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16年版)
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审查要点(27点)
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审查要点(27点)一、什么是房开贷房地产开发贷款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面的中长期项目贷款。
作为单一授信,房地产开发贷款额度不可循环使用,不可调剂使用。
二、合规性审查要点1.四证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开)工许可证》。
已经部分取得的证件的,剩下部分要求取得证件后再发放其对应的贷款。
2.项目资本金: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具体要求根据本行制度确定。
3.拆迁风险,一般拆迁完成后再介入。
4.资金用途,可以购买建筑材料,付工程款,也可以置换他行贷款。
5.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与在建项目是否匹配。
6.土地的性质是否与所建物业一致,如体育用地上建商业不符合要求。
7.土地是否存在闲置风险,一般出让土地2年未开发,就可能出现闲置了。
三、一般审查要点1.股东,实力越强约好,最好房地产百强。
2.土地取得成本与项目周边土地成本比较,以及分析建筑成本是否合理。
这个涉及到房产的成本问题。
3.担保方式:小的房地产企业,一般是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下面公司股权100%质押+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集团母公司担保。
大的房地产公司,一般是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下面公司股权100%质押,如某房地产百强企业。
4.抵押率一般不能超过60%,且抵押物应该以成本法计算。
5.计算项目总投及构成,一般总投资金=项目资本金+银行贷款+销转投。
销售前景预计不好的项目,可要求企业提高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以确保项目完工。
6.严禁通过流动资金的形式投向房地产企业,包含过桥贷款。
遇到房地产公司的土地追加抵押的情况,一般就是过桥贷款了。
7.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并且根据销售计划分期还款。
8.项目位置:什么城市,什么区域,该城市的经济情况,人口情况。
有时候差一条街,价格都能差很大。
9.物业:酒店是什么牌子的,商场的话由谁来运营,红星美凯龙和一般的家居大卖场是完全不一样的。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3•【字号】焦政办〔2016〕66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7月13日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焦作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取全程全额的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开户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房产管理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细则》,组织实施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和使用的监督;(三)负责《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四)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用款计划的监督工作;(五)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收支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六)协助监管银行,核实预售人在预售资金收支方面的异常行为。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一、引言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用于开发不动产项目的贷款。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权益,制定本《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管理。
三、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分类房地产开发贷款按照用途和期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基本开发贷款基本开发贷款是指用于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
2. 商品房开发贷款商品房开发贷款是指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销售和交付商品房的贷款。
3. 二手房开发贷款二手房开发贷款是指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整修和销售二手房的贷款。
四、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审批程序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审批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阶段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用地手续、财务报表等。
2. 审查阶段金融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等。
如需补充材料,应及时通知申请方。
3. 审议阶段金融机构组织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对申请进行审议,评估项目的风险和收益。
在审议阶段,可以要求申请方提供进一步的解释或辅助材料。
4. 批复阶段金融机构根据审议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并向申请方发出批复通知。
通知应明确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相关条款。
5. 合同签订阶段申请方与金融机构签订房地产开发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在发放和管理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遵守以下要求:1. 风险管控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防止不良债权的产生。
2. 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具体信息进行披露,包括贷款余额、利率、还款期限等,为借款人提供透明的信息。
3. 合规运营金融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合规运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22日颁布实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22日颁布实施)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申请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贷款申请前,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书,并提交给金融机构审查。
第三章贷款审批
第三条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审批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四章贷款发放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批准贷款后,应将贷款资金及时发放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建立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贷款的安全使用。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五条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贷款进行管理时,应建立完善的贷款台账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第六章贷款还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还款材料和信息。
第七章贷款违约处罚
第七条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金融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贷款、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八章附件
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
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房地产开发贷款:指金融机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2\项目计划书: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编制的包括项目规划、资金需求、风险评估等内容的申请书。
第十章结束语。
总局公告2016年第14、15、16、17、18号文件解读
总局公告2016年第14、15、16、17、18号文件1、问: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按5%征收率计税, 何为老项目?选了以后多长时间可以改动?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2、问: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固定资产不动产如何抵扣?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36号文《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四条]3、问: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出租如何按5%计税?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修正)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修正)【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3.01【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第一章总则1.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的贷款。
3.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提供的用于购买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一节贷款申请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在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向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规划书、土地使用权证明及相关审批文件;(2)房地产开发计划书;(3)开发企业或个人资质证明;(4)财务报表和资金筹措计划;(5)担保措施和风险评估报告。
2.金融机构应在收到贷款申请后,根据相关法规和内部审批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节贷款审批1.金融机构在审核贷款申请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贷款资金合法、合规、合理使用。
2.金融机构应充分评估贷款项目的风险,并进行风险分析和科学定价。
3.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签订贷款合同,并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
第三章贷款管理和风险控制第一节贷款管理1.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资金的管理流程、责任和权限。
2.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监督,确保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3.金融机构应定期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的经营状况和贷款偿还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风险控制1.金融机构应制定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2.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研和监测,及时调整贷款政策和授信额度,以应对市场波动和风险。
3.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当发现风险信号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增加担保、限制授信额度、提高利率等。
第四章贷款使用与还款第一节贷款使用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公布日期】1998.05.21•【文号】中银信管[1998]214号•【施行日期】1998.05.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1998年5月21日中银信管〔1998〕2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国商品房开发和经营,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管理,保障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遵循《贷款通则》规定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发放的各类开发性房地产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贷款用途。
