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文件
武汉残保金减免方案
![武汉残保金减免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ef0e734c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03.png)
武汉残保金减免方案1. 简介武汉市政府为了照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推出了残保金减免方案。
该方案旨在减轻残疾人家庭的经济负担,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本文将对武汉市残保金减免方案的具体内容、申请条件以及申请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2. 方案内容根据武汉市政府发布的文件,残保金减免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2.1 财政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可以申请财政补贴,用于支付残疾人生活中的基本开支,如居住费用、食品费用、医疗费用等。
财政补贴的具体金额根据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残疾人的残疾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2.2 免除合理费用残疾人就医期间,可以申请免除部分合理费用,如挂号费、检查费、药品费等。
免除的具体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规定和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评估。
2.3 提供就业机会残疾人可以申请参加专门的就业培训计划,并且享受政府提供的就业机会。
政府将为残疾人提供针对其能力和职业目标的培训课程,并协助他们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
3. 申请条件为了保证残保金减免方案的合理性,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残疾人本人必须在武汉市居住,并持有有效的残疾证明。
2.申请家庭的人均年收入不超过规定标准。
4. 申请流程申请人需要按照以下流程来申请残保金减免方案:4.1 准备材料准备以下材料:•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明复印件•申请家庭的收入证明材料4.2 填写申请表格下载并填写申请表格。
表格可以在武汉市残疾人福利办公室的官方网站上获得。
4.3 递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材料和填写好的申请表格,一同递交到武汉市残疾人福利办公室。
递交时,请注意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4 等待审批结果申请人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来获取审批结果。
通常情况下,审批流程需要7-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可能根据申请人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4.5 领取补贴或享受减免如果申请被批准,申请人可以前往指定的领取点领取财政补贴,或享受就医费用的减免。
5. 注意事项申请残保金减免方案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造假行为将导致申请被拒绝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c174a8f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60b3846.png)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0•【字号】甬政发[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甬政发[2004]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行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通知》(甬政发〔1996〕137号)的规定,我市积极稳妥地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分散就业工作,实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制度,有力地推动了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按照《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55号)精神,结合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残保金的征收管理使用作出调整和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管理办法残保金属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征收的残保金须全额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专款专用。
当年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专项使用,不得比照地方其它预算外资金提取政府统筹。
残保金的存款利息计入残保金本金。
二、严格使用范围残保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一)补助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教育;(二)扶持残疾人从事工商业;(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生产;(四)补贴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六)经同级政府批准,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其它专项开支。
三、征收对象和标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省属、外省市驻甬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保金减免政策
![残保金减免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1baab266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66.png)
残保金减免政策《残保金减免政策》一、减免政策的目的1. 促进就业:减少就业者的负担,鼓励就业创业,促进就业。
2. 支持发展:改善就业者的收入水平,支持就业者发展、发挥潜力,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
3. 加强保障:保障弱势群体的就业权益,支持弱势群体就业保障,使就业者有良好的社会福利待遇。
二、减免范围1. 青年:年龄在20至35岁之间的青年就业者,有满足本政策要求的就业时间和就业类型者,全部员工均可享受本政策。
2. 重点群体:重点就业人群,如:残疾人、农民工、烈士家属等,享受本政策。
3. 少数民族:按照国家规定,少数民族可享受减免政策。
三、减免标准1. 年薪20万元以下:在青年就业者的、重点就业人群的、少数民族的情况下,若年薪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可享受完全免除减免。
2. 年薪20万元以上:在以上三类就业群体的情况下,若年薪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可根据政策要求享受部分减免。
四、减免申请1. 申请材料:申请人须提交个人身份证、就业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2. 审核时间:申请材料须于30个工作日内提交至申请部门,审核过程中,申请部门应核实材料真实性,评估申请者是否符合减免政策要求。
3. 减免结果:审核通过后,政府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者减免结果,并依据本政策规定执行减免制度。
五、相关规定1. 政策执行: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1年。
2. 免责声明:如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未能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政府部门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其他约定:本政策未尽事宜,另行制定或解释政府部门,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fb61658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232fa70.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5.09.09•【文号】财税[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9月9日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残保金文件(合集)
![残保金文件(合集)](https://img.taocdn.com/s3/m/d7d2f34e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640f256.png)
残保金文件(合集)第一篇:残保金文件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残疾人联合会文件乌经开残﹝2015﹞6号关于审核征缴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全区各用人单位: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地税局、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177号)规定,社会各单位均须按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单位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现就审核征缴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审对象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驻乌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均须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兵团单位请到兵团残联参加年审。
二、年审、报缴时间2015年3月1日—5月31日为年审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为7月1日—9月30日。
三、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保金政策(小微企业年审需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及按条件带齐第四项所带资料。
)1、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新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2%,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014年10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2%,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参加年审带下列资料1、2013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带2014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原件(复印主表和附表五)、2014年5月、11月两个月的会计凭证原件(复印5月、11月工资表)。
已缴纳2013年度残保金单位,须提交2014年度银行出具的残保金缴款凭证原件、复印件及2014年度残联出具的《乌鲁木齐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原件、复印件;未缴纳2013年度残保金单位,须提交2014年度残联出具的《乌鲁木齐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原件、复印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解读文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解读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a9471454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b4.png)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解读文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一项基金。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残保金减免政策。
