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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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小区体育设施配套的优化研究

城市居住小区体育设施配套的优化研究
房 产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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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小区体育设施配套的优化研究
王 伟 利
( 江 阴市规划编 制研 究 中心 ,江苏 ,江 阴,2 1 4 4 0 Nhomakorabea0 )
【 摘 要】 我 国城 市居住 小 区体育设施 塑造 ,但体育 设施 建设却没有得到改观 。开 时 ,要对体育 设施配建提 出强制性 内容和 建 普遍 不足 ,针对体 育设施 建设的规 范相对 陈 发商主要是依据 市场的需求 以及成本和收益 议性 内容 。体育设施配建作 为设计方 案的必 旧 ,指导性不强 。文章指 出 了当前城 市居住 的权衡来决定 配套 的各项要素,有关部 门也 要组成部分 ,在报审项 目 方案 时应 明确配 建 小区体育设施配建存在的 问题 , 从 规范引导、 没有将体育设施配 套提高到应有 的高度 。居 的规模和形式 ,不符合标准不得通过 。在 小 利 益诉求 、综合 管理等 方面分析 了原 因,并 住小区 内部体育设施 多为简单 的单杠 、 双杠 、 区建设过程 中,要严格按 图施工 ,不得 随意 对 加 强 小 区体 育 设 施 配 建 提 出 了 可 行 性 建 健步器 、转盘等器械 ,少有室外标准健身场 对设计方案进行更改 ,要确保体育设 施与项 议 。 地。 目主体一起施工 ,一起交付使用 。同时要加 【 关键词 】 城市 ;居住小 区;体 育设施 3 . 2缺少有针对性 的体育设施规划 强小区建成后对体育设施利用 的后续监管 , 体育设施是城 市公共 服务设施规划 的重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 自缩减体育设施用地 随着我 国城 市化的快速发 展和 城市人 口 要组成部分 ,然而 目前的城市规划中普遍缺 规模或改变其用途。 规模的急剧扩张, 人们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不 少对体育设施规划 的深入研究。城市总体规 4 _ 3加强体育设施的维护及应用管理 断高涨, 体育设施建设成为城市发展进步的重 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主要从宏观层面确定市 体育设施如果 因为损坏而 闲置 ,是资源 要体现。但 目 前我国城市体育设施普遍不足 , 域、分区指标及布局 区域性体育设施 ,难 以 的极大浪 费 首先 ,要制定鼓励性政策督促 人均配建标准远低 于发达国家, 直接影响着城 涉及到居住区 内部 的问题 。 即使有相关 内容 , 责任人加强管理 ,掌握各类体育设施 的使用 市居 民的健身需求。体育设施可分为城市、区 也多是参照现有 国家标准 ,不具操作性的指 状况 ,及 时进行维护 。有关部 门应给 予经 费 ( 组团)和社区、小区四级 ,其中小区级体育 导意义 。体育设施专 项规 划的编制 由于种种 扶持和器材支持 ,提供针对不 同居住群体 的 设施 是最基础的 ,以小 区居 民为直 接服务对 原 因 , 目前 并 没 有 得 到 有 效 的开 展 。 多样化健身设施 再者 ,要注重体育设施使 象 ,与广大群众的接触最 为密切。 3 - 3 逐利行为妨碍体育设施建设的完整性 用的公共导 向,对公益性体育设施 比例设定 1 、体育设施配建的规范性文件 居住小区开发商 为快速 回笼资金,普遍 下限值 ,同时通过税收等优惠 、鼓励措施 降 目 前针 对体育设施建设 的规范性文件 普 采取分期建设 的方式进行 开发,这样就为其 低商业体育设施的使用 门槛 ,使更多 的小 区 遍缺乏量化 指标 。主要文件有 《 城市居住 区 降低 体育设施配建 的标准提供 了漏 洞。为实 居 民能够方便享受到健身的乐趣 。还有 ,要 规划设计规 范》( 2 0 0 2 ) 和城市社 区体育设施 现经 济利益的最大化 ,不少 开发商将本应在 提高小区居 民的参与意识,使其共 同参与到 建设用地 指标 》( 2 0 0 5 )前者将文化 与体育 入住 时 同时完 工 的体育 配套 设施 推 迟到 二 体育场地 和设施的管理 、保护 中来。 设施用地合 并控 制,指标难 以区分 ;后者 内 期、三期来建 , 最后通 常是体育 设施用地 大 4 . 4增加老居住 小区体育 设施配置 容较全面 ,但层 级概念划分笼统 ,对现实 中 幅缩 水,甚至被挪作他用 。这样就 导致 众多 老小区通常体育设施比较匿乏 ,但 由于 具体 的居住 小区 ( 楼盘 )指导意义不 强。有 较大规 模的成熟居住小 区内部体育 设旅 配建 土 地资源少 、价格成本高,建设室外体育场 的地方性规 章只是对上述文件的简单重复 , 严重 不足 ,小区居 民的健身权益受 到侵 害。 地 和设施往往受到限制。要深入挖掘老小区 并未进行有 效细 化。值得一提的是 ,重庆市 这其 中,也反映出相关主管部 门监 督与验 收 的潜 力, 对部分建筑与场地进行综合性整治, 2 0 1 0 年颁布 的 《 重庆市住宅项 目配建体育设 机 制 的缺 失 。 在 不改变 原有功能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达 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 试行 ) 》中,以居住小 3 . 4体育设旅 的公益 性推进 力度 不够 到 改善小区体育设施的 目的。如可以与绿地 区的总户数为等级划分依据 , 提 出配套要求 , 有 的居住 小区 内部虽然体育设施配套完 结合布 置健身器械 ,或充分利用建筑顶层作 在 对体育设施建 设管理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 善 ,但居 民仍 感到无体育设施可用 ,原 因就 为 室外健 身场地 ,还可以将退城入园腾出的 试。 是体育 设施 商业化运营过多度公益性推进不 小企业厂 房改造 成为体育 馆或健身俱乐部。 2 、 当前城市居住小区体育设施建设的问题 够 。一些小 区从单纯的盈利角度 出发 ,对体 在 旧城 改造 的过程 中,更要严 格按标准配建 不同层级 的体育设施 中,社 区和小区级 育设施采取商业化管理 , 而且使用价格不菲 , 体育设施 ,对历史欠账进行弥补 。 设 施 由于规模小且分散 ,往往 未能得到应有 将大部分居 民挡在 门槛之外 。这样就造成 了 4 . 5 建立 区域体育设施共享机制 的重视。尤其是小 区级 的体育 设施,因涉及 体育设施 的结构性 失衡,一方面大量体育设 社会共享是优化小 区体育设施配 置的重 到 具体项 目和开发商 的主观 因素,难作出统 施利用率较低甚至 闲置,一方面普通居 民却 要手段 。有 的居住 小区体育配套 设施丰 富, 要 求。 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 是体育设施配 没有足够的体育设施 可用 ,造成较大的社会 却仅供本小 区居 民使用 ,有 的学校 、企 事业 建种 类单一 、数量不足 ,很 多小区的健身场 浪费。 单位体育场地完备 ,但排斥社会人 员进 入, 地甚 至被 改作停车场: 二是规 范性 文件缺 失, 4、完善居住小 区体 育设 施配建的措施 这无形 中阻碍体育 设施价值 的最大化 发挥。 操作 性不强 ,对小 区的开发建 设过程 中没有 4 . 