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十五”“211 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9.27•【文号】财教[2004]117号•【施行日期】2004.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117号)现将《“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教育部。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985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教重[2004]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85工程”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共建资金、项目学校主管部门共建资金以及项目学校自筹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队伍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共建资金、项目学校管理部门共建资金以及项目学校自筹资金,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项目学校“985工程”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985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
第五条“985工程”专项资金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学校及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第六条凡使用“985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财务部、教育部根据“985工程”建设目标、任务以及项目学校在优势领域的数量和水平,按照因素法确定并下达项目学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
北京大学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北京大学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校发[2002]111号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1]4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教财[2002]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本制度包括以下单位:(一)学校财务部(二)实行会计派驻制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第四条校、系办企业等法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法规建立本企业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二、北京大学财务部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审核办公室内部控制制度第一条根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度,审核岗位和复核岗位不得由一人承担。
第二条审核人员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审核各类原始凭证并编制记账凭证,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内容真实完整、金额准确无误、原始凭证张数与实际张数相符。
严禁超支或赤字支付。
第三条审核人员应在填制的记账凭证上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
第四条审核人员要依法履行对经济业务事项的审核责任,对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审核责任而导致的损失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复核人员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审核人员编制的记账凭证进行复核。
复核内容包括:会计分录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科目使用是否正确;摘要是否准确;有无超支或赤字支付。
第六条凡有上述问题的,复核人员有权退还给审核制单人员,要求更正或重新审核。
第七条复核人员要对重大、特殊的经济业务加强检查力度,除认真审核记账凭证外,还要对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重点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室主任。
第八条复核人员在复核无误的记账凭证上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
第九条各岗位人员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具体情况定期轮岗,同时具体分管不同经济业务的审核人员也应当定期轮换,期限暂定为两年。
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2003年4月为加强“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加深会计人员对有关规定的理解,便于准确进行会计核算,根据《北京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经费管理模式“十五”“211工程”经费属于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拨款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核算模式,与“创世界一流大学”专项经费(985)的管理模式相同。
二、预算拨款“十五”“211工程”经费分为“重点学科”和“公共服务体系”两大类。
“重点学科”经费由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两部分组成。
业务费部分根据“211”工程办公室的拨款通知,财务部按各院系申请的项目确立会计科目,按拨款通知的金额下拨到各院系,设备购置费则直接划拨到设备部,实行集中采购。
“公共服务体系”经费只有图书馆的图书资料购置和计算中心的网络建设两个项目,拨款至以上两单位,专款专用。
三、经费支出(一)对该项目经费的使用,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把关,如支出内容与预算不符之处属于预算调整,需经“211工程”办公室审批。
(二)“十五”“211工程”经费可支出与项目有关的业务费、设备购置及修缮费。
其中:业务费包括材料购置费、专项业务费、邮寄费、交通费、租赁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等。
各项支出具体说明如下:1、租赁费:指与本项目有关的设备租赁费用,不包含其他租赁费。
2、差旅费:指与本项目有关的差旅费,包括邀请参加国际会议的外宾往返旅费。
3、培训费:指为本项目新增设备操作进行的培训费用,不包含其他培训费。
4、会议费:指有项目预算的会议费支出,包含举办会议所需的场租费、接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专项业务费:指与本项目有关的业务费支出,其中包括翻译校对费、录入费、评审费、版面费、软件设计费、网站设计维护费等。
四、不得列支的项目1、教育部明确规定:“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款不能列支人员经费。
2、业务费中不含以下支出:手机话费、餐费、礼品费等。
北京大学关于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
北京大学关于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校发[2002]1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金使用的严肃性,保证资金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教财[2002]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文件的精神,结合北京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单项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款项。
该款项包括专项经费和非专项经费两大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校办产业等法人实体除外)。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财务管理体制。
具体分为一级核算、二级管理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两类。
(一)院(系、所、中心)、图书馆、机关等单位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由财务部统一核算,上述单位不得在银行开立帐户,也不得将应由学校统一管理的款项存放在财务部以外的其他帐户内。
(二)会议中心、出版社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过批准的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实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上述单位开立银行帐户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并在学校财务部备案。
第五条学校预算按照管事与管钱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切块管理。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总预算的最高主管机构。
学校预算级次分为校级预算和院(系、所、中心)预算,校级预算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委托主管财务的校长“一支笔”审批执行。
第六条大额资金业务的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大额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切实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大额资金使用申请,审批人应拒绝审批。
第七条大额资金业务的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大额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三章一级核算、二级管理单位审批权限第八条专项经费审批权限专项经费是指具有指定用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款项,包括“211工程”专项经费、“教育部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科技开发经费、有指定用途的捐赠经费等。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财经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财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根据“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的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
基金会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提供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二条基金会是对国内外向北京大学教育事业捐赠的资金、实物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基金会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二章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第四条基金会内部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会计等。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也不得从事收入、专用基金、银行账的核对以及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人员。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清单。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基金会的收入按照其用途是否存在限制,分为限定性收入(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和非限定性收入(以下简称非专项基金)。
基金会的预算分为专项基金预算和非专项基金预算。
第六条预算是基金会内部根据事业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七条收入预算应当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应当坚持“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条预算的编制和审批(一)基金会内部各部门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即每年12月初根据当年各部门收支情况,结合下一年计划编制第二年的预算草案,送交基金会财务部。
