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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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大唐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大唐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大唐集团内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安全文化的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大唐集团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奖惩规定。

第二章奖励措施第一条奖励对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可进行奖励。

第二条奖励形式1. 表彰:对安全生产成果显著、为企业形象树立良好声誉的员工,给予表彰。

表彰可通过向员工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金等方式进行。

2. 嘉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较好表现,或对事故隐患提出有效意见并加以改进的员工,给予嘉奖。

嘉奖可通过向员工颁发嘉奖证书、发放奖金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奖励评定1. 评选方式:奖励评选可由企业内部机构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也可开展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评选方式。

2.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应公正、公平、严格,根据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实际表现和贡献进行评定。

第四条奖励公示获奖名单应及时公示,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奖励的权威性。

第三章惩罚措施第五条惩罚对象对违反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造成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员工,可进行惩罚。

第六条惩罚方式1. 训诫: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轻微违规行为的员工,可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训诫。

2. 处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造成轻微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员工,可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降级、扣减奖金等措施。

3. 处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员工,可给予相应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停职、清退等措施。

第七条惩罚程序1. 处罚决定:对于违反工作纪律、事故隐患重大的员工,应由企业内部机构进行相关调查,形成处罚决定并报批。

2. 通知与听证: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将相关事实和依据通知被处罚员工,并给予听证的机会,听取其申诉和辩解意见。

3. 影响记录:对于受到处罚的员工,应在其人事档案中作出相关记录,以便今后安全生产工作参考和处罚的连续性。

第八条惩戒公示惩罚决定应及时公示,以警示其他员工,同时增加安全生产工作的严肃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受处理领导人员经济处罚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企业、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按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七条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经集团公司审核。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为贯彻执行本办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十条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受表彰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42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42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

第三条对集团公司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的单位、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有关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领导干部的奖惩,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五条为贯彻执行本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以及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六条集团公司每年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分支机构、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等先进单位以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集团公司不定期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单位可随时申报,其中直属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申报,分支机构、子公司所属企业应通过其上一级企业向集团公司申报,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处分第八条发生特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公司,下同)籍处分;(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的处分或开除厂籍的处分;(四)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同时给予2000~2500元的经济处罚;(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七)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八)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荣誉奖励2、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八大制度《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八大制度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百制度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度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事故度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7、安全生问产事故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答共和回国安全答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企业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怎么制定?目前,各企业都有不同的安全奖惩规定和考核办法。

如有意可到我百度文库里来查看参考,有关资料。

4、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内容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指标。

第三条管理目标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环境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六条系统各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等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控制机制,改善劳动环境,夯实安全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系统各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集团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系统各发电企业要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基层企业。

(删除多经部分)第二章目标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一)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二)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三)不发生集团公司系统电厂负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填空题: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系统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作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的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公司所属各单位。

3、本规定本着“抓小防大”“防微杜渐”的思想,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从严考核”的原则,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4、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的单位、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有关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领导干部的奖惩,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5、为贯彻执行本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6、省公司每年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基层单位、生产车间等先进集体以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7、一年内发生2次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及重大火灾事故,对事故单位、有关事故责任者进行处分,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8、如隐瞒事故的情况是由本单位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9、对事故责任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发生误操作事故、有人员责任的设备、火灾、交通事故、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要在一星期内到省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11、本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知识试题库(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2017年1月)一、单项选择题1、《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坚持(D)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A、”“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B、“奖惩分明、以责论处”C、以人为本D、“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奖惩分明、以责论处”2、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根据(A),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A、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B、事故性质C、责任划分D、事故赔偿3、事故结案时,(A)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A、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B、安全监察机构C、总经理D、生产副总经理4、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各级(A)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A、安全生产责任主体B、安全监察机构C、安全监督网D、基层企业5、基层企业在年度预算时,应在(C)中设立安全生产奖励资金。

A、技改费B、检修费C、工资总额D、福利6、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其额度应经过(A)批准。

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应履行相关批准或备案手续。

A、总经理(厂长)办公会B、安全监察机构C、安全监督网D、安全第一责任人7、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的处分:隐瞒事故的(A)降至最低岗级1年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A、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B、参与者C、执行者D、管理人员8、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要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建立:(A)A、安全奖励专项基金以及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B、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C、安全生产最高记录奖励制度D、保险赔偿制度9、集团公司每(B)年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A、1/2B、1C、2D、310、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受表彰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A)。