1 制定符合地方实 际的规范性文件 要充分调动各方主体 的积极性 ,构建跨 系统 具体 的、硬性施配建要求 ;三是 小区管理滞 加强相关规范 的制定 是完善居住小区体 的体育设施协调共享机制, 达到 “ 多方建设 、 后 ,不能及时对体育设施保养维护 ,器械损 育设施的基础 。目前执行 的 《 城 市居住区规 统一组织、全 民共享” 的理想效果,更好地通 坏严 重;四是小区体育设施属性不 明确 、定 划设计规范》和 《 城市社 区体育 设施建设用 过全 民健 身来 促进 社会 精神 文 明的蓬 勃发 位不合理 , 经营性和公益性结构划分不合理 。 地指标 》己相对陈 旧, 不 能适应基 层体育事 展 。 3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资源短缺的原 因 业发展的要求 。各省 、市应根据 当地的具体 参考文献 : 3 . 1对群众体育 事业 重视不够 情 况,适时制定新 的法规 、条例 ,并加 强监 [ 1 ] t乔君 . 城市居 民住宅 区体育设施规 我 国的体育事业偏重于竞技性培训 ,体 督管理。对于居住小 区项 目的开发建设,要 划 的构想[ J ] .体育科学 ,2 0 0 4 ( 2 ) : 4 - - 5 育设施 的建 设主要服务于 比赛和训练 ,缺乏 把 体育 设施作为必须 的配套工程 ,并根 据小 [ 2 】 王华淳.重庆社 区级体育设施配建规 自上而下 的层 次性,未能充分发挥服务基层 区规模 明确配套指标和类型 。还应 广泛 征求 划 策略研 究[ J ] .山西建筑 ,2 0 1 0 ( 5 ) : 7 -8 群众 的社会 功能。不仅在硬件方面 ,软上诸 广 大居 民的意见,及时进行信息 公开,把居 [ 3 ] 朱丽颖 .浅谈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规划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一)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2 ―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渝规发〔2008〕14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规划规划导则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印发(共印100份)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4、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5、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6、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7、社会福利与保障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8、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9、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张强、万终盛、赵剑、刘桢根目录1 总则 (1)2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2)2.1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 (2)2.2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与分级 (2)3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 (4)4 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5)4.1 教育设施类别 (5)4.2 教育设施选址 (5)4.3 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6)5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0)5.1 医疗卫生设施的分级 (10)5.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 (10)5.3 医疗卫生设施配置标准 (11)6 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3)6.1 文化体育设施的分级 (13)6.2 文化体育设施的选址 (13)6.3 文化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13)7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9)7.1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的分级 (19)7.2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选址 (19)7.3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配置标准 (19)8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23)8.1 社区定义与分级 (23)8.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23)8.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24)9 名词解释 (29)附录A:本导则用词说明 (32)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33)1 总则1.0.1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合理科学的布局和落实,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6.03.30•【字号】渝规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规发[2006]28号)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渝规审发[2006]第16号),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在2006年3月31日(含)前,已核发《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或《重庆市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下简称《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按《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确定的或原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未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以及申请变更《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内容应重新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执行本规定。