(二)基金会财务部对内部各部门送报的预算草案进行汇总后提出下一年度基金会的预算草案,送报秘书长,由秘书长提交基金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印发《“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印发《“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8.01•【文号】财教[2003]80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印发《“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8月1日财教[2003]80号)现将《“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211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211工程”总体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11工程”专项资金包括用于实施“211工程”项目的中央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专项资金、项目学校主管部门配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项目学校自筹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211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211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
第五条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11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项目学校必须组建项目法人或法人组织,明确其所承担的职责。
项目法人或法人组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统筹安排使用由不同渠道下达或筹集的全部专项资金,并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资金投向及年度资金调度安排、固定资产购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实现效益目标。
第六条项目学校必须明确合格的财会机构和财务人员负责“211工程”专项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211 资料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论述
南理工财〔2009〕384 号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南京理工大学“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学校2009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理工大学“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九年七月八日主题词:“211工程” 管理 实施 细则 通知 南京理工大学 2009年7月8日印发附件南京理工大学“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211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第一条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11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重第二条点学科建设、创新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校内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其他学科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211工程”专项资金包括用于实施“211工程”项目的中央专项资金、地方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
第四条“211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具体实施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集中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作单独标识,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范围。
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七条 “211工程”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按年度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八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协调研究生院、人事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按照“211工程”中央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和学校的年度实施计划,编制“211工程”年度预算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报学校审定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211工程”年度预算经批准后,财务处负责下达预算经费至发展规划处;发展规划处根据下达的预算经费编制具体实施项目执行计划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执行计划下拨具体实施项目的预算指标。
加强专项资金报账制的管理
,
忽 视 了 项 目设 计 和 施 工 单 位 选 择
的管理.项 目的设计和旌工单位一般 由建 设单位 自己选择, 在选择设计和施工单位
腐 败行 为. 其次是由于设计 的科学性, 管理 的有效性 产生 的资金浪 费 问题 , : 如 设计,
上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并没有对整个
项 目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 专 项资金报账 制管理 中存 在 的问题
分析 :
一
格邀 择那些资质合格, 纪录优 良 的投标方参 与竟标, 按照经济实惠的原则选择设计, 施工
单位, 然后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规及工程项
目的具体要求签订设计, 施工合同, 杜绝暗箱 操作叔 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对确实不宜采用
重超标或是材料采购, 施工管理不 到位 造
成的损失等 等。
监 督管理。 严格按照合 同的规 定要 求施 工
单位施工, 严格要求项 目施工单位施工 过
以上专 项资金 管理过程 中存在 的 问
题都是报账制所不 能完全 解决的, 不是账 代 跨 国企业经 营和企业集 团化发展 的需 要; 研究如何从我国会计文化的传统 出发, 兼顾西方会计文化 ,开发出适应全球范围
严 重 的是 可 能存 在把 旧工程 重 新 做个 表 面
处理后上报, 骗取专项 资金, 了专项资 改变
金 的专项用途 ( , 三)忽视 了项 目资金 安全 的管理. 有 的施 工单位 在承接工程的过程 中, 特别是 村 级存 在熟人 , 乡或上级 招呼 的“ 老 面子 工程” 以难免出现工程发包, , 所 合同签订, 资金报账过程中的暗箱操作, 权钱交易 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京财科文[2017]184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8.08【实施日期】2017.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科文〔2017〕1842号)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财政局、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235号政府令),为深入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8月8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235号政府令),为深入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并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资助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的专项经费。
项目经费优先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战略性、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为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培育高精尖产业新增长点、推动新兴学科与优势学科发展提供知识、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三条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
北京大学985工程二期
北京大学“985工程”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校发[2004]2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985工程”二期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4]117号)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85工程”二期专项资金来源为财政部、教育部所拨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以上资金重点用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队伍建设。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第三条“985工程”二期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目标驱动、过程管理”。
第四条“党委常委和校长联席会议”是学校“985工程”二期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的最高主管机构,校长为总负责人。
第五条校长授权以下职能部门具体负责“985工程”二期项目的组织实施:1、“985工程”办公室全面、具体负责“985工程”二期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管理、考评和总结全过程负责。
2、各院系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好相关平台(基地)建设项目的论证,按年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负责,以项目为管理和结算单位,专款专用。
3、人事部负责队伍建设经费的预算和使用。
4、总务部和基建工程部负责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实施,按照预算的经费督促施工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5、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是“985工程”二期专项资金仪器设备的专管职能部门。
各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实施,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提供拟购仪器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及参考生产厂家,由该部按照国家有关设备采购的规定和《北京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统一组织招标、订货采购,所需经费由财务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按预算统一划拨和结算;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审批后方可办理财务手续;用“985工程”二期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应纳入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登记、建帐、妥善保管。
XX大学“十五”“211工程”子项目财务验收方案
XXXX大学“十五”“211工程”子项目财务验收报表为配合学校进行“十五”“211工程”子项目结项验收,现请相关单位就财务相关问题填写附表,并就如下问题做出说明:
1、经费使用效果总体描述。
2、经费使用的具体成效(经费使用与具体建设内容与建设成果的对应关系)。
3、配套经费未到位或未支出的原因,未到位或未支出经费对建设目标和建设
内容的完成是否产生了影响?对产生的影响如何解决?