《中国大唐集团XX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XX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公司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赏罚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足调换中国大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统干部、职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踊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检查办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检查办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并联合《中国大唐公司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公司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方法》、《中国大唐公司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国大唐公司公司二级公司及负责人业绩考查方法》、《中国大唐公司公司受办理领导人员经济处罚暂行规定》、《中国大唐公司公司职工赏罚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公司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公司,各基层公司(包含多种经营公司)。

第三条本方法用于明确公司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赏、办理与处罚。

第四条本方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渎职追责”、“赏罚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舞与物质奖赏相联合、责备教育与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联合。

第五条对安全生家产绩优秀的公司、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赐予表彰与奖赏。

第六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公司和责任人,依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区分,依照本方法和公司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查和办理。

第七条事故了案时,负责了案的各级有关部门一定审查对有关责任人办理建议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分子公司、直属公司对所管理和所属公司有关责任人的办理,事先应经公司公司审查。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的赏罚,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为贯彻执行本方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成立安全生产奖赏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查核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赏第十条公司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家产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赏。

受表彰公司、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率原则上不超出10%。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15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职责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三)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四)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管理关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分级监督管理,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应定期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并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四)系统内企业到系统外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时,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外,同时接受项目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督促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包括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基层企业(包括生产、基建、多种经营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惩处与处罚。

第四条集团公司系统生产、基建等生产、施工现场发生外包队伍或施工企业人身事故的考核与处理,比照业主企业发生人身事故对业主企业及上级公司进行处理。

第五条按规定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若事故处理意见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对事故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与经济处罚遵循从重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七条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规性;分子公司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报集团公司审核。

第八条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奖励第九条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单独设立用于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奖励。

各企业应合理确定安全生产专项奖励额度计划,分子公司不低于基层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0.2%,基层企业不低于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0.8%。

专项奖励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

(一)在生产和基建工作中,及时发现风险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职业危害,预防和制止事故发生或事故处理有功,使员工职业安全健康和企业利益免受损害、损失的;(二)在安全生产工艺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三)在事故抢险救护工作中为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列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履职正面清单的;(五)获得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称号的。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1.doc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1.doc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20161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版)2016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制度摘要】安全管理类业务类别公司全系统适用范围废止说明》版)2009《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号)[2009]12(大唐国际制《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是依据《中内容概要,结合大唐国际实际,制定的一部安全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奖惩规定》共分四章四十四条,主要明确了大唐国际系统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此次修订内容,落实了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增加了党政同责、无后果责任追究的具体要求,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则总第一章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第一条,结合大唐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国际实际,制定本规定。

区各专业公司、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国际本部,第二条域公司,各直属直管基层企业。

本规定用于明确大唐国际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第三条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安全生产奖惩坚持以下原则:第四条(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二)奖惩分明、以责论处;1(三)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

集体和有突出贡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企业、第五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根据事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第六条按照本规定和大唐国际相关规定进行责故性质和责任划分,任追究和处理。

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审事故结案时,第七条区域公专业、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司对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经大唐国际审核。

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八条第二章表彰与奖励大唐国际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第九条彰和奖励,并通过大唐国际月度综合业绩考核予以兑现。

对系统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办法,第十条给予表彰和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奖励。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励管理办法(2016年版)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励管理办法(2016年版)

附件1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励管理办法(2016年版)【制度摘要】业务类别生产管理类适用范围各专业公司、区域公司和直属直管企业废止说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励管理办法(2015年版)内容概要《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励管理办法(2016年版)》是在《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励管理办法(2015年版)》的基础上,结合大唐国际2016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修编而成。

《办法》共分为三章二十条,主要明确了大唐国际各基层企业的季度奖励基数,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主要指标的考核与奖励标准、考评周期、考评程序等内容。

此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调动各级生产人员工作的积极性,进而提升公司业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调动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促进设备健康水平和生产人员技术素质的提高,保证发电设备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努力创建“四型”企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励与各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设备管理水平、经济环保指标完成情况挂钩,以相关指标为依据,进行奖励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唐国际做实的区域公司及基层直属直管企业。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励以季度为周期,进行奖励兑现,年底按全年完成情况进行预兑现,下一年年初进行清算。