特此通知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

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重庆市规划技术规定

重庆市规划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公共空间第六章市政及管线第七章特别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一)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

(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
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7.18
•【文号】建标〔2024〕50号
•【施行日期】2024.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体育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体育
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24〕5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编制的《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建标201-2024,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公共体育场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18日附件:《城市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

城市居住小区体育设施配套的优化研究

城市居住小区体育设施配套的优化研究

城市居住小区体育设施配套的优化研究【摘要】我国城市居住小区体育设施普遍不足,针对体育设施建设的规范相对陈旧,指导性不强。

文章指出了当前城市居住小区体育设施配建存在的问题,从规范引导、利益诉求、综合管理等方面分析了原因,并对加强小区体育设施配建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城市;居住小区;体育设施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人口规模的急剧扩张,人们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不断高涨,体育设施建设成为城市发展进步的重要体现。

但目前我国城市体育设施普遍不足,人均配建标准远低于发达国家,直接影响着城市居民的健身需求。

体育设施可分为城市、区(组团)和社区、小区四级,其中小区级体育设施是最基础的,以小区居民为直接服务对象,与广大群众的接触最为密切。

1、体育设施配建的规范性文件目前针对体育设施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普遍缺乏量化指标。

主要文件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和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2005)前者将文化与体育设施用地合并控制,指标难以区分;后者内容较全面,但层级概念划分笼统,对现实中具体的居住小区(楼盘)指导意义不强。

有的地方性规章只是对上述文件的简单重复,并未进行有效细化。

值得一提的是,重庆市2010年颁布的《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中,以居住小区的总户数为等级划分依据,提出配套要求,在对体育设施建设管理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2、当前城市居住小区体育设施建设的问题不同层级的体育设施中,社区和小区级设施由于规模小且分散,往往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