附表:
项目名称:项目财务代码:
项目负责人:项目财务经办人:
注:“调整情况”包含:1.业务费、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之间的调整,2.业务费下9项费别之间的调整,请分别填入相应的空格。
“211工程”办公室财务处
2006年4月14日。
高校财务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高校财务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所有事业的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法律法规及资料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在年度预算中支配的,包括上级和关于主管部门下拨的、学校配套的专项经费和校内预算支配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
包括:学科xx经费、教学经费、科研配套经费、师资队伍xx经费、基建、修理修缮改造经费等。
第三条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方法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专项申报,因素分配,专款专用,绩效考评”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与专项审批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必需严格按上级要求及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执行单位应于项目履行后,将项目执行状况和资金使用状况及时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
学校有权对项目结余资金统筹支配。
第六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各专项资金项目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所有工作,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最大化负责。
第七条当年立项的项目,应于年内履行。
特殊状况确需跨年度执行的,应于每年1xx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报财务处,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立项第八条申报上级各部门专项资金,由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关于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单位,依照各专项资金的相关申报要求进行论证、立项申报和办理关于手续。
第九条申报中心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和省级教育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心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的规定。
每年在1xx月底前进行申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具体申报单位负责构建项目组织、人员,指派项目负责人,筹备申报资料文件资料、数据,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按规定填制相关表格。
高校“211工程”专项资金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高校“211工程”专项资金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高校“211工程”专项资金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11工程”是国家面向21世纪,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优先发展教育事业、集中财力重点建设100所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的重大教育项目投资举措。
“211工程”项目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量大、期限长、使用范围广的特点。
各“211工程”高校为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财政部、发改委、教育部联合下发的《“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都制定了本校的“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对“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一)专项资金没有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三部委下发的《“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211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就是项目的管理者在有限的资源约束下,运用系统的观点、方法和理论,对项目涉及的全部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
即从项目的投资决策开始到项目结束的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评价,以实现项目的目标。
项目管理的特点是:项目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项目管理具有创造性;项目管理需要集权领导和建立专门的项目组织;项目管理者或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此,一些高校成立了以校长为项目法人的“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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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
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校发[2002]19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计划顺利实施并使该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北京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总体建设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包括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所拨的中央专项资金。
第三条北京大学成立以校长为首的“十五”“211工程”法人组织,该组织为学校“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最高主管机构。
下设“211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211工程”管理办公室严格按照上级审批的、纳入学校“十五”“211工程”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统筹安排使用中央专项资金,并对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投向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预期效益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各子项目负责人对各自主管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负责。
第六条学校财务部负责“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
第七条“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八条凡用“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章预算与决算的管理
第九条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要求,“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除在学校总的预决算中反映以外,还必须单独编报预算、决算。
第十条预算管理
(1)“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根据中央专项资金总投入额度以及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由学校“211工程”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充分论证,报批主管部门生效后,再由“211工程”管理办公室下达给各项目组,财务
部根据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2)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的要求,学校“211工程”管理办公室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一个确立执行的项目应备有完整和详尽的论证、评审资料,以备核查。
(3)“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下达,须严格执行,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需上报批准。
第十一条“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未完成部分经批准后,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决算管理
(1)年度终了,“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逐级编报决算,各项目组向学校“211工程”管理办公室报送当年的资金使用情况,财务部负责向教育部编报相应的年度决算。
(2)决算的内容应按教育部和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3)上报决算应附有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资金的管理情况等。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资助我校重点学科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开支标准和会计核算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项目所必须开支的业务费、设备购置和修缮费等支出。
(1)业务费支出主要包括:专用材料购置费、专项业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租赁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等。
(2)设备购置支出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是“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仪器设备的专管职能部门。
各单位的子项目一经批准实施,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提供拟购仪器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详细资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按照国家有关设备采购的规定和《北京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统一组织招标、订货采购,所需经费由财务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按预算统一划拨和结算。
第十六条“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各项罚款、奖金、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以及与“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211工程”管理办公室会同财务、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项目单位资金使用、物资设备管理等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检查资金使用是否按预算计划执行,设备的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等。
第十八条各子项目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由专人审批各项支出。
各子项目单位的财务主管人员应对所管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学校有关部门也将组织相应的评估。
第十九条“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各种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10万元以下的,须逐级上报上一级单位审核核销;10万元以上的须报“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联合审批核销。
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所有与“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领导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2002年10月8日46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执行,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
2002年10月8日。