用于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住房开发、商业用房开发、房地产土地开发和配套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
第三章贷款种类和条件第六条贷款种类。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住房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主要用于商业行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住房、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以外的土地开发和楼宇装饰、修缮等房地产贷款。
第七条贷款条件。
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的贷款对象条件;(二)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合格的领导班子,以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三)企业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中国银行办理结算业务;(五)已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长于贷款终止时间;(六)已取得贷款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内外销房屋许可证,并完成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七)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八)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1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岳阳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岳阳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2.16•【字号】岳财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岳阳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岳财发〔2016〕1号各区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市直相关单位,中央、省驻岳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5〕8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棚户(旧城)区改造十大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棚改贷款资金管理,保障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们制定了《岳阳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2016年2月16日岳阳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岳阳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管理,规范操作程序,确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结合岳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岳阳市城区及屈原管理区已纳入国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资金是指以岳阳市棚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市棚改公司)为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申请专项用于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专项贷款资金。
第四条贷款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使用、偿还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改造地块的征地、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平整和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安置支出等。
解读最新财税[2016]140号文件
苏强学习解读:财税[2016]140 号文件首次明确规定,纳税 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 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 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4 点所称的金融商 品转让。 要理解上述规定,请先看看 36 号文件: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 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 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 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那么大家发现没有:原规定的“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 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 品的转让。”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在到期前转让其他金融商 品还是持有到到期转让。因为两种金融商品转让虽然都属 于贷款服务这个大税目,但是适用的子税目不同,如果属 于“贷款利息收入”要按照“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 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 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 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 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 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 缴纳增值税。”,即全额按照取得利息收入纳税;如果属
于“金融商品转让”则差额纳税(买入价减去卖出价), 负差还可以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结转。 财税[2016]140 号文件首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 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4 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那就 是按照“贷款利息收入”除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外,需要 全额按照取得利息收入纳税,而不能按照“金融商品转 让”差额纳税。 吉林亨通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著名 财税专家李晓红老师提出,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财税 [2016]140 号文件第一条中规定的,“利息(保本收益、报 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中所称“保本收益、 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即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 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 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 不征收增值税。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 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 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 后,自结息日起 90 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 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 90
2016年西安房地产政策
时间政策政策明细2016.2财政部发文降低“契税+营业税”2月份,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面降低交易环节税费。
2016.2.2按揭首套房首付降至2成2月2日下午,央行、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
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2016.2月中旬开放小区+商改住2月中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一件提出,开放小区,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2016.5.215月21日陕西省政府地产十一条新政出台1、各地6月底前要出台房地产去库存措施;2、商品房存量较大地区全部货币化安置;3、金融机构适度降低农民贷款买房利率;4、家庭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0.7倍;5、房产商不得拒绝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6、个人买卖房的税收优惠政策;7、鼓励开发商将其“库存”向社会出租;8、未及时开发及闲置地产用地将被调整;9、因地制宜确定商品房及用地供应比例;10、大力提高房产开发项目综合配套水平;11、鼓励骨干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转型升级。
2016.6西安“楼十条”6月份,西安市政府出台《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后被市场上称“楼十条”)提出简化行政审批、优化建设环境、遗留问题处理、用地管控、活跃二手房市场等方面新规定,同时也推行和放开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全国异地贷款及支持农民工购房等政策。
其中提出“非西安市户籍的居民在我市购房落户的优惠政策时限,由2016年12月31日截止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截止。
同时进一步放宽公积金政策,外地缴存职工购房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衡政字[2016]11号【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4.08【实施日期】2016.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字〔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8日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衡水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含桃城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支、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在完成初始登记前进行预售,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预购房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本工程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工程建设的设计费、监理费、施工进度款、缴纳法定税费、偿还本工程开发贷款及支付本工程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条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监管部门下设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解读最新财税[2016]140号文件
最新财税[2016]140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苏强学习解读:明确了贷款服务中“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与之后的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同理解为,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即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的,按照贷款服务中“利息收入”项目全额交纳增值税。
而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培训中学员们问的最多的就是,第一,以货币资金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答:依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以货币资金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答:依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按照贷款服务中“利息收入”项目全额交纳增值税。