尤其是小区级的体育设施,因涉及到具体项目和开发商的主观因素,难作出统一要求。

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体育设施配建种类单一、数量不足,很多小区的健身场地甚至被改作停车场;二是规范性文件缺失,操作性不强,对小区的开发建设过程中没有具体的、硬性施配建要求;三是小区管理滞后,不能及时对体育设施保养维护,器械损坏严重;四是小区体育设施属性不明确、定位不合理,经营性和公益性结构划分不合理。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渝府令第193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渝府令第193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正文:----------------------------------------------------------------------------------------------------------------------------------------------------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根据2006年2月27日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新建住宅区室内配套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新建住宅区室内配套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新建住宅区室内配套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升群众身边的体育设施建设管理水平,保障我市新建住宅区室内配套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和《市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区室内配套体育设施,是指本市新建住宅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室内体育健身场所及设施设备(以下简称配套体育设施)。

配套体育设施属于公共体育设施。

第三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配套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明确责任部门,落实资金保障,确保配套体育设施建好、管好、用好。

市县两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和开放运营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市县两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体育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配套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按照要求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配套体育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方便群众的原则,其选址应当便于人员进出和疏散,适合开展运动健身活动且满足消防、通行和环境等要求。

一般不宜将其设置于架空层、半地下室、地下室等建筑空间,且不得设置于住宅的投影范围内。

配套体育设施与新建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体育主管部门应做好配套体育设施的规划设置,合理布局运动项目,避免同质化、简单化,最大限度满足居民多样化健身需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JG/T191-2006)及有关建设标准,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合理设计和建设配套体育设施。

第七条配套体育设施通过联合验收后,方可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新建住宅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配套体育设施或未随所在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同时予以行政处罚;存在配套体育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重庆社区级体育设施配建规划策略研究

重庆社区级体育设施配建规划策略研究
重 庆城市体 育设施 分城市 级 、 ( 团) 和社 区级三级 , 区 组 级 社 1m2 。人均体育设施 面积大于 0 5m2的社 区有鲁能新城 ( . 一期 ) 、
区级体育设施是最基 层 的 , 以全体 社 区居 民为 主要对 象 , 它 其核 美丽 山水 和学林 雅 园; 人均 体育设施 用地 大于 0 3m . 2的社 区有 心 目的是为社 区居 民提供 易 于参与 的体 育条件 , 体 育生活 化。 长安丽都 、 使 吉安园二区经济适用房 、 秋水 长天 和海 棠晓月 A区 ; 人 由于重庆 的气候特 点 , 合室 外 活动 , 适 本研 究 的社 区级 体育 设施 均体育设施用地小 于 0 3r2 . 的社区有 阳光地 中海 、 n 北岭锦 园、 御
级体育设施配建标准 , 出相应 的策略显得 十分必要 。本 文研究 研 了空压厂新华 二 村社 区; 渡 1 区调 研 了九 宫庙 街 道星 工社 提 大 2 1 范 围为重庆市主城 区城市建设 用地 内的社 区 , 由于针对规划 用地 区 ; 中区调研 了解放碑街道大井巷社区 。 渝 管理 , 所以侧重室外标准的体育设施 。 从现状人均 用地统计结果来看 , 所调研 的社区均未达到人均
体育 总局 )J J3 —0 3 、G 12 0 体育建 筑设计 规范 ( 建设 部 、 国家体 育 总
局 )《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0 7年-2 2 2 0 - 0 0年) 2 o 》 o 7年 、重庆 市 《 都市 区体育设施专项规划) 0 4年 ( 20 重庆市体育局 )《 民健身条 、全 例) 0 9年( )0 2 国务 院) 。其 中 ,城市 居住 区规划设 计规 范》 目前 《 是 重庆市社 区体育 设施 配套建设 的主要依 据 , 文化与体 育设施用 但 地合并控制 , 难划分各 自的用地指标 ; 城市社 区体 育设施建 设用 《 地指标》 是针对社 区体育 设施 的用地 来制 定 的 , 城市 社 区的建 对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文详解)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文详解)

