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科学合理的规划,综合考虑地理位置、人口分布、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

1.2 医疗机构的分类和层次根据医疗机构的服务对象和服务水平,可将其分为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

1.2.1 基层医疗机构:主要为社区、乡镇提供基本的卫生服务,如门诊、疾病预防、健康咨询等。

1.2.2 二级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医疗技术和设备,能够提供一般常见病的诊断和治疗。

1.2.3 三级医疗机构:设备齐全、技术力量强大,能够提供较为复杂的疾病诊断和治疗,同时具备研究和教学功能。

1.2.4 专科医疗机构:专门为某一特定领域的疾病诊治服务,如心血管专科医院、妇科专科医院等。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要求2.1 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2.1.1 卫生许可: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持有卫生许可证,具备提供医疗服务的资质。

2.1.2 医疗设备: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标准的医疗设备,满足各类疾病的诊断和治疗需求。

2.1.3 医疗人员:医疗机构应当聘请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医疗人员,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2 医疗机构设置的具体要求2.2.1 基层医疗机构设置要求基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a) 在社区和乡镇等人口集中的地区,设置相应数量的基层医疗机构,以满足居民的基本卫生需求。

2017年6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2017年6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2017年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妇科检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X光机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 1张床垫 1.2条被子 1.2条褥子 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0001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0001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 月12 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 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 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 至99 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 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 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 名医师、5 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 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 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 张至499 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 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 名护士;(三)至少有3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 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年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年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7版-资料类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7版-资料类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7版-资料类关键信息项:1、医疗机构的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医疗机构的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科室设置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人员配备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房屋面积和布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设备配备清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 医疗机构的类别111 综合医院112 中医医院113 中西医结合医院114 民族医医院115 专科医院1151 口腔医院1152 眼科医院1153 耳鼻喉科医院1154 肿瘤医院1155 心血管病医院1156 血液病医院1157 皮肤病医院1158 精神病医院1159 传染病医院11510 妇产(科)医院11511 儿童医院11512 康复医院11513 整形外科医院11514 美容医院12 医疗机构的规模121 床位数量122 建筑面积123 占地面积13 科室设置要求131 临床科室132 医技科室14 人员配备标准141 卫生技术人员数量142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要求143 管理人员的配备15 房屋面积和布局151 门诊区域152 住院区域153 医疗辅助区域16 设备配备清单161 基本医疗设备162 专科医疗设备17 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171 医疗质量管理172 医疗安全管理173 感染防控管理174 人员培训与考核管理综合医院综合医院应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综合服务的医疗机构。

床位住院床位总数 20 至 99 张。

科室设置1、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2017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2017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2017医疗机构设置标准2017年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一、概述本文旨在规定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以提供统一的建设指南和规范。

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规模、职能和服务对象的不同,本文将医疗机构分为不同等级,并针对每个等级提出相应的设置标准和要求。

二、医疗机构的等级划分1·一级医疗机构1·1 一级甲等医疗机构1·1·1 预防保健部门1·1·2 医疗服务部门1·1·3 后勤保障部门1·2 一级乙等医疗机构1·2·1 预防保健部门1·2·2 医疗服务部门1·2·3 后勤保障部门2·二级医疗机构2·1 二级甲等医疗机构2·1·1 预防保健部门2·1·2 医疗服务部门2·1·3 后勤保障部门2·2 二级乙等医疗机构2·2·1 预防保健部门2·2·2 医疗服务部门2·2·3 后勤保障部门3·三级医疗机构3·1 三级甲等医疗机构3·1·1 预防保健部门3·1·2 医疗服务部门3·1·3 后勤保障部门3·2 三级乙等医疗机构3·2·1 预防保健部门3·2·2 医疗服务部门3·2·3 后勤保障部门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1·医疗区域范围划定2·建筑和设施要求2·1 建筑物设计要求2·2 医疗设施要求3·医疗技术与设备要求3·1 临床医疗设备要求3·2 医疗技术要求4·人力资源要求4·1 医疗人员配置标准4·2 管理人员配置标准4·3 护理人员配置标准5·质量管理要求5·1 医疗工作质量管理要求5·2 医疗设施运行质量管理要求5·3 医务人员培训与考核要求附件:1·样板文件: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表2·相关法规:《医疗机构设置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设置管理办法:指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设置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用以规范医疗机构的设置和运营。

2017年6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2017年6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妇科检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X光机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 1张床垫 1.2条被子 1.2条褥子 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2017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2017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2017医疗机构设置标准2017医疗机构设置标准1、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以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该标准适用于所有新建的医疗机构。

2、定义在本文中,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 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组织,包括医院、诊所、卫生中心等。

- 基础设施:包括场地、建筑、设备、电力、供水、通风、排污等。

- 人员配备:涉及医务人员、管理人员、辅助人员等的配备要求。

3、场地要求3.1 区域选择3.1.1 医疗机构应选择在便利的区域,方便患者和医务人员的交通和就医。

3.1.2 医疗机构应避免选择高危地区,例如地震、洪水等灾害易发区。

3.2 建筑布局3.2.1 医疗机构建筑应符合相关建筑法规,包括消防安全、建筑结构等。

3.2.2 建筑外观应整洁、美观,并应有明确的标识,便于患者和访客辨认。

3.2.3 建筑内部应合理布局,各科室之间应有明确的分隔。

3.3 设备设施3.3.1 医疗机构应具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器械,以满足基本诊疗需求。

3.3.2 涉及尖端技术的医疗机构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设备。

3.3.3 医疗机构应配备紧急救援设备和设施,以应对突发状况。

4、人员配备4.1 医务人员4.1.1 医疗机构应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

4.1.2 医疗机构应根据服务范围和规模合理配置医务人员。

4.2 管理人员4.2.1 医疗机构应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包括行政管理和财务管理人员。

4.2.2 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管理知识和技能,以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

4.3 辅助人员4.3.1 医疗机构应配备合格的辅助人员,包括清洁工、维修人员等。

4.3.2 辅助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以保证医疗机构的设施和环境的良好维护。

5、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 建筑平面图- 医疗设备清单- 人员配备表- 施工合同- 其他相关文件6、法律名词及注释- 建筑法规:指国家和地方对建筑物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督、审批等事项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医疗机构基本实用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实用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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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收藏!卫计委发布最新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门诊部篇)
日前,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这就意味着这一标准23年来首次更新,想办医疗机构的投资人、医生注意了,请参照、收藏!
该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标准》对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
洗胃机心电图机
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
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恒温箱
电冰箱X光机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B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
(一)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二)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三)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注射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二年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
(二)至少有5名护士;
(三)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电冰箱
心电图机显微镜
B超尿常规分析仪
X光机血球计数器
人工呼吸机紫外线消毒灯
洗胃机药柜
气管插管调剂台
吸引器静脉切开包
高压灭菌设备
规定的各种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二)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
气管插管电动吸引器
洗胃机心电图机
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
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
恒温箱电冰箱
X光机
药柜、转台、蜜密架、调剂台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门诊部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设分科。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

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四)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显微镜
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
光敏固化灯超声洁治器
铸造机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1台
手术灯1个
痰盂1个
器械盘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
医师座椅1个
病历书写桌1张
口腔检查器械1套
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2;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整形外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整形外科、观察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整形外科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的整形外科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在两台手术床的基础上,每增加1台手术床应增加手术室使用面积7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整形外科手术器械
吸引器显微镜
电冰箱双极电凝器
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手术床2台。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治疗室、美容咨询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四)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
吸引器电冰箱
双极电凝器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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