第三,以货币资金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属于非保本固定收益型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答:依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监督管理办法》《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步加强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监督管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监督管理办法》,下⾯是详细内容。
《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条 为进⼀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监督管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鲁建发﹝2015﹞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委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稳定增长健康发展重点改⾰实施⽅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是指购房⼈⽀付的定⾦、⾸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本市市区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其预售资⾦的存⼊、⽀取、使⽤及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
第三条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监督管理⼯作,组织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愿从事商品房预售资⾦监管业务的,应与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条款做好商品房预售资⾦使⽤监管⼯作。
商品房预售资⾦监管银⾏(以下简称“监管银⾏”)名单由主管部门向社会公⽰。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从主管部门公⽰的监管银⾏中,选择监管银⾏开设预售资⾦监管专⽤账户(以下简称“专⽤账户”),并与之签订《商品房预售资⾦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确保预售资⾦⽤于商品房项⽬⼯程建设,并纳⼊信⽤管理体系。
监管协议⽰范⽂本由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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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2016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名单制。
对未列入名单的开发企业,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张家口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种类。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综合用房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和宾馆(酒店)及其配套设施等商用项目建设的贷款。
(三)综合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住两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综合性用房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三)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四)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评定的信用等级符合总行要求;
(六)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项目条件。
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二)土地全部价款已交清,无任何法律纠纷;
(三)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且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五)项目实际功能与规划用途相符,符合当地市场需求,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有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我行产品定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贷款执行总行担保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主要采取抵押担保方式,优先以本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
以土地作抵押的,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的,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50%。
第十二条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房地产抵押价值,可由贷款人与抵押当事人进行协商议定,或委托贷款人与抵押登记部门共同认可的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确定抵押期限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为限。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贷款采取质押担保方式、保证担保方式的,执行我行相关担保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对需要办理保险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指定的保险种类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
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金额,并应当明确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保险期间,保险单原件由贷款人保管。
第五章贷款受理、调查、审查与审批
第十七条贷款受理。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交借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有效资料:
(一)借款人资料
1、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2、公司章程及相关验资报告;
3、借款人中征码及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5、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文件;
6、公司上三个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贷款项目资料
1、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资料;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具有相当性质的项目相关资料;
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土地出让地价款缴交凭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已投入的项目资金凭证;
6、建筑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贷款调查。
贷款调查核实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借款人情况
1、基本情况。
主要调查借款人组织形式、股权结构、业务范围、资质等级、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等;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经历、经营管理能力、诚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主要股东的实力和经营业绩等情况。
2、财务情况。
主要分析借款人上三个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调查企业经济实力、经济效益和偿债能力等,要特别关注重点会计科目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异常变化。
3、资信情况。
主要通过有关资信查询系统调查借款人资信情况。
4、关联情况。
主要调查核实借款人及其股东的关联关系和业务情况。
(二)贷款项目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调查项目“四证”及其附件是否齐全、真实,内容是否一致;核实项目资金凭证,验证项目资本金是否如实投入项目并达到35%;项目建设进度是否合理,实际建设是否与规划相符;贷款用途是否真实,是否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
2、建设内容情况。
主要调查项目用地性质和用途;项目类型、特点、地理位置、规划设计、环境规划、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化率等。
3、建设条件和资金情况。
主要调查土地价款是否全部缴交;项目周边的市政规划、设施情况;项目监理和施工企业的资质情况;项目拆迁安置情况,是否存在拆迁纠纷;项
目土地闲置情况;预(销)售情况;其他融资方式的合法、合规、合理性;项目投资预算情况及资金缺口应对措施;贷款用途和用款计划。
4、项目市场前景。
主要调查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项目周边同类物业的销售和出租情况;项目定位定价是否合理,目标客户定位是否明确;销售或出租计划是否合理。
(三)担保情况
主要调查抵押物的性质和权属是否明晰、合法有效,价值是否充足;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等。
(四)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
第十九条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人员结合以上调查内容对借款人、贷款项目、贷款担保、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和风险判断,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人员结合贷款风险因素和风险规避措施,做出贷款决策。
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按照总行有关审批授权规定执行。
第六章贷款发放
第二十一条对已审批同意的贷款,应按照项目建设的工程进度放款。
在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并办妥担保手续,落实各项发放前提条件。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贷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为借款人建立贷款档案,贷款档案管理执行总行授信业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应做好贷后管理相关工作。
贷后管理内容包括贷后检查、资金监管、贷款本息催收、风险预警等,要按照总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定期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贷款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
(一)对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或擅自改变规划、变更项目的,贷款人要及时采取措施直至收回贷款;
(二)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价值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对抵(质)押手续不完善的要及时补充完善,对抵(质)押物价值不足值的要及时追加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事先通知贷款人或征得贷款人同意:
(一)法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变更;
(二)担保能力发生较大变化;
(三)产权变动或重要财产被处置;
(四)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有调整;
(五)项目实施进度或资金使用计划有重大调整;
(六)经营场所迁移;
(七)影响贷款人权益的其他重要变动。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需要展期的,执行总行贷款展期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贷款作业监督、监测、分析、检查、预警等执行总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贷款形成不良的,执行总行不良贷款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与以往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按我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张家口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
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
款管理办法》(张商银字[2014]30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