2017年图文解释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CONTENTS城市用地分类建筑间距经济指标计算面积计算代码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E1水域E3其他非建设用地代码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R 居住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W 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G 绿地 D 特殊用地 E水域和其它用地用地分类说明◆商业设施用地(B1)◆商务设施用地(B2)◆兼容居住用地(R2)◆居住用地(R2)◆公园绿地(G1)代码用地类别中文名称R 居住用地C 公共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仓储用地T 对外交通用地S 道路广场用地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D 特殊用地E 水域和其它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只包含公益性性办公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A2)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A3)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同时,新增“中小学用地”(A33)小类。

◆“体育用地”(A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 “医疗卫生用地”(A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A7)参考原标准和《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作者:时间:2007-1-26渝规发〔2006〕168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工作,我局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原确定或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及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变更《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内容,需重新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第五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实用文案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05年重庆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 第三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条文说明 15第一章总则1.0.1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1.0.2 本标准和准则以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及政策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和准则,并结合重庆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先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本标准解释权属重庆市规划局。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居住功能的重要方面,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2.0.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配置。

居住社区人口规模为7-12万人,居住区人口为4-6万人,居住小区人口为1-2万人。

2.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按配套指标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2.0.4 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过渡措施。

2.0.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应符合表2.0.5-A的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2.0.5-B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2.0.5.1 鼓励居住区规划采用开放式空间结构,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与周边地区分享,结合市场规律,使地区服务资源得到整和。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住宅占比及指标平衡管理的通知-渝规发〔2016〕102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住宅占比及指标平衡管理的通知-渝规发〔2016〕102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住宅占比及指标平衡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住宅占比及指标平衡管理的通知渝规发〔2016〕102号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第64次和85次常务会议精神,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57号)以及重庆市商品房去库存专项工作方案,现对不同规划性质建设用地中住宅占比、多地块项目指标平衡等规划管理要求进行明确,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关于住宅占比(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的管理(一)单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与住宅占比的对应关系:1、居住用地中,住宅占比应大于80%。

2、居住为主要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中,住宅占比应大于或者等于50%、小于或者等于80%;居住为次要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中,住宅占比应大于或者等于20%、小于50%。

3、非居住用地中,住宅占比为零。

(二)调整住宅占比的管理1、项目住宅占比应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调整住宅占比计算超出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即涉及改变项目规划用地性质,应按控规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未超出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按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其中,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明确了住宅计容建筑面积规模或住宅占比的,其调整应征求国土部门的意见。

2、已部分销售的多地块项目申请调整住宅占比的,其已销售地块的住宅占比按该地块用地规划条件计算,未销售地块的住宅占比按本条第(一)项计算。

二、多地块规划指标平衡管理。

(一)指标平衡应在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各地块之间进行。

重庆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2012年1月1日执行)

重庆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2012年1月1日执行)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改、扩建建筑的停车位标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专题论证确定。

二、(停车位设置要求)住宅建筑应当在室内配建停车位,室外停车位不计入住宅建筑的配建指标。

商业、办公、医院、旅馆、文化艺术馆建筑室外停车位数量应当为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10%—30%。

三、(机械式停车位)特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中心区的建设项目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停车位数量均计入配建指标。

其中,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停车位数量按照普通车道式停车位计算。

特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中心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停车位数量按照普通车道式停车位计算。

机械式停车位应当与项目同步实施。

四、(大客车停车位和残疾人停车位)剧院、学校、旅馆、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大客车停车位。

建设项目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残疾人停车位。

五、(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原则上应当独立设置。

均设置于地下时,确需连通使用的,其出入口应当分开设置。

临街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宜临街设置,其中,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道路。

六、(交通枢纽项目)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项目,在设计方案阶段应当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其停车位配建标准依据审定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七、(临街公厕)临城市道路独立设置的公共厕所,应当配建不少于2个临时停车位。

八、〔区县(自治县)配建标准〕区县(自治县)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特大城市执行本标准;(二)大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80%;(三)中等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70%;(四)小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60%。

除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建制镇停车位配建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停车位配建标准表欢迎下载,谢谢观看!资料仅供参考学习。