安全生产季度奖励基数见附件1。

第二章考核奖励内容第五条安全管理(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扣减两个季度安全生产奖励。

(二)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人身事故、一般设备(设施)事故、一般火灾事故,扣减一个季度安全生产奖。

(三)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一般人身事故、一般设备(设施)事故、一般火灾事故及公司认定的事故,扣减一个季度安全生产奖的50%。

(四)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重伤、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扣减一个季度安全生产奖的30%。

第六条可靠性管理(一)机组发生强迫停运,按以下规定核减定额:1.火电企业:每发生一次强迫停运,参照各单位季度奖励基数、机组台数和容量核减金额,并按 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取整。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水处理事业部(以下简称水处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大唐集团公司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科技工程各部门及各工程项目部。

第三条对公司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按照大唐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的工程项目部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与表扬和奖励;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分别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五条为贯彻执行本规定,公司建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以及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第六条大唐科技工程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凡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

(一)及时发现重大和危及施工安全的隐患,从而避免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的个人和集体,经公司安全主管提名,安委会讨论认可后,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为1000—10000 元;(二)对抢险积极有力,制止和防止事故扩大的个人和集体,经安委会讨论认可后,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为1000—10000 元;(三)安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奖励。

第七条大唐科技工程设立工程安全目标奖,安委会责成各事业部对所属工程项目部实行安全管理目标考核。

(一)工程目标奖:工程完成,实现工程安全目标后,经公司安委会考核,对表现突出的项目部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项目部按工程量大小和难易程度给与奖励5—10 万元,个人奖励1—2 万元,具体奖励金额由安委会讨论决定;(二)季度安全奖:每季度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事业部进行安全管理考评和现场安全检查考核,经过评比,对表现突出的事业部及工程项目部提出表彰和奖励意见。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15版30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15版30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受处理领导人员经济处罚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企业、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按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七条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经集团公司审核。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为贯彻执行本办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十条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受表彰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令第302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部门各公司外委单位第三条坚持安全生产”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对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对事件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的考核, 全部列入安全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第五条安全奖励专项基金由在册正式职工总人数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从年度工资总额中提取的资金及安全考核资金两部分构成第六条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 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12〕5号)的规定执行第七条本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工会和监察审计部监督执行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九条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奖(一)奖励条件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江苏分公司认定为准, 连续安全生产天数达到1天时,即为一个周期对全体职工进行奖励二)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在册正式职工均属受奖人员范围, 每实现一个1天安全生产周期, 安监部制订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奖发放办法, 报厂领导审批后, 由人力资源部在7个工作日内计核发放三)安全生产考核1.安全生产考核由安监部负责, 考核期内如发生问题, 按下列标准考核:2.内部考核事故责任者免奖3.一二类障碍责任者免奖4.人身未遂责任者免奖5.本人责任的人身重伤者免奖6.本人责任的人身轻伤者免奖7.误操作三误)责任者免奖8.隐瞒异常以上事件事实真相者免奖第十条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奖励条件1.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工作成绩突出, 受到集团公司或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表彰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2.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 避免重大设备事故和设备损坏的有关人员3.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有效制止和防止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4.抢险救灾, 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免受伤害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有关人员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若符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条件的, 内部奖励的同时还将申报集团公司特殊贡献奖励二)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1.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由厂长颁布嘉奖令, 并给予重奖2.特级:防止性质可构成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及人身死亡事故发生的有功个人集体部门奖励: 205元3.一级:防止性质可构成事故及人身重伤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集体部门奖励: 201元4.二级:防止性质可构成一类障碍或采取积极果断措施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个人集体奖励: 510元5.三级:防止性质可构成二类障碍发生的个人集体;事故处理事故抢修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奖励: 25元6.四级:防止性质可构成异常和人身轻伤发生的个人集体;事故处理事故抢修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奖励: 502元7.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工作方法或合理化建议, 经实践证明取得明显的实际效果, 视情况奖励1050元8.经厂领导认定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部门或人员, 视情况给予奖励安全生产奖励申报批准手续:特级由厂部讨论推荐上报集团公司认定一至二级奖励由厂安委会讨论, 报厂长批准三至四级由安监部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等讨论, 报分管厂长总工批准凡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的个人集体, 经厂部研究决定, 有关事迹材料经党政工部门盖章后上报集团公司批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支付凡上报厂部的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 由各部门用书面材料申报至安监部经批准由厂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支付第三章处分第十一条为教育职工, 吸取教训,对因严重违章失职行为造成事故的, 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并对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分事故处分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条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为依据, 结合本厂情况制定第十二条处分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 两种处分可以并处第十三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等级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并解除合同对责任较轻, 不够行政处分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第十四条事故责任者, 如触犯国家刑律时, 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经济处罚分为对事故部门的罚款和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罚款第十六条事故责任划分:依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 根据当事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 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的责任划分, 确定其应负的事故责任障碍划分按大唐集团制〔2011〕5号障碍标准执行, 二类障碍以下划分按《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异常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发生特大事故, 或后果极为严重的重大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 按事故责任的划分, 由集团公司对本厂以及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一)对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 撤销”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五)对事故责任部门的党政正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降级, 