本文将对这些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和享受相关优惠。
一、残保金减免政策的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就业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残保金的征收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同时为残疾人就业和生活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然而,对于一些企业来说,残保金的缴纳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
为了平衡企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出台了减免政策,以激励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增加残疾人就业机会。
二、残保金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1、小微企业对于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这一政策为小微企业减轻了负担,使其能够在发展初期更加专注于业务拓展。
2、安置残疾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保金。
三、残保金减免政策的计算方法残保金的计算公式为: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以某企业为例,假设该企业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 100 人,所在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 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 1 人,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8 万元。
按照正常计算,应缴纳残保金=(100×15% 1)×80000 = 20000 元。
如果该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达到 1%,则应缴纳残保金= 20000×50% = 10000 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4303645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91ba25c.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5.11•【文号】税总函〔2018〕175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现就税务系统贯彻落实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义继续降低残保金征收标准,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费减负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征收残保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中央决策精神,准确把握《通知》要求,务求使降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
二、认真学习宣传政策,促进政策顺利实施负责征收残保金的税务机关要组织政策学习培训,促进征缴双方正确理解执行政策。
要积极配合财政、残联部门通过互联网站、移动客户端、新闻媒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宣传政策,并结合征管解释辅导政策,力求使用人单位广为周知,从而保证政策顺利实施。
三、及时调整征管系统,确保征管有序高效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及时调整征管系统参数配置,确保系统运行顺畅。
残保金新规定
![残保金新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5cca56f168884868762d6e9.png)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残保金减免政策的减免证明
![残保金减免政策的减免证明](https://img.taocdn.com/s3/m/2361c79d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a3.png)
残保金减免政策的减免证明尊敬的先生/女士:
根据您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已经审核确认,您符合符合残疾人保险金减免政策的减免条件。
现向您出具减免证明,以便您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减免证明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人信息:
- 姓名:
-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2. 残疾程度评定证明:
经过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对申请人进行长期残疾程度评定,评定结果如下:
- 残疾等级:
- 残疾类别:
3. 家庭情况证明:
- 申请人家庭成员总数:
- 家庭人均月收入情况:
- 家庭贫困证明(如有):
4. 收入证明:
申请人收入来源及金额证明(如工资流水、退休金或其他收入证明)。
5. 财产证明: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财产情况证明(如房产证、车辆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等)。
6. 居住证明:
申请人的居住情况证明(如租赁合同、居住证明等)。
7. 申请理由陈述:
请申请人简要陈述申请贫困减免残疾人保险金的理由。
请在您确认以上信息无误后,签字并回复本减免证明,同时附上相关的申请文件,并寄送至指定地址。
我们将尽快进行最终审核,并将结果及时通知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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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121395e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16.png)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鲁财税〔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残联,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支持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做好“六保三促”工作,现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
鼓励引导用人单位采取就业安置、劳务派遣等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二、支持小微企业有关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即自2020年(含)起3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我省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分档减免残保金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即自2020年(含)起3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各用人单位残保金应缴费额计算办法,严格按照鲁财税〔2020〕1号文件执行。
四、延长残保金缴费申报期。
为减轻我省用人单位,特别是各类市场主体的资金压力,现将2020年残保金缴费申报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我省各用人单位可结合各自实际,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申报缴纳残保金。
各级财政、税务、残联部门要加强残保金减免政策的宣传推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微信、微博、APP等全媒体,让社会各界深入了解政策、全面享受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要加大对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力度,扫清政策执行障碍,提高政策执行效率。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变通或拒绝执行。
公司残保金管理制度
![公司残保金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94a8b58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ff.png)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根据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增强公司社会责任感,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2. 落实国家对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扶持,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3. 保障公司依法缴纳残保金,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三、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四、残保金缴纳标准1. 残保金缴纳比例为上年度公司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2. 残保金按月缴纳,具体缴纳金额根据公司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和年平均工资计算;3. 残保金缴纳时间为每月的5日前。
五、残保金缴纳流程1. 人事部门负责统计公司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年平均工资等信息;2. 人事部门将统计结果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统计结果计算残保金缴纳金额;3. 财务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残保金缴纳至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账户;4. 财务部门将缴纳凭证报送人事部门存档。
六、减免及退还1. 公司因经费困难、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残保金的,由公司提出申请,经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批准后,可减免部分或全部残保金;2. 减免后的残保金缴纳金额应按照减免后的标准执行;3. 因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残保金缴纳标准发生变化,公司应按照新的标准缴纳。
七、监督检查1. 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残保金缴纳工作;2.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残保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缴纳工作的顺利进行;3.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时缴纳残保金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24ff3e1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9e.png)