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

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

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3.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1999年3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体育场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全民健身运动,提高人民身体素质,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场馆(以下简称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筹集社会资金兴建,供人民群众进行健身锻炼的体育运动场所。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共体育场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场馆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体育场馆建设规划,指导体育场馆的建设;(三)制定体育场馆管理制度;(四)维护体育场馆资产的完好,提高其资产的使用效益;(五)负责体育场馆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公安、工商、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物价、教育、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管理体育场馆。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按国家要求把体育场馆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体育场馆建设规划,逐步建成标准的田径场、游泳池和体育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纳入乡镇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合其特点的体育设施。

第六条开发区、新建城市住宅小区,以及旧城改造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公共体育场地。

第七条体育场馆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其规划实施方案的专业技术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重庆市体育公园配置标准

重庆市体育公园配置标准

重庆市体育公园配置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体育设施:应包括体育运动项目设施、健身项目设施和休闲项
目设施。

体育运动项目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常规球类运动、田径运动类、其他户外运动类、特色运动类等设施。

健身设施包括健身广场、健身步道、室外健身器械等设施。

休闲项目设施包括老年人和儿童休闲健身的健身游憩设施。

2.场地:体育公园内应至少具有开展8种体育运动项目的专业标
准场地,其中必须至少包含2块足球场、2块篮球场、2片羽毛球场、2片网球场、6张乒乓球台。

3.配套服务设施:包括公共卫生设施、便民服务设施、安全管理
设施和智慧化设施。

公共卫生设施包括医疗救护设施、公共厕所、淋浴室、更衣室、饮水设施、分类垃圾桶等设施。

便民服务设施包括零售、书报、器材租赁、(机动、非机动车)停车场等设施。

安全管理设施包括防灾减灾设施、管理用房等设施。

智慧化设施包括免费无线WiFi、智能健身设备等设施。

4.绿化与环境设施:包括景观与绿化设施、环境标牌标识、休憩
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

景观与绿化设施包括草坪、树木、景观节点等设施。

环境标牌标识设施包括导视标识、警示标识、劝示标识、说明标识等设施。

休憩设施包括座椅、凉亭等设施。

其他基础设施包括照明、排水、电力等设施。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1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009275780/2010-04291 信息分类名称 : 建设规划 / 规范性文件 / 全社会市规划局生成日期 : 2010-09-29 公布日期 : 2重庆市规划局对于印发《重庆市住所项目配建体育设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渝文审 [201渝文审〔 2010〕24 号主题辞 : 体育、健身、房地产重庆市规划局对于印发《重庆市住所项目配建体育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渝文审 [2010]24)渝文审〔 2010〕24 号此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察,切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察登记方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 [2010]24号重庆市规划局对于印发《重庆市住所项目配建体育设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渝规发〔 2010〕 111 号各区县规划部门,市局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经重庆市规划局第二十三次局长办公会研究赞同,现将《重庆市住所项目配建体育设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履行。

二O 一 O 年九月二十九日主题辞:城乡建设住所项目体育设备暂行规定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0 年 9 月 29 日印发校核:李峰(共印 50 份)重庆市住所项目配建体育设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建设“健康重庆”,促使全民健身运动的展开,增强对住所项目配建体育设备的规划管理,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技术标准,联合重庆实质,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在重庆市范围内新建住所项目体育设备的配建应履行本规定。

第三条(有关职责)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所项目中配建体育设备规划方案的审察,并归入规划完工核实内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供给住所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及用地规划允许时,应该明确其体育设备配建标准。

建设单位在报审的总平面图电子文档中,其配建体育设备的图形标准应切合附表二规定。

第四条(配建体育设备内容)本规定的住所项目体育设备是指为知足社区居民的健身需求,在住所项目内配套建设的室外或室内体育场所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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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275780/2010-04291 市规划局
信息分类名称: 生成日期:
建设规划/规范性文件/全社会 2010-09-29 发布日期:
2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渝文审[201 渝文审 〔2010〕 24 号 主 题 词: 体育、健身、房地产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 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 》 的通知(渝文审[2010]24)
渝文审 〔2010〕 24 号
此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 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 的规定, 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10]24 号
重庆市规划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规 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渝规发〔2010〕111 号
各区县规划部门,市局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