直至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并处2025元的经济处分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 20元的经济处分七)对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 并给予1015的经济处分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 按事故责任的划分, 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20的经济处分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102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10元经济处分第十八条发生责任性重大电wang设备交通火灾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 按事故责任的划分, 由集团公司对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一)对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 撤销”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1015元的经济处分, 给予内部下岗处理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党政正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15元的经济处分(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1 0150元的经济处分七)对技术方案编制缺陷或不合理, 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并给予1015元的经济处分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 按事故责任的划分, 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15的经济处分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51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5元经济处分第十九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 由集团公司对本厂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一)对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取消本厂各类”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20元的经济处分(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 0 0 0150元的经济处分七)对技术方案编制缺陷或不合理, 总工程师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并给予812元的经济处分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的处分, 根据事故责任划分, 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15的经济处分(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102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10元经济处分第二十条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死亡重伤达39人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 按事故责任的划分, 由集团公司对本厂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一)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二)从事故发生之日起, 撤销各类”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以及相应的奖励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1015元的经济处分, 给予内部下岗处理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510元的经济处分(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并给予510元的经济处分(七)对技术方案编制缺陷或不合理, 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5 8 元的经济处分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 按事故责任的划分, 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10的经济处分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51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5元经济处分第二十一条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 按事故责任的划分, 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由本厂对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并给予58元的经济处分, 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36元的经济处分,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三)对事故责任部门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35元的经济处分四)对职能部门安监)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5元的经济处分五)对厂长分管副厂长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并给予15分经济处分, 给予其他厂领导503元经济处分六)对其他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 按事故责任的划分, 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并给予503元的经济处分(七)对事故的责任班组成员给予13元经济处分, 全厂每个职工给予120 0元经济处分第二十二条一年内发生2次生产人身死亡事故, 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wang重大设备重大火灾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者处分外,给予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给予领导班子其它成员记过至降职处分,并给予1030元的经济处分对事故的责任人部门等其他相关人员,根据责任划分, 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二十三条发生设备误操作和"三误”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果, 按事故责任的划分, 对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给予8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3个月处理;对性质恶劣的误操作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给予10元的经济处罚, 给予内部下岗6个月处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 给予35元的经济处罚, 并给予内部下岗3个月处理三)对事故班组部门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2元的经济处分四)对职能部门安监)领导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5元的经济处分五)对厂长有关分管副厂长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5元的经济处分第二十四条凡发生人员责任的一般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 按事故责任划分,对各级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20元经济处罚, 内部待岗3个月(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15元经济处罚三)对事故的责任班组成员给予3元经济处罚四)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810元经济处罚,技术专工给予5元经济处罚五)对职能部门安监设备部)领导给予56元经济处罚,技术专工给予3元经济处罚六)对厂领导给予35元经济处罚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2元经济处罚七)所在责任部门处罚1元;次要责任部门处罚50元第二十五条凡发生人身轻伤一二类责任障碍:人身轻伤:(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10元经济处罚,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8元经济处罚(二)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给予3元经济处罚, 对班组成员给予1元经济处罚三)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2元经济处罚, 对技术专工给予3元经济处罚四)对职能部门领导给予2元经济处罚一类责任障碍:(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10元经济处罚,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8元经济处罚(二)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班长)给予3元经济处罚,对班组成员给予1元经济处罚三)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2元经济处罚, 对技术专工给予3元经济处罚二类责任障碍:(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9元经济处罚,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6元经济处罚(二)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班长)给予2元经济处罚,对班组成员给予1元经济处罚三)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1元经济处罚, 对技术专工给予2元经济处罚第二十六条凡发生一类责任异常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8元经济处罚(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5元经济处罚三)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给予1元经济处罚对其他关联人员给予50元经济处罚四)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1元经济处罚, 对技术专工给予1元经济处罚第二十七条凡发生二类责任异常: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5元经济处罚,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3元经济处罚第二十八条凡发生设备异常情况的经济处分:对发生的设备异常情况,除设备原因外, 还应从管理技术人员素质等方面分析原因, 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考核第二十九条凡发生一般设备事故(中断全厂安全记录)经设备部安监部门分析, 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给予有关人员10元经济处罚给予设备所辖部门公司)领导给予5元经济处罚, 给予设备部安监部门领导3元经济处罚, 给予厂领导2元经济处罚给予全厂职工1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5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30元第三十条凡发生设备一类障碍: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 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给予有关人员5元经济处罚, 给予设备所辖部门公司)领导给予3元经济处罚, 给予设备职能部门分管厂领导1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2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10元第三十一条凡发生设备二类障碍: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 