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1.14•【文号】财综字[1995]5号•【施行日期】1995.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一些地方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规范地方已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管理办法,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我部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格式)(略)财政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附件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72943fd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38.png)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云发改价格〔2020〕875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87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优化征收(一)2020-2022年度,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上一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各占50%的权重。
(三)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ba781b9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b9.png)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漳政办〔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通知漳政办〔2010〕103号市直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属驻漳州各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行漳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通知市直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属驻漳州各单位: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0〕63号)和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漳委〔2010〕4号)的精神,为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残疾人安置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现将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直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并按照不低于本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的1.6%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达不到安置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根据《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年5月份为申报征缴期。
各单位必须在每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给予催报摧缴,并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2753f2d7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7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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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一、有关背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以下简称“残保金”) 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政策措施,自 1995 年全面开征以来,在提高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促进残疾人按比例 就业、筹集资金改善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残保 金制度,经国务院同意,六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对残保金征收政策等进行调整和优 化。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公告》,主要目的是为全面落实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残保金 申报事宜。 二、主要内容 ( 一 ) 明确征收标准上限口径。按照有关政策,将原申报表中“在职职工年平均工 资”修改为申报表第 6 列“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2 倍 )”, 按“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2 倍”孰低填写。 ( 二 ) 落实分档征收及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按照《通知》规定的残保金征收政 策,在申报表第 8 列“本期减免费额”项中,增加 3 个减免费额计算公式。 ( 三 ) 规范申报表格式。按照规范报表的要求,将原申报表中第 2 列“费款所属期 起”和第 3 列“费款所属期止”放在表头位置。同时,对申报表中“缴费人声明”“经 办人”等事项进行统一规范。 三、实施时间 缴费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的,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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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 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 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 [2019]2015 号,以下简称《通知》) 的要 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 告》( 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政策
![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7558d82e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d6.png)
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2023年3月份财政部发布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2023,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悉知,包括30人(含)以下企业免征残保金和分档减缴两大优惠政策,有效期2023/1/1-2027/12/31。
该政策是《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的延续,没有区别,仍可缓解小微企业压力,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1、“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该政策有2个注意事项:①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才享受该项政策;②对企业注册时间无要求,但是政策有效期到2027/12/31结束。
2、分档减缴政策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该政策有3个注意事项:①只要是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享受该项政策②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数÷在职职工人数。
③企业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残保金缴纳额按应交额的90%计算。
分档减缴政策以北京为例表述如下,北京残保金比例1.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2023还有其他优惠政策: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也就是征收标准有封顶政策。
可以理解为,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2倍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2倍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2倍当地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②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该政策很少涉及,而且审核非常严格。
用人单位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才可申请。
目前根据税务部门了解,疫情影响暂不包含在申请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a1ead540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0c.png)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
限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公布日期】2023.12.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提高残保金征缴工作质效,决定调整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起,将我省用人单位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统一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
为配合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时间和统计部门公布社会平均工资时间,将残保金征期定为每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残保金。
二、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集中办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后,原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不再按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12(或4)后的计算结果填报
“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变更为直接按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
四、以往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2月22日。
残保金调整实施方案
![残保金调整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b32025be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623e540.png)
残保金调整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生活和权益,我国决定对残保金进行调整,并制定了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提高残保金发放标准,使残疾人能够更好地享受社会保障和福利。
