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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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第一章
1.国际税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的纳税人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质检的税收分配关系。3层含义①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②国际税收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关键因素③国际税收是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答:(1)从二者的联系来看:一方面国家税收是国际税收的基础,没有国家税收,就不可能有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冲突和税制协调,国有国之间也不可能出现任何税收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税收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国际税收绝不可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另一方面,在国与国之间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相互依赖和相互依存不断加强的情况下,国家税收又要又到国际税收方面一些因素的影响,因为这时任何国家制定本国的国际税收制度都不能不考虑国际税收关系,本国与他国达成的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国际社会公认的一些国际税收规范和惯例都应该在本国的税收规范和惯例都应当在本国的税收制度或税收征管过程中有所体现。(2)从二者的区别来看:A、国家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形式,而国际税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税收问题和税收关系,不是凭借某种政治权利进行的强制课征形式;B、国家税收涉及的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设计的是国家间税制相互作用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C、国家税收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税种,而国际税收不是一种具体的课征形式,所以没有自己单独的税种。
3.国际税收的本质是什么?如何认识?当前国际税收面临的新的问题有哪些?
答: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同一对象由哪国征税或各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问题。(2)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合作性协调,非合作性协调。
当前面临的问题:(一)国际税收竞争问题(二)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三)国际税务合作问题(四)区域性税收政策与税收一体化影响问题(五)国际关联企业税务管理问题
4.在看待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关系问题上还应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①不能把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相混淆。所谓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专门为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置的税种,尽管涉外税收主要是针对外国纳税人或外资企业,但它仍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②不应该把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税法对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课征的税收视为国际税收。因为这种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进行的课税是一国在其他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范围内实施的,所以从性质上看这种课税仍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
第三章.
1.税收管辖权: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它具有排他性和独立性,国家在征税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性,处理本国税务不受外来干涉和控制。
①属地原则: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一种原则,也称属地主义或属地主义原则,是各国行使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②属人原则:以纳税人的国际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人主义(原则)。
2.收入来源地管辖:根据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只对来自或被认为是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征税权力,也称地域管辖权。常设机构:即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一般要具备三基本条件:①必须是营业场所②必须是固定的③必须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场所(而非辅助性活动)
3.①归属法(归属原则):常设机构所在国行使收入来源管辖权课税时,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为课税范围,而不能扩大到该常设机构所依附的对方国家企业来源于其国内的营业利润的一种原则或方法②引力法(引力原则):常设机构所在国除了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为课税范围以外,队并不通过该常设机构,但经营的业务与该常设机构经营相同或同类,其所取得的所得,也要牵引到该常设机构中合并征税的一种原则。
4.居民管辖权:按照属人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拥有征税权,也称居住管辖权。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①法律标准,纳税人在行驶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有居住的主观意思的即为该国居民(美国荷兰)②住所标准(户籍标准):纳税人在行驶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拥有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住所的,即为该国居民(英日德)③时间标准:纳税人在行驶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居住或滞留超过一定时间的的,即为该国居民。(我国英德日法印瑞士)
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①登记注册标准:按照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的法律注册设立的公司,即为该国居民公司②总机构标准(户籍标准):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设有总机构的公司,即为该国居民公司③管理中心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在行驶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设有实际控制或市级管理中心的公司,即为该国居民公司。(我国)
我国判定标准:满足“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两者之一,就属于中国的居民企业。冲突的解决:根据《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精神,如果两个国家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发生冲突,则应根据法人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来决定由哪个国家对其刑事居民管辖权。
5.公民管辖权:按照属人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公民来自国内和国外的全部所得拥有征税权。
公民身份的确定:公民是具有某国国籍的、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与费公民的区分依据是国籍。
第四章.
1.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是由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同时叠加在同一笔所得之上引起的。这种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可以分为3种情况。
类型:①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重叠②居民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重叠③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
2.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法:①单边方式(免税法和抵免法)②双边方式③多边方式即为①免税法②抵免法③扣除法④低税法
3.免税法:①全额免税(只计算国内所的)②累进免税(国内收入*税率(国内外和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则要分层计算
国内所得应纳税额=国内外所得额*本国税率*(国内所得额/国内外所得额)
先算全部(国内外的合计分开算每层的税额,相加,再用这个数值*比重)即要缴纳的居民国税额
第五章.
1.直接抵免:居住过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冲抵其应缴纳本国政府的所得税税款。其适用范围有①总公司在国外的分公司直接缴纳给外国政府的公司所得税②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的预提所得税③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缴居住过所得税:(国内外+国外)*本国税率-已纳国外所得税
(1)全额抵免(2)普通抵免①两国税率相同,可以全部抵免,即和全额抵免一样②本国税率>外国税率,外国缴纳所得税全部抵免,,本国还要补征③外国税率>本国税率,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