经重庆市规划局第二十三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 将《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 O 一 O 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项目 体育设施 暂行规定 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校核:李 峰 2010 年 9 月 29 日印发 (共印 50 份)
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 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建设“健康重庆”,促进全民健身 运动的开展,加强对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的规划管理,依 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技术标准,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重庆市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体育 设施的配建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相关职责)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项目中 配建体育设施规划方案的审查,并纳入规划竣工核实内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提供住宅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条 件函》及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明确其体育设施配建标准。

建设单位在报审的总平面图电子文档中,其配建体育设 施的图形标准应符合附表二规定。

第四条 (配建体育设施内容)本规定的住宅项目体育设 施是指为满足社区居民的健身需求,在住宅项目内配套建设 的室外或室内运动场地及设施。

包括乒乓球场、羽毛球场、 篮球场、门球场、足球场、游泳池、室外综合健身场、健身 路径和儿童游戏场等项目类型。

本规定的住宅项目体育设施不包括该项目建设用地范 围内配套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所属的运动场地和设施。

第五条 (配建原则)住宅项目体育设施配建原则: (一)实行体育设施类型和体育设施占地面积双项控制 的原则,按住宅项目的规模进行体育设施类型的配建管理, 按住宅项目的总户数乘以户均面积指标进行体育设施总占 地面积的配建管理。

(二)按照必选体育设施与建议体育设施相结合、室外 配建与室内配建相结合的原则,弹性管理住宅项目体育设施 配套。

(三)注重节约土地、资源共享的原则,提倡社区体育 设施与社区绿地建设相结合,综合利用。




第六条 (配建用地标准)住宅项目体育设施的户均用地 面积指标依据“健康重庆”建设目标和国家及我市相关技术标 准,按不低于每户 1.5 平方米体育设施用地进行配套建设。

将配建体育设施设置于室内时,其占地面积计算方法与 设置于室外时的计算方法相同。

第七条 (设施配建标准)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类型对 应的最大服务户数及配套要求应符合附表一的规定。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配置标准)对于建筑容积率和密度 控制指标较高,且用地条件较差的住宅项目,其体育设施配 置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但减少后的标准不得低于 上述标准的 50%。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试行。


附表一
设施名称 单处设施最 小占地面积 20 m2 150 m2 150 m2 150 m2 310 m2 单处设施最 大服务户数 配套要求(标有*为必须配建体育项目类型) 500-1000 户 * * * * * 1000-2000 户 * * * * 2000-5000 户 * * * * 5000 户以上 * * * *
乒乓球 羽毛球场 健身路径 儿童游戏场 三人制篮球 场(半场) 室外综合健 身场 标准篮球场
300 600 800 400 1000
400 m2 560 m2
2000 2000
* *
* *
* *


普通游泳池 门球场 五人制足球 场
610 m2 380 m2 460 m2
4000 5000 5000
*
* * *
注:1、*号为必须配建的体育项目类型,其余为建议项目。

2、为单一体育设施配建的附属设施,如更衣室、厕所、管理用房等,其占 地面积可纳入该类体育设施单处占地面积进行计算。

3、室外综合健身场的最小面积不得少于 400 平方米,场地最窄处不得小于 8 米。

4、住宅项目户数超过 5000 户的,其配建体育项目类型按户数 5000 户的标 准执行。


附表二
设施名称 乒乓球场 健身路径 儿童游戏场 羽毛球场 室外综合健身场 CAD 图层名 乒乓球场 健身路径 儿童游戏场 羽毛球场 室外综合健身场 CAD 颜色号 103 RGB(82,165,103) 103 RGB(82,165,103) 103 RGB(82,165,103) 103 RGB(82,165,103) 103 RGB(82,165,103) 103 RGB(82,165,103) 103 RGB(82,165,103) 103 RGB(82,165,103) 103 RGB(82,165,103) 103 RGB(82,165,103) 相关说明 闭合 polyline 闭合 polyline 闭合 polyline 闭合 polyline 闭合 polyline 闭合 polyline 闭合 polyline 闭合 polyline 闭合 polyline 闭合 polyline
三人制篮球场 (半场) 三人制篮球场(半场) 标准篮球场 普通游泳池 门球场 五人制足球场 标准篮球场 普通游泳池 门球场 五人制足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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