一、调整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残疾人生活成本逐渐增加,原有的残保金标准已经无法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
因此,有必要对残保金进行调整,以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
二、调整目标。
1. 提高残保金发放标准,确保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 健全残保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公正。
3. 加强对残疾人的关爱和支持,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合和发展。
三、调整内容。
1. 调整发放标准,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残保金的发放标准,确保其与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
2. 完善发放机制,建立健全的残保金发放审核机制,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3. 拓宽资金来源,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残保金,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和其他公益项目资金,以确保残保金的持续发放。
四、调整措施。
1. 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残保金的财政拨款,确保其能够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位。
2. 完善发放制度,建立健全的残保金发放制度,明确发放标准和发放流程,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3.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残保金使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残保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滥用和挪用资金。
五、调整效果。
1. 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通过调整残保金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其生活质量。
2. 促进残疾人社会融合,通过加大对残保金的投入和管理,能够更好地促进残疾人的社会融合和发展,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归属感。
六、总结。
残保金调整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合和发展。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全面落实残保金调整实施方案,确保其顺利实施,让残疾人能够真正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
退休人员残保金
![退休人员残保金](https://img.taocdn.com/s3/m/6685b00d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a4.png)
退休人员残保金退休人员残保金是指根据我国相关政策,为残疾退休人员提供的一种福利保障,旨在帮助他们改善生活,并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退休人员因残疾而无法自理或经济条件困难时,可以申请残保金的发放,以便得到社会的关怀和经济支持。
本文将详细介绍退休人员残保金的相关政策规定、申请条件和具体流程。
一、相关政策规定退休人员残保金的发放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残疾人享有同等待遇的权利。
各级政府应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残疾人的生活保障事务。
同时,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退休人员残保金的发放和管理。
二、申请条件1.退休人员:申请人需符合退休的相关政策规定,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残疾认定:申请人需要依法被鉴定为残疾人,并确保残疾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一定标准,如五级或以上。
3.经济条件:申请人需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即家庭收入低于或等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4.家庭情况: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家庭成员证明,并确保被申请残保金的退休人员为家庭的经济支柱或者没有其他经济来源。
三、申请流程1.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退休证明、残疾证明、身份证明、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填写申请表格: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申请人需填写残保金申请表格,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3.递交申请:申请人根据要求将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递交至当地社保局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政府部门。
4.审核与审批:相关政府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审批程序。
审批通过后,将会发放残保金至申请人户头或者进行线下发放。
5.定期复审:根据地方政府相关规定,退休人员残保金的发放通常需要定期进行复审,以确保资金的正常使用和发放对象的合规性。
四、注意事项1.及时了解政策:退休人员及其家属应该及时了解当地残保金政策的最新动态,以便及时申请和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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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残疾人联合会文件乌经开残﹝2015﹞6号关于审核征缴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全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地税局、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177号)规定,社会各单位均须按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单位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现就审核征缴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审对象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驻乌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均须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兵团单位请到兵团残联参加年审。
二、年审、报缴时间2015年3月1日—5月31日为年审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为7月1日—9月30日。
三、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保金政策(小微企业年审需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及按条件带齐第四项所带资料。
)1、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新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2%,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014年10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2%,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参加年审带下列资料1、2013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带2014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原件(复印主表和附表五)、2014年5月、11月两个月的会计凭证原件(复印5月、11月工资表)。
已缴纳2013年度残保金单位,须提交2014年度银行出具的残保金缴款凭证原件、复印件及2014年度残联出具的《乌鲁木齐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原件、复印件;未缴纳2013年度残保金单位,须提交2014年度残联出具的《乌鲁木齐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原件、复印件。
2、2014年新注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原件(复印主表和附表五)、及12月份的会计凭证原件(复印12月份工资表)。
3、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除按上一条要求携带年审资料外,还需提交:①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②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③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账单原件(加盖社保经办部门审核公章);④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4、福利企业提交福利企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只需复印福利企业证书编号页),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账单(加盖社保经办部门审核公章),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5、无营业收入单位带2014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原件(复印主表);2014年1—12月零税机打纳税申报表原件。
6、核定征收单位带核定征收认定书(原件、复印件)和2014年5月、11月会计凭证原件(复印5月、11月工资表)。
7、建筑行业还须提交本单位2014年度工伤保险缴费明细表(加盖社保经办部门审核公章)。
8、劳务公司还须携带劳务派遣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9、行政事业单位带工资基金手册原件(复印表一)和2014年12月份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
10、兵团单位到兵团残联年审。
缴金后将年审认定书复印件和缴金凭证复印件加盖地税条码章,交报税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在总机构合并年审的,须注明参审单位数及其缴款额。
●以上需提交的资料,均复印在A4纸上,并在每页空白处加盖地税条码章。
●参加年审须带单位公章或财务章五、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残保金年审地点及咨询电话年审地点: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西门一楼残联年审办公室咨询电话:3731317 3773011 3775937兵团单位咨询电话:4698529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及计算方法根据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须按当年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全额标准计缴。
计算公式:●2014年度应缴残保
金=(用人单位2014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2%-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七、行政处罚对既不参加年审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