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 给予有关人员3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1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5元第三十二条凡发生设备一类异常: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 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 给予有关人员2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5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3元新购置设备一年内发生异常情况, 事故性质按照上述条款,属新购设备原因造成的事故, 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根据事故责任, 对新设备的选购者和验收者及相关部门领导进行相应的经济处分第三十三条对年度"安措"”反措”及安全风险评估等已确认整改措施事故隐患, 整改不力或未能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给予1-2元经济处罚第三十四条同一部门一年内重复发生恶性误操作三误)事故,给予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及人员加倍经济处分第三十五条对党委书记支部书记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 原则上与行政正职相同上述条文上未列入的安全事故处罚及加大经济处罚力度的考核, 安委会有权讨论决定第三十六条对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处分(一)对情节严重的隐瞒事故行为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进行(二)对情节较轻的隐瞒事故行为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给予2元经济处分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第三十七条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 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责任部门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第四章实施与要求第三十八条处罚根据事故调查结论,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 按事故责任划分, 做到责任明确, 严格按照处罚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凡符合本规定奖励条件的, 由各部门填报奖励申报嘉奖, 报安监部,安监部依据申报事由进行调查核实, 确定受奖部门和个人并经厂领导批准后由安监部办理第四十条申报奖励必须准确, 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 立即取消获奖资格, 并给予通报批评, 处罚510元第四十一条对积极配合异常事件调查, 主动反映异常事件真相的有关事件责任者, 可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处罚对在异常事件调查中弄虚作假, 隐瞒异常事件真相的部门和个人, 一经查实将进行加倍考核第四十二条发生异常事件误操作等弄虚作假, 隐瞒不报的, 一经查实,对部门和个人将进行加倍考核第四十三条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从重处分第四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由安监部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人员名单和处分原因, 由人力资源部按本规定进行处分第四十五条对异常事件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的处罚, 由安监部在月度考核会上提出, 讨论通过后, 由人资部从月度绩效奖金和工资中扣除, 当月不够考核数目, 第二个月继续扣除, 直至全部考核完毕扣除的考核资金全部纳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第四十六条由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调试修造物资等单位责任造成的事故, 有关责任者及领导的处分按照本规定从轻处分第四十七条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 若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 按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进行处分第四十八条对事故责任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人身死亡事故, 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按集团公司规定要求有关领导在15日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 实行”说清楚”制度第五章附则第五十条本规定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 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本规定中对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对应的经济处罚按〈大唐南京发电厂职工奖惩管理标准》执行;对有关责任人下岗期限按《大唐南京发电厂违章记分待岗试岗条例》执行;内部下岗处理按《大唐南京发电厂职工待岗下岗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五十二条误操作和"三误”的分类:(一)恶性误操作事故的分类: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或接地刀闸合隔离开关或断路器(二)其他误操作的分类:误分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误入带电间隔;误停运或启动设备;误投入压板;误调度误触误碰;误开关阀门;误投切保护装置;误装拆接地线或其他安全措施等三)三误”是指继电保护热控电控仪控二次系统中保护测量控制自动回路作业时的误碰动)误漏)接线误整定第五十三条各部门公司)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奖惩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安全监察部。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成员单位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成员单位有很多,例如:1、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大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2、内蒙古大唐燃料有限公司3、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4、潮州大唐燃料有限公司5、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6、北京同舟高电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7、北京同舟鑫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天津大唐同舟同信科技有限公司9、福建大唐同舟益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版权10、宁波大唐同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1、唐山海港大唐同舟建材有限公司12、江苏大唐同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4、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15、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16、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饶平潮电分公司17、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青铜峡大坝分公司18、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托克托分公司19、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20、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荣誉奖励2007年一、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授予单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授予单位: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全国总工会)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部点检室、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四、“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单位(授予单位:全国双拥办)大唐耒阳发电厂五、省级“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广西桂冠大化水力发电总厂、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厂、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部、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陡河发电厂运行丁值三单元、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大唐连城发电厂热控班六、省级文明单位(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文明办)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陡河发电厂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淮南田家庵发电厂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厂大唐南京下关发电厂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中国水利电力物资西安公司七、全国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团中央、国资委)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消防队淮南田家庵发电厂仪控分场继保班大唐洛阳热电厂电力医院八、“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授予单位: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湖南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大唐淮北发电厂大唐陈村水力发电厂大唐信阳华豫发电有限公司发电部运行五值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大唐珲春发电厂热工二班九、全国学习型先进班组(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焊工班湖南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控制中心控制三班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工分场大唐珲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汽机主机班2008年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山东黄岛发电厂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部运行一值二、省级“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料管理部重庆大唐国际彭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大唐国际云冈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大唐信阳华豫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三、首都文明单位(授予单位: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四、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授予单位: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五、省级文明单位(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文明办)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淮南田家庵发电厂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大唐信阳华豫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灞桥热电厂大唐户县热电厂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六、中央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授予单位:国资委党委)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七、省级先进基层党组织(授予单位:省委)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八、中华慈善奖(授予单位:民政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九、首都平安示范单位(授予单位:首都综合治理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资委)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十、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志愿者工作优秀组织单位(授予单位: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北京奥运会志愿者工作协调小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十一、全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授予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一、全国文明单位(授予单位: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二、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三、省级“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四、首都文明单位(授予单位: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五、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授予单位: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六、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七、省级文明单位(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八、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九、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十、中央企业先进集体(授予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十一、全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授予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十二、全国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授予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团中央)十三、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四、全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先进单位(授予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十五、全国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岗(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六、全国巾帼文明岗(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十七、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八、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工会(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九、全国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国资委、共青团中央)二十、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授予单位:共青团中央)二十一、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二十二、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二十三、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支部(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二十四、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2010年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二、省级“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三、首都文明单位(授予单位: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四、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五、省级文明单位标兵(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六、省级文明单位(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七、省级模范单位(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八、中央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授予单位: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九、全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授予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十、新中国60年企业精神60佳(授予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十一、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二、全国厂务公开先进单位(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三、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授予单位:中国质协、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十四、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授予单位:共青团中央)十五、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授予单位:共青团中央)十六、中央企业红旗班组(授予单位:国资委)十七、世博保电先进单位(授予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十八、2009-2010年度全国“讲理想、比贡献”先进集体(授予单位:全国科协、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国资委)十九、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二十、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二十一、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支部(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二十二、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二十三、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奖(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中央企业青联、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中国企业联合会)二十四、全国能源化学系统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岗(授予单位: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全国委员会)2011年一、中国十佳绿色责任企业(授予单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指导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二、节能中国十大贡献单位(授予单位:中国节能协会)三、节能减排优秀企业(授予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五、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六、省级“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七、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八、全国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授予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总、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九、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授予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十、中央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授予单位: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十一、全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授予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十二、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三、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四、全国大型水电厂(站)劳动竞赛先进单位(授予单位: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全国委员会)十五、全国内部审计先进集体(授予单位:国家审计署)十六、全国电力行业管理创新成果一等奖(授予单位:中国电力行业联合会)十七、省级文明单位(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十八、省级工人先锋号(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十九、省级“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十、全国电力系统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二十一、全国电力系统企业文化建设标杆企业(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二十二、全国电力系统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二十三、中央企业红旗班组(授予单位:国资委)二十四、大运会保电先进单位(授予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十五、亚运会保电先进单位(授予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十六、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二十七、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二十八、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授予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2010年,大唐集团成功挤身世界500强。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
是为了激励企业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奖惩制度:
奖励措施:
1. 安全工作表现优秀的员工可以获得奖金或者其他奖励,用以表彰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贡献。

2. 每月或每季度评选出表现突出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团队,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3. 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通过考试合格的员工可以获得证书或者升职晋级的机会。

4. 对于连续无事故的工作班组或部门,可以给予额外的奖励,如集体旅游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惩罚措施:
1.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者安全隐患的员工,依据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工资等。

2.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严重事故或者安全隐患的员工,甚至可以予以开除处分,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3. 针对普遍存在的安全隐患,可以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如下调岗位或者降低职务等。

需要注意的是,奖惩制度应该公平合理,并且与员工的工作表现直接相关,避免任意性和歧视。

同时,在奖励措施方面,可以适当引入互动和竞争机制,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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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受处理领导人员经济处罚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企业、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按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七条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经集团公司审核。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为贯彻执行本办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十条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受表彰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办法。

集团公司支持和奖励安全生产管理上被国际、国内和行业认可的“良好实践”及创新。

第十一条安全奖励资金列支渠道:(一)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其安全奖励资金在年度工资总额核定时应予安排;受表彰与奖励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其奖励资金由集团公司单独核定受奖工资额度;(二)基层企业在年度预算时,应在工资总额中设立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其额度应经过总经理(厂长)办公会批准。

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应履行相关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章处理与处罚第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依据事故调查结论,结合企业类别与情节,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标准执行集团公司相应业绩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对员工的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

警告期限为六个月;记过期限为十二个月;降级期限为十二个月;撤职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和职务。

第十四条对员工进行处理或处分的同时,给予经济处罚:(一)通报批评,5000元;(二)警告,10000元;(三)记过,20000元;(四)降级,30000元;(五)撤职,40000元。

第十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责令限期改正情形,逾期未改正的,给予10000~20000元经济处罚;处罚后仍未改正的,给予降级处分;如因未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给予撤职处分。

其他相关领导视其情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等已确认或已有结论的事故隐患和突出风险;(三)《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事项;(四)集团公司对相关领导约谈提出的整改事项;(五)集团公司通过其他正式途径要求整改的事项。

第十六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管理人员的处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安全总监、分管领导、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八)按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对集团公司领导、总师(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领导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撤职处分;(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总监、分管领导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八)按照政府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对集团公司领导、总师(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领导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发生较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或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六)对事故企业的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总监、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发生生产人身重伤、有后果的误操作(尚未构成一般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应中断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并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处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五)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发生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应中断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通报批评;(五)对事故企业的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事故企业的党政领导,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重伤、内部统计事故,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理具体标准见本办法附表列示。

第二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照事故责任和性质的划分,对项目公司和项目公司的上级公司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有关责任者,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12个月内连续发生事故,对事故企业和上级公司领导人员的处理:(一)发生2次重伤或内部统计事故的企业比照一般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二)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企业比照较大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三)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企业比照重大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四)发生3起一般事故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比照较大事故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五)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比照重大事故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在制定“业绩考核办法”时,应按照从重处理的原则,明确对隐瞒事故的企业、集体、班组的处罚处理条款。

第二十七条对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隐瞒人身死亡事故、较大以上设备事故的处理: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降至最低岗级3年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2.对隐瞒事故的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有关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3.对隐瞒事故的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的处分: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降至最低岗级1年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2.对隐瞒事故的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有关副职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3.对隐瞒事